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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卷 (自动笺注)
第三刑法
古之聖人為人父母莫不制禮以崇敬,立刑以明威防閑未然,懼爭心之將作也。
故有輕重三典之異,宮墨五刑之差,度時而施宜,因事以議制
大則陳之原野,小則肆諸市朝,以御奸宄,用懲禍亂
興邦致理,罔有弗由於此者也。
淳樸既消,澆偽斯起,刑增為九,章積三千,雖有凝脂次骨之峻,而錐刀之末,盡爭之矣。
自漢迄隋,世有增損,而罕能折衷
隋文帝參用、齊舊政,以定律令,除苛慘之法,務在寬平
比及晚年,漸亦滋虐。
煬帝忌刻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於亡。
公元624年
高祖初起義師太原,即布寬大之令。
百姓苦隋苛政,競來歸附。
旬月之間,遂成帝業
既平京城約法為十二條。
惟制殺人劫盜背軍叛逆者死,餘並蠲除之。
受禪,詔納言劉文靜當朝通識之士,因開皇律令損益之,盡削大業所用煩峻之法。
又制五十三條格,務在寬簡,取便於時
尋又敕尚書左僕射裴寂尚書右僕射蕭瑀大理卿崔善為給事中敬業中書舍人劉林甫顏師古孝遠涇州別駕靖延、太常丞孝烏、隋大理丞房軸、上將參軍李桐客太常博士徐上機等,撰定律令大略開皇為准。
于時諸事始定,邊方尚梗,救時之弊,有所未暇,惟正五十三條格,入於新律,餘無所改。
至武德七年五月奏上,乃下詔曰:
古不云乎,「萬邦之君,有典有則
」故九疇之敘,興于世,兩觀之法,大備隆周
所以禁暴懲奸,弘風闡化安民立政,莫此為先。
戰國紛擾,恃詐任力,苛制煩刑於茲競起
秦並天下,隳滅禮教恣行酷烈害虐蒸民宇內騷然,遂以顛覆
漢氏撥亂,思易前軌雖復從約法,蠲削嚴刑尚行菹醢之誅,猶設錙銖之禁。
字民之道,實有未弘,刑措之風,以茲莫致。
爰及魏、晉,流弊相沿寬猛乖方綱維失序
下淩上替,政散民凋。
皆由法令湮訛,條章混謬。
自斯以後宇縣瓜分戎馬交馳未遑典制
有隋之世,雖云厘革然而損益不定疏舛尚多,品式章程,罕能甄備。
加以微文曲致,覽者惑其淺深,異例同科,用者殊其輕重,遂使奸吏巧詆任情與奪愚民妄觸,動陷羅網,屢聞厘革,卒以無成
膺期受籙甯濟區宇永言至治,興寐為勞。
千年墜典,拯百王之餘弊,思所以正本澄源,式清流末,永垂憲則,貽範後昆
爰命群才修定科律
今古異務文質不同喪亂之後,事殊曩代應機適變救弊斯在。
是以斟酌繁省,取合時宜矯正差遺,務從體要
迄茲曆稔撰次始畢,宜下四方即令頒用。
庶使吏曹簡肅無取懸石之多;奏讞平允,靡競錐刀之末
勝殘去殺,此焉非遠。
於是頒行天下
公元626年
太宗即位,又命長孫無忌房玄齡學士法官更加厘改
戴胄魏徵又言舊律令重,于時絞刑之屬五十條。
死罪,斷其右趾,應死者多蒙全活
太宗尋又湣其受刑之苦,謂侍臣曰:「前代不行肉刑久矣,今忽斷人右趾,意甚不忍
諫議大夫王珪對曰:「古行肉刑以為輕罪
陛下死刑之多,設斷趾之法,格本合死,今而獲生
刑者幸得全命,豈憚去其一足
且人之見者,甚足懲誡
」上曰:「本以為寬,故行之。
然每聞惻愴不能忘懷
」又謂蕭瑀陳叔達等曰:「朕以死者不可再生,思有矜湣,故簡死罪五十條,從斷右趾
朕復念其受痛,極所不忍。
叔達等咸曰:「古之肉刑乃在死刑之外。
陛下死刑之內,改從斷趾便是以生易死,足為寬法
」上曰:「朕意以為如此,故欲行之。
又有上書言此非便,公可更思之。
其後王法曹參軍裴弘獻又駁律令不便於時者四十餘事,太宗參掌刪改之。
弘獻於是玄齡建議以為古者五刑,刖居其一。
肉刑廢,制為死、流、杖、笞凡五等,以備五刑
今復設刖足,昌為六刑。
減死在於寬弘,加刑又加煩峻
乃與八座議奏聞,於是又除斷趾法,改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又舊條疏兄弟分後,廕不相及連坐俱死,祖孫配沒
會有同州人房強,弟任統軍岷州,以謀反伏誅,強當從坐
太宗錄囚徒,憫其將死,為之動容
顧謂侍臣曰:「刑典仍用,蓋風化未洽之咎。
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
更彰朕之不德也。
用刑之道,當審事理輕重然後加之以刑罰
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誅,非所恤刑重人命也。
然則反逆有二:一為興師動眾,一為惡言犯法
輕重有差,而連坐皆死,豈朕情之所安哉
」更令百僚詳議
於是玄齡等復定議曰:「案禮,孫為王父屍。
案令,祖有廕孫之義。
然則祖孫親重兄弟屬輕,應重反流,合輕翻死,據禮論情,深為未愜
定律祖孫兄弟緣坐,俱配沒
其以惡言犯法不能為害者,情狀稍輕,兄弟免死,配流為允。
」從之。
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公元620年
玄齡等遂與法司定律五百條,分為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鬥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
有笞、杖、徒、流、死,為五刑
笞刑五條,自笞十至五十;杖刑五條,自杖六十至杖一百;徒刑五條,自徒一年遞加半年至三年流刑三條自流二千里,遞加五百里,至三千里;死刑二條:絞、斬。
大凡二十等。
又有議請贖當免之法八:一曰議親,二曰議故,三曰議賢,四曰議能,五曰議功,六曰議貴,七曰議賓,八曰議勤
八議者,犯死罪者皆條所坐及應議之狀奏請議定奏裁
流罪已下,減一等
官爵五品已上,及皇太子妃大功已上親,應議者周以上親,犯死罪上請
流罪已下,亦減一等
七品上官,及官爵得請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流罪已下,各減一等
若應議請減及九品上官,若官品得減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孫,犯流罪已下,聽贖。
其贖法:笞十,贖銅一斤遞加一斤,至杖一百,則贖銅十斤
自此已上,遞加十斤,至徒三年,則贖銅六十斤。
流二千里者,贖銅八十斤;流二千五百里者,贖銅九十斤;流三千里者,贖銅一百斤。
絞斬者,贖銅一百二十斤。
又許以官當罪。
官當徒者,五品上犯私罪者,一官當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當徒一年
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
官當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仍各解見任
除名者,比徒三年
免官者,比徒二年
所居官者,比徒一年
又有十惡之條: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謀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
其犯十惡者,不得議請之例。
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廢疾,犯流罪以下,亦聽贖。
八十已上、十歲以下篤疾,犯反逆殺人死者上請,盜及傷人,亦收贖,餘皆勿論
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
隋代舊律,減大辟者九十二條,減流入徒者七十一條。
其當徒之法,唯奪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
凡削煩去蠹,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
公元637年
定令一千五百九十條,為三十卷
貞觀十一年正月,頒下之。
又刪武德貞觀已來敕格三千餘件,定留七百條,以為十八卷,留本司施行
斟酌今古除煩去弊,甚為寬簡便於人者。
尚書省諸曹為之目,初為七卷
其曹之常條,但留本司者,別為《留司格一卷
編錄當時制敕,永為法則,以為故事
貞觀格》十八卷房玄齡刪定
《永徽留司格十八卷,《散頒格七卷長孫無忌刪定永徽中,又令源直心刪定,惟改易官號曹局之名,不易篇目
《永徽留司格後本》,劉仁軌刪定
垂拱留司格六卷,《散頒格三卷裴居道刪定
太極格》十卷岑羲刪定
開元前格》十卷姚崇刪定
開元後格》十卷宋璟刪定
皆以尚書省二十四司篇目
凡式三十有三篇,亦以尚書省列曹秘書太常司農光祿太僕太府少府監門宿衛計帳名其篇目,為二十卷
《永徽式》十四卷,《垂拱》、《神龍》、《開元式》並二十卷,其刪定格令同。
太宗又制在京見禁囚,刑部每月一奏從立春至秋分不得奏決死刑
大祭祀及致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晴、夜未明、斷屠日月及假日,並不得奏決死刑
其有赦之日,武庫令金雞及鼓于宮城門外之右,勒集囚徒于闕前,撾鼓千聲訖,宣詔而釋之。
赦書頒諸州,用絹寫行下
系囚之具,有枷、杻鉗、鎖,皆有長短廣狹之制,量罪輕重節級用之。
其杖皆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
訊囚杖,大頭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
常行杖,大頭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
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半。
其決笞者,腿分受。
決杖者,背、腿、臀分受。
及須數等拷訊者,亦同。
拷囚不過三度總數不得過二百。
杖罪已下,不得過所犯之數。
斷罪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
稱加者,就重次;稱減者,就輕次。
惟二死三流,同為一減不得至於死。
斷獄而失於出入者,以其罪罪之。
失入者,各減三等失出者,各減五等
初,太宗古者斷獄,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乃詔大辟罪,中書門下五品上及尚書等議之。
其後河內人李好德,風疾瞀亂有妖妄之言,詔按其事。
大理丞張蘊古奏,好德癲病有征,法不當坐。
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劾蘊古相州,好德之兄厚德,為其刺史,情在阿縱奏事不實
太宗曰:「吾常禁囚於獄內,蘊古與之弈棋,今復阿縱好德,是亂吾法也。
」遂斬於東市
既而悔之。
交州都督盧祖尚,以忤旨斬於朝堂,帝亦追悔
下制,凡決死刑,雖令即殺,仍三覆奏。
尋謂侍臣曰:「人命,一死不可再生
昔世充殺鄭頲既而悔之,追止不及
史取財不多,朕怒殺之,後亦尋悔,皆由思不審也。
比來決囚,雖三覆奏,須臾之間,三奏便訖,都未得思,三奏何益?
自今已後,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諸州三覆奏。
古者行刑,君為徹樂減膳
朕今庭無常設之樂,莫知何徹,然對食即不啖酒肉
自今已後,令與尚食相知,刑人日進酒肉。
內教坊太常,並宜停教。
曹司斷獄,多據律文,雖情在可矜,而不敢違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
自今門下覆理,有據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錄狀奏。
自是全活者甚眾。
五覆奏,以決前一日二日覆奏,決日又三覆奏。
犯惡逆者,一覆而已,著之於令。
公元640年
太宗既誅張蘊古之後法官出罪為誡,時有失入者,又不加罪焉,由是刑網頗密。
帝嘗問大理卿劉德威曰:「近來刑網稍密,何也?
德威對曰:「律文失入三等失出五等
失入無辜失出則便獲大罪,所由吏皆深文
太宗然其言。
由是失於出入者,令依律文斷獄者漸為平允
十四年,又制流罪三等,不限以里數,量配邊惡之州。
其後雖存寬典,而犯者漸少。
公元649年
高宗即位,遵貞觀故事,務在恤刑
嘗問大理卿唐臨獄系囚之數,對曰:「見囚五十餘人,惟二人合死。
」帝以囚數全少怡然形於顏色
永徽初,敕太尉長孫無忌司空李勣左僕射于志寧右僕射行成侍中高季輔黃門侍郎宇文節柳奭右丞段寶玄太常少卿令狐德棻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劉燕客給事中趙文恪中書舍人李友益、少府行實大理丞元紹太府丞王文端、刑部郎中賈敏行等共撰律令格式
舊制不便者,皆隨刪改
遂分格為兩部曹司常務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為《散頒格》。
其《散頒格下州縣,《留司格》但留本司行用焉。
三年,詔曰:「律學未有定疏,每年所舉明法,遂無憑准
宜廣召解律人義疏奏聞
仍使中書門下監定
於是太尉趙國公無忌司空英國公勣尚書左僕射太子少師監修國史燕國公志寧銀青光祿大夫刑部尚書唐臨太中大夫大理卿段寶玄朝議大夫尚書右丞劉燕客朝議大夫御史中丞賈敏行等參撰律疏》,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頒於天下
自是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
永徽五年五月,上謂侍臣曰:「獄訟繁多,皆由刑罰枉濫,故曰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
末代斷獄之人,皆以苛刻為明,是以秦氏網密秋荼,而獲罪者眾。
今天無事四海乂安欲與共行寬政
今日刑罰得無枉濫乎?
無忌對曰:「陛下欲得刑法寬平臣下不識聖意
法弊來已久,非止今日
若情在體國,即共號癡人,意在深文,便稱好吏。
所以罪雖合杖,必欲遣徒,理有可生,務入於死,非憎前人陷於死刑
陛下矜而令放,法司亦宜固請,但陛下喜怒不妄加於人,刑罰自然適中
」上以為然。
永徽六年七月,上謂侍臣曰:「律通比附,條例太多
左僕射志寧對:「舊律多比附斷事,乃稍難解
科條極眾,數至三千。
隋日再定,惟留五百。
事類相似者,比附科斷
今日所停,即是參取隋律修易。
條章既少,極成省便。」
公元662年
龍朔二年改易官號,因敕司刑太常伯源直心、少常伯李敬玄司刑大夫文禮重定格式,惟改曹局之名,而不易篇第
麟德二年奏上
至儀鳳中官號復舊,又敕左僕射劉仁軌右僕射戴至德侍中張文瓘中書令李敬玄右庶子郝處俊黃門侍郎來恆左庶子高智周右庶子李義琰吏部侍郎裴行儉馬載兵部侍郎德昭裴炎工部侍郎李義琛刑部侍郎張楚金部郎中盧律師刪緝格式
儀鳳二年二月九日撰定奏上
先是詳刑少卿趙仁本撰《法例三卷,引以斷獄時議亦為折衷
高宗覽之,以為煩文不便
因謂侍臣曰:「律、令、格、式,天下通規,非朕庸虛所能創制
並是武德之際,貞觀已來,或取定宸衷參詳眾議條章備舉軌躅昭然臨事遵行,自不能盡。
何為更須作例,致使觸緒多疑
計此因循,非適今日,速宜改轍不得更然。
自是,《法例》遂廢不用
則天朝,初欲大收人望
垂拱初年,令熔銅為匭,四面置門,各依方色,共為一室
東面名曰延恩匭,上賦頌及許求官爵封表投之。
南面招諫匭有言時政得失直言諫諍者投之。
西面申冤匭,有得冤濫者投之。
北面通玄匭,有玄象災變軍謀秘策者投之。
每日置之於朝堂,以收天下表疏
既出之後不逞之徒,或至攻訐陰私謗訕朝政者。
後乃令中書門下一人,專監其所投之狀,仍責識官,然後進封,行之至今焉。
則天又敕內史裴居道夏官尚書岑長倩鳳閣侍郎韋方質刪定官袁智弘十餘人刪改格式,加計帳及勾帳式,通舊式成二十卷
又以武德已來垂拱前詔便於時者,編為《新格二卷則天自製序。
二卷之外,別編六卷,堪為當司行用,為《垂拱留司格》。
韋方質詳練法理,又委其事于咸陽王守慎,又有經理之才,故《垂拱格》、《式》,議者稱為詳密
律令惟改二十四條,又有不便者,大抵依舊
然則天嚴于用刑,屬徐敬業作亂,及豫、兵起之後,恐人心動搖欲以威制天下,漸引酷吏深文,以案刑獄
長壽年有上封事言嶺表流人陰謀逆者,乃遣司刑評事萬國俊監察御史就案之,若得反狀斬決
國俊廣州,遍召流人,擁之水曲以次加戮。
三百餘人一時並命然後鍛煉曲成反狀
乃更誣奏云:「諸道流人,多有怨望
若不推究,為變不遙。
則天深然其言。
又命攝監察御史劉光業王德壽、鮑思恭、王處貞、屈貞筠,分往劍南黔中安南嶺南六道按鞫流人
光業所在殺戮
光業九百人德壽七百人,其餘少者不減數百人
亦有雜犯遠年流人,亦枉及禍焉。
周興來俊臣相次受制推究大獄
乃于都城麗景門內,別置推事使院時人謂之「新開獄」。
俊臣又與侍御史侯思止王弘義郭霸李敬仁、評事康暐衛遂忠招集告事數百人,共為羅織,以陷良善
前後枉遭殺害者,不可勝數
又造《告密羅織經》一卷,其意旨網羅前人織成反狀
俊臣鞫囚無問輕重,多以醋灌鼻。
禁地牢中,或盛之於甕,以火圍繞炙之。
兼絕其糧餉,至有抽衣絮以啖之者
其所作大枷,凡有十號一曰百脈,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膽,六曰實同反,七曰反是實,八曰死豬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
又令寢處糞穢,備諸苦毒
有制寬宥囚徒俊臣必先獄卒盡殺重罪然後宣示
是時海內懾懼道路以目
麟台正字陳子昂上書曰:
臣聞古之御天下者,其政有三:王者化之,用仁義也;者威之,任權智也;強國脅之,務刑罰也。
是以化之不足然後威之,威之不足然後刑之。
至於刑,則非王者之所貴矣。
況欲光宅天下,追功上皇專任刑殺以為威斷可謂策之失者也。
臣伏陛下聖德聰明遊心太古,將制靜宇宙保乂黎民發號施令,出於誠慊
天下蒼生莫不懸望聖風,冀見神化道德為政,將侍于陛下矣。
臣聞之,聖人出,必有驅除蓋天人之符,應休命也。
日者東南微孽,敢謀亂常
陛下順天行誅罪惡咸伏,豈非天意欲彰陛下威武之功哉!
執事不察天心以為人意,惡其首亂唱禍,法合誅屠將息奸源,窮其黨與
遂使陛下大開詔獄重設嚴刑,冀以懲奸,觀於天下
逆党親屬及其交遊,有涉嫌疑,辭相連及,莫不窮捕考校枝葉蟠拿
大或流血,小御魑魅
有奸熒惑,乘險相誣,糾告疑似冀圖爵賞,叫于闕下者,日有數矣。
于時朝廷徨徨,莫能自固海內傾聽,以相驚恐
陛下仁慈,憫其危懼,賜以恩詔,許其大功已上,一切勿論
人時獲泰,謂生再造
愚臣竊以忻然,賀陛下聖明得天之機也。
不謂議者異見,又執前圖比者刑獄紛紛復起
陛下深思天意,以順休期,尚以督察為理威刑為務,使前者之詔,不信於人。
愚臣昧焉,竊恐非五帝三王伐罪吊人之意也。
臣竊觀當今天下百姓思安久矣。
曩屬北胡侵塞,西戎寇邊兵革相屠,向曆十載。
關、河自北,轉輸幽、燕;、蜀之西,馳騖湟、海。
當時天下疲極矣!
重以大兵之後,屬遭凶年,流離饑餓死喪略半。
幸賴陛下以至聖之德,撫寧兆人邊境獲安中國無事陰陽大順年穀累登,天下父子,始得相養矣。
揚州構禍,殆有五旬,而海中晏然纖塵不動,豈非天下蒸庶凶亂哉?
以此卜之,百姓思安久矣。
陛下不務玄默,以救疲民,而又任威刑以失其望,欲以察察為政,肅理寰區
愚臣暗昧,竊有大惑
且臣聞刑者,政之末節也。
先王禁暴厘亂,不得已而用之。
今天下幸安,萬物思泰,陛下乃以末節之法,察理平人愚臣以為適變隨時之義也。
頃年以來,伏見諸方告密
囚累百千輩。
大抵所告,皆以揚州為名,及其窮竟,百無一實
陛下仁恕,又屈法容之,傍訐他事,亦為推劾
遂使奸臣之党,快意相讎睚眥之嫌,即稱有密。
一人被告百人滿獄。
使者推捕,冠蓋如市。
或謂陛下一人而害百人天下喁喁,莫知寧所
公元677年
臣聞自非聖人不有外患,必有內憂物理自然也。
不敢古遠言之,請指隋而說。
臣聞長老云:隋之末世天下猶平。
煬帝不恭窮毒威武,厭居皇極,自總元戎,以百萬之師,觀兵遼海天下騷然矣。
遂使楊玄感不臣之勢,有大盜之心,欲因人謀,以竊皇業
稱兵中夏,將據洛陽,哮寔之勢傾宇宙矣。
然亂未逾月,而頭足異處
何者
天下之弊,未有土崩蒸人之心,猶望樂業
煬帝不悟,暗忽人機。
以為元惡既誅,天下巨猾也,皇極之任可以刑罰理之。
遂使兵部尚書樊子蓋專行屠戮大窮黨與海內豪士無不罹殃。
遂至殺人如麻流血成澤,天下靡然為亂矣。
於是蕭銑硃粲起于荊南李密竇建德亂于河北
四海雲搖,遂並起而亡隋族矣。
豈不哀哉
長老至今談之,委曲如是
三代殷興亡,已下至、漢、魏、晉理亂莫不皆以毒刑而致敗壞也。
大獄一起不能無濫。
何者
刀筆之吏,寡識大方斷獄能者,名在急刻
文深網密,則共稱至公,爰及人主,亦謂其奉法
於是利在殺人,害在平恕,故獄吏相誡,以殺為詞。
非憎於人也,而利在己。
故上以希人主之旨,以圖榮身之利。
徇利既多,則不能無濫,濫及良善,則淫刑逞矣。
夫人莫不自愛其身,陛下以此察之,豈非無濫矣!
冤人籲嗟感傷和氣和氣悖亂群生癘疫水旱隨之,則有凶年
人既失業,則禍亂之心怵然而生矣。
頃來亢陽愆候,雲而不雨,農夫釋耒瞻望嗷嗷豈不由陛下之有聖德而不降澤於人也?
儻旱遂過,廢于時種,今年稼穡,必有損矣。
陛下可不承天意,以澤恤人?
臣聞古者明王重慎刑罰,蓋懼此也。
《書》不雲乎,「與其不辜,寧失不經
陛下奈何堂堂之聖,猶務強國之威。
愚臣竊為陛下不取
愚人安則樂生,危則思變。
故事有招禍,法有起奸
大獄未休,支黨日廣天下疑惑相恐無辜人情之變,不可不察
漢武帝時巫蠱獄起,江充行詐作亂京師至使太子奔走兵交宮闕無辜被害者以萬千數。
當時劉宗覆滅矣,賴武帝壺關三老上書幡然感悟,夷江充三族,餘獄不論天下少以安耳。
讀書至此未嘗不為戾太子流涕也。
古人云:「前事不忘,後事之師
」伏願陛下念之。
今臣不避湯鑊之罪,以螻蟻之命,輕觸宸嚴
非不惡死而貪生也,誠以負陛下恩遇,以微命蔽塞聰明,亦非敢欲陛下頓息嚴刑,望在恤刑耳。
乞與三事大夫,圖其可否
往者不可諫,來者猶可追,無以臣微而忽其奏,天下幸甚
疏奏不省
司刑少卿徐有功常駁酷吏所奏,每日與之廷爭得失,以雪冤濫,因此全濟者亦不可勝數,語在《有功傳》。
俊臣弘義伏誅刑獄稍息
前後宰相王及善姚元崇硃敬則等,皆言垂拱已來身死破家者,皆是枉濫則天頗亦覺悟
於是監察御史魏靖上言曰:
臣聞國之綱紀在乎生殺
周興來俊臣丘神勣萬國俊王弘義侯思止郭弘霸李敬仁、彭先覺王德壽、張知默者,即堯年四凶矣。
恣騁愚暴,縱虐含毒讎嫉在位安忍朝臣,罪逐情加,刑隨意改。
其時也,囚囹如市,朝廷以目。
既而素虛不昧冤魂有托,行惡其報,禍淫可懲,具嚴天刑,以懲亂首
竊見來俊臣身處極法者,以其羅織良善屠陷忠賢籍沒以勸將來顯戮謝天下。
臣又聞之道路上至聖主,傍洎貴臣明明知有羅織之事矣,俊臣既死,推者獲功,胡元禮超遷裴談顯授中外稱慶朝廷載安
破其黨者,即能賞不逾時;被其陷者,豈可淹之累歲
且稱反徒,須得反狀
惟據片辭,即請行刑,拷楚妄加,款答何限
徐有功寬平而見忌,斛瑟羅以妓女而受拘,中外具知,枉直斯在,藉以為喻,其餘可詳。
臣又聞之,郭弘霸自刺而唱快,萬國俊被遮而遽亡。
霍獻可臨終,膝拳于項;李敬仁將死,舌至於臍。
皆眾鬼滿庭,群妖橫道,惟徵集應,若響隨聲。
備在人謠,不為虛說伯有晝見,殆無以過。
此亦羅織之一據也。
以至愚,不識大體儻使平反者數人,眾共詳覆來俊臣等所推大獄,庶鄧艾獲申於今日,孝婦不濫于昔時,恩渙一流天下幸甚
疏奏制令來俊臣丘神勣等所推鞫人身死籍沒者,令三司重推勘,有冤濫者,並皆雪免
公元705年
中宗神龍元年,制以故司僕少卿徐有功執法平恕追贈越州都督特授一子官。
又以丘神勣來子珣、萬國俊周興來俊臣魚承曄、王景昭索元禮傅遊藝王弘義張知默、裴籍、焦仁亶侯思止郭霸李敬仁、皇甫文備陳嘉言劉光業王德壽、王處貞、屈貞筠鮑思恭二十三人,自垂拱已來枉濫殺人所有官爵,並令追奪
天下稱慶
時既改易,制盡依貞觀永徽故事
中書令韋安石禮部侍郎祝欽明尚書右丞蘇瑰兵部郎中狄光嗣等,刪定垂拱格》後至神龍元年已來制敕,為《散頒格七卷
刪補舊式,為二十卷,頒於天下
景雲初睿宗又敕戶部尚書岑羲中書侍郎陸象先右散騎常侍徐堅右司郎中唐紹刑部員外郎邵知與、刪定官大理寺丞義海右衛長史張處斌、大理評事名播左衛府倉曹參軍思貞刑部主事閻義顓凡十人刪定格、式、律、令。
太極元年二月奏上,名為《太極格》。
公元715年
開元初玄宗黃門監盧懷慎紫微侍郎刑部尚書李乂紫微侍郎蘇頲紫微舍人呂延祚給事中魏奉古大理評事高智同州韓城縣璡、瀛州司法參軍閻義顓等,刪定格、式、令,至三年三月奏上,名為《開元格》。
六年玄宗又敕吏部侍郎侍中宋璟中書侍郎蘇頲尚書左丞盧從願吏部侍郎裴漼慕容珣戶部侍郎楊滔中書舍人劉令植大理司直高智幽州司功參軍璡等九人刪定律、令、格、式,至七年三月奏上
律、令、式仍舊名,格曰《開元後格》。
十九年侍中裴光庭中書令蕭嵩,又以格後制敕行用之後,頗與格文相違,於事非便,奏令所司刪撰《格後長行敕》六卷,頒於天下
二十二年戶部尚書李林甫又受詔改修格令
林甫中書令,乃與侍中牛仙客御史中丞王敬從,與明法之官左武衛胄曹參軍崔見、衛州司戶參軍中書陳承信、酸棗刑部俞元杞等,共加刪緝舊格、式、律、令及敕,總七千二十六條。
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條於事非要,並刪之。
二千一百八十條隨文損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條仍舊不改。
總成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開元新格十卷
又撰《格式律令事類四十卷以類相從便於省覽
二十五年九月奏上,敕于尚書都省寫五十本,發使散於天下
其年刑部斷獄天下死罪惟有五十八人
大理少卿徐嶠上言大理獄院,由來相傳殺氣太盛,鳥雀不棲,至是有鵲巢其樹。
於是百僚幾至刑措上表陳賀
玄宗宰相變理法官平允之功,封仙客邠國公林甫晉國公刑部大理官賜帛二千匹。
自明慶至先天六十年間,高宗寬仁,政歸宮閫
則天女主猜忌,果于殺戮宗枝大臣,鍛于酷吏至於移易宗社,幾亡李氏
神龍之後後族幹政景雲繼立歸妹怙權
元之際,刑政賞罰,斷於宸極,四十餘年,可謂太平矣。
塚臣懷邪邊將內侮乘輿幸于巴、儲副立于朔方,曾未逾年,載收京邑書契以來未有克復宗社若斯之速也。
兩京衣冠,多被脅從,至是相率待罪闕下
執事者務欲峻刑以取威,盡誅其族,以令天下
議久不定,竟置三司使,以御史大夫京兆尹李峴兵部侍郎呂諲戶部侍郎御史中丞崔器刑部侍郎御史中丞韓擇木大理卿嚴向五人為之。
初,西京文武官陸大鈞等陷賊來歸崔器草儀,盡令免冠徒跣撫膺號泣,以金吾府縣人吏圍之,於朝謝罪收付大理京兆府獄系之。
陳希烈大臣至者數百人,又令朝堂徒跣如初宰相苗晉卿崔圓李麟百僚同視,以為棄辱宣詔以責之。
朝廷又以負罪者眾,獄中不容,乃賜楊國忠宅鞫之。
希旨深刻,而擇木無所是非,獨李峴力爭之,乃定所推之罪為六等,集百僚尚書省議之。
肅宗方用刑名公卿唯唯署名而已
於是河南尹達奚珣三十九人以為罪重,與從共棄。
十一人,於子城西伏誅
陳希烈張垍郭納獨孤朗七人,於大理寺獄賜自盡
達奚摯、張岯、李有孚劉子英、冉大華二十一人,於京兆府門決重杖死。
大理卿張均引至獨柳樹下刑人處,免死配流合浦郡,而達奚珣韋恆乃至腰斬
先是慶緒相州史思明高秀岩等皆送款請命肅宗各令復位,便領所管,至是懼不自安,各率其黨叛。
其後三司用刑,連年不定流貶相繼
王璵為相,素聞物議,請下詔自今已後三司推勘未畢者,一切放免大收人望
蕭華魏州歸國,嘗話於朝云:「初河北官聞國家宣詔放陳希列等脅從一切不問,各令復位,聞者悔歸國之晚,舉措自失
後聞希烈等死,皆相賀得計無敢歸者。
於是河北將吏人人益堅,大兵不解。」
後有毛若虛敬羽之流,皆深酷割剝,驟求權柄殺人逞刑厚斂資國
六七年間,大獄相繼州縣之內,多是貶降人。
肅宗復聞三司多濫,嘗悔云:「朕為三司所誤,深恨之。
」及彌留之際,以元載為相,乃詔天下降人一切放歸
公元762年
代宗寶應元年回紇史朝義戰,勝,擒其將士妻子老幼四百八十人
上以婦人雖為賊家口,皆是良家子女,被賊逼略惻然湣之,令萬年縣勝業佛寺安置,給糧料
若有親屬認者,任還之;如無親族者,任其所適,仍給糧遞過
於是人情莫不感戴忻悅
大曆十四年六月一日,德宗御丹鳳樓大赦
赦書節文:「律、令、格、式條目有未折衷者,委中書門下簡擇理識通明官共刪定
至德已來制敕,或因人奏請,或臨事頒行差互不同使人疑惑中書門下刪定官詳決,取堪久長行用者,編入格條
三司使准式御史中丞中書舍人給事中一人為之,每日朝堂受詞推勘處分
建中二年,罷刪定格令使並三司使
先是,以中書門下刪定格令使,又以給事中中書舍人御史中丞三司使
至是中書門下奏請復舊,以刑部御史臺大理寺為之。
格令刑部刪定
元和四年九月敕:「刑部大理決斷系囚過為淹遲,是長奸幸
自今已後大理寺檢斷不得過二十日,刑部覆下,不得過十日。
刑部覆有異同,寺司重加不得過十五日,省司量覆不得本日
如有牒外州節目及於京城內勘,本推即日以報。
牒到後計日數,被勘司卻報不得過五日。
仍令刑部具遣牒及報牒月日牒報都省分察使,各准敕文勾舉糾訪。」
公元811年
六年九月富平縣梁悅,為父殺仇人秦果,投縣請罪
敕:「復仇殺人固有彝典
以其申冤請罪視死如歸,自詣公門發於天性
志在徇節,本無求生之心,寧失不經,特從減死之法。
宜決一百,配流循州
職方員外郎韓愈獻議曰:
伏奉今月五日敕:復仇,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征令則殺人者死。
禮法二事,皆王教之端,有此異同,必資論辯,宜令都省集議聞奏者。
伏以子復父仇,見於春秋》,見於禮記》,又見於《周官》,又見於諸子史,不可勝數未有非而罪之者也。
最宜詳於律,而律無其條,非闕文也。
以為不許復仇,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復仇,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端矣。
夫律雖本于聖人,然執而行之者有司也。
經之所明者,制有司也。
丁甯其義於經,而深沒其文於律者,其意將使法一斷於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
《周官》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
」義,宜也,明殺人不得其宜者,子得復仇也。
百姓相仇者也。
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
」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
又《周官》曰:「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
」言將復仇必先言於官,則無罪也。
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
有司之守,憐孝子之心,示不自專訪議群下
臣愚以為復仇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
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稱,可議於今者;或為官吏所誅,如《公羊》所稱,不可於今者。
又《周官》所稱,將復仇,先告於士則無罪者。
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於官,未可以為於今也。
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例
宜定其制曰凡有復父仇者,事發,具其事由,下尚書省集議奏聞
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指矣。
公元818年
元和十三年八月鳳翔節度使鄭余慶詳定《格後敕》三十卷右司郎中崔郾六人修上
其年,刑部侍郎許孟容蔣乂奉詔刪定,復勒成三十卷
刑部侍郎劉伯芻考定如其舊卷。
公元821年
長慶元年五月御史中丞牛僧孺奏:「天下刑獄苦於淹滯,請立程限
大事大理寺限三十五日詳斷畢,申刑部,限三十日聞奏
中事大理寺三十日刑部二十五日
小事大理寺二十五日刑部二十日
一狀所犯十人以上,所斷罪二十件以上,為大。
所犯六人以上,所斷罪十件以上,為中。
所犯五人以下,所斷罪十件以下,為小。
其或所抵罪狀並所結刑名並同者,則雖人數甚多,亦同一人之例。
違者罪有差
二年四月刑部員外郎孫革奏:「京兆府雲陽縣人張蒞,欠羽林官騎康憲錢米
憲征之,蒞承醉拉憲,氣息將絕。
憲男買得,年十四,將救其父。
以蒞角牴力人不敢捴解,遂持木鍤擊蒞之首見血,後三日致死者。
准律,父為人所毆,子往救,擊其人折傷,減凡鬥三等
至死者,依常律。
即買得救父難是性孝,非暴;擊張蒞是心切,非凶。
髫丱之歲,正父子之親,若非聖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
王制》稱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親以權之,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
春秋》之義,原心定罪
周書所訓,諸罰有權。
今買得生皇風,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聖慈
職當讞刑合分善惡
」敕:「康買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雖殺人當死,而為父可哀
若從沉命之科,恐失原情之義,宜付法司減死罪一等。」
公元833年
大和七年十二月刑部奏:「先奉敕詳定大理丞謝登《新編格後敕》六十卷者。
臣等據謝登所進,詳諸理例,參以格式,或事非久要,恩出一時,或前後差殊,或書寫錯誤,並已落下改正訖。
去繁舉要,列司分門,都為五十卷
伏請宣下施行
」可之。
八年四月,詔應犯輕罪人,除情狀巨蠹,法所難原者,其他過誤罪愆,及尋常公事違犯不得鞭背
太宗故事也。
俄而京兆尹韋長奏:「京師浩穰奸豪所聚
終日懲罰抵犯猶多,小有寬容,即難禁戢。
若恭守敕旨,則無以肅清;若臨事用刑,則有違詔使
伏望依前輕重處置
」從之。
公元839年
開成四年兩省詳定刑法格》一十卷敕令施行
公元841年
會昌元年九月庫部郎中知制誥紇幹泉等奏:「准刑部奏,犯贓五品已上,合抵死刑,請准獄官令死於家者,伏請永為定格
」從之。
大中五年四月刑部侍郎劉彖等奉敕修《大中刑法總要格後敕》六十卷,起貞觀二年六月二十日至大中五年四月十三日,凡二百二十四年雜敕,都計六百四十六門,二千一百六十五條。
七年五月左衛倉曹參軍張戣進《大中刑法統類一十二卷,敕刑部詳定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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