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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四十七 (自动笺注)
刑法志(案:《刑法志序》,《永樂大典》原闕。
公元909年
梁太祖開平三年十一月,詔太常卿李燕御史蕭頃中書舍人張兗、戶部侍郎崔沂大理卿王鄯、刑部郎中崔誥,共刪定律令格式
四年十二月宰臣薛貽矩奏:「太常卿李燕重刊定律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並目錄一十三卷律疏三十卷,凡五部一十帙,共一百三卷
中書舍人李仁詣閣奉進,伏請目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仍頒下施行。
」從之。
原註:是時,大理卿李保殷進所撰《刑律總要十二卷
公元923年
唐莊宗同光元年十二月御史臺奏:「當司刑部大理寺本朝法書,自朱溫僭逆刪改事條,或重貨財,輕入人命,或自徇枉過,濫加刑罰
今見在三司收貯刑書,並是偽廷刪改者,兼偽廷先下諸道追取本朝法書焚毀,或經兵火所遺,皆無舊節目
定州敕庫本朝法書具在,請敕定州節度使速寫副本進納,庶刑法令式並合本朝舊制
」從之。
未幾定州王都進納唐朝格式律令凡二百八十六卷
二年二月刑部尚書盧價奏,纂集同光刑律統類凡一十三卷,上之。
公元951年
周太祖廣順元年六月,敕侍御史盧億刑部員外郎匪躬大理正段濤同議定重寫法一百四十八卷
先是漢隱帝末,因兵亂法書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寫律令格式統類編敕,凡改點畫及義理誤字凡二百一十有四,以、漢及國初事關刑法敕條,凡二十六件,分為二卷,附於編敕,目為大周續編敕》,命省、寺行用焉。
(《宋史》:盧億,周初為侍御史漢末兵亂法書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寫律令格式統類編敕,乃詔刑部員外匪躬大理正段濤同加議定舊本,以京兆府改同五府開封大名府改同河南府長安萬年改為次赤縣開封浚儀大名元城改為赤縣,又定東京諸門薰風等為京城門,明德等為皇城門,啟運等為宮城門,升龍等為宮門,崇元等為殿門廟諱不成字,凡改點畫及義理誤字二百一十有四
又以、漢及周初事關刑法敕條者,分為二卷,附編敕,目為大周續編敕》。
詔行之。
公元952年
二年二月中書門下奏:「準元年正月五日赦書節文今後應犯竊盜贓及和奸者,並依晉天福元年前條施行
諸處犯罪人等,除反逆罪外,其餘罪並不籍家產、誅及骨肉一依格令處分者。
請再下明敕頒示天下
」乃下詔曰:「赦書節文,明有厘革,切慮邊城遠郡,未得審詳,宜更申明,免至差誤
盜賊若是強盜,並準自來格條斷遣;其犯竊盜者,計贓絹滿三匹已上者,並集決殺,其絹以本處估價為定,不滿三匹者,等第決斷
應有夫婦人被強奸者,男子決殺婦人不坐;其犯和奸者,並準律科斷,罪不至死
其餘奸私罪犯準格處分
諸色罪人,除謀反大逆外,其餘並不得誅殺骨肉籍沒家產
先是晉天福中敕,凡和奸者,男子婦人並處極法,至是始改從律文焉。
公元957年
世宗顯德四年五月中書門下奏:「準宣,法書行用多時文意古質條目繁細使人難會,兼前後敕格互換重疊,亦難詳定
宜令中書門下並重刪定,務從節要,所貴天下易為詳究者。
伏以刑法御人銜勒救弊斧斤,故鞭撲不可一日弛之於家,刑法不可一日廢之於國,雖堯、舜淳古之代,亦不能舍此而致理矣。
奉制刪定律令有以聖君欽恤明罰敕法之意也。
竊以律令之書,政理之本,經聖賢損益,為古今章程歷代以來,謂之彜典
朝廷之所行用者律一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開成格》一十卷、《大中統類一十二卷後唐以來漢末編敕三十二卷皇朝制敕等。
折獄定刑無出於此
令則文辭古質,看覽者難以詳明格敕條目繁多檢閱者或有疑誤
加之邊遠之地,貪猾之徒,緣此為奸,浸以成弊。
方屬盛明之運,宜伸畫一之規,所冀民不陷刑,吏知所守。
臣等商量,望準聖旨施行,仍差侍御史知雜事張湜太子右庶子劇可久殿中侍御史率汀、職方郎中守中倉部郎中王瑩司封員外郎賈比、太常博士趙礪國子博士李光贊大理正蘇曉太子中允王伸一十人編集新格勒成部帙
律令之有難解者,就文訓釋格敕之有繁雜者,隨事刪除
止要諧理省文兼且直書易會。
其中輕重未當便於古而不便於今矛盾相違,可於此不可於彼,盡宜改正無或牽拘
編集畢日,委御史臺尚書省四品以上兩省五品上官參詳可否,送中書門下議定,奏取進止
」詔從之。
自是等於都省集議刪定,仍令大官供膳
公元958年
五年七月中書門下奏:「侍御史知雜事張湜九人奉詔編集刑書,悉有條貫兵部尚書張昭一十人參詳旨要更加損益
臣質、臣溥據文評議,備見精審
其所編集者,用律為正;辭旨之有難解者,釋以疏意;義理有易了者,略其疏文。
式令之有附近次之格敕之有廢置者又次之
事有不便於今、該說未盡者,別立新條本條之下;其有文理深古、慮人疑惑者,別以朱字訓釋
至於朝廷禁令州縣常科,各以類分,悉令編附。
所冀發函展卷綱目無遺,究本討源刑政咸在。
其所編集勒成一部,別有目錄凡二十一卷
刑名之要,盡統於茲,目之為《大周刑統》,欲請頒行天下,與律疏令式通行
其《刑法統類》、《開成格》、編敕等,采掇既盡,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來宣命指揮公事三司臨時條法州縣見今施行不在編集之數。
應該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見行條件,望令本司刪集,送中書門下詳議聞奏
」敕宜依,仍頒行天下
乃賜侍御史知雜事張湜九人銀器二十兩,雜彩三十匹,賞刪定刑統》之勞也。
公元924年
唐同光二年六月己巳,敕:「應御史臺河南府行臺馬步司左右軍巡院見禁囚徒,據罪輕重,限十日內並須決遣申奏
仍委四京、諸道州府見禁囚徒,速宜疏決不得淹停,兼恐內外形勢官員私事寄禁切要止絕,俾無冤滯
三年五月己未,敕:「在京、及諸道州府,所禁罪人如無大過,速令疏決不得淹滯
六月甲寅,敕:「刑以秋冬,雖關惻隱,罪多連累,翻慮滯淹
若或十人之中,止為一夫抵死豈可以輕附重,禁錮逾時
言念哀矜,又難全廢。
諸司囚徒,罪無輕重,並宜各委本司,據罪詳斷申奏,輕者即時疏理,重者候過立春,至秋分然後行法
如是事系軍機,須行嚴令,或謀惡逆,或畜奸邪,或行劫殺人難於留滯,並不在此限。」
公元926年
天成元年十一月庚申,敕:「應天下州使系囚,除大辟以上,委所在長吏,速推勘決斷不得傍追證對,經過食宿之地,除當死刑外,並仰釋放,兼不許懲治
二年春
左拾遺李同上言:「天下系囚,請委長吏逐旬親自引問,質其罪狀真虛,然後論之以法,庶無枉濫。
」從之。
六月大理少卿王郁上言:「凡決極刑,合三覆奏,近年以來,全不守此。
伏乞今後前一日令各一覆奏。
奉敕宜依。
八月西京奏:「奉近敕,在京犯極刑者,令決前一日各一覆奏,緣當府地遠此後凡有極刑不審準條覆奏
奉敕旨:「昨六月二十日降敕文,只為應在洛京有犯極刑覆奏其諸已降旨命,準舊例施行
今詳西京所奏,尚未明近敕,兼慮諸道有此疑惑,故令曉諭
十月辛丑德音:「為政之要,切在無私聽訟之方,惟期不濫。
天下州府官員,如有善推疑獄及曾雪冤濫兼有異政者,當具姓名聞奏,別加甄獎。」
公元930年
長興元年二月制曰:「欲通和氣,必在伸冤;將設公方,實資獎善。
州縣官僚能雪冤活人生命者,許非時選,仍加階超資註官,與轉服色,已著緋者與轉兼官
二年二月辛亥,敕:「朕猥以眇躬,薦承鴻業,念彼疲瘵,勞於寐興。
或慮官不得人,因成紊亂;或慮刑非其罪,遂至怨嗟
王化所興,獄訟為本,茍無訓勵,必有滯淹
近日諸道百姓或諸多違犯,或小可鬥爭
官吏曲縱胥徒,巧求瑕釁。
初則滋張節目作法拘囚;終則誅剝貨財市恩出拔
外憑公道,內循私情無理者轉務遷延有理者卻思退縮
積成訛弊,漸失紀綱
自今後切委逐處官吏牧縣等,深體余懷,各舉爾職。
凡闕推究,速與剸裁
如敢茍縱依違遂成枉濫,或經臺訴屈,或投匭申冤勘問不虛,其元推官並當責罰,其逐處觀察使刺史,別議朝典
宜令諸道州府,各依此處分,所管屬郡,委本道嚴切指揮
八月丁卯,敕:「三京、諸道州府刑獄近日訪聞依前禁系人,多不旋決,諸道宜所在各委長吏專切推窮不得滯淹。」
四月,前濮州錄事參軍崔琮上言:「諸道獄囚,恐不依拷掠,或不勝苦致斃,翻以病聞,請置病囚院,兼加醫藥
中書覆云:「有罪當刑仰天無恨;無病致斃,沒地銜冤
死灰而必在至仁照覆盆而須資異鑒。
《書》著『欽哉』之旨,『《禮》』標『侀也』之文,因彰善於泣辜,更推恩扇暍
所請置病囚院,望依,仍委長吏專切經心
或有病囚,當時醫人診候治療後,據所犯輕重決斷
如敢故違致病負屈身亡本處官吏,並加嚴斷。
兼每及夏至五日一度差人洗刷枷匣。」
公元934年
應順元年二月戊午,詔:「應三京、諸道州府系囚,據罪輕重疾速斷遣
比來停滯須奏取裁不便區分故為留滯
今後凡有刑獄據理斷遣
如有敕推按理合奏聞不在此限。」
清泰元年五月丁丑,詔:「在京諸獄及天下州府見系罪人正當暑毒之時,未免拘囚之苦,誠知負罪,特軫予懷。
法吏生情,滯於決斷
詔至,所在長吏親自慮問,據輕重疾速斷遣,無淹滯。」
公元937年
晉天福二年八月,敕下刑大理寺御史臺三京、諸道州府:「今後或有系囚染疾者,並令逐處軍醫看候,於公廨內量藥價,或事輕者,仍許家人看候
四年九月相州節度使桑維翰奏:「管內所獲賊人從來籍沒財產雲是鄴都舊例格律未見明文
」敕:「今後凡有賊人準格定罪不得沒納家資
天下諸州,準此處分
三月庚午詳定院奏:「前守洪洞縣主簿盧燦進策云:『伏以刑獄朝廷所難尚書省分職六司天下謂之會府,且諸道決獄,若關人命,即刑部不合不知。
欲請州府凡斷大辟罪人訖,逐季具有申報刑部,仍俱錄案款事節,並本判官馬步都虞候司法參軍法直官馬步司判官名銜申聞,所貴或有案內情不圓刑部可行覆勘
如此則天遵守法律不敢易刑書非惟免有銜冤抑亦勸其立政者。
』臣等參詳,伏以人命國法須精,雖載舊章,更宜條理,誠為允當,望賜施行
」從之。
五月,詔曰:「刑獄之難,古今所重,但關人命,實動天心,或有冤魂,則傷和氣。
應諸道州府凡有囚徒,據推勘到案款,一一盡理,子細律令格敕
其間或有疑者,準令文讞,大理寺亦疑,申尚書省省寺明有指歸州府然後決遣。」
五年三月丙子,詔曰:「自大中六年已來,嫠耳稱冤決杖流配,訴雖有理,不在申明
今後其所陳,與為勘斷,剺耳之罪,準律別科。
」六年秋七月庚辰,詔曰:「政教所切,獄訟惟先,推窮須察於事情斷遣必遵於條法,用宏欽恤以致和平
三京鄴都及諸道州府見禁諸色人等,宜令逐處長吏,常切提撕疾速決遣,每務公當,勿使滯淹
天福八年四月壬申,敕:「朕自臨寰宇思致和平,思將以四海為家,慮有一物失所
每念狴牢之內,或多枉撓之人,屬此炎蒸,倍宜軫憫,冀絕滯淹之嘆,用資欽恤之仁。
三京鄴都及諸道州府見禁罪人等,宜令逐處長吏嚴切指揮推司及委本所判官疾速結絕斷遣不得淹延,及致冤濫,仍付所司。」
公元945年
開運二年五月壬戌殿中丞桑簡能上封事曰:「伏以天地萬物廣博厚之恩;帝王牧黎元,行寬大之令。
是知恤刑緩獄,乃為政之先;布德行惠,實愛民之本。
今盛夏之月,農事方殷,是雷風長養之時,乃動植蕃蕪之際。
順時令,以宏至仁
竊以諸道州府都郡縣應見禁罪人,或有久在囹圄,稍滯區分胥吏侮文枝蔓乃眾。
捶楚之下。
或陷無辜縲紲之中,莫能自理
一人拘系,則數人營財,物用既殫,工業亦罷。
若此之類,實繁有徒切恐官吏因循,浸成斯弊。
伏乞詔旨,令所在刑獄,委長吏親自錄問,量罪疾速斷遣,務絕冤濫,勿得淹留,庶免虛禁平人,妨奪農力,冀召和氣,以慶明時
」敕曰:「囹圄之中,縲紲之苦,奸吏茍窮於枝蔓平人用費貨財,由茲滯淹,兼致屈塞。
桑簡能體茲軫憫專有敷陳,請長吏躬親,免獄官抑逼,深為允當,宜再頌行。
宜依。
十月甲子秘書省著作郎邊玕上封事曰:「臣聞從諫如流人君令範極言無隱臣子常規
蓋欲表大國之任人,致萬邦之無事,前文備載,可舉而行。
伏以皇帝陛下,德合上玄,運膺下武旰食宵衣軫念好生惡殺以推仁,幾措典刑,固無冤枉
然以照臨之內,州郡尤多若不再具舉明,伏恐漸成奸弊
臣竊見諸道刑獄前朝降敕文,凡是禁系罪人五日一度錄問
但以年月稍遠,漸致因循
長吏事煩,不暇躬親點檢;或胥徒啟幸,妄要追領證明。
慮有涉於淫刑,即恐傷於和氣
伏乞特降詔敕
自今後諸道並委長吏五日一度當面同共錄問,所冀處法者無恨,銜冤者獲伸。
俾令四海九州,鹹歌聖德五風十雨,永致昌期
」敕曰:「人之命無以復生,國之刑不可濫舉。
一成之典,務在公平;而三覆其詞,所宜詳審
凡居法吏,合究獄情
邊玕近陟周行,俄陳讜議,更彰欽恤,宜允申明。」
公元946年
三年十一月丁未左拾遺竇儼上疏曰:「臣伏名例律疏云:死刑者,古先哲王則天垂象,本欲生之,義期止殺,絞斬之坐,皆刑之極也。
又準天成三年閏八月二十三日敕,行極法日,宜不舉樂,減常膳;又刑部式,決重杖一頓處死,以代極法,斯皆人君哀矜不舍之道也。
竊以蚩尤五虐之科,尚行鞭樸;漢祖約三章之法,止有死刑
絞者筋骨相連,斬者頭頸異處大辟之目,不出兩端淫刑所興,近聞數等。
蓋緣外地,不守通規,肆率情性,或以長釘貫篸人手足,或以短刀臠割肌膚乃至累朝半生半死,俾冤聲而上達,致和氣以有傷。
將宏守位之仁,在峻惟行之令,欲乞特下明敕,嚴加禁斷者。
」敕曰:「文物方興,刑罰須當有罪宜從於正法去邪漸契於古風
竇儼所貢奏章,實裨理道,宜依所奏,準律令施行。」
公元949年
漢乾祐二年正月,敕:「政貴寬易,刑尚哀矜,慮滋蔓之生奸,實軫傷而是念。
今屬三元改候,四序履端,將冀和平無如獄訟
三京鄴都、諸道州府見系罪人,委逐處長吏躬親慮問,其於決斷,務在公平,但見其情,即為具獄,勿令率引,遂致淹停,無縱舞文,有傷和氣。
四月甲午,敕曰:「月戒正陽,候當小暑,乃挺重出輕之日,是恤刑議獄之辰,有罪速就勘窮,薄罰者畫時疏決,用符時令,勿縱滯淹
三京鄴都、諸道州府在獄見系罪人,宜令所司疾速斷遣,無致淹滯枉濫
五月辛未,敕:「政化所先,獄訟攸切,不惟枉撓,兼慮滯淹
適當長養之時,正屬熇蒸之候,累行條貫,俾速施行,靡不丁寧未曾奏報,再頌告諭無或因循
三京鄴都、諸道州府,詔至,宜具疏放已行未行申奏,無致逗留
公元953年
周廣順三年四月乙亥,敕:「朕以時化育,氣屬炎蒸,乃思縲紲之人,是軫哀矜之念,慮其非所案鞫淹延,或枉濫窮屈而未得申宣,或饑渴疾病無所控告
以罪當刑者,惟彼自召,法不可移;非理受苦者,為上不明,安得無慮
欽恤之道,夙宵靡寧。
應諸道州府見系罪人,宜令官疾速推鞫,據輕斷遣,不得淹滯
仍令獄吏灑掃牢獄當令虛歇;洗滌枷械,無令蚤虱供給水漿無令饑渴
如有疾患,令其家人看承囚人無主官差醫工診候,勿致病亡。
典法成規順長嬴之時令,俾無淹滯以致治平
」又,賜諸州詔曰:「朕以敷政之勤,惟刑是重,既未能化人無罪則不可為上而失刑
時當長嬴,事貴清適,念囹圄閉固,復桎梏拘縻處於炎蒸何異焚灼
在州及所屬刑獄見系罪人,卿可躬親錄問省略區分
入務行者,令俟務開系;有理須伸者,速期疏決
俾皆平允無至滯淹
又以獄吏任情之奸,囚人非法之苦,宜加檢察,勿縱侵欺
常令凈掃獄房,洗刷枷匣,知其饑渴,供與水漿,有病者骨肉看承無主者遣醫工救療,勿令非理致斃,以致和氣有傷。
忠幹分憂仁明蒞事,必能奉詔,體我用心眷委於茲,興寐無已
余從敕命處分。」
公元954年
顯德元年十一月,帝謂侍臣曰:「天下所奏獄訟,多追引證,甚致淹延有及百餘日而未決者。
其中徒黨反告者,劫主陳訴者及妄遭牽引者,慮獄吏作幸遲留,致生人休廢活業,朕每念此,彌切疚懷
此後條貫所在藩郡,令選明幹僚吏,當其訴訟
如獄不滯留,人無枉撓,明具聞奏,量與甄獎。」
公元941年
內外官當贖之法,、唐皆無定制,多示優容,或因時分輕重
晉天福六年五月尚書刑部員外郎李象請:「今後凡是散官不計高低,若犯罪不得當贖,亦不得上請詳定覆奏
內外文武官,有品官自從品官法,無品官有散試官者,應內外帶職廷臣賓從有功將校等,並請同九品官例。
京都巡使及諸道州府衙前職員內外雜任鎮將等,並請準律,不得上請當贖。
其巡司馬步司判官,雖有曾歷品官者,亦請同流外職
準律
杖罪以下,依決罰例,徒罪以上,仍依當贖法。
至周顯德五年七月新定刑統》:「今後定罪,諸道行軍司馬節度副使副留守,準從五品官例;諸道兩使判官防御團練副使,準從六品官例;節度掌書記、團判官兩蕃營田等使判官,準從七品官例;諸道推巡及軍事判官,準從八品官例;諸軍將校內諸司使使副供奉殿直臨時奏聽敕旨
由是內外品官當贖之法,始有定制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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