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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三十四卷目錄
都察院部彙考二
公元684年
唐〈總一則 高宗龍朔一則 咸亨一則 儀鳳一則 中宗嗣聖二則 神龍一則 元宗開元四則 天寶一則 肅宗至德一則 代宗廣德一則 大曆二則 德宗建中一則 憲宗元和一則 穆宗長慶一則〉
遼〈總一則 太宗天顯一則 聖宗乾亨一則 興宗重熙一則 道宗清寧一則〉
宋〈總一則 太宗淳化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景德一則 大中祥符一則 天禧二則 仁宗天聖三則 明道一則 景祐一則 寶元一則 慶曆五則 至和一則 嘉祐三則 英宗治平二則 神宗熙寧一則 哲宗元祐一則〉
金〈總一則 章宗承安一則〉
元〈總一則 世祖至元十七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四則〉
官常典第三百三十四卷
都察院部彙考二
唐
唐仍設御史臺,以大夫、中丞統諸御史。
按《唐書·百官志》:御史臺大夫一人,正三品;中丞二人,正四品下。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惡,中丞為之貳。其屬有三院:一曰臺院,侍御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御史隸焉。凡冤而無告者,三司詰之。三司,謂御史大夫、中書、門下也。大事奏裁,小事專達。凡有彈劾,御史以白大夫,大事以方幅,小事署名而已。有制覆囚,則與刑部尚書平閱。行幸,乘輅車為導。朝會,則率其屬正百官之班序,遲明列於兩觀,監察御史二人押班,侍御史顓舉不如法者。文武官職事九品以上及二王後,朝朔朢。文官五品以上及兩省供奉官、監察御史、員外郎、太常博士日參,號常參官。武官三品以上三日一朝,號九參官;五品以上及折衝當番者五日一朝,號六參官。弘文、崇文館、國子監學生四時參。凡諸王入朝及以恩追至者,日參。九品以上,自十月至二月,褲褶以朝;五品以上有珂,蕃官及四品非清官則否。凡朝位以官,職事同者先爵,爵同以齒,致仕官居上;職事與散官、勳官合班,則文散官居職事之下,武散官次之,勳官又次之;官同者,異姓為後。親王、嗣王任文武官者,從其班,官卑者從王品;郡王任三品以下職事者,居同階品之上。非任文武官者,嗣王居太子太保之下,郡王次之,國公居三品之下,郡公居從三品之下,縣公居四品之下,侯居從四品之下,伯居五品之下,子居從五品之上,男居從五品之下。以前官召見者,居本品見任之上,以理解者,居同品之下。本司參集者,以職事為上下。文武三品非職事官者,朝參名簿,皆稱曰諸公。凡出,不踰四面關則不辭見。都督、刺史、都護既辭,候旨於側門。左右僕射、侍中、中書令初拜,以表讓。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及諸司長官,謝於正衙,復進狀謝於側門。兩班三品以朔朢朝,就食廊下,殿中侍御史二人為使涖之。
公元662年
〈注〉高宗改治書侍御史中丞,以避帝名;龍朔二年,改御史臺曰憲臺,大夫曰大司憲,中丞曰司憲大夫。武后文明元年,改御史臺曰肅政臺。光宅元年,分左右臺:左臺知百司,監軍旅;右臺察州縣、省風俗。尋命左臺兼察州縣。兩臺歲再發使八人,春曰風俗,秋曰廉察,以四十八條察州縣。兩臺御史,有假、有檢校、有員外、有試,至神龍初皆廢。景雲三年,以兩臺望齊,糾舉苛察,百寮厭其煩,乃廢右臺。延和元年復置,歲中以尚書省隸左臺,月餘而右臺復廢。至德後,諸道使府參佐,皆以御史為之,謂之外臺;復有檢校、裡行、內供奉,或兼或攝,諸使下官亦如之。會昌初,升大夫、中丞品。東都留臺,有中丞一人、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監察御史三人;元和後,不置中丞,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主留臺務,而三院御史亦不常備。
公元719年
侍御史六人,從六品下。掌糾舉百寮及入閤承詔,知推、彈、雜事。凡三司理事,與給事中、中書舍人更直朝堂。若三司所按而非其長官,則與刑部郎中、員外郎、大理司直、評事往訊。彈劾,則大夫、中丞押奏。大事,法冠、朱衣、纁裳、白紗中單;小事常服。久次者一人知雜事,謂之雜端,殿中監察職掌、進名、遷改及令史考第,臺內事顓決,亦號臺端。次一人知公廨。次一人知彈。分京城諸司及諸州為東、西:次一人知西推、贓贖、三司受事,號副端;次一人知東推、理匭等,有不糾舉者罰之;以殿中侍御史第一人同知東推,蒞太倉出納;第二人同知西推,蒞左藏出納。號四推御史。隻日,臺院受事;雙日,殿院受事。次侍御史一人,分司東都臺。凡御史以下遇長官於路,去戴下馬,長官斂轡止之。出入行止,殿中以下視以為法,先後有罰。入朝,則與殿中侍御史隨仗分入,東則居侍中、黃門侍郎、給事中之次,西則居中書令、侍郎、舍人之次,各居中丞、大夫下。每一人東嚮承詔五日,有旨召御史,不呼名則承詔者出。樂彥瑋為大夫,以嘗召兩御史,乃加副承詔一人,闕則殿中承乏。監察御史分日直朝堂,入自側門,非奏事不至殿庭;正門無籍;天授中,詔側門置籍,得至殿庭;開元七年,又詔隨仗入閤。分左右巡,糾察違失,左巡知京城內,右巡知京城外,盡雍、洛二州之境,月一代,將晦,即巡刑部、大理、東西徒坊、金吾、縣獄。蒐狩,則監圍,察斷絕失禽者。其後,以殿中掌左右巡;尋以務劇,選用京畿縣尉。又置御史裡行使、侍御史裡行使、殿中裡行使、監察裡行使,以未為正官,無員數。唐法,殿中侍御史遷拜及職事,與侍御史鈞。開元以降,權屬侍御史,而殿中兼知庫藏、宮門內事。故事,御史臺不受訟,有訴可聞者略其姓名,託以風聞。其後,御史嫉惡者少,通狀壅絕。十四年,乃定授事御史一人,知其日劾狀,題告事人姓名。其後,宰相以御史權重,建議彈奏先白中丞、大夫,復通狀中書、門下,然後得奏。自是御史之任輕矣。建中元年,以侍御史分掌公廨、推、彈,自是雜端之任輕矣。元和八年,命四推御史受事,周而復始,罷東西分日之限。
公元617年
〈注〉隋末,廢殿內侍御史;義寧元年,丞相府置察吏掾二人;武德元年,改曰殿中侍御史;龍朔元年,置監察御史裡行;武后文明元年,置殿中裡行,後亦顓以裡行名官;長安二年,置內供奉。
主簿一人,從七品下。掌印,受事發辰,覈臺務,主公廨及戶奴婢、勳散官之職。錄事二人,從九品下。
〈注〉有主事二人。臺院有令史七十八人,書令史二十五人,亭長六人,掌固十二人。殿院有令史八人,書令史十八人。察院有計史三十四人,令史十人,掌固十二人。
公元702年
殿中侍御史九人,從七品下。掌殿庭供奉之儀,京畿諸州兵皆隸焉。正班,列於閤門之外,糾離班、語不肅者。元日、冬至朝會,則乘馬、具服、戴黑豸升殿。巡幸,則往來門旗之內,檢校文物虧失者。一人同知東推,監太倉出納;一人同知西推,監左藏出納;二人為廊下食使;二人分知左右巡;三人內供奉。
公元737年
監察御史十五人,正八品下。掌分察百寮,巡按州縣,獄訟、軍戎、祭祀、營作、太府出納皆莅焉;知朝堂左右廂及百司綱目。凡十道巡按,以判官二人為佐,務繁則有支使。其一,察官人善惡;其二,察戶口流散,籍帳隱沒,賦役不均;其三,察農桑不勤,倉庫減秏;其四,察妖滑盜賊,不事生業,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異等,藏器晦跡,應時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縱暴,貧弱冤苦不能自申者。凡戰伐大克獲,則數俘馘、審功賞,然後奏之。屯田、鑄錢,嶺南、黔府選補,亦視功過糾察。決囚徒,則與中書舍人、金吾將軍莅之。國忌齋,則與殿中侍御史分察寺觀。莅宴射、習射及大祠、中祠,視不如儀者以聞。初,開元中,兼巡傳驛,至二十五年,以監察御史檢校兩京館驛。大曆十四年,兩京以御史一人知館驛,號館驛使。監察御史分察尚書省六司,繇下第一人為始,出使亦然。興元元年,以第一人察吏部、禮部,兼監察使;第二人察兵部、工部,兼館驛使;第三人察戶部、刑部。歲終議殿最。元和中,以新人不出使無以觀能否,乃命顓察尚書省,號曰六察官。開元十九年,以監察御史二人莅太倉、左藏庫。三院御史,皆初領繁劇外府推事。其後,以殿中侍御史上一人為監太倉使,第二人為監左藏庫使。凡諸使下三院御史內供奉,其班居正臺監察御史之上。
公元663年
高宗龍朔三年八月戊申,遣按察大使於十道。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671年
咸亨二年十一月庚戌,如許州,遣使存問所過疾老鰥寡,慮囚。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676年
儀鳳元年十二月戊午,來恆、薛元超為河南、河北道大使。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684年
中宗嗣聖元年,遣御史察風俗。〈即武后光宅元年。〉
按《唐書·武后本紀》:光宅元年十二月戊子,遣御史察風俗。
公元692年
嗣聖九年,擢用舉人為侍御史。〈即武后天授三年。〉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按《杜佑·通典》:天授三年,舉人無賢愚,咸加擢用,高者試鳳閣侍郎、給事中,次或試員外郎、侍御史、補闕、拾遺、校書郎,當時頗為濫雜,著於謠誦。謠曰:補闕連車載,拾遺平斗量。把椎侍御史,腕脫校書郎。
公元706年
神龍二年二月丙申,遣十道巡察使。
按《唐書·中宗本紀》云云。
公元723年
元宗開元十一年五月辛卯,遣使分巡天下。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公元725年
開元十三年正月戊子,降死罪,流以下原之。遣使宣慰天下。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公元733年
開元二十一年四月乙卯,遣宣慰使黜陟官吏,決繫囚。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公元741年
開元二十九年十月戊戌,遣使黜陟官吏。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公元746年
天寶五載三月丙子,遣使黜陟官吏。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公元756年
肅宗至德元載十月癸未,詔御史諫官論事勿先白大夫及宰相。
按《唐書·肅宗本紀》云云。
公元764年
代宗廣德二年正月丙午,詔舉堪御史、諫官者。
按《唐書·代宗本紀》云云。
公元773年
大曆八年九月戊子,詔御史言事。
按《唐書·代宗本紀》云云。
公元777年
大曆十二年四月癸巳,詔諫官獻封事勿限時,側門論事者隨狀面奏。
按《唐書·代宗本紀》云云。
公元780年
德宗建中元年正月辛未,遣黜陟使於天下。
公元779年
按《唐書·德宗本紀》云云。按《陸贄傳》:德宗立,遣黜陟使庾何等十二人行天下。贄說使者,請以五術省風俗,八計聽吏治,三科登雋乂,四賦經財實,六德保罷瘵,五要簡官事。五術曰:聽謠誦審其哀樂,納市賈觀其好惡,訊簿書考其爭訟,覽車服等其儉奢,省作業察其趣舍。八計曰:視戶口豐耗以稽撫字,視墾田贏縮以稽本末,視賦役薄厚以稽廉冒,視按籍煩簡以稽聽斷,視囚繫盈虛以稽決滯,視姦盜有無以稽禁禦,視選舉眾寡以稽風化,視學校興廢以稽教導。三科曰:茂異,賢良,幹蠱。四賦曰:閱稼以奠稅,度產以衰征,料丁壯以計庸,占商賈以均利。六德曰:敬老,慈幼,救疾,恤孤,賑貧窮,任失業。五要曰:廢兵之冗食,蠲法之撓人,省官之不急,去物之無用,罷事之非要。時皆韙其言。
公元819年
憲宗元和十四年七月己丑,遣黜陟使於天下。
按《唐書·憲宗本紀》云云。
公元823年
穆宗長慶三年三月癸亥,淮南、浙東西、江西、宣歙旱,遣使宣撫,理繫囚,察官吏。
按《唐書·穆宗本紀》云云。
遼
遼設御史臺,有大夫、中丞、侍御之職。
按《遼史·百官志》:南面朝官 遼有北面朝官矣,既得燕、代十有六州,乃因唐制,復設南面三省、六部、臺、院、寺、監、諸衛、東宮之官。
公元938年
御史臺。太宗會同元年置。
公元946年
御史大夫。會同九年見御史大夫耶律解里。
御史中丞
公元1038年
侍御。重熙七年見南面侍御壯骨里。
公元931年
太宗天顯六年夏四月,置中臺省於南京。
按《遼史·太宗本紀》云云。
公元982年
聖宗乾亨四年冬十二月庚辰,省置中臺省官。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公元1051年
興宗重熙二十年冬十一月丁卯,罷中丞記錄職官過犯,令承旨總之。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公元1056年
道宗清寧二年夏六月乙酉,遣使分道平賦稅,繕戎器,勸農桑,禁盜賊。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宋
宋御史臺以御史大夫為加官,設中丞,以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之屬。
公元1001年
按《宋史·職官志》:御史臺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辨,小事則奏彈。其屬有三院:一曰臺院,侍御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御史隸焉。凡祭祀、朝會,則率其屬正百官之班序。咸平四年,以御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糾不如法者。文官,右巡主之,武官,左巡主之;分其職掌,糾其違失,常參班簿、祿料、假告皆主之。祭祀則兼監祭使,掌受誓戒致齋,檢視糾劾。又有廊下使,掌專入閣監食;又有監香使,掌國忌行香,二使臨時充。通稱曰五使。元豐正官名,於是使名悉罷。
公元1072年
御史大夫宋初不除正員,止為加官。檢校官帶憲銜,有至檢校御史大夫者。元豐官制行,亦並除去。中丞一人,為臺長,舊兼理檢使。凡除中丞而官未至者,皆除右諫議大夫權。熙寧五年,以知雜御史鄧綰為中丞,初除諫議大夫,王安石言礙近制,止以綰為龍圖閣待制權,御史中丞不遷諫議大夫自綰始。九年,鄧潤甫自正言知制誥為中丞,以宰相屬官不可長憲府,於是復遷右諫議大夫權。元豐五年,以丞議郎徐禧為知制誥權中丞。禧言:中丞糾彈之任,赴舍人院行詞,疑若未安。會官制行,罷知制誥職,乃以本官試中丞。南渡初除官最多,隆興後被擢寖少。淳熙十年,始除黃洽,又三年再除蔣繼周。臺諫例不兼講讀,神宗命呂正獻,亦止命時赴講筵。中興兼者三人,万俟卨、羅汝楫皆以秦檜意。慶元後,司諫以上無不預經筵者矣。
侍御史一人,掌貳臺政。
殿中侍御史二人,掌以儀法糾百官之失。凡大朝會及朔朢、六參,則東西對立,彈其失儀者。
公元1067年
監察御史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糾其謬誤,大事則奏劾,小事則舉正。迭監祠祭。歲詣三省、樞密院以下輪治。凡六察之事,稽其多寡當否,歲終條具殿最,以詔黜陟。百官應赴臺參謝辭者,以拜跪、書札體驗其老疾。凡事經郡縣、監司、省曹不能直者,直牒閤門,上殿論奏。官卑而入殿中監察御史者,謂之裡行。治平四年,中丞王陶言:奉詔舉臺官,而才行可舉者多以資淺不應格。乃詔舉三丞以上知縣為裡行。熙寧二年詔:御史闕,委中丞奏舉,毋拘官職高下兼權。三年,孫覺薦秀州軍事推官李定,對稱旨,為太子中允監察御史裡行,由選人為御史自定始。於是知制誥宋敏求、蘇頌、李大臨以定資淺,封還詞頭,不草制,相繼罷去。元豐八年,裁減察官兩員,餘許盡兼言事。紹聖二年復置。元祐元年,詔臺諫官許二人同上殿。又令六曹差除更改事,畫黃到,即報臺。又改六察旬奏為季奏。四年,詔:應臺察事已彈舉而稽違踰月者,遇赦不得原減。元符二年詔吏部:守令課績最優者關臺考察,不實者重行黜責。崇寧二年,都省申明:臺官職在繩愆糾謬,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當劾,皆得糾正。政和六年,詔在京職事官與外任按察官,雖未升朝,並赴臺參謝辭。七年,中丞王安石奏:以本臺覺察彈奏事刊為一書,殿中侍御史以上錄本給付。從之。靖康元年,監察御史胡舜陟言:監察御史自唐至本朝,皆論政事、擊官邪,元豐、紹聖著於甲令,崇寧大臣欲其便己,遂更成憲。乞令本臺增入監察御史言事之文。詔依祖宗法。又詔宰執不得薦舉臺諫官。舊《臺令》,御史上下半年分詣三省、樞密院點檢諸房文字,輪詣尚書六曹按察;奉行稽違,付受差失,咸得彈糾。渡江後,稍闊不舉。紹興三年,始復其舊。是年十一月,殿中侍御史常同言:元豐始置六察,上自諸部、寺監,下至廩庫、場務,無不分隸,以詔廢置。而乃有夤緣申請,乞不隸臺察者,恐非法意,宜遵舊制。從之。乾道二年詔:自今非曾經兩任縣令,不得除監察御史。慶元二年,侍御史黃黼言:監察御史高宗時嘗置六員,孝宗時置三員,令分按之任止二人,乞增置一員。自後常置三員。
公元1208年
檢法一人,掌檢詳法律。主簿一人,掌受事發辰,勾稽簿書。宋初置推直官二人,專治獄事。凡推直有四:曰臺一推,曰臺二推,曰殿一推,曰殿二推。咸平中,置推勘官十員。元豐官制行,定員分職,裡行、推直等官悉罷。紹興初,詔檢法、主簿特令殿中侍御史奏辟。紹熙中,侍御史林大中以論事不合去,所奏辟檢法官李謙、主簿彭龜年亦乞同罷。嘉定元年,劉矩除檢法官,范之柔除主簿,以後二職皆闕。乾道併省吏額,前司主管班次二人,正副引贊官二人,入品知班三人,知班五人,書令史四人,驅使官四人,法司二人,六察書吏九人,貼司五人,通引官三人。
三京留司御史臺管勾臺事各一人,舊曰判臺。以朝官以上充。掌拜表行香,糾舉違失。令史二人,知班、驅使官、書吏各一人,中興以後不置。
公元993年
太宗淳化四年夏六月戊午,詔中丞已下皆親臨鞫獄。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公元1001年
真宗咸平四年春三月乙亥,詔史館韓瑗等舉御史臺推勘官。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公元1007年
景德四年夏六月丁未,命翰林講讀、樞密直學士各舉常參官一人充御史。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公元1009年
大中祥符二年秋七月甲寅,詔張齊賢等各舉才堪御史者一人。丁巳,置糾察在京刑獄司。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公元1017年
天禧元年春二月丁丑,置諫官、御史各六員,每月一員奏事,有急務聽非時入對。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公元1018年
天禧二年春二月丁卯,詔近臣舉常參官堪任御史者。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公元1023年
仁宗天聖元年夏四月丁巳,詔近臣舉諫官、御史各一人。
公元1029年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天聖七年春閏三月癸酉,置理檢使,以御史中丞為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30年
天聖八年夏六月己亥,詔御史臺獄勿關糾察司。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33年
明道二年,詔臺官非中丞、知雜保薦者勿任。又以廢后事詔臺諫自今毋相率請對。
按《宋史·仁宗本紀》:明道二年冬十二月丁未,詔臺官非中丞、知雜保薦者勿任。乙卯,廢皇后郭氏為淨妃、玉京沖妙仙師,居長寧宮。御史中丞孔道輔率諫官、御史,大呼殿門請對,詔宰相告以皇后當廢狀。丙辰,出道輔及諫官范仲淹,仍詔臺諫自今毋相率請對。
公元1034年
景祐元年夏四月癸丑,詔置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裡行。癸酉,詔臺諫未曾歷郡守者與郡。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39年
寶元二年冬十二月壬申,詔:御史闕員,朕自擇舉。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42年
慶曆二年夏四月戊寅,命御史中丞、諫官同較三司用度,罷其不急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43年
慶曆三年夏五月癸未,置御史六員,罷推直官。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44年
慶曆四年秋八月戊午,詔輔臣所薦官毋以為諫官、御史。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45年
慶曆五年春正月乙亥,事復置言御史。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48年
慶曆八年,屢詔御史言事。
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八年春三月甲寅,詔翰林學士、三司使、知開封府事、御史中丞曰:朕躬闕失,左右朋邪,中外險詐,州郡暴虐,法令有不便於民者,朕欲聞之,其悉以陳。癸亥,以朝政得失、兵農要務、邊防備豫、將帥能否、財賦利害、錢法是非與夫讒人害政、姦盜亂俗及防微杜漸之策,召知制誥、諫官、御史等諭之,使悉對於篇。
公元1055年
至和二年秋八月乙未,置臺諫章奏簿。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59年
嘉祐四年夏五月戊戌,詔:兩制臣僚舊制,所舉薦不得用為御史,今除其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61年
嘉祐六年春正月乙未,許兩制與臺諫相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六年,詔臺諫勿聽飛語。
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六年秋七月癸巳,詔:臺諫為耳目之官,乃聽險陂之人興造飛語,中傷善良,非忠孝之行也。中書門下其申儆百工,務敦行實,循而弗改者絀之。
公元1066年
英宗治平三年夏五月甲子,罷知雜御史、歲舉人。
按《宋史·英宗本紀》云云。
公元1067年
治平四年,舉用御史以滕甫考諸路課績。
按《宋史·英宗本紀》:治平四年春三月庚子,御史中丞王陶乞許舉知縣資序人為御史裡行,從之。冬十月己酉,以右諫議大夫、權御史中丞滕甫考諸路監司課績。癸丑,詔翰林學士、御史中丞、侍御史知雜事舉材堪御史者各二人。
公元1069年
神宗熙寧二年,以舉御史專委中丞。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初,神宗罷薦舉,惟舉御史法不廢。熙寧二年,王安石言:舉御史法太密,故難於得人。帝曰:豈執政者惡言官得人耶。於是中書悉具舊法以奏。安石曰:舊法,凡執政所薦,即不得為御史。執政取其平日所畏者薦之,則其人不復得言事矣,蓋法之弊如此。帝乃令悉除舊法,一委中丞舉之,而稍略其資格。趙抃曰:用京官恐非體,又不委知雜,專任中丞,亦非舊制。帝曰:唐以布衣馬周為之,用京官何為不可。知雜,屬也,委長為是。侍御史劉述奏曰:舊制,舉御史必官升京朝,資入通判。眾學士、本臺丞、知雜更互論薦,每一闕上,二人而擇用一人。今專委中丞,則愛憎由己,公道廢於私恩;或受權臣之托,引所親厚,擅竊人主威福,此大不便。弗聽。既改法,著作佐郎程顥、王子韶、謝景福方為條例司屬官,中丞呂公著薦之,遂俱以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裡行。
公元1091年
哲宗元祐六年,令中丞,翰林學士、中書舍人各舉御史二員。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元祐六年,御史中丞鄭雍言:舊御史闕,臺官得自薦,所以正名舉職也。自官制行,御史中丞與兩省分舉,而今之兩省官屬,皆與聞門下、中書政事,其自舉非故事,且有嫌。乞專委臺官,若稍涉私,自有黜典。詔御史中丞舉殿中侍御史二員,翰林學士、中書舍人同舉監察御史二員,給事中亦舉二員。雍又言:風憲之地,責任宜專。若臺屬多由他薦,恐非責任之本意。詔中丞更舉監察御史二員。八年,侍御史楊畏言:風憲之任,人主寄耳目焉。御史進用,宰執不得預,顧令兩省屬官舉之,非是。遂寢前命。
金
金設御史臺,御史大夫掌糾劾,中丞佐之,統諸侍御史、監察御史之屬,登聞檢院亦隸之。
公元1172年
按《金史·百官志》:御史臺。登聞檢院隸焉。御史大夫,從二品。掌糾察朝儀、彈劾官邪、勘鞫官府公事。凡內外刑獄所屬理斷不當,有陳訴者付臺治之。御史中丞,從三品。貳大夫。侍御史二員,從五品。以上官品皆大定十二年遞陞。掌奏事、判臺事。治書侍御史二員,從六品。掌同侍御史。殿中侍御史二員,正七品。每遇朝對立於龍墀之下,專劾朝者儀矩,凡百僚假告事具奏目進呈。監察御史十二員,正七品。掌糾察內外非違、刷磨諸司察帳并監祭禮及出使之事。典事二員,從七品。架閣庫管勾一員,從八品。檢法四員,從八品。獄丞一員,從九品。
〈注〉御史臺令史,女直十三人,內班內祗六人,終場舉人七人。漢人十五人,內班內祗七人,終場舉人八人。譯史三人,內班內祗二人,終場舉人一人。通事三人。
公元1197年
登聞鼓院知登聞鼓院,從五品。同知登聞鼓院事,正六品。掌奏御進告御史臺、登聞檢院理斷不當事,承安二年以諫官兼。知法二員,從八品。
〈注〉女直、漢人各一員。
登聞檢院知登聞檢院,從五品。同知登聞檢院,正六品。掌奏御進告尚書省、御史臺理斷不當事。知法,從八品。
〈注〉女直、漢人各一員。
章宗承安二年,始令省臺奏事,臺臣不必迴避。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高汝礪傳》:汝礪,擢左諫議大夫。時遇奏事,臺臣亦令迴避,汝礪乃上言:國家置諫臣以備侍從,蓋欲周知時政以參得失,非徒使排行就列而已。故唐制,凡中書、門下及三品以上入閤,必遣諫官隨之,俾預聞政事,冀其有所開說。今省臺以下,遇朝奏事則一切迴避,與諸侍衛之臣旅進旅退。殿廷論事初莫得聞,及其已行,又不詳其始末,遂事而諫,斯亦難矣。顧諫職為何如哉。若曰非材,擇人可也,豈可置之言責而疏遠若此。乞自今以往,有司奏事諫官得以預聞,庶望少補。其修注之職,掌記言動,俱當一體。上從之。
元
元設御史臺,置大夫、中丞統諸侍御史之屬外,諸道設行御史,兼統諸道肅政廉訪司。
公元1268年
按《元史·百官志》:御史臺,秩從一品。大夫二員,從一品;中丞二員,正二品;侍御史二員,從二品;治書侍御史二員,從二品,掌糾察百官善惡、政治得失。至元五年,始立臺建官,設官七員。大夫從二品,中丞從三品,侍御史從五品,治書侍御史從六品,典事從七品,檢法二員,獄丞一員。七年,改典事為都事。十九年,罷檢法、獄丞。二十一年,陞大夫為從一品,中丞為正三品,侍御史為正五品,治書為正六品。二十七年,大夫以下品從各陞一等,始置經歷一員。大德十一年,陞中丞為正二品,侍御史為從二品,治書侍御史為正三品。皇慶元年,增中丞為三員。二年,減一員。至治二年,大夫一員。後定置御史大夫二員、中丞二員、侍御史二員、治書侍御史二員,品秩如上;經歷一員,從五品;都事二員,正七品;照磨一員,正八品;承發管勾兼獄丞一員,正八品;架閣庫管勾兼承發一員,正九品;掾史一十五人,譯史四人,知印二人,通事二人,宣使十人,臺醫二人,蒙古書寫二人,典吏六人,庫子二人。其屬有二:
公元1339年
殿中司,殿中侍御史二員,正四品。至元五年始置,秩正七品,後陞正四品。凡大朝會,百官班序,其失儀失列,則糾罰之;在京百官到任假告事故,出三日不報者,則糾舉之;大臣入內奏事,則隨以入,凡不與聞之人,則糾避之。知班四人,通事、譯史各一人。
察院,秩正七品,監察御史三十二員,司耳目之寄,任刺舉之事。至元五年,始置御史十一員,悉以漢人為之。八年,增置六員。十九年,增置一十六員,始參用蒙古人為之。至元二十二年,參用南儒二人。書吏三十二人。
公元1277年
江南諸道行御史臺,設官品秩同內臺。至元十四年,始置江南行御史臺於揚州,尋徙杭州,又徙江州。二十三年,遷於建康,以監臨東南諸省,統制各道憲司,而總諸內臺。初置大夫、中丞、侍御史、治書侍御史各一員,統淮東、淮西、淮北、浙東、浙西、江東、江西、湖南八道提刑按察司。十五年,增江南湖北、嶺南廣西、福建廣東三道。二十三年,以淮東、淮西、山南三道,撥隸內臺。三十年,增海北海南一道。大德元年,定為江南諸道行御史臺,設官九員,以監江浙、江西、湖廣三省,統江東、江西、浙東、浙西、湖南、湖北、廣東、廣西、福建、海南十道。大夫一員,中丞二員,侍御史二員,治書侍御史二員,經歷一員,都事二員,照磨一員,架閣庫管勾一員,承發管勾兼獄丞一員,令史一十六人,譯史四人,回回掾史、通事、知印各二人,宣使十人,典吏、庫子、臺醫各有差。
察院,品秩如內察院。至元十四年,置監察御史十員。二十三年,增蒙古御史十四員、書吏十四人,又增漢人御史四員、書吏四人。後定置御史二十八員、書吏二十八人。
公元1290年
陝西諸道行御史臺,設官品秩同內臺。至元二十七年,始置雲南諸路行御史臺,官止四員。大德元年,移雲南行臺於京兆,為陝西行臺,而雲南改立廉訪司。延祐元年罷。二年復立,統漢中、隴北、四川、雲南四道。定置大夫一員、御史中丞二員、侍御史二員、治書侍御史二員、經歷一員、都事二員、照磨一員、架閣庫管勾一員、承發司管勾兼獄丞一員、掾史一十二人、蒙古必闍赤二人、回回掾史一人、通事二人、知印一人、宣使十人、典吏五人、庫子二人。
公元1340年
察院,品秩同內察院。監察御史二十員,書吏二十人。肅政廉訪司。國初,立提刑按察司四道:曰山東東西道,曰河東陝西道,曰山北東西道,曰河北河南道。至元六年,以提刑按察司兼勸農事。八年,置河東山西道、陝西四川道。十二年,分置燕南河北道。十三年,以省併衙門,罷按察司。十四年復置,增立八道:曰江北淮東道,曰淮西江北道,曰山南江北道,曰浙東海右道,曰江南浙西道,曰江東建康道,曰江西湖東道,曰嶺北湖南道。十五年,復增三道:曰江南湖北道,曰嶺南廣西道,曰福建廣東道。十九年,增西蜀四川道。二十年,增海北廣東道,改福建廣東道曰福建閩海道。以雲南七路,置雲南道。以女直之地,置海西遼東道。二十三年,以淮東、淮西、山南三道,撥隸內臺。二十四年,增河西隴右道。是年,罷雲南道。二十五年,罷海西遼東。二十七年,以雲南按察司所治,立雲南行御史臺。二十八年,改按察司曰肅政廉訪司。大德元年,徙雲南行臺於陝西,復立雲南道。三十年,增海北海南道,其後遂定為二十二道。每道廉訪使二員,正三品;副使二員,正四品;僉事四員,兩廣、海南止二員,正五品;經歷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正八品;照磨兼管勾一員,正九品;書吏十六人,譯史、通事各一人,奏差五人,典吏二人。
內道八,隸御史臺:山東東西道,濟南路置司。河東山西道,冀寧路置司。燕南河北道,真定路置司。江北河南道,汴梁路置司。山南江北道,中興路置司。淮西江北道,廬州路置司。江北淮東道,揚州路置司。山北遼東道,大寧路置司。
江南十道,隸江南行臺:江東建康道,寧國路置司。江西湖東道,龍興路置司。江南浙西道,杭州路置司。浙東海右道,婺州路置司。江南湖北道,武昌路置司。嶺北湖南道,天臨路置司。嶺南廣西道,靜江府置司。海北廣東道,廣州路置司。海北海南道,雷州路置司。福建閩海道,福州路置司。
陝西四道,隸陝西行臺:陝西漢中道,鳳翔府置司。河西隴北道,甘州路置司。西蜀四川道,成都路置司。雲南諸路道,中慶路置司。
公元1356年
行御史臺。至正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命太尉納麟為江南諸道行御史臺御史大夫,以次官員,各依等第選用。是日,御史臺奉旨,移置行臺於紹興。十二月,合臺官屬,開臺署事。是年,置河南廉訪司於沂州。至正十八年,御史臺奏准,江西湖東道肅政廉訪司,權於建寧路開司署事。二十二年九月,權置山北廉訪司於惠州。二十三年六月,濟南路復置肅政廉訪司。二十五年閏十月,御史大夫完者帖木兒奏:江南諸道行御史臺衙門,嘗奉旨於紹興路開設,近因道梗,湖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北、江西、福建等處,凡有文書,北至南臺,風信不便,徑申內臺,未委事情虛實。宜於福建置分臺,給降印信,俾湖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北、江西、福建各道文書,由分臺以達內臺,於事體為便。有旨從之。十一月,仍置河東廉訪司於冀寧。
公元1265年
世祖至元二年春二月甲子,以同知東平路宣慰使寶合丁為平章政事,山東廉訪使。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68年
至元五年,始立御史臺,以右丞相塔察兒為御史大夫,諭以直言無隱,又敕中書省、樞密院,有事與御史臺官司奏。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五年秋七月癸丑,立御史臺,以右丞相塔察兒為御史大夫,詔諭之曰:臺官職在直言,朕或有未當,其極言無隱,毋憚他人,朕當爾主。仍以詔諭天下。冬十月己卯,敕中書省、樞密院,凡有事與御史臺官司奏。按《張雄飛傳》:雄飛與江孝卿同召見,帝曰:今任職者多非材,政事廢弛,譬之大廈將傾,非良工不能扶,卿輩能任此乎。孝卿謝不敢當。帝顧雄飛,雄飛對曰:古有御史臺,為天子耳目,凡政事得失,民間疾苦,皆得言;百官姦邪貪穢不職者,即糾劾之。如此,則紀綱舉、天下治矣。帝曰:善。乃立御史臺。
公元1270年
至元七年夏四月,改御史臺典事為都事。十月戊辰朔,敕兩省以己奏事報御史臺。冬十二月壬寅,陞御史大夫秩正二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71年
至元八年,定御史任滿陞除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八年,定監察御史任滿,在職無異政,元係七品以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陞擢。其有不顧權勢,彈劾非違,及利國便民者,別議陞除。或有不稱者,斟酌銓注。
公元1278年
至元十五年秋七月甲申,行御史臺增設監察御史四員。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79年
至元十六年,以行中書省檢覈行御史臺文案,始命蒙古人為御史。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六年春二月甲申,平章阿里伯乞行中書省檢覈行御史臺文案,且請行臺呈行省,比御史臺呈中書省例,從之。乙未,玉速帖木兒言:行臺文卷令行省檢覈,於事不便。詔改之,其運司文卷聽御史臺檢覈。
公元1281年
至元十八年春三月辛酉,立登聞鼓院,許有冤者撾鼓以聞。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82年
至元十九年,敕言官糾舉官吏贓罪,以蒙古御史十六員,與漢人相參巡歷。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秋九月壬戌,敕:官吏受賄及倉庫官侵盜,臺察官知而不糾者,驗其輕重罪之。中外官吏贓罪,輕者杖決,重者處死。言官緘默,與受贓者一體論罪。仍詔諭天下。冬十二月癸卯,御史中丞崔彧言:臺臣於國家政事得失、生民休戚、百官邪正,雖王公將相亦宜糾察。近唯御史有言,臣以為臺官皆當建言,庶於國家有補。選用臺察官,若由中書,必有偏徇之弊。御史宜從本臺選擇,初用漢人十六員,今用蒙古人十六員,相參巡歷為宜。從之。
公元1285年
至元二十二年,議罷行御史臺。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二年春正月乙未,中書省臣請以御史大夫玉速帖木兒為左丞相,中書撒里蠻為御史大夫。罷行御史臺,以其所屬按察司隸御史臺,行御史臺大夫撥魯罕為中書省平章政事。帝曰:玉速帖木兒朕當思之,撥魯罕寬緩,不可。安童對曰:阿必赤合何如。帝曰:此事朕自處之。罷行御史臺者,當如所奏。二月辛酉,御史臺臣言:近中書奏罷行御史臺,改按察司為提刑轉運司,俾兼錢穀,而糾彈之職廢矣。請令安童與老臣議。從之。戊辰,車駕幸上都。帝問省臣:行御史臺何故罷之。安童曰:江南盜賊屢起,行御史臺鎮遏居多,臣以為不可罷。然與江浙行中書省並在杭州,地甚遠僻,徙之江州,居江浙、湖南、江西三省之中為便。從之。冬十一月己巳朔,御史臺臣言:御史臺、按察司以糾察百司為職,近鉤校錢穀恐發其姦,私聚群不逞之徒,欲沮其事,願陛下依舊制諭之。制曰:可。
公元1286年
至元二十三年,立行御史臺按察司巡行期限,增行臺色目御史員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三年春二月丁未,用御史臺臣言,立按察司巡行郡縣法,除使二員留司,副使以下每歲二月分蒞按治,十月還司。三月己巳,御史臺臣言:近奉旨按察司參用南人,非臣等所知,宜令侍御史、行御史臺等程文海與行臺官博采公潔知名之士,具以名聞。帝令賫詔以往。丙子,詔行御史臺按察司以八月巡行郡縣。夏四月甲辰,行御史臺自杭州徙建康。以山南、淮東、淮西三道按察司隸內臺。增置行臺色目御史員數。秋七月癸巳,以銓定省、院、臺、部官,詔諭中外:御史臺,御史大夫一員,中丞、侍御史、治書侍御史並二員;行臺御史同。冬十月甲午,罷諸道提刑按察司判官,行御史臺監察御史及按察司官。
公元1287年
至元二十四年春正月辛卯,以淮東、淮西、山南三道按察司隸行御史臺。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88年
至元二十五年,申飭御史臺官。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春二月壬午,諭省臣以御史臺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多不舉職,降詔申飭之。
公元1290年
至元二十七年,銓定御史臺官品,仍以風憲之選歸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七年春三月庚申,陞御史臺侍御史正四品,治書侍御史正五品,增蒙古經歷一員,從五品。詔風憲之選仍歸御史臺,為舊制。
公元1291年
至元二十八年,詔行御史臺勿聽行省節度。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八年春正月壬戌,尚書省臣桑哥等以罪罷。二月癸酉,詔:行御史臺勿聽行省節度。壬午,以桑哥沮抑臺綱,又箠監察御史,命御史大夫月兒魯辨之。癸未,復召御史臺及中書、尚書兩省官辨論桑哥之罪。
公元1292年
至元二十九年,中書省與御史臺定贓罪,詔廉訪司巡行勸課農桑,設雲南廉訪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春三月丁未,中書省與御史臺共定贓罪十三等,枉法者五,不枉法者八,罪入死者以聞。制曰:可。夏閏六月,詔廉訪司巡行勸課農桑。秋七月辛巳,設雲南廉訪司。
公元1293年
至元三十年冬十一月丁巳,立海北海南道肅政廉訪司,治雷州。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94年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定廉訪司巡行期限,及檢劾案牘考課優劣之制,詔御史大夫振臺綱。
按《元史·成宗本紀》:三十一年夏四月甲午,帝即皇帝位。五月己巳,詔各處轉運司官,欺隱姦詐為人所訟者,聽廉訪司即時追問,其案牘仍舊於歲終檢之。壬申,用崔彧言,肅政廉訪司案牘,勿令總管府檢劾。六月辛巳,御史臺臣言:廉訪司官歲以五月分按所屬,次年正月還司。職官犯贓,敕授者聽總司議,宣授者上聞。其本司聲跡不佳者代之,受賂者依舊例比諸人加重。帝曰:其與中書同議。秋七月壬子,詔御史大夫月兒魯振臺綱。
公元1296年
成宗元貞二年,命選漢人識達事體者為御史,命行臺鉤校理問案牘,增置御史員。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二年春正月己丑,御史臺臣言:漢人為同僚者,嘗為姦人捃摭其罪,由是不敢盡言。請於近侍昔寶赤、速古而赤中,擇人用之。帝曰:安用此曹。其選漢人識達事體者為之。秋七月己丑,命行臺監察御史鉤校隨省理問所案牘。冬十二月癸亥,增置御史二員。
公元1297年
大德元年,中書省御史條陳臺憲諸事。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元年夏四月丙申,中書省、御史臺臣言:阿老瓦丁及崔彧條陳臺憲諸事,臣等議,乞依舊例。御史臺不立選,其用人則於常調官選之,惟監察御史首領官,令御史臺自選。各道廉訪司必擇蒙古人為使,或闕,則以色目世臣子孫為之,其次參以色目、漢人。又合剌赤、阿速各舉監察御史非便,亦宜止於常選擇人。各省文案,行臺差官檢覈。宿衛近侍,奉特旨令臺憲擢用者,必須明奏,然後任之。行臺御史秩滿而有效績者,或遷內臺,或呈中書省遷調,廉訪司亦如之;其不稱職者,省、臺擇人代之。未歷有司者,授以牧民之職;經省、臺同選者,聽御史臺自調。中書省或用臺察之人,亦宜與御史臺同議,各官府憲司官,毋得輒入體察。今擬除轉運鹽引外,其餘官府悉依舊例。制曰:可。
公元1298年
大德二年,申憲司舉覈、勸課諸令,罷雲南御史臺,置廉訪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二年春二月辛丑,御史臺臣言:諸轉運司案牘,例以歲終檢覆。金穀事繁,稽照難盡,姦偽無從知之。其未終者,宜聽憲司於明年檢覆。從之。二月乙酉,詔廉訪司作成人才,以備選舉。詔諸郡凡民播種怠惰及有司勸課不至者,命各道廉訪司治之。冬十月戊寅,令御史臺檢劾樞密院案牘。十一月庚寅,罷雲南御史臺,署肅政廉訪司。十二月辛巳,命廉訪司歲舉廉幹者一人。
公元1302年
大德六年,從省臣請御史臺、廉訪司,除水旱災傷體覆,餘依舊例體察。
按《元史·成宗本紀》:六年春正月乙卯,中書省臣言:御史臺、廉訪司,體察、體覆,前後不同。初立臺時,止從體察,後立按察司,事無大小,一皆體覆。由是憲司之事,積不能行。請自今除水旱災傷體覆,餘依舊例體察為宜。從之。
公元1307年
大德十一年,御史大夫塔思不花申奏臺臣職守。按《元史·武宗本紀》:十一年夏五月甲申,即皇帝位。六月甲寅,御史大夫塔思不花言:殿中司所職:中書而下奏事者,必使隨之以入;不在奏事之例者,聽其引退;班朝百官朝會失儀者,得糾劾;病故者,必以告。請如舊制。又言:舊制,內外風憲官有所彈劾,諸人勿預。而近有受贓為監察御史所劾者,獄具,夤緣奏請,託言事,以避其罪。臣等以為今後有罪者,勿聽至京,待其對辨事竟,果有所言,方許奏陳。皆從之。塔思不花又言:皇太子有旨:有司贓罪,不須刑部定議,受敕者從廉訪司處決,臺、省遣人檢覈廉訪司文案,則私意阻隔,非便。平章阿沙不花因言:此省、臺同議之事,臺臣不宜獨奏。帝曰:此御史臺事,阿沙不花勿妄言。臺臣言是也,如所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