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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百九十一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五百九十一卷目录

 河使部汇考
  有虞氏〈帝舜一则〉
  周〈总一则〉
  汉〈总一则〉
  后汉〈总一则〉
  晋〈总一则〉
  宋〈总一则 文帝元嘉一则 孝武帝孝建一则〉
  北魏〈总一则 宣武帝永平一则〉
  北齐〈总一则〉
  隋〈总一则〉
  唐〈总一则〉
  辽〈总一则〉
  宋〈总一则 太祖开宝一则 仁宗嘉祐一则 神宗熙宁一则 元丰一则 哲宗元祐二则 高宗建炎一则 绍兴二则〉
  金〈总一则 章宗泰和一则〉
  元〈总一则 世祖中统一则 至元五则 成宗大德五则 武宗至大一则 仁宗皇庆一则 延祐二则 泰定帝泰定二则 文宗天历一则 顺帝至元二则 至正七则〉
  明〈成祖永乐四则 宣宗宣德一则 英宗正统一则 代宗景泰三则 英宗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六则 孝宗弘治五则 武宗正德二则 世宗嘉靖九则 穆宗隆庆三则 神宗万历九则〉
皇清〈总一则 康熙四则〉

官常典第五百九十一卷

河使部汇考

有虞氏

舜命益作虞,以掌山泽。
《书经·舜典》:帝曰:畴若予,上下草木鸟兽。佥曰:益哉。帝曰:俞,咨益,汝作朕虞,益拜稽首,让于朱虎,熊罴。帝曰:俞,往哉汝谐。
〈蔡注〉上下山林泽薮也。虞,掌山泽之官。

周设川衡、泽虞二官,以掌川泽之禁。
《周礼·地官》:川衡每大川,下士十有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中川下士六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小川下士二人,史一人,徒二十人。
〈订义〉郑康成曰:川,流水也。 贾氏曰:官及胥徒多者,以其川路长远,巡行劳役故也。

掌巡川泽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舍其守,犯禁者执而诛罚之。
〈订义〉郑康成曰:舍其守者时,案视守者于其舍申戒之。 刘执中曰:时谓獭祭鱼之后,则舍其守禁,以纵万民渔焉。不平其守,则渊潜不可得以遂性。不舍其守,则鲜食不可得以养民。

祭祀宾客共川奠。
〈订义〉郑康成曰:川奠,笾豆之实。鱼鱐,蜃蛤之属。

泽虞每大泽大薮,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中泽中薮,如中川之衡,小泽小薮,如小川之衡。
〈订义〉贾氏曰:用中士尊于川衡者,以泽中之所出物多也。

掌国泽之政令,为之厉禁,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
〈订义〉李嘉会曰:泽属乎国,惧民因地以致争。今海之沙岸,潮之波渚,凡利入之厚,无不租于官,而后渔焉。此之谓也。

以时入之于玉府,颁其馀于万民。
〈订义〉郑康成曰:入之以当邦赋。

凡祭祀宾客,共泽物之奠。
〈订义〉郑康成曰:泽物之奠,亦笾豆之实。芹茆,菱芡之属。

丧纪共其苇蒲之事。
〈订义〉郑康成曰:苇以闉圹,蒲以为席。

若大田猎,则莱泽野,及弊田,植虞旌以属禽。

汉设水衡都尉,有水司空、都水之属,以掌治水之事。按《汉书·百官表》: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有五丞。属官有上林、均输、御羞、禁圃、辑濯、钟官、技巧、六厩、辨铜九官令丞。又衡官、水司空、都水、农仓,又甘泉上林、都水七官长丞皆属焉。上林有八丞十二尉,均输四丞,御羞两丞,都水三丞,禁圃两尉,甘泉上林四丞。成帝建始二年省技巧、六厩官。王莽改水衡都尉曰予虞。初,御羞、上林、衡官及铸钱皆属少府。
〈注〉应劭曰:古山林之官,曰衡,掌诸池苑,故称水衡。张晏曰:主都水及上林苑,故曰水衡。主诸官,故曰都。有卒徒武事,故曰尉。师古曰:衡,平也。主平其税入。

《文献通考》:初,秦汉又有都水长丞,主陂塘灌溉,保守河渠。自太常少府及三辅等,皆有其官。汉武帝以都水官多,乃置左右使者以领之。至汉哀帝,省使者,官至东京凡都水,皆罢之。并置河堤谒者,汉之水衡都尉,本主上林苑。

后汉

后汉以都水属郡国。水衡都尉不常置,并省其官属。按《后汉书·百官志》:世祖改都水属郡国。孝武帝初置水衡都尉,秩比二千石,别主上林苑有离宫燕休之处,世祖省之,并其职于少府。每立秋貙刘之日,辄暂置水衡都尉,事讫乃罢之。又省水衡属官令、长、丞、尉二十馀人。

晋置都水使者,以防河堤谒者为都水官属。
《晋书·职官志》:都水使者,汉水衡之职也。汉又有都水长丞,主陂池灌溉,保守河渠,属太常。汉东京省都水,置河堤谒者,魏因之。及武帝省水衡,置都水使者一人,以河堤谒者为都水官属。及江左,省河堤谒者,置谒者六人。

宋置都水使者统河堤谒者之属,后省河堤。
《宋书·百官志》:都水使者,一人。掌舟航及运部。秦、汉有都水长、丞,主陂池灌溉,保守河渠,属太常。汉东京省都水,置河堤谒者,魏因之。汉世水衡都尉主上林苑,魏世主天下水军舟船器械。晋武帝省水衡,置都水使者,而河堤为都水官属。有参军二人,谒者一人,令史减置无常员。晋西朝有参军而无谒者,谒者则江左置也。怀帝永嘉六年,胡入洛阳,都水使者爰浚先出督运得免。然则武帝置职,便掌运矣。江左省河堤。
文帝元嘉三十年四月,孝武帝即位。十二月甲戌,省都水台罢都水使者官,置水衡令官。
《宋书·孝武帝本纪》云云。
孝武帝孝建元年十一月癸卯,复立都水台,置都水使者官。
《宋书·孝武帝本纪》云云。

北魏

魏初,皆有都水使者及水衡都尉、河堤谒者等官。按《魏书·官氏志》:第四品中都水使者;从第五品中水衡都尉;第六品中河堤谒者。
宣武帝永平二年,都水台依旧置二使者。
《魏书·宣武帝本纪》不载。按《官氏志》:永平二年正月,尚书令高肇奏,都水台请依旧二使者。诏曰:使者置二,可如所奏。其下属司,唯须充事耳,亦何劳多也。

北齐

北齐置都水台使者司诸津桥。
《隋书·百官志》:后齐制官多循后魏都水台,管诸津桥。使者二人,参事十人。又领都尉、合昌、坊城等三局。尉皆分司诸津桥。

隋仍设都水台使者领河堤谒者,船局、都尉之属,后改为都水监。
《隋书·百官志》:都水台,使者及丞各二人,参军三十人,河堤谒者六十人,录事二人。领掌船局、都水尉二人,又领诸津。上津每尉一人,丞二人。中津每尉、丞各一人。下津每典作一人,津长四人。
炀帝即位,多所改革。都水监改为使者,增为正五品,丞为从七品。统舟楫、河渠二署。舟楫署每津置尉一人。五年,又改使者为监,四品,加置少监,为五品。后又改监、少监为令,从三品,少令,从四品。

唐设都水监使者统河渠署令,河堤谒者主河渠堤堰之事。
《唐书·百官志》:都水监使者二人,正五品上。掌川泽、津梁、渠堰、陂池之政,总河渠、诸津监署。凡渔捕有禁,溉田自远始,先稻后陆,渠长、斗门长节其多少而均焉。府县以官督察。
丞二人,从七品上。掌判监事。凡京畿诸水,因灌溉盗费者有禁。水入内之馀,则均王公百官。
主簿一人,从八品下。掌运漕、渔捕程,会而纠举之。
武德初,废都水监为署。贞观六年复为监,改令曰使者。龙朔二年,改都水监曰司津监,使者曰监。武后垂拱元年,改都水监曰水衡监,使者曰都尉。开元二十五年,不隶将作监。有录事一人,府五人,史十人,亭长一人,掌固四人。初,贞观六年,置舟楫署,有令一人,正八品下,掌舟楫、运漕;漕正一人,府三人,史六人,监漕一人,漕史一人,典事六人,掌固八人。上元二年,置丞二人,正九品下,掌运漕隐失。开元二十六年,署废。

河渠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上。掌河渠、陂池、堤堰、鱼醢之事。凡沟渠开塞,渔捕时禁,皆颛之。飨宗庙,则供鱼;祀昊天上帝,有司摄事,则供腥鱼。日供尚食及给中书、门下,岁供诸司及东宫之冬藏。渭河三百里内渔钓者,五坊捕治之。供祠祀,则自便桥至东渭桥禁民渔。三元日,非供祠不采鱼。
唐有河堤使者。贞观初改曰河堤谒者。有府三人,史六人,典事三人,每渠及斗门有长一人,掌固三人,鱼师十三人。初,有监漕十人,从九品上,大历后省。兴成、五门、六门、龙首、泾堰、滋堤,凡六堰,皆有丞一人,从九品下。府一人,史二人,典事一人,掌固二人。贞观六年皆废。

河堤谒者六人,正八品下。掌完堤堰、利沟渎、渔捕之事。泾、渭、白渠,以京兆少尹一人督视。

辽诸监中亦设都水监。
《辽史·百官志》:诸监职名都水监,文官。

宋初以河渠隶三司,后专置都水监以领其事。按《宋史·职官志》:都水监旧隶三司河渠案,嘉祐三年,始专置监以领之。判监事一人,以员外郎以上充,同判监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丞二人,主簿一人,并以京朝官充。轮遣丞一人出外治河埽之事,或一岁再岁而罢,其有谙知水政,或至三年。置局于澶州,号曰外监。元丰正名,置使者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使者掌中外川泽、河渠、津梁、堤堰疏凿浚治之事,丞参领之。凡治水之法,以防止水,以沟荡水,以浍泻水,以陂池潴水。凡江、河、淮、海所经都邑,皆颁其禁令。视汴、洛水势涨涸增损而调节之。凡河防谨其法禁,岁计筊之数,前期储积,以时颁用,各随其所治地而任其责。兴役以后月至十月止,民功则随其先后毋过一月,若导水溉田及疏治壅积为民利者,定其赏罚。凡修堤岸、植榆柳,则视其勤惰多寡以为殿最。南、北外都水丞各一人,都提举官八人,监埽官百三十有五人,皆分职涖事;即干机速,非外丞所能治,则使者行视河渠事。元祐八年,诏提举汴河堤岸司隶本监。先是,导洛入汴,专置堤岸司。至是,亦归之有司。元祐四年,置外都水使者。五年,诏南、北外都水丞并以三年为任。七年,方议回河东流,乃诏河北、东西漕臣及开封府界提点,各兼南、北外都水事,绍圣元年罢。元符三年,诏罢北外都水丞,以河事委之漕臣;三年,复置。重和元年,工部尚书王诏言,乞选差曾任水官谙练者为南、北两外丞,从之。宣和三年,诏罢南、北外都水丞司,依元丰法,通差文武官一员。分案七,置吏三十有七。所隶有:街道司,掌辖治道路人兵,若车驾行幸,则前期修治,有积水则疏导之。
太祖开宝五年二月丙子,诏沿河十七州各置河堤判官一员。
《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仁宗嘉祐三年十一月己丑,置都水监,罢三司河渠司。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神宗熙宁九年九月丙寅,置河北河防水利司。
《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元丰三年五月甲申,诏改都大提举导洛通汴司为都提举汴河堤岸司。
《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哲宗元祐四年秋七月丙子,诏复外都水使者。
《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祐五年冬十月癸巳,罢提举修河司。
《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高宗建炎四年,置都水使者。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建炎四年,诏都水监置使者一员。
绍兴九年,复置都水南、北丞。
《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九年秋七月丙戌,复置都水南、北丞各一员。按《职官志》:绍兴九年,复置南、北外都水丞各一员,南丞于应天府,北丞于东京置司。绍兴十年,诏都水事归于工部,不复置官。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云云。

金设都水监统诸河官,专司黄沁诸河之事。
《金史·百官志》:都水监:街道司隶焉。分治监,专规措黄、沁河、卫州置司。监,正四品。掌川泽、津梁、舟楫、河渠之事。兴定五年兼管勾沿河漕运事,作从五品,少监正六品以下皆同兼漕事。少监,从五品。
明昌二年增一员,卫州分治。

丞二员,正七品。内一员外监分治。贞元元年置。掾,正八品。掌与丞同,外监分治。
大定二十七年添一员,明昌三年并罢之,六年复置二员。

勾当官四员,准备分治监差委。
明昌五年以罢掾设二员,兴定五年设四员。

街道司。管勾,正九品。掌洒扫街道、修治沟渠。
旧南京街道司,隶都水外监,贞元二年罢归京城所。

都巡河官,从七品。掌巡视河道、修完堤堰、栽植榆柳、凡河防之事。分治监巡河官同此。其泸沟、崇福上下埽都巡河兼石桥使,通济河节巡官兼建春官地分河道。诸都巡河官,掌提控诸埽巡河官、
明昌五年设,以合得县令人年六十者选充。大定二年设滹沲河巡河官二员。

散巡河官。
于诸局及丞簿廉举人,并见勾当人六十以下者充。

黄汴都巡河官,下六处河阴、雄武、荥泽、原武、阳武、延津,各设散巡河官一员。
黄沁都巡河官,下四处怀州、孟津、孟州、城北,各设黄沁散巡河官各一员。
卫南都巡河官,下四处新乡崇福上、崇福下、卫南、淇上,散巡河官各一员。
滑浚都巡河官,下四处武城、白马、书城、教城,散巡河官各一员。
曹甸都巡河官,下四处东明、西隹、孟华、陵城,散巡河官各一员。
曹济都巡河官,下四处定陶、济北、寒山、金山,散巡河官各一员。
凡二十五埽,埽兵万二千人。

诸埽物料场官,掌受给本场物料。分治监物料场官同此。惟崇福上、下埽物料场官与当界官通管收支。南京延津渡河桥官,兼讥察事。管勾一员,同管勾一员,掌桥船渡口讥察济渡、给受本桥诸物等事,内讥察事隶留守司。馀浮桥官同此。
右属都水监。皇统三年四月,怀州置黄沁河堤大管勾司,未详何年罢。正大二年,外监东置归德,西置于河阴。
章宗泰和六年,增设巡河官一员。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河渠志》:泰和六年十二月,通济河刱设巡河官一员,与天津河同为一司,通管漕河闸岸,上名天津河巡河官,隶都水监。

元设都水监掌河渠水利之事。
《元史·百官志》:都水监,秩从三品,掌治河渠并堤防水利桥梁闸堰之事。都水监二员,从三品;少监一员,正五品;监丞二员,正六品;经历、知事各一员,令史十人,蒙古必阇赤一人,回回令史一人,通事、知印各一人,奏差十人,壕寨十六人,典吏二人。至元二十八年置。二十九年,领河道提举司。大德六年,升正三品。延祐七年,仍从三品。
大都河道提举司,秩从五品,提举一员,从五品;同提举一员,从六品;副提举一员,从七品。
世祖中统四年九月乙酉,立漕运河渠司。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七年十二月辛酉,以都水监隶大司农。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四年三月癸巳,以行都水监兼行漕运司事。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六年,诏置提举司,职河渠事。
《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六年秋七月辛巳,开安山渠成,河渠官礼部尚书张孔孙、兵部郎中李处选、员外郎马之贞言:开魏博之渠,通江淮之运,古所未有。诏赐名会通河,置提举司,职河渠事。
至元二十七年十月甲戌,立会通汶泗河道提举司,从四品。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仍置都水监并所属之少监、丞等,罢河渡司及河道提举司。
《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九年春正月己亥,命太史令郭守敬兼领都水监事,仍置都水监少监、丞、经历、知事凡八员。三月壬子,敕都水监分视黄河堤堰,罢河渡司。五月丁未,罢东平路河道提举司事入都水监。
成宗大德二年,立都水庸田司。
《元史·成宗本纪》:大德二年二月乙丑,立浙西都水庸田司,专主水利。
大德七年二月壬午,罢江南都水庸田司。
《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八年,以中书省言设行都水监,以董吴松浚治事。
《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八年五月壬申,中书省臣言:吴江、松江实海口故道,潮水久淤,凡湮塞良田百有馀里,况海运亦由是而出,宜于租户役万五千人浚治,岁免租人十五石,仍设行都水监以董其程。从之。大德九年冬十月丁丑朔,升都水监正三品。
《元史·成宗本纪》云云。大德十年二月辛亥,升行都水监为正三品。
《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武宗至大元年,立河渠司。
《元史·武宗本纪》:至大元年八月戊申,立河渠司,秩五品,官二员,参以二僧为之。
仁宗皇庆元年四月丁卯,以都水监隶大司农寺。
《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延祐三年春正月丙午,置都水太监二员。
《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延祐七年春正月,英宗即位。三月戊戌,定吏员秩,都水监从三品。夏四月乙卯,复都水监秩正三品。按《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泰定帝泰定二年,立行都水监于汴梁。
《元史·泰定帝本纪》:泰定二年二月庚子,姚炜以河水屡决,请立行都水监于汴梁,仿古法备捍,仍命濒河州县正官皆兼知河防事,从之。六月丁未,立都水庸田使司。秋七月辛未,立河南行都水监。
泰定三年,置都水庸田司于松江。
《元史·泰定帝本纪》:泰定三年春正月壬子,置都水庸田司于松江,掌江南河渠水利。
文宗天历元年十一月壬午,御史台臣言:行都水监宜罢。从之。
《元史·文宗本纪》云云。
顺帝至元二年春正月,置都水庸田使司于平江。
《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四年九月丙午,命太平提调都水监。
《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六年,立河南山东都水监。
《元史·顺帝本纪》:至正六年五月丁酉,以黄河决,立河南山东都水监。
《续文献通考》:河南山东都水监。至正六年,以连年河决为患,置专疏塞之任。设官品秩同。
至正八年,立行都水监。
《元史·顺帝本纪》:至正八年二月壬辰,诏济宁郓城立行都水监,以贾鲁为都水。
至正九年,又立山东河南行都水监。
《元史·顺帝本纪》:至正九年春正月癸卯,立山东河南等处行都水监,专治河患。
至正十年,以大司农兼领都水监。
《元史·顺帝本纪》:至正十年十二月辛卯,以大司农秃鲁等兼领都水监,集河防正官议黄河便益事。至正十一年,以治河功成赏赉有差立河防提举司按《元史·顺帝本纪》:至正十一年十一月,遣使以治河功成告祭河伯,召贾鲁还还朝。超授荣禄大夫、集贤大学士,赐金系腰一、银十锭、钞千锭、币帛各二十匹。都水监并有司官有功者三十七员,皆升迁其职。命立《河平碑》。十二月己卯,立河防提举司,隶行都水监。按《续文献通考》:至正十一年十二月,立河防提举,掌巡视河道,从五品。
至正十二年,立都水庸田司添都水监判官二员。按《元史·顺帝本纪》:至正十二年,是岁,以海运不通。立都水庸田使司于汴梁,掌种植之事。
《续文献通考》:至正十二年正月,行都水监添设判官二员。
至正十六年,又添设都水监监丞、知事各一员。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成祖永乐 年,定运河职官之制。
《明会典》:凡运河职官,永乐初年,差主事一员,疏导宁阳县等处泉源,以济运河。后又差通政、郎中各一员,又差主事一员,专管闸河。临清闸则令提督卫河提举司主事兼管,皆三年更代。
永乐十二年,以尚书都督疏河。
《明会典》:永乐十二年,议罢海运,令工部尚书一员,及都督一员疏浚运河。
永乐十五年,分命行漕及提督分理巡视各官。按《明会典》:永乐十五年,令伯一员充总兵官,创行漕事。又遣都督、侍郎各一员及尚书一员,伯二员,往来提督。以本部员外郎、主事二员分理,又遣侍郎、提督、监察御史、锦衣卫千户等官巡视。
永乐十九年,遣侯伯二员分理。
《明会典》:永乐十九年,遣侯伯各二员,分理济宁等闸,及徐州吕梁二洪、通州等处河道。徐州洪差御史一员,又差郎中一员。吕梁洪差少卿一员,又差河南按察司官一员,又差郎中一员。今二洪各差主事一员专管。三年更代,遂为定制。
宣宗宣德 年,设济宁管闸主事。
《明会典》云云。
英宗正统四年,定巡视河道分界提督。
《明会典》:正统四年,定巡视河道部属官六员,提督、侍郎、都御史各一员,以济宁为界,其南属侍郎,其北属都御史。又以都督一员,递相提督。
代宗景泰元年,令提督河道专属都御史。
《明会典》云云。
景泰二年,以巡盐御史兼领河道。
《明会典》:景泰二年,减巡视河道主事一员,复减巡河御史二员,以巡盐御史兼理。
景泰三年,设山东府州县管河官。
《明会典》云云。
景泰六年,令总督漕运都督兼理河道。
《明会典》云云。
英宗天顺元年,减巡河主事一员,又增一员。
《明会典》:天顺元年,减淮安、临清、沙湾巡河主事三员,仍差主事一员,管扬州一带河道。
宪宗成化 年,设主事一员,专管宁阳县等处泉源。按《明会典》云云。
成化七年,分河道为三节管理。
《明会典》:成化七年,始分河道为三节,北自通州至德州,南自沛县至仪真,各属郎中二员。中自德州至济宁,属山东按察司官一员。又以侍郎一员总理,罢主事、御史。惟管洪闸主事如故。
成化八年,以御史兼理河道。
《明会典》:成化八年,复令长芦巡盐御史兼理通州、临清一带河道。又御史一员,兼理济宁至南京河道。成化十三年,仍以郎中分理。
《明会典》:成化十三年,奏准管河郎中兼理河道驿传、捕盗夫役等事。又令河道自通州至济宁、济宁至仪真,仍以郎中二员分理。
成化十九年,令沛县沽头等闸,别差主事一员提督。按《明会典》云云。
成化二十一年,罢河南布政司管河沁二水官,添设主事一员。
《明会典》云云。
孝宗弘治元年,又以巡盐御史兼理河道。
《明会典》:弘治元年,罢沽头闸主事,令济宁以南河道属巡盐御史兼理。又罢管河沁二水主事,令徐州洪主事提调。
弘治三年,令参政兼理河道河官,于该管处,不得私回衙署。
《明会典》:弘治三年,令山东劝农参政兼理山东河道。又令各府州县管河官,带领家口,专在该管去处住坐管理河道,不许私回衙门,营干他事。
弘治七年,复差沽头主事。
《明会典》云云。
弘治八年,设官三员以理河道,革管河通判主簿。按《明会典》:弘治八年,因治河工完,奏准仍以河道分三节,设官三员理之。革淮扬二府山阳等县管河通判主簿。
弘治十八年,令浙西水利佥事,浚常镇河道,以便粮运。
《明会典》云云。
武宗正德八年,设大名府通判一员,东明、长垣、武城、曹县主簿各一员,专管河道。
《明会典》云云。
世宗嘉靖二年,复罢沽头闸主事,议遣都御史一员。按《明会典》:嘉靖二年,复罢沽头闸主事,并罢湖陵、沽头、上中下金沟、射沟、新兴、黄家八闸官吏,令徐州洪
主事带管。又议准遣都御史一员,提督河道事务。山东、河南、南北直隶巡抚三司等官,俱听节制。仍添注郎中、员外郎各一员分理。
嘉靖七年,罢卫河提举司,设郎中督理天津河道。按《明会典》:嘉靖七年,罢提督卫河提举司主事,令管砖主事带管闸座。又以修浚大通河成,设郎中一员,驻劄通州,往来督理,兼管天津一带河道。
嘉靖八年,罢户部督运官,令管河郎中兼理。又令徐州兵备副使,兼理曹沛徐淮一带黄河。
《明会典》云云。
嘉靖十三年,复设沽头闸主事,并新兴、黄家、湖陵等七闸官吏人夫。
《明会典》云云。
嘉靖十四年,复设直隶景州沧州管河通判。
《明会典》云云。
嘉靖十五年,设兖州府同知一员,疏浚泉源,听管泉主事提调。又令清江浦抽分主事,兼管移风等五闸。按《明会典》云云。
嘉靖二十年,设南旺管闸主事等官。
《明会典》:嘉靖二十年,设南旺管闸主事,置境山镇闸,及官吏人夫。又令浚南旺、安山、马场、昭阳四湖,筑堤开渠,添置闸坝斗门,仍照地界分隶本部郎中带管。
嘉靖二十四年,裁革南旺管闸主事,令管泉主事带管。添设归德府通判一员,商丘县主簿一员,专管河道。
《明会典》云云。
嘉靖二十五年,改兖州府管泉同知为管河同知,驻劄曹县。添设单县营河主簿一员。
《明会典》云云。
穆宗隆庆元年,移沽头主事于夏镇驻劄,管理新河一带。
《明会典》云云。
隆庆三年,革枣林鲁桥利建各闸官,以南阳闸带管。革师家庄新闸闸官,以仲家浅带管。
《明会典》云云。
隆庆六年,添设河道官吏。
《明会典》:隆庆六年,添设河南副使一员,给敕专管黄河修筑堤岸。又题复夏津、鱼台二县各主簿一员,专管新河石堤闸坝。设广惠闸官吏带管通惠闸。
神宗万历元年,题准管河官迟误,听总理河道参究。按《明会典》:万历元年,题准苏常镇三府运河,责之苏松兵备副使。浙西运河,责之浙江水利佥事。照所辖
地方,时加疏浚。如有疏浚不早,致误漕运者,俱听总理河道侍郎,并攒运御史参究。革移风闸带管板闸官吏。
万历三年,革兖州府南旺管河通判,令本府管河同知带管。添济宁卫管河指挥一员。
《明会典》云云。
万历四年,添设管河官员。
《明会典》:万历四年,添设山东督浚官东平、济宁二州各判官一员,泰安州吏目一员,汶上、曲阜、邹、滕四县各县丞一员,泗水、鱼台二县各主簿一员,新泰、莱芜、肥城、平阴、宁阳、滋阳、峄七县各典史一员,钜野、嘉祥共典史一员,每州县设管泉义官一员,或兼管坝。惟鱼台、平阴不设泉官,以济宁、东平带管。又泰安州泉官二员,革一员,邹、峄二县各泉官俱革,以济宁、滕县带管。其各州县管泉老人并革。添设淮安府管河同知一员。
万历五年,添设都御史督河,旋革,并归巡抚。又革主事,添郎中管洪事。
《明会典》:万历五年,添设总理河漕都御史一员,后以治河工完,停止。革提督河道都御史,其事务并归各该巡抚,照地分管。又革吕梁洪主事,添设中河郎中一员,驻劄吕梁兼管洪事。
万历六年,革徐州洪主事,并属中河郎中兼管。其钞务归并户部分司。
《明会典》云云。
万历七年,定以巡抚兼管河道,添设大使、义官各一员。
《明会典》:万历七年,议准山东、河南、南北直隶各巡抚衔内,添兼管河道四字,给与专敕。添设高堰、柳浦二堤大使一员,归仁集遥堤义官一员。
万历八年,革土桥、李海务二闸闸官,以梁家乡、周家店官各带管。
《明会典》云云。
万历十一年,调驻管河官。
《明会典》:万历十一年,议准淮府管河同知二员,原驻邳州者,改于甘罗城,专管清桃、山盐等处河道。原驻徐州者,改于邳州管徐州至宿迁河道。设梁境古洪各闸官一员,内华闸以古洪带管。
万历十三年,令山东济、青、登、莱四府管粮通判,及所属州县管粮官,俱带管水利。凡漕河正闸,各设闸官一员,吏一名。其无官吏者,以别闸带管。
《明会典》云云。

皇清

国朝河官建置
《大清会典》:凡河官建置
国家漕运,全资黄运两河,特设河道总督一员,驻
劄济宁,总理两河事务。至于通惠、北河、南旺、夏镇、中河、南河、卫河,各设分司管理。
通惠河分司,驻劄通州,顺治初差汉司官一员,三年更代。十二年,添差满洲理事官一员,笔帖式一员,一年更代。十四年,裁满官。三年更代。康熙元年,复设,一年更代。六年,裁。九年,复差满司官一员,笔帖式二员,三年更代。十年,裁笔帖式。十八年,照内外河差例,一年更代。二十年,仍改三年更代。二十三年,改令各部院衙门掣签差遣。
北河分司,驻劄张秋。顺治初,差汉司官一员,三年更代。康熙九年,添差满司官一员,笔帖式二员。十年,裁笔帖式。十七年,裁分司,归并济宁、天津二道管理。
南旺分司,驻劄济宁州。顺治初,差汉司官一员,三年更代。康熙九年,添差满司官一员,笔帖式二员。十年,裁笔帖式。十五年,裁分司,归并济宁道管理。
夏镇分司,驻劄夏镇。顺治初,差汉司官一员,三年更代。康熙九年,添差满司官一员,笔帖式二员。十年,裁笔帖式。十五年,裁分司,原管滕、峄二县河道闸座,归东兖道管理。沛县河道闸座,归淮徐道管理。十七年,滕、峄河务改归济宁道管理。
中河分司,旧驻吕梁洪,后移驻宿迁县。顺治初,差汉司官一员,三年更代。四年,添差满司官一员。八年,裁。十二年,复差满官,一年更代。十四年,裁,三年更代。康熙元年,复差,一年更代。四年,裁。九年,复添满司官一员,笔帖式二员。十年,裁笔帖式。十七年,裁分司,分归淮扬、淮徐二道管理。南河分司,驻劄高邮州。顺治初,差汉司官一员,三年更代。康熙九年,添差满司官一员,笔帖式二员。十年,裁笔帖式。十七年,裁分司,分归淮扬、淮徐二道管理。
卫河分司,驻劄辉县。顺治十三年,差汉司官一员,本年裁,归卫辉府同知兼理。十四年,复差,三年更代。康熙四年,裁,归分守河北道及卫辉府通判管理。六年,裁河北道,令通判管理。九年,复设河北道。
顺治初,设河南管河道一员,驻劄开封府。康熙五年,裁。九年,复设济宁管河道一员,驻劄济宁州。康熙六年,裁。九年,复设开封府南河同知一员,驻劄本府,专管南岸河务。康熙七年,裁,归清军同知。九年,复设开封府北河同知一员,驻劄祥符县陈桥镇,专管北岸河务。归德府河捕通判一员,驻劄考城县,专管归属南北岸河务。康熙七年,裁。九年,复设。又商丘、虞城、考城三县管河主簿各一员,怀庆府粮河通判一员,驻劄本府。河内、武陟二县管河县丞各一员,徐属河务同知一员,驻劄徐州。邳宿同知一员,驻劄邳州。山清同知一员,驻劄淮安府。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康熙九年,设宿桃同知一员,驻劄宿迁县。
桃清同知一员,驻劄桃源县。归仁堤同知一员,驻劄宿迁之白洋河。兼设宿迁县主簿二员,桃源县主簿一员,各随同知驻劄。
康熙十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年,设淮安府同知一员,安东县主
簿一员,俱驻劄安东县。又钜野县管河主簿一员。
康熙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三年,设淮安府同知一员,驻劄熏盱
眙县。又盱眙县主簿一员。
康熙十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七年,裁山清同知,将河务归并盱
眙同知管理,改为山清盱眙同知,驻劄安东县。裁桃清同知,将河务归并归仁堤同知管理,改为宿桃归仁同知,驻劄白洋河。其邳宿同知,改为邳睢灵璧同知,仍驻邳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