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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斋集卷之十九 (自动笺注)
存齋集卷之十九
 雜著
  
政絃新譜
  學校(以下設弊)
列邑學校儒生
只以門地選入。
門地高顯者。
雖無學悖亂
皆得入焉。
卑微者。
學行俱全
不得入焉。
其所靑衿之士。
不能通一一書
不足言
甚者未嘗千字文
甚者遊蕩酒色
甚者淫惡妖悖。
雖科藝之學。
粗通方向者。
不能十之一。
而有學業行義者。
十郡一人矣。
及其終也。
甚至於執綱受賄賂以濟其私。
鄙夫希覬拔身者。
攘臂而超入。
門地之選。
又已蔑如矣。
於是鄕曲頑愚無恥好鬧貪嗇之人。
遂以庠序爲藪爲窟。
聯朋挈儔。
脅交瞬從。
因以充口腹之欲
因以報恩怨之私。
今日鄕校
明日走書院。
什伍爲羣。
奔競突。
途揖巷議
有若許大不能已者然。
侵虐校僕。
立威權。
今朝殺雞烹狗
明朝作餻擊鮮
腥俎饐豆。
狼藉齋房
而醉諧淫謔。
喧轟於明倫復性之堂。
互相排戛
迭售險猜。
罰目通章
日無虛時。
爲鷹爲狗。
方雉方兎。
於是士夫自好者恥之而不與焉。
秀才自修者苦之而不往
焉。
當其釋菜之際。
俯伏興拜
不中禮節
牲醴粢果。
俱不蠲潔
未嘗以爲異也。
只以覓膰肉以療蔬腸
燭跋媚子女爲能事
而其趨走獻酌於五聖之位者。
未嘗文宣王之爲孔夫子也。
至若經閣所庋經史。
雨漏虫汚。
不知爲何物。
而房冷則藉之以爲席。
體疲則支之以爲枕。
太半爲校僕輩裹肉之紙矣。
甚者賭博投錢
甚者納妓齋房
甚者鬪鬨所激。
數間明倫之堂。
遂爲議不入之地。
而有滿庭秋草無人者矣。
盖上自太學下至列邑。
大抵皆然
官師恬不爲怪焉。
嗚呼
國家首善造士之地。
若是壞亂
其所虛文者。
亦未能具焉。
可望成敎厲俗
以鳴王國之化也哉
  貢擧
凡以文詞取士
已非上古之法。
而世季俗末。
士習尤爲輕薄
其所文詞
不能實用其力。
徒以月露吟哢。
世間能事
驕肆矜傲
甘爲盧駱罪人
以此而貢於鄕。
以此承君之官
亂人國而敗民俗
已無足怪也。
何况近世以來
輕薄驕傲者。
又變而爲頑愚昏庸
而喪廉沒恥。
義理掃地
進修之志日墮
無厭之欲日長
幼而失學
目不識丁
長益浮靡
妄圖
榮貴
載賄苞貨。
奔走京鄕。
締交官長
屬托權貴
吮癰元載
舐痔似道
善賈之錢而拍肩馬前蒼頭
靑雲之袖而瞬眉於屛後粉黛
於是其所主司者。
纔見數十錢財
遂忘四百年王章
纔見一二人私簡。
遂忘四百年國恩
及其知擧之日。
其所喫者。
吾君之寵祿也。
其所坐者。
吾君之寵筵也。
肘後
手裏彤管
莫非吾君之隆恩殊渥也。
而獨其考取吾君之士。
如無所事焉。
和睡和醉。
只索句頭之隱語
但覓紙上之暗表。
房具於邑妓。
脚價家奴
於是甲乙長榜
苟非閭巷愚富之子
必是閥閱奔競之兒。
十箇五雙
幾何其能讀松塢史第一卷乎。
於是竆寒措大習文寫字
開肆棘圍之傍。
上下其價而販賣之。
噫。
世道頹弊
一至於此哉。
至若京洛綺紈子弟。
則其秀眼淸眉。
非不是丰然好箇兒子也。
膏粱腐其肚。
酒色淫其性。
年幾十四五。
猶是乳臭啼痕
痰癖風痺又從而乘之。
此輩何嘗一卷書三十遍也哉
只以小少敏穎。
剽竊聞見
吟風咏月
謾稱唐人體人體
赫蹄胡草。
謬學蘇眉山松雪
及至禮闈有事之日。
則以山芎麴麥
暗換執事充耳
玳簪珠履
勒賭竆鄕觚牘
兎窟芹宮
狐裘錦標
俄見
通籍玉署
分符方面
盡是阿母之嬭。
而索門東者也。
此類旣知富貴爲渠家所自任意。
則吾君罔極之恩
何曾念到醉夢也耶
當時勳舊世家得計朽株之易蠧。
公然肆行
不知愧。
日弛月替。
以至於全榜幾人。
竟無一人公道得者。
甚至於賣科題。
喚價通衢
則向所謂文詞者。
不盡其道。
而亦以至於無之矣。
可望王國克生
致君民於堯舜也哉
  用人
凡以閥閱官人
已非先王之制
我國則其弊尤甚
出身之初。
已格以分館。
勘其仕路
門地卑下者。
伊呂之器管樂之才。
不得敍論經之列。
家世高顯者。
闒茸之材愚呆之流
輒使據台鼎之位。
是以膏粱子弟
幼習傲惰。
長益輕浮
只知輕暖可以安身
不知稼穡艱難
只知寶貨可以利己
不知閭巷怨咨
粉屛歌帷。
渾忘國事之靡監。
高臺突廈。
渾忘民虞之孔棘
至其位登台列則只患權柄之或失。
職在銓司則只恐苞苴之不豐。
諫院憲臺則(疑缺)只是傾軋之章。
要津淸路經營只是門戶之計。
觀其流水游龍
橫騖紫陌
簪紱之光。
焜燿閭里
而其數仞之堂
方丈之食。
侍妾數百人
從者數百人
絲毫莫非國恩
而彼輩固以爲家所固有
未嘗念到委質報效之義。
問其家則喬木也。
問其位則柱石也。
已是擊壤而歌之矣。
可痛矣。
若其地卑者。
希覬零官。
營求殘祿。
有才不得施。
有策不得陳。
或有奇偉唐突之士。
已爲立仗之鳴馬矣。
亦將救命不暇
安敢爲國事哉。
且夫兩銓三司入伯。
俱爲計仕沿歷之官
故爲兩銓者汲汲於濟姻舊貨賂
而俄以例罷則已自處以一品台監而竊覬鼎席矣。
三司汲汲於交訐奪報恩怨。
而俄以例罷則已自處以銀玉淸望而慢弄朝廷矣。
至於方伯則吾未知其所任者何事
而今只爲侈一身營家產之一大好名位
方其在營也。
日夜經爲者。
只是錢糓息利而已
若其按風布政之事則初不經意
信手了當
及其考課則雖贓汚昏酷。
一姻二舊三賄四閥。
而幾州幾府。
考皆上上矣。
只以武官地微者數人。
快施下考
猛示公道
而初不問其政之善惡也。
及其廵宣之際則只視其醬味甘沉菜好而褒奬昏汙。
只視其妓不美不華督過循良
民事艱難
風化得失
不知何事
而只以雙轎大盖
示大男兒風采於市童輩。
已還營。
盈車
俄以例罷則已備得幾處好田庄而階亦進於一品矣。
暗行御史之設。
尤是無謂
無異於以猫守猫。
不幾於失肉之尤多也乎。
且夫科目取人
已是末務
膏粱子弟頑愚失學
不及於是選。
則遂巧做薦目。
以南行。
歷典州郡
徧試臺省
若使其人誠有賢能
固善矣。
彼粉兒綺孩。
何曾知食是夫耕。
衣是婦織乎。
大抵諸般弊源
皆出於閥閱世官
噫。
版築飯牛
亦自有王伯之佐。
未見王謝之門。
世生安導也。
父爲吏部韓昶亦可做淸宦
父爲牛醫黃憲猶不廁名流
可望九德咸事而成輔理之化也哉
  
郡縣
東國地形險隘
山多野小。
地方百里
村閭之居田疇之闢。
不及中原三十里之地。
而今以爲郡縣者。
不能方二十里。
民戶田結之數。
不足以大州一坊
而邑倅之迎送
衙卒之供頓
使客支待
方物進供
鄕所胥吏稍食
具名色。
依例責出。
民力凋殘
固然也。
是以大邑民力舒而其弊多隱蔽解弛
小邑則民力竭而其弊爲刻促稠疊
隱蔽風化不遍
刻促則人心怨離
是則弊生於小而大邑之弊。
因是而起焉矣。
經界不圓均。
或一
則不能四五里。
一邊則餘百數里者有之
或付於鄰邑則道里便順。
付於本邑則踰高山大川有之
是豈先王均邦國而紓民力
因山川而定經界之意也哉
  官職
若稽姬周建官之數。
已倍於夏商
六官之屬。
不過三百六十。
自此以後
世愈降而官愈繁。
政愈衰而職愈衆。
(如唐貞觀時
文武不滿二千。
開元末至一萬六千。
自此漸增。
以至於皇明兩京之官
殆倍於是矣。
)若夫東國土地人民
不及中國一州
建官則已倍於姬周矣。
太半冗員
十日一事
一月無一政。
坐糜廩食
閒費餐錢
強分職司
煩立府寺
胥吏遊食者。
因此而又益衆矣。
京官則或一人之所優治而至有大小十餘員之官
外官則或一人之所優任而至有大小四五員之職。
旣有是職。
人各營私
則國何不寙且乏。
而民何不竆且盜也。
監兵營之裨將軍官。
州府之座首別監。
皆是任公事者。
而不列於官職之數。
故人自好者皆恥爲之。
而惟是地微逃役者。
狡猾喜事者。
貧竆無依者。
褫入而競進焉。
爲惡無近罰。
爲善無後名。
一經此任。
子孫世爲累族。
士大夫恥與之爲列。
以是而責其盡心
公事也亦難矣。
是以居是任者。
必皆自處名流罪人
而只爲苟營衣食之計。
貪叨罔利
傷風亂政者。
亦無足怪也已
鄕曲雜類
締交京洛
干謁權貴
其所秉國匀而操國衡者。
利其苞苴
屬托官長
遂使頑交無恥之類。
冒居風憲之堂。
恣行胷臆
莫敢誰何
噫。
爲國事者固當隨弊通變
而今又從而亂之。
無乃吾君四百年世祿之恩。
不及細民夜苞之多情耶。
  田制
東國田野極窄。
今以戶額。
準於田結
一戶不能一結
而况戶帳之見漏。
又是十二三者乎。
然而田它無制
豪富者或緣數百結多多益辦
富益侈而貧益竆。
固然也。
富者多藏厚積
競奢犯分
貧者不堪租徭
流離死亡
此豈先王均田制產之意哉。
  奴婢
我國奴婢之制
無有定限
豪富者或畜數千口
而勒庇良役。
作勢鄕曲
貧竆者或無應門之僮。
柴水難給。
至若公賤則其政尤爲紛擾
每推刷之際。
刻刑酷罰
殘虐生民
濫及良家
且若私賤之推贖則其壓良之弊。
已無足言
而其挾官怙勢
稱以遺漏而疊贖。
稱以
饍物而別徵。
稱以舊主而瀆侵。
稱以花名異同
年月差違而累興詞訟。
巧立名目
百方侵漁
椎膚剝髓
罔有紀極
一齒賤案。
百世貽禍
此豈先王一視同仁之義哉。
  軍制
我國蔭之法甚無謂
或以一世官爵蔭及百世
或以羅麗士族蔭遺今日
遊食
遂並庇孼子戶僕。
未嘗一尺一粒米以裨國家
前古無之謬規也。
大抵一國民戶
爲軍保。
兵力固難制南北強寇
况用蔭之法旣濫。
圖頉之弊層生。
其一。
或一登科略踐仕路則自其子孫賤子賤孫。
咸稱兩班
其二。
常民之稍有家產。
希覬發身者。
性稍俊邁
締交兩班者。
皆恥爲軍保。
其三。
豪勢之家。
脅勒官吏
庇其奴婢
雖放役者。
一人簽丁。
以爲恥。
於是頑民猾漢。
相與依歸
逋逃主。
其四。
州府驛鎭之吏額失制
寅緣濫冒
其五。
各營之將官無制
納錢托名
在家閑遊
其六。
無度牒。
任意出家
其爲僧者。
猶有寺刹諸般之役。
其爲婆塞者。
逋亡無賴之類。
嘯聚影從
撩霧屯。
太半盜賊
其七。
書院祠宇太多
濫簽院生差備。
其八。
氏族不明
冐稱功臣後裔
其九。
士夫頑愚嗜利
者。
稱以修譜
刊印父祖名字
放賣於曲巷富氓。
狡猾多錢者。
今日京洛
買得一卷好譜。
則明日入城府
頉下一門軍役
其十。
鄕曲狡譎者。
挾術法。
齎錢賄。
遊締京華
干冐鄕任
其十一。
富店饒村。
與吏輩作契防。
凡此數條。
皆爲痼弊。
其餘存而作軍伍者。
不能十之四五。
而就其中又除收布良役。
則爲正軍結伍者。
不能十之一二。
太半是流殘丐乞逋亡老弱
不知擎弓。
不能擧槍
太半虛名
而點考操鍊之際。
臨時勒充。
或監色以錢雇立。
胥吏換服點名
至有一人應四五名者。
凡爲官長者
非不知此弊。
而亦恬不爲怪
噫。
脫有緩急
何以應變歟。
大凡軍額
無論束伍收布。
其饒實者半皆圖頉。
其簽案者半皆虛名
甚者或有雞狗之名謬疤者。
極寒心。
此將奈何
至於京中都監所養
是待變之卒。
而今都試時。
亦以一人應三四名者有之
其中徧能諸技者盖寡矣。
輦轂之下尙如此
遐方下邑
亦足何言。
至如邊方鎭堡則軍政尤亂。
虛實相反
鎭堡之單弱
不足以扞御
而其弛廢如此
可勝痛哉。
○列邑軍器
何等重物
節度使守宰
等閒放棄
爲監色任意偸弄。
弓矢精勁者。
鳥銃精好者。
藥之
燖煉者。
皆受賂換出。
其所存皆寙弓枉矢
有無穴銃無鏃矢
火藥則都是塵土而已
鉛丸又是空簿而已
刀槍劒戟鉛鈍繡澁
無一可用。
至於習操時。
束伍所齎軍器
則尤爲鈍廢
有無筋之弓。
鏃之矢。
甚者至有木劒
其所大將中軍者。
非不知之。
恬不爲怪
其流之弊。
至於何等界也。
且習操時犒軍之物。
太半攘竊
每人不過一盃酒而酸不堪飮。
不過一圓餠而饐不堪食
不過一臠肉而敗不堪啖。
甚者或稱乾犒軍
而只以十餘分錢成㨾而已
試射時賞布。
太半攘竊
而只以十數匹木。
依例而已
試陣時則只委都執事指揮
其所大將則漫不知何者方圓
何者風雲
而旗壇繡幕
軍樂幼艾而已
至如騎士之軍馬則半是臨時雇立。
半是二三齒生馬
合數郡之別隊。
未嘗有實馬一匹
官長置之不問之域。
噫。
我國軫念武備者。
何如也。
內而設五衛
外而置鎭於各邑。
皆是祖宗密勿遠慮
而爲今日臣子者。
縻祖宗之好爵
食祖宗之寵祿
以奉其妻妾
以大其門戶
而獨不欲發一慮一念
以爲祖宗宗社之地。
彼入黃閣鼎席者。
或有思也否。
閫外武夫之擁節旄
呼唱而已者。
不暇深誅云爾
  武選
近日武選
尤無紀律
其科時用私之弊。
不一而足
其一。
多錢者。
不知操弓而貨善射者代之。
不知武書而賂善講者代之。
其二。
良多出。
空名戶口
虛名以書塡。
而或一人掛十餘單子
以期於必中。
其三。
賂差備官
圖得虛中正兩。
其四。
賂拾箭軍。
換矢換革。
其五。
貧竆得第而唱榜之後
放賣於富人
則賭之者高下其價。
取其紅牌
與其父名而買。
此餘詭怪之弊。
有難枚擧
達官不惟不禁
又從助之。
(如武經講則沒數先容一榜
一人公道
)噫。
以此取武。
將以之防邊乎。
將以之主閫乎。
且若勢家子弟或愚矇失學
而體稍肥健謬奬將才
遂與勸武出身
而優通仕路。
歷試閫外
噫。
此輩皆以文學家世。
不能自成其名。
則其人固可知也。
長幹大肚
只得善飯而已
何曾識得萬人敵乎。
大抵膏粱子弟
略有知識
依㨾詩賦
則闡之以文選
稍有膂力
愚鈍無文
則薦之以武格。
薄肉瘦骨
不文不武
則進之以隱逸
竟無一人不得王官者。
是何肉食之門。
世世才俊之多也。
近世科擧煩數
而武額因冗雜
人纔得一紅牌
便皆希望好爵
武弁非時尙所重。
銓司必須人事物
半世京洛
敗家庄。
妻子凍餒
笑侮叢萃
而其得與九品六品祿者。
盖百不能一二。
腹誹眦謗。
怨恨徹天
不若不與出身
使得耕鑿之民之爲愈也。
此豈所謂一夫不得之政也哉
  漕運
我國海運之路。
湖南則不順風四日程。
嶺南則不過六日程。
其中間雖或有逆港險津。
隨勢候風
漸次以進。
湖南之船大約十六七日可到京江
嶺南未滿三十日亦可達。
萬無覆敗之理。
雖或遇盲風逆浪
海天時候
沙工亦可預占而依泊。
雖有不虞之敗。
亦百之一耳
然而近年以來
兩南之船。
每年告敗者殆過半
國初之法。
以各邑座首領船。
而今則不然。
或以貧儒上京者。
以閒良遊京者。
或以猾吏有事京司者。
或以竆寒之要得稅監米者。
皆因請囑
任意差出。
此輩無爲公之心。
只賭僥倖之利。
故與格軍同心作挐。
百弊俱生。
其一。
船人圖避守令之私載及例添槍柄木靑大竹等物。
行賂於鄕所及船代將。
遂盡費其格軍糧
旣發之後
一船幾人。
皆取食於裝米。
釀酒羣飮
擊鮮取飽。
狼藉糜費
纔過十餘
日。
自度其必不準上納
則遂竊分其米。
只載空石而故破之。
其二。
京江船人勢家書尺
脅要沿海官長
賭載稅米
而旣發之後
或轉糶他道。
中道竊攘而告破之後
依勢免罪則故破之。
其三。
海站點船時。
例行情賂於津吏
所費漸多。
上納不準則故破之。
其四。
京江船人朽敗之船。
怙勢脅載。
旣發之後
自度不能則故破之。
其五。
官長吏屬船人賂物。
頉免大船
重載小船
自度不能達而故破之。
其六。
官長或能念民艱難。
精其斛槩
船人嫌其無格外偸食之利而故破之。
其七。
破船船人到官
雖依例囚禁
船人賂之以所盜之半則皆爲原赦
利重而刑輕。
無所忌憚而故破之。
其八。
船人竊出裝米。
例於船上釀酒
日夜泥醉
不知風起水沉而遂致淪沒
其九。
格軍之糧旣盡於行賂
而所偸自不能不多則恐其不準上納
不敢遲待風候
而冀其僥倖
排日趲進。
遭風浪。
九弊旣具。
破船無歲無之
稅米再徵之弊。
因此而疊起。
其一。
農民納稅
罄其甁甖
稱貸而益之者十之五六。
而及其再徵則蕩敗家產。
至於流離者。
十之八九
其二。
船人不至於故破。
其盜費旣多。
不準京倉
則稱以縮米。
張虛觓(一作斛)。
而賂得倉曹帖文
到付本邑。
分徵於民。
其三。
船人旣不故破則所利不多
虛稱有縮。
賂得帖文
以賭白地罔民之利。
其四。
兩南之斛子
比之京倉觓(一作斛)子。
本加其轉耗之數。
大約加入一斗五升
雖使船人略有所偸。
本無不準之理。
而格糧旣盡於行賂
盤纏專靠於裝米。
是以捧稅時。
船人例賂監色。
要必濫捧。
其所謂都沙工者。
自檢注觓(一作斛)。
泛掃其槩。
病氓殘農。
頓足旁觀
搔首吞聲
其監色恝爾無憫。
而雖宰亦怯於上納之有縮。
不敢誰何
其五。
兩南之船雖大船
新造之備。
不過二三百。
而放賣於京江則價幾至三倍
是以船人多因此圖利。
而遂謬稱上納不準
賣船而益之。
欺罔倉曹
出縮帖文
其六。
船人不能虛張觓(一作斛)縮。
則又謬稱以米色不好
改舂而納之。
遂徵其改舂縮。
凡諸弊端
不一而足
其終則都歸於剝民。
曲巷竆民
一年所佃。
上農不過三十斗地。
三時作勞
粒粒皆辛。
秋塲所收。
上田不過七十石。
以此而納兩稅
償倉糴。
衣食入口
接對賓客
償農債備農器
奉祭祀經婚娶
服良役者納良布。
賤役者輸賤貢。
又周應監兵營及本邑諸倉主人及鄕所面正都將里將監戶吏書員路監及六房諸吏
等人
四時情賂。
則其儲存幾何
明年播種之資。
已不暇論。
而其能免轉死溝壑者。
十不能五六。
而又重以再徵之稅。
則毒吏臨門
朱牌火速
繫絏耄倪
榜掠迫身。
遂質妻賣子。
以助船人燦燦其服。
爲人上者亦可以知所恤矣。
大抵列邑裝漕以地土船者其弊十之四。
京江船者其弊十之九。
京江船人皆是大家戶奴
又是納賂大家私房者也。
數帖短簡
鉗脅令長
其勢固不得不爲之副應。
况駁章下考
如響斯至者乎。
船人囑請漕則其弄竊之弊。
不言可知
而其爲大官者竟無一人覺悟
噫。
其果不知之耶。
船人故破者。
例必周羅行賂。
免罪償。
歲久入蠲。
農民之見剝。
不足言
國家之內罄。
何以救之歟。
其尤可駭惋者。
破船拯米。
是固不可食者。
而其分給水站居民之時。
吏輩又太半竊攘
爲酒爲餻。
以爲弄啜胡喫之資。
民之當納正米一斗者。
所分拯米恒不滿一升
噫。
無用之物。
猶嫌無所用手
有用之物從可知矣。
嗚呼
滿朝所頒之祿。
其果非漕船所輸之米歟。
國祿之外
旣自有私賂可以侈口腹而奉妻妾者。
則其秦瘠國家之乏也。
亦無足怪矣。
國法旣令地土船漕運則船人本不
敢圖免。
所在之邑或不能逐年分番
以次發遣
一年所裝。
當用若干船。
境內諸船一並催令。
待其情賂之多小而進退之。
大船則以富得免。
而所備亦不些。
小船則以貧當行
難任重載
大小相戛
情價愈高。
猾吏因以得計
侵責罔有紀極
遂俱不堪命。
移就隣邑。
乃至一邑船戶
雖欲不載於京江船。
不可得者。
誠可痛矣
  糶糴
列邑糶糴之糓。
其初則爲生民助不給之資。
子糓一升
固非有剝於民者也。
今時民生之害。
莫有大於此者。
民間官糓斗子
例入準印升一十有三。
以此斗十五作一觓(一作斛)。
輸之於倉。
則其色吏剩器而取色。
庫吏剿槩而取落。
作石之後
又罅竊之筩注之。
雜以塵沙而換出之。
分給之時。
不過火印十餘斗。
甚者不過七八斗。
其雜以塵沙者。
又非可食之糓。
及其還償則又依例納官斗十五。
並耗而準之。
此其爲害者一也。
開倉之際。
猾吏因緣偸出。
多者或一年三四百石。
至於六房小吏皁儓。
吏輩之姻族
倉底之悍胥。
無不私竊
而小不下十數石。
皆揀出精好
只留其秏秕者以分民人。
此其爲害者二也。
吏輩偸
食者。
還納之日。
周行閭里
丐貸誘脅
收取其箕頭秕殼。
依數入庫
其後開倉則又以是分之於民。
而責捧精實者。
此其爲害者三也。
留庫之糓。
吏輩偸其新而留其陳。
以至於秏朽不堪食
然後分民人。
大率一斗糓得爛米一升
此其爲害者四也。
還糴之時。
貧民之無糓者。
遠坊之難輸者。
多以錢防納。
而吏輩並計其脚價而取之。
收聚秋塲秕殼。
倉中殘落以充納之。
此其爲害者五也。
吏輩偸食
旣自不小。
而又不及準價
只刻捧於民人
椎膚剝髓
剋期括斂。
又從而再竊之。
月添歲增
多者或至七八千石。
不下三四百。
諸倉文簿太半虛套
及至凶歲設賑。
則吏輩多付虛戶。
先取其精好者。
寒民竆氓。
削其成冊。
減其口數
蠲其斗數。
纔給一二等。
倉已告罄
此其爲害者六也。
或有賢明宰。
束吏督捧。
則勒丐富氓。
分徵族里。
貽禍甚濶。
甚者至於圖罷其倅。
此其爲害者七也。
吏輩逋負者。
例必瞞懇官長
把得好任。
因緣作奸
此其爲害者八也。
糶糓之略略分給
其初則欲使民支食之意也。
而今一等所給。
不過四五斗或一二斗。
而計除一觓(一作斛)耗縮則其所五斗
不過三斗
遠民兩日三時糧。
農時兩日力。
只得秕糓數斗
得不補失
其一二斗者則不足於糧齎之數。
又益之以假貸
傭奴雇僕。
又胡費於道路餠草之價。
開倉旣頻。
吏輩則又喜偸竊之多路。
此其爲害者九也。
自鄕所及吏輩以至面任。
恣意偸食
乘時販轉。
至買田土成家計。
而當還納時則挾其公任之勢。
脅誘小民
收取錢糓
從空販納。
民不副應者。
官厄隨至。
故所莫敢阻拒
不勝其苦
此其爲害者十也。
列邑糶糴太多
監兵營統營秏幾至累千萬。
十室之邑。
積糴累萬石
一戶一年所分。
或逾六七十石。
田家一年耕作
甁甖杼軸
又重之以稱貸
之官倉。
秏其半而食之。
此其爲害者十一也。
各營秏錢時
營門勘定以一觓(一作斛)幾錢。
倉吏加其錢而出之於倉胥
倉胥又加其錢而出之於民。
竆民只因飢火之迫身。
不暇問錢之高下
則吏輩坐收不貲之利。
此其爲害者十一也。
閭里猾氓締交倉吏
偸出亂費。
而還納之時則無計可償。
或囚或逃。
貽禍於族里。
此其爲害者十三也。
諸般弊端
有難枚擧
之流離怨咨。
太半由是
國家糶糴之初。
豈知末流之弊。
如此之甚也。
畿湖貧寒士夫家。
挾勢請囑
食格外糶
積年
逋負
其弊有甚猾吏
宰有或徵督則論罷隨至。
遊食怙侈之餘習。
其弊將至於國不爲國
亦將奈何
  宮屯
我國田野旣窄。
民產甚竆。
諸般上供
雖總于一。
猶患其繁。
而今間之以宮屯宮結。
別置導掌。
別置監色。
布羅民間
挾勢作挐。
復結則折取其富實
監屯則虐肆其侵漁
隱匿墾屯。
太半私竊
至於諸島之收稅則糓物木花魚藿之屬。
收之於民者。
不爲不多
而其上入於宮家者。
盖十之一耳
營私剝民之害。
有甚於州府之吏。
且如京中衙門屯田之弊。
亦與此同。
取十於民。
納一於公。
夫帶公職無私利者。
固未之有也。
州府常任有司
已不堪其煩。
而今又重之以格外幾人。
使各營其私家
豈非所謂食之衆耶。
宜其國益貧而民益竆也。
  田結
我國量田分等作結之法。
至矣盡矣
而亦有司之循私。
多有大小沃磽之相渾
其弊不爲不大
至若陳田川沙雜頉則其蒙弊尤甚
雖募耕之令歲降。
而雜頉之有增無減
其弊之流
至於何也。
盖列邑田結
皆使書員勘鍊。
而其初差出書員時。
都書員請囑官家
行賂於首吏。
然後得差
屬員則又納
賂於都書員。
各視其坊面之大小饒瘠。
上下其價。
旣差之後
磨勘灾結於監營時。
各員又合聚情債。
先容營門
然後得勘其前後所費
大抵不減百金
是則上敎之道也。
於是成川於山陂
浦落於高原
田疇而付灾。
虛名而作結。
受賂富民而以實爲灾。
受賂於養戶而抄實作夫
脅誘愚氓
預收防錢。
而更徵其米。
分利監官
納私豪勢固濟其慝。
於是上自鄕官以至六房諸吏及書員三族及各倉主人及面約正里胥勸農等人
皆得私結。
多則逾於百結
不下一二結。
巧計好謀
兎窟鼠穴
雖以韓趙爲宰。
難覈其奸僞
召杜爲吏。
難究其惠化
何况罔國饕利之徒。
纔得專城
先以田結爲利己之別藏
上司所劃灾結之數。
私自玩弄
不令民知。
奸吏看望顔色
用手段。
太守竊鉤
吏盜其牛。
一宰食百。
國失其萬。
是以吏輩例於歲首
排得書員之任
則自其日酒食魚肉衣服器用
卒然豐美
任意花使
若都書員則煕皥一室
旁及三族
以至明春結裹之後
家產成就大小
又繼手法之𤄃狹。
故諺數素封
必稱都書員。
通一國而率之。
田結之入於國者。
不過十之五六。
凡自廟堂
以至布政令長
非不知此弊之至於斯。
而如
防塞其如自己隴斷埋沒何哉
  救弊
三代之制
非不可行於今也。
但人自不行耳。
成康之歿。
制度已乖。
至于春秋以後
終不能倣其萬一者。
盖已三千年矣。
有宋諸賢。
酌古通今之制
而亦草野公言而已
世遂以談三代者爲迂曲
未知迂曲乎哉
人君誠能三代之君。
安樂富貴
大聲名。
可謂無量
古今幾千皇王
一人此者
果是天數也。
天不生是君。
則雖孔孟奈何
程朱奈何
非特三代不可復。
兩漢不可復。
其如何哉
且如漢廷之臣。
皆是董仲舒
武帝雖欲不爲誼辟
不可得
天生百孫弘千少翁以誤之。
宋朝之儒皆程明道
宋帝雖欲不爲哲后不可得
天生安石千章惇以戲之。
乃若蕭曺魏丙王李韓范之輩。
是亦天生近可之人。
依戴近可之君。
以做少康之治。
以息暫時之民而已
若使此輩守古訓。
堯舜不陳。
周官不議。
不用納履而去。
當時之君。
萬無悔悟召還之理。
少康之治亦不能做矣。
然則非無三代之制也。
但無三代之君也。
豈不惜哉。
若使漢帝宗誠三代之爲可樂
當時亦必有萬董傅千程子
然則
天之生孫弘介甫也。
盖無董傅明道之君也。
嗚呼惜哉。
仲尼管仲之器。
管仲器小
故桓公能用之。
若大則必不能用。
桓公不過爲濕朋賓胥無之君。
而人不蒙左之功矣。
嗚呼
果天乎抑人乎。
其亦莫之奈何已。
法久而弊。
理之常也。
良法待人而行。
及其弊也。
人人可行
故愈而愈行。
見其愈行而以爲當然則不變通
不能變通則國亦隨亡而已
今此救弊之說。
初非三代
愧兩漢。
但就弊法之末而爲彼善於此之規。
本之則無也。
者何也。
人主之心也。
人主苟存欲治誠心
擧法之人斯至。
百工一得之慮。
皆爲濟世醫國良策
九德咸事。
不患無法矣。
何必用此區區陋哉。
苟無是心。
此亦不可行
周官無異矣。
雖然條陳焉。
  學校
公元前756年
各邑建鄕校
擇邑中朝斂退及生進中德文學出衆一人敎授
以敎生徒
月朔設講。
大邑每朔三十人輪番
次邑二十人
小邑十人
各人三朔而遍。
每人一年四講。
學規白鹿洞規及谷隱學規
書院學規並同
生徒願恒留校中者聽。
大邑無過十五人
次邑十人
小邑七人
輪番以遍。
鄕校
公元前747年
護戶。
大邑七十戶。
次邑五十戶。
小邑三十戶
並除戶丁役。
敎授給復三結
勿以其家結充給
並取公結收納
以爲敎授歲祿。
每朔別有俸錢
孟冬朔朝。
生徒獻歲幣木半匹
敎授
邑宰皆待以賓禮
方伯廵到。
勿令迎送
非有德行之過及自褫者。
勿爲輕遞。
大約一人十年爲限
若無可代者。
三十年勿遞。
列邑各面設書院
本面人生進及貢士中有德行一人訓長
(若本面無人
擇用他面人。
)以敎生徒
月朔望設講。
恒留者大院十人小院七人
輪番如校。
守護大院四十戶次院三十戶
並除戶丁役。
訓長給復一結五十卜。
以爲歲料。
每朔有俸錢
孟冬朔幣木十尺白紙一束
訓長
官長勿差公任。
非有德行之過及自褫者。
勿輕遞。
十年爲限
無可代者。
三十年亦可。
凡以秀才書院者。
以院生陞鄕校者。
執贄以見師長
(用雉及束脩
或白綿紙一束
或紬二十尺或苧綿。
)各院立祠
祀面中先輩德行名於國中者。
未及大賢
爲一道宗儒。
受朝家褒典者及孝行卓異旌門者及死節白受褒者。
(此外不可輕許。
)必聞朝家
收道議鄕議
然後可祀。
若無人則不立祠
大賢杖屨鄕外不許祀。
從祀文廟者外勿賜額
(但死節明白者。
亦爲立祠殉節之地。
與其本鄕疊額無妨
)凡祭饌腥牲
香幣外。
院中自備
位次一廟之內。
西文東。
或別立廟
文東武西
鄕校書院之傍。
皆立武學
武學生輪試射
文士之規。
屬于敎授訓長
其初陞。
執贄儒士
每季冬下旬。
以黃筆或墨丁或紙束或饍物爲歲獻。
不拘多少
凡擇敎授
邑宰廉訪可合者。
注擬幾人。
而就鄕校文廟後。
鄕人朝官生進貢士以上五十人以上(若未滿五十人則並會鄕人老成者。
必滿五十人以上
)于校舍
邑宰所擬一人名。
傳視座中。
然後白黑碁各一授各人
使曹司一人持小盒。
各人碁子
瀉之卓上計之。
白多者入選
次次如之。
(假如先簡三人
三人中多白。
)擇訓長邑宰就書院謁祠宇後。
一面人。
可否亦如之。
(凡白黑相半者從白。)
 白黑可否
其事則不雅。
其義則甚薄。
若非唐虞成康以上
不得不爾。
至如選士之際。
不得不爾。
猶勝荊圍塲屋納卷封名
甚至割封也。
風俗前漢之初。
守宰龔黃以上
學官洛閩大賢
何必用此陋制
待人以薄乎。
嗚呼惜哉。
又有一種義理
寧失於不盡善
不爲苟簡
其意則好矣。
在上者若無誠心淑世成化
白黑碁。
亦歸文
具。
奈何奈何
敎授訓長雖犯公罪
推問官吏不得拿入。
待以可殺不可辱之義。
其所成就生徒
材德顯著者。
敎授訓長賞職擢用
斂退難進者。
就加崇秩
仍賜品祿。
道德隆重
一國矜式者。
至一二品亦可。
且自大都會
出人才者。
與峽海邑僻陋有間
假如潮州成就趙德則雖一二人
亦當賞師長
可以隨宜酌定
鄕校財糓
官家區劃本錢或官屯。
以爲養士之資及敎授月俸
書院財糓
各面收立本錢。
或出殖或買土從宜
各面額外丁錢
收置書院
書院財糓
歲抄磨勘于官而已
官長不得引用
主守下人
亦面中可否擇定
吏輩不得干預
  貢擧
貢士之法。
心行爲上。
經術次之
才能次之
文章次之
筆法射藝計數之類。
兼備全材
心行
兒時可觀者。
心術也。
外有溫恭謹飭之貌。
心術執拗猜忮咈人之性者。
終不得爲吉人
得志則必亂政亡國
通經有才
决不可用。
况其餘文章之類乎
是以自入書院時。
已謹可否
嚴辨之。
自知戒。
亦可變化氣質
庶幾爲並生之俗矣。
經術
不但讀書之多爲貴。
專取通解義理
玩賾旨趣
有自得之味者。
小學四書爲先。
詩書禮經
(儀禮周禮家禮等書。
)次周易春秋
(四傳具。
)並兼洛閩諸書
此以上皆入講課
其餘百家
只聽博覽
亦許討論
才能
輕巧捷給
機警小黠。
亂人也。
决不可用。
專取心解通達
經理事物
雖未兼備
有偏出衆者亦可。
自矜者。
無論大小
决不可用。
文章
爲首
次之
表誥箴銘次之
序記次之
古詩次之
詞賦次之
所謂經義書疑不用
論題一人是非張良范增論。
或一是非東萊博議
立論勿以奇異爲主
但明其心術
處事合義與否
平鋪理勝爲主
詭激矯誣
務爲異衆者。
文雖奇勿取。
(詩賦雖曰無用
然亦可以觀其性驗其風俗
先王陳詩採謠之遺制
不可廢也。
)策題勿問虛謾無用
必問關於義理切於經綸之事。
張皇沒緊。
對策勿尙虛頭中頭。
逐條每靠義理
辨別是非
專主救弊
前漢對策上書之體。
表誥皆開心達情之文。
而欲巧其文。
反漏實情太半
况以項句鈍銳緩急爲拘。
局促艱仄者。
不足以盡其情。
不足以感人心。
凡文近體皆非。
而表誥尤失其
本。
表必取前宋已上。
誥則取前。
箴銘序記。
韓柳歐蘇
詩賦尙唐宋古體
近世科體回八題及勒定句數多少者。
决不可用。
經書義致。
先儒注解爛熳無餘。
名士敷瀉。
更無別義
杜撰別義
非徒無用
害人心。
預定規式
必欲相似
安有如此而可解聖經者哉。
無益甚者
决不可用。
生徒幼時
各敎之里塾。
自十三歲至二十歲。
能通四書二經以上者。
升之書院
而會一面人。
白黑碁取心術可否
(雖童子
心術邪正已有公論
)入書院
(入院之後
累歲與人同處猜刻狠愎之性漸見
)每歲孟春
訓長會院生讀法
復覈出猜忮害人及操身行事卑汚者面責之。
三年不悛者永出院
(若院生顯有可出之跡。
訓長徇私者。
自官遞訓長。
)每朔望
考講所業書。
案記通不。
試製述各體。
(未必一人偏長
各製所長
強爲各軆而拙者禁之。
)考其善否
亦記講案
然後講案諸生
使各於自己名下作圈。
微細事有犯於鄕約者黑圈。
無犯白圈。
(雖人所不知之過。
自念有愧者。
黑其半圈。
)顯有人所共知之過而不自黑者衆告之。
之而猶不自首出院
旣出而顯有改過之實者還入。
兩入而三出
又年已三十者永出。
每朔講翌日試射
(或大帿。
間月或小革。
)亦記中否講案
春三月備
公元前139年
鄕射禮
秋九月行鄕飮酒禮
年十八以上至三十能通四書五經者升之校。
邑倅會鄕老
德行可否如例。
經術製述雖皆準格
不合德行可否則不許升
別簿錄其名以待。
其落於三度可否者黜院歸農
至年二十五。
講述未入格。
又多黑圈者。
落院歸農
講述雖未優等
其中有德行心術及才能爲衆所推服者。
仍留院。
年滿四十。
別薦爲貢士
直赴進士試。
監司更加廉察特啓。
三年鄕校選尤者。
升之州如升校之規。
自年二十五至四十。
(四十未升州者落校。
而能自修孝友篤及睦婣者別薦。
老而日進賜爵
)監司升州生徒置籍
而歲歲詳爲廉察
記之名下
略分九等
至大比年
第六以上
(大邑名都第五以上
僻邑陋鄕取八等以上
)大邑無過十二人
次邑無過七人
下邑二三人
咸聚監營。
監司選其德望一等省內重名一人爲賓
其次爲介爲三賓衆賓
具儀行鄕飮禮。
翌日每日二十人抽栍入講。
四書四經洛閩書中並抽籤臨講。
使之各自討論
監司領聽優劣
圈點于籍中。
察其擧止輕躁
言論詭激
媚悅納諂者黜之。
講義卓異容儀端重
言動可觀者取之。
旣試講。
入格者。
以各體製述中三篇四篇試之。
七等以上
不拘額數
明日鄕射禮
觀其進退
揖讓之節。
而以射中多少次第
力弱不及帿者射小革。
分數同計
旣試取書牓
之國學。
謂之貢士
(每試士時。
監司公務一旬二旬。)
  貢士榜式(自鄕升州榜式同)
 一等
姓名年歲
父名居住
邑守姓名
試射幾分
心行經術識見局量才能文章筆法身幹
 二等
 三等
監司姓名押。
 
八科註各名下
全備者爲上。
以至單一
若非心行識見局量
餘科不得單一
註以八科而必以射中次第者。
示之並用之貴。
而以男子四方之志爲榮也。
八科全而爲射一等者。
監司別啓
躁競付勢。
交謁官長者。
雖有八七科者。
决勿取之。
貢士咸聚京師
六所
二品以上宰臣座主
開座於庭西東面。
郞官二人出門外。
東西相向(鄕以邑分。
京以部分
)立。
貢士東西立。
郞官揖。
貢士答揖
三揖郞官先入
東西行。
貢士隨之。
至庭各於其班重行西面
立。
無譁無倚。
無簇立。
無躡後。
不如儀者。
監察斥出之停擧。
立定再拜(有唱)見座主
各於班中轉東西相向立。
行相揖禮。
周旋拜揖之際。
威儀可觀者。
監察簿記其名。
(考試後升一等
)試所預排坐席
貢士皆坐。
貢士各帶小童一名
試紙筆墨門外
至是召入。
各陪其主。
座主策問
對者勿拘遲速
各盡其才。
試紙糊名
收券除字號
日暮庭燎
各坐皆燃燭。
納券者以次出。
而其擧動奔忙失操者停擧。
出給試券。
座主副參官同議考批。
三日詳覈
四日開塲如初
出論表箴銘題。
(箴銘頌中一篇
表箋詔誥一篇
)各以所長製納。
不許一人兩題。
又考批盡二日詳覈
然後次其等第
六等以上
合六所所取。
提學三公兩司官長再考。
次其等第
甲科及第
丙乙爲進士
鄕榜八科全材者在丙乙。
附甲科。
心行才能局量識見四科中無一而在甲科
丙科
出榜翌日
試射泮宮
樂備射禮
乙科多中者。
卽賞資通籍
甲科極中者。
超當品除職。
甲科不中者。
畢射行罰如儀
(科後呼新來鬼服回刺之䂓。
一切嚴革。
)京中學敎授
堂下有人望者爲之。
學敎授五人輪次
士大夫子弟十歲以上至十五歲。
能通七書以上
分隷四學
月朔
會于學。
鄕飮禮。
望日射禮
翌日抽籤考講。
春夏一日無過三十人
冬秋無過十五人
輪次轉籤。
一講不再
(如講於朔者不再望。
)輪盡額數
周而復始
六月十二月。
擇日試製述。
論策以下各體。
旣收券。
五日考批等第
六等以上記于講案
(犯科黜學之法。
鄕學尤密。
)年十六以上能通諸經。
有德器分優等而少墨圈。
秀士大學
(將陞白黑可否
鄕學而尤嚴。)
名下註。
一淸約二謙恭三德四文五才六識見七厚重八愛人
八科中。
四科以上
每月司成
輪番逐日講論
(生徒逐日定數輪番。)
月朔
大司成咸進諸生
抽籤講論
以訓誨。
(每講。
諸生入籤不過二十。
不入籤皆環聽
)月望
大司成試製述各體。
使各呈所長
講製時。
司成以下官皆參助。
大比年。
講述優等
又取黑白可否
貢之禮圍。
鄕士
公卿子弟
不由進士
通仕籍。
其勳親嫡長在世祿之科。
不得進士
只授六品影職。
死節嫡長不得進士者。
六品影職。
給祿止其身。
貢士免丁錢
進士並蠲戶役
並止其身。
司成六人
使一望輪次行功
每年六月七月十二月正月開講
但令課讀課製
每三月九月行射禮
京士榜下各註學敎授大司成名。
大司成司成久任
厚其俸廩
敎訓成效者。
因以加階增祿
以至一二品亦可。
大司成久勞有望者。
直遷冢宰卜相
以重成均之職。
然必令旣富方糓
然後可以久任
陞朝異能殊功者。
考其榜目。
京則大司成司成
外則邑宰監司並賞爵。
雖已死特贈。
凡有罷軟貪墨及他罪犯
大司成以下罰削。
貢擧挾私冒擧。
情狀綻露禁錮
但身死者追罪
  武選
各邑鄕校傍皆置武學
各坊書院之傍皆立射院。
各里置射亭
子弟年十五以上至十八。
膂力身幹魁偉
能通小學史略以上者。
皆敎之習射
自十八至二十五歲。
成材者。
升之書院
而先取心行可否儒生
訓長每朔試射置簿。
講武書及白黑圈及有過黜院。
並同儒生
又取白黑可否
升之鄕校
敎授四季朔試講射置簿。
大比年又取白黑可否
升之監司
監司又試講射
貢之京師
謂之貢武。
榜目如儒生
但註。
一心二器局三膂力識見身幹才藝淸謹八文全備爲上。
以至單一
文筆不用單。
全備
武藝一等者別啓。
武學鄕飮射禮
與儒同參貢賦
咸聚京師
試取略如進士
試之規甲科及第
乙丙科爲武士
八科陞黜除職。
並如進士亦同。
射禮泮宮
賞罰擧主之法。
並如文學
鄕里每戶皆蓄弓矢
俾七十以下
皆於農隙習射
春秋射禮
其勝者自社倉有賞格。
  用人
文武出身之初。
門地館院法極無謂
考貢牓所註。
隨材除拜
旣至六品京官六品上官各擧一人
如唐時擧代之規。
外而監司守令各擧一人
無問朝官武生進。
各註薦目。
不拘門地
薦于朝。
兩銓置薦簿錄之。
每當注擬
取其薦多者備望。
(京中五人同薦。
外方五年連薦者爲首
)而銓長又審其可合之職而用之。
仕版皆懸薦主
凡有異能殊績者。
賞其薦主
犯罪者罰其薦主
銓曹爲人擇官
違材授職
以致癏曠誤事及犯貪贓者。
其時官長削奪
○三公六卿三孤六貳兩司長官大司成司成監司久任
皆以十年爲期
議政判書以二十年或沒身爲期
吏兵三曹不當數改。
監司有殊績而民頌惠政者。
就以陞秩
以至一品
古者使相帶平章侍中之規。
守令皆以九
爲期
連得上考者。
就而加秩。
郡邑無分內外美惡
文武交褫。
邊遠鎭堡。
文蔭武交遞。
老親者免瘴邑遠郡外。
文官無得擇其美惡
文武官皆試治民
有聲然後登庸
若漢家歷三輔八相之規。
盖人賢智
不親民事
則不閭里疾苦
雖欲寅亮天功
終不可盡善也。
官人以世
列於惡。
譏其世卿
見於春秋
亡國亂政弊源也。
父子名臣
萬古只四五家。
祖孫名臣
僅計一二。
世主猶襲亡殷之跡。
衰周之兆而不悟奈何
一段非法可救
將付之天運而已耶。
武臣尤當歷試鎭堡。
有聲然後可陞閫帥
綺紈武弁
直任閫職
萬萬不可
  郡縣(坊里付)
中州侯國分土
犬牙相制
固有要害
而我東州縣亦用此法。
只爲民弊。
無益邦政
大者無過百里
次七十里。
小者無下五十里。
山川之界。
遠近之勢。
皆令疆域圓全
大約治所居中其殘隘小邑皆革之。
約以五百戶爲一坊
大邑三十坊。
不下十坊。
各邑皆以藍田呂氏規設鄕約
敎授鄕先生
各面訓長
爲面都正。
條約一依退增損規。
  官職
京官三品以下衙門
可合二合三者。
並省之。
以下參奉諸職各監寺不必俱置者。
詳度閑劇
減半太半
五軍門千摠以下至敎練。
並爲階資實職
告身
軍門參用文章
文武大將自辟。
(文並用生進。
幷用出身
)計仕試材陞遷
外官都事營將
營將以邑守兼
察訪驛政各付本邑丞
境內非一者。
分付主簿
十邑擇務閒官。
爲諸驛都會官。
監牧官並以土人除授
(進士武士擬計仕陞遷
)監兵裨將
皆自辟名流。
參用文武
職名用唐參軍長史之例。
兵營千揔以下將官(列邑千把摠哨官同)並同
而亦參用進士貢士幹局韜略者。
並爲鄕官實職。
以爲登仕初階
考課陞遷
而以幕下得人多少
主將賢否
主將貪贓
幕下久任者。
永坐薦主
賞罰如例。
仕籍皆註主將姓名如科榜。
主將賢否
亦斷士望高下
列邑座首別監之號。
皆改以丞主簿
仕進初階
並守令自辟。
治下進士武士以上
並取營幕已經朝官作散者。
會邑人取白黑可否
出材淸白治績者。
中大小公薦擧
陞朝職或外方
凡守令犯贓
久任丞簿同坐
丞簿得人
守令加階
丞簿犯科
之如例。
兵水使所在隷以郡縣
虞侯兼縣監。
虞侯參用文武
地僉使萬戶權管。
參用文武蔭。
三窠文蔭未從武職者。
不得名流
士大夫家非文武並顯。
不得名族
武臣專尙暴厲
亂雜無統及全不識字者。
勿許三品實職及字之任
文臣罷軟無才局者同。
雖錄勳蔭
只授影職。
鄕官皆給代耕之祿如古制
  田制
井田之制
東國决不可行
以結卜均分可矣。
然以戶總照田總則一戶五十負猶不足
只以多不過定分數。
實職二品以上二十結。
六品以上十結。
生進有蔭以上六結
庶民工商僧尼
貨財居積爲富。
勿許濫買田土
隱匿踰制者。
許人陳告
因以餘田給告者。
(告有服之親
無論同異姓勿施。
)山郡火田及各縣贖田加倍
  奴婢
奴婢從母役。
良妻所生從父役。
(良產從良
合法理。
人奴旣得良妻之後
其心以爲吾子旣爲良人
則吾爲良人之父矣。
驕傲自生。
多背其主。
其弊甚大。
依古從父役是。
)公奴婢無論良夫良妻並從賤役
但良產從自一口許贖。
(私賤容有贖身之日。
良賤則無許贖之䂓。
人情亦可恤。
故良產一口許贖。
然不自願則否。
一子則否。
亦待諸子女嫁然後贖其長子女。
長子女雖已生孫。
只贖其己身則無贖從良
)無論公私賤。
五子成就者。
長男一口無贖從良
八子成就
二男口無贖從良
十子成就
三口
良。
此餘無過三口
無男只有多數者。
一女所生從良
(奴婢多子爲患
不擧者。
爲此制以長其恩愛
)公賤富實者能納五石水田者。
從自一口許贖。
每加三石田加贖一口
無過三口
女子並勿許贖。
(凡納田。
是海堰川坊及乾坪幷勿許。
)凡賤貢雖十丁一室
無過三名
男女年已三十者。
雖稱同室
並各收。
男女年已二十始收貢。
六十老除常漢則遺棄收養外。
無得買他奴婢
生進有蔭以上
奴婢十戶無得加買。
六品以上
二十戶外無加買。
堂上實職以上
三十戶無加買。
(盖三十戶則雖爲百戶不異也。
多多益買則不可。
)五歲無父母。
收養年壯叛走者。
遠公奴婢屬定。
七歲有父凶年遺棄
饑餓將死。
收養年壯叛走者。
屬公奴婢
其有至親眷屬
前則越視。
年壯招引者。
杖八十。
因徵贖錢
收養奴婢多子女。
贖身者。
只納兩口價。
買納奴婢者。
只代二口
逃奴婢私賤過六十年。
勿許追贖。
勿論兄弟內外孫
勿許再侵。
公私五世服役者。
男女一子無贖從良
五世內隱現露者。
不以五世論。
無弟獨身
不許贖。
  軍制
古制士出於農。
依於農。
年限已滿。
不貢於鄕者。
歸于農。
農民一人非軍。
馬步三色外。
並除雜色軍名。
騎射豪俊大者馬軍
能炮射精勇敢者爲步軍正兵
殘劣者爲火兵
海邊漁浦村習於舟者爲水軍
凡軍每名納丁錢二兩
馬軍一兩
每戶無過三丁
次丁一兩
次丁減半
然父及次子三丁
長子不納丁錢
(以上十子勿納錢。
但編軍伍
)父歿兄率弟。
以次丁論。
祖子三世同居者。
其祖勿拘年老除。
勿以三丁論。
析居者雖十兄弟
皆以各丁論。
踰三十者。
雖稱同居
以次丁論。
男子十六歲以上不入於院校者。
無論丁錢納否。
並錄軍案。
里民戶。
編以什伍之法。
伍長隊長旗揔哨官
並於其中擇定
隊內有逃故。
無得越里代定。
本里無閒丁。
虛其額以待。
勿以一時便宜
取充於他里。
使各隊各旗。
平居相助相愛
其有猜狠倔梗不入彀率者。
里中喩之不改
自面中敎諭
不悛者。
除軍案。
自官倍收丁錢
(盖性不馴者。
不可以從事行陣
只得收錢。
以補軍資
所以敎也。
)以沒其身。
各邑各面皆酌定軍丁元額。
其餘丁收置書院
以爲操練試才支供給賞之用。
元額有闕。
照數陞補
各邑各面軍額皆分作三運
每年春仲一運
院長操練
(雖軍少一依塲操正彀。
)操翌日犒軍試才
行賞罰。
每年仲一
運。
邑倅操試如例。
每年季冬一運
節度使操試如例。
(三年三運輪次迭操。
)每月千摠飭把揔。
把摠哨官
哨官隊長
朔望本隊習技。
九年通考試才簿。
超等出身賞職。
公私免賤
武夫免丁錢
九試皆下等者。
加徵丁錢一兩
無天才。
每每下者
降爲火兵
陞火兵之有才者。
一隊十人內。
八人入格者。
優賞隊長
一旗三十人內。
二十五人入格者。
優賞旗揔。
一哨百人內。
八十人入格者。
優賞哨官
自此推上千揔。
皆如例。
罰亦如之。
隊長自有才幹
善敎一隊陞旗揔。
旗揔陞哨官
哨官漸陞至千揔。
千揔卽爲六出
邊將
其中特異除守令。
陞至閫任亦可。
須如然後將卒相習軍政常修矣。
或疑隊長以至閫任。
是局於國俗偏見也。
衛靑狄靑輩出行伍而爲名將
只在上者用之如何耳。
豈不勝於綺紈子弟徒威猛
不習戰陣
臨難則先視走地者歟。
凡面操必令院長主將者。
此亦文將並用之義。
而使儒士入院者自少習軍紀也。
古者在泮獻馘
亦此意也。
院長旣當操試則不可無威儀
各面抄好漢十名免丁錢
院長使喚
操練
主將威儀用笞。
須令將卒相習
賞罰相管。
然後可以久而不隳
倉卒應變也。
必令千
摠薦把揔。
把摠哨官
哨官擇旗揔。
旗揔擇隊長
隊長得失
上及主將
如一疾痛
關於全身也。
操試苟非多多益辦之材。
御衆極難。
是以面操最緊於軍政
練隊以成旗。
練旗以成哨。
次次以上
則軍無不精之理矣。
節度使一運
當年丁錢
有警先調發
次及第二第一
公私賤並如常民編伍。
實職朝官仰役者免操。
(若放役同衆軍。)
有蔭以下仰役者。
操試依例。
但俱免丁錢
凡作隊伍
必自父子兄弟
宗黨姻婭
朋友切鄰
分類從。
必令平日情志相孚
聲音相認
下自隊長旗揔。
上至哨官把揔。
各諳姓名
互熟面目
然後可以成軍
雖或全隊有缺。
勿以生澁參之。
有事調發
父子在籍者子行父免。
累世獨子
未有孫而父願行者聽。
禁衛上番軍。
圻方三百里內充定。
勿簽遠方
下番後在鄕操試如常
軍。
三人三番迭爲保。
二人資送一人
亦必以同面同鄕作隊
使相諳熟
下自鄕邑
上至省寺保錢
(如人吏工匠樂工保。
司僕諸員之類。
)勿別立名色。
倂以丁錢俵給
外方營門代布亦同。
工賈孫世其業。
不得爲士。
工匠名隷官籍免丁
錢。
(小少竹木造作
不在工例。
)一邑之用各工備。
大小邑分等。
工匠額數
大典所載雜匠
不必列邑皆備。
大約木竹土紙皮笠扇八匠。
不可不備。
皆有元額。
大賈本錢千兩以上
獨丁五兩
二丁十兩而止。
(雖十丁止於二。
)本錢五千以上
獨丁二十兩。
餘丁不計
萬金以上
獨丁三十兩。
小少行商以下平民
巫覡子孫不爲士。
丁錢平民
偎儡山棚雜戲周流者。
每丁納錢三兩本官
受行引。
到付行到官
每丁納一兩
受勿禁引。
然後聽行閭里
(考核無引。
收縛上官。)
工賈以下並免軍。
而巫夫則編伍操試。
邑驛人吏子弟並編什伍
操試如平民
但無丁錢
國俗以軍保爲賤役
簽軍案。
以爲世累
平時則卑唾不齒
累及後孫。
當亂則責其效死
以報長上
無理也。
周官之法。
本無此義。
戶籍官職以下貢士武士之外
皆書軍名。
(如馬軍步兵水軍之類。
)而士旣出於是
則雖朝官
四祖若有軍保。
亦書以某軍某。
使軍保不爲可羞。
他日發身之望。
然後可以勸善而責忠也。
(工賈夫馬夫院直店主漕卒
凡有戶皆書身役
一戶泛稱閒良者。)
功臣嫡長孫。
蔭止十世
支孫蔭止玄孫
實職二品以上蔭止玄孫
死節無論官職高下有無
蔭止玄
孫。
其官元是二品者。
嫡長孫加五世
堂上官曾孫
六品以上嫡長孫蔭曾孫
支孫減一代
八品以上蔭孫。
進士以上蔭子
貢士己身免簽。
孝子順孫蔭其長子曾孫
烈女死節同。
凡繫除役村里
(如地境使星支待及店村之類。
不得不除役
)只免丁錢
作伍操試。
皆如他民。
然酌宜定其額數
不得濫冒逋藪
工賈大富累世者。
生子俊秀
而欲通士籍者。
許以財補軍需賑飢
而入武學可否
武藝者爲貢武通籍
自其子隨材入書院
詳試心行
快免鄙細之習。
然後許入。
(大富累世而後稟生完厚。
八九歲時利心未痼因以入敎
鄙吝自少若年過十五則亦染其習而不可敎矣。)
  漕運
漕倉處。
自倉裝發。
漕倉處。
各於其海倉裝載
百里內定都會官。
一時俱發。
無論漕倉與各都會官。
每二萬石爲一綱
水軍制使一人領之。
須擇威稜幹局者爲之。
船人杖六十以下自斷。
都沙工一人熟諳水路險易
風候天氣者爲之。
每船沙工糧倍格軍。
都沙工糧倍沙工。
一綱善運。
制使超一階陞職。
都沙工別賞。
沙工格軍犒饋都沙工。
五年善運。
堂上資。
七年加料
十年水軍萬戶
凡破船死二人以上爲實破。
一人及全不死爲故破。
一綱一船實破。
制使罷職
都沙工徒二年
本船沙工杖五十。
二船以上
次次加罪。
大風一萬石以上破沒
都沙工杖流
己身
制使罷職永不敍。
故破一船
制使杖流己身
都沙工徵米幾分
杖一百遠流
本船沙工籍家資梟。
格軍徵捧米糓後。
邊遠奴婢充定。
(入江口沙堆船墊破。
雖人不死以實破論。
)沿邊鄕船。
輪次漕載。
(六百石以上至千五百石俱可。
)本邑所隷不足者。
用隣邑船充之。
大揔分三番
而數不足者。
造定船主給之。
各宮房監寺米添載之弊甚大。
宮寺皆繫之。
地府則不必更論。
  糶糴
郡邑隨其戶數多少
大約儲每戶三分糓。
春秋合爲四分
萬戶春秋糓各二萬石。
每留二糶一。
(米四斗視租一石
黃豆六斗視牟一石
)分給
凶年賑糓外。
每等一戶全給一石
一統五石
則統中自有五等戶。
差等分食
富平均偏困。
虛戶逋負成冊換弄。
諸般弊端
待用力而自無矣。
各面置社倉。
以儲救荒待變之糓。
而隨面戶數多少
儲每戶二分糓。
留一分糶一分
而凶
年以一分減價而糶。
豐年一分增價而糴。
(只社倉用此法。
官倉則否。
)各社倉該面正主之。
其色庫以面中人大小可否差出。
有不稱任
面中合議褫差。
正色庫皆有常料。
(詳鄕官條。
)春秋糓物
磨勘于官。
官家不得侵預
吏屬不得私干。
副正若不顧面中可否
請托差色庫及弄姦糓物者。
褫副正永黜面。
經凶後元會欠縮。
大典貿糓諸條充數
各邑治直屬官倉外。
置社倉。
社倉規約
朱子谷定規。
無論官倉社倉
大體三年之陳。
轉換改色
雖是常規
東方糓物虛軟易敗。
大豐糓賤。
官倉年例分糶外。
令一戶輸一石一石
別抄富戶
特加石數。
自稍富五石大富三十石而止。
稍富以下饒戶勿論
富戶法。
白黑可否
社倉則量宜加常平糶糴之數。
以易舊朽。
  田結
邦政之中。
量田最難。
方其打量
先怕見欺
節目過於嚴苛
不饒刑杖
故凡惜身命飭行義者。
圖避有司之任
小民亦然
奉令行公者。
苟非貪頑徇利自棄身命者。
不肯爲也。
是以防姦愈深而欺僞益滋。
無所得
民受實殃。
其或畏罪審愼者。
大約以損下益
爲事
則尤爲生無竆之害。
殊不知寬以待民。
但示以不欺之義。
務在擇人
上自均田使及守令。
皆以恤民奉公爲念。
柬選有司
各得其人。
設令一等降爲二等
十尺減爲八尺者。
往往有之
猶勝於肥公而病民
不得人者。
姦欺尤甚
民國病者乎。
○凡平原沮洳不田不畓者及磧礫山趾以上
並勿打量
沮洳磧礫
但標四方
通計幾尺。
大山則犯標紀山名。
殘山則稱殘山
並爲續田火田。
隨起隨稅如例。
田結
勿以八結作夫
因以散結各付作者
多少作石以納。
而各里擇定勤幹者。
三人一人
使督之而已。
  宮屯
皇庄宮庄在中國。
猶冒奪民田
東方地狹乎。
兵荒之後
或有閒地。
生聚漸繁。
自當爲田。
豈有永閒之地可作官屯宮屯之地。
勢家立案占據
尤爲無理
匀是國土
民皆可耕。
豈有一家占據有之理乎。
若卽爲開墾近似矣。
累代荒棄
而猶以有主禁人入耕。
民國俱害。
甚不可也
欲立案者並勿聽。
許登時隨力耕作。
宮寺導掌。
不繫官吏
只賭利益
剝民之弊。
中漏之害。
勢所必有。
寸土尺地
皆歸
地府
劃給宮寺
皆有定數
則財一而不蠧。
民一而不病矣。
南北鎭堡。
皆劃給屯田
募土卒耕作
而輕其租稅
使公私兩便
以爲官須。
多少酌宜。
西北道極加給
  人吏
塞其拔身之路而責其奉公之忠。
理之所必無。
絶其代耕之祿而望其任職之廉。
義之所不行也。
况以無敎之民。
處之必竊之地。
張杜之酷。
難禁其姦。
龔黃之明。
難防其欺。
尤當急爲之通變者也。
人吏子孫八歲以上
擇其眉目端正者。
分敎于各面書院
(勸奬道同院中諸生
)十五歲以上通通論孟集者
(心本不正
猜忮悖惡
性質不順者永出之。
)選入爲通引。
(大邑三十。
以次减定。
)邑司立學堂置師。
輪次褫番。
讀書做文。
(十日輪番
)二十歲至二十五歲。
攷其講案分數
如校院之規。
取分數多者。
試行文筆計數
尤等者酌定額數取之。
成榜目藏之本官
以次除任。
(年二十五而村落者。
歸業農賈。
不得閒遊。
淆亂作廳。
)大邑吏額七十。
次邑五十。
小邑三十。
每有老除死削出移徙
元額不足
然後試取以充之。
若久不試而年過二十五者。
雖至三十歲。
亦許謄錄吏案。
各面書院鄕校
各置一件。
每歲抄講會
各員廉探吏人行事
其犯元惡
過及侵欺小民
凌上犯分者。
墨圈其名下
無過者白圈。
改過者靑圈。
善行者紅圈。
歲初分任時。
取案合攷。
有墨圈者不許受任
紅圈多者爲首
白圈次之
靑圈次之
五年無靑圈者。
永削不敍。
揔校院無一白
至三年者永削不敍。
凡不敍者自悔自艾
得通同紅圈者。
陞敍
墨者終身永黜。
爲首吏無犯科
而助其官爲名官者。
校院合議可否
薦于方伯
啓聞除職。
隨材擢用
限京外官五品實職
守宰昏暴貪墨
而首吏不能救止不能辭褫而滿瓜期者。
終身永黜。
春秋釋奠時。
首吏率額內諸吏。
鄕校候謁敎授諸生後。
自相分揖如儀
祭時神門外參祀。
朝日列坐外庭
序齒不序任。
紅墨圈案嘿觀退。
卽時自明者永黜。
凡吏在官
皆有代耕之祿如古制
年六十老除。
三世紅圈者別超授
  閥閱
卿相子孫
不由進士
不得通籍
曲逕欺國以進者。
人人得以駁之。
絶其蔭而錮爲庶人
如其世數凡蔭限代數
蔭絶則爲庶人
庶人進士出身者。
但取其人。
勿問先蔭。
材器出衆
超擢將相
凡署經勿揀外家妻家。
勿拘鄕吏拔跡者。
登仕路者。
四祖有軍
吏役
直書勿拘。
示以拔身之路。
然後忠義可責。
人才可盡。
風俗可敦
名分始嚴。
治化始行矣。
武貢士以上官爵世蔭未絶者。
士大夫
其餘爲庶人
世卿名族
蔭絶之後庶人
凡妾子亦許貢士拔身
婚娶仕宦勿拘。
但於本宗嚴其分。
盡然後同於衆人
而其用先蔭則實職二品以上
只蔭其子。
而承嫡子世蔭如例。
承重者之支子不許蔭。
三品以下妾子承重者外。
無蔭。
庶人不許以妾爲妻。
凡以庶凌嫡。
顯有實犯者。
無論士庶人。
永世勿許通。
如工商子孫
  
戶帳
凡民圖避戶籍
皆苦戶役與簽丁也。
若處之有方則官雖不令
民自無欺。
籍旣得宜治政過半矣。
凡民男子十歲女子十六歲以上入籍
收籍時。
令各里自相公議成籍。
上戶(大富田畓外多殖貨者)一戶當二戶。
次戶畓收八十石以上者。
田多畓少。
多田少之地。
酌宜分數
一戶一戶
次戶三戶二戶
次戶二戶一戶
次戶三戶一戶
下戶畓收十石以上者。
四戶一戶
旣分六等戶。
每以五戶作統。
統內原戶雖有十數
戶役只定以五戶
每式年統中有陞等降等
外。
勿爲改易也。
戶錢一戶五錢
一統二兩五錢
(戶帳紙價亦入其中
)至貧無田宅不籍
而猶五家作統。
錄于軍案。
免丁錢
只納戶錢五錢
無他烟役。
性質不馴。
強狠鬪敺。
橫濫盜竊者。
作統時勿許混入。
若入統而犯罪
一統連坐
而統中是犯者。
至親一等
凡論三犯不悛者。
至親永絶之。
此類犯殺獄。
不待讞决獄。
入籍者皆出準戶口帖。
無籍者亦出軍伍帖。
並有號牌
男子出行越境
無戶牌不得止宿
出三百里以外者。
並帶戶口軍伍帖。
然後止宿
次子只用號牌
凶年流丐
皆有號牌然後可通。
女子小兒則不論。
爭訟呈狀者。
戶帖軍帖
雖稱大訟
勿許聽理。
私賤戶帖號牌
皆錄主名
公賤錄所屬府寺
號牌並記疤貌
每二統養軍一匹
擇統中勤幹可堪者主之。
而芻料二統各戶收合助之。
馬老斃。
各戶合力代立
  僧尼
爲僧者呈所在官。
監司度牒
(大典呈禮曹。
丁錢出牒
煩瑣
只呈監營爲僧。
亦有僧役不少
丁錢不必收。
)本官出給號牒曰。
某年月日
度牒某面某里某子姓名
出家爲僧。
名某
恩師僧某
受戒師某
某寺者。
又各給號牌
某寺僧某
弟子僧某
年幾
戒師僧某
各本寺置爲僧案。
謄其牒留上。
移居出入
號帖號牌
不許行住接。
其或犯罪者。
攷其帖牌。
就考本寺爲僧案。
發覺僞造則直治以賊律。
嚴鞠得情
者邊遠爲奴。
重者絞斬。
凡退俗皆呈官。
旣退俗。
僧案註還俗而爻其名。
處女妻退俗者。
杖八十。
僧人留宿閭閻
女人遊宿寺刹嚴禁
比丘尼居士社堂。
一切永禁。
冒犯治罪
沒入爲公奴婢
僧人買田畓過制者。
許他僧陳告
其田給告者。
殖錢過百金者。
許人陳告
其財屬本寺。
修補佛宇
寺刹勿許新創
法堂勿用彩花草供。
各寺皆立射亭
使僧徒習射帿。
寺中別置賞射留財。
尤等者賞格如例。
十年通考射簿。
七年尤等者給登階住持牒。
免諸役。
苟非兩宗作家者。
不得僧統
苟非射技出衆登階者。
不得爲揔攝住持
其欲頭佗遊乞者。
寺住持給出送帖及牌。
簿記之。
無帖牌者不得行丐
募緣券。
必成帖于州
小少勸善
亦必告本官
(不越境者也。
)寺役本官監兵應副
皆有年例常數
別徵者各色以時價買用。
勿托以給本錢勒取之。
紙物別色寶牋。
準價貿用。
而亦一年有常定。
無常取索
(柬紙乃國寶
侵虐僧殘則紙亦絶。
不可
)凡侵虐僧人凋殘者。
亦以贓論。
每歲抄各寺見在僧數。
納于本官
監營。
(兩宗作家及經僧統摠攝者懸註
)當年應副官役都數亦錄上。
勘核浮濫
庶民大富富僧自辦外。
化主募緣聚財
作佛事者。
並治以賊律。
凶年設賑。
寺住持抄出饒僧。
募聚錢米
以數報官
各物因留寺庫
流丐無依者。
量寺力大小
分付各寺。
自官酌宜劃給賑糓以助之。
擇僧已經首任有材局衆望者爲都監
房舍一區
以處丐者
(女丐不可混。
)作粥以餔之。
(房舍本施物所成。
若靳不與處。
以致丐者死者論罪
)若精勤措置
救活五十名以上
都監僧賜揔攝。
百名以上
父母賜爵或贈職。
僧出米二石以上者免寺役。
五十石以上
父母兄弟賜爵有差
凡賑年寺役量減其半。
佛齋只供大法堂。
餘皆停之。
  冠服
有官者。
絲笠以上仍舊
進士以上布笠黑繒博帶
武士以上黑繒博帶
校院生靑絛帶。
貢武以上白絛帶。
蔭子以上並布笠靑絛帶無垂兒。
平民短簷布笠白絛帶無垂兒。
公私賤蔽陽子白圓絛無垂兒。
京外胥吏草笠黑圓絛無垂兒。
進士以上直領加黑襴。
武士以上直領加靑襴。
有蔭以上直領黃襴道袍通服。
平民廣袖通袂。
公私賤狹袖半臂
胥吏直領無襴。
昏禮
有官者用紗帽品帶。
進士以下至有蔭幞頭
服。
平民只以常服
實職二品以上命婦
服文錦繡段
宜人以上文綾
九品以上服紡紬。
有蔭以上並服常紬。
平民男女下服不得用紬。
送死下服許用紬。
一品勿用錦段
(送死段帛。
)六品實職年五十以上紬衾。
以下至平民雖昏禮勿用紬衾。
但年七十以上許用紬。
生進以下胥吏
上服不許白紵
公私賤雖上服不許
凡紵十升以上
非實六品以上不得服。
八升以上同。
麻紵十一升以上三品實職不許
士類服紬袴細麻苧者不齒
冠服以上侵下之過。
甚於以下犯上之罪。
武士以上及有蔭年四十以上騎馬
(有蔭昏娶外勿騎。
)平民以下馬軍騎馬而無牽從
婚娶步行而獨馬軍許騎。
(有牽馬
)進士以下女子獨新行乘有屋轎。
其餘皆露轎。
以衣蔽面或羅兀。
平民以下獨新行蔽騎馬
其餘皆步。
非新行而女子騎馬
妓女爲然
而但不掩面
鞍飾大典
而尤禁銀絲
  錢布
情賂之橫行
非錢之罪。
無救弊之策。
在上不好錢則一朝國中無賂矣。
定價以多不過不下則農不病末不弊也。
米多不過五斗不下三斗
紬多不過四兩不下三兩
正木不過二兩不下一兩五錢
苧多不過四兩不下三兩
麻多不過二兩不下一兩
花多不過一兩五錢不下八錢
大略如斯則庶有所益也。
  烽燧
烽燧高山者。
以僧將守之。
大菴于燧傍。
使僧五十名常住
而除他僧役。
若數不足
自官召募土僧以充之。
立僧倉。
官給本錢儲米。
(多少隨宜
)出納付僧將而磨勘于官。
四季試射
以米賞入格者。
(亦僧將主之。
)燧在野山。
可立寺者。
募付近一村五十戶除役
以統首爲別將
立社倉如僧倉。
試射亦如之。
雲陰日有警急
走相傳。
(有信牌)
  禁盜
上不好利
自然道不拾遺
上有貪風。
渭水盡赤。
不可禁。
無救弊之策。
  堤堰
所有堤堰之外
今更無可以新築處。
姦民談利。
愼勿聽施。
堤築淤塞廢壞
有無不關
因又生弊
苟官有實心爲民之心。
堤築方爲水利之本。
無救弊之策。
  
牧塲
別置監牧
各屬其邑貳官
蕃息者賞職。
牧場節目依舊
  捕虎
賞格大典
而不勒奪則虎將絶種
無救弊之策。
  市廛
郡邑各面設一塲市。
而必於虛曠之地。
切禁雜類
屯聚成落。
致作盜藪俠窟。
各面副正掌其政令
四孟朔正斗升權衡尺度
書院門外立石
斗升深幾寸徑幾寸衡幾斤尺幾度。
尺則並刻其長。
斗升較正皆以水。
(勿以穀物
)廛稅只收於大賈行商
閭閻人並勿施。
大賈二分
行商一分
並納書院
補試才費。
坊市中諸弊若不借官威。
不可攝服無賴輩。
須別有支助給使令之道。
作挐者杖十度以下自斷。
重者報官
  海島
古者井田之制
地廣人稀之處。
畫其空地以置之。
戶口殖而以次授廛。
我國則經亂或經凶後。
無主原陸海島
有勢者立案
以爲私地
甚至於魚箭川梁皆有立案
甚不可也
均是王土
豈爲私物。
海島私侵之弊。
尤爲無理
(缺)勢所然也。
海島皆屬之地府
宮房折受
各隷郡邑
使不受兩應之害。
凡田畓所出之外
魚塩苔藿之類。
皆爲之節制
屬之本邑。
以供地府
海錯則以備賑財。
㝡爲上策
本邑旣優儲蓄
轉充隣邑爲可。
魚鹽苔藿。
直儲官庫
分儲社倉
以爲分賑之用。
於民大有拯濟矣。
  魚鹽
魚鹽船舶
總而一之是矣。
而別立均役廳以屬之。
不可
官員一員生一蠧。
况別立衙門乎。
魚海水衡所掌。
今屬之冬官
俾添閒曹之一公事好矣。
魚網魚箭及船隻
以今制量減其小小者。
無盡其利爲可。
鹽盆亦揔之一。
而革其各府寺校院宮房私屬者。
五江挾勢請囑者。
切禁漕運
以防大東舟人之弊。
  牛酒
牛禁(缺)
無常禁。
途路三十里立大堠。
土宜木。
置酒幕。
其餘小站
禁酒壚。
小民散居路傍。
專以販沽遊食業者
一切毁家禁斷
市日社倉糶糴日。
一切嚴禁
若遇大歉設賑。
城府店幕並禁。
以待罷賑。
凡城府外閭閻寺刹並禁沽家
農酒役酒勿禁。
無論沿陸邑。
村民各自爲禁。
各里里正廉察
樵人
量收罰錢。
以爲里財殖利
以應烟戶公用
(禁樵童養毛
然後可以大松
)凡高山山腰以下
許民蘇採以糞田。
山腰以上爲公地養
野地皆爲民樵塲。
無官可養
只有
(家北及墳山也。
)每年十一月以前
勿令民持斧斤出閭。
(風雨壞舍及吉凶事所共知
不在此科。
)凡家北墳山皆有定限
以爲
冬月量宜發賣
家材棺槨
以其十分之一。
之里庫補里財。
三年官家發賣公山
以其十分之三付之書院
補養士賞射之財。
上納黃腸造船時。
壓傷木退板塊木枝端。
量宜以低價放賣。
與民爲用。
春農寒食原草。
立夏前折山草者。
各里廉察
收罰錢補里庫
海島禁亦同。
若如此則官不出一令一民
而二十年之間。
公私材木不可勝用矣。
產不百金草屋浮柱者。
產不千金新造瓦屋者。
皆有禁罰
  冢地
風水之術盛行於今
冢墓禁斷於今
人物之渺末愚劣於今
苟有一分知見者。
庶可自悟矣。
冢地爭奪禁斷若此不已
後死水葬火葬之外無他道。
仁人之所可恝視乎。
太公封於齊。
返葬
於周。
季子葬其子於客地
魂氣無不之之歎。
周官族葬之法。
古詩畢命之願。
程子昭穆開兆之圖。
若謂父母體魄一一各葬以擇吉然後可則聖賢必先爲之矣。
今令葬者隨其局內穴道濶狹大小
以世葬爲法
而勿惑於愚師賊術之說。
得一局。
三代四代以至九八代。
苟可開壙。
以此族葬可也
所謂蒿里者。
以衆冢之地。
故有里之名。
周禮有溝以別之之文。
其衆葬可知也。
一局無餘。
然後更占他阡則葬地自饒。
爭訟漸息矣。
壓脉之說尤無理
結咽以上雖壓葬。
萬萬無害
龍虎及穴下乎。
一二品墓限內龍虎
以次減少
至有蔭只限穴身禁養。
合天理。
人家福力方爲長遠
聖智英俊
卿相富貴
亦自出於其中矣。
○凡大小旣定葬日。
告于該面都正以下諸面任。
大民
都正往相其域。
葬日護喪
小民
風憲相其域。
約正護喪
大葬風憲約正董役
雖小少殤葬。
皆令風憲約正知之。
簿記之。
爭訟憑攷。
有違面任有罪
若不錄於面任之簿者。
並以偸葬論。
勿論遠近
自官不俟日掘移。
若以父母妻偸葬者。
人情天理都喪。
不可與同中國
一並邊遠充軍
以歿其齒。
世以妻喪爲手下喪。
視爲偸葬之奇貨
殊不知
聖人制杖朞具三年之體者。
天理之所可輕哉。
私欲而勒稱爲輕喪
不備其禮於永歸之日。
於是者。
其寧不忍於其親乎。
世人常時愛重其妻。
恒愈於其父母者多矣。
而旣死則忍之手下輕喪
常時所不重之父母
可知矣。
况吾之妻。
卽子之母也。
吾雖輕之。
子寧忍輕之乎。
爲其子者。
亦有大慾將來富貴
姑任其父之處置手下喪。
而似爲無可奈何者。
孰謂神天無目
不滅此輩乎。
冢地之弊最大。
人天俱亡。
綱常都敗。
救之之方。
只在士大夫在上自覺
空言法理可救也。
奈何
  
貢物
貢案改正
封事所論。
凡物皆以土產上納
革防納封餘情債等事然後可矣。
無害於國。
有益於民。
仁之至義之盡。
自昔莫之爲也。
奈何
  工匠
雖小少府郡縣
百工之事備。
京司各寺工匠
未詳其弊何如
未詳救弊何如
但外各營各官工匠
一視赤子
而無使失業可也
有興作。
雖非大事
必通差衆匠。
侵漁無藝
宜置簿而節制之。
輪番應課。
當番之外
切禁泛侵。
糧料之外
優給日直。
使足以
代其耕可也
在上者好作奇伎淫巧
則雖盡天下工匠
鎭日工造。
猶患不足
崇儉德而不作無益
則諸弊自止矣。
扇箑何物
近來營邑工費。
逾千萬。
而皆民所自出也。
高樓凉臺
男從女御
淸簟䟽簾
冰茶瓊露
可以變夏爲秋。
何必染民血爲斑竹
糊人髓爲紈紙。
以爲粉兒癡童一兩玩弄戱賭之資哉。
更別無救良策
  伎術
諸方雜伎
醫學之外
都無可用。
卜筮聖人所作。
聖神可玩。
賢人君子可用。
凡民無所用。
小人小人之事。
凶人凶人之事。
非惟無益於世。
有害於民。
是以龜卜先亡。
是亦天運自然之勢也。
於今占筮諸法。
徒長姦雄
禁之可也
况觀相談命之法。
尤是無理
長人僥倖趨利之習。
敗人守正盡義之心。
苟有一分知識
絶之可也
至於地理葬術
地之美惡
誠曰有之
而非神人不可知
福人不可得
其理甚明。
子孫禍福則萬萬無理
苟求其故。
破惑不難
世人私意所蔽。
無限世禍
無限不孝
可哀之甚也。
雖然若非士大夫
何以利吾之心。
而絶僥倖欲速之念。
則諸伎術不待救弊而弊自止矣。
  
政絃新譜總論
人生八歲
始敎之讓。
夫子曰能以禮讓
爲國何有
盖存乎人者。
莫良乎讓。
讓者禮義廉恥之本也。
讓道亡則四維絶。
理之所必然也。
近年以來
不幸讓風全亡。
民志淫濫
一世之人。
安分竢命畏義服常之心。
見人富厚則吾亦欲富厚
見人榮貴則吾亦欲榮貴
見其淸宦大官則亦欲淸宦大官
見其安逸侈肆則亦欲安逸侈肆
非徒欲之。
欲得之。
以至言語飮食衣服居處行步什物
攀高而逼尊。
無讓人自謙之意。
上日益替而侵下。
日益慢而犯上
人日益狡而其心散
風日益渝而其俗騃。
財力以是而日鞠。
政令以是而日寙。
人才以是而日喪。
民困以是日極
譬如病人五勞七傷
羸瘁癃閉
臟腑榮衛
無一不病。
遂以斲喪天地之元氣。
陽和日索。
陰慘閉縮。
生理閼而物化嗇。
水火木土糓皆失其常性
山阜童赭。
土理疏坼。
泉源枯涸
川瀆淤塞
原田薄瘠
地膏不升
稼穡不足租賦
饘粥
材木不足於宮陶冶
薪蘇不足於炊牧煮鹵。
飛禽走獸十之二三。
魚鼈蝦蛤苔藿十之一二。
所以爲人生養之具。
無不殄瘁
民生窘乏
罔有紀極
然而放僻奢侈之心。
日益歲增
悠泛
惚怳
無友紀。
禮義俱亡。
廉恥都喪。
尊卑賢愚
內外長幼
無等級。
名之則觸處不正
言之則隨事不順
父子相棄。
夫婦相絶
兄弟相逃。
情理斁絶。
不相疑怪
擧無懷土樂生之意。
只切罔利偸安之念。
邑城驛堡酒肆
半於平民閭閻
僻巷酒家十居四三。
且皆舍其井里
就路歧。
酒餠麵果。
販賣不絶四時
而壚店相望於堠亭。
商旅咽草者不絶火而達千里
是皆男不穡女不織而冬紬夏
蝙蝠於戶徭。
濫竽於軍簽。
古今未有民散如此國能爲政者也。
以今氣運之淆漓論則人心不可淑也。
以今庶物殄瘁論則民產不可制也。
以今之人心民俗論則雖周家懸像之仁政義典。
决不可救其弊也。
推其理而究弊源則專由於民不興讓
使民知讓。
非法條之末所可爲也。
嗚呼
孟子材木魚鼈王道
就法言者也。
法則誠是矣。
然其本則不在墻桑數罟
苟反其本。
今之法猶古之法也。
孟子盖曰今樂猶古樂
  政絃新譜總論後敍(全篇內閣故原序逸)
法之於化民末也。
上自皇王下至一命之士。
雖德有大小才有濶狹
然苟有一民被吾之化而得其所
便是不虛生之心。
自化矣。
何有於法也。
雖然論其
爲君則自周公以上堯舜
爲臣則自周公以上稷契
士則程朱以上孔孟
卽有此心而成此化者也。
其餘獨漢之董仲舒諸葛孔明可矣。
韓愈庶幾而猶未全者也。
春秋之伯君無足數。
而獨衛武公無愧三代之心。
管仲借是心而飾三歸反坫者也。
國僑晏嬰喜名而勉是心者也。
以下之君。
孝文有是心而未純。
昭烈可以是心而同事者也。
唐太宗才勝而掠得是心者也。
宋仁宗不無是心而大不及漢文者也。
其餘幾千年君臣
樂乎富貴
天下養吾身。
方丈餉吾口者也。
隨其才智
不無少康
然皆以身不以國。
以我不以民者也。
日常小。
日常多。
由此也。
人生斯世
有男子之志氣者。
甘心於絲溫飽。
而虛閱駒隙哉。
以吾所得天地之心。
治天所生之物。
使斯民天地化則吾乃天地也。
爲樂
不快活高臺廣室文繡膏粱哉。
有是心者必主敬謹獨
天下萬物
無以加吾心。
然後存乎中者盡乎
施乎外者盡乎恕。
天下萬物各得其所矣。
如是者。
不必法之預具。
無所處而不得其當矣。
無是心者。
臯陶律周公之典。
不蒙其澤。
苟有是心。
雖因王安石之法。
未必罹殃矣。
法之爲末
也者
豈不矣乎
年三十歲時
漫錄爲此書。
中間意闌。
廢而庋之。
近乃閱其所謂設弊者。
三十年之間。
殆將倍焉。
所謂救弊
循末而爲苟且之規而已
原非談士本色
至於無是心而不可行
彼此均也。
故自冠服以後
續以圓之。
而略擧其槩。
皆以別無救策終之。
盖不欲循其末而盡其說也。
嗚呼
設弊總論
是弊之源也。
救其源則末自正矣。
必也養吾中和
輔成天地
時和物阜
淳俗美。
然後導之以禮讓
齊之以法政
斯可矣。
待其人而後行。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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