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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一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二十一卷目录

 宗藩部汇考十三
  明五〈穆宗隆庆六则 神宗万历三则〉

官常典第二十一卷

宗藩部汇考十三

明五

穆宗隆庆元年,释庶人充,并庶人聪澥等家属复郑王国,令亲王免其朝觐。按《明大政纪》:隆庆元年六月,释高墙禁锢庶人充
等,并庶人聪澥等家属还本府,有司给养赡米如例。按《明通纪》:元年十二月,郑王厚烷以嘉靖中谏事道削爵,锢高墙,至是复国,加四百石。
《明会典》:元年,令亲王朝觐礼久不行,今后不必具奏礼部通行,各王府知会。
隆庆二年,废辽王为庶人。
《明大政纪》:二年十月,辽王宪㸅有罪削爵,降为庶人,禁锢高墙。国初,洪武中,辽简王植始封于辽东。永乐初,改封荆州。简王子贵煖嗣六传,至宪㸅,性暴虐淫纵,惑信符水,诸奸黠少年无赖者多归之,恣为不法。隆庆元年,以湖广巡按御史陈省、给事中张卤先后论劾追夺。嘉靖中,所赐真人名号、金印及禄米三分之一,既而巡按御史郜光先复上疏,数其十三大罪,侍郎洪朝选等奉敕往勘,具得其实,章入,上下礼部会同多官杂治革爵禁锢,削除世封。
《明通纪》:二年十二月,废辽王。时张居正故隶辽王尺籍,至宪㸅,颇骄酗,多所陵烁。居正衔之,而又羡其府第壮丽,乃以反谋下刑部讯治。侍郎洪朝选申泄,反诬,仅坐以淫酗。宪㸅锢高墙,废其府,居正攘以为第,卒又恚朝选不附己,以反律宪㸅死刑,居正谋杀朝选云。
隆庆三年,礼部覆议宗藩事宜。
《明大政纪》:三年五月,礼部尚书高仪覆议仪制郎中戚元佐所陈宗藩事宜。元佐言:方今宗藩日盛,禄粮不给,不及今大破常格,早为区处,则将来更有难处者。昔高皇帝众建诸王,皆拥重兵,据要地,以为国家屏翰,此固一时也;迨靖难以后,防范滋密,兵权尽解,朝堂无懿亲之迹,府僚无内补之阶,此又一时也;今则人多禄寡,支用不敷,仍有共蓬而居,分饼而膳,四十而未婚,二十载而不窆,强者劫夺于郊衢,弱者窜入于舆皂,此又一时也;嗣是而后,骄侈渐盈,间作不典,法多圜土之收,辟有勒尽之惨,此又一时也。夫高皇帝草创之初,利建宗子;文皇帝靖难之日,思鉴前事,用意不同,各有攸当。至列圣以迄于今,时移势改,恩以义裁,其分其理,自有不能曲尽者矣。国初,亲郡王将军才四十九位,女才九位,永乐间虽封爵渐增,亦未甚多也,而当时禄入已损于前,不能全给。今二百年宗支入玉牒,见存者二万八千四百九十二位,视国初不啻千倍,即尽今岁供之输,犹不能给其半,况乎十年之后,所增当复几何。又将何以给之。议者谓祖制不敢擅更,不知法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且国初亲王之禄五万,他缎绢茶铁等用亦复万计,然不数年而止给禄米,又不数年而减为万石,又不能给,而于代、肃、辽、庆、宁、谷诸王,且岁给五百石,是高皇帝令出自己,而前后之言已不符矣。永乐间禄数日殊,秦、鲁、唐府各五千石,辽、韩、伊府各三千石,肃府仅七百石,庆府虽七百五十石,而郡王常于数内拨给,是文皇去国初未远,而祖训之文亦不尽守矣。况亲王出城,岁时训练,蒐兵讲武,祖训也,而靖难以后则寝之。郡王子孙一体任用升转,祖训也,而累叶以来皆无之,则高皇帝祖训,列圣已难悉遵行矣。其在今日,事势逾难,尚可胶柱以调瑟乎。臣不揆狂陋,敢僭拟五事上请,惟陛下裁择。一、限封爵。查得嘉靖中,议者请行限子之法,而先帝未允。臣谓生子不必限,封则可限。今国朝历世二百馀年,以亲论之,亦递降矣。除初封亲王姑照例袭封候,三世而后,再加详议外,其累朝所封,宜立为限制。如亲王嫡长子例袭亲王矣,嫡、庶次子许封其四,共五位焉。郡王嫡长子例袭郡王矣,嫡、庶次子许封其二,共三位焉。镇、辅、奉国将军有嫡子,许封其二;无嫡子,止许以庶子一人请封。镇、辅、奉国中尉不论嫡、庶,许封一子。以上各袭职如有生子数多,不得尽封者,照旧请名;有志读书者,与民间俊秀子弟一体入学应举,登名科甲者,一如王亲事例,止作外官,其他力田、通工等业从便,生理可也。如虑其力不能谋生,宜量为给资。亲王之子不得封者,年至十六赐之冠带,给银六百两;郡王之子不得封者,有志入学,赐之衣巾,与各子俱给银一百两,则或仕或不仕,咸可无失所之虞,倘其中更有游荡废业者,则譬诸家有不肖之子亦付之,无可奈何而已。或曰:如此,则擅出城郭,如国之明禁何哉。然臣尝稽之祖训,并无禁出城郭之文,盖为近日放纵不法者设也。苟能各务生业,谨守王度,一有不检,稍加绳之,虽出城何害。或曰:宗室有罪,例不加刑。今入仕失职与交易愤争,将刑之乎。亦一切贷之乎。臣谓宗室不加刑责,原非古道,夫人情有欲,所以平其情而不乱者,恃法耳。今宗室有过不治以有司,是导之乱也。且闻今之贫宗佣工隶卒,无所不为,匿名执役,甘心捶楚,若显拔缙绅之列,而巧受举劾之公,分授四民之业,而平以市官之法,此大公至正之道,何辱之有。一、议继嗣。查得郡王无嗣,止许本支奉祀,不得援兄终弟及之例,近已申明,人知共守。惟亲王无子,以亲弟亲侄袭,臣愚以为,亲王之得封,谓其为天子之次子,故崇以体貌,不使与兄弟行辈大相悬绝,且夫子孙相继,世守富贵,固不必言,但至乏嗣,则统绪已绝,即以本支奉祀,使香火不泯,亦已矣。而何为又使亲弟亲侄继袭其爵哉。请自今有绝嗣者,止推一人管理府事,不得冒请复继王爵,以别疏属。查得国制郡王六世孙以下,世授奉国中尉。夫奉国中尉之职,自亲王而推则七世矣,自郡王而推则六世矣,即自奉国中尉而推,世世不改,则与国终始,将万世矣。臣观祖庙之制,亲尽则祧在祖宗,且然而于卑属乃禄及袒免以下,不倒置乎。今后奉国中尉授封,再传而下,不必赐封,止将所生第一子给银一百两,使为资本,传至五世而止,其馀悉听自便。一、议主君。查得郡县主及郡县、乡君随父之差等请封,初不限其数之多寡,今男封既有限制,合将亲王之女止封其三,郡王之女止封其二,将军中尉之女各封其一,主君之禄俱各照旧外,其选配仪宾既有职事、诰命列之官阶,足为荣宠,合将俸米免给。以上各女有不尽封者,仍各给以婚资,使为赡用。出自亲王者给银二百两,出自郡王者一百两,出自将军者八十两,出自中尉者五十两,选配之婚,听其自为生理。其应举入仕者悉授外任,宗女宗婿除以前者勿论外,以后各女婿给银五十两之外,不必另给冠服婚资,一体听其自便。一、议冒费。查得冒妄子女、擅婚子女、革爵子女与一应庶人,既许其各从生理,则口粮可以无给,但其间或有年长废弃及家贫无业者,一概论革,恐不聊生,合无将以前者俱各照旧外,自今以后,所生之子,各宜预为教训,听其从便生理,不必给以口粮。一、议擅婚。查得宗室婚礼例经本部,再行覆请方许成婚。今各府擅婚最多,皆不显言其弊,假捏名色,人各不同,彼既不肯自首,而奏抄到部,必不能违例题覆,则一切立案不行,固其法之不得不然者也。夫各宗格于例,而无由伸其愿,臣等拘于法而难以徇其情,乃有老大未婚而饔飧不给,种种苦抑,不可胜述者矣。今莫若使各宗自首,明言其为擅婚之子,照旧给以本等口粮,士农工商仍听自便。以后生者,止许赐名,不必再给口粮,听令从宜生理。庶宗室有资生之路,而国家垂永久之图矣。疏入,上下其章,礼部尚书高仪言:元佐所奏,凿凿可行。但事体重大,臣等不敢擅议,请通行各王府,将奏内事理,虚心评议,务求允当,条列以闻。容臣等再会廷臣熟议,上请宸断施行。上从之。
隆庆四年,立王府宗正。命缙𤏳袭封肃王。定王府军校员役工食。
《明大政纪》:四年夏四月,以镇平王府镇国中尉睦桔为周府宗正,载堂赵府、宙桢唐府、载疆崇府各如例。从河南抚按官举也。郑府及方城万安建德等官,宗室鲜少,姑以其教授领之。冬十月,命肃府辅国将军缙𤏳袭封为王,仍支辅国将军禄。礼部覆奏缙𤏳以怀王从父例,不得继袭,此先帝独断,皇上亲裁,且肃府初封甘州,今徙兰州,在内地,不得称极边,即选择郡王贤者使理府事自足,镇护不必变更条例。上不听,竟封王。盖太监陈洪入其贿为奥援,部议不能夺也。
《明会典》:凡郡王厨校,四年议准,各郡王民校民厨不分例前例后,每位民校二十名,每名徵银十两,民厨二名,每名徵银八两。其看坟民校,有宫眷者,准留六名,无宫眷者,准留三名。每名徵银八两,佥派送用。按《续文献通考》:肃恭王贡錝子真淤,弘治四年封世子,嘉靖五年卒,谥安和;次子弼桄,初封镇国将军,嘉靖十一年改封世孙,十七年嗣赠其父曰靖。隆庆四年十一月,肃府辅国将军缙𤏳既理府事,乃谋袭爵,入赂内官陈洪、嗾延长、王真滰代奏,礼部尚书殷士儋以例却之。旨曰:极边重地,须用亲王镇之。士儋复奏言:条例,亲王绝非亲弟侄,不得袭。缙𤏳,怀王从父也,而又驾为极边肃府。昔封甘州,诚为极边,今徙兰州,则内地矣。即云边郡,但选郡王之贤者以理府事,自足捍卫,何必更张,以徇私请而挠公典乎。不听。隆庆五年,册封潞王、定王,亲升授官职例。礼部请议定宗藩事宜。
《明大政纪》:五年正月,册封皇四子翊镠为潞王。三月,定王亲升授官职例。时给事韩楫言:王亲不任京官,《会典》虽有其文,然已故及无子孙者,不在禁例中。请敕吏部以后升除官员,除王亲同祖,亲支仪宾郡县主未故者,宜照例不任京职;其不系同祖,与夫人以下之亲,及系同祖而妃与仪宾、郡、县主已故者,一体升除京职。其男为郡、县、乡君仪宾者亦如之。疏下吏部,复请行各省抚按官查覈擢用。从之。六月,礼部请议定宗藩事宜。覆河南抚按栗永禄、杨家相、礼科给事张国彦等奏也。大略言:历考前代,未尝有宗室而坐食县官者。我圣祖独厚宗亲,世授爵禄,恩至渥也。然圣祖当天潢发源之始,故奉以数郡而易供,今日当宗支极茂之时,则竭天下之财而难给。以天下通论之,国初,亲、郡王、将军、才四十九位,今则玉牒内见存者共二万八千九百二十四位,岁支禄粮八百七千万石有奇。郡、县主君及仪宾不与焉,是较之国初数百倍矣。天下岁贡京师者止四百万石,而宗室禄粮不啻倍之,然特论平时耳。万一遇水旱凶荒,徵输无出,将何以处之。又特论目前耳。将来传世万亿,生齿无算,又何以处之。今上下公私,两受其困,良以恩施寡节而供输之策穷,禁缚太严而资生之路绝,今日之势,有不容不变通者。且祖庙之制,亲尽则祧,而袭封之典曾不少变,是待祖宗者薄,而待子孙者厚,恩礼不几于倒施乎。今之论者动曰:祖制不敢轻议。然观洪武初,亲王禄米五万石,不数年后以供给难继,减至万石。其后待庆、辽、肃、谷诸王俱岁给五百石,是高皇帝制禄,已无定矣。永乐间,秦、鲁、唐府各五千石,辽、韩、伊府各二千石,肃府仅七百,庆府虽七百五十石,而郡王常于数内拨给,是文皇帝颁禄已变更矣。为今日计,国家财力无措,则不得不限服制以杀其禄给。禄给既减,则不得不听自便,以开其生路。生路既开,则不得不严法制,以禁其为非,盖审时酌变,为国家经久之图,莫有过于此者。伏望皇上咨求长策,容本部以先后诸臣条议,通限各府议至之日,本部即请大集廷议,恭候圣明独断,以成一代章程,以定万世法守。上报,可。
《明外史》:潞简王翊镠,穆宗第四子,神宗母弟。隆庆二年生,生四岁而封。万历六年之藩卫辉。翊镠以帝爱弟居邸,久冠婚之费,视帝加盈,时海内殷富,左右以封殖导王,王肆、王庄遍畿内。比之藩,还县官,遂以内臣司之。皇店、皇庄之名自此益侈。翊镠居藩,多所求请,无不应者。请赡田,则以景邸原出予之,多至四万顷;请食盐,则先予淮。继予长芦已,乃予河东,岁为常。其后福藩遂缘为故事。国初,亲王禄奉外,稍给草场牧地,间以废壤河滩请者,多不及千顷。部臣得执奏,不尽从也。景王载圳就藩时,赐予概裁省。楚地旷,多閒田,诏悉予之。景藩除,潞得景故籍,部臣无以难也。至福邸时,版籍更定,民力益绌,尺寸皆夺之民间,海内骚然。论者推原事始,颇以翊镠为口实云。按《明会典》:禄米本折。 秦王岁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嘉靖四十四年,奏辞本色一千石,岁支九千石,本色四千石,折色五千石。
晋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一千石,岁支米九千石。
周王岁支本色禄米二万石,袭封支一万二千石。弘治十六年,支一万石,隆庆二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
楚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隆庆二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
鲁王岁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隆庆二年,奏辞折色二千石,岁支八千石,本色五千石,折色三千石。
蜀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五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
代王岁支禄米六千石,米钞中半兼支。
肃王岁支禄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隆庆四年,本府辅国将军承袭王爵,仍支辅国将军禄米,岁八百石,本色三分,折色七分。
辽王岁支禄米二千石,国除。
庆王岁支禄米一万石,本色七千五百石,折色二千五百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本色七千石,折色二千石。
宁王岁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国除。
岷王岁支本色禄米一千五百石。
韩王岁支禄米三千石,本色二千石,折色一千石。沈王岁支禄米一万石,本色六千石,折色四千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本色五千五百石,折色三千五百石。
唐王岁支本色禄米五千石。嘉靖五年,奏准本色粟米三千石,外再给粳米一千石,其馀折色共岁支六千石,本色四千石,折色二千石。
伊王岁支本色禄米二千石,国除。
赵王岁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弘治十六年,定拟本色八千石,折色二千石。隆庆三年,奏辞本色一千石,岁支九千石,本色七千石,折色二千石。郑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隆庆元年,加增四百石,岁支米一万零四百石。
襄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
荆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五年,奏辞五百石,岁支九千五百石。
淮王岁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
德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隆庆二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
秀王岁支禄米一万石,国绝。
崇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五百石,岁支九千五百石。
吉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一千石,岁支米九千石。
徽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除。
岐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绝。
益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二千石,岁支八千石。
衡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二千石,岁支八千石。
雍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绝。
寿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绝。
汝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绝。
泾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绝。
荣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
景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绝。
靖江王岁支本色禄米一千石。弘治十六年,改本折中半兼支。
秦府郡王,初封岁支禄米二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一千五百石;袭封一千石,米钞中半兼支。
晋、周、楚、鲁、蜀、代、辽、沈、唐、伊、赵、郑、襄、荆、德、崇、徽一十七府郡王,初封岁支禄米各二千石,袭封各一千石,俱米钞中半兼支。
肃、庆、宁、韩、淮五府郡王,初封岁支禄米一千石,米钞中半兼支。袭封同。
吉、益、衡、荣四府郡王,岁支禄米一千石,三分本色,七分折钞。
岷府郡王,初封岁支禄米五百石,米钞中半兼支;袭封同。
以上各郡王禄米,嘉靖四十四年定,不分初封、袭封,俱岁支一千石,三分本色,七分折钞。惟岷府仍旧例。各王府镇国、辅国、奉国将军、镇国、辅国、奉国中尉,米钞本折中半兼支。〈按:此条《通纪》禄米本折备载历年更变之数,因隆庆间屡议宗藩事宜,故为附录于此。〉

隆庆六年,议准王府民校原系徭编雇役,有奸徒冒充者,查革问遣。
《明会典》云云。
神宗万历二年,定诸王府赐祭迎接礼仪,并宗庶仪宾赡给禄米,及宗藩差员勘合给缴之制。
《明会典》:万历二年议准,凡朝廷遣祭于各王府,若龙亭至本府于大门外降阶,跪迎入庙,迁主于傍,宣读毕,复降阶,叩谢。 又奏准,各宗过期,年远,查其抄结明白者,准与请名,照依宗庶事例,岁给养赡米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若其年岁未远者,照常准请名封。 又题准,仪宾及郡县主君或有不能偕老,先后短折者,例给养赡,食常禄三分之一减半支给。 又议准,凡宗藩勘合,许各王府差来员役执批告领,本司验批给发,即于封袋上填注发行月日及姓名期限,仍置立文簿登记。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湖广每季终,江西、广西、四川每上、下半年,将发过公文号数、领赍日期、人役姓名,通行各布政司知会。各布政司亦照所议奉到勘合,将紧要节略攒造文册报部,其年终奏缴仍旧。
万历六年,《宗藩事例》《宗藩要例》书成。定诸王出閤读书仪。
《明通纪》:六年十二月,《宗藩事例》《宗藩要例》书成,颁示诸侯王。先是,肃皇帝时,公族繁盛,国用困竭,以故礼官所裁宗藩条例多刻意抑损,甚或自相乖乱,不可训。阁臣张居正、张四维、申时行等念诸侯王皆骨肉至亲,而至是不足以称天子亲亲至意,乃略举事例未妥者十一事上言,请敕礼官集群臣议,著为宪令,昭示诸侯王。今大宗伯潘晟所定《宗藩事例》、徐公所定《宗藩要例》《诸侯要例》,诸侯王既感泣益亲上,而厚薄亲疏有体,又不至重困民财,足称不刊矣。按《明会典》:六年详定。是日,王出閤,先期一日,内侍官设坐于书堂内,坐西面东设书案,于座之左侧置书于案,设写字案于座之右侧,置笔砚仿纸于案。是日早,辅臣率领讲读侍书官,于书堂门外稍南面北拱立,伺候王入书堂内坐定,令旨说。先生每来,辅臣率各官进入,行四拜礼,分班侍立,内侍官举书案,就案左立,讲读官以次进,立于案前授书,各十遍讫,令旨先生。每吃酒饭,内侍官答应,各官出,王暂入书堂南间少憩,辅臣再率各官入侍,王写字讲书,候王出坐定,令旨说。先生每来,辅臣同各官入,照前分班侍立,内侍官举写字案于座前,侍书官进至案前看写字。写毕,内侍官撤写字案,举讲书案于座前,讲读官以次进讲。毕,各官行一拜礼出,仍于书堂外向北立。王进内,各退,辅臣看所写字,圈注于旁,以备劝益。一、次日以后,每日早,王出书堂,各官进见,行一拜礼,其授书、讲书、看字并如前仪。辅臣止侍看三日。三日后,讲读、侍书官径自如仪授书,讲书、看写字辅臣不预至。写字毕,每日轮一内侍官捧仿纸送内阁圈注。一、王每日所读书,《大学》一本,《书经》一本。授书务要字样真正,讲书直说大意,务要通晓。先一日进讲章,三日一温书,就温讲写字,先用影本,以后写熟,对帖自写。一、各官酒饭,止是初入书堂时,令旨说,一次以后,不必再说,只于讲书罢,令旨与先生每茶吃,内侍官答应,岁率为常。一、每年假日,圣节前后通九日。千秋节九日,正旦初一日至二十日,花朝一日,清明一日,端午前后通三日,七夕一日,中秋一日,重阳前后通三日,冬至前后通五日,腊八一日,除夕前五日,每月朔望各一日,遇大风雨暂免,遇大寒大暑该住歇,时请旨定夺。一、讲读、侍书官俱于归极门南廊给与酒饭。一、先期一日,各该内外执事官俱赴书堂演礼。又令春讲定以二月初旬起,至五月初旬暂止;秋讲定以八月初旬起,至十月中暂止。又题准辍讲之后,内侍书官照常启请,寻温旧书,及日写字送阁圈注。讲读等官遵先年事例,半月恭诣书堂,启请诵书习讲,或别授新书等项,以效忠益。
万历七年,重定诸王以下封典、婚姻、请名、禄米及世子以下袭封之制。
《明会典》:七年议准,将军以下,其生母年踰七十者,许其陈请各从子爵秩准与封号。 又议准,请名封过期者,非特恩不许滥给冠带。 又议准,各王府庶男婚资,照庶女例一概免给。 又议准,凡查出擅婚,照例分别成婚在嘉靖二十八年以前者,所生子女已封者免革,未封查无别碍始准请封。成婚在二十八年以后者,所生子女仍照例止许请名,不许请封。其已封者,准半禄终身,日后子孙一体止给名粮。又议准,郡王故绝,无人管理奉祀者,例前官给府第,候宫眷终后仍入官变卖,以充禄粮。 又议准,罪宗庶人见在食粮七十二石者,照擅婚例减为五十石。原系生三子以上减半者,止二十五石,俱本折中半兼支。以后子孙,请名之后,年足十五以上者方给口粮,不论人数多寡,俱岁支本色各十二石。年十五以下者仍随父母养赡,其高墙閒宅,正犯已故,所遗家属释放回府,原已赐名者,岁给本色米十二石,无名者许其照例请名之后,亦给本色米十二石。各日后子孙名粮如之。如止遗母妻,无可倚赖者,岁给养赡米各六石终身,其以前释放者,照例分别查给。 又议准,冒滥妾媵之子,姑许请名,岁止给与本色米十二石,子孙如之。其现在食粮岁给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者,姑准终身。日后凡子孙俱如今例。 又议准,仪宾于妻亡之后俱住支。常禄郡县主君于仪宾身故之后,俱半给养赡。仪宾丁忧,常禄仍许支给。 又议准,以后宗室越关奏扰已封者,降为庶人,送閒宅居住,给与口粮。未封、未名及花生、传生等项,俱劄顺天府递回该府收管,不送閒宅,致冒口粮。 是年,令亲王无子,旁枝袭继者,于本爵禄米内岁拨二百石给与该府宫眷养赡。 又议准,世子早逝,其子承袭而追封者,子孙封爵姑免查革。若原非听继亲王人数,特以子进封而得追封者,虽在例前,其次、嫡、庶子止授本等官职。已封者姑俟身终,其子改正,若追封在例,后者虽系世子,其次子止照原议授以本等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