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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 (自动笺注)
後漢書第一 律曆上 律準候氣
古之人論數也,曰:「物生而後有象,像而後有滋,滋而後有數」。
然則天地初形,人物既著,則筭數之事生矣。
記稱大橈甲子[1]隸首作數[2]
二者既立,以比日[3],以管萬事
夫一、十、百、千、萬,所同用也;律、度、量、衡、歷,其別用也。
體有長短,檢以度[4];物有多少,受以量[5];量有輕重,平以權衡[6];聲有清濁,協以律呂三光運行,紀以歷數然後幽隱之情,精微之變,可得而綜也[7]
公元前48年
漢興北平侯張蒼首治律歷
孝武正樂,置協律之官
至元始中,博徵通知鐘律者,考其意義羲和劉歆典領條奏前史班固以為志。
元帝時郎中京房字君明,知五聲之音,六律之數。
上使太子太傅韋玄成、字少翁諫議大夫章,雜試問樂府
對:「受學小黃焦延壽
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陽下生陰,陰上生陽,終於中呂,而十二律畢矣。
中呂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上下相生終於南事六十律畢矣。
十二律之變至於六十,猶八卦之變至於六十四也。
宓羲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為律法
建日冬至之聲,以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徵,南呂為羽,應鐘變宮蕤賓變徵[8]
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
故各終一日
其餘以次運行當日各自為宮,而商徵以類從[9]
禮運篇曰『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此之謂也[10]
六十律分朞之日,黃鐘冬至始,及冬至而復,陰陽寒燠風雨之占生焉。
於以檢攝羣音,考其高下,苟非草木之聲,則無不有所合。
虞書曰『律和聲』,此之謂也。」
房又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以定數。
準之狀如瑟,長丈而十三弦,隱閒九尺,以應黃鐘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畫分寸,以為六十律清濁之節。
」房言律詳於歆所奏,其術施行於史官,候部用之。
文多不悉載。
故總其本要,以續前志
律術曰:陽以圓為形,其性動。
陰以方為節,其性靜。
動者數三,靜者數二。
陽生陰,倍之;以陰生陽,四之:皆三而一。
陽生陰曰下生陰生陽曰上生。
上生不得黃鐘清濁下生不得及黃鐘之數實。
參天兩地圓蓋方覆,六耦承奇之道也。
黃鐘律呂之首,而生十二律者也[11]
相生也,皆三分損益之。
是故十二律之,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是為黃鐘之實[12]
又以二乘三約之,是為下林鐘之實。
又以四乘三約之,是為上生太蔟之實。
推此上下以定六十律之實。
以九三之,數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為法
律為寸,於準為尺。
不盈者十之,所得為分
不盈十之,所得小分
以其餘正其強弱
黃鐘,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下生林鐘
黃鐘為宮,太蔟商,林鐘徵。
一日九寸,準九尺
色育,十七萬六千七百七十六。
下生謙待。
色育為宮,未知商,謙待徵。
六日
律,八寸九分小分八微強。
準,八尺九寸萬五千九百七十三。
執始,十七萬四千七百六十二。
下生去滅。
執始為宮,時息商,去滅徵。
六日
律,八寸八分小分七大強。
準,八尺八寸萬五千五百一十六。
丙盛,十七萬二千四百一十。
下生安度
丙盛為宮,屈齊商,安度徵。
六日
律,八寸七分小分六微弱。
準,八尺七寸萬一千六百七十九。
分動,十七萬八十九。
下生
分動為宮,隨期商,歸嘉徵
六日
律,八寸六分小分四強
準,八尺六寸八千一百五十二。
質末,十六萬七千八百。
下生否與。
質末為宮,形晉商,否與徵。
六日
律,八寸五分小分二強
準,八尺五寸四千九百四十五。
大呂,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
下生夷則
大呂為宮,夾鐘商,夷則徵。
八日
律,八寸四分小分三弱。
準,八尺四寸五千五百八。
分否,十六萬三千六百五十四。
下生解形
分否為宮,開時商,解形徵。
八日
律,八寸三分小分一強
準,八尺三寸二千八百五十一。
凌陰,十六萬一千四百五十二。
下生去南。
凌陰為宮,族嘉商,去南徵
八日
律,八寸二分小分一弱。
準,八尺二寸五百一十四。
少出,十五萬九千二百八十。
下生分積。
少出為宮,爭南商,分積徵。
六日
律,八寸小分九強。
準,八尺萬八千一百六十。
太蔟,十五萬七千四百六十四。
下生南呂
太蔟為宮,姑洗商,南呂徵。
一日
律,八寸
準,八尺
未知,十五萬七千一百三十四。
下生白呂
未知為宮,南授商,白呂徵。
六日
律,七寸九分小分八強。
準,七尺九寸萬六千三百八十三。
時息,十五萬五千三百四十四。
下生結躬。
時息為宮,變虞商,結躬徵。
六日
律,七寸八分小分九少強。
準,七尺八寸萬八千一百六十六。
屈齊,十五萬三千二百五十三。
下生歸期
屈齊為宮,路時商,歸期徵。
六日
律,七寸七分小分九弱。
準,七尺七寸萬六千九百三十九。
隨期,十五萬一千一百九十。
下生未卯。
隨期為宮,形始商,未卯徵。
六日
律,七寸六分小分八強。
準,七尺六寸萬五千九百九十二。
形晉,十四萬九千一百五十五。
下生夷汗。
形晉為宮,依行商,夷汗徵。
六日
律,七寸五分小分八弱。
準,七尺五寸萬五千三百二十五。
夾鐘,十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六。
下生無射
夾鐘為宮,中呂商,無射徵。
六日
律,七寸四分小分九強。
準,七尺四寸萬八千一十八。
開時,十四萬五千四百七十。
下生閉掩。
時為宮,南中商,閉掩徵。
八日
律,七寸三分小分九微強。
準,七尺三寸萬七千八百四十一。
族嘉,十四萬三千五百一十三。
下生鄰齊。
族嘉為宮,內負商,鄰齊徵。
八日
律,七寸二分小分九微強。
準,七尺二寸萬七千九百五十四。
爭南,十四萬一千五百八十二。
下生期保。
南為宮,物應商,期保徵。
八日
律,七寸一分小分九強。
準,七尺一寸萬八千三百二十七。
姑洗,十三萬九千九百六十八。
下生應鐘
姑洗為宮,蕤賓商,應鐘徵。
一日
律,七寸一分小分一微強。
準,七尺一寸二千一百八十七。
南授,十三萬九千六百七十。
下生分烏。
南授為宮,南事商,分烏徵。
六日
律,七寸小分九大強。
準,七尺萬八千九百三十。
變虞,十三萬八千八十四。
下生遲內。
變虞為宮,盛變商遲內徵。
六日
律,七寸小分一半強。
準,七尺三千三十。
路時,十三萬六千二百二十五。
下生未育。
時為宮,離宮商,未育徵。
六日
律,六寸九分小分二微強。
準,六尺九寸四千一百二十三。
形始,十三萬四千三百九十二。
下生遲時。
形始為宮,制時商,遲時徵
五日
律,六寸八分小分三弱。
準,六尺八寸五千四百七十六。
依行,十三萬二千五百八十二。
生色育。
依行為宮,謙待商,色育徵。
七日
律,六寸七分小分三大強。
準,六尺七寸七千五十九。
中呂,十三萬一千七十二。
生執始。
中呂為宮,去滅商,執始徵。
八日
律,六寸六分小分六弱。
準,六尺六寸萬一千六百四十二。
南中,十二萬九千三百八。
上生丙盛。
南中為宮,安度商,丙盛徵。
七日
律,六寸五分小分七微弱。
準,六尺五寸萬三千六百八十五。
內負,十二萬七千五百六十七。
生分動。
內負為宮,歸嘉商,分動徵。
八日
律,六寸四分小分八強。
準,六尺四寸萬五千九百五十八。
物應,十二萬五千八百五十。
生質末。
物應為宮,否與商,質末徵。
七日
律,六寸三分小分九強。
準,六尺三寸萬八千四百七十一。
蕤賓,十二萬四千四百一十六。
上生大呂
蕤賓為宮,夷則商,大呂徵。
一日
律,六寸三分小分二微強。
準,六尺三寸四千一百三十一。
南事,十二萬四千一百五十四。
*(下)**[不]*生。
南事窮,無商、徵,不為宮。
七日
律,六寸三分小分一弱。
準,六尺三寸一千五百*(三)**[一]*十一。
盛變,十二萬二千七百四十一。
生分否。
盛變為宮,解形商,分否徵。
七日
律,六寸二分小分三*(大)**[半]*強。
準,六尺二寸七千六十四。
離宮,十二萬一千八*(百一)*十九。
上生凌陰
離宮為宮,去南商,凌陰徵。
七日
律,六寸一分小分五微強。
準,六尺一寸萬二百二十七。
制時,十一萬九千四百六十。
上生少出。
時為宮,分積商,少出徵。
八日
律,六寸小分七弱。
準,六尺萬三千六百二十。
林鐘,十一萬八千九十八。
上生太蔟
林鐘為宮,南呂商,太蔟徵。
一日
律,六寸
準,六尺
謙待,十一萬七千八百五十一。
上生未知
謙待為宮,白呂商,未知徵。
五日
律,五寸九分小分九弱。
準,五尺九寸萬七千二百一十三。
去滅,十一萬六千五百八。
生時息。
去滅為宮,結躬商,時息徵。
七日
律,五寸九分小分二弱。
準,五尺九寸三千七百八十三。
安度,十一萬四千九百四十。
上生屈齊。
安度為宮,歸期商,屈齊徵。
六日
律,五寸八分小分四*[微]*弱。
準,五尺八寸七千七百八十六。
,十一萬三千三百九十三。
上生隨期。
歸嘉為宮,未卯商,隨期徵。
六日
律,五寸七分小分六微強。
準,五尺七寸萬一千九百九十九。
否與,十一萬一千八百六十七。
上生形晉。
否與為宮,夷汗商,形晉徵。
五日
律,五寸六分小分八強。
準,五尺六寸萬六千四百二十二。
夷則,十一萬五百九十二。
上生夾鐘
夷則為宮,無射商,夾鐘徵。
八日
律,五寸六分小分二弱。
準,五尺六寸三千六百七十二。
解形,十*(一)*萬九千一百三。
上生開時。
解形為宮,閉掩商,開時徵
八日
律,五寸五分小分四強
準,五尺五寸八千四百六十五。
去南,十萬七千六百三十五。
上生族嘉。
南為宮,鄰齊商,族嘉徵
八日
律,五寸四分小分六大強。
準,五尺四寸萬三千四百六十八。
分積,十萬六千一百八十*(八)**[七]*。
上生爭南。
分積為宮,期保商,爭南徵
七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半強
準,五尺三寸萬八千六百*(八)**[七]*十一。
南呂,十萬四千九百七十六。
上生姑洗
南呂為宮,應鐘商,姑洗徵。
一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三強。
準,五尺三寸六千五百六十一。
白呂,十萬四千七百五十六。
上生南授。
白呂為宮,分烏商,南授徵。
五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二強
準,五尺三寸四千三百*(七)**[六]*十一。
結躬,十萬三千五百六十三。
生變虞。
結躬為宮,遲內商,變虞徵。
六日
律,五寸二分小分六*(少)*強。
準,五尺二寸萬二千一百一十四。
歸期,十萬二千一百六十九。
生路時。
歸期為宮,未育商,路時徵
六日
律,五寸一分小分九微強。
準,五尺一寸萬七千八百五十七。
未卯,十萬七百九十四。
上生形始。
未卯為宮,遲時商,形始徵。
六日
律,五寸一分小分二微強。
準,五尺一寸四千*(八十)**[一百]*七。
夷汗,九萬九千四百三十七。
上生依行
夷汗為宮,色育商,依行徵。
七日
律,五寸小分五強
準,五尺萬二百二十。
無射,九萬八千三百四。
上生中呂
無射為宮,執始商,中呂徵。
八日
律,四寸九分小分九強。
準,四尺九寸萬八千五百七十三。
閉掩,九萬六千九百八十。
上生南中
閉掩為宮,丙盛商,南中徵。
八日
律,四寸九分小分三弱。
準,四尺九寸五千三百三十三。
鄰齊,九萬五千六百七十五。
生內負。
鄰齊為宮,分動商內負徵。
七日
律,四寸八分小分六微強。
準,四尺八寸萬一千九百六十六。
期保,九萬四千三百八十八。
生物應。
期保為宮,質末商,物應徵。
八日
律,四寸七分小分九*(微)**[半]*強。
準,四尺七寸萬八千七百七十九。
應鐘,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
上生蕤賓
應鐘為宮,大呂商,蕤賓徵。
一日
律,四寸七分小分四微強。
準,四尺七寸八千十九。
分烏,九萬三千一百一十*(七)**[六]*。
上生南事
分烏窮次,無徵,不為宮。
七日
律,四寸七分小分三微強。
準,四尺七寸六千五十九。
遲內,九萬二千五十六。
生盛變。
遲內為宮,分否商,盛變徵
八日
律,四寸六分小分八弱。
準,四尺六寸萬五千一百四十二。
未育,九萬八百一十七。
生離宮。
未育為宮,凌陰商,離宮徵。
八日
律,四寸六分小分一少強。
準,四尺六寸二千七百五十二。
遲時,八萬九千五百九十五。
上生制時。
時為宮,少出商,制時徵
六日
律,四寸五分小分五強
準,四尺五寸萬二百一十五。
截管為律,吹以考聲,列以物氣,道之本也[13]
術家以其聲微而體難知,其分數不明故作準以代之。
準之聲,明暢易達,分寸又粗。
然弦以緩急清濁,非管無以正也。
其中弦,令與黃鐘相得,案畫以求諸律,無不如數而應者矣。
公元84年
音聲精微,綜之者解。
元和元年待詔候鐘律殷肜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準調音者。
待詔嚴崇具以準法教子男宣,宣通習。
願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
詔曰:「崇子學曉律,別其族,協其聲者,審試。
不得依托父學,以聾為聰。
公元177年
聲微妙,獨非莫知,獨是莫曉。
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方為能傳崇學耳。
太史丞弘試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
自此律家能為準施弦,候部莫知復見[14]
熹平六年東觀典律太子舍人張光等問準意。
不知,歸閱舊藏,乃得其器,形制房書,猶不能定其弦緩急,音不可以時人,知之者欲教而無從,心達者體知無師,故史官能辨清濁者遂絕。
可以相傳者,唯大搉常數候氣而已
五音生於陰陽分為十二律轉生六十,皆所以鬥氣效物類也。
天效以景,地效以響,即律也。
陰陽和景至,律氣應灰除
是故天子常以日冬夏至前殿,合八能之士,陳八音,聽樂均,度晷景候鐘律,權土灰,放陰陽
冬至陽氣應,則樂均清,景長極,黃鐘通,土灰輕而衡仰。
夏至陰氣應,則樂均濁,景短極,蕤賓通,土灰重而衡低[15]
進退於先後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狀聞太史封上。
效則和,否則[16]
候氣之法,為室三重,戶閉,塗釁必周,密佈緹縵
室中以木為案,每律各一,內庳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抑其內[17],案歷而候之。
氣至者灰*(去)**[動]*。
為氣動者其灰散,人及風所動者灰聚
殿中候,用玉律十二。
二至乃候靈台,用竹律六十。
候日如其[18]
校勘
二九九九頁一0行作子丑以名*(日)**[月]*集解盧文弨說,謂「日」當為「月」。
案子丑等亦謂十二辰,則當繫於月明矣。
後人下有枝幹相配,以成六旬,遂改為「日」,泥甚。
今據改。
二九九九頁一三行以生之*(十)**[一]*一分集解盧文弨說,謂「以說苑作「以」,無「十粟二字
按:校補謂「十」當作「一」,也。
雖說苑亦無「一黍二字然不別出數,即是一黍言。
前書律歷志云「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
一為一分」。
黃鐘九寸一黍之廣當之長九十分之一,亦即是一黍一分故知一粟一分矣。
今據校補說改。
三000頁二行十粟一圭十圭一銖按:集解盧文弨說,謂說苑十粟」作「十六」,「十圭」作「六圭」。
三000頁四行廣於萬按:集解盧文弨說,謂前志「廣」作「衍」。
三000頁六行郎中京房*(字君明)*知五聲之音六律之數「字君明四字集解盧文弨說刪,盧說見下。
集解盧文弨說,謂「五聲之音,六律之數」通典作「五音六十律之數」。
王先謙謂晉、宋志並作五音六十律」,此文鬥也。
今按:「六律一詞於此泛用作律呂解亦可通,今不改
三000頁七行上使太子太傅*(韋)*玄成*(字少翁)*按:集解盧文弨說,謂甄鸞五經算術無「韋」字,與下王章不書姓合。
下「字少翁三字亦無。
蓋閱者偶作旁記,而誤寫入正文,與上「字君明並當刪去不可以史記有「解揚字子虎相比例。
今據刪。
三000頁一二行故各*(終)**[統]*一日按:集解惠棟說,謂「終」禮記正義引作「統」,北史牛宏傳同。
又引盧文弨說,謂算術亦作「統」。
今據改。
三000頁一五行苟非*(草)**[革]*木之聲集解盧文弨說,謂「草」當依算術作「革」。
今據改。
按:王先謙謂晉志作「草」。
三00一頁六行以*(制)**[律]*長短為制據汲本改。
三00一頁一四行上生不得黃鐘之*(清)*濁下生不得及黃鐘之*(數實)**[清]*集解盧文弨說,謂「清」字衍
「之數實」當作「之清」,依算術改正
今據改。
盧又謂「及」上脫「不」字。
今按:上生不得黃鐘濁者,意即所生之音不得低於黃鐘本律下生不得及黃鐘之清者,意即所生之音不得高於或等於黃鐘半律,「過」與「及」字異而義同,非有脫字也。
不改
三00一頁一六行而生十一律者也「十一」汲本、殿本作「十二」。
集解盧文弨說,謂通鑒注引「十二」作「十一」。
今按:作「十二」者鬥,參閱下條校記自明
三00一頁一六行是故十二律之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按:「十二律之」語意不明,疑有脫鬥。
依文當作「十一三之」,蓋以三自乘十一次,所得之數為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也。
三00二頁二行*(數)**[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為法集解盧文弨說改。
三00二頁二行*[於]*律為寸集解盧文弨說,謂「律」上脫「於」字,算術有。
今據補。
三00二頁四行以為黃鐘之管按:集解盧文弨說,謂前志「管」作「宮」。
三00二頁五行黃鐘之音按:集解盧文弨說,謂前志「音」作「宮」。
三00二頁一一行故滋萌於子按:王先謙前志「滋」作「孳」。
三00二頁一一行振羨於辰前志「羨」作「美」。
按:王念孫謂「美」當為「羨」,字之鬥也。
三00二頁一一行昧曖於未按:王先謙前志「曖」作「薆」。
三00二頁一二行大成於丁按:集解盧文弨說,謂前志「成」作「盛」。
三00二頁一二行豐茂於戊按:王先謙前志「茂」作「楙」。
三00二頁一三行而變化之情則可見矣按:王先謙前志無「則」字。
三00三頁一行色育集解盧文弨說,謂「色」隋志及律呂新書俱作「包」,當是也。
算術禮記正義並作「色」。
三00三頁二行下生謙待按:隋志「謙待」作「謙侍」。
下同
三00三頁六行八寸八分小分七大集解惠棟說,謂「七大強」一作「八弱」。
今按:禮記正義作「小分八弱」。
又按:集解盧文弨說,謂「大」當作「太」。
三00三頁一0行分動集解引惠棟說,謂「動」一作「勳」。
今按:隋志作「動」。
下同
三00三頁一三行質末集解盧文弨說,謂隋志﹑禮運正義「末」作「未」。
按:殿本作「未」。
下同
三00三頁一四行形晉按:隋志「形」作「刑」。
下同
三00三頁一五行小分二*[半]*強集解盧文弨說,謂算術「強」上有「半」字,是。
今據補。
三00四頁五行下生解形按:隋志「解形」作「解刑」。
下同
三00四頁七行凌陰按:集解盧文弨說,謂隋志﹑正義「凌」俱作「陵」。
三00四頁八行族嘉按:隋志作「佚喜」。
下同
三00五頁一一行下生未卯按:隋志「未卯」作「未卬」。
三00五頁一三行十四萬九千一百五十*(五)**[六]*集解盧文弨說,謂「五十五」算術作「五十六」,是。
今據改。
三00五頁一四行下生夷汗按:隋志「夷汗」作「夷污」。
下同
又按:「夷」原斗「無」,逕改正
三00五頁一五行七尺五寸萬五千三百*(二)**[三]*十五按:各本並作「二十五」,今據算理改。
三00六頁五行下生閉掩按:隋志「閉掩」作「閉奄」。
下同
三00六頁六行小分九微*(弱)**[強]*按:集解盧文弨說,謂算術作「微強」,是。
今據改。
三00六頁八行內負按:隋志「負」作「貞」。
下同
三00七頁一行十三萬九千六百七十*[四]*集解錢大昕說,謂當作「七十四」,脫「四」字。
又引盧文弨說,謂算術有「四」字。
今據補。
三00七頁二行下生分烏按:隋志「分烏」作「分焉」。
下同
三00七頁一0行形始按:隋志「形」作「刑」。
三00七頁一五行小分三*(大)**[半]*強集解盧文弨說,謂算術作「半強」,是。
今據改。
三00八頁九行小分八*[微]*強集解盧文弨說,謂算術作「微強」,是。
今據補。
三00九頁二行*(下)**[不]*生集解錢大昕說,謂十二律之變窮於南事安得雲下生乎?
疑「下」為「不」字之鬥
又引盧文弨說,謂「下生當作「不生」。
今據改。
三00九頁三行六尺三寸一千五百*(三)**[一]*十一按:各本作「三十一」,今據算理改。
三00九頁六行小分三*(大)**[半]*強集解盧文弨說,謂算術作「半強」,是。
今據改。
三00九頁七行十二萬一千八*(百一)*十九集解錢大昕說,謂當云「一千八十九」。
又引盧文弨說,謂「百一」二字誤衍算術無。
今據刪。
三0一0頁九行小分四*[微]*弱集解盧文弨說,謂算術作「微弱」,是。
今據補。
三0一一頁四行十*(一)*萬九千一百三集解錢大昕說,謂當云「十萬」。
又引盧文弨說,謂「十」下「一」字衍算術無。
今據刪。
三0一一頁一0行十萬六千一百八十*(八)**[七]*集解錢大昕說,謂當云「八十七」。
又引盧文弨說,謂「八」鬥,算術「七」。
今據改。
三0一一頁一二行小分半強集解盧文弨說,謂算術無「半」字,當作「少強」。
今按:依算理當作「半弱」。
三0一一頁一二行五三寸萬八千六百*(八)**[七]*十一按:各本作「八十一」,今據算理改。
三0一二頁三行五尺三寸四千三百*(七)**[六]*十一按:各本作「七十一」,今據算理改。
三0一二頁六行小分六*(少)*強集解盧文弨說,謂算術作「微強」,案止當作「強」。
今據刪。
三0一二頁一二行五尺一寸四千*(八十)**[一百]*七按:各本作「四千八十七」,今據算理改。
三0一三頁一二行小分九*(微)**[半]*強集解盧文弨說,謂算術作「半強」,是。
今據改。
三0一四頁一行九萬三千一百一十*(七)**[六]*集解錢大昕說,謂當作「一十六」。
又引盧文弨說,謂算術作「六」。
今據改。
三0一四頁一三行列物氣集解惠棟說,謂晉志「物」作「效」。
今按:作「效」似合。
三0一四頁一四行然弦以緩急清濁集解張文虎說,謂「弦以」之「以」疑當作「之」,或「緩怎」下脫「為」字。
三0一五頁一行泠道縣按:「泠」原斗「冷」,逕改正
三0一五頁三行待詔嚴崇按:﹑宋志「崇」並作「嵩」,魏志亦作「嵩」。
集解錢大昕說,謂古文崇嵩通,漢武帝嵩高山為「崇高」。
三0一五頁五行方為能傳崇學耳「方」原斗「力」,逕改正
按:﹑宋志並作「乃」。
三0一五頁八行不可書以*(時)**[曉]*人王先謙謂晉志作「音不可書以曉」,宋志作「音不可以書曉」,蓋「書以」誤倒,明「時」字誤
按:王氏以「曉」字為句,「人」字連下讀。
今依晉志改「時」為「曉」,而以「人」字屬上讀。
三0一五頁一二行皆不應*(日)**[月]*律據汲本﹑殿本改。
三0一五頁一二行乃能順天地按:汲本﹑殿本「順」作「感」。
三0一五頁一五行可順上天之明*(待)**[時]*隋書音樂志下引「待」作「時」。
今據改。
三0一六頁二行所以鬥氣按:「斗」字疑有誤,或當作「卦」。
三0一六頁四行權土*(灰)**[炭]*集解惠棟說,謂晉灼蔡邕律歷記作「土炭」,漢書律歷志亦云「懸土炭」。
今據改,下同
三0一六頁四行*(放)**[效]*陰陽集解惠棟說,謂「放」一作「效」,晉志作「效」。
今據改。
三0一六頁八行氣至者灰*(去)**[動]*集解錢大昭說,謂閩本作「動」。
王先謙殿本作「動」,晉志作「去」。
今按:下云「其為氣動者其灰散」,則作「去」者非,今據改。
三0一七頁一行*[孔]*徑三分御覽十六補。
三0一七頁一行其餘皆*(補)**[漸]*短集解惠棟說,謂李氏本「補」作「漸」。
  • 呂氏春秋曰:「黃帝師大橈
    博物記曰:「容成氏造歷黃帝臣也。
    月令章句:「大橈五行之情,占斗綱所建,於是始作甲乙以名日,謂之幹,作子丑以名月,謂之枝,枝幹相配,以成六旬。」
  • 博物記曰:「隸首黃帝之臣。
    一說隸首,善筭者也。
  • 表即晷景
  • 說苑曰:「以生之,十粟一分十分一寸十寸一尺十尺一丈
  • 說苑曰:「千二百為一籥,十籥一合十合一升十升一斗十斗一斛
  • 說苑曰:「十粟一圭十圭一銖,二十四銖重一兩,十六兩重一斤,三十斤重一鈞四鈞一石
  • 前志曰:「夫推歷生律,制器規圓矩方權重衡平準繩嘉量探賾索隱鉤深致遠莫不用焉。
    度長短者不失毫釐,量多少不失圭撮權輕重者不失黍累
    紀於一,協於十,長於百,大於千,廣於萬。
  • 月令章句曰:「以姑洗為角,南呂為羽,則微濁也。
  • 月令章句曰:「律,率也,聲之管也。
    上古聖人陰陽別風聲,審清濁,而不可以文載口傳也。
    於是鑄金作鐘,以主十二月之聲,然後以效升降之氣。
    鐘難分別,乃截竹為管,謂之律。
    律者,清濁率法也。
    聲之清濁,以長短為制。
  • 鄭玄曰:「宮數八十一,黃鐘九寸,九九八十一也。
    三分去一生徵,徵數五十四,林鐘六寸,六九五十四也。
    三分徵益一生商,商數七十二,太蔟八寸,八九七十二也。
    三分去一生羽,羽數四十八,南呂五寸三分寸之一,五九四十五又三分寸之一,為四十八也。
    三分羽益一生角,角數六十四,姑洗七寸九分寸之一,七九六十三又九分寸之一,為六十四也。
    三分去一生變宮,三分變宮一生變徵
    自此已後,則隨月而變,所謂還相為宮。
    』」
  • 前書曰:「黃帝使伶倫自大夏之西,崑崙之陰,取竹嶰谷生,其竅厚均者,斷兩節閒而吹之以為黃鐘之管。
    制十二筩以聽鳳之鳴,其雄鳴為六,雌鳴亦六,比黃鐘之音,而皆可以生之,是為律本
    至治之世,天地氣合生風
    天地風氣正,十二律乃定。
  • 前書曰:「太極元氣,函含三為一。
    極,中也。
    元,始也。
    行於十二辰,始動於子。
    參之於丑,得三
    又參之於寅,得九。
    又參之於卯,得二十七。
    又參之於辰,得八十一。
    又參之於巳,得二百四十三。
    又參之於午,得七百二十九。
  • 又參之於未,得二千一百八十七。
    又參之於申,得六千五百六十一。
    又參之於酉,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
    又參之於戌,得五萬九千四十九。
    又參之於亥,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陰陽合德,氣鐘於子,化生萬物者也。
    滋萌於子,紐牙於丑,引達於寅冒茆於卯,振羨於辰,巳盛於巳,咢佈於午,昧曖於未,申堅於申,留孰於酉,畢入於戌,該閡於亥,出甲於甲,奮軋於乙,明炳於丙,大成於丁,豐茂於戊,理紀於己,斂更於庚,悉新於辛,懷任於壬,陳揆於癸。
    故陰陽之施化萬物終始,既類旅律呂,又經歷日辰,而變化之情則可見矣。」
  • 前書注曰:「章帝時零陵文學奚景於泠道縣舜祠下得白玉琯管。
    古以玉為琯。
  • 公元77年
  • 薛瑩書曰,上以太常樂丞鮑鄴等上樂事,下車騎將軍馬防
    奏言:「建初二年七月,鄴上言:『王者飲食,必道須四時五味故有食舉之樂,所以順天地養神明,求福應也。
    移風易俗,莫善於樂。
    樂者天地之和,不可久廢
    今官樂但有太蔟,皆不應月律
    可作十二月均,各應其月氣,乃能順天地和氣宜應。
    明帝始令靈台六律候,而未設其門。
    樂經十二月行之,所以宣氣豐物也。
    月開斗建之門,而奏歌其律。
    誠宜施行
    願與待詔嚴崇及能作樂器者共作治考工給所當。
    』詔下太常
    太常上言:『作樂器直錢百四十六萬,請太僕作成上。
    奏寢
    明詔下臣,臣輒問鄴及待詔知音律者,皆言聖人作樂所以宣氣致和順陰陽也。
    臣愚以為順上天之明待,因歲首令正,發太蔟之律,奏雅頌之音,以立太平,以迎和氣
    條貫甚備
    詔書言下三公
  • 淮南子曰:「水勝夏至濕,火勝冬至燥。
    燥故灰輕,濕故灰重。
  • 易緯曰:「冬至人主不出宮,寢兵,從樂五日,擊黃鐘之磬。
    卿大夫列士意得,則陰陽之晷如度數
    夏至之日,如冬至之禮。
    冬至之日,樹八尺之表,日中視其晷。
    晷如度者其歲美人民和順
    不如度者則歲惡人民多斗言,政令為之不平
    晷進則水,晷退則旱。
    一尺日食,退一尺月食
    月食正臣下之行,日食正人主之道。
  • 葭莩河內
  • 月令章句曰:「古之為鐘律者,以耳齊其聲。
    不能,則假數以正其度,度數正則音亦正矣。
    鐘以斤兩尺寸中所容受升斗之數為法,律亦以寸分長短為度。
    故曰黃鐘之管長九寸,徑三分,圍九分,其餘皆補短,雖大小圍數無增減
    度量可以文載口傳,與觿共知然不如耳決之明也。
  •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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