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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一百七十九卷目錄
公輔部彙考三
宋〈總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淳化一則 仁宗慶曆一則 英宗治平二則 神宗熙寧一則 元豐四則 哲宗元祐三則 徽宗崇寧二則 政和三則 重和一則 宣和三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五則 孝宗乾道一則 淳熙四則 光宗紹熙一則〉
官常典第一百七十九卷
公輔部彙考三
宋
宋承唐制,以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師,以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後以三師為三公,罷舊三公,更依周官立三少,其門下省有侍中,中書省有令,皆侍郎貳之,尚書省有令,以僕射丞貳之後,以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之職,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之職,而僕射又加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侍郎又改參知政事,或以僕射為太宰、少宰,又為左、右丞相,歷代更制不一。
公元1069年
按《宋史·職官志》:三師三公,宋承唐制,以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師,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為宰相、親王使相加官,其特拜者不預政事,皆赴於尚書省。凡除授,則自司徒遷太保,自太傅遷太尉,檢校官亦如之。太尉舊在三師下,由唐至宋加重,遂以太尉居太傅之上。若宰臣官至僕射致仕者,以在位久近,或已任司空、司徒,則拜太尉、太傅等官。若太師則為異數,自趙普以開國元勳,文彥博以累朝耆德,方特拜焉。雖太傅王旦、司徒呂夷簡各任宰相三十年,止以太尉致仕。熙寧二年,富弼除守司空兼侍中、平章事,辭司空、侍中。三年,曾公亮除守司空、檢校太師兼侍中,以兩朝定策之功辭相位也。六年,文彥博除守司徒兼侍中。九年,彥博除守太保兼侍中,辭太保。元豐三年,以曹佾檢校太師、守司徒兼中書令。九月,詔檢校官除三公、三師外並罷。又以文彥博落兼侍中,除守太尉,富弼守司徒,皆錄定策之功也。六年,彥博守太師致仕。八年,王安石守司空,曹佾守太保。元祐元年,文彥博落致仕,太師、平章軍國重事,呂公著守司空、同平章軍國重事。崇寧三年,蔡京授司空,行尚書左僕射。大觀元年,蔡京為太尉;二年,為太師。政和二年,京落致仕,依前太師,三日一至都堂治事。九月,詔:以太師、太傅、太保,古三公之官,今為三師,古無此稱,合依三代為三公,為真相之任。司徒、司空,周六卿之官,太尉,秦主兵之任,皆非三公,並宜罷之。仍考周制,立三孤少師、少傅、少保,亦稱三少,為三次相之任。至是,京始以三公任真相。三公自國初以來,未嘗備官。獨宣和末,三公至十八人,三少不計也。太師三人:蔡京、童貫、鄭紳;太傅四人:王黼、燕王俁、越王偲、鄆王楷;太保十一人:蔡攸、肅王樞至儀王㮙。渡江後,秦檜為太師,張俊、韓世忠為太傅,劉光世為太保。乾道初,楊沂中、吳璘並為太傅。紹熙初,史浩為太師,嗣秀王為太保。自紹熙後,三公未嘗備官。其後,韓𠈁冑、史彌遠、賈似道專政,皆至太師焉。宰相之職佐天子,總百官,平庶政,事無不統。宋承唐制,以同平章事為真相之任,無常員;有二人,則分日知印。以丞、郎以上至三師為之。其上相為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其次為集賢殿大學士。或置三相,則昭文、集賢二學士并監修國史,各除。唐以來,三大館皆宰臣兼,故仍其制。國初,范質昭文學士,王溥監修國史,魏仁浦集賢學士,此為三相例也。神宗新官制,于三省置侍中、中書令、尚書令,以官高不除人,而以尚書令之貳左、右僕射為宰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以行侍中之職;右僕射兼中書侍郎,以行中書令之職。政和中,改左、右僕射為太宰、少宰,乃兼兩省侍郎。靖康中,復改為左、右僕射。建炎三年,呂頤浩請參酌三省之制,左、右僕射並加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門下、中書二侍郎並改為參知政事,廢尚書左、右丞。從之。乾道八年,詔尚書左、右僕射可依漢制改為左、右丞相。詳定敕令所言:近承詔旨,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令刪去侍中、中書、尚書令,以左、右丞相充。緣舊左、右僕射非三省長官,故為從一品。今左、右丞相係充侍中、中書、尚書令之位,即合為正一品。從之。丞相官以大中大夫以上充。
公元1205年
平章軍國重事,元祐中置,以文彥博太師、呂公著守司空相繼為之,序宰臣上。所以處老臣碩德,特命以寵之也。故或稱平章軍國重事,或稱同平章軍國事。五日或兩日一朝,非朝日不至都堂。其後,蔡京、王黼以太師總三省事,三日一朝,赴都堂治事。開禧元年,韓𠈁胄拜平章,討論典禮,乃以平章軍國事為名。蓋省重字則所預者廣,去同字則所任者專。邊事起,乃命一日一朝,省印亦歸其第,宰相不復知印。其後,賈似道專權,竊位日久,尊寵日隆,位皆在丞相上。使相,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兼侍中、中書令、同平章事者,皆謂之使相。不預政事,不書敕,惟宣敕除授者,敕尾存其銜而已。乾道二年,范質等三相皆罷,以趙普同平章事,李崇矩樞密使。命下,無宰相書敕,使問翰林陶穀。穀謂:自昔輔相未嘗虛位。惟唐太和中甘露事,數日無宰相,時左僕射令狐楚等奉行制書。今尚書亦南省長官,可以書敕。竇儀曰:穀之所陳,非承平令典。今皇弟開封尹、同平章事,即宰相之任也,可書敕。從之。
公元964年
參知政事,掌副宰相,毗大政,參庶務。乾德二年置,以樞密直學士薛居正、兵部侍郎呂餘慶並本官參知政事。先是,已命趙普為相,欲置之副,而難其名稱。以問翰林學士陶榖曰:下宰相一等有何官。對曰:唐有參知機務、參知政事。故以命之。仍令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殿廷別設專位,敕尾著銜降宰相,月俸雜給半之,未欲與普齊也。開寶六年,始詔居正、餘慶于都堂與宰相同議政事。至道元年,詔宰相與參政輪班知印,同升政事堂。押敕齊銜,行則並馬,自寇準始,以後不易。元豐新官制,廢參知政事,置門下、中書二侍郎,尚書左、右丞以代其任。建炎三年,以復門下、中書侍郎為參知政事,而省左、右丞。乾道八年,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其參知政事如故,以中大夫以上克,常除二員或一員。嘉泰三年,始除三員。故事,丞相謁告,參預不能進擬。惟丞相未除,則輪日當筆,然多不踰年,少僅旬月。淳熙初,葉衡罷相,龔茂良行相事近三年,亦刱見也。
公元1085年
門下省,受天下之成事,審命令,駮正違失,受發通進奏狀,進請寶印。凡中書省畫黃、錄黃,樞密院錄白、畫旨,則留為底。及尚書省六部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審駮之。給事中讀,侍郎省,侍中審,進入被旨畫聞,則授之尚書省、樞密院。即有舛誤應舉駮者,大則論列,小則改正。凡文書自內降者,著之籍。章奏至,則受而通進,俟頒降,分送所隸官司。凡吏部擬六品以下職事官,則給事中校其仕歷、功狀,侍郎。侍中引驗審察,非其人則論奏。凡遷改爵秩、加敘勳封、四選擬法奏鈔之事,有舛誤,退送尚書省。覆刑部大理寺所斷獄,審其輕重枉直,不當罪,則以法駮正之。國初循舊制,以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之職,復用兩制官一員判門下省事。官制行,始釐正焉。凡官十有一:侍中、侍郎、左散騎常侍各一人,給事中四人,左諫議大夫、起居郎、左司諫、左正言各一人。先是,中書人吏分掌五房:曰孔目房、吏房、戶房、兵禮房、刑房;又有主事、勾銷二房。至是,釐中書為三省,分兵與禮為六房,各因其省之事而增益之。門下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視其房之名,而主行尚書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曰開拆房,曰章奏房,曰制敕庫房,亦皆視其名,而受遣文書、表狀,與供閱敕令格式、擬官爵封勳之類,惟班簿、本省雜務則歸吏房。吏四十有九:錄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書令史十有八人,守當官十有九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十人。元豐八年,以門下、中書外省為後省,門下外省復置催驅房。元祐三年,詔吏部注通判,赴門下引驗;應省、臺、寺、監諸司人吏四分減一。復置點檢房。四年,又別立吏額。紹聖二年,守闕守當官,門下、中書省各以百人,尚書省百五十人為額。四年,三省吏員並依元豐七年額。
侍中,掌佐天子議大政,審中外出納之事。大祭祀則版奏中嚴外辦,導輿輅,詔升降之節;皇帝齋則請就齋室。大朝會則承旨宣制、告成禮,祭祀亦如之。冊后則奉寶以授司徒。國朝以秩高罕除。自建隆至熙寧,真拜侍中纔五人,雖有用他官兼領,而實不任其事。官制行,以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職,別置侍郎以佐之。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侍中不置。
侍郎,掌貳侍中之職,省中外出納之事。大祭祀則前導輿輅,詔進止。大朝賀則授表以奏祥瑞。冊后則奉節及寶位。與知樞密院、同知樞密院、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為執政官。南渡後,復置參知政事,省門下侍郎不置。
左散騎常侍 左諫議大夫 左司諫 左正言,同掌規諫諷諭。凡朝政闕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違失,皆得諫正。國初雖置諫院,知院官凡六人,以司諫、正言充職;而他官領者,謂之知諫院。正言、司諫亦有領他職而不預諫諍者。官制行,始皆正名。元豐八年,諫議大夫孫覺言:據《官制格目》,諫官之職,發令今舉事,有不便於時,不合於道,大則廷議,小則上封。若賢良之遺滯於下,忠孝之不聞於上,則以事狀論薦,乞依此以修舉職事。八月,門下省言:諫議大夫、司諫、正直合通為一。詔並從之。十月,詔倣《六典》置諫官員。元祐元年二月,詔諫官雖不同省,許二人同上殿。後又從司諫虞策之請,如獨員,許與臺官同對。九月,左、右正言久闕,侍御史王巖叟言:國家倣近古之制,諫官六員,方之先王,已自為少,望詔補足,無令久空職。十月,司諫王覿言:自今中書舍人闕,勿以諫官兼權。從之。十一月,巖叟又言:近降聖旨,兩省諫官各令出入異戶,勿與給事中、中書舍人通。實欲限隔諫官,不使在政事之地,恐知本末,數論列爾。尋詔諫官直舍仍舊。八年,詔執政親戚不除諫官。建中靖國元年,言者謂諫官論事,惟憑詢訪,而百司之事,六曹所報外,皆不得其詳。遂詔諫官案計關臺察。給事中,四人,分治六房,掌讀中外出納,及判後省之事。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駮正之。凡章奏,日錄目以進,考其稽違而糾治之。故事,詔旨皆付銀臺司封駮。官制行,給事中始正其職,而封駮司歸門下。元豐五年五月,詔給事中許書畫黃,不書草,著為令。六月,給事中陸佃言:三省、密院文字,已讀者尚令封駮,慮失之重複。詔罷封駮房。六年,詔駮正事赴執政稟議。七年,有旨,舉駮事,依中書舍人封還詞頭例。既而令稟議如初,給事中韓忠彥言:給、舍職位頗均,一則不稟白而聽封還,一則許舉駮而先稟議,於理未允。且朝廷之事執政所行,職當封駮則已與執政異,自當求決于上,尚何稟議之有。詔從之。紹聖四年,葉祖洽言:兩省置給、舍,使之互察。今中書舍人兼權封駮,則給事中之職遂廢。詔特旨書讀不迴避,餘互書判。元符三年,翰林學士曾肇言:門下之職,所以駮正中書違失。近日給事封駮中書錄黃,乃令舍人書讀行下,隳壞官制,有損治體。願正紀綱,為天下後世法。重和元年,給事中張叔夜言:凡命令之出,中書宣奉,門下審讀,然後付尚書頒行,而密院被旨者,亦錄付門下,此神宗官制也。今急速文字,不經三省,而諸房以空黃先次書讀,則審讀殆成虛設矣,乞立法禁。從之。凡分案五:曰上案,主寶禮及朝會所行事;曰下案,主受發文書;曰封駮案,主封駮及試吏,校其功過;曰諫官案,主關報文書;曰記注案,主錄起居注。其雜務則所分案掌焉。紹興以後,止除二人或一人。起居郎,一人,掌記天子言動。御殿則侍立,行幸則從,大朝會則與起居舍人對立於殿下螭首之側。凡朝廷命令赦宥、禮樂法度損益因革、賞罰勸懲、群臣進對、文武臣除授及祭祀宴享、臨幸引見之事,四時氣候、四方符瑞、戶口增減、州縣廢置,皆書以授著作官。國朝舊置起居院,命三館校理以上修起居注。熙寧四年,詔諫官兼修注者,因後殿侍立,許奏事。元豐二年,兼修注王存乞復起居郎、舍人之職,使得盡聞明天子德音,退而書之。神宗亦謂:人臣奏對有頗僻讒慝者,若左右有史官書之,則無所肆其姦矣。然未果行。故事,左、右史雖日侍立,而欲奏事,必稟中書俟旨。存因對及之。八月,迺詔雖不兼諫職,許直前奏事。蓋存發之也。官制行,改修注為郎、舍人。六年,詔左、右史分記言動;元祐元年,仍詔不分。七年,詔邇英閣講讀罷,有留身奏事者,許侍立。紹聖元年,中丞黃履言:所奏或干機密,難令旁立,仍依先朝故事。先是,御後殿則左、右史分日侍立;崇寧三年,詔如前殿之儀,更不分日。大觀元年,詔事有足以勸善懲惡者,雖秩卑亦書之。紹興二十八年,用起居郎洪遵言,起居郎、舍人自今後許依講讀官奏事。隆興元年,用起居郎兼侍講胡銓言,前殿依後殿輪左、右史侍立。
符寶郎,二人,掌外廷符寶之事。禁中別有內符寶郎。官制行,未嘗除。大觀初,八寶成,詔依《唐六典》增置。靖康罷之。
通進司,隸給事中,掌受三省、樞密院、六曹、寺監百司奏牘,文武近臣表疏及章奏房所領天下章奏案牘,具事目進呈,而頒布于中外。
公元1071年
進奏院,隸給事中,掌受詔敕及三省、樞密院宣劄,六曹、寺監百司符牒,頒于諸路。凡章奏至,則其事目上門下省。若案牘及申稟文書,則分納諸官司。凡奏牘違戾法式者,貼說以進。熙寧四年,詔:應朝廷擢用材能、賞功罰罪事可懲勸者,中書檢正、樞密院檢詳官月以事狀錄付院,謄報天下。元祐初,罷之。紹聖元年,詔如熙寧舊條。靖康元年二月,詔:諸道監司、帥守文字,應邊防機密急切事,許進奏院直赴通進司投進。舊制,通進、銀臺司,知司官二人,兩制以上充。通進司,掌受銀臺司所領天下章奏案牘,及閣門在京百司奏牘、文武近臣表疏,以進御,然後頒布于外。銀臺司,掌受天下奏狀案牘,抄錄其目進御,發付勾檢,糾其違失而督其淹緩。發敕司,掌受中書、樞密院宣敕,著籍以頒下之。
公元1141年
登聞檢院,隸諫議大夫;登聞鼓院,隸司諫、正言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軍期機密、陳乞恩賞、理雪冤濫,及奇方異術、改換文資、改正過名,無例通進者,先經鼓院進狀;或為所抑,則詣檢院。並置局於闕門之前。中興後,檢、鼓、糧、審官、官告、進奏,謂之六院。例以京官知縣有政績者充;亦有自郡守除者,繼即除郎。恩數略視職事官,而不入雜壓。紹興十一年,胡汝明以料院除監察御史,遂遷侍御史。乾道後,相繼入臺者數人,六院彌重,為察官之儲。淳熙初,班寺監、丞之上。紹熙五年,詔六院官復入雜壓,在九寺簿之下,六院各隨所隸。
公元1085年
中書省,掌進擬無務,宣奉命令,行臺諫章疏、群臣奏請典刱改革,及中外無法式事應取旨事。凡除省、臺、寺、監長貳以下,及侍從、職事官,外任監司、節鎮、知州、軍通判,武臣遙郡橫行以上除授,皆掌之。凡命令之禮有七:曰冊書,立后妃,封親王、皇子、大長公主,拜三師、三公、三省長官,則用之。曰制書,處分軍國大事,頒赦宥德音,命尚書左右僕射、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凡告廷除授,則用之。曰誥命,應文武官遷改職秩、內外命婦除授及封敘、贈典,應合命詞,則用之。曰詔書,賜待制、大卿監、中大夫、觀察使以上,則用之。曰敕書,賜少卿監、中散大夫、防禦使以下,則用之。曰御扎,布告登封、郊祀、宗祀及大號令,則用之。曰敕牓,賜酺及戒勵百官、曉諭軍民,則用之。皆承制畫旨以授門下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留其所得旨為底:大事奏稟得旨者為畫黃,小事擬進得旨者為錄黃。凡事干因革損益,而非法式所裁者,論定而上之。諸司傳宣、特旨,承報審覆,然後行下。設官十有一:令、侍郎、右散騎常侍各一人,舍人四人,右諫議大夫、起居舍人、右司諫、右正言各一人。分房八:曰吏房,曰戶房,曰兵禮房,曰刑房,曰工房,曰主事房,曰班簿房,曰制敕庫房。元祐以後,拆兵、禮為二,增催驅、點檢,分房十有一,後又改主事房為開拆。凡吏房,掌行除授、考察、升黜、賞罰、廢置、薦舉、假故、一時差官文書。曰戶房,掌行廢置升降郡縣、調發邊防軍需、給貸錢物。曰禮房,掌行郊祀陵廟典禮、后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冊、科舉考官、外夷書詔。曰兵房,掌行除授諸蕃國王爵、官封。曰刑房,掌行赦宥及貶降、敘復。曰工房,掌行營造計度及河防修閉。凡尚書省所上奏請、給諫所陳章疏、內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者,六房各視其名而行之。曰主事房,掌行受發文書。曰班簿房,掌百官名籍具員。曰制敕庫房,掌編錄供檢敕、令、格、式及架閣庫。曰催驅房,督趣稽違。曰點檢房,省察差失。吏四十有五:錄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書令史十有四人,守當官十有七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十人。元豐八年,詔待制以上磨勘,本省進擬。元祐三年,詔應除授從中批付中書省者,並三省行。紹聖五年,詔臣僚上殿劄子,中書省進呈取旨;其承受傳宣、內降,非有司所可行者,申中書省或樞密院奏審。
令,掌佐天子議大政,授所行命令而宣之。祀大神祗則升壇,享宗廟則升阼階而相其禮。臨軒冊命則讀冊。建儲則升殿宣制,持冊及璽綬以授太子。大朝會則詣御坐前奏方鎮表及祥瑞。國朝未嘗真拜,以他官兼領者不預政事,然止曹佾一人,餘皆贈官。官制行,以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令之職,別置侍郎以佐之。中興後,置左、右丞相,省令不置。
公元1083年
侍郎,掌貳令之職,參議大政,授所宣詔旨而奉之。凡大朝會則押表及祥瑞案。臨軒冊命則押冊引案,以所奏文及冊書授令。四夷來朝則奏其表疏,以贄幣付有司。南渡後,復置參知政事,省中書侍郎不置。舍人,四人,舊六人。掌行命令為制詞,分治六房,隨房當制,事有失當及除授非其人,則論奏封還詞頭。國初,為所遷官,實不任職,復置知制誥及直舍人院,主行詞命,與學士對掌內外制。凡有除拜,中書吏赴院納詞頭。其大除拜,亦有宰相召舍人面授詞頭者。若大誥命,中書并敕進入,從中而下,餘則發敕官受而出之。及修官制,遂以實正名,而判後省之事。分案五:曰上案,掌冊禮及朝會所行事;曰下案,掌受付文書;曰制誥案,掌書錄制詞及試吏,校其功過;曰諫官案,掌授諸司關報文書;曰記注案,掌錄記注。其雜務則隨所分案掌之。元豐六年,詔中書省置點檢房,令舍人通領。元祐元年,詔舍人各簽諸房文字,其命詞則輸日分草。九月,詔時暫闕官,依門下、尚書省例,送本省官兼權。紹聖四年,蹇序辰請自今命詞,以元行遣文書同檢送兩制舍人。從之。建炎後同,他官兼攝者則稱權舍人,資淺者為直舍人院。
公元1188年
起居舍人,一人,掌同門下省起居郎。侍立修注官,元豐前,以起居郎、舍人寄錄,而更命他官領其事,謂之同修起居注。官制行,以郎、舍人為職任。淳熙十五年,羅點自戶部員外郎為起居舍人,避其祖諱,乃以為太常少卿兼侍立修注官。其後兩史或闕而用資淺者,則降旨以某人權侍立修注官。
公元1152年
右散騎常侍 右諫議大夫 右司諫 右正言。與門下省同,但左屬門下,右屬中書,皆附兩省班籍,通謂之兩省官。元豐既新官制,職事官未有不經除授者,惟御史大夫、左右散騎常侍,始終未嘗一除人。蓋兩官為臺諫之長,無有啟之者。中興初,詔諫院不隸兩省。紹興二年,詔並依舊赴三省元置局處。淳熙十五年,用林栗言,置左右補闕、拾遺,專任諫正,不任糾劾之事。踰年減罷。法司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各一人,守闕守當官三人,乾道六年減二人。
公元1070年
檢正官,五房各一人,掌糾正省務。熙寧三年置,以京朝官充,選人即為習學公事。官制行,罷之,而其職歸左右司。建炎三年,中書門下省言:軍興以來,天下多事,中書別無屬官。元豐以前,有檢正官,後因置左右司,遂不差,致朝廷及應報四方行移稽留,無檢舉催促。今欲差官兩員充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內一員檢正吏、禮、兵房,一員檢正戶、刑、工房。從之。至次年,詔並罷。紹興二年,詔中書門下省復置檢正官一員。建炎三年指揮,中書門下省併為一。中書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三人;門下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六人,依祖額以八十九人為額。隸闕守當官兩省各一百人,共存留一百五十人,中書省六分,門下省四分。
公元1081年
尚書省,掌施行制命,舉省內綱紀程式,受付六曹文書,聽內外辭訴,奏御史失職,攷百官庶府之治否,以詔廢置、賞罰。曰吏部,曰戶部,曰禮部,曰兵部,曰刑部,曰工部,皆隸焉。凡天下之務,六曹所不能與奪者,總決之;應取裁者,隨所隸送中書省、樞密院。事有成法,則六曹準式具鈔,令、僕射、丞檢察簽書,送門下省畫聞。審察吏部注擬文武官及封爵承襲、賜勳定賞之事。朝廷有疑事,則集百官議其可否。凡更改申明敕令格式、一司條法,則議定以奏覆,太常、考功諡議亦如之。季終,具賞罰勸懲事付進奏院,頒行于天下。大祭祀則警戒執事官。設官九:尚書令、左右僕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各一人。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各視其名而行六曹諸司所上之事;曰開拆房,主受遣文書;曰都知雜房,主行進制敕目、班簿具員,考察都事以下功過遷補;曰催驅房,主考督文牘稽違;曰制敕庫房,主編檢敕、令、格、式,簡納架閣文書。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書令史三十有五人,守當官六人。元豐四年,詔尚書都省及六曹,各輪郎官一員宿直。五年,詔得旨行下並用劄子。紹聖元年,詔在京官司所受傳宣、內降,隨事申尚書省或樞密院覆奏。二月,詔尚書省都彈奏六察御史,紏不當者。令,掌佐天子議大政,奉所出命令而行之。其屬有六曹,凡庶務皆會而決之。凡官府之紀綱程式,無不總焉。大事三省通議,則同執政官合班;小事尚書省獨議,則同僕射、丞分班論奏。若事由中書、門下而有失當應奏者,亦如之。與三師、三公、侍中中書令俱以冊拜。自建隆以來不除,惟親王元佐元儼以使相兼領,不與政事。政和二年,詔:尚書令,太宗皇帝曾任,今宰相之官已多,不須置。然是時說者以謂為令者唐太宗也,熙陵未嘗任此,蓋時相蔡京不學之過。宣和七年,詔復置令,亦虛設其名,無有除者。南渡後,並省不置。
公元1126年
左僕射 右僕射,掌佐天子議大政,貳令之職,與三省長官皆為宰相之任。大祭祀則掌百姓之警戒,視滌濯告潔,贊玉幣爵坫之事。自官制行,不置侍中、中書令,以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侍中、中書令職事。政和中,詔曰:昔我神考,訓迪厥官,有司不能奉承,仰惟前代以僕臣之賤,充宰相之任,可改左僕射為太宰,右僕射為少宰。靖康元年,詔依元豐舊制,復為左、右僕射。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僕射不置。
公元1082年
左丞 右丞,掌參議大政,通治省事,以貳令、僕射之職。僕射輪日當筆,遇假故,則以丞權當筆知印。大祭祀酌獻,薦饌進熟,則受爵酒以授僕射。舊班六曹尚書下,官制行,升其秩為執政。元豐五年五月,詔左右僕射、丞合治省事。是月,御史言:左、右丞蒲宗孟、王安禮于都堂下馬,違法犯分。安禮爭論帝前,神宗是之。令左、右丞于都堂上下馬,自此始。南渡後,復置參知政事,省左、右丞不置。
公元1083年
左司郎中 右司郎中 左司員外郎 右司員外郎,各一人,掌受六曹之事,而舉正文書之稽失,分治省事:左司治吏、戶、禮、奏鈔、班簿房,右司治兵、刑、工、案鈔房,而開拆、制敕、御史、元豐六年,都司置御史房,主行彈糾御史案察失職。催驅、封樁印房,則通治之,有稽遲,則以期限舉催。初,于都司置吏設案,而議者謂臺郎宰掾不當目為官司。遂隨省房分治所領之事,惟置手分、書奏各四人,主行校定省吏都事以下功過及遷補之事。元豐七年,都司御史房置簿,以書御史、六曹官糾察之多寡當否為殿最,歲終取旨升黜。紹聖元年,詔都司以歲終點檢六曹稽違最多者,具郎官姓名上省取旨。二年,詔御史臺察六曹稽緩違失者,送左司籍記。宣和二年,左司員外郎王蕃奏:都司以彌綸省闥為職,事無不預。今宰、丞入省,諸房文字填委,次第呈覆,自朝至于日中,或昏暮僅絕,其勢不暇一一檢閱細故,而省吏徑稟宰、丞請筆,以草檢令承從官齎赴郎官廳落日押字。謂宜遵守元豐及崇寧舊法,諸房各具簽帖,先都事自點檢,次郎官押訖,赴宰、丞請筆行下。於是詔曰:先帝肇正三省,詔給舍、都司以贊省務。今都司寖以曠官,緣省吏強悍,敢肆侵侮。自今違法事,其左右司官、尚書具事舉劾。建炎三年,詔減左、右司郎官兩員,置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二員。至次年,檢正省罷,其左、右司郎官依舊四員。紹興三十二年,詔尚書省吏房、兵房,三省、樞密院機速房,尚書省刑房、戶房、工房,三省、樞密院看詳賞功房,尚書省禮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員從上分房書擬。隆興元年,詔左、右司郎官各差一員。乾道六年,詔榷貨務都茶場依建炎三年指揮,委都司官提領措置。乾道七年,復添置右司郎官二人。
公元1171年
榷貨務都茶場,〈都司提領〉。提轄官一員,〈京朝官充〉。監場官二員,〈京選通差〉。掌鹺、茗、香、礬鈔引之政令,以通商賈、佐國用。舊制,置務以通榷易。建炎中興,又置都茶場,給賣茶引,隨行在所榷貨務置場雖分兩司,而提轄官、監官並通御管幹。外置建康、鎮江務場,並冠以行在為名,以都司提領,不係戶部經費。建康、鎮江續分隸總領所。開禧初,以總領所侵用儲積錢,令徑隸提領所。乾道七年,提領所置幹辦官一員。右提轄官與雜買務雜賣場、文思院、左藏東西庫提轄,並稱四轄。外補則為州,內遷則為寺監丞、簿,亦有徑為雜監司,或入三館。
〈注〉乾道間,榷務王禋除市舶,左藏王揖除坑冶鑄錢司,淳熙間,熊克自文思除校書郎。
公元1182年
紹熙以後,往往更遷六院官,或出為添倅,有先後輕重之異焉。左藏封樁庫,〈都司提領〉。監官一員,監門官一員。淳熙九年,以都司提領。初刱,非奉親與軍須不支。後或撥入內庫,或以供宮廷諸費,亦以備振恤之用。提舉修敕令,自熙寧初,編修《三司令式》,命宰臣王安石提舉,是後,皆以宰執為之。詳定官,以侍從之通法令者充,舊制二員。宣和中,增至七員。靖康初,減為三員。刪定官,無常員。先是,嘗別修一司敕令。大觀三年,詔六曹刪定官併入詳定一司敕令所,為一局。制置三司條例司,掌經畫邦計,議變舊法以通天下之利。熙寧二年置,以知樞密院陳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為之,而蘇轍、程顥等亦皆為屬官。未幾,升之相,乃言:條例者有司事爾,非宰相之職,宜罷之。帝欲併歸中書,安石請以樞密副使韓絳代升之焉。三年,判大名府韓琦言:條例司雖大臣所領,然止是定奪之所。今不關中書而徑自行下,則是中書之外又有一中書也。五月,罷歸中書。
公元1074年
三司會計司,熙寧七年,置于中書,以宰相韓絳提舉。先是,絳言總天下財賦,而無考較盈虛之法,乃置是司。既而事多濡滯,八年,絳坐此罷相,局亦尋廢。編修條例司,熙寧初置,八年罷。
公元1122年
經撫房,專治邊事。宣和四年,宰臣王黼主代燕之議,置于三省,不復以關樞密院。六年,罷。
公元1102年
提舉講議司,崇寧元年七月,詔如熙寧條例司故事,都省置講議司。以宰相蔡京提舉,侍從為詳定官,卿監為參詳官;又置檢討官,凡宗室、冗官、國用、商旅、鹽鐵、賦調、尹牧,每一事各三人主之。
公元1104年
〈注〉時又分武備一房,別為樞密院講議司。三年三月,知樞密院事蔡卞奏罷。
三年四月結局。宣和六年,又於尚書省置講議司。十二月,命太師致仕蔡京兼領,聽就私第裁處,仍免簽書。
公元1107年
儀禮局,大觀元年,詔於尚書省置,以執政兼領。詳議官二員,以兩制充。應凡禮制本末,皆議定取旨。政和三年,《五禮儀注》成,罷局。
公元1112年
禮制局,討論古今宮室、車服、器用、冠昏、喪祭沿革制度。政和二年,置於編類御筆所,有詳議、司詳議官,宣和二年,詔與大晟府製造所協聲律官並罷。
公元1089年
樞密院,掌軍國機務、兵防、邊備、戎馬之政令,出納密命,以佐邦治。凡侍衛諸班直、內外禁兵招募、閱試、遷補、屯戍、賞罰之事,皆掌之。以升揀、廢置揭帖兵籍;有調發更戍,則遣使給降兵符。除授內侍省官及武選官,將領路分都監、緣邊都巡檢使以上。大事則稟奏,其付授者用宣;小事則擬進,其付授者用劄。先具所得旨,關門下省審覆。面得旨者為錄白,批奏得畫者為畫旨,並留為底。惟以白紙錄送,皆候報施行。其被御寶批旨者,即送門下省繳覆。應給誥者,關中書省命詞。即事干大計,造作、支移軍器,及除都副承旨、三衙管軍、三路沿邊帥臣、太僕寺官,文臣換右職,仍同三省取旨。宋初,循唐、五代之制,置樞密院,與中書對持文武二柄,號為二府。院在中書之北,印有東院、西院之文,共為一院,但行東院印。而職事條目頗多。神宗初政,乃省其務之細者歸之有司,而增置審官西院,專領閤門祗候以上至諸司使差遣。官制行,隨事分隸六曹,專以本兵為職,而國信、民兵、牧馬總領,仍舊隸焉。舊分四房,曰兵,曰吏,曰戶,曰禮,至是釐正,凡分房十。其後,又增支馬、小吏二房,凡房十有二:曰北面房,掌行河北、河東路吏卒,北界邊防、國信事。曰河西房,掌行陝西路、麟、府、豐、嵐、石、隰州、保德軍吏卒,西界邊防、蕃官。曰支差房,掌行調發軍,湖北路邊防及京東、京西、江、淮、廣南東路吏卒,遷補殿侍,選親事官。曰在京房,掌行殿前步軍司事,支移兵器,川陝路邊防及畿內、福建路吏卒,軍頭、皇城司衛兵。曰教閱房,掌行中外校習,封樁闕額請給,催督驛逓及湖南路邊防。曰廣西房,掌行招軍捕盜賞罰,廣南西路邊防及兩浙路吏卒。而禁軍轉員,則各隨其房之所領兵額治之。曰兵籍房,掌行諸路將官差發禁兵、選補衛軍文書。曰民兵房,掌行三路保甲、弓箭手。曰吏房,掌行差將領武臣知州軍、路分都監以上及差內侍官文書。曰知雜房,掌行雜務。曰支馬房,掌行內外馬政井坊院監牧吏卒、牧馬、租課。曰小吏房,掌行兩省內臣磨勘功過敘用,大使臣己上歷任事狀及校尉以上改轉遷遣。吏三十有八:逐房副承旨三人,主事五人,守闕主事二人,令史十三人,書令史十五人。元祐既刱支馬、小吏二房,增令史為十四人,書令史十九人,刱正名貼房十八人。大觀增逐房副承旨為五人,刱守闕書令史三人,增正名二十八人。中書、密院既稱二府,每朝奏事,與中書先後上殿。慶曆中,二邊用兵,知制誥富弼建言,邊事係國安危,不當專委樞密。仁宗以為然,即詔中書同議。諫官張方平亦言中書宜知兵事,乃以宰臣呂夷簡、章得象並兼樞密使。熙寧初,滕甫言:中書、密院議邊事,多不合。趙明與西人戰,中書賞功,而密院降約束;郭逵修堡柵,密院方詰之,而中書以下褒詔。願大臣凡戰守、除帥,議同而後下。神宗善之。元祐四年,知樞密院安燾以母憂去職,樞密院官偶獨員。諫議大夫梁燾、司諫劉安世言:國朝革五代之弊,文、武二柄,未嘗專付一人,乞依故事命大臣兼領。靖康元年,知樞密院事李綱言:在祖宗之時,樞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諸軍,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所以維持軍政,萬世不易之法。自童貫以領樞密院事為宣撫使,既主兵權,又掌兵籍、虎符,今日不可不戒。乞將團結到勤王正兵並付制置使,行營司兵付三衙。從之。
公元1068年
樞密使 知院事 同知院事 樞密副使 簽書院事 同簽書院事 樞密使知院事,佐天子執兵政,而同知、副使、簽書為之貳。凡邊防軍旅之常務,與三省分班稟奏;事干國體,則宰相、執政官合奏;大祭祀則迭為獻官。國初,官無定制,有使則置副,有知院則置同知院,資淺則用直學士簽書院事。熙寧元年,文彥博、呂公弼為使,韓維、邵亢為副使。時陳升之三至樞府,神宗欲稍異其禮,乃以為知院事。於是知院與副使並置。元豐五年,將改官制,議者欲廢密院歸兵部。帝曰:祖宗不以兵柄歸有司,故專命官以統之,互相維制,何可廢也。於是得不廢。帝又以樞密聯職輔弼,非出使之官,乃定置知院、同知院二人,副使悉罷。元祐初,復置簽書院事,仍以樞密直學士充。同簽書樞密院事,治平末,以殿前都虞候郭逵為之,又以逵判渭州。帝初即位,中丞王陶、御史呂景等皆言之。逵歸,改除宣徽南院使、知鄆州,自是不復置。政和六年,以內侍童貫權簽書樞密院河西、北面房事。七年,貫宣撫陝西、河東北三路,帶同簽書樞密院。既而詔元豐官制即無同簽書樞密院事,改為權領樞密院。然簽書院事,元豐亦未嘗置。宣和元年,詔童貫領樞密院事,後復以鄭居中為之。建炎初,置御營司,以宰相為之使。四年,罷,以其事歸樞密院機速房,命宰相范宗尹兼知樞密院。紹興七年,詔:樞密本兵之地,事權宜重。可依故事置樞密使,以宰相張浚兼之。又詔立班序立依宰相例。其後或兼或否。至開禧,以宰臣兼使,遂為永制。使與知院,同知、副使,亦或並除,其簽書、同簽書並為端明殿學士,恩數特依執政,或以武臣為之,亦異典也。
公元1070年
都承旨 副都承旨,掌承宣旨命,通領院務。若便殿侍立,閱試禁衛兵校,則隨事敷奏,承所得旨以授有司,蕃國入見亦如之。檢察主事以下功過及遷補之事。都承旨,舊用院吏逓遷。熙寧三年,始以東上閤門使李評為之,又以皇城使李綬為之副,更用四人自評、綬始。是月,詔都承旨、副都承旨見樞密副使,如閤門使禮。五年,以同修起居注曾孝寬兼都承旨,參用儒臣自孝寬始。元豐五年,客省使張誠一為承旨。都承旨復用武臣,自誠一始。元祐初,復以文臣為都承旨。其後以待制充。元符三年,王師約為都承旨,左司諫陳瓘言:神考以文臣為都承旨,其副則參求外戚武臣之可用者。今師約未歷邊任,擢制樞屬掾文臣之位,甚非神考試官之意。至崇寧以後,專用武臣。建炎四年,高宗在會稽,以武臣辛道宗為都承旨,頗用事。紹興元年,道宗既免,乃詔依元祐職制,都承旨以兩制為之。如未曾任侍從之人,即依權侍郎法,又或加學士、待制、修撰貼職。乾道初,再用武臣,自張說始。淳熙元年,都承旨復用士人,自蕭燧始。副都承旨文、武通除。
公元1071年
檢詳官,熙寧四年置,視中書檢正官。元豐初,定以三員,及改官制,置之。建炎三年,復置檢詳兩員,敘位在左、右司之下。紹興二年減一員。
公元1130年
計議官,四員。建炎四年,罷御營使司,併歸樞密院為機速房。隨司減罷屬官,置幹辦官四員,詔並改為計議官。至紹興十一年減罷。
公元1070年
編修官,隨事置,無定員,以本院官兼者,不入御。熙寧三年,以王存、顧臨等同編修《經武要略》,兼刪定諸房例冊。初擬都、副承旨提舉,神宗謂存等皆館職,不欲令承旨提舉,詔改為管幹。紹聖四年,編修刑部、軍馬司事,令都、副承旨兼領。政和七年,編修《北邊條例》,又別置詳覆官。講議司,崇寧元年,以尚書省講議武備房歸樞密院置,以知院蔡卞提舉。三年,卞奏武備本院諸房可行,不必專局,乃罷之。紹興置編修官二員。監三省、樞密院門舊係差小使臣及內侍官充。嘉定六年,詔以曾經作縣、通判資序人充。小使臣省罷,內侍官改以三省、樞密院門機察官繫御。
公元1215年
主管三省、樞密院架閣文字一員,嘉定八年置,以選人、京朝官通差。
三省、樞密院激賞庫,三省、樞密院激賞酒庫,監官各二人。
〈注〉初以武臣,嘉泰末,始易以選人。
二庫並因紹興用兵,刱以備邊;後兵罷,專以備堂、東兩廚應干宰執支遣。若朝廷軍期急速錢物金帶,以備激犒;諸軍將帥告命綾紙,以備科撥調遣等用。省、院、府吏胥之給,亦取具焉。
公元1127年
御營使 提舉修政局 制國用使 都督諸路軍馬 中興,多以宰相兼領兵政、財用之事,而執政同預焉。因事刱名,未久遄罷,可以不書。以其關宰相設施,因記其名稱本末附見焉。建炎元年,置御營司,以宰相為之使,仍以執政官兼副使。其屬有參贊軍事,以侍從官兼;提舉一行事務,以大將兼。其將佐有都統制及五軍統制以下官。初以總齊行在軍中之政。三年,詔御營使司止管行在五軍營砦軍務,其餘應干邊防措置等事,釐正歸三省、樞密院。四年,詔自今宰相兼知樞密院事,罷御營使。時臣僚言:宰相之職,無所不統。本朝沿五代之制,政事分為兩府,兵權付於樞密,比年又置御營使,是政出於三也。請罷御營司,以兵權付之密院,而以宰相兼知,庶幾可以漸議兵政。故罷使及官屬,以其事歸密院,為機速房。至紹興二十九年九月,詔:祖宗舊制,樞密院即無機速房,合行減罷。
公元1161年
〈注〉紹興三十一年,金主亮來攻,帝將臨江視師。其冬,以和義郡王楊存中為御營宿衛使,兵罷復免。明年,孝宗即位,又以循營使命之。然但自名一司,掌殿前忠勇等軍,非復建炎之比,未幾而罷。存中非宰執,附見于此。
公元1152年
紹興二年,詔置修政局,令百官條具修車馬、備器械,命右相秦檜提舉,參知政事同領之。其下有參詳官一人,侍從為之。參議官二人,檢討官四人,卿郎為之;如講議司故事。三月而罷局。乾道四年,詔:理財之要,裕財為重,自今宰相可帶兼制國用使,參政可同知國用事。
〈注〉先是,臣僚言:近以宰相兼樞密院,蓋欲使宰相知兵也。宰相今雖知兵,而財穀出入之原,宰相猶未知也。望法李唐之制,委宰相兼領三司使職事,財穀出納之大綱,宰相領之於上,而戶部治其凡。故有是命。
公元1169年
五年二月,罷國用司。八年,詔:官制已定,丞相事無不統,所有國用一司,與參知政事並不兼帶。嘉泰四年,詔遵孝宗典故,宰相兼國用使,參知政事同知國用事,仍於侍從、卿監中擇二人充屬官。右丞相陳自強兼國用事,參知政事兼知樞密院事費士寅、參知政事張岩兼同知國用事。
〈注〉以兵部侍郎薛叔似兼參計官,太府卿陳景思同參計官。先是,臣僚言:今日財計,非錢糓不足可憂,而滲漏日滋之為可慮者。周家以冢宰制國用,而唐亦以宰相兼領度支,是知財賦國家之大計,其出入之數有餘、不足,為大臣者皆所當知,庶可節以制度,關防欺隱。宜略倣祖宗遺意,命大臣兼提領天下財賦。從之。
公元1155年
陳自強罷,亦廢。紹興五年,制以左通議大夫、尚書左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趙鼎,左奉政大夫、尚書左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張浚都督諸路軍馬。未幾,浚暫往江上措置邊防,至七年秋廢罷。其餘宰臣、執政開府于外者,別載於篇。
公元1162年
編修敕令所 提舉〈宰相兼〉 同提舉〈執政兼〉 詳定〈侍從官兼〉 刪定官〈就職事官差兼〉 掌裒集詔旨,纂類成書。紹興十二年罷。乾道六年,復置詳定一司敕命所,以右丞相虞允文提舉,參知政事梁克家同提舉。淳熙十五年省罷,紹熙二年復置局。慶元二年,復置提舉,以右丞相余端禮兼,同提舉以參知政事京鏜兼,仍以編修敕令所為名。
公元983年
太宗太平興國八年秋八月辛亥,詔軍國政要令參知政事李昉及樞密院副使一人錄送史館。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公元990年
淳化元年冬十二月辛酉,詔中外所上書疏及面奏制可者,並下中書、樞密、三司中覆頒行。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公元1043年
仁宗慶曆三年秋七月辛未,詔許二府不限奏事常制,得敷陳留對。九月丁丑,詔執政大臣非假休不許私第受謁。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65年
英宗治平二年夏五月丙子,詔自今皇子及宗室屬卑者,勿授以檢校師、傅官。六月甲寅,罷尚書省集議。按《宋史·英宗本紀》云云。按《賈黯傳》:黯,遷中書舍人。
受詔撰《仁宗實錄》,權知審刑院,為群牧使。時封拜皇子,並除檢校太傅。黯言:太師、太傅、太保,是為三師,天子之所師法。子為父師,於義不可,蓋前世因循弗思之過。請自今皇子及宗室屬卑者,皆毋兼師傅官,隨其遷序,改授三公。下兩制議,請如黯奏。而中書亦謂:自唐以來,親王無兼師傅者。國朝以三師、三公皆虛名,故因而授之,宜正其失。詔可。
公元1066年
治平三年夏五月戊辰,謂宰相曰:朕欲與公等日論治道,中書常務有定制者,付有司行之。
按《宋史·英宗本紀》云云。
公元1077年
神宗熙寧十年秋九月乙卯,詔:諸傳宣、內批、面諭,事無法守,並從中書、樞密覆奏。其祈恩澤規免罪者劾之。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公元1080年
元豐三年,罷中書門下省主判官,歸其事于中書。改易宰輔官名。
按《宋史·神宗本紀》:三年夏六月壬子,詔罷中書門下省主判官,歸其事於中書。秋九月乙亥,正官名。以開府儀同三司易中書令、侍中、同平章事,特進易左、右僕射。
公元1082年
元豐五年春二月癸丑朔,頒三省、樞密、六曹條制。秋七月壬午,詔罷大理寺官赴中書省讞案。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公元1083年
元豐六年冬十二月庚申,幸尚書省,官執政五服內未仕者一人,進尚書以下官一等。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公元1085年
元豐八年三月戊戌,太子即皇帝位。夏四月丁丑,諭樞密、中書通義事都堂。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公元1086年
哲宗元祐元年夏五月壬午,詔文彥博班宰相之上。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公元1087年
元祐二年夏四月己丑,詔太師文彥博十日一議事都堂。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公元1093年
元祐八年春正月丁亥,御邇英閣,召宰臣讀《寶訓》。夏六月壬戌,中書後從省上《元祐在京通用條貫》。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公元1103年
徽宗崇寧二年秋七月丁酉,詔自今戚里宗屬勿復為執政官,著為令。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05年
崇寧四年秋九月丙辰,詔自今非宰臣毋得除特進。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12年
政和二年秋七月癸未,正三公、三孤官。改侍中為左輔,中書令為右弼,左、右僕射為太宰、少宰,罷尚書令。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14年
政和四年秋八月乙巳,改端明殿學士為延康殿學士,樞密直學士為述古殿直學士。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16年
政和六年夏四月庚寅,詔蔡京三日一朝,正公相位,總治三省事。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18年
重和元年秋八月壬申,詔執政非入謝及丐去,毋得獨留奏事。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20年
宣和二年夏六月丙戌,詔三省、樞密院額外吏職,並從裁汰。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23年
宣和五年夏五月乙丑,詔正位三公立本班,帶節鉞若領他職者仍舊班,著為令。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25年
宣和七年,詔復尚書令,虛而勿授;三公為階官,不領事。欽宗立,詔非三省、樞密院所得旨,勿行。
按《宋史·徽宗本紀》:宣和七年夏五月戊辰,詔行元豐官制。復尚書令之名,虛而勿授;三公但為階官,毋領三省事。按《欽宗本紀》:七年十二月庚申,徽宗詔皇太子嗣位。辛酉,即皇帝位。癸亥,詔非三省、樞密院所得旨,有司勿行。
公元1126年
欽宗靖康元年春三月丁卯朔,詔非三省、樞密院所奉旨,諸司不許奉行。
按《宋史·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28年
高宗建炎二年春二月丁卯,復延康、述古殿直學士為端明、樞密直學士。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31年
紹興元年秋八月壬辰,置三省、樞密院賞功房。冬十二月丙寅,復置樞密院都承旨。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34年
紹興四年夏五月壬申,裁省三省、樞密細務,責六曹長貳專決。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41年
紹興十一年夏四月壬辰,命三省、樞密院復分班奏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56年
紹興二十六年春三月甲寅,以邊事已定,罷宰相兼領樞密使。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62年
紹興三十二年,皇太子即皇帝位。冬十二月乙丑,詔宰臣復兼樞密使。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公元1165年
孝宗乾道元年冬十二月癸卯,詔樞密院文書依三省式,經中書門下畫黃書讀至正。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公元1177年
淳熙四年夏六月甲申,詔自今宰執朝殿得旨,事須覆奏乃行。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公元1180年
淳熙七年秋九月癸亥,詔自今常朝毋稱丞相名。甲子,命樞密使亦如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公元1182年
淳熙九年春正月癸未,復樞密院文書關錄兩省舊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公元1189年
淳熙十六年,罷樞密院審察諸軍之制。
按《宋史·光宗本紀》:十六年二月壬戌,孝宗內禪,帝即位。冬十月庚子,罷樞密院審察諸軍之制。
公元1191年
光宗紹熙二年夏六月癸巳,詔宰臣、執政,自今不時內殿宣引奏事。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