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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巡台退思录第三册 (自动笺注)
巡臺退思錄(第三冊)
                         岳陽劉璈蘭洲
公元1883年
   七七、核議梁丞稟擬開山撫番條陳由(光緒九年正月十五日)
  查開山撫番,費重功少是以奉旨議停。
辦理得法不費重貲,而確有成效,朝廷遠計防邊,如臺灣之後山、早為外人覬覦者,豈不樂其成都成邑,民為我有,物為我阜,而土為我守哉?
舉辦之法,職道早已熟籌於心,且頻頻言之,以察屬吏能否,喻者絕稀;惟梁丞此議,頗得大概
但恩不可挾,勞必因愛;措施循序董勸在得宜。
梁丞議中或未能盡喻,或未及慮到,不能不反復申論,以成其全美
公元1788年
  夫同是善政,為之不以其道,便成虐政
迨至事經辦壞,眾議混淆,欲施補救,動多牽掣今昔之事,歷歷可考前車不可不鑒也。
梁丞所議「移番屯墾一節,查屯餉之設,起於乾隆五十三年大學士福文襄勘定逆匪林爽文之亂,因各社熟番隨同官兵殺賊有功,議照四川屯練:擇番丁之壯健者,為屯弁屯丁分給界外民墾丈溢田園,歸屯納租,每一石,折徵番銀一元,由官徵收,按照二八兩月支放;仍給未墾埔地,使之自耕而食,不征租賦,即古寓兵於農之意也。
大小屯弁十二所,大屯屯兵四百,小屯三
公元1792年
百,共四千名,每名每年給餉八元
五十七年,改其租歸屯弁自收
嘉慶十九年,復改歸官設立佃首,給串征租按屯發餉等因在案
屯兵之餉,乃先聖曠典熟番殺賊之功,與尋常國帑營兵者原不相同
現時之餉名雖八元,係儘征儘解,儘解儘散,視年收之豐歉歲餉厚薄
其食餉者,本應由官挑補,以收寓兵於農實效;乃承平日久,屯務廢弛弁丁虛懸,餉歸中飽
上年岑前撫憲秉節東巡,飭補復舊。
並將東螺、柴裡、蕭等屯,撥歸南路千總管轄於是南北兩屯,各共二千。
現在南路調南屯二百,中路調北屯一百,協勇駐防,每名每年原額屯餉外,每月由海防營餉截曠項下海防經費項下分別提款,月各加給□元,以資食用
每年分兩換防,有願遷室家到防者聽,並為立室以居之。
營弁為哨什長以為之主,每屯熟番八名夾生二名漸教言語耕作限期考驗分別有效無效,以示賞罰
派員入山查勘道路要轄,分設營碉,即令分段駐守,察土以講樹藝。
先自此營始,將來略有頭緒,即當明定章程
大概以客勇為主,以屯番為陪,以生番為助,各就營壘附近之地,兼定界址,相土宜而種之。
所產之糧,內山不消,則官為廣收,或建倉以備荒,或用輪船運往他處以銷之。
所墾之地,即為屯田,准其出貲頂種,而不准私賣
界外者,留餘地以為生番日後變熟之所需
番之願留者留,不願者聽。
既有利益人情無不願留者,此移番開墾大概也。
不移之移;而其移,出於番之本願也。
如梁丞所議,每名每年十六元,驟
若干往居之,似乎扼定此餉,入山得食不入則不得食近於挾恩,而非愛而勞之之意也。
  至入山之路,歷年之間,開之者多矣,大率皆由陸則難,由水則易,陸之用與水相天壤,故雖有陸路,人恆棄之,至於茅塞
茲梁丞議及港道,實為開闢後山第一要著。
倘得熟悉水利者,再往勘明將如何規畫,用何器具,需費若干,能通何路之貨物,擇其至要而便者,先開一、二處
使外山之貨由海而入,內山之貨由港而出,內外交通水土服習之民當不招而自至,此之謂循序之始。
  至於山嵐障氣,雖關地脈,亦有人功
古之時,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澤而焚之,然後中國可得而食。
刊木濬川古訓是式。
內山之木,本多美材,因港未開不能運出,遂亦無人往取。
百千萬年,勿剪勿伐,陰霾沈鬱蟲蛇蟠結水流日曝,毒氣蒸騰中人輒亡。
港道既通,其木能出,當采暹羅呂宋、金山伐木之術,選員役之健者,入山開采
土番之馴者,雇幫工作。
采出之木,可得大利以為善後之貲。
番與官相近,果能行之以忠信篤敬,必樂為我用。
久而相習,不撫亦撫。
木疏氣清風和水明人民爭趨,禁之弗可。
內山之地,有弗開者哉?
循序之中也。
  於是相其繁簡,分官受職
擇其險夷設防建軍
人民既安,饒富有餘,乃收課稅以增賦役立學校以興文教,相時度地,擇宜而施:或經添改損益而後成,或應因仍
通而無滯運用之妙,存乎其人,不後不先,各得其所
循序之終也。
  至於董勸之道,全在當道振興,不欲速而見小利,不私而忘大公上下一心,言不外撓;後先一致,理無中輟
苟得其人,聽其游刃有餘,盡其力之所及,需之歲月,而課其成功
不得其人,雖有其政,所謂『生於其心,害於其政;發於其政,害於其事』。
不可不慎也!
職道愚昧之見,以為如斯未審以為然否
   七八、批撫番委員稟建碉設舖等情招撫事由
公元1883年
                    (光緒九年二月初四日)
  山徑之蹊,間為不用,則茅塞之,後山之路屢開屢塞,職是故也。
軍門所開,多係從前張鎮臺所開舊路,原為入山捷徑
將來後山能開闢此路,的係孔道
軍營駐紮其地,應妥為護惜隨時修培,毋棄前功,是為至盼。
  至建碉設舖,原為通防軍聲氣,漸引居民地步
所擬建造地方四面皆番,原非數人所能駐為巡防者。
應先由該軍營派隊分駐,以屯番為最便,再參以就近生番較為合用,亦可經久
如造舖舍有無入山貿易之人,倘先有商人,因無力建舍,以致商旅裹足不前,為之造舍招徠自然有益
若建屋無商,亦徒費資本也。
建造之法,用不如活板,上以石塊壓之,隨時檢蓋,亦甚妥便,因該處大木最多,解板較易。
西陲
番屋無瓦,皆用此,應酌之。
再四思量現在後山地方,恐無甚貿易未必有商前來苟欲就此椽茅屋,平白引民,斷無是理。
招徠之法,必為來者謀生活計以不招為招,乃真招耳。
至要之事,尚在土宜講樹藝,先由軍營自墾新地,試種之,而前批「考較木質一層,亦是絕大關鍵。
來稟不從此等緊要地處著想,僅就本道所言之建碉等事敷衍題面看來未得要領也。
  夫空山無人,欲使其成都成聚,談何容易
不覓生路,誰來送死
該倅等或將建碉等事一面經營,先將可墾之地,約計若干
應用何項器具開墾為易
開出之地,宜種何項生涯?
所種之物,運出山外能值若干錢?
每人入山,歲需食用若干
所墾所種,除去歲費有無盈餘?
小民設身處地通盤籌畫,方有百姓肯來。
至於出錢招生種地,每名每月給四元,計一年工價四十八元,此時即謂意在與番通氣不計錙銖,亦必須教導一切工作有成效,庶使該番得以各遂其將來官款停給,亦不致有名無實
生財有道事在人為此等關鍵,切宜細想也。
考較木質等事,仍遵前批辦理。
  又查地圖,從大樹前起,有水港一條,其寬窄深淺水流緩急春夏有無暴漲能否造橋樑?
仰並查明稟覆繳,圖存
公元1881年
   八八、資遣閒員商弁內渡回籍由(光緒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為移知事
照得臺灣連年辦防,凡軍功保有武職未經歸標之閒員及各省無業游民,皆先後陸續渡臺,謀充弁、勇。
來者什、百,用僅二、三,失業流離,既來難返。
且又有曾充弁勇染習嗜好一旦假革裁汰,而無資回籍飄流海外者。
若輩游手慣惰,無業堪為,因迫於饑寒,而招搖撞騙,流為匪類者,所在皆有。
若不澈底查明,分起資遣回籍不特流類多而稽察難;且慮逗遛滋事貽害地方
亟應查照保甲成規,就於臺灣郡城縣城廟,設立保甲局,飭由臺灣差遣委員候補知縣劉學修、營務處差遣委員候補副將張福勝,常川駐局。
並令道標都司林發,管帶練兵一哨,會同該管營縣,督飭郡城局董、籤爐、總保人等,先將城廂內外民居、店戶、廟宇寺院飯舖客寓洋煙館,勒令一律閉歇,無許開張。
一面將轎館,酒館挨戶清查,填給門牌,登駐丁口
設立循環號簿編寫某坊某境,以一本存局查填,以一本發交飯館客寓承領飭令駐宿之官弁勇籍貫年貌履歷恆業及何年月日到臺,何時進店,何時出店移居何處,往幹何事逐日登記簿內,報由委員填註,按日親往核對查點
其有續往住宿者,必得認識可靠之人,方准留住否則不准容留
逐日登註簿內,隨時送局核填查對
由委開列簡明清摺,呈候本道核明,配船內渡,資遣回籍
如實有在店在
患病不能起身者,准予展限十天
倘官、、弁、勇人不服盤查許由飯舖客寓隨時局員派兵解究懲。
飯舖客寓城廂內外民居、店戶、寺廟、轎館以及遠近村莊諸色人等膽敢知情窩留,並酒館、轎館夜不關閉,甚有仍煙館、招吸洋煙聚眾賭博盜賊媒者,亦准局董、籤爐、總保人等,隨時局員派兵,拘解到道,從嚴懲辦
房屋無論已業租賃一律照例入官分別提究
倘籤爐、總保人扶同庇,知而不首者,即局董稟請一體連坐
所有資遣之官、弁、勇人等,均由道分起解交馬稽查輪船委員轉遞侯兩縣,逐程點驗遞解回籍
所需川貲,俟酌擬飭遵辦。
其局員張副將、劉令及幫同辦理之道標都司林發,或係現任人員,或已臺防支應局給有薪水毋庸再給。
仍准月給局用油燭紙張等項錢六千文,臺灣鹽餘項下動支
除由道刊刻辦理臺灣保甲委員木質關防一顆給發啟用、並候彙案詳報分別移行外,為此備移。
   八九、稟請謀殺人命游勇就地正法(光緒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敬稟者:案查張前升道任內,據前管帶綏靖軍袁守聞析稟報:『已撤振字營游勇邱阿丁,因鹿港商販張浪向其強索舊欠,起意謀殺洩忿,商允前在振字營同充勇丁之黃得仔,往誘張浪前番社算帳
邱阿隨帶短刀,伏途伺殺。
嗣見張浪在前,黃得仔在後一同走近
邱阿丁趕與張浪敵面接談,黃得仔乘張浪無備,從後用長鏢戳傷其左腰眼穿透肚腹倒地
張浪喊叫邱阿丁復用短砍傷項頸一處登時殞命
邱阿丁與黃得仔因見張浪身畔帶有洋銀貨物,隨於事後乘便取去洋銀二十三元,並銅手鐲等件,分別俵分
用石掩埋屍身,各散。
經張浪之同夥黃員目探知,報防察家徵等社之左哨百長把總孟道賢,將邱阿丁、黃得仔先後拏獲解經該守訊認前情起屍驗填棺殮,並追贓黃員目認領錄供
請將邱阿丁、黃得仔一併就地正法等情稟經張前升道,批前署臺灣府孫守壽銘,委據前署鳳山縣饒令世纓會同袁守訊據邱阿丁、黃得仔供同前不諱稟請仍照原擬就地懲辦等情
復經張前升道以供情猶恐未確,罪關駢誅不厭詳慎
接帶綏靖周副將善初,會同卑南同知鄧署丞厚成,提犯覆審,供無異詞。
懇乞仍照原稟,就地處決等情稟經職道,以邱阿丁、黃得仔二犯,經張前升道先後委員會審,皆曰可殺
惟該犯等均罪關斬決,職道既未親訊,自不便遽允所請。
邱阿丁、黃得仔,是否皆罪所難逭,死不為枉,飭據現署恆春縣瑞坦馳往卑南綏軍營次,會同周副將,提犯覆加研訊
邱阿供稱:『伊因欠還張浪貨銀,被張浪途遇強索,一時氣忿起意謀殺洩忿,並可免還欠項。
商允黃得仔同謀加功
張浪先被黃得仔用鏢戳傷左腰眼二處倒地喊叫
即用砍傷張浪項頸一處,張浪登時氣絕殞命
因見張浪身上帶有銀錢乘便取去洋銀二十三元,俵分
當時祇圖洩忿並非有意圖財』等語。
質之黃得仔,供亦相同
懇乞就地懲辦,免稽顯戮等情
具稟請示前來
公元1814年
  職道查前奉上諭,各路軍營遣散之勇,如有劫奪殺傷人者,即以軍法從事等因欽此
該犯邱阿丁、黃得仔為已撤振字營游勇,輒敢逗遛番社挾嫌謀殺人命,實屬愍不畏法,罪所難逭。
當茲整頓營務若不遇案重懲何足以戢兇暴而儆效尤
除批飭將邱阿丁、黃得仔二犯欽遵奉諭旨,即行就地正法,仍傳首犯事地方、懸竿示眾、以昭戒,並令將處決日期、專文通報、彙入冬季造報外;理合據情稟請憲臺察核
  敬再稟者:竊照已撤振字遊勇邱阿丁、黃得仔謀殺商販張浪殞命案內,有素在後肩挑傭趁之張阿貓一名同時被獲。
訊據供認於張氣絕後,用刀劃傷張浪左額角等語。
隨案稟經張前升道,以傷係死後所劃,似不應加功同論
罪名出入攸關委員會同接帶綏靖周副將善初提犯訊供稟經張前升道移交,職道飭由現署恆春縣瑞坦,會同周副將,提犯訊據張阿貓以張浪被邱阿丁等謀殺身死,伊實無下手加功
嗣因幫
公元1815年
同埋屍,用刀掘土,不期刀尖劃傷張浪左額角一處
質之邱阿丁等,亦供無異詞。
不應實在加功同論
惟查邱阿丁、黃得仔二名遊勇殺人,應欽遵奉諭旨,就地軍法從事,為決不待時之犯,毋庸拘於成例
請將張阿貓一犯,變通辦理解由恆春縣鎖繫石礅二十年,以示懲等情,隨案具稟請前來
除批飭照擬礅示外,理合隨案附稟大人察核
公元1882年
    督憲何批:仰福建按察司查核移遵,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光緒八年二月十一日到)。
公元1881年
    撫憲岑批:據稟及另單均悉。
已撤游勇邱防丁、黃得仔兩名膽敢挾嫌謀殺人命,經張前升道暨該道任先後飭府派員疊加研訊,據供屬實不諱等情,實屬不法已極,准即如就地正法,以昭戒。
至張阿貓一犯,併即令恆春縣遵照繫礅可也
仍候督部堂批示繳(光緒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到)。
   九0、議覆疏通新城蘇澳一帶道路由(光緒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敬稟者案奉憲臺批:『據管帶福靖右營陳副將安邦稟報招撫番社、並請開路設碉』緣由,奉批:『查撫番事宜本部業經檄行該道妥議詳辦。
茲據該副將陳招撫番社通道情形,似有把握
如何籌辦之處,飭即一併妥議具詳,以憑核奪
原稟併發仍繳』等因
奉此,職道查新城蘇澳一帶地方計程一百二十里,既由陳副將勘明,擬募就地土民疏通首尾道路
並請添築碉堡,派勇護防。
果如所議辦理,自蘇澳而至新城,諒可悉成坦途商民既利遄行,並免風濤之險。
職道遙度情形,似亦為目前難緩之工。
所需經費物料,請飭由臺北府陳守於解儲臺北支應項下就近動支
沿途偪近番社溪谷紛歧興工時,似宜參用附近就撫生番幫同營勇土民協力開築,庶鑿險尋幽,得資向導
陳副將陳撫事宜容俟彙核,妥議章程另行呈請訓示
公元1878年
  惟溯查光緒四年勦辦加禮宛社番一案,實因土棍輝煌愚弄營弁,籍命訛詐激變眾番,以致重煩兵力
業經欽奉諭旨嚴拏務獲,儘法懲辦等因
祇因該犯逃避內山番社,伏而不出節次飭拏未獲,似未便更加委任
通事黃阿旺等三名,既為土棍輝煌所舉,尚不難設法誘致
應請密飭陳副將就近誘拏懲辦,以除禍根,免誤大局
萬一從權收用必先詳察行蹤,求有實際,方免後累
職道愚淺之見,是否有當,仍乞憲
裁。
  查木瓜等社生番,原苦無鹽可食,久欲歸化
因被該處陽奉陰違之撫番通事從中播弄,巧為居奇以致延誤
誠如憲臺『以管帶飛虎前營陶副將茂森前稟,擬勦木瓜番,當以該社番不時出沒,此亦番性使然毋得妄冀邊功馴至不可收拾
嗣據該副將稟報木瓜造冊歸化
可見番性由桀而馴,在撫不在勦。
尤當嚴戒弁勇,與該番相處,必誠必信,萬勿稍有抑勒欺詐,致阻其嚮往之忱』等因先後飭遵辦,仰見洞鑒入微發人深省
茲既由陶副將陳副將先後報稱該社番陸續歸化,漸就範圍,或不致勦撫歧議,仍無把握
惟懇諄諭陳副將加意審慎相機辦理
切勿再為該通事欺弄庶可遠紓憲。
緣奉前因理合照錄陳副將原稟,稟請大人察核,俯賜批示祇遵。
   九一、呈報日本人臺屬游歷委員保護情形
公元1882年
                    (光緒八年二月初五日)
  為呈報事。
光緒八年正月二十九日,奉巡撫部院岑批『據幫辦臺北通商委員浙江補用知府李守彤恩稟:日本國洋人田中謙介一名,在滬尾沿海遊歷
現由陸路前往臺灣府城遊歷緣由,奉批:『據稟及清摺均悉,仰臺灣道轉飭經過地方官,速派妥人,密為防範。
查探洋人逐日舉動情形據實通報查考
稟單清摺並發,仍繳』等因,奉經通飭所屬一體遵照辦理;並將稟單申繳憲臺察核在案
茲據臺灣縣吳令,以『各國洋人持照來臺遊歷,例由臺灣府委員護送
現在奉委公出所有日本國洋人田中謙介一名,於遊歷基隆滬尾後,從陸路前來臺灣府城遊歷取道淡、新、嘉、彰等邑,行抵臺灣縣境,或由臺灣而至鳳、兩邑地方遊歷
足跡所至之處,可否由道派委文武員弁會同臺、、嘉、、恆、淡、新等縣兵役,妥為逐程保護,俾免虞』等情具稟請示前來
除稟批示,並由道遴委文員候補從九俞忠培、武員花翎守備常憲馳赴淡、新、臺、鳳、嘉、彰等縣地方,督同該管營縣所派兵役,沿途妥為保護以免他虞,仍將該洋人逐日舉動情形,由印委隨時密報,暨分別移行外,理合呈將該洋人在滬遊歷情形照抄清摺,呈報憲臺察核
   九二、詳覆遵議籌佈全臺防務大概情形應否奏咨分行
      以資預備
公元1883年
  為遵議詳復事。
光緒九年十一月初七日,奉到本省督、撫憲牌,內開:『案准南洋大臣左密咨,欽奉上諭:法越構兵南北防務緊要,亟須實力籌辦
咨閩查照轉行籌議詳辦』各等因
奉此,查臺灣孤懸海外,七省藩籬防務關緊要;而籌防之難,又較各邊省為尤甚。
外則四面環海周圍約三千餘里,無險可扼,隨可登岸;確非安平、旂後、滬尾基隆澎湖海口之臺便可控制
海防之難也。
內則中亙叢山縱橫約二千里,生番偪處,獵人如獸,每年殺人在數百。
臺北尤兇,月前宜蘭界外民人入山一日被殺三十八名。
兼以各屬伏莽尚多,稍縱即肆,均須及時捕治
此山防之難也。
山防原與外海無干;而海防必倚內山為靠,非靜鎮於內,斷難捍御於外。
誠恐內外交訌兩難措手
此外防緊、內防仍不容也。
  現在營勇不滿七千,兵數四千餘名,內防尚切惴惴,外防亟須另籌。
職道已於前議改勇案內,分別詳明
亦知籌防不外增兵增兵必先籌餉,餉絀則兵難增。
海防於今日,不求角力水面,祇求制勝於陸路。
臺防最省水路須添得力兵輪二號合舊有宜調換者為六號,專備探報護運之需。
陸路必須添募壯勇九千,合足二萬人,輔以水陸
團練方資分佈
得事歸一一律整齊戰守兩端固有可恃
然臺勇驟增九千,年增餉銀約六十萬兩,合舊支營餉,並添備軍需輪船水雷及常應支用各款,總在一百四、五十萬兩。
臺屬現籌新舊款項並計,尚難支持一年後此難為繼。
再從酌擬,並佈置大概情形,敬為我憲臺陳之。
  臺灣地勢長而狹,遠而迂,其間山溪阻隔,更無定憑。
敵來,則到處可乘御敵,則舉難呼應
鎮道雖有統轄之責,難免隔絕之虞。
必須量地分管可專責成
茲擬量分五路,酌派五軍統領山前恆春鳳山臺灣曾文溪南路統軍五千名;曾文溪嘉義彰化大甲溪中路統軍三千名。
兩路附近首郡、全臺本根,一時難得統將,應歸鎮道分統,仍請憲臺分派
大甲溪新竹淡水宜蘭之蘇澳北路統軍四千名,擬請就歸曹提督領之。
後山自花蓮港、水尾、埤南、三條崙抵鳳山界,為後路,統軍一千五百名,仍請歸張副將兆連領之。
澎湖前路統軍三千名,擬請就歸澎湖蘇協將領之。
現計舊存兵勇約一萬一千餘名,應新募五千名。
除另稟擬就漁團中抽練應用水勇澎湖四百、南北路各三百、中路二百、共一千二百名外,尚募陸勇三千數百名,暫足一萬六千名之數。
兵力有成算,餉力亦得稍舒。
所擬路統領,因各限於地勢彼此救應為難,非嚴其責、重其權,斷難濟事
各路濱海,皆數百里何處可扼,何處可援,先將所統之軍分扼守,餘作活營,水陸連環,預為佈置,俾得臨時自為
戰守,絕不求人
如守處被攻,責令固守待援準定三日
所備活營責在援應駐紮之處,離派守各城卡、臺,均不得過一百二十里。
赴援定以日行六十里,兩日趕到為限
此本路自分守援之責成
如本路稍緩,仍當飭援別路之急。
除溪洋阻隔另議外,亦定以告急文到,日行六十里為限
援軍能破限赴救者,為首功;如限者,平等;遲者,首罪
本路、別路,均照此科斷;惟別路待援者,必準定固守十日以為責成,庶使各先盡其在我
統視援路遠緩急,量撥活營若干;但不得撥動守營,自貽缺陷
是路與軍雖分,而勢力仍合也。
惟各軍係合現存各路制兵屯兵及勇數併算。
不如勇,夫人知之;然兵雖不能戰,未必不能守,祇視統兵措置若何
應將各路水陸將備弁兵責成路統領甄別調派,齊歸整理,守城守卡,均各如法安排庶可騰活得力營勇備御前衝
各統將籌防內外必須與該地方文武聯絡一氣呼應始靈。
如該統將與鎮、道商定應辦各務,該地方文武敢有張皇違者,應由該統將隨時參辦
如所派守援各營官弁稍有違誤平時聽其撤參,臨警立正軍法,悉由該統領主持
先將各路調派援守情形,分條具報。
該管鎮、道不得掣肘,以重其權。
兵力不殼,隨時量加。
餉力不敷,再請指撥
總以精兵兩萬,分佈為準。
倘有一路戰守不力,致令敵人登岸失陷地方者,則罪在統領軍法繩之。
兼轄之鎮、道,仍照例議。
養兵千日,用在一朝在事文武具有天良,誠如號令嚴明誰敢虛應故事,則防務不期整而自整。
所謂一人拼命萬夫
當,沉舟破釜,必置死地而後生也。
當此邊事孔亟有何侈談分路責成,良非得已!
奉憲批:吳鎮帶兵在前,職道籌餉在後自係正辦
奈敵無定向,前後亦無定位,週臺三千餘里,到處皆屬前衝
吳鎮一人不免顧此失彼
職道雖應在後,而前路分肩人少,不能不自分一路,任投艱險,勉以身先。
與其徒循統責、道之例,轉致此諉彼推;何如定分責成之規,得盡群策群力,議者以各統將職銜相當無人節制,令必不行,事必終誤。
軍機瞬息千變,權緩急決疑難,定刑賞,皆非專制不可
應請憲節東臨,主籌壹是,俾各統將有所稟承防務始歸一律
如蒙俯允,當於全臺適中彰化縣城預備行臺以便居中調度
未盡事宜隨肅稟陳外,所有遵議籌佈全臺防務大概情形是否有當理合詳請憲臺核奪,應否先定奏咨、並分行統領遵照、俾速預備之處,靜候訓示飭遵
職道遠在臺北,官輪回在即不及吳鎮會議列銜合併聲明
    督憲何批:查閩省籌防情形業經恭摺會奏聲明臺地防務責成該道相機妥籌辦理,抄摺行知在案
茲核來詳,將臺灣分作五路北路曹鎮志忠前路蘇副將吉良後路張副將兆連,各專責成,均應照辦
南路中路歸鎮道分統,亦可。
究竟鎮統何路,道統何路,即由該、道自行商定
仍照奏案,由該道統調度,務合機宜,不得以分路統軍,稍涉諉卸
據稱各路兵勇共需一萬六千名,除舊存一萬一千餘名並就漁團抽練水勇一千二百名外,尚應添募陸勇三
千數百名等語。
查前已檄飭道各募兩營二千人,計不敷一千數百人,應即照數添募。
臺北相距較遠,應添之勇,似可飭令曹鎮自行招募,俾有專責
此外應否加募,俟奉准左侯相核復,有無撥勇來臺,再行斟酌
所稱「餉力不敷,應請指撥一層內地帑項亦甚拮据將來能否撥濟,應由藩司預籌復辦。
本部原擬冬初巡臺,適因防務日緊,經司稟請暫緩
現在未決裂,敵無定向,處處關緊要。
本部堂忝任兼圻,自宜通盤籌畫未便專顧臺灣一隅
萬一海上有事,即當出應敵
或照李前部堂防倭之案,駐紮泉、廈,居中調度,與省、臺聲勢聯絡互相策應
決不畏難苟安,亦不能任聽各屬紛紛稟請臨駐也。
現計該道已回臺南,務即查照批指,分別籌辦,妥速佈置總期緩急足恃,免致臨事周章
望切!
望切!
除彙同內地續招營勇佈置情形再會奏外,仰即遵照辦理
    撫憲張批:查臺地防務業經奏明責成該道相機妥辦。
茲核來詳,將臺灣北路及前、後二路分曹鎮辦理,俱可照行。
南路中路道分統,亦應自行切實商定
仍照奏案由該道統調度不得分統有人,稍涉諉卸
需用兵勇並擬添募勇數,前已行令、道各募兩營,計共不敷一千餘人即照數添募。
臺北相距較遠,可移令曹鎮自行募足,俾易調遣
所稱餉力不敷一層內地庫款亦甚支絀能否勻撥濟用,應由藩司籌議復辦。
際此防務吃緊,勇營必須精壯足額,勤加操練
該道所部簡校宜嚴;其餘各營,亦應悉心訪察
如有老弱缺額者,即行據實詳揭,不得稍有瞻徇,致戎機
萬一海上有事,督部堂尚須出省籌辦本部佈置省防,不能渡臺。
該道現回臺南所有全臺海防事宜務須妥速佈置,免致臨時周章,為要。
仰即遵照
   九三、稟復函飭調移山後勇營加招土勇并勸捐城工
      另勸林紳捐助防務由(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敬稟者:竊職道於十一月初七日臺北奉到十月十七日頒發鈞椷,敬悉海防喫緊,上費籌,下懷不勝銘佩
臺防籌佈大概業已專案詳請憲示。
臺北防務亦與曹鎮商有頭緒會勘滬尾八里舊壘,縮在腹內,偪近山腳,不適於用。
應請免造。
海口油車舊壘,與對河之鴨子地方適當衝要,皆宜起造營。
委員會營估報,請曹鎮督辦,分營趕造
一切情形,由曹鎮面陳
祥左東渡臺北暫可無虞
澎湖兵單,已令楊總兵開友速率所部綏靖中營,由彰化轉郡渡澎。
並請蘇協將自選可靠營官,就其熟處,另募陸勇五百名。
先就澎屬漁團招練嫻熟水勇四百,合之勇營兵,近三千名,可資佈守。
回經澎湖,當與蘇協、李倅面商
料理山後,僅三小營,不宜調動,以防乘虛
南中兩路,除防山三小不宜輕調、免滋驚擾外,僅有大小三勇營分撥郡縣,既不敷守,更何言戰?
兵之難靠,早在洞鑒之中。
郡城練兵千餘能否守城,免滋內顧,尚須回郡與吳熟商再酌。
此外制兵屯兵,或撥調稍緩防所,騰出防山三勇營,分佈海防,合得六營聲勢稍壯。
添募土勇,本屬便策;然照省局抄發土勇餉章,則壯者未必應募
即照勇餉募選尚難,由本僱工較勝勇餉之故。
職道亦知客勇不如勇之便,屢飭
營官凡有額缺,須招補強土著;而補者寥寥,固由氣類各殊,亦覺難符其選。
若濫收老弱煙癖,則有不如無,虛糜可惜
土著野性不解營規,若令全招成營,有警必至誤事,聚為烏合,散為匪奸,亦積習使然
前此彥帥主議及此,職道力請罷議者,原欲從緩試辦,免致流痞浪湊,反為貽患地方
必於整練營中參補若干以資練習,而開風氣,曾於上年請募楚勇稟中剴切陳之。
全營土勇固不便招,又不能因噎廢食
現已遵飭行鎮海五營綏靖中營,趕先就地照章募選強壯土著,將該小營補足大營,一律勤加訓練,當可就馴。
一俟馴習,可充頭目開導有資,推廣自便
土勇得用,方可就主辭賓,此一定步驟也,實非倉措所能為功。
招營,應請任聽擇地成招不必拘定土著以資應手
惟漁團挑選水勇最為合宜簡練得人不特可濟目前之急;即可水師輪船之需。
上策,亦急務也。
當與吳鎮商議,就照坐營給餉猶恐不敵漁人之利未知好手應募否?
且試辦再看,漁團章程,尚須就地參酌妥帖,免致有名無實朝令夕改
擬會督文武員紳,分路承辦
周守懋琦,擬請調省試用為妥。
臺屬防務之難,原在地勢、兵餉其實在得人,前詳所陳,大致具在
如蒙採納,諒免疏虞
餘容續稟,先肅具覆
  再林紳維源城捐一事,前稟擬捐十萬。
而林紳仍推病不出,職道抵郡,僅據遣丁具稟,歷訴艱苦無力加捐等情
陳守察其情詞,亦有難色
因陳紳霞林與林紳挾有世
仇,漳、泉因之分類彼此掯制,俱有違言
全憑地方官持平辦理,方免激成事端。
前此械鬥之由,可為前鑒
職道與陳守商酌傳集漳、泉各紳富來柵,面同勸諭,令其公議
陳紳總謂林宜多捐,泉人和之
林紳以城工照前撫憲歷辦晉賑、堤工城工三次捐案底冊照數公捐,不應偏累一家
且前獨捐五十萬,已奉奏明,永不再捐。
如照案勻捐,尚願格外加重為難等語。
人亦和之
職道等諭以案奉奏歸專辦,又經稟定捐數,不容推辭
董勸再三,而林紳剖訴甚力,仍執前詞。
窺其意,似以此次城捐一破成案,後永受累情詞似覺迫切
職道與陳守城工需費甚急礙難再延,亦未便以合郡之公偏加抑勒,兼以防務喫緊,需助孔多,祇得憑公酌議,勸令淡水中上各戶,仍前案底冊一體勻捐;下戶免派。
惟林紳前案派捐一萬三千二百元,應令加倍捐出二萬六千四百元,以杜籍口
新竹宜蘭祇捐上戶其中下戶皆免
仍由府出示曉諭
各紳均願遵從當面出具承捐期票
陳紳亦願加捐。
林紳隨由府取具加倍捐票呈驗
捐案既定城工自可剋期告成
  惟臺灣防務內外均為喫重兵餉又屬兩難,亟須就地設籌,用期經久
林紳係全臺巨富,才亦優長
城捐既藉眾擎,防務歸首倡,已勸令自備資斧招募壯勇二千五百名,分為五營,半客半土,作為屯軍,歸其統領
遵照軍營制,一律訓練,專顧臺北
報效兩年,約費銀三十萬兩,即令借勇代工尚可就地取償一半
無事分防內山
兼務開墾除害藉以興利
有事調赴海防,聯辦團練
報國即以保家,是一舉而數善備焉。
其所盡善緣由大都寓兵於農之法,而略為變通以期推行盡利。
誠得借其材力,開倡兩年保全滋多,餉源亦擴,不盡之意,容緩縷陳
因林紳疑懼交集不敢承任,又不敢竟辭。
近聞認招土勇一營希圖塞責
職道以所籌辦法,斷非五營,並客土兼招,不能濟事
已令陳守,曉以利害,婉為開導
一俟遵覆,即當專案詳請核奏,以定責成
先肅附稟。
    督憲何批:查滬尾八里舊壘,既與曹鎮會勘不適於用,自應免造。
油車埠、鴨子兩處營,應即趕造報竣。
招募土勇,既多窒,據請吳鎮招營,應聽擇地成招不必拘定士著等語,姑准照辦
臺地漁團,經周懋琦言之娓娓,且熟悉情形是以委辦
不能得力,應即據實稟撤,毋庸請調省。
所有臺北城工費,前據該道稟詳,尚短銀十三萬餘元,業經本部堂會同撫部院,逕檄林紳維源如數捐解。
茲據稟,仍照勻捐定案自可毋庸再議
惟勸令募勇助防一節,應由陳守速與商定稟復辦理
紳民之間,令不輕發,發必可行
城工一事,既勸獨捐終歸勻捐,則募勇一事不能無希冀倖免。
酌量定議,毋致遷延可也
仰即移行遵照繳。
    撫憲張批:據稟:滬尾八里舊壘,勘明不適於用,自可停止修造
一面油車埠、鴨子兩處營,趕造報竣。
臺地兵力單薄,已如該道前議,會咨左爵部堂調派陶軍協防
招募土勇既多窒,所請吳鎮招營不必拘定土著應准照行。
漁團挑選水勇,係為當務之急
前委懋琦辦理漁團,因其熟悉情形如果不能得力,應由該道據實稟撤。
臺北城經費,先經會檄林
如數捐解。
現稟勻捐定案毋庸再議
即勸令募勇助防,亦應由陳守妥速商定,勿致遷延為要。
此繳。
   九四、詳請咨商購辦水雷運臺應用由(光緒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為詳請事。
竊照職道疊奉憲牌,密飭籌辦海防,除急需鎗、藥彈另文分別請領購辦外,查海口防具,以水雷需要臺灣軍裝局向無存儲
水雷名目甚多用法各異。
一曰魚雷,裝藥較多,炸力亦猛,聞價值約需千元,廣東現已開局製造
餘如桶雷、趕雷、撞雷、鐵鰲雷、桿雷等類價值聞尚不貴,南北洋皆有製造,均以濕電為妥。
理合具文詳請憲臺察核,俯賜咨商兩廣督憲,飭撥魚雷十件
請咨商南北洋大臣,飭撥濕電桶雷、趕雷、撞雷、鐵鰲雷、桿雷各二十件。
其各該水雷,應如何佈列海口,應請分別咨取詳細圖說用法一併交由便輪,載運來臺。
應需各項價銀請由省會善後局於解臺海防經費項下提解歸款
為公便。
分別詳咨外,為此備由,呈祈照詳施行
    部堂何、撫部院張牌開:准兩江部堂左咨開:『准會咨,閩省現辦海防,請撥濕電桶雷、趕雷、撞雷、鐵鰲雷、桿雷各二十個,運臺濟用
所需價值由閩解還。
准此,查江蘇所存水雷無多,難照發
且稱濕電桶雷等項名目,向未購製,無可撥濟』云云
又准兩廣部堂張咨覆:『魚雷德國所製之燐銅雷為最,此項利器中國所能製造,粵省無從代製。
酌核先赴德國訂購等因
又准廣東部院覆:『閩省現在籌辦海防水雷,須寬為製備
粵省設廠製造,是
公元1884年
存儲尚多,能否撥運二十個解臺配用,或飭廠代製,應需價值若干,一俟撥運到閩後,籌解還款』。
出使德國大臣電復船政大臣黎云:『以三十個水雷無從代購必須一票(外洋一票或五十或一不等),方有人承辦
運費保險一切在內,至香港,應需英銀五千五百磅,合番銀二萬八千元,須兩次運至香港
首次西歷二月可便二次三月可便
加購價亦不貴,請即電定』。
云云(光緒十年二月初七日到)。
公元1883年
   九五、詳遵飭統籌分路添募勇數由(光緒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為詳報事。
職道前議遵籌海防,添備兵勇,量分五路情形,詳奉憲臺批:『臺灣分作五路,均應照辦
南路中路究竟鎮統何路,道統何路,即由該鎮、道自行商定
仍照奏案,由該道統調度
各路兵勇共需一萬六千名,前已檄飭鎮、道,各募兩營,共二千人
不敷,應即照數添募』各等因,並奉撫憲同前因,遵即移行查照
旋准吳鎮移知自任籌辦中路;則南路自歸職道承辦
原詳暫足一萬六千名之數,係合兵勇併計。
旋因制兵練兵一千數百名外,餘均難靠,尚應添勇八千,已於續稟具陳
所有應添之勇,自應趕緊添募,原有小營,陸續足大營,以資分布
而募勇之數,仍應各按原分地段,核計多寡
更須各就原統兵勇,調歸各路以期運掉自如
  吳鎮所領中路新招粵勇兩營水勇二百、屯兵百名,合其原統練兵千餘名並彰化
將、嘉義參將鹿港遊擊所屬弁兵,皆其統管熟操,諒皆得用,照原擬三千之數,計已有盈無絀。
後路張副將兆連所統鎮海中、右,添足兩大營;飛虎中、前兩小營,照原擬一千五百名之數,亦屬有盈無絀。
兩路暫免增減
北路曹統領原統慶祥三大營綏靖右亦添足大營,合基隆勇陳輝煌、土勇、水勇,共勇二千數百名,合之艋舺滬尾新竹宜蘭營制兵,尚祇三千餘名。
函請曹統領確查北路用兵數,自行酌募新勇一、二營,暫足原擬四千名之數。
前路蘇副將原帶已未練各兵七百餘名、勇百餘名,人數極單。
昨撥綏靖中營前往,又移請蘇副將自招一大營,並水勇四百名,約計兵勇祇及二千名,照原擬三千,尚少千名
頃准蘇副將移報,該前路須添足五千人,原應照辦,擬俟吳鎮新勇招到,紮歸中路,始將現紮嘉、彰之鎮海綏靖兩營,替出抽調澎湖再議
職道所領南路,現計岳營及添足鎮海前、左兩營,又旂後、安平臺,與吳鎮所練格林勇並馬勇、水勇共計勇祇二千餘名,即臺制千餘併湊,亦祇有三千內外,照原擬五千,尚少二千名之譜。
業已另詳,委員赴楚先募三營綜計各路新募添補勇丁,約共五千名,核與續稟「添勇八千,暫足一萬六千之數」,尚少三千餘名。
應俟前請咨左侯相撥營協防之文覆到,應否添募,再行看情形,另議詳奪。
所有遵飭統籌分路添募勇數大略情形,合先詳請憲臺察核
應否先行奏咨之處,伏候鈞裁
    督憲何批:查該道分五路設防,以一萬六千人分紮,及孫署提督所部擢勝三營赴臺扼防,
公元1884年
澎湖篆務周副將善初代理,均經奏明行在案
茲據詳前情,仰福建善後局司道會同務處沈藩司迅速查核詳覆轉移遵照
仍候將軍、撫部堂批示繳(光緒十年正月十四日到)。
   九六、詳明遵批分任南中兩路并請督辦節制
公元1883年
                  (光緒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為詳請事。
竊照九年十二月初五日奉到憲牌十月二十八日會奏籌辦閩省海防』一摺,恭譯奏明臺地防務責成職道相機妥籌隨時報明辦理
請撥南洋勇營,歸道調度
同日奉到憲批飭令『仍遵奏案統籌調度,務合機宜,不得以分路統軍,稍涉諉卸
海上有事憲節或出駐泉、廈,調度策應未便專顧一隅
並飭於南路中路,鎮、道商定分任何路,應即報明』各等因
奉此,遵即移行查照
中南分統一層,旋准吳鎮移知自任籌辦中路;則南路自歸職道承辦
應須佈置,容續稟陳
全臺防務,職道本責成
重以奏飭籌辦自應勉力遵籌,隨報辦理;然有不敢冒昧承任者,不得不據實詳明
  臺地有為之區,防務非無措手要必豫籌平日,斯能應用臨時
道任兩年凡有利弊,靡不隨案指稟,力求興除。
祇以遠隔重洋省垣聞見,與臺事不無歧異以致格滋多。
臺營積弊本深,職道謬兼營務,首重除弊
奈弊除謗興,如奉飭詳
公元1863年
定「汰弱補強出入點驗,核給存餉」各章程,本為杜弊良法,乃僅得於道統各營核實辦理此外無能為力徒負全臺營務虛名
但此不過為去虛就實起見整齊如此為難
無事時,尚可略為爭論,求衷一是
海上有事則地軍民存亡死生,類皆決於須臾操縱稍差,毫釐千里
比時設有爭執混瀆憲聰者事小;而動輒牽制,貽大局者甚大。
前請憲節按臨,良非得已。
同治二年彰化土匪萬生滋事,曾奉前撫憲徐,先委曾署提督臺灣曾鎮、候補區道,分軍進勦
奏委丁前道曰健督辦臺軍,統歸調度節制,如有玩誤,由該道專奏參辦,並另頒「督辦軍務關防」。
同治十三年倭人弄兵臺南,前督憲李,時亦駐節泉廈,奏奉特簡沈前大臣,駐臺督辦,誠以軍務關重,非得督辦親臨節制調遣,斯難濟事前案具在慎重可知,況法人自恃強大,又非本地土匪日本小國可比
職道資淺望輕,時虞隕越,更何敢虛邀全責上負憲恩
現在路統領久歷戎行,分責在前考成自顧
特以職銜相若調度無人軍令不行事機必誤。
職道已准吳鎮移知,責防南路無論常變,一身肩承
惟前詳所請駐節中路,權緩急決疑難、定刑賞,俾各路統將有所稟承者,實為全臺安危所繫。
質之各路統領所見略同
節麾既難偏駐臺灣,而隔海軍務萬難遙制,鑒前慮後,在在可危。
籌度再三惟有仰懇奏請簡派知兵大員,駐臺督辦,以一事權,庶免臨事周章海疆幸甚
各路防務,職道雖偏在臺南,仍當凜遵奏飭,相機妥籌隨時報辦,斷不敢以分
路統軍,稍涉推諉;亦不敢不報先辦,自干擅專之咎。
南洋准撥湘軍到日,專飭調度,亦當恪遵辦理以期副憲臺逾格責成至意
所有遵批分任中南兩路、並請督辦節制緣由是否有當理合詳請憲核,專奏飭遵
公元1884年
    督憲何批:查臺地防務責成該道相機妥辦,前經摺奏明。
臺南相距較遠,恐鞭長莫及,現復奏派孫署提督,統所部擢勝三營東渡辦理臺北防務矣。
道統轄全臺營務餉務,大權在握,況已奏明派辦,不患呼應不靈
至戴萬生滋事當時尚無輪船臺內文報難通,是以破格辦理,與現在情形不同
前次防倭事起,經總理衙門奉諭旨:『李鶴年事務較繁,不能離省,著沈葆禎前往臺灣相機籌辦等因
此次兵部尚書彭,奉命赴粵辦理防務,係出自特簡,均非外省所敢擅請。
該道當勉為其難是非自有公論也。
所稱格礙滋多,動輒牽制等語,究指何人何事而言?
豈該道此時意見尚未化耶?
福建務處沈藩司轉移遵照
餘已悉,仍候各衙門批示繳(光緒十年正月十三日)。
   九七、詳報移查水陸兵數以備甄別調派
公元1883年
                  (光緒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為詳報事。
竊照職道前「籌佈臺防大概情形」詳內,聲明各路水陸將備弁兵責成路統領甄別調派,齊歸整理,守城守卡,均各如法
如所派守援各營官弁,稍有違誤平時聽其撤參,臨警立正軍法,悉由該統將主持
先將各路調派援守情形,分條
具報該管鎮、道,不得掣肘,以重其權』各緣由奉憲批:『北路曹鎮前路蘇副將後路張副將
專責成,均應照辦
其南、中兩路歸鎮道分統,即由、道自行酌定
奏案,由該道統調度,務合機宜,不得以分路統軍,稍涉諉卸』各等因
奉此,旋臺灣吳鎮,准覆自認中路;則南路防務,應歸職道承領
各路水陸弁兵,應歸各該路統領甄別調派,既奉批准現在海防緊急未便稍事稽遲
南路弁兵除原歸吳鎮調練左右翼者,應由吳鎮帶往中路調遣以資熟習
中路兵營原歸吳鎮管轄前路兵營原歸澎湖副將管轄後路無兵,均毋庸道行文外;北路大甲溪北水陸各營,應由北路統領曹鎮甄別調派南路曾文溪以南水陸各營,應由職道甄別調派
甄別必先知兵數,調派必先原防
兵營公事,向歸臺灣衙門管理,職道衙門曹鎮軍營,均無案可稽,應請吳鎮迅速分行南北路水陸軍營將備,迅將各該營原額水陸戰守馬步各兵名數若干歷次裁減某項若干,實存某項若干,除調練截缺若干現存精壯若干;某官駐某處,某汛設某處,配兵若干名;所配之兵,某精壯,某疲弱;某汛與某汛相距若干里;其存營之兵,某派書識,某派何差,均逐一造冊
繪具汛地圖,載明里數。
分別造具花名年歲清冊北路者送曹鎮南路者送職道,均各聽統領點驗甄別酌量調派,是為至要
公元1884年
    督憲何批:仰福建善後局司道,核明移遵,仍候將軍、撫部院批示繳(光緒十年二月十五日
奉到)。
   九八、詳明核計數責成將備量力守城由
公元1883年
                  (光緒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公元1884年
  為詳請事。
竊職道前詳「籌佈臺防大概情形」,聲明兵雖不能戰,未必不能守。
又擬『分守章程各路濱海,皆數百里何處可扼,何處可援,先將所統之軍,分半扼守,餘作活營,俾能臨時自為戰守
如守處被攻,責令固守待援準定三日
別路待援準定固守十日
遠近緩急不得調動守營』各等語,業經詳奉憲臺批准在案
大約防守郡城,派勇千名防守縣城,各派五百名。
不論兵勇,應由各城守將先自量度承任,以專責成。
此外海口另行分派
現在道分南路所有郡城鳳山恆春安平各營,皆在職道應統之列。
業經移請南路恆春營副將,務將所部汛弁兵,一併調齊挑選歸併各足五百人保守縣城垣。
有餘,則調外防;不足,尚須撥補
郡城鎮標合練制兵千餘名,已經詳歸臺灣吳鎮,帶防中路;則守城應派兩營勇丁防守
惟城內除練兵外,城守鎮標道標尚餘制兵若干,亦應查明確數以資分布
養兵千日,用在一朝
當此時事孔棘,是所望於各同寅實事求是共濟時艱也。
城守既定,則分布海口相機策應,即惟勇營是賴
兵有定額,倘各將備自揣帶兵守城無甚把握,即
不妨據實回復以便另行調派勇營接守。
戰守兩端一言而決。
尤望各自量力不得稍有勉強含糊,致誤事機;亦不得空言搪塞,徒煩問答。
北路各營,應請由曹統領主裁中路臺灣吳鎮主裁以免臨時牽制,是為至要
   九九、詳明移覆臺灣鎮帶赴中路防布各軍由
公元1883年
                  (光緒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為詳明事。
竊照光緒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准臺灣吳鎮移復十二月二十四日職道移商,臺灣自任籌辦中路,則南路自歸職道承辦
原詳一萬六千人之數,係合兵勇併計。
各路制兵,除練兵一千數百名外,餘均難靠。
臺灣鎮所領中路新招粵勇兩營水勇二百、屯兵百名、合原統練兵千餘名並彰化副將嘉義參將鹿港遊擊所屬弁兵,皆其統屬操練,諒皆得用
原擬三千之數,計已有盈無絀。
茲准復稱:『臺灣營兵額,現存四千五百二十三名。
祇有澎湖補足原額七百餘名,恆春補足原額四百餘名;此外一十六營,或存兵一百餘名、二百餘名不等兵力實形單薄
城守中營道標三營挑練左右翼練兵一千零九十七名;安平協標三營,挑練一百九十四名,該練尚可守城,兼防海口
本鎮如擬分防中路,似非區區兩營之勇所能敷布
其格林隊勇丁兩哨,皆係粵人由本鎮奉飭招募訓練,即須帶同前往』各等由
  准此,查臺灣鎮任辦中路原擬兵勇三千,現計所派,已逾三千之數,自可毋煩再議
帶勇客官以為兵有積習,多不可靠,必求調勇,尚在情理之中。
現任鎮將,係專管兵之人,即有疲弱自應趕緊汰補整齊收效以期無負「養兵千日,用在一朝」之本職
無論城守口,接應衝鋒,皆當取資於兵;不得舍兵求勇。
萬一兵力不敷,則全臺制兵皆可聽調,以收臂指相使之效。
左右翼練兵千餘久經吳鎮訓練隨帶中路自資得力
該管嘉、彰將備弁兵,亦可聯絡一氣,較之統屬別官,自為得用
得三千餘名,似毋庸以勇僅區區兩營為詞。
至格林隊,係專為防海口、備換臺勇丁而設,中路無所用之
且經移撥安平周協調遣備防郡城要口,更未便調中路,反置閑散
如職道所練楚軍,無論何路何人,皆得調用。
令歸一律抗違者斬。
況安、旂兩口臺勇,皆係粵人,亦皆齊整何獨指隊為粵人,反欲調開立言亦覺欠順。
職道資淺望輕,奉飭統籌調度,本不勝任業經詳請奏簡大員督辦,以一事權。
此時既奉籌度,皆本公平以出之。
兵勇既經派定不便紛更
鎮、道皆有地方之責,當此時事孔棘繁文應省,所望吳鎮勿存客氣耐煩整持,共濟時艱大局幸甚
南路係道專防,責無旁貸一應佈置,自有定籌,其未盡事宜容與吳鎮及各路統領隨時商籌再報。
所有調派中、南兩路兵勇未便紛更緣由理合備文詳請憲臺查核,分示祇遵,實為公便。
   一00、詳報築衛城堅壘并聯安平臺由
公元1884年
                       (光緒十年正月初五日)
  為詳報事。
竊照臺灣府城,凡道、府餉庫與軍裝子藥、應支等局,均在城內,實全臺根本,籌防尤宜周妥
府城距海十餘里,城外一帶沙浦直抵海濱不遇大潮敵人一經登岸,即屬兵臨城下固非安平一口所能堵截
官軍株守城內不惟城外無可牽制城垣難當巨;即安平臺,距城十餘里,中多魚塭加以潮漲,勢成孤懸,亦覺無憑接應
郡城西門外,原有舊壘一座,現住岳勇,縮在街頭市廛之間,鎗祇能施前一面,不能左右開放
如敵擾安平救應不能及,適為形勢所限。
且壘中兵防,均係竹編茅蓋一切未能如式戰守皆有為難
  現擬於舊壘里許,至安平新築大路之旁,建一營堅壘,撥營駐之。
東可衛城,西可照應安平氣勢既聯,戰守兩便
府城南至鳳山、旂后,北連嘉義,皆一望平陽,東、南、北三門之外極其空闊,亦擬仿照西門之式,各建堅壘一座;或更於空缺處,酌加小壘數座,以聯各壘之勢。
既可護衛郡城,亦可量為抽調
  考外洋開花彈極為猛烈尋常舊式營壘無論如何制作,均不能多受子。
不能守,何能戰?
茲訪得外洋營之式,酌量變通大致拓地方四十餘丈,外環長濠,中以
地三十六丈築三合土為垣,高一丈三尺基厚一丈,頂厚七尺;垣之外,加素土或囊沙,厚約一丈,高與垣齊;垣之內,緊靠垣腳,為官兵棲止食宿之房,高八尺頂用木,加蓋三合土尺許,憑垣履屋,如行城上;垣之四角,建空心雙層臺,高亦與垣齊,上下皆安。
敵薄壘下,臺與房頂交擊之。
中央,酌為空池,敵彈之來,不吸於垣外素土,則落於壘中空池,較之尋常制作,似為得宜
有無相地略更之處,仍隨時講求盡善
統計四壘西門一處地勢最低,大潮到時有水五、六尺,非墊高八、九尺不能立基。
若全用民工,未免為費不貲
前數月,職道已派岳營暨鎮海前營弁勇分段挑築,現尚僅及其半。
海防既緊,此壘斷不可少。
全用勇力,又恐緩不濟急;擬一面派員內地購辦木料一面就地趕辦石各灰,一面雇民工協勇填地。
祇俟各料一齊,即當迅僱多工,趕緊建築
各項件數目,雖可略擬;而購運價值,殊難預計
用工多少,應視工作遲速,與夫所作堅窳相差甚遠,將來造成大較亦在五、六萬金。
總之,工求其堅,不能因估定而稍存遷就;費求其實,亦不敢因不估而任聽虛縻,一以可省則省為主
支發工程,選員分管,互稽交察,各有責成
將來工竣,仍請憲委驗收,以昭覈實
竣工之期,職道近郡城,總以催其愈速愈妙;然至速恐亦非數月不能也。
分別移行外,所有築衛城堅壘並聯安平臺緣由理合詳請憲臺察核訓示祇遵。
    督憲何批:據詳:築壘衛城,與臺聯絡,亦是一法;惟求有實濟不致虛糜
為我用,
不為敵乘,是為至要
福建善後局司道會同務處沈藩司轉移遵照,並令將辦理情形工竣日期具報,毋延。
仍候各衙門批示繳(光緒十年二月十四日)。
   一0一、稟請撥換輪船由(光緒十年正月初九日)
公元1882年
  敬稟者:竊照臺灣地方,孤懸巨浸,設有戰事,尤須與內地息息相通,始免隔誤事機。
大洋中阻風濤洶湧,非藉輪船緩急難恃。
輪船戰艦,又非極其堅利與多備數船,仍有緩不濟急不敷差遣之虞。
查全臺奉派輪船四隻,原不為少;奈臺灣勢成孤注不特內地遠隔重洋,即澎湖亦為洋面所隔,且臺南臺北山後山前懸隔滋多,非輪莫濟
北路琛航、永保兩船,均改商輪,長為船局運煤,兼供各路差遣平時已無虛日
南路萬年清亦改差輪
伏波一船,仍係兵輪
無論戰事必須兵輪;即商輪亦難刻緩。
臺輪既少,差遣又多,一入內地,非彌月不能回臺。
去年秋,職道考臺北,令萬年載送書吏幕友,嚴限程期,非同遠航內地,亦逾限半月方到。
或謂船身不耐風濤或謂管駕本領有限
此事職道全外行不敢強不知以為知;然其不可靠,則顯而易見
亦因臺洋險阻必得船堅機利,如派在浙江寧波之超武兵船方資穩便
寧浙內洋,本較臺澎外洋平適,雖船身稍遜,致用不殊
擬請萬年輪船量移入浙,與超武對換,於浙防無損,於臺防大有裨益
詳請撥兵兩號,應請早賜調撥
臺,以應急需,是為禱盼
繼思臺澎至內地洋面處處懸隔時當無事,而官輪尚難應差;則有事必至遲誤
似宜添至八號,或可周轉
派員上海香港口岸,覓購外國商船一、二號相湊
有無好歹價值昂平,皆不可知,姑候回報,再酌究之。
商輪只能逕送軍需文報,斷不能兵船捍御
兩江新造開濟快船行駛靈捷;惟吃水一丈八尺,於江道不甚相宜
澎湖海口頗深,如蒙將該船移駐澎湖定期巡洋,敵船果欲犯臺,緩急皆有可恃
應懇憲臺賞准,咨調快船來澎駐防,以固要疆。
職道為慎重海防門戶起見是用不揣冒昧急切陳懇,伏求憲臺察核
  敬再稟者:臺澎防務,非藉得力輪船戰艦緩急難恃,業於正稟中詳細縷陳
轉運捍御,固以輪船戰艦為功;守口衛船,尤藉各口臺之力。
澎湖三十六島,口岸極多,曾經道會該管文武親往勘議,僅擇尤西嶼蛇頭兩處,先建臺兩座。
現雖鳩工庀材告竣究需時日;而添購位,尤屬緩不濟急
就如安平、旂後、基隆滬尾,雖均建有臺;而大尚未齊全,且有未建臺能泊輪船之各海口尚多,更覺扼無可扼。
難保敵人乘間伺隙避實擊虛
再四思維有外所謂蚊子船者,又謂為水臺,船有輪機,可視敵所向擊之,此船守口最為合宜
船中之,既大且靈,力可洞穿鐵甲
較之在地草創臺與倉卒安配不得力小,又更得用
聞此項臺,南北洋購備均多。
臺澎為七省門戶,可否仰懇咨請量移數隻,於臺澎地方擇要駐防以資穩固
處,出自逾格裁成
至此外尚有應備何項利器如何辦理,方臻周妥,職道於洋防閱歷甚淺,統祈俯賜訓示,俾有遵循不勝感悚待命之至!
  敬再稟者:臺澎各口,蚊子船最為合宜
雖經職道逕南北洋請撥,未知可否,尚祈憲臺俯准咨商,庶邀允准
南北洋不允撥,聞五虎口內亦有兩號該處素稱天險加以臺位既多且堅,可抽撥一號,分防澎湖出自鈞裁
公元1884年
    督憲何批:查現經浙江部院奏奉寄諭,飭撥堅利兵輪蚊船四號前赴定海駐泊等因,甫經覆奏,無船可撥。
該道請將「萬年清與超武對換一節,浙省勢不能允,應作罷議。
開濟一船早經函商左侯相,移駐澎湖
答以奏留江防未便更易
至「委購外國商輪」一節,查外國輪船非有傷損決不他售。
人棄我取,徒耗鉅款,而無裨實用
船政大臣何談及海東雲船尚堅,得二萬金便可修整合用
與其另買,曷若趕修?
應由該道酌定籌撥辦理一面飛飭委員停購。
以上各層,均經會函馳布在案
省防僅揚武兵輪一號蚊船二號前者廈門請撥蚊船,尚無以應。
所有戰艦不敷情形,已會同據實奏陳,並函達總署察照矣。
另單請撥水臺船一節,姑候咨商南洋大臣
該道已逕稟南、北洋大臣,如奉有批示迅即錄報。
福建善後局司道會同務處沈藩司轉移遵照,仍候各衙門批示繳(光緒十年三月十八日奉到)。
    撫憲張批:仰善後局司道會同務處沈藩司議詳辦,併移該道知照。
仍候各衙門批示繳,另單存(光緒十年三月十八日奉到)。
    將軍穆批:來函並副函兩件,均經閱悉。
臺澎為七省門戶,誠須多備輪船戰艦以恃緩急
萬年輪船與浙寧之武輪對換請調開濟快船移駐澎湖各節,候與兩院船政大臣會同核奪再行分別咨商
蚊子船,以之守口,可輔臺之不及,洵與臺防有裨,能否咨請撥調,並候會商辦理可也
仍統候各衙門察核批示遵行,此復(光緒十年三月初九日奉到)。
    船政大臣何批:來牘及另函誦悉,所籌防務足見籌慮精詳欽佩之至。
惟所請萬年清與超武對換及調開濟快船蚊子船各節,希候將軍兩院暨南北洋大臣批示辦理,此復(光緒十年二月十九日到)。
    南洋大臣左批:據稟,臺防緊要所需兵輪布置係屬實情
該道擬將萬年清商輪與浙省超武兵輪對換是否可行,仰即稟請浙撫部院核示遵行
開濟快船,已派駐江陰聽候江提督軍門操練調遣
照白茆沙、崇明寶山一帶,以重江海之防,即不佞決死戰之處,何能調撥臺澎?
又另稟調蚊子船一節江南僅有該船數隻,何能撥赴臺防?
且閩省海防本由部堂、撫部院分內主辦之事,該道何能越界仰求江南代為借籌
殊非情理,斷難准行
仍候各轅批示繳(光緒十年二月十九日到)。
    北洋大臣李批:稟單均悉。
臺灣孤懸海外,非輪船聲息難通;尤須堅利兵船;方能得力
所請將萬年輪船與浙省超武輪對換是否能行,其擬調江南開濟快船移駐澎湖之處,應候南洋大臣核示
蚊子船,本屬守口利器;惟北洋僅購數隻,現飭巡防要口不敷分布無可移撥。
至所稱洋防,尚有應備何項利器如何辦理方臻周妥,查西人希理哈所著「防海新論」,備載同治年間南北花旂戰爭防海機宜,多中竅要,上海機器局久經繙刻通行
中國海岸形勢與美國略同,該道可速移取此書,細加察閱仿辦,則思過半矣。
繳(光緒十年三月初九日到)。
   一0二、稟請通籌預先奏請指撥可靠省分協餉
                    (光緒十年正月十二日)
公元1874年
  敬稟者:竊照臺灣孤懸海外,籌防尤為吃緊
職道曾將分防五路情形,詳奉具奏在案
現在淮湘四營業已抵臺。
奉調勝軍三營潮勇二營暨鎮道分赴楚粵招募各軍,不日均可到來
連同臺地舊存營勇併計,除制兵外,將符原詳二萬人,合有四十營之數,月需餉銀十二、三萬兩。
加以採辦軍火添購輪船機器建造營壘臺,在在關緊要,年計非二百萬金不可
溯查同治十三年臺灣辦理海防需費較大,經沈前大臣奏請飭部籌議奉議覆准,於閩海四成洋稅每年截留銀二十萬兩,並停解月協山西餉銀一萬兩,又於月協西征餉銀八萬兩減解銀四萬兩,每年合銀八十萬兩,撥解臺灣等因
歷年以來,均未解足。
光緒六年以後,僅撥解銀二十萬兩,加之滬尾、旂後海關關稅、全臺鹽釐稅釐等項銀五十餘萬兩年計進款有七十餘萬兩
迨職道抵任,至八、九兩年,洋藥征稅釐,年可增銀十餘萬兩合計不過八十六、七萬兩。
現年應需二百萬出款即照八、九兩年最多進款核計,已短一百一十餘萬兩
誠照部議指撥未撥之款解足,臺餉亦無俟另籌。
竊恐解足為難,別無起辦。
海上有事,商釐必更減色進款愈絀,用款愈難稍緩。
不能不通盤籌劃,免致臨時周章
應請憲飭藩司善後局核定數目按月預籌
撥解
萬一省庫不敷支撥,應先籌議奏請指撥可靠省分協餉以資接濟,而免貽誤大局幸甚
是否有當理合稟請察核示遵。
公元1882年
  敬再稟者:查臺灣道、府兩庫合計存銀百餘萬兩
建造臺、營壘,添募新勇購備軍裝輪船機器等項,約需銀二十餘萬兩外,只得存七十餘萬兩,以之支持半年尚可敷衍
惟籌防久暫,未能逆料不得不預為籌劃,免誤軍需
江西湖北兩省,既無海防籌餉尚易,且現無別省指請協餉可否奏請飭行江西湖北兩省指明九江江漢兩關稅銀及鹽釐項下,從本年五月起,每月酌提銀十萬兩,協濟臺餉之處,出自憲裁
原詳稱合足兩萬人年餉在一百四、五十萬兩者,係合制兵在兩萬之內。
續稟因兵不可靠,仍須添足勇營,以資得力,故有需餉至二百萬之數,合併聲明
公元1884年
    (督憲何批:現在承准總署函詢張升道離臺時,庫存近百萬兩,臺餉當能自顧等因
業將該道現稟情形會同將軍、撫部院函復總署察照
聲明請撥鄰省的一層,擬暫緩酌辦理,行司知照在案
福建務處沈藩司查明移知
近來各省同一為難,如江西欠協閩餉甚多前經函咨委催,僅解一萬。
即便奏請指撥未必遂能應手
而值此榰拄萬難,自亦不能不請。
前次奏准由閩海關、藩鹽兩庫酌量撥用
實已撥用若干現存進款若干,究能支持幾時如何不能兼顧臺灣,該司務詳細查明將臺內情切實聲敘,應如何請撥請減,剋日會善後局司道,詳候察核會奏。
一面飛移臺灣劉道:外省協餉不足深恃,務須實力妥籌撙節動用,免致缺乏譁潰
切囑
切囑
仍候將軍、撫部院批示繳(光緒十年三月初九日到)。)
   一0三、議辦全臺團練章程由(光緒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為出示曉諭事。
照得臺灣孤懸海東地處繁要
現在海防吃緊,亟應舉團練以資保衛
奉憲趕辦業經會督文武官紳從長籌議
查團練不外富者出資,貧者出力
御外侮,先清內奸
大致也。
臺屬紳民,素稱仗義,值此時孔棘,尤當踴躍急公
祇因前次辦團,苦無章法未免有名無實流弊滋多。
議量資捐勇,費不虛糜按練成團,局無虛設
勇分三等,練分短長,聯貧富為一心,並良莠為互用
緩急增減可變可常;功罪分明必賞必罰
平時安恆業,有警互相救援,報二百年養士之恩,合千萬家枕戈以待
本道責在守土安危與俱,所賴官紳商民敵愾同仇匡我不逮,共收眾志成城實效,藉副列憲綏邊攘外深衷
分別詳報移行外,合將議定章程,刊示曉諭為此示仰全臺紳商士民人等一體遵照辦理
毋違,特示!。
  一、量地設局,期歸省便也。
不設公局,事無責成設局太多,又滋縻費
今議府、縣城內均設一團練總局,其向分東、西、南、北、中五團者,各舉團總一人,酌併總局經理
城外各鄉,遠近水陸繁簡不同,應各因其地勢人情所宜大約周圍三、四十里設一分局。
粵籍聚居者,准另設「粵團」;閩籍族大而聚者,亦准分設「族團」。
零星小莊小族,應附入各鄉團局,不得分歧
數十里內,由官選論家業最殷之戶及
鄉望素符之人為團總具有才幹又能服眾者為團佐,均須常川在局辦事
如該殷戶或有事故不克常為團總者,准其薦舉妥人自代。
倘有違誤,仍惟舉代之殷戶是問,以杜推諉
  一、編造丁冊,以備稽查也。
莊戶口,多寡不一團總團佐,傳諭莊總理頭人,查開該莊戶若干壯丁若干,係何行業,用何軍器,照另頒冊式,造具清冊兩分一送總局,一存本局。
至團內有平日犯法應令改悔者,即於本名上添註「改」字以別之。
壯丁挑取練勇義勇者,均於冊內分註明備查不許隱漏
  一、勇分等次,統歸操練也。
從前辦團,名為按戶抽丁實則混雇應點;團不成團,何有於練?
今議分別捐勇,曰義勇,曰練勇,曰團勇
義勇,則長駐團局,逐日操練,每名月給口糧洋銀四元八角
練勇則按旬赴局操一次每次給銀二角,月共給六角
練勇八名義勇一名不歸捐者為團勇除書老弱孤寡外,凡家壯丁自備口糧,每月赴局點操一次無故不到者,由團總指稟,量予責罰,以杜抗違
  一、約資捐勇,期歸著實也。
從前辦團,或提動公款,或按戶捐錢,皆難久持,仍同虛耗
今以家資多寡,定捐勇之等差
家資約有萬金者,月捐義勇一名,或練勇八名
家資千金者,合十家捐義勇一名,或勻捐練勇亦可。
不及千金者,免捐義勇,祇捐練勇
家資約五百金者,合兩家練勇一名
不及五百金者,免捐義勇,祇按壯丁
備充團勇
餘家照此類推不許捐戶抗瞞,亦不許團局苛派,以昭公平。
否則,稟官酌定
  一、由團選練,由練選義也。
前造團冊,混雜無章
現議冊式,須分別十六歲以上、四十歲以下壯丁,方註團勇
團總先傳應捐各戶到局,勸將勇數捐定,即由各捐戶就附近各莊團勇挑選練勇再就練勇挑選義勇,其口糧歸各捐戶自給
另造名冊,送局彙報備查
或捐戶選練無人,照繳捐數,商由團局代選亦可。
差操調遣,由局預選明幹義勇充當百長,分帶相熟練勇
再就練勇中選什長,兼帶相熟團勇
不拘百十額數遞相約束以免滋擾而分責成
所派百長,帶練之日,由局另給銀二角
臨時打仗者,按月給銀六角
什長練日,加銀一角
臨時打仗者,加銀二角
如練習臨操誤期,當罰捐戶。
練勇藉團生事,併究管頭
  一、應用軍裝各自備製也。
義勇備號褂,練勇備號裌,團勇備號補,及應用旂幟,均由捐勇之自行備製。
臺灣歷辦聯團鄉勇軍械未收繳,家藏自多
此次應令各勇自行攜帶鎗刀矛,或分編成隊,或長短間用,各隨其便。
義勇練勇內,有本人向無軍械者,亦由捐勇之戶備給。
火藥一項,應由團總等另造鎗手名冊須用若干,准赴軍官局稟頒分給
  一、駐局辦公,准抵捐數也。
富者捐勇出資,又能辦事出力,不予區別未免
枯。
凡捐勇富紳常川駐局辦公、克任團總者,准折練勇十五名;團佐准折練勇十名
無資捐勇,實係公正能辦公事,任當團總、團佐者,亦如抵練之數,提給以補夫價。
至團局總、佐,大局不得五名,中、小局不得三名,以示限制,藉免濫充抵捐。
  一、各局費用,計練折收也。
設局必須經費,各戶既經捐勇,再難捐資
除各勇衣旂軍械由捐戶自行製備外,其駐局辦公人等伙食及貼練、印刷、號補、茶煙紙張供應一切費用,應就捐勇,量折取裁庶可並行不悖
酌議:如捐勇一百名,內挑取義勇一名,抵除練勇八名外,再提二十二名曠額,仍照捐練成數,折銀十三元二角,繳局備充公用。
實計練勇七十名,其不及百名及過百名者,均照此類推
局用贏絀隨時稟候酌提。
凡局中出入各款,按月分報總局,彙轉存案,以昭核實
  一、操練日期,宜隨時加減也。
不教而戰,是謂棄民;歸練之團,始能有勇。
義勇每日局操演,練勇按旬逢五操演團勇按月逢望操演
練其素習之鎗、、刀、矛,教以當盡之忠、孝、節、義。
於修戟同袍之會,仍寓型方訓俗之規。
責成就近文武員弁按期赴局閱操兼資彈壓
義勇大局不得過三十名,中局不得過二十名,小局不得十名
義勇不嫌其少,以節捐資練勇務貴其多,以聯眾志
練勇練期之加減有關捐資輕重,當視軍情緩急,量為變通
現定月練三次,每名費銀不過六角
倘軍
緊急調用不時應令再加練期,每月或四、五、六次至十數不等,期加捐亦加。
軍情稍緩,練期亦即遞減,期減捐亦減。
事平撤練,另議酌留義勇,永為保護地方巡緝盜匪之需。
  一、衣旗分色,俾易辨別也。
衣旂混離,無以分美惡,即無以肅號令
議製顏色城內居中應用黃色東鄉藍色南鄉紅色西鄉白色北鄉黑色
城內亦分東、南、西、北、中五段,中段全黃色,東段黃心鑲藍邊,南鑲紅邊,西鑲白邊,北鑲黑邊
百長用大尖角旂一面,直寫某縣某鄉局某隊某勇字樣
什長用小尖角旂一面,上寫某團局某隊第幾牌練勇字樣
各勇號補,宜刊印板,分刊義勇練勇團勇大字居中,其上格及兩旁空格,宜照營式,分填某縣某鄉某哨某隊某姓名以便稽查
其號補板,均由各總局印刷,按冊填給,以歸畫一
其各勇號褂、號裌,亦各照旂色分別鑲製,俾有分曉。
  一、准告奮勇備選將材也。
民團自衛身家,原不調令出戰
城守城,在鄉守卡,此民團本分事也。
如有武藝出色膽略過人自願赴敵打仗者,准其自告奮勇,由團總另編一冊,呈縣點驗轉報聽候移行就近統領營察看申明號令,准其另排隊伍,隨同官兵打仗
不得當先鋒,恐亂陣法
如果隊伍整齊,穩站穩打,定當破格保獎,或提補營員弁,或保補兵營員缺兵將就地取材,免再借材異地。
  一、計功定賞,以昭鼓勵也。
信賞必罰行軍首令
陸團練,既告奮勇,即與行無異
凡有隨同官兵打仗,能打翻外寇杉板一隻、人船並沒、或將人船並獲者賞銀一千元。
打破寇貲輪船一隻者,賞銀一萬元。
打破兵輪一隻者,賞銀五萬元。
打破鐵甲輪船一隻者,賞銀十萬元。
軍裝、鎗繳官外,並將船隻貨物賞給出力之人。
如擒斬外寇一名者賞銀一百元;外寇小頭目一名者賞銀二百元;二等寇目一名者賞銀五百元;一等寇目一名者賞銀一千元。
至擒斬大寇目者,賞銀一萬元。
均由道庫提給現銀,定不逾日
  一、查拏內奸,以斷接濟也。
御外必先清內。
外寇初來,若無內奸勾結,莫知水沙線我軍虛實,且水、米、食物取辦無從日久自成坐困,勢可不攻自敗。
今議:敵寇臨境,凡沿海各商、漁船筏,概令收泊海口之內。
無論何船、何人,均不准私出海口
倘有勾通外寇漏洩軍情接濟食物貪利引港、私駕船筏出口者,不論有無漁網貨物一經團防軍民人等拏獲送官,立予斬首
每獲內奸一名者賞銀一百元,按名給賞船筏併給。
查明船係何人物業,係由何團何口出海一體嚴拏跟究治罪決不姑寬
  一、罪准功贖,寬予自新也。
愚民無知犯法,本可哀矜;贖罪定須立功亦昭平允
今議:團冊本名上註有「改」字者除命案殺人正兇仍應拏究擬抵外,其餘牽涉被控
釀命,及曾犯搶竊、窩匪刁惡各案被告有名在逃人等自願投首立功贖罪,准其邀同另章選舉鄉董、族董出具保結帶同投首後,即於原冊本名「改」字上加註「投」字,收充練勇以期立功
平日能綑獻本地土匪兇首盜首,及臨警能擒斬外寇一名者,均算立功,立予註銷罪案不准原告翻控。
再能拏獲多犯,仍當破格獎賞
向有被人控追贓物者,由鄉、族董酌以賠還,以服事主之心,兼廣自新之路。
刻下鄉、族董尚未舉定,暫由現設團總、團佐代辦
撤練後,即於該總、佐中擇其賢能可靠者,諭派鄉董、族董,為善後謀。
  一、設局練團,嚴禁爭訟也。
從前辦團,每有藉公報私,釀成械鬥搶奪重案流弊甚多
此次辦團,應責成團總、團佐,妥為約束
有敢藉團糾眾械鬥搶奪者,即照軍法從事
團總、團佐約束不嚴,不於事前首告或有主縱包庇情事,亦當分別革究
凡本團戶婚、田土口角細故未經告官者,准由團總、團佐秉公理息,不准武斷
如已告官成訟團總、團佐即應自愛,概不得干預把持扛幫,違者斥革
  一、計資請獎,以作士氣也。
團練之設,原為衛民;而好義急公,非獎莫勸,捐勇即屬捐資多寡易於稽核,如計捐勇合銀在三百兩以上者,由縣給匾;五百兩以上者,由道、府給匾;一千兩以上者,詳請督、撫憲給匾。
臺地文風日盛,因限於定額取進無多;應仍查照歷辦成案核計捐數,分別詳請奏明,加廣文武學額。
仍以開辦之日起,扣
一年分別閩籍、粵籍,彙辦一次
其辦團尤為出力紳民,亦當從優詳請保獎,以彰勞績
  以上各條,係屬大致
如有尚須變通未盡事宜,准各團紳隨時商明總局,妥議稟辦。
應辦漁團及選募水勇,仍照另示章程辦理
   一0四、稟覆統籌臺防大致情形由(光緒十年正月二十八日)
  敬稟者臘底奉到憲臺會函:以『近日連接緊報,臺防務從速籌辦,指飭逐一詳覆等因,仰見藎畫精詳莫名感悚
查臺防五路,自以澎湖臺南臺北三路喫緊,中、後次之。
碼頭澎湖基隆滬尾安平、旂後五口,泊船皆便;惟安平、旂後,夏秋較險。
安平登岸,即臨城下
府城庫款精華備儲,實為全臺根本
城既逼近海埠,彈舉可及城,又非臺北離遠空城可比,則防務自較臺北澎湖為尤重。
議臺防者,每專注於基、滬、安、旂四口不知四口各國通商碼頭,均有洋行教堂共計洋人九十一名。
內僅呂謀一名係法人,前充臺灣洋鎗教習,現充安平稅關總巡,此外無法人在臺經商傳教法船自不得平空來臺。
即欲弄兵,在該四口,有礙各國通商法人不敢公然突犯。
四口既有臺,倍增勇,只須護衛,則防軍不必過多
澎湖既非通商口岸,又便泊船,與臺屬四口之外上下左右周圍三千餘里能泊輪船
處,指不勝屈,均應嚴密設防
聞去臘有洋小輪嘉屬布袋嘴、猴樹港及恆春海口測量水道深淺,心殊叵測
不知是否法船及別口有無量測,已商知臺灣吳鎮飭令該管汛弁查覆未到,足見防不勝防
逐處駐營非但無此兵力,且扼防海濱必須築營壘,隱造兵房,始能搪抵開花彈。
堅壘動須逾萬,費益不貲,即拚造多處,而敵向無定,抽調不便在在粘滯,尤犯兵家之忌。
否則,虛裝淺露,徒事張皇未免見誚外人,反為失策
惟有擇尤扼駐,少紮呆營,多備活營,虛實互參,視其所急應之,庶可靜以待動,運用自如
  前詳暫足一萬六千人,嗣因各路統將紛紛請增,又皆欲別兵求勇,礙難固卻
戰守計,祇得仍原詳合足兩萬人之數,量地勻撥,此外斷難再增,免致餉更難濟。
奉調兩江協防四營,暫駐附郭不與散紮要地預備抽調,專為接應路游擊之師。
幸蒙憲慮早周,已派擢勝、潮普等營先行東渡,頗壯聲威。
現計北路兵力已多,前後三路亦皆有逾前數;惟南路新勇未到,現止三營駐郡,內外無從分佈
不得已先撥張副將福勝鎮海前營,移駐鳳山大林仔邊,量築營壘,以期居中策應
其由鳳赴恆之獅頭社一帶防地碉堡,已令張福勝將該生番如法勸導出山,替勇填防,藉可騰出鎮海左營移防恆春新街地方,緩當專案詳報
  澎湖應建西嶼蛇頭兩臺及倉廒軍裝所並營房工程,已於去臘撥解銀兩,移飭
協廳趕辦
該處磚瓦木料各項,均須購自內地採運維艱
雖報興工,料不應手
兼以協廳均奉交卸新任甫接,尚難剋期竣工
且臺無,仍同虛設前因購緩不濟急,已詳委張令映景乘輪前往南洋請撥,未知若何
伏思洋新樣不一,總以精靈力大及遠為斷,按臺計,經費甚鉅。
原擬酌派學生委員出洋選購,免致濫費;而人不敷派,姑候南洋批回再酌請示
澎湖穀米柴草無所出,現已購穀萬石備存安平,並軍火等件,待輪撥運。
又飭臺北煤局及各差輪便載煤炭運澎備爨。
無如輪船乏便,運皆為難
兼以澎湖風烈民貧,公私屋宇皆乏,營頭各物驟到無可寄停,不得不量予興造
雖拚繁費,猶難應急
澎湖之需輪孔殷
  吳鎮委招勇,將抵汕頭
職道委招楚勇,約可成軍陸續啟行
並擬親赴南路,由海道恆春鵝鑾鼻各處,逐節量佈防,盼輪均切。
應請俯准前詳,迅飭撥濟或俟擬購商輪到日,方免遷延
除將林紳維源募勇水陸團練認真辦法並未盡各事宜另案詳核外,餘已歷次陳明不贅所有遵飭統籌防務大致情形,合先稟覆
   一0五、稟陳防利害由(光緒十年四月初一日)
  敬稟者:竊職道前肅稟單並陳臺事利情形,諒蒙鈞鑒
臺灣本有為之地,為之亦非無把握端賴治人、有治法又有治權,斯事可得為,地方亦可制治
其事之可為而
不得為,有非鎮道所能為力之處,前沈文肅已於請駐巡撫奏議詳言之。
  論防務不外山防、海防
平時則山防煩於海,有警則海防重於山。
必先整山防,則海防有憑藉;否則內外交訌,而防務更難措手,此山、海所宜兼籌也。
  議者以臺灣自辦開山撫番,十餘年來,傷人逾萬,糜餉數百萬,迄無成效,以致奏請停辦,意在節流
乃不推究辦理非人,又非其法。
徒謂開撫無益有害,遂竟上停辦之議,亦未免因噎廢食未知臺事底細耳。
抑知事在人為如果得人不特山前闢地方,可期整理;即山後山中闢非闢未闢各區,墾務、礦務材木水利等項,皆利源所賴。
開辦得法,則農、工、番、漁皆足寓兵,亦皆可籌餉
餉藉兵力而源以開,兵藉操作而用愈活,始費雖鉅,不十年間,定可次第收回
其十年外之利賴正自無窮所謂始事難者,終必易也。
此皆因利而利,以臺治臺之大略
要必預籌平日,斯能應用臨時固非欲速見小能為功,尤非偏持遙制所能濟事
若再故事奉行回護前失,狃於近似,渾忘遠謀勢必仍舊倉皇兵餉兩蹙。
萬一臺灣為彼所襲,地大物博,取多用宏,凡我所欲為不得者,彼皆為所得為;南北洋將無安枕之日,是誤臺即誤國矣,由辦之不早辦也。
  臺澎四面環海,周計三千餘里,無險可扼,隨可登岸備御較各邊省尤難。
今籌防派分五路因地制宜,如專歸道統最當衝要之南路及楊署鎮在元所統中路張副將兆連
所統後路,其新舊營勇,皆經職道挑選訓練緊嚴,及另備活營,章提督高元所統淮軍楊提督金龍所帶湘軍,皆屬器精兵銳,能戰能守。
兼以水陸團練認真虛實互用三路防固已確有把握
得前路、北路一律整齊不患臺防之不振
所慮者,海面絕少得力兵輪,又乏水雷艦。
如臺南郡城近海岸,淺露平脆,不足當衝
安平、旂后、基隆滬尾海口臺亦如之。
敵人鐵甲注椗口外,專以巨向城向臺轟擊;而我一無抵制,城臺坐受彈,必裂必穿。
在彼則不戰而勝,特逞所長
在我則戰守兩窮,莫掩所短。
歷經陳請憲示,亦鮮良方
祇得隨時綢繆盡其在我
前詳不求角力水面,祇求制勝於陸路者,以陸防權固操自我也。
權在我,則敵由我制。
五路防軍,雖分猶合,運用皆可自如
竊恐我權不一,是我先為敵制,何能制敵,此又陸防之難者。
無非遠隔重洋事事扞格之故。
  職道鑒前慮後,曾以權緩急決疑難、定刑三大端,斷非專閫節制不可詳懇奏請簡派知兵大員,渡臺督辦,以一事權各緣由,實關全臺安危第一要著。
隨奉省憲批示督辦外省所敢擅請,仍飭職道勉為其難敢不祇遵!
果得為,勉尚有濟;勉為不得,為亦終難,義在致身,他復何恤?
惟有盡其心力所能到,仰答君恩憲德於萬一耳。
特以臺防關薄海大局,用敢據實縷陳,並錄近詳籌防大致各稿呈覽,應如何保固全臺之處,伏候鈞裁
   一0六、稟法國樓打兵輪駛至基隆尋端挑並請咨
       總理衙門由(光緒十年四月初四日)
  敬稟者三月二十四日,據基隆廳梁倅純夫稟報:『十八日午刻有法國樓打兵輪一隻進港口。
隨有三人上岸登山瞭望,似畫地圖。
並欲進臺遊玩,經隊尹營官吳教習攔阻勿入。
適有一犬在傍亂吠,勇將犬逐開,各散去後
次日,該兵船主椷致曹鎮軍,謂勇詈罵法員,以戲狗為題,應與該船認錯開列三條,請照懲辦』。
並又函致梁倅,謂此間百姓不肯賣煤及食物與他,想係官府禁止
因要生事,限明日七點半鐘,煤炭定要到船。
否則,八點鐘即開攻洗基隆,並要在基隆山頂樹一紅旗其時累及百姓等語。
梁倅查知該船係向得忌利市洋行買煤六十噸。
洋行存煤僅二、三十噸,因以不敷其數,回復未賣。
梁倅即向官煤廠撥煤一千擔,交得忌利市行主轉賣該船收到,並泐函致復,說明無禁止賣煤情事
其臺弁兵攔阻閑人不准混進係屬分內之事,委無詈罵
犬吠生人,亦屬常事
均經曹鎮軍椷復說開
經費稅司、費領事英國駐港兵輪幫為調停業已了事
該船即於二十日酉刻出口開行等情
准據軍門曹鎮軍、陳守星聚李守彤恩、梁倅純夫等函稟,情形大略相同
  職道查法國兵船遊弋海面保護商輪,載在條約,原所弗禁。
自法越構釁到處
招搖,各口商民不無疑慮
其口果有法國商民在地通商開設行棧,該國兵出入停泊中國猶可中法條約第二十九款所載,任憑法國派撥兵船、在通商各口地方停泊彈壓商民水手之語,曉諭埠戶,不致驚惶
基隆口岸,並無該國商民在口貿易何煩國兵進口停泊
兵船往來遊弋,本有准其進口採買日用食物之條,但刻當籌防正嚴之際,商民驟見法輪無故進口未免猜疑不定,尚欲與照常交易
乃該兵船主故挑釁,似出情理之外,非有在地文武曲為調理難保不誤滋事端。
恐於各國通商大有關。
理合仰懇憲臺,將臺灣基隆各口並無法在地貿易情形,咨明總理衙門咨商駐法曾使臣照會法國外部及駐京公使,轉飭遊弋兵船經過通商各口,無法貿易者,無故可勿進口停泊
如有採辦物件必須進口,務先報由領事照會地方官,派人妥為照料
兵船主尤須約束兵丁水手不許上岸浪遊生事
至臺營壘,係操防重地不在遊歷之列,尤不得違禁擅入庶幾民安堵,中外無猜
倘彼不先照會,任意闖入生事,是彼自行無禮,則釁由彼開,我當照萬國公法,會請各國理論,以顧通商大局
飛佈孫提督曹鎮軍及陳守、梁倅會同營員弁,加意防閑,在彼縱欲藉端挑釁,我惟以禮自持務使無端可藉,無釁可挑,免致因小大,以抒憲外;合將法國兵輪進出基隆港口故意挑釁情形愚昧之見,稟祈大人察核訓示祇遵。
   一0七、再稟請將前呈團練章程咨送總署察核以備據
       情登答由(光緒十年四月初四日)
  敬再稟者:正封稟間,接滬尾海關通商委員李守彤恩來稟,以此法國兵船香港駛來,欲進基口,適該處帶水洋人名邊得理者以法國兵船少來基,不敢代為引導,經其自行進口
旋又喚令素辦洋船水菜在地民人,宰牛二隻,以為船中糧食,該民人亦不承辦
繼向英商得忌利士洋行買煤六十噸,該行存煤不多無可應付
兵船我國有封禁彼船進口,絕其通商,潛向洋關總巡胡美查問
告知,並無其事。
兵船官總不相信
英國費領事法國洋船從前鮮於到臺,此次突如其來,恐有人抄給職道發貼辦團告示內列章程,有不准接濟外寇糧食等語,故特來探聽虛實
兵船甫由香港開駛抵基,船中儲煤甚多何至缺需?
果真乏煤,奚僅採買六十噸?
其為尋釁生事顯而易見
費領事已經稟達駐京公使香港英國水師提督派兵二號,分駐滬、基二口保護英商。
費稅司亦已稟知赫總稅司等情
  查中法原稱友睦此時雖因越事構兵,而各海口通商,並無禁明文
此次法艦來基,始因引港不肯,繼欲宰牛不從,終向購煤不得種種疑似會逢其適一若真有禁阻之令,其懷疑未可知。
至團示清內匪以御外寇,係中國向辦團練本旨
匪徒起自
境內,而暗裡為害地方商民者,皆曰內奸
來自境外,而明明擾害地方商民者,皆曰外寇
大清律例所載,立予斬決梟示江洋大盜,即中國今昔常有之外寇也。
示中擒斬外寇內奸定賞各條,意在竭力保護中外商民,係按中國常例辦理,本地方官職分盡之事,並無指法國
堂堂法國,亦不值以外自居,更與各外國無涉
誠恐外國兵船不諳中國定例章程或有疑議甚或以示阻通商為詞,先向總理衙門饒舌,應請上憲將職道前次稟呈辦團章程咨送總署察核,以備據情登答
是否當有,伏祈裁奪示遵。
    督憲何批:據稟暨另單均悉。
此次辦理情形,尚屬迅速
嗣後遇有該國兵進口務須確報妥辦,密為防範,備豫不虞切勿稍涉大意
從前防俄案內賣煤一事曾奉諭飭查有案
此次所賣雖屬無多,亦不可不防其漸。
仰即由道查明原案預籌因應一併飭遵照。
請咨總理衙門一節業已照辦
並將該道前稟辦團章程善後局移道酌改屯貨輪等情,統錄清摺咨送矣。
並即知照,仍候各衙門批示繳(光緒十年四月二十二日到)。
    北洋大臣李批:稟單均悉。
法國樓打兵船停泊基口,船主挨弗呢耶上岸藉端挑,殊屬無禮
既經該地方文武及各洋員調停了事出口開行,自不致再有饒舌
所擬呈請總理衙門登答各節,此係口角細故不值深辯也。
仍候各轅批示,摺存,此繳(光緒十年五月初九日到)。
    南洋大臣曾批:稟單均悉,仰候本省部堂、撫部院批示遵行繳,摺存(光緒十年五月初九日到)。
    將軍穆批:來文並附函均經閱悉。
前已接據曹鎮滬尾通商委員兜協領事具稟,當經批示在案
准據前由,查各海口嚴密辦防,遇有法進口,仍應照約辦理,斷不可自我開,使彼藉口
此次法國兵輪基隆停泊藉端尋,該處文武員弁設法消彌辦理尚屬妥速。
所謂咨明總理衙門一節業經部堂錄摺會咨矣,仍候督部堂、撫部院批示
此復。
清摺存(光緒十年閏五月二十四日到)。
    巡撫部院張批:查前據滬尾委員李守等稟,已批司會移行妥籌辦理,並將此後如何情形隨時馳報在案
據稟前情,仰營務處沈藩司會同善後通商局司道核復移遵。
仍候將軍、督部堂暨南北洋大臣批示繳,另單清摺存由(光緒十年四月二十二日到)。
   一0八、稟陳用兵勝負須嚴定刑賞由(光緒十年四月初九日)
  敬稟者:法越事猶未了近聞北寧太原相繼淪胥,竟不為十日之守,可勝浩歎
現在戰事明暗半參,與前此樞機異議者,謂敗固可慮,勝亦可虞,非不誠然
以為困獸之鬥有盡時,城下之盟無了日。
能得轉敗為勝不患有發無收。
近聞朝命一新非特臨敵者知所愧奮,凡與邊防,當共凜為殷鑒不復掩耳盜鈴之為戰勝
朝廷之機,似可預決
知己知彼勝敗要衡
彼己不及知,勝憑何取
  前詳不求角力水面,祇求制勝於陸路者,誠以洋防內地髮、捻各匪懸殊,彼族船堅利水面本所專長,又皆我所素短。
我短彼長,無力可角。
陸路之長,止任器
精令嚴,墜整耐戰;而所短卻在笨直平板
如我能盡其精嚴整耐之長,化其笨直平板之短,則彼為我制,自操必勝之權。
堂堂中夏,夫豈乏人
如職道所知王壯武舊部劉忠壯原統之老湘營,確能擅其所長。
岑彥帥部下吳永安等,確能化其所短。
但得將將者,事權歸一,又如吳永安能合老湘營之長以濟之,則彼族固不足平也。
況老營所長,只憑「實」字做起,並無奇異盡人可能
祇恐將領於己分應有之長,茫不講求,甚極彼短而無之,猥以虛冒疲濫之營,應彼精嚴整耐之敵,此中勝負已不待戰而自明
各省競言海防,抑知所防多非所急,而所急非所防,固有不勝言者
明知要防所需在在落後著,既不便盡舍其短,又無憑確用其長,惟嚴定刑兩端,可絜短長一致
凡責在防守者,守能堅,攻能克,則立殊恩
坐失,援坐誤,則立正軍法
失守誤援之人,能一月內將失所誤者一律克復方准抵罪否則,仍決以法,斷不容以「帶罪立功、留營效力」等語,援請寬緩
先絕其僥倖嘗試之念,以堅其同仇敵愾之心,庶使人猛省,有進死,無退生未有不去從實轉敗為勝者,所謂置之死地而後生也。
他如尋常勝敗兵家之常,原不在此例,想廟謨勝算,當更有策出萬全矣。
  頃奉憲行,以粵東奸民有貪彼重利,代募華人,潛往充兵情事,固為中國隱憂;然亦未必外人失計
彼奸惟利是視,今甘為彼用,未始不可轉為我用。
誠得其人藉應募進身,本以毒攻毒之謀,為打鬼就鬼之計,兵行詭道,此機正大可乘
前議奇正
相生,確非智勇兼全吳永安不足語此,幸留意焉。
日前有法兵輪突來臺北基隆海口,意在藉端挑寡。
經文武曲調停越日始去。
業經據情詳請咨商譯署,以杜後煩。
此外尚有預防條議,詳由本省轉咨,靜候裁奪,餘容續陳。
吳提督永安,籍隸雲南
廣西州何鎮秀林,隸宜良
丁鎮,隸鶴慶
知注,附及
   一0九、會詳澎湖安平滬尾三口各添小火輪一號
       資巡緝由(光緒十年閏五月初四日)
  為詳明事。
竊照臺灣一島孤懸四面臨海,自南至北,袤延千有餘里。
沿海水師舟楫名存實亡
光緒初年,沈大臣奏陳『艇船不及輪船便利,請將閩省現造輪船分別濟用』。
汪洋大盜,固已喪膽藏形;而沿海一帶宵小,每多恃其水淺乘間出擾。
臺地海面遼闊港口每多狹窄大號輪船,皆須距岸二、三十里,方得停泊
匪船出沒,既瞭望所不及,亦尾追所不攏。
夏秋安平、旂後二口,湧浪滔天,即口外亦難寄椗往往避泊澎湖音信隔閡應調無從
非特此也,後山開闢獉狉,計逾十載,費帑數百萬金。
卒之內乏港道,百貨阻滯商賈難通。
奉派輪船不敷周轉往來均須陸路生聚維艱
譬如人身血脈,心須一氣貫通肢體方能暢適
節節阻滯,又安能臂指相使展轉自如
誠欲於外海內港一律通行前山後山往來無滯者,計莫如澎湖安平滬尾三口
各設小號輪船一號
平時緝捕盜匪兼資轉運
有事緊要,以之遞文報,通消息應調遣,送要差,數百里瞬息可到。
處常處變,均得其宜。
現在南北通商口岸官中均有置備小輪
臺灣沿海一帶港汊紛歧小輪船尤為得用,亟須及時趕辦,以應急需。
並據各路統將商辦前來,職道與臺灣楊鎮會商地方文武各員,意見皆同。
當由局先發銀三千兩,飭萬年輪船熟悉船務大副步雲前赴香港議辦。
現據開單繪圖呈核,由廣協隆輪機廠定造,內一隻船身面長九十尺,闊十六尺,深九尺食水不過五尺,價洋一萬一千五百元。
此外二隻船身面各長七十尺,闊十二尺,深七尺食水不過四尺,價洋每隻六千元。
一駐澎湖、一駐臺南、一駐臺北,南、北、後山等處沿邊行駛,固屬穩捷;隨處港口,亦可灣泊
即涉澎湖無虞風浪
遇風浪稍平,並可往來省廈,遞送公文實足以補大輪船水師不及
統計需費不過二萬三千五百元,七三合庫平銀一萬七千餘兩,誠與全臺海防大局殊有裨益
將來輪船水人等,除另選管駕管車員弁外,即由澎湖安平滬尾三營水兵新招水勇挑選配用,較之重造師船遞年修費,既為省便得力尤多
其餘油煤等項,所費有限,即在海經費項下動支,除飭葉大副會同伏波輪船管駕呂文經妥為商辦外,是否有當理合具文詳請憲臺察核示遵。
   一一0、詳報安平臺濠外加築護牆業已興工
                    (光緒十年六月初五日)
  為詳報事。
竊照職道遵稟復安平臺濠外加築護牆以資擋護、並議旂後建旂桿處添築臺各緣由本年四月十一日福建善後局司道暨營務處沈藩司奉憲批:『仰福建善後局司道會同務處沈藩司查核等因到道。
准此,嗣因專管安平周副將振邦,屢以本地起築易卸,尚在遲疑;職道亦未敢稍存偏執
月前會同臺灣楊鎮暨各文武復加勘度。
安平洋式明臺改築,既有未便;而臺牆坐受彈穿裂,自在意中
臺上安位之牆,低難遮身。
周副將前擬臨時麻囊沙堆攔,似難耐久。
位下靠海一面儲放彈子火藥,恐墻裂誤事
心地寬,若遇彈落開花四面兵房,亦虞傷。
  現議仍築護墻,離濠外五丈起築
北至南,略如彎月形
牆腳三丈,頂約丈餘,兩旁五尺鹹土鹹草塊砌,中填沙土,逐層勻舖塊,長與寬齊,以次排築,使墻有粘聯,可免坍卸。
墻高二丈餘,恰與臺墻身相稱,不子出路
仍用草塊或三合土結蓋,以不滲水為度。
其墻上臨海一邊,除留門運放照舊外,餘概加高三尺,約與平。
內外三合土一尺中實沙土上蓋草塊,約厚尺許。
墻底計每丈遠砌
一水管,方三寸,用磚乘砌。
其安位一面,既因下空,不能起蓋避彈兵房;而上雨暘,亦宜遮蔽
擬作木架,上罩外洋帆布,雖被彈,無虞堆壓
至築需土甚多,就在臺地中心距墻四丈二尺之遠,開挖池塘,約深五、六尺,即以取池之土,由墻翻運填築加護各墻,尤為兩便
不敷土塊在外取運。
仍用池土於池旁周圍築墻,約高六尺遮齊兵房門戶,腳寬一丈二尺內空三丈留作行路
結頂寬六尺兩面砌築草塊,約厚二尺上蓋草塊。
墻外約離池岸五尺,剷作斜勢,再以草塊砌之。
彈子落池開花,均有護墻,無兵房
而守臺弁勇,仍可循墻行走,並將靠西子藥房,移儲靠東兵房,更期周妥
會商文武,僉以為宜。
值此海防戒嚴,已移請安周副將趕緊召匠興工,派勇幫作。
應用工料器具一面核實估報,由全臺支應局海防經費項下撥給,俾速蕆事
  至旂后臺添建進子藥房及南北岸改女墻,前據委員估報,需價三千七百餘金,尚飭撙節勘復。
且該臺稍形淺露,亦令仿照安平,加築護墻、開塘式樣,量為變通辦理
其旂桿處,應建小臺,聯絡南北兩臺,據陳管帶復稱該處地段未廣,難於建造開挖地營,又石底;因改由旂桿處添築小位二座估計工料銀三百七十餘兩。
地勢本高,宜求合用,並今位之外,加築圍壘,開鑿深濠,較為穩適。
其餘旂后地勢情形安平不同,除俟酌飭遵另案具報外,所有安平臺加築護墻,業已興工
由,理合稟報憲臺察核
    (欽憲劉批:來詳俱悉,安平臺加修護墻辦法極是本爵軍門做有平地臺圖式業經奏請頒發各省照做。
該道即攜帶回防仿照做法
旂后地勢不同,須俟本爵軍門親詣察看再行議修。
仰即知照,此繳(光緒十年六月初十日到)。)
   一一一、稟法船來基開臺被毀十六日獲捷各情
       由(光緒十年六月二十三日)
  敬飛稟者:竊照職道於六月初七日奉爵帥劉傳諭,飭令北行
遵即帶同奉調淮軍兩營隊伍乘坐伏波輪船前往晉謁業已明憲在案
初八日午刻抵基。
初九日晉郡稟謁爵帥,面陳一切事宜
十二日,隨赴滬尾巡閱臺。
十三晚刻回郡,奉飭乘坐萬利商輪南旋
上海運到軍裝尚未卸清,正在候渡間。
十五日黎明,爵帥接據曹統領飛報,以『十四日續到法輪前後共到五隻,聲稱十五日七點鐘升旂,八點鐘攻打臺』等語。
爵帥聞報赴基。
職道隨後得信,趕往基隆叩謁
得悉基隆臺猝被轟燬,勇均有受傷
曹鎮二重營盤固守無恙,該法寇現已退回
煤礦亦令自行轟燬各情形
因隨爵帥回駐七堵地方,奉諭:「速乘商輪回備御等因
十六日,抵北郡
該商輪不肯裝載,因念南防吃緊,改由陸路星夜兼馳,於二十一日回署,整備一切
接准曹鎮
同前由,正稟報間,二十二日奉爵帥十七日來諭,『十六日刻法四百餘人登岸撲犯二重營壘
經曹、章兩鎮帶隊力擊,法寇大敗,奪回法旂及洋衣、洋帽、器械多件。
法人傷亡百餘名』等因
同日准行營營務處朱道十八日來函,『我軍與法兵鏖戰數時之久,擊斃執旂兵頭一名,奪來洋鎗數十桿、坐旂二面洋服洋帽各數十件,約共傷百餘人,追至海濱
該夷俱已退回上船,始行收隊。
今日聞又開出鐵甲二號
十七晚,彼族託出鮑稅務司函稟爵帥云:「法兵頭意甚慇懃,欲請爵上船,以禮相會」。
爵帥函復,以我國體制有關不便率往。
已約鮑稅務司十八日點鐘相會,詢其法頭所商係屬何事,再為酌核
看來彼族經此大創頗有講解之意。
十七晚,該船已白旂,其膽落可知』各等因
隨據基隆梁倅及坐探委員稟報大略相同
此次法兵來基開,經爵帥親督指揮將士用命,臺雖被轟燬,基隆猶自固防。
旋復大挫兇鋒,致有俯首乞憐之意,亦足以寒寇膽而振國威
合將『法船來基開臺被燬暨十六日獲捷』各情形飛報憲台察核
   一一二、稟示全臺各屬仍舊章辦理團練
                    (光緒十年七月初二日)
  敬稟者案奉憲札,以『臺屬團練之設,初意為防緊要兵力不敷現在統籌
調度防軍逐一整頓兵力足敷分布無須團練,應即通行裁撤等因並發告示到道。
奉此當即轉行遵照
基隆開兵端,海防較緊,據臺灣府知府侯材驥稟稱:『先後按奉前因,遵經傳郡城局紳裁撤,並轉行各縣遵辦間,據該紳等「以奉撤團練,節費恤民,使農桑安恆業,不致累及閭閻,凡茲黎庶,同深感戴,自應立時遵行,奚敢再事多瀆?
臺地人心浮動伏莽尚多,無事之時,每有土匪聚,小則持械搶劫,大則揭竿犯順,尚須聯甲清莊,以輔兵力不逮;設遇外侮孔急難保不乘竊發牽制為患
練丁漁團之設,藉可聯眾志壯聲威,杜勾引不為他族所用,雖不能外御強敵實足清查內奸嚴防接濟
向來臺地有事,各紳民奉有諭旨在先無不敵愾同仇,共伸大義踴躍舉行,既可保全身家,亦可藉圖報效。
且皆富者出資,貧者出力不經官吏之手,無虞流弊
現屆防務正值要緊,倘即裁撤編氓未能悉體念之恩,轉覺驚憂之慮。
懇請轉稟緩裁,以安眾心」等語,轉請暫緩裁撤,藉收臂助,以順輿情等情前來
職道前在臺北時,亦據臺北府陳守面稟請辦。
固知團練不能御敵,誠有如憲札所云者;惟查團練之設,原不能有利無弊,但權其輕重因地制宜,清內奸,供奔走,通消息,杜接濟,似亦足輔兵力不逮,於防務不無裨益
官紳等所陳,情詞懇摯,似應俯如所請,照常舉辦
且職道前此稟議章程量資捐勇,緩急增減之法,祇期在事官紳實力遵行,原係可可變慎始要終,經費無虞匱乏地方不致擾累
竊恐辦理不得
其人,仍屬有名無實,轉滋流弊,所賴隨時警覺耳。
所有臺地南北各路陸團練,一俟防務,仍即遵照裁撤,合將現擬緩撤及原議章程呈請憲臺察核示遵。
   一一三、議辦全臺漁團章程由(光緒十年八月初一日)
      後附驗旂船筏各式並附法國各國旂式
  為出示曉諭事。
照得臺灣海防緊要,疊奉憲飭,舉辦水陸團防
前經詳送陸團章程,並分飭府縣實力遵辦在案
查漁團辦法與陸團不同沿海漁戶貧苦居多,既難如陸團捐勇出貲,又難如陸團派紳設局
情形既異,頭緒尤繁。
茲議就漁團以選水勇,藉水勇以聯漁團,相輔而行較為妥便
除照原詳水勇名數、由各路挑選泅水精壯漁民先後招募成軍、以固要防外,一面將漁辦法,釐定章程
團費無煩捐派,漁民悉歸率從
昭義憤以固人心,清內奸御外侮。
處變,為邊疆張武衛,可收城成眾志之功;處常,為環海安全,亦寓人百年之計。
水陸一氣戰守兼資
仍俟防務,再合陸團章程酌量裁減,以歸劃一
分別詳報移行外,合將議定章程,刊示曉諭
為此示仰紳民沿海漁戶人等一體遵照辦理毋違,特示!
  一、漁團水勇分別聯辦也。
沿海漁民類多貧賤,既難如陸團捐勇出資,又難如陸團派紳設局
若盡仰給於官,非特費鉅難籌,事亦難於經久
茲議按漁團以選水勇
水勇以聯漁團。
水勇餉無虛糜而漁團可歸實練,一舉兩得官民省便
  一、漁戶名冊照式編造也。
水勇漁團,既係兼辦,則招募水勇之時,即可各處漁戶水手散丁名冊隨同編造較為便易
茲議於附近海口各陸團,由地方官諭派團紳一名會同營管帶官弁,傳諭海口總理頭人,查開該口漁戶
即有平日犯法者,除命正兇另註外,均准其改過自新照式填註團冊。
甲長牌長在前以下逐戶姓名年歲泅水時刻父母兄弟妻子男女丁口籍貫住址,編第幾甲、幾牌、幾號、船薜大小、作何生業、用何軍器夥計幾名,逐一載明。
管帶官另造清冊,彙報備查
船筏白布小方旂一面,上書某路、某口、幾甲、幾牌、幾號、船筏姓名生業軍器夥計幾名、甲牌長姓名、由管帶官蓋以鈐記以便出入稽查
船頭兩邊筏上桅椿粉白圓餅中書某口、幾甲、幾牌、幾號、及船筏姓名,均用明油擦過。
風篷照式大書
如有採捕裝貨出外者,回時報名註冊,給旂粉書
船筏風篷新造改作者補書。
如船筏不遵式書及冊內無名者,照盜船拏究
  一、就團選勇,務求合用也。
濱海各處水道淺深海底軟硬、暗礁沙線風浪險夷
附近漁人涉歷慣習不知底細難免遷地勿良。
選募之法,須按各海口大小駐勇多寡,就本口漁團十里內外量數揀選不吃洋煙精壯漁人、能泅水行水者,由委募之員,造具花名年歲籍貫斗文保人泅水行水時刻清冊,呈候各路統領,親詣海濱
試演驗確,再行成軍起餉。
如本口漁人稀少不彀選募即將附近海口熟悉此口漁人參用
  一、酌派頭目,以專責成也。
水勇員弁,祇期海道熟悉不拘功名大小
各路勇數或二百、三百、四百不等,各派管帶一員幫帶一員
每哨止哨長一員選派外省之諳練營規、在臺日久、能通官話、土語者,以為表率
選本地之強幹勤明、兼能服眾者,派充副哨長
又於水勇挑選泅水最久、行水最遠、明白事理者,每船派充什長一名,每筏派充伍長一名以便聯絡漁團藉資約束
如某哨某船某筏違誤犯事分別責革
  一、船筏並募,配定給租也。
水勇無船,無濟水用。
新造船筏所費不貲,尤恐緩不濟急
茲議選募各口漁人即將船筏並募,較為省便
酌定管帶官各配船一隻,船內配水勇八名舵工一名什長一名伙夫一名紅藍旂一名。
再由每哨提親四名,按哨提撥,按棚配什長一名伙夫一名
每哨配隊船四隻、筏八隻。
無筏之處,即改雇小划。
每隊船配船勇八名什長一名舵工一名
伙夫一名每筏或小划配勇五名伍長一名
合兩筏或兩小筏,配伙夫一名
副哨長各派護兵二名、書識一名伙夫一名,即就隊船分住督巡,不必另配船隻
選船宜堅,以能載二百石為率,每隻月給租價七兩。
選筏宜堅而闊,每隻月給租價一兩四錢;小筏亦如之。
所有船筏小划,桅篷篙繩索應用器具及彈洗油捻各項,概由該船戶、筏戶自行置備隨時修理不得另支官款
打仗損壞者,由官給修。
  一、酌定薪糧,照章領給也。
水營薪糧異於陸營者,以筏船皆取資於勇也;又同於陸營者,以船筏仍就月餉裁給也。
茲議月給薪糧銀分數:其二百名管帶薪水二十兩,公費六十兩,長夫四名;三百名管帶薪水三十兩,公費九十兩,長夫六名;四百名管帶薪水四十兩,公費一百二十兩,長夫八名
二百名幫帶薪水十四兩,三百名幫帶薪水二十兩,四百名幫帶薪水二十七兩;長夫二名;其薪水均由各管帶公費內提給。
各正帶、幫帶薪水公費,均不扣建。
哨長口糧九兩副哨長口糧七兩,長夫一名
什長紅藍旂,口糧四兩二錢
書識、護兵親兵伍長口糧四兩
船勇、筏勇,口糧三兩六錢
舵工口糧四兩五錢
伙夫長夫口糧三兩
所有弁勇口糧船筏夫價,由管帶按月大小建,造冊備文,由支應局核給湘平洋銀
若遇遣戰,按已接仗日期加倍給發照日扣算
就地選募水勇船筏,並募兼管漁團,係屬創辦,如有應需添補公費,准其隨時明核給。
  一、衣旂分色,以整戎行也。
衣旂混雜無以辨等列,即無以肅號令
茲議水勇概用黑色號裌,中哨鑲黃邊。
前哨紅邊左哨鑲藍邊,右哨白邊
後哨鑲灰邊,由支應局照章給費。
號補由管帶刊板印刷,中刊「水勇二字,上格刷「某路」二字左邊照冊填寫某哨、第幾船、幾筏,右邊填寫姓名,以歸畫一
各哨旂幟,仿照號衣色鑲
製。
營官用方旂,每哨用大尖角旂一面,上寫某路、某哨水勇
每船、筏用小方旂一面,上寫某路、某哨、某隊、第幾船、幾筏。
水勇初募成軍,由局照章給費;以後管帶費內製備。
  一、量地分紮,以備巡防也。
臺疆四面濱海港汊紛歧,商漁人等,良莠不齊
若不逐處勻紮,稽察難周。
議正副哨長不必同紮一處,就百里數十里,擇居中海口分駐,以便輸巡調操。
要口大澳停泊漁船最多者,可駐水兩船、四筏;口小而險少、泊漁船者,或駐水一船二筏。
船筏兼派,有事時,俾筏勇就船食宿
其分駐防所,由何段起管,至何段止,如敵人臨境,遵照令下之日,一切漁船筏,責成弁勇嚴加防閑不准私自出口,免致勾引接濟
倘有防隱情弊,併予嚴究不貸
  一、築堤掘坑,藉資護藏也。
前議臺疆沿海一帶,挑築長堤,約寬十丈,高六丈長城
基堤內外,開濠通船,廣造魚塭,藉作水城
俟堤完,養淡二、三年後,中栽刺竹旁種雜樹,以資屏障
嗣以沿海沙地低平長堤一時難築。
茲先擇其最當衝要之村莊埠頭,令各居民外築短堤,約寬三丈,高六尺,長適其用。
於堤基數丈外,掘壕取土,成堤亦易。
兩旁面,另取鹹土草塊、癩頭樹,逐層鑲砌,中實沙土,頂面厚蓋草塊,免被風雨傾圯,藉可護衛村莊
不便築堤者,即令於莊旁各掘便坑一道,深五、六尺,先於坑底疏一出水溝口,上加遮蓋,俾人物家資皆有藏儲,免被彈轟壞。
惟臺
地勢高低不一,臺濱掘地二三尺即見水浸,便築堤不便掘坑。
地高燥,砂石多,水土少,便掘坑而不便築堤
是在官紳商民量地自為,免至臨受害耳。
  一、就堤建房,俾有棲靠也。
近村岸堤,令民自築,其離村較遠之要岸,應令兵勇分段挑築。
併就堤建營壘兵房,為漁團水勇辦公棲息之所,即為調兵出奇虛實互用之資。
應用工料就地取材
經費,准其據實估報,作正開銷
一俟短堤營房築就,再行接築長堤辦理更為省便
  一、船筏軍器,量為分配也。
水面交鋒,固需火器,施之漁船竹筏,宜快便不宜笨重
茲議每船配劈山或天門二尊、洋鎗六桿、刀矛六桿,火彈備用
竹筏四面水潑,毫無遮攔軍火子藥無處收藏
應由支應局軍裝局,酌量形勢,另造堅固鐵包木箱,按筏發給
各項軍裝子藥,由管帶按數頒給核計練操用數,勻給各船筏,以昭實用,而免糟塌
  一、扼淺制敵,責在水勇也。
臺澎周圍海濱,皆可登岸
岸上制敵,責成陸營、陸團;海中制敵,責成輪船管駕
海濱水淺潮水時有漲落,非陸路營團及深水輪船所能為力,必須責成新練水勇聯絡漁團,就熟駕輕,合力堵截
蓋敵船祇能寄口外深水,必改坐舢舨小划,方能登岸,既不及勇船之大,又不及勇筏之穩,除暗置水雷各項遏阻外,應令水勇乘淺攔擊不容登岸
眾寡不敵,該營官哨長量敵所向,即飛調
口水勇及漁團以助之。
萬一敵人冒鋒登岸,另由陸營、陸團計誘深入分路包抄
所遺敵人泊岸船划,即責令水勇乘虛搶奪,使岸敵絕無船划載逃,可期一鼓殲盡。
水陸兵勇臨陣退縮,違調遣立正軍法
如漁團水勇能擒斬敵寇打翻敵船並人船搶獲者,均照陸團計功定賞條示,分別給賞現銀,決不食言
  一、限期定操,以資嫻熟也。
新募水勇不知練營規,斷難合用
然各口分紮,難於時常合操。
議自駐勇各口,著各哨長,輪駐教操:風平浪靜,教以水操風浪猛時,教以陸操
各勇各器,必使件件有準,人人皆精。
每旬逢五,由各正副哨長會議,示定居海口,調本哨水勇自備船筏軍裝軍火齊來合,分優劣,示整齊
倘遇期風浪險惡船筏萬難駕赴,即由陸路齊來陸操,各口仍留一、二勇守營。
合操之日,上午方可到齊下午半日次日上午半日下午仍各回防所。
管帶幫帶、每月輪赴各哨閱操一次,以申訓練而課成效
  一、乘便遣漁,量予體恤也。
臺地精壯漁人討海為業,獲利頗優。
勇餉較薄,多不願充。
加重餉,又難為繼。
況急則募為水勇,緩多散為漁人,亦不可令其拋荒本業
茲議寓兵於漁,除差遣轉運外,遇有魚旺閒時,祇須輪留一、二勇守營,其餘均准其出海捕魚哨長仍派護兵沿口巡查船筏,所獲漁利按次報由哨長,著令書識,照各船筏分別記數,逐月核算四成充公六成充賞
充公之款,按月繳官,備作救
險撈屍賞項
仍照各船筏所分六成,什中取一,提賞書識、護兵
其餘,合出海守營勇夫,一律均分以便習勞而示體恤
  一、拯救危亡,嚴定刑賞也。
臺灣海面,當夏秋之際,風濤湧,險惡異常
中外商船,突遭颶風,打觸礁石,望救無船,登時沉沒以致浮屍漂蕩收瘞無人,情殊可憫
奉憲定賞章,凡風濤危險救活一命者,賞銀十元;撈起一屍者,賞銀四元先後遵行在案
茲議各口水漁民,遇有中外商船遭風失險,即穩駕船筏,速往先救人口,後救貨物回岸。
立將貨物憑該哨長就地牌甲長,當面點付被難船民
具報該管文武勘驗酌賞。
如有搶奪偷瞞,照乘搶奪治罪
遇有溺斃浮屍即便撈起,報由哨長牌甲長,擇示曠地掩埋
救活一命者,撈瘞一屍者,均由管帶移會該管文武具報按照定章給賞
  一、聯辦漁團,宜加津貼也。
漁團責成水營,原期便稽查嚴防範,公事既覺繁重津貼亦應酌加。
該水營管帶幫帶,即就各路要區為總辦漁團公所
其二百名管帶,月加津貼銀貳拾兩;三百名管帶,月加津貼銀參拾兩;四百名管帶,月加津貼銀肆拾兩;各幫帶均月加津貼銀拾兩。
副哨長防地即為各口分辦漁團公所,均月加津貼銀肆兩,所加津貼,均由管帶報局。
另給漁船竹筏,各就鄰近合十隻為一牌,其零數則附末牌。
如該口船筏不滿牌數者,准就本口船筏,編為一牌
即就漁團中,選擇心地明白
較有資望者,為漁團牌長。
十牌一甲;其不滿甲數者,准就本口牌數,編為一甲
即就漁團中,選擇穩慎老成鄉里信服者,為漁團甲長
其各口甲長牌長,由附近駐紮水營什長伍長分段管轄,以歸鈐束
如此綱舉目張挨次聯絡臂指相使呼應更靈。
  一、漁團教操,分責水勇也。
水勇既為漁團頭目,漁團應令選操。
管帶於漁團編定牌甲後,挑選年力精壯、不吸洋煙者,另編一冊,充作漁團壯勇
給以號補,印寫某路、某口、幾甲、幾牌、第幾號船筏團勇姓名
按數分責各水勇較操。
每月初二日,就各海口傳齊團勇自備糧械,點操一次
水勇額缺,即以漁團壯勇選補
如漁勇有技藝出眾膽略過人、願告奮勇隨同水勇打仗者,由管帶錄名具報,另給號衣軍裝
按已打仗日期照水給發口糧
  一、良莠閑散一律編造也。
沿海被控案犯甚多良莠不齊,今辦漁團,應准照陸團立功贖罪之條,將本犯真實姓名編入團冊,上註「改」字,以便稽查,量予自新;但不准隱匿真名,自干拏辦
自己並無船筏、被人僱充夥計、及募充水勇入營者,俱照冊式,分別填註。
如原當漁戶水手、現無船筏可歸、居在閑散者,概照戶口一律編入牌尾
閑散者,並於冊名上另註「散」字,仍責成牌甲長,隨時查察
如有不遵約束作奸藏奸等弊,准其報明總辦管帶官,拏送該管地方官查訊究懲。
  一、查拏內奸,以斷接濟也。
陸團條示,御外必先清內,因外寇初來,若無內奸
引,莫知水沙線我軍虛實
且水、米、食物取辦無從日久自成坐困,勢可不攻自敗。
敵寇臨境,凡沿海各商漁船筏,概令收泊海口之內,無論何事,均不准私出海口
倘有勾通外寇漏洩軍情接濟食物貪利引港、私駕船筏出口者,不論有無漁網貨物一經團防軍民人等拏獲送官,立予訊明斬首
每獲內奸一名者賞銀一百元,按名給賞船筏並給。
查明船係何人物業,係何團、何口、何甲、何牌出口,一體嚴拏跟究治罪等由,漁團悉照辦理。
  一、按練提拔,以昭獎勵也。
漁團水勇生長海濱慣習風濤誠能恪遵訓練熟悉營規,水師人材,當由此出;若不予以出頭之路,無以作士氣而勵操防。
此項練勇,既經各統將及鎮道不時校閱,良否自分
平日操防勤謹及捕御有功者,准各統將隨時舉報存記擇尤賞給功牌
立大功者,並准破格詳請從優保奏,以備擢用
凡全臺水師缺出,先儘記名水勇挑補以次拔補水營汛官之缺。
輪船水手口糧較優,應飭在臺差遣各輪管駕官於該輪額設水手,定就臺灣練熟記名水勇挑補一半,再酌量提升差事,以開臺風氣,藉收駕輕就熟之效。
遞遺水勇額缺仍就漁團挑補
在該團練既能各保身家,又可藉圖名利自當踴躍從公
此後就地取材,臺防自可永固
  以上二十條,係屬大致;如有尚須變通未盡事宜,准各路武將領團紳,隨時妥議稟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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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書驗旂式
  凡南北中前後五路某口幾甲幾牌幾號船筏旂式均倣此書。
  附法國各國旂式(編者按原本旂式著色,茲為便於印刷,改以文字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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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各國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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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各國式之
   一一四、稟基隆失守大隊拔回臺北府城緣由
                   (光緒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敬飛密稟者:本年八月十六日,據基隆梁倅十三日亥刻稟報:『法船續到基港,連前共十一隻。
本日黎明,法率隊由汕洞上岸
我軍駐防仙洞恪靖巡緝營與霆慶中營暨章署鎮高元率領武毅二百餘名,前往接戰奮勇拒敵
法鬼直登仙洞旁最高之山頂,爵帥飭將四十磅大安放,連放十一,中其七。
法鬼站立不住紛紛而逃,計斃法兵四十餘人,傷六十餘人割取首級一顆
我軍傷亡弁勇二十餘人等情,聞報之餘,正深慶幸
十九日,又據臺北府陳守、梁倅、周令等十五日會稟:『十三日午間有法五號,由基駛往滬尾聲言十四日攻擊臺。
前敵務處李守彤恩密稟爵帥云:「滬尾弱兵單,萬不可靠」等語。
時已三更,爵帥傳令拔隊齊起,馳回郡城,以救滬尾,為專顧後路。
卑職曹統領力勸不聽
十四日平明大隊一起撤回,僅於獅球嶺下留曹奮勇三百名,其餘均隨行退郡。
現卑府等已相率具稟,哭求爵帥,迅派重兵搶紮獅球嶺,以保郡城
惟聞十四日我軍撤後,仙洞旁、二重法人,已紮兩營,約有一千餘兵。
滬尾十四日開仗相持一日,小臺被燬、大臺少損,炸壞大一尊
我軍傷亡二、三十人
本日滬尾寂無聲』等語。
並據基隆坐探委員所報,大略相同
此十三至十
五日基、滬情形也。
  伏查基隆臺北要口,獅球嶺尤為基隆郡城要隘
萬一基口難防,而獅球嶺勢所必扼。
職道現已飛稟爵帥,並函致行營務處朱道力求爵帥趁法軍擺布未定,仍以曹軍六營專扼獅球嶺,為亡羊補牢要著。
滬尾有孫、劉兩軍門及柳鎮李守各大營,可期扼守
請爵隨帶各營,居中調度首尾藉可兼顧
  二十日又據探報,『獅球嶺各營盤均被法踞,將我大旋轉安放
法鬼在街,擄搶奸淫無所不至臺北人心頗亂。
現經朱道紳士力請爵帥,已准曹統領調往七堵駐紮,以圖進復
並飭基隆梁倅,趕募土勇千名前往接應』等語。
基隆既為敵踞,臺北門戶已失,滬尾郡城自屬驚慌
  臺南安平湧浪漸息;旂后港口勉強填塞
祇為迤南四百餘里皆可登岸地闊兵單,防不勝防;而戰事在目前,別無指望惟有淬勵將領拚命抵御,以盡職守。
除將致行營務處朱道復函抄呈憲鑒外,理合基隆被佔,大隊拔回臺北府城緣由飛報大人察核
  再昨有英兵輪臺北來安平,晤其管駕白連敦,據云:『十三日基隆督戰者,係正提督孤拔;在滬尾者,係副提督利士卑斯。
伊已會面,均未傷亡』。
合並陳明肅此飛稟。
   附抄行營務處朱道覆函
    昨日晚刻,接到十四日丑刻惠函得悉基隆十三戰捷情形
據梁倅及坐探委員同前因,額手稱慶久之
本日辰刻,據旂后電報,英兵輪臺北來,傳說十四日基、滬不守
弟以昨日來書亦有法船五隻抵滬,英領事通知,法於十五攻打臺之說,故聞此信,焦急殊深。
正在懸盼間,接到十四戌刻手翰,詑悉爵帥因得滬尾開仗之信,將基營全拔回郡,帥節已於十四晚刻回駐考棚
憲意,必以臺北府城首尾可以兼顧居中調度,固是正辦;惟基隆臺北要口,係法人專指奪據之區,朝旨亦專重保守
法人分擾滬尾者,無非基隆起見
基隆失,則宜蘭全失,淡水寖失
失地失人心,將見土匪烽起內外交訌
彼族嘯聚其間人物兩便取用如攜。
再挾基、滬兩路以犯郡,無論石牆空城不堪抵御;而腹背受敵,守亦頗難。
臺北不守勢必席捲臺南,是棄基即棄全臺矣。
誠如尊論易棄難取,為喚奈何
    竊帥意初以全力拒基,十三夜令欲以全力先奪彼族山營,始謀可謂甚臧。
一聽浮議,遽棄前功也?
總計法兵不過四千,又分兩支,力有幾何
萬一基口難防,而獅球嶺勢所必扼,若照舊責成曹軍六營扼基,孫軍協足六營扼滬,餘營歸併章蘇,隨帥駐郡,為基滬兩路聲援我軍不能力遏兇鋒,彼族斷不敢大肆縱橫
況此日仍是勝仗不勝亦宜誓守要害之地,似未可輕易與人
爵帥成竹在胸,原非淺見所能窺測;然杞憂所在未敢默緘。
鄙意為今之計,趁法軍擺布未定,仍以曹軍專扼獅球嶺,為亡羊補牢要著。
頃已縷陳爵帥,想閣下胸抱智珠早已力爭全局也。
    頃晤英兵輪管駕白連敦云,渠十五日在基、滬觀戰,轉廈門電報軍情訖,特來旂后護商等語。
未知洋報與電報是否相符
近日基、滬兩處如何情形,望速飛示。
澎湖孤注無法可援。
南防勢岌兵單,惟有枕戈以待而已
專此奉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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