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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菴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雜著
廣州府慶安面二里洞約
執綱一人。(俗稱尊位。推洞中齒德俱優者爲之。非有大故則不遞。其爲任。敦風俗振紀綱。恤患難公好惡。一切洞事。)
副任一人。(俗稱副尊位。擇中契中處心公正者爲之。一年相遞。)
耆老三人。(擇中下契中年最高者三人。稱爲三老。身死後次老代陞。凡洞會時。有犯約者。皆令三老與諸村頭目决罪。是與衆同之意也。)
有司一人。(俗稱公貟。擇下契中剛直能言。辨別是非者爲之。一年相遞。)
掌務一人。(擇下契中公廉能文者爲之。掌洞約文書。一年相遞。)
使令二名。(擇公私賤中年少勤幹。能遵號令者爲之。一年相遞。)
庫直一名。(擇下契中廉謹者爲之。掌保米出納。非有故不遞。)
色掌一名。(擇下契中伶俐者爲之。掌喪轝上下裝等物。洞中有喪則裝飾以赴。非有故不遞。)
記名籍二。(俗稱座目。上契一冊。中下契一冊。皆以齒序錄。中下契則又分卷爲上下篇以別之。)
記善籍一。(上契則僉貟同議。中下契則公貟察之。會日告于執綱記之。以爲勸勉之道。)
記過籍一(亦如上儀。會日告于執綱記之。以爲箴規之道。有能改過者。則後會爻周其過條。)
[善]能事父母。 能友兄弟。 能奉祭祀。 能盡喪制。
能敎子弟。 能敬長老。 能和妻妾。 能睦鄰里。 能接賓客。 能親族戚。 能廣施惠。 能遵約令。 能解闘爭。 能救患難。 能伸冤枉。 能卞曲直。(右十六條。)
[過]不孝父母。 不友兄弟。 男女無禮。 踈薄正妻。 臨喪不哀。 祭祀不敬。 遵奉異端。 崇尙淫祀。 親戚不睦。 搆虛誣人。 鄰里不和。 慶弔不問。 以上凌下。 以下凌上。 恃強凌弱。 是非官政。(右十六條。)
約憲新規(略不錄)
洞會儀(洞會。惟以讀約爲重。保米捧受等諸事。別定他日。)
一。古者州長一歲四讀法。(二千五百家爲州。)黨正一歲七讀法。(五百家爲黨。)族師一歲十四讀法。(百家爲族。)呂氏鄕約。月一讀法。 大明之制。各甲每日朝。申諭聖敎。(明制十戶置一甲長。)去民近者。其會彌速。如此而後。恩足相恤。義足相勸。而敎法明。其意至矣。我國鄕俗不同。姑且因舊春秋會集。(俗稱講信。)春以三月三日。秋以九月九日會集。修正契約。(是日有故。別定期日。要不出是月。)
一。會集時前期五日。執綱發文通告諸上契。下有司發文通告諸下契。諭以所會之地及期。諸所任早
會。具鋪陳器用。兩使令各具笞杖十箇待令。(笞杖所以警犯過者。)
一。會日時刻。定以辰時。過時後來者。行晩到罰。(罰白紙一 束。)無故不赴者。用加罰。(罰米一斗公用。)上契不來。亦論罰。(若有人所共知不得已之故則亦呈單。)
一。會集時。上下員各持一壺酒。(今以酒禁除。代設麪亦可。)餠果肉菜多不過五器。少不下三器。務從簡約。毋或貽弊。(年凶及春講信時。用度方窘。當各齎點心。我國俗習。惟飮食是尙。陋莫甚焉。若有邪濫者。一切禁止。)
會集坐次圖
(若會原野。無堂庭之別。則鋪陳時依此排列。以分其位序。無使相混。凡坐以前爲南。)
삽화 새창열기
一。當會日約貟畢會。下有司告執綱與諸上員出堂。依禮行拜揖。此時中下貟。皆拱手立俟。 有司擊鼓三。(凡聳動人聽。無過鼓聲。然而此疑於軍法。當盛水于大盆。覆瓠其上。擊之作鼓聲。)衆皆詣階下。北面跪聽。(上契亦起立。)使副尊位高聲讀約。
呂氏鄕約四條。(副尊位不能則上契代行亦可。)曰德業相勸。曰過失相䂓。曰禮俗相交。曰患難相恤。(下契則解以方言諭之。)又讀 大明太祖聖諭六條。曰孝順父母。曰尊敬長上。曰和睦鄰里。曰敎訓子孫。曰各安生理。曰毋作非爲。讀畢。執綱合衆以告曰。自今以後。凡我同契之人。敬遵約束。同歸于善。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則明有 王法。陰有鬼責。衆皆曰諾。皆拜興。以次出復位。分東西相向立。行相揖禮。序坐以齒。(節目有司臨時呼唱。) 有司預以木片。大書肅靜二字。揷庭中。唱肅靜二字。皆整肅不爲喧笑。 更擇年少剛直者二人。名司正。立庭左右。糾座中過失以告。 各行飮禮。酒二行止。(今以酒禁。代用他饌。) 有司設彰善位於堦上。鳴鼓三。衆皆起。(上契不起。)有司呼各村保正來謁。各保正出座來詣堦下。俯伏聽敎。執綱乃執善條以問(諭民之辭當簡。故略其辭以問。)曰。汝村有善養父母者乎(有則答曰某人孝養出人。無則答曰別無可紀之孝。下諸條倣此。)有兄弟友愛者乎。有行義過人者乎。有周恤鄰里者乎。此外有他可善之事。皆當陳告。若有則令副尊位記于善籍。曰某年某會。(或春或秋)某有某善。書之以勸。擧以示衆。又令副尊位揖善者。升彰善位席。北向立。執綱親酌
酒諭之曰。(今以酒禁。代用他饌。)某能爲某善。使人人若此。風俗豈有不厚。凡我同約。當取以爲法。遂屬善者俯伏。稱惶愧以謝。飮畢再拜。執綱擧手以答。善者復位。衆皆坐。有司撤彰善之席。 復行飮禮。酒二行止。(今以酒禁。代用他饌。) 有司設糾過位於階下。(無席。只鋪草。)鳴鼓三。衆皆起。(上契不起。)有司呼各村保正來謁如上儀。執綱乃執過條以問(其辭亦從簡。)曰。汝村有不順父母者乎。有不和兄弟者乎。有凌辱士夫者乎。有罵辱長老者乎。有鄰里不睦者乎。有行止可疑者乎。有陰謀害人者乎。有專利取怨者乎。有陰奸穢行者乎。有身爲公任。憑藉侵凌者乎。此外有他可惡之事。皆勿隱諱。(皆以方言曉諭。)若有則令副尊位記于過籍。曰某年某會。某有某過。書之爲戒。擧以示衆。使使令招過者。引至糾過位。北向立。執綱戒之曰。汝之過。雖非余所親見。衆論如是。聲聞難掩。則汝過誠是矣。今當隨輕重施罰。而立約之初。不忍决罪於衆會之中。於我心亦有愧焉。今姑無罰。惟速改過。使使令酌冷水一盞。屬過者俯伏。飮畢再拜。執綱復戒曰。今雖不罰。若不改過。或施罰或黜座。(俗稱損徒。)或告官或黜洞。當如約施行。勉之哉。過者俯伏致
謝。退復位。(後不改過者。不入會位。當於庭外別座。)凡彰善糾惡等事。當與三老幷議。若有治罪者。依洞約五等罰。三老與諸村長列坐。使之治罪。是與衆同之意也。又招過者里中年老解事者二三人以來。諭之曰。德業相勸。過失相䂓。是鄰里之善俗。某有某過。而汝等不能規。使之自行。使惡行彰聞。是汝等亦不爲無罪。遂罰飮水各一盞使退。又招各村保正。更諭曰。汝村有善不以聞。有過不以告。當有蔽賢容奸之罰。其罰下罰。後日現發。汝當其罰。遂使各保正本村善惡有無。書于冊。着名藏之。以待後會憑考。各保正退復位。 有司撤糾過位。復行飮禮。酒一行。(今以酒禁止。)遂點心飮食。禮畢。 有司鳴鼓三。衆起聽約束。執綱令副尊位當階前。高聲讀約。皆肅恭以俟。先讀善約十六條畢曰。此事皆善。願諸約員。當盡遵行。衆曰敬諾。次讀過約十六條畢曰。此事皆惡。願諸約員。當盡戒之。衆曰敬諾。(下契則皆以方言曉諭。)讀畢。 執綱出坐諭衆曰。嗚呼。凡我同約之人。明聽申戒。今日契事。約中並會。同行好事。可以見人心之同矣。彼某某人之爲善。固人之所當行者。是可貴也。當相與勉之。若謂善止於此而有自恃之心。
則善反爲惡。彼某某人之犯過。固人之所不當行者。是可愧也。然其犯過。乃不思之致。若思其非。則豈有犯過之理。誠能悔過歸善。其樂何如。又遂非而怨望。是重其過而自速辜也。(會中無記善記過之人。則不必稱某某人。汎擧善惡二端。申明戒之。)願約中人自今以後。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家道和睦。鄰里周恤。敬長老而慈幼孤。敎不能而勉爲善。不行非義之事。不爲有過之人。一遵約憲。則將爲鄕之善人而國之良民。豈不樂哉。衆俯伏以答曰。敢不敬從。 復令副尊位更以方言讀諭下契文。衆皆坐俯伏以聽。
諭下契文
惟我洞中上下契幾百家。則亦可謂不少矣。然而人皆窮困。禮義不生。上下相凌。風俗日頹。人之見者。莫不唾鄙而譏笑焉。此豈俗習然哉。亶由於約法不明。自暴自棄。以至於無所忌憚而然矣。世居此洞。旣不能一朝而離去。則豈可因循舊習。不思所以扶持之道乎。洞中爲民弊者盡除之。今日所欲爲者。只是去惡爲善而已。今具約條罰目于下。惟我同契之人。信能如約而畏罰。則風俗之美。當不日而待矣。
一。人之所以爲貴者。以其有人倫也。人而無倫。何異禽獸。人或有無知而妄作者。亦或有知而故犯者。約條如下。
見父母。則思生我之恩而盡孝敬。
見兄弟。則思同氣之分而盡友愛。
見長者。則思己之年少而盡其敬。
見尊貴。則思己之位卑而盡其恭。
見族戚。則思同祖之親而盡敦睦。
見鄰里。則思同居之義而盡和好。
夫婦義重。思盡和順之道。
奴主分嚴。思盡忠誠之節。
男女相見以禮而別嫌。
朋友相交以義而有信。
有非分之心。則曰位有尊卑。不可妄有希覬。
有詐僞之心。則曰事當誠信。不可造作非義。
有闘狠之心。則曰是將傷我也。豈以父母所生之身。恃勇而樂禍乎。
有偸窃之心。則曰是將殺我也。豈以天賦本善之性。殉慾而忘生乎。
右各條。每見一事。必先思之。思之又思。常常不
忘。體而行之。則在家在鄕。不失令名。豈不樂哉。
一。人性豈惡哉。習爲不善。多行不義。是以聖人設敎。王者制法。皆所以警不肖而歸之善也。罰目如下。
一曰不孝父母。 凡不謹奉養。違越親意。令父母常懷憂戚之心。皆不孝也。皆有重罰。若夫辱罵歐逐等惡行。則 邦律甚重。當告官正罪。
二曰兄弟不和。 兄曲弟直。(均罰。) 曲直相半。兄輕弟重。 兄以私嫌打弟。(中罰。) 以弟打兄。不論曲直。(上罰黜。)
三曰家道悖亂。 妻打夫。(上罰。傷告官。) 無罪打妻。(中罰。傷上罰。刃傷告官。) 聽妻言。不謹奉養。離間骨肉。(上罰。 庶人則幷妻同罰。) 踈薄正妻。(上罰。)
四曰親族不睦。 常常歐罵。(中罰。) 吉凶不問。(中罰。) 相絶不見。(上罰。 使之釋憾。不從者黜。)
五曰鄰里不和。 患難不救。(上罰。) 常常歐罵。(中罰。) 相絶不見。(中罰。 使之釋憾。不從上罰。) 止接荒唐人。(中罰。)
六曰上典不忠。 不從敎令。欺罔取利。怨罵他處。皆不忠也。皆有重罰。若辱罵歐打。 邦有重律。告官正罪。
七曰凌辱尊長。 辱罵父母。(上罰。 告官黜。辱罵祖父母同。) 辱
罵伯叔父母長兄。(上罰。) 辱罵五寸叔及妻父母外三寸從兄。(次上罰。) 辱罵同里兩班。(上罰。 告官黜。)辱罵年老絶等人。(次上罰。)
八曰尊前無禮。 父母舅姑前。踞坐及見處騎馬過者。(次上罰。) 伯叔父母及兄見處。踞坐及騎過。(次上罰。 餘以是差。) 兩班見處。踞坐及騎過。(次上罰。) 兩班家前騎過。(次中罰。) 不拜上契。(中罰。) 父母舅姑前。言辭不恭。變色相詰。(上罰。 餘以是差。) 諸尊行及長老人前。言詰不恭。隨事參定。
九曰男女無別。 男女昵戱。(次中罰。)潛奸他人妻女。(上罰。 和奸者並女同罪。) 強奸他人妻女。(上罰。告官。) 穢行。(上罰黜。 犯重則告官。) 遊女相奸。(次中罰。) 自相交奸爲夫婦。(論罰。)
十曰不遵禮法。 居喪酗罵。(上罰。) 喪中娶妻。(上罰。 降賤役。) 祖父母伯叔父母外祖父母兄弟葬前娶妻。(中罰。) 喪葬不時。(上罰。 量勢參定。) 忌日薦齋山寺。(論罰。) 好行神事。(論罰。) 終年不祭。(上罰。) 妖術惑人。(上罰。 甚者告官黜。) 衣冠踰僭。(中罰。)
十一曰豪橫閭里。 恃富凌人。(下罰。 不悛加等。) 奪人買賣。(次中罰。 買賣還原約人。) 怙勢作亂。(上罰。) 身爲公任。
倚勢侵凌。隨事施罰。重則告官。 身爲公任。潛訴官府。暗害小民。(中罰。 事大告官。) 醉酒酗罵。(次中罰 憑酒肆惡加等。) 官吏將校憑藉作弊。雖非洞民。摘發罪目。告官科罪。 給債過徵。(中罰。) 招誘人物。(上罰)憑藉官令。謀避洞約。(中罰。 累犯加罰至黜。) 好勇闘狠。隨犯論罰。凡歐打。先分老少尊卑。次辨曲直先後。而重傷則無論曲直告官。(罰自上罰至下罰量定。) 賭博遊浪。(中罰。) 殺人之罪。勿論元犯首從。自有 國法不論。 咀呪人者。(上罰。 告官黜。) 暗害人命發覺。(上罰。 告官黜。) 放火人家。(上罰告官黜。致人死則同殺人律。) 燒人墳墓。(上罰。 故犯告官黜。) 好訟不已。(次中罰。)
十二曰多作非爲。 僞造官文。(告官。) 僞造洞中文記(上罰。) 凡他僞造皆有國法 誣毁他人(中罰。) 私嫌誣人。(中罰。) 交搆鄰里。(中罰。 不悛並加等。) 傳播洞人過失于他洞(次中罰。) 盜賊之律自有國法不論。 偸窃人財。(上罰。 輕則次罰。) 草窃禾糓。(次上罰。 輕則次罰。其物徵給。) 侵耕人田。(中罰。 田還本主。) 放牛糓田。(下罰。 隨物多少徵給。) 盜人溝水。(下罰。) 惰農自逸。(中罰。)
十三曰不遵約憲。 好生異議。(次中罰。 不悛。次次加等。) 自衒其能。非議約憲。使衆心不定。(次上罰。) 會集晩
到。(下罰。 過辰爲晩到。) 座中喧嘩。(下罰。) 座中無禮。(隨輕重施罰。) 會中先去。(下罰。) 無故不參。(次中罰。 累犯。加等以至于黜。) 自知有罪。故避不參。(中罰。) 不從約令。(隨輕重施罰。累次加等。不悛黜。)
右各條。常常念之。相戒勿犯。則鄕俗自美。豈不幸哉。凡人相語。曰汝惡。則人必咈然而怒。曰汝善。則人必怡然而喜。由是觀之。惡惡而好善。人之本心也。奈何棄本心之善而從所惡之惡哉。上約條。皆爲善之事也。下罰目。皆禁惡之事也。若能爲善大者。告官㫌褒。小者契中殊禮。別異于人。如復爲惡大者。告官科罪。累次犯過不悛黜。追悔改善者。依爲善例。殊禮之。此外雖非入洞之人。旣居是洞。則其勸善規惡之道。一如約中人。
罰分五等
上罰笞三十。 次上罰笞二十五。 中罰笞二十。 次中罰笞十五。 下罰笞十。(年老有病。不堪受笞者。免冠伏地。杖其子。無子者杖其弟。)黜罰。(俗稱損徒。未改過前。不通水火。不恤憂患。不相耕耘。若鄰里與之相通則論罰。不悛。與之同罰。俟一二年顯有改效然後。本村保正告約中。會時面責許參。凡罰雖輕者。不可定以酒盆。徵責酒食。爲國俗莫大之弊。不可更啓其端。)
一。謹租賦。尤人民之所當惕念者也。田三稅。實 國家惟正之供。而雜役蠲减。盡在其中。爲惠大矣。糶糴尤是儲畜之大法。世亂則爲軍需。時平則恤民饑。所關至重。其可忽哉。當春饑窘。請債不得。而受以生活。當竭力圖償。以報 國恩。而或有觀望不納。冀下蠲减之令。亦有逃避至歲。以待封庫之時。雖其中有情勢可矜者。而終歸於頑民之科。如此者後日還歸洞中。亦當論罰。
諭畢。皆退復位。盡飮食之未盡者。盡歡而罷。 有司呼撤床。更論契事之未盡者。 日晡罷坐。有司呼罷坐。尊長先起。執綱次。少者幼者次。各行拜辭禮畢。 有司拔肅靜牌去之。 庶人三老先起拜辭(此時諸下貟皆起)後。諸下員一時並起。北向拜辭。 諸上下員散歸後。副尊位與諸任。收藏文書歸。鋪陳等物。使令收拾。還歸本主。如有破裂閪失等事。査出徵給。
凡敎法之興行。必自在上者始。名爲士夫。而持身居家之道。待人處事之節。有使庶民腹非而心笑者。則豈能取重而觀法哉。此洞士夫入約者少而庶民多。故右所論節目。皆爲下契設。而至若上契之所當行者。則自有呂
氏鄕約。在今以時宜通變而條列于下。
呂氏鄕約附條
呂氏鄕約曰。凡鄕之約四。一曰德業相勸。二曰過失相䂓。三曰禮俗相交。四曰患難相恤。
德業相勸。
[德]謂見善必行。 聞過必改。 能治其身。 能治其家。 能事父兄。 能敎子弟。 能御僮僕。 能肅家政。 能事長上。 能睦親故。 能擇交遊。 能守廉介。 能廣施惠。 能受寄託。 能救患難。 能導人爲善。 能規人過失。 能爲人謀事。 能爲衆集事。 能解闘爭。 能决是非。 能興利除害。 能居官擧職。
[業]謂居家則事父兄。敎子弟待妻妾。 在外則事長上接朋友。敎後生御僮僕。 至於讀書治田。營家濟物。畏法令謹租賦。好禮樂射御書數之類。皆可爲之。非此之類。皆爲無益。
右件德業。同約之人。各自進修。互相勸勉。會集之日。相與推擧其能。書于籍。以警其不能者。(右呂氏本條。)
附條
一。能實心愛親。所得甘旨。皆以奉親。承順其志。不
敢違逆。常時恭敬。應對必順。不惜己財。任親用之。父母有病。憂念不已。必求其藥。盡心救療。臨喪盡哀。守制以禮。祭祀以誠。約中人有如此者。皆當致敬而效法。
一。爲人支子或庶孽。與宗家別處。而不能往參忌日者。當書紙牓行祀。四名日亦然。
一。人之第一善行。莫大於孝父母和兄弟。苟不能行此二者。則雖有他事之可稱。外貌之可觀。實無異於能言之鸚鵡。凡我約人。上下各自進修。互相勸勉。會集之日。推擧其能者。書于籍。下人中有能行此善行。實出至誠。人所共知者。則會日當賜坐。別酌行賞。亦當擧狀聞官。
一。孝父母和兄弟外。能奉祭祀。(祭祀當稱家之有無。盡其誠敬。不忘追遠之意而已。今世或委以家貧。籩豆未具。或委以癘疫廢祀。皆犯不孝之科。可勝歎哉。苟貧窘也。則䟽食菜羹祭無不可。要盡吾哀慕之誠。書曰。鬼神無常享。享于克誠是也。若癘疫則俗謂燒香設食。鬼神之招。以是相戒廢祀。此又無理之甚者也。夫癘疫之鬼。是二氣之乖氣也。祖先之鬼。是氣類之相連者也。其不同若此。况鬼神不歆非類乎。此俗習之陋而斷不可信也。)能敎子弟。(敎子必以善行。使之修身勤事。不敢嬉遊。若與人相詰。則勿論曲直。必治其子。)能事長老。(恭敬年長。二十歲以上。見之必拜。十歲以上。不敢爾汝。)能待妻妾。(夫婦相敬。不狎昵不鬬爭。有妾者勿以妾凌妻。使分義截然。家道雍睦可也。禮。妾謂
妻爲君。其分嚴如此。)能親鄰里。(誠信相接。有無相資。憂患相救。若其惡鄰也。則一切敬待。不失吾誠。久當自化矣。)能接朋友。(恩足相恤。義足相勸。信以爲主。久而能敬。交友之大節也。凡交際。不可以有甚親甚踈也。親之過。狎昵生焉。踈之過。猜忌生焉。世禍頻起。株累相連。皆由於甚親甚踈之人。交其可忽哉。)能睦親戚。(親戚雖有遠近親踈之異。使祖先若在。則同是膝下承歡之人。今以祖先之死無所知。而各存彼我。不相親愛。是便忘我祖先也。親戚之離。恒由於婦女婢妾之爭長競短。其勢馴至於路人之不若。柳氏不聽婦人言之敎。張公忍字之意。誠可爲後人所法。)玆七者莫非日用人事之當行者也。無是則非人矣。凡我上下約人。各自省察。各自勸勉。
一。朋黨爲國痼弊。其勢必欲亡國敗家而後已。求黨人之用心。實有不可言者。或謂士論當如此。士論曷嘗有忘國而殉黨者乎。或謂氣節可觀。氣節曷嘗爲黨同伐異而立乎。一切所論。汨溺人心。莫可救止。可勝歎哉。凡人於自己日用間身心應接之節。多有未遑。何暇更習黨論乎。平居讀書。講明義理。在我之鑑。不爲物蔽。則是非姸媸。自難掩匿。豈以朋類而盡是。異黨而盡非哉。况今 聖明在上。一心蕩平。爲人臣者當欽體 上意。務恢公平之心。無爲舊習所激。使人指目。誠今約中之所當勉也。
一。見人之物。不生毫髮慾心。路中若有遺棄之物。必推其主與之。古人論風俗之美者。曰道不拾遺。千載之下。讀其文。常有激昂之心。况親見者乎。
一。下人輩不可陰奸他人妻女。里中男女。路次相逢。則相避而行。不相親狎。(酒盃不相傳。烟竹不相通之類。)
一。下人少者。遇老者長者。行禮必敬。老者長者。有所負戴。少者代之。以休其力。
一。兩班家奴婢有盡忠者。會集日招致論賞。且有至誠盡忠。終始不懈者。相議聞官。先除洞役。
一。事無人己。皆當盡心。約令一一遵行。毋或少忽。
過失相規。
謂犯義之過六。犯約之過四。不脩之過五。
[犯義之過]。一曰酗博闘訟。 [酗]謂縱酒喧競。 [博]謂賭博財物。 [闘]謂闘敺罵詈。 [訟]謂告人罪惡。意在害人。誣賴爭訴。可已不已。若事干負累。及爲人侵損而訴之者非。
二曰行止踰違。 踰禮違法。衆惡皆是。
三曰行不恭遜。 侮慢齒德者。 持人長短者。 恃強凌人者。 知過不改。聞諫愈甚者。
四曰言不忠信。 或爲人謀事。陷人於惡。 或與人要約。退或背之。 或妄說事端。熒惑衆聽者。
五曰造言誣毁。 誣人過惡。以無爲有。以小爲大。面是背非。 或作嘲咏匿名文書。及發揚人之私隱。無狀可求。及喜談人之舊過者。
六曰營私太甚。 與人交易。傷於掊克者。 專務進取。不恤餘事者。 無故而好干求假貸者。 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犯約之過]。一曰德義不相勸。二曰過失不相規。三曰禮俗不相成。四曰患難不相恤。
[不修之過]。一曰交非其人。 所交不限士庶。且凶惡及遊惰無行。衆所不齒者。而己與朝夕遊處爲交非其人。若不得已而暫往還者非。
二曰遊戱怠惰。 [遊]謂無故出入。止務閑適者。 [戱]謂遊笑無度。及意在侵侮。或馳馬擊鞠而不賭財物者。 [怠惰]謂不修事業。及家事不治。門庭不潔者。
三曰動作無儀。 謂進退太踈野及不恭者。 不當言而言。及當言而不言者。 衣冠太華餙。
及全不完整者。 不衣冠而入街市者。
四曰臨事不恪。 主事廢忘。期會後時。臨事怠慢者。
五曰用度不節。 謂不計有無。過爲多費者。 不能安貧。非道營求者。
右件過失。同約之人。各自省察。互相䂓戒。小則密䂓之。大則衆戒之。不聽則會集之日。直月以告于約正。約正以義理誨諭之。謝過請改。則書于籍以俟。其爭辨不服。與終不能改者。皆聽其出約。(右呂氏本條。)
附條
公元1759年
一。鄕約之難行。恒由於過失相規。規之則嫌隙易生。不規則善惡混淆。此先儒所以難之也。以其大者言之。我 朝己卯諸賢。疾惡太過。分別太甚。終遭網打之禍。此不可不戒也。
一。約中所言。皆古賢訓戒。則兩班雖有犯過者。其知識廉隅。異於常人。必無遂非文過。不受洞罰之理。過而能改。聖人之所貴也。告過則喜。子路之所以爲賢也。惟我約中人。不以有過爲可諱。而以過而不能改爲耻。則今日之
過。不過爲一時之少愆。而他日成就。有不可量矣。且兩班爲常人之表準。過而不罰。亦何以糾率庶氓乎。
一。彰善者其辭顯而决。糾惡者其辭隱而婉。亦忠厚之道也。如人有不孝母。直曰不孝。但書云聞某於奉養之節。頗有未盡。不敢以爲信。姑書之以俟。凡糾過惡。皆例此。若有難改之惡。且勿糾。若使之無所容。則恐遂激而肆其惡矣。同約須先期陰與之言。忠告而善導之。使之自首。姑書之以待其改。若終是悍傲。不率敎戒。衆目難掩然後。相議論罰。
一。德業相勸諸條。皆人所當行者也。與之反則爲過。小則潛規之。大則衆曉之。期於改過遷善而後已。豈非鄰里相愛之道乎。
一。以少凌長。其事不一。或言辭不遜。或禮貌不恭。或面恭背侮。或望見不下馬。甚則有罵詈有敺打者。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夫不能敬長之本。實在於不能敬親。其爲不德大矣。勿論上下。從輕重罰之。
一。嫡庶之間。恩雖同而分則嚴。以庶凌嫡之罪。
明在 國典。犯者罰有輕重。(嫡庶之不睦。常由於嫡不施恩。庶不守分而生。嚴分之道。固當催抑庶蘖。而爲嫡失其道者。亦當論罰。)
一。上下名分截然。而近來風俗頹敗。凌辱兩班者。比比有之。至有敺打者。各從其輕重而罰之。甚者告官科罪黜之。
一。今人有因事相詰。不能相下。或擧久遠過失。或論門地優劣。或陳先世疵纇。至於不忍其忿。率口罵辱。又從而敺擊之。此豈兩班之美行耶。犯者罰有輕重。下人相闘。在今世雖不足怪。而實非善俗。皆歸惡行。輕重之罰。當以笞杖從事。
一。以同約及親戚過失。傳播他邑他洞者。皆非美行。勿論上下。酌輕重施罰。
一。長者之於少者。嫡之於庶。兩班之於下人。各盡其道以待之。如或以非理刦制而怒其不如意。則乃諉以少凌長庶凌嫡。下人凌兩班。而強欲科罪。是非自存。衆目難掩。是亦悖理之甚者。不可不戒。
一。昏喪違制過度。 國有禁令。若有踰侈者。糾戒論罰。(昏喪人道之大節也。禮有定制。法有所禁。貧者固無論已。富者恒以不及
人爲愧。犯禮越法。僭侈成風。可勝歎哉。昏合二姓之好。結萬福之源。如禮而已。論財豐薄。實夷虜之道也。高句麗之俗。若資裝過豊。則謂之賣婢。此時夷風未變。猶以爲耻。况今禮敎休明之時乎。親喪固所自盡。聖人亦曰。葬之以禮。祭之以禮。君子行事。舍禮何以哉。今俗嫁女。裝奩不豊。則深爲羞耻。或至兩家不和。葬親如禮。則或謂薄葬。衆起而咻之。是以習尙浮文。專尙觀美。而至於實事蔑如也。此市井賈兒之爲耳。非士君子所法也。)
一。或惑於術家風水之說。妄遷先墓及過期不葬者。亦當䂓戒。(若以顯然不得已之故而遷葬。則姑不論已。餘外盡爲術士所蠱耳。夫神道主靜。旣已安葬。而妄遷墳墓。使祖先神靈不安。是重不孝也。是故遷墓之家。求福不得而反致𥚁殃者多。必然之理也。惑於風水者。其說有二。其無知者。直曰墳山不佳。以致子孫貧殘。或科甲不生。當求吉地。以祈福利。其稍解知識者。則輒曰墳山不吉。致神位不安。子孫之心。不可恝然矣。孝子順孫之心。一聞不吉之言。或有處心如此者矣。然如此之人。十難得一。而太半富貴福壽之意。先爲之兆也。夫人墮地之初。禀命已定。非人所可力圖。且風水之說。甚爲茫昧。世無神眼久矣。俗師所稱吉地。安知其非凶乎。諺曰福人逢吉地。是俚語之達理者也。若有一毫冀福之望而爲之。則反涉私意。天道至公。必不降福於此等人明矣。)
一。雖村巷小民。男女嫁娶。必以其道。以正人倫之始。如有強暴刦奸者。論報處律。田野草露之間。不待父母之命。而私相交奸者。幷論罰。勿齒其類。
一。鄕約之設。旣爲尊重。而約法又嚴。或有因緣
憑藉。擅作威福。或役使民戶。以濟其私。或徒尙言議。反長澆競。或持官府長短。馴成倒置。則其所以擾民害政者。有不可言。豈不爲一鄕君子之所羞乎。若有如此事。一一䂓罰。甚者自有 國法可畏。
一。或無故婚嫁失時。 或以小故祭祀不行。 或豪強鄕里。 或崇尙淫祠。 或侵求小民。或山僧(缺)。或受賂請囑於官府。 或持身不廉。居官貪墨。 或沉湎酒徒。昵近淫倡。 或妄論政令官長得失。 或枉聽流言。起閙親朋。 或家用兩斗兩升。輕授重捧。 或徵債過濫。不從子母法。 或納粟加資。凌辱士夫。 或閑良哨官。抗禮士夫。 或下人妻女乘轎。
右諸條。皆隨輕重論罰。(凡過失之目。與德業相反者。及此章所論。與上諭下契文中五罰。相參以定。或有彼此踈密之不同。當臨時考準。)
禮俗相交。
禮俗之交。一曰尊幼輩行。二曰造請拜揖。三曰請召送迎。四曰慶吊贈遺。
[尊幼輩行]凡五等。曰尊者。(謂長於己二十歲已上。在父行者。)曰
長者。(謂長於己十歲以上。在兄行者。)曰敵者。(謂年上下不滿十歲者。長者爲稍長。少者爲稍少。)曰少者。(謂少於己十歲以下者。)曰幼者。(謂少於己二十歲以下者。)
[造請拜揖]凡三條。曰凡少者幼者。於尊者長者。歲首冬至四孟月朔。辭見賀謝。皆爲禮見。此外候問起居。質疑白事及赴請召。皆爲燕見。(按節目不盡錄。) 曰凡見尊者長者。門外下馬。俟於外次。乃通名。主人使將命者先出迎客。客趍入至廡間。主人出降階。客趍進。主人揖之。升堂禮見。四拜而後坐。燕見不拜。退。主人送于門下。出大門。乃上馬。敵者門外下馬。使人通名。禮見再拜。退。就階上馬。徒行則主人送于門外。凡少者以下。先遣人通名。主人具衣冠以俟。客入門下馬。則趨出迎揖升堂。退則就階上馬。客徒行則迎于大門之外。送亦如之。望其行遠乃入。 曰凡遇尊長於道。皆徒行則趨進揖。尊長與之言則對。不則立於道側以竢。尊長已過。乃揖而行。或皆乘馬。於尊者則回避之。(按今俗當下馬。)於長者則立馬道側。揖之俟過。乃揖而行。若己徒行。而尊者乘馬則回避之。(凡徒行。遇所識乘馬。皆倣此。)若己乘馬。而尊長徒
行。望見則下馬前揖。己避亦然。過旣遠。乃上馬。遇敵者。皆乘馬則分道相揖而過。彼徒行而不及避。則下馬揖之。過則上馬。遇少者以下。皆乘馬。彼不及避。則揖之而過。彼徒行不及避。則下馬揖之。於幼者不必下。
[請召送迎]凡四條。曰凡請尊長飮食。親往投書。旣來。明日往謝。召敵者以書簡。明日交使相謝。召少者用客目。(按客目若今回文。)明日客往謝。 曰凡聚會。皆鄕人則坐以齒。(非士類則不。)若有親則別序。若有他客。有爵者則坐以爵。(不相妨者猶以齒。)若有異爵者。雖鄕人。亦不以齒。若特請召。或迎勞出餞。皆以專召者爲上客。如昏禮則姻家爲上客。皆不以齒爵序。 曰凡燕集獻酢如儀。(按煩不盡錄。) 曰凡有出遠歸者則送迎之。(按煩不盡錄。)
[慶吊贈遺]凡四條。凡同約有吉事慶之。(冠子生子。預薦登第進官之屬。皆可賀。昏禮雖曰不賀。然禮有曰賀娶妻者。盖但以物助賓客之費而已。) 有凶事吊之。(喪葬水火之類。) 曰凡慶禮。如常儀有贈物。(或其家力不足。則同約爲營幹。) 曰凡吊禮。聞其初喪未易服。同約往弔。且助其凡百經營之事。旣成服。相率具酒果食物而往奠之。及葬。相率致賵。發引。
素服送之。及卒哭小大祥。皆常服弔之。 曰凡喪家。不可具酒食衣服以待吊客。吊客亦不可受。 曰凡聞所知之喪。或不能往。則遣使致奠。就外次。衣弔服。再拜哭送。(惟至親篤友爲然。)過期年則不哭。情重則哭其墓。
右禮俗相交之事。直月主之。有期日者。爲之期日。當糾集者。督其違慢。凡不如約者。以告于約正而詰之。且書于籍。(右呂氏本條。此條多刪煩。)
附條
一。尊幼輩行。凡有五等。而若是師弟子之間。則年雖不高。當待以尊者。(古人師弟間。或有年歲相敵者。或有年過于師者。此則是道義學問之師。敬之自當如禮。今世道學之師。雖不可得。至於蒙學句讀之師。其敎誨之勤勞則多矣。末俗不知此義。及其長也。屈指計年。至或以敵者相待。是何異於閭巷無賴之交哉。)若長者或是父執。或是洞丈。自少致敬者。或是有德位可尊之人。則當待以尊者。年雖幼少。而若是有德位可尊之人。則尊長當使之抗禮。視以敵者。
一。古人遇新正冬至四孟朔。少者幼者。於尊者長者。有謁見之禮。今人雖不能一從此禮。如新正。例有謁見之規。而此禮漸廢。亦當修擧。
而不可過三日內。
一。中下約中人。無歲後來謁之禮。亦甚不敬。新歲三日內。當謁見于兩班。亦自相問候于尊長。不爲者論罰。
一。謁見尊長。進前行拜(今俗平時無再拜禮。只當從俗單拜。)拱手。畧俯伏問候畢。更起坐。務要端莊敬恭。尊長有問。又畧俯伏恭聽以答。禮請業則起。請益則起。每讀此句。像想古人長幼之間。師弟之際。其致敬之狀。千載之下。藹然可掬。人豈有古今哉。今俗嶺南儒士猶行此禮。而自京以外。無一人行之者。俗習之敗。盖由於是。惟我約中人。當自相䂓戒。務遵古禮。使長幼之節。有所興行。豈不美哉。
一。迎送之禮。父行。門外迎送。上下馬時。恭扶致敬。兄行。下堂迎送。出門騎馬後入。敵者下床迎送。出門而後坐。幼少但起立。出戶後坐。平常之人。當視其人而品節之。此酌古今而爲之節。
一。徒行遇尊長。騎馬則當避。等級截然。不爲已下馬者。則拱立道左。以竢其過。
一。慶弔贈遺之禮。當隨情分厚薄。而從其多寡。亦量己之家力而爲之。若彼家窮貧無賴。而己財能周。則當拔力相助。若己窮貧。雖不以貨財爲禮。當盡其誠意。
一。兩班之於下人。前此雖無弔喪之禮。然死喪人之大變。不可全無節文以助上下之情。或使人或相遇。以致吊慰之意。
一。喪葬練祥。是主人哀號罔涯之日。而俗人多以祭餘待客。客亦飮酒食肉於側而不之媿。反以飮食之多寡。爲接人親踈厚薄之別。而毁譽隨之。俗習之陋惡至此。可勝歎哉。昔伊川先生葬母時。周恭叔主客。客有惡寒者。恭叔請饋酒。先生曰。子無陷人於不義。夫當寒飮酒。猶以爲不義。况無端醉飮於喪家而佐以殽炙乎。
一。下人葬時。亦不許泥醉酗闘。犯者論罰。(今有酒禁。不必論此。而古人嘗以爲禁故幷書之。)
一。世俗多於親朋服闋之後。携酒饌。致慰於其門。凡人之大變。莫甚於親喪。喪雖外除。其餘哀隱慟之存諸心者。無時可已也。其可以杯
酒相慰。而主人亦豈敢以衰麻之旣脫而受之乎。此末俗之頹風。當相戒不爲。
患難相救。
患難之事七。一曰[水火]。小則遣人救之。甚則親往。多率人救。且弔之。
二曰[盜賊]。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爲告之官司。其家貧則爲之助出募賞。
三曰[疾病]。小則遣人問之。甚則爲訪醫藥。貧則助其養病之費。
四曰[死喪]。闕人則助其幹辦。乏財則賻贈借貸。
五曰[孤弱]。遺孤無依者。若能自贍。則爲之區處。稽其出納。或聞于官司。或擇人敎之。及爲求昏姻。貧者協力濟之。無令失所。若有侵欺者。衆人力爲之辨理。若稍長而放逸不撿。亦防察約束之。無令陷於不義。
六曰[誣枉]。有爲人誣枉過惡。不能自伸者。勢可以聞於官府則爲言之。有方略可以救解則爲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衆共以財濟之。
七曰[貧乏]。有安貧守分而生計大不足者。衆以財濟之。或爲之假貸置産。以歲月償之。
右患難相恤之事。凡有當救恤者。其家告于約長。急則同約之近者。爲之告約正。命直月徧告之。且爲之糾集而程督之。凡同約者財物器用。車馬人僕。皆有無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則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踰期不還。及損壞者。論如犯約之過。書于籍。鄰里或緩急。雖非同約。而先聞知者。亦當救助。或不能救助。則爲之告于同約而謀之。有能如此者。則亦書其善於籍。以告鄕人。(右呂氏本條。)
附條
一。水火之灾。或因絶粒。則僉議濟之。 失火燒盡其家。僉議裒盖草材木。隨所入量出之。各令壯奴一名。持三日粮。往助搆屋之役。
一。盜賊之變。或因而絶食。或赤脫衣服。僉議濟之以財。
一。疾病。重則爲訪醫藥。無子弟或孤孑者。使約中少者輪往問醫。 貧則助藥餌之資。 闔家染瘟。不能耕耘。則同約協力。出奴出牛耕耘。餘田可給幷作者。擇幹信者給之。
一。窮甚不克襄事者。常賻之外。加濟以財。
一。上下人中。有以寃枉。陷於囚繫。力不能脫。僉議辨于官司或道主。期於必雪。
一。約中人。或有年長處子,孤窮無依者。僉議資給。且各訪問昏處。毋使失時。或有丈夫年過四十。不得娶者。亦當依約顧助。使得安居。尋問昏路。爲之指導。
按上鄕約四條。本出藍田呂氏。朱子取他書及附以己意。稍增損之。以爲古今通行之法。有志于敎化之治者。誠宜亟取而遵用之勿疑也。其約衆。推一人有齒德者。爲都約正。有學行者一人副之。約中月輪一人爲直月。置三籍。凡願入約者。書于一籍。德業可觀者。書于一籍。過失可規者。書于一籍。直月掌之。月終則以告于約正而授于其次。又有月朝會集讀約之禮。而設先聖先師之位行之。禮畢。會于堂。或說書或習射。或講論從容。至晡乃退。其脩己治人。導俗興化之術。至矣盡矣。我東先輩之居是鄕也。居是洞也。多有倣而行之者。若退溪之禮安鄕約。栗谷之社倉鄕約。寒岡之
月朔講契。及黃朽淺木川洞約等類。皆是也。今以呂氏本條爲主。參以東賢之論。酌以今俗之宜。而略爲附條如右。然而鄕與洞有大小之分。此爲洞約設。故其條不廣。若欲推行鄕約。亦當依此而廣之耳。(與上洞會儀參看。)
社倉
按社倉者。隋唐義廩之遺制也。爲國者務先積儲而後。變有所恃而凶年不能殺也。如漢耿壽昌常平之法。令郡縣各置倉預備。糓賤則增價而糴以利農。糓貴則减價而糶以利民。至隋長孫平領度支。奏令民間每秋。家出粟麥一石。輸之當社。(隋唐之制。百戶爲里。里有里社。)委社司檢校。以備凶年。名曰義倉。饑民遠近。俱得沾恩。此法盖與常平相爲表裏。盖常平權在於上。而物無甚貴甚賤之時。義倉利在于下。而國無移粟移民之弊。盖救荒之良法也。至宋朱文公倣之。先行其法于鄕然後轉行諸路。豐凶有濟。緩急有權。此以出于民者。還散于民。名曰社倉。仁人之設施。其利博哉。然而行
之旣久。不無隴斷蠧民之徒而反爲之弊。是非法弊。乃人弊。苟得其人。則雖行之萬世而無弊者也。今 國家還上。春散秋斂。抑配民戶。與古社倉法。似同而實異。亦宋時靑苗之類矣。生民之愁歎凋瘵。職由於此。此法不罷。則義倉之制。亦有掣肘。何者。公私兩糓受捧之際。益增其紛挐矣。(若還上穀少之邑則行之尤便。)經國大典。令京外置常平倉。穀貴則增價以貿布。(本 朝中葉以上。無錢貨故云布。)糓賤則减價以賣布。今但京城外八道。無一邑設行者。盖闕典也。今若罷還上。以其糓爲常平倉。各鄕(今謂之面)所在耗糓。劃給民間。令爲社糓本殖。而又令民各出粟以助。如古法。則公私俱便。而民有蘇息之望矣。此係 朝令。非民庶所可議。故今畧倣古制而酌本洞民戶之形勢。條論于下。如有好古之君子。遇可行之時而行之。則古例具存。玆不復論。
約憲
一。社倉凡事。執綱主之。
公元1757年
一。自今丁丑秋。同約納糓。而租粟大小豆。隨其所有。
上員則各出十斗。下員則五斗。
一。穀限百石。(愈多愈好。但本邑還上繁重。民戶貧殘。故限以百石。易爲出納。)每年分給。以周貧乏。收時取息十五。(當取十三。而穀少故增爲十五。滿百則當减爲十三之利。)公其取與。明其文記。毋使有後議。犯者論重罰。(石以二十斗定。)
一。百石未滿之前。每歲上下人貟量定加斂。上員每出下員之倍。
一。倉糓非同約則不得受食。糓少而民戶多。若有過受者。雖同約。其時下所任及本村頭目。懸保後出給。
一。本法自正二月始。每月三廵頒給。而本府還糓甚多。不能如例。當三四月間。民間當農艱食之際。擇貧戶給之。又察年事。麥若不斂。則量留若干。七月間頒給。(分三廵給之。)
一。民戶所受。多不過十五斗。而必量其人口。使可延命而無使過受。過受則所任論罰。
一。財糓之耗損。恒由於上員之引用。雖上員不得過受。犯則其時所任論罰。上貟若違約不納則亦論罰。終不納。本村人處徵納。
一。糓物不必專租。租粟大豆代納而平換。
一。分給之際。各村定一頭目以給。而待秋收斂以納。每年而差。
一。九月晦間。農事垂畢。趁卽收納。違期者當戶論罰。(本村所任同罰。)
一。雖在洞約之人。力有不給。不願入則從之。雖他洞人。欲入則聽之。其座目與洞內座目。各爲一冊。(限社倉所在十里地人聽入。)
一。隨後願入約者納糓。而上員則二石。下員則一石。
一。糓數多而積置爲難。則洞里居中之村。擇民戶稍實處築倉。約員量其出入。各出材木。合力爲之。每秋亦出盖草脩茸。
一。社倉所任。洞內掌務兼察。庫直則擇實戶中勤幹者爲之。而取居于倉所在之人。
一。滿百石後。取利三十石。每石八斗作米。則爲二百四十斗矣。二十斗。春秋洞會。各用十斗。又二十斗。則掌務庫直使令等。分多少差等以給。餘二百斗。爲洞中一年內吉凶扶助所用。
一。洞中原約周恤之義。惟及於四喪。其外雖有切己吉凶之事。幷不相問。亦非同鄕里共憂樂之意也。今此義穀一法。勿論上下。吉慶凶禍。皆有所助。如
左方。
扶助記
文科。白米四斗。到門日。上下齊會致慶。 生進。白米三斗。到日齊會致慶。 壽席。白米四斗。齊會致賀。以助歡樂。且擇良日。各具酒果。特詣其家。以賀壽考。 年八十而貧窮。不得設壽席。約員各具酒果。以賀壽考。 年八十陞資。白米三斗。齊會致賀。 朝官陞資筮仕。遷官外任。齊會致賀。或設餞。 冠子嫁女迎婦。各白米三斗。 約貟四望狀。已具原約。此外子女年長十五以上。喪白米四斗。(同居兄弟同。) 此外如有鰥寡孤獨無依者。隨力顧助。 年壯過時。不成婚嫁者。助米四斗。 下契親年高深。雖欲設宴。勢有不能。欲爲親設食者。給米三斗。
文字式
致賻奠狀。(用白紙半折。)
洞末姓某名某。
某物(若干。)
右謹專送上
某姓某官宅。聊備 賻儀。(香燭酒果云奠儀。)
年月日。洞末姓名狀。
單子。(用白紙全張。)
恐 鑑伏以某事云云。伏願 僉尊照察。(下方列書某宅某宅。若只呈洞中則只云伏願照察。)
年月日。洞末姓名謹拜。
通文
右文爲(略擧大槩。或四字或八字。)通諭事。伏以云云。(實事)伏願(以下同單子。)
報狀
某面某里某任。(副尊位)爲牒報事云云。爲只爲合行牒呈。伏請 照驗施行。須至牒呈者。
右 牒 呈
某 衙 門。
年月 日。某面某里某任(副尊位)姓名 (著署)。
附書目
書目
某面某里云云。(元狀中拈出大槩而書之。若可爲後考者則盡書。)緣由牒報爲卧乎事狀。
年月 日。某任(副尊位)姓名 (署)。
居鄕雜儀
論語曰。孔子於鄕黨。恂恂如也。似不能言者。
朱子曰。恂恂。信實之貌。似不能言者。謙卑遜順。不以賢知先人也。鄕黨父兄宗族之所在。故孔子居之。其容貌辭氣如此。
鄕人飮酒。杖者出。斯出矣。
朱子曰。杖者老人也。六十杖於鄕。未出。不敢先。旣出。不敢後。○輔氏曰。鄕黨尙齒。故其出。視老者以爲節。
子貢問曰。鄕人皆好之。何如。子曰。未可也。鄕人皆惡之。何如。子曰。未可也。不如鄕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惡之。
朱子曰。一鄕之人。宜有公論矣。然其間。亦各以類自爲好惡也。故善者好之而惡者不惡。則必其有苟合之行。惡者惡之而善者不好。則必其無可好之實。○眞氏曰。善者好之。不善者惡之。是其制行之美。足以取信於君子。而立心之直。又不苟同於小人。其爲賢必矣。
○孟子曰。鄕黨莫如齒。
孟子曰。鄕鄰有闘者。被髮纓冠而往救之則惑也。雖
閉戶可也。孔子曰。鄕愿德之賊也。萬章曰。一鄕皆稱愿人焉。無所往而不爲愿人。孔子以爲德之賊何哉。孟子曰。非之無擧也。刺之無刺也。同乎流俗。合乎汙世。居之似忠信。行之似廉潔。衆皆悅之。自以爲是而不可與入堯舜之道。故曰德之賊也。
○漢石慶入里門。下車趨至家。
○後漢張湛在鄕黨。詳言正色。三輔以爲儀表。爲左馮翊。望寺門而步。主簿進曰。明府位尊德重。不宜自輕。湛曰。禮下公門式路馬。孔子於鄕黨。恂恂如也。父母之國。所宜盡禮。何謂輕哉。
○朱子於鄕閭。雖微賤。必致其恭。
朱子曰。居是鄕。不非其大夫。此意甚好。
答呂伯恭書曰。欲修呂氏鄕約。削去書過行罰之類。爲貧富可通行者。所懼自修不力。無以率人。然果能行之。彼此交警。亦不爲無助耳。
○胡文定公居鄕假貸。質約必明。期日必信。無少差忒。
○退溪先生居鄕。賦役必先下戶而輸之。吏胥不知爲達官家。禮安鄕俗。士人耻隨品官之列。退溪先生曰。鄕黨父兄宗族之所在。所貴者齒雖居下。於禮於
義。有何不可。
錄事梁成義爲禮安縣監。退溪先生盡民主禮。久而愈敬。成義反挾地主之尊。辭甚倨傲。聞者憤怒。而先生終不言其失。
○金鶴峯曰。鄕黨父兄宗族所在。不可不敬。如遇鄕中執綱者。雖年少者。亦必加禮。
○擊蒙要訣曰。居鄕之士。非公事禮見及不得已之故。則不可出入官府。邑宰雖至親。亦不可數數往見。况非親舊乎。若非義干請。則當一切勿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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