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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二十卷目錄
宗藩部彙考十二
明四〈武宗正德十六則 世宗嘉靖三十三則〉
官常典第二十卷
宗藩部彙考十二
明四
公元1506年
武宗正德元年,定王府一切奏請,春秋兩季類奏謝恩者,每年春類謝一次。
按《明會典》:正德元年,奏准王府除機密重情及襲王爵外,其餘奏請名封、選婚等項,該長史等官參詳明白,啟王知會。一年春秋兩季類奏謝恩等項,應本謝及表謝者,亦於每年春首類謝一次。
公元1507年
正德二年,復寧王護衛,命刑部鞫判徽世子所奏莊田。
按《明大政紀》:二年四月,劉瑾受寧王宸濠重賂,矯詔擅復護衛屯田。先是,寧府犯不法事情已經先朝革去護衛,改為南昌左衛。濠懷不軌,差內官梁安輦金銀二萬兩通瑾朦朧奏討,准改南昌左衛復為護衛。又准與南昌河泊所一處,侵奪民利。六月,命刑部右侍郎王鑑之往鞫河南,徽世子所奏莊田稱旨,陞俸一級。世子累奏莊田不結,鑑之判世子田與民田各明白,上下帖然。
公元1508年
正德三年,定王府內使非欽撥者,不准保陞庶人。病故者妾媵釋放遣嫁。
按《明會典》:凡保陞內官,三年令各王府內使,不係欽撥者不准乞恩保陞。 凡釋放宮眷,三年題准高牆庶人病故,所遺妾媵照戶部題准事例釋放,仍拘父母親屬領出嫁遣。若無父母親屬,量為處置疏放,勿令失所。
公元1509年
正德四年,崇王之國常德,更定宗藩事宜。
按《明大政紀》:四年八月,崇王之國常德。
按《明會典》:凡管理府事,四年議准郡王患病及薨逝,其子幼小,有以親支暫管府事者,禮部請敕著令,用心撫養,毋致失所。候其長成,仍回本府,不許干預一應事務。 又議准親郡王患病,或年雖尚幼,其合府郡王、將軍以下悉該聽其鈐束,有事必啟而行。違者許該府指實參奏。 是年題准,各王府初生子女,三日後即行具本奏報其冊,一年一次,備造一樣二本,分送禮部并宗人府以便查考。 又題准,各府將軍係郡王長子之叔祖及諸叔者,行禮依宗子法。長子立於郡王後居中。 又議准,各府庶人不許越分進貢。 又奏准,王府樂舞生照例將有度牒,無過犯。道士補充不足,於黜退生員內選補,禮生取附近相應人戶或黜退生員。選補不許過額,有富民額外營充謀避差徭者,事發,問如律。 凡妾媵限制,四年令凡長女已為王妃,復將次女進與為妾者,罪坐所進之人。 是歲議准,王府承奉等官并郡王內使俱有定額,不許額外濫保及擅立內典膳職名,希圖保陞。違者罪坐營求之人及輔導等官。 又議准,宗支罪犯深重降革爵秩者,郡王將軍而下,不許代為請復。違者罪坐輔導官。 又議准,王府如有無藉之徒,假以燒丹煉藥等項為由,往來誑惑,以致壞事者,鎮巡等官從重問發。 又令王府,不許僧尼女冠出入宮禁及私自建立寺觀。 又奏准,郡王將軍而下改封世子、長子、世孫、長孫聽繼王爵者,奉有成命之後,其原給祿米截日住支,冊封日方與所應得者永為例。又奏准,凡宗室姦收樂女,及不良婦所生子女,并選配夫人等,及儀賓已受封者,爵職、封號、祿米盡行革去。未受名封者不許冒請。 又題准凡射利之徒邀買王府祿糧者,照舉放私債例問發充軍,所借本利沒官,仍將輔導官參治。 凡花生子女,四年議准王府有濫收外人於宮闈內乳養者,長史啟王嚴加禁約。如違,輔導官從重治罪。 又議准,今後各王府襲封之初,其先王侍從宮人,除有出者仍留在府養贍,無出者照例釋放。各將軍以下并庶人病故,其宮人無出者亦照例,俱令原籍親屬領出嫁遣。
公元1510年
正德五年八月,詔革寧王護衛,仍為南昌左衛。按《明大政紀》云云。
公元1511年
正德六年,寧王奏討樂人。許之。又葬母於西山禁穴,掯收祿米違制。議准王薨,其親支管府事者著用心撫養幼子。
按《明大政紀》:六年二月,寧王宸濠奏討樂人秦榮為樂官。許之。十月,寧王宸濠葬母於西山青嵐先朝禁革舊穴,寧王宸濠掯收祿米違例,每石折銀二兩,過限倍徵。按《續文獻通考》:六年議准郡王患病及薨逝,若其子幼小,有以親支暫管府事者,禮部請敕著令用心撫養,毋致失所。候其長成,仍回本府,不許干預一應事務。〈按《明會典》:郡王患病一條作四年事,《文獻通考》作六年事。〉正德七年,令親王門前官員人等照例下馬。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513年
正德八年,奏准王府如有節孝及卓異行跡,查奏前來禮部,照例請敕獎諭。但不許奏請建立牌坊。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514年
正德九年,宸濠奏乞復護衛屯田,許之。
按《明大政紀》:九年三月,寧王宸濠奏乞復護衛屯田,許之。先是,天順間寧府以事革去南昌護衛及屯田,宸濠賂劉瑾復得之。瑾誅,護衛屯田復革。陸完為江西按察使,與宸濠通,至是為兵部尚書,宸濠喜曰:完為大司馬護衛可得矣。遂遺完書,謀乞護衛,完答書須以祖訓為言。時伶人臧賢有寵於上,近習張銳、張雄、錢寧輩及內閣部院大臣,皆陰結之以求固寵。宸濠因賢之壻司鉞以通於賢,每親書寄賢,輒稱為良之賢契。良之,賢字也。及乞復護衛,輦載金銀器寶藏於臧賢家,分餽諸權要。大學士費宏知之大,言於內閣曰:今寧王以金寶鉅萬謀復護衛,苟聽其所為,吾江西無噍類矣。廷試進士,內閣官與部院大臣皆在東閣讀卷,先於十四日覆寧王復護衛疏。次日,中官盧明以疏下閣擬旨,過東閣言:只請楊師傅到閣,諸公不必動勞。廷和趨出票旨云:既王奏缺人,使用護衛屯田,都准與王管業。
公元1515年
正德十年,江西副使胡世寧奏寧王無道罪狀,下兵部移文,令鈐束其下。
按《明大政紀》:十年十月,江西按察司副使胡世寧奏寧王宸濠無道罪狀,下兵部移文寧府,令鈐束其下。時世寧念濠反跡已著,人莫能言,發忿上疏,抗疏曰:寧王自得護衛以來,威謀日橫,騷擾閭閻,鈐束官吏禮樂政令漸不出自朝廷,諸臣阿順保身,百姓亡逃失業。今日江西當憂而亟為之所者,顧獨群盜已乎。臣請簡命才節威望大臣,巡撫方面,銷隙寢邪於無形,敕王自王其國,勿撓有司,以防未然。濠聞之,有自咎語推過近屬以自解。尋以胡世寧為福建按察使。世寧離任臨發,中毒下血幾殆,蓋濠為之。宸濠奏副使胡世寧離間親親,妖言誹謗,賄營內旨逮之。濠御世寧欲殺之,摘前疏。禮樂政令漸不出自朝廷,為謗上,賂用事者,中以危法逮捕之。時世寧已遷福建按察使。過家,濠因囑其黨,御史巡浙潘鵬,發卒募取世寧甘心焉。世寧知濠計,則間行赴京就獄,會逮繫詔獄,濠又囑用事人計,必殺世寧絕口。繫再經冬訊鞫榜,掠歷諸刑械,世寧幾瘐死。御史徐文華等咸訟其冤,於是行江西撫按會勘其事,御史程起充疏,乞正大經,赦小過,以弘化理,下所司知之。起充因宸濠誣陷江西副使胡世寧繫獄,極言:世寧非病風喪心,何苦為言要皆有激。而云然初令御史提解來京,夫何公文稽遲。四月,寧王復上在逃之章,蓋稽遲不久則世寧之罪不深,文致不重,則報復之心未厭,君臣父子無所逃於天地之間,世寧焉能北走邊,南走越哉。其間道自投,蓋與其死於溝洫而人莫之知,寧得見天日而甘心受死也。乞陛下詳察之,哀矜之。
公元1516年
正德十一年,令王府差員只許會同館安歇,不許在外生事。各王府子女選婚,一年二次類奏,涇府軍校俸糧准折銀發給。
按《明大政紀》:十一年二月,刑部左侍郎張綸勘宗室互訕事竣還京,因疏處宗室選婚及祿米折銀二事,下部議行之初,綸於乙亥冬往覈,代王博野王兄弟互訐事,會晉府慶成王獄久不決,亦命綸訊鞫辯斷詳明,皆麗於法。
按《明會典》:十一年,令各王府差來人員止許會同館安歇,不許在外潛住。事完即回,違者照例問發充軍。在京有容令住歇,及指稱打點等項事發,各問罪如律。 是年,奏准各王府子女,年應請封選婚者,長史教授即啟王覆查,一年二次類奏。若過期一年之上,輔導等官以違制論。其請封選婚勘合,到布政司有掯勒遲滯者,巡按官查究,守巡官年終將請封選婚已未完結,報本布政司呈部稽考。 又奏准,涇府官吏軍校人等,該支本色俸糧,每石照初到年例折銀四錢。
公元1517年
正德十二年,令各王府子女婚姻,只令布政司保勘,奏請親王、郡王,民校補役雇代。吉府軍校月糧,照德徽事例,衡府軍校,折銀折錢發給。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各王府子女婚姻,止令布政司保勘奏請,不必轉行覈實以致遲誤。 是年,題准親王位下民校逃故,照舊僉解補役。郡王以下民校,有不願應役及新僉補役者,許追銀十二兩,交與教授領回雇人代役,願當者仍從其便。 又令吉府軍校月糧,照德徽等府事例,每月各支與本色八斗。 又令衡府官軍旗校人等,月糧如遇放支折色,每米一石折銀四錢,每銀一錢折錢七十文,該支鈔貫如放折色,亦定適中價值,不許虧欠。
公元1518年
正德十三年,秦府請關中屯田為牧地,上因梁儲草制止之。令王府節旦慶賀,其總兵等官便服行四拜禮。
按《明大政紀》:十三年五月,秦府三上疏,請關中屯田為牧地。上因大學士梁儲草制切直止之。初,錢寧江彬及宦官張忠輩受重賄,請上許之。兵部及科道交章執奏,謂:太祖高皇帝有禁,茲田不得畀藩封。上曰:朕念親親與之,勿為間言。大學士楊廷和、蔣冕皆引疾不出,梁儲曰:如皆引疾,如國事何是。時上震怒,令內臣督促草制,儲承命上制草曰:昔太祖皇帝著令藩封,不當益以土地。土地既廣,將多畜士馬,姦人誘為不軌,不利宗社。今王請求,懇篤朕念親親,畀地於王。王得地宜,益謹侯度,毋收聚姦人,毋多養士馬,毋聽狂人誘為不軌,危我社稷。是時雖欲念保親親,不可得已。王其慎之,毋忽。上覽制駭曰:若是可虞,其勿與。事遂寢。儲一草制間有回天之力,咸嘉其善諫。按《明會典》:十三年,令凡王府節旦慶賀,其總兵撫按等官俱照出使官員例,便服行四拜禮。
公元1519年
正德十四年,寧王宸濠反,王守仁執之,令修明宗範。按《明大政紀》:十四年三月,巡撫江西都御史孫燧七疏:宸濠招畜群盜懷不軌狀。濠賄權倖匿不聞。時,李士實、劉養正、王春等日夜與濠謀,恐事起以反名,人心未服,伺一日晏駕,大位未定,乘變即起。萬一事成,益遣姦黠人盧孔章等分布水陸孔道,萬里傳報,浹旬往返,蹤跡大露,朝野皆知,旦夕必反。巡撫都御史孫燧日夜防遏,濠托勦賊名,置郡邑城郭兵食事甚悉,嘗嘆曰:即賊起,吾不滅賊,賊必以吾所處分。速滅。又連上七疏,言濠反在旦夕。諸奸邀諸途,即不得達。諸權奸得濠金錢,多恐事泄并誅,又幸冀非望,往往不聞。四月,寧王宸濠密遣賊黨,賄納廣西土官狼兵及南贑洞蠻。巡撫江西都御史孫燧屢疏宸濠逆狀不得達,兼以朝廷懿親,不敢擅圖先發,因自劾乞休不報,蓋已自分一死,報國靡他矣。副都御史吳廷舉奉敕勘永順、保靖兩江口夷情,奏六事,陰備宸濠不報。五月,寧王宸濠居母喪,脅有司遞申鎮巡求舉賢孝。巡撫孫燧與巡按御史林朝、王金欲緩其逆謀,具疏以聞。濠先居父喪,矯情飾禮,巡按者奏舉其賢孝於朝。今居母喪,踵前故事,脅有司遞申鎮巡官求舉,燧欲緩其逆謀而徐為可圖,且謂忠孝一道,稱其孝或可勸其忠,遂上疏。時,江彬寵倖日盛,太監張忠欲附彬以傾朱寧,及孫燧保奏寧王疏至,上見奏驚曰:保寧王賢孝欲何為。且將置我何地耶。張忠聞是言,乃密言於上曰:臧賢交通,寧王其意未可測,奏內稱王孝行譏爺,爺不孝也。稱早朝勤政譏爺,爺不朝也。上頷之。東廠太監張銳初亦黨濠,助楊廷和為濠復護衛,已而知其有反謀,且知上入忠言,乃與楊廷和言欲復革去護衛,以免後患。上知濠差人留京師,令太監韋霖傳旨故事,王府奏事人辭見有常,無愆期者,今故違非制應治之。御史蕭淮劾奏宸濠潛謀不軌事情,敕差太監賴義、駙馬都尉崔元、都御史顏頤壽往戒諭之,革其護衛。時南昌張儀官於京衛,備以其實告御史蕭淮,淮遂疏:近奉敕旨王人,無事不得延留京師。臣有以窺陛下微意矣。竊見寧王不遵祖訓,包藏禍心,招納亡命,潛謀不軌,官校交通,積有年歲。如致仕侍郎李士實等,皆今日亂臣賊子,關係宗社生靈安危,非細故也。宜敕錦衣衛,凡濠黨與逮繫至京師究治,以快人心。前鎮守太監畢貞等首保濠賢行,及諸前後附勢者,宜坐名罷削。布政鄭岳、副使胡世寧皆守正蒙害,宜急起用。所有鎮巡奏乞褒獎孝行,乃宸濠詭謀,不可從疏入。張銳、張忠、江彬共言於上,將淮奏。令楊廷和票旨,謂朝廷處待親藩自有常典,鎮巡官如何輒行保奏,遂敕諭廷臣曰:蕭淮所言,關係宗社大計,朕念親親,不忍加兵,特差太監賴義等往諭,革其護衛。元聞,遣問廷和,廷和曰:宣德中,有疑於趙府,嘗命駙馬袁泰往竟得釋,或此意也。明日,元等行。給事中徐之鸞、御史沈灼等各上疏,論宸濠惡逆不法事,下部議之。廷和令兵部發兵觀變,王瓊曰:此不可洩。近給事中孫懋、易瓚建議選兵為江西備留中日久第,請如議行之。廷和默然。詔發兵大索,宸濠偵卒於臧賢家,不獲宸濠。偵卒林華匿賢家,其家多複壁,外鑰木廚,開則長巷,後通屋,甚隱人,無覺者。華以是得脫歸。六月丙子,寧王宸濠反,巡撫都御史孫燧、按察司副使許逵死之。先是,朝廷差賴義、崔元、顏頤壽等行京師喧傳,以為必擒治寧王,不知止革護衛,寧府偵卒林華在京,即兼程飛報,以六月十三日至江西,值濠生日,宴鎮巡三司等官,濠聞大驚,竊以為詔使此來,必用昔日蔡震擒荊府故事,且舊制,凡抄解宮眷,始遣駙馬親臣,蓋不記廷和所云趙府事也。宴畢,密召李士實、劉養正及承奉劉吉等謀之,養正曰:事急矣。明早,鎮巡三司官謝宴可就擒之,因而舉事。乃夜集閔念四、吳十三、凌十一等飭兵器以待。及旦,諸司入謝,左右帶甲露刃侍衛者數百人。拜畢,宸濠出,立露臺,大言曰:孝宗為李廣所誤抱養民間子,我祖宗不血食者十四年於茲矣。太后有旨,令起兵討賊,共伸大義,汝等知否。燧曰:請旨看。濠曰:不必多言,我往南京,汝保駕否。燧曰:天無二日,民無二王,此是大義,不知其他。濠戟手怒曰:爾既說我孝行,又遣人奏我,如此反覆,豈知大義。令縛之。副使許逵大呼曰:孫都御史朝廷所命大臣,汝反賊敢擅殺耶。反覆辯論,斥其為賊,且顧燧曰:我欲先發不聽,今制於人,尚何言。罵賊不絕口,且曰:今日賊殺我,明日朝廷殺賊。濠遂喝校尉火信并縛逵同燧,拽出惠民門外殺之。時,烈日中忽陰曀慘淡,遂執鎮巡諸司,奪其印。於是太監王宏、巡按御史王金并公差戶部主事馬思聰、金山右布政胡濂、參政陳杲、劉斐,參議許效廉、黃宏,僉事顧鳳、都指揮許清、白昂并械鎖下獄。思聰、黃宏不食死。濠乃偽置官屬,以劉吉、涂欽、萬銳等為太監,李士實為太師,養正為國師,閔念四等為都指揮等官,參政王綸為兵部尚書,季斆暨僉事潘鵬、師夔甘聽役使,持檄諭降諸郡縣。左布政梁宸、廉使楊璋、副使唐錦復為所脅,移咨府部,傳檄遠近,革正德年號,指斥乘輿,分遣所親,婁伯王春等四出收兵。戊寅,逆濠遣涂欽率賊首閔念四、吳十三等奪船順流攻南康、九江二府,兵備副使曹雷知府、陳霖江穎等遁走,城破。及衛、縣并諸屬縣皆陷。逆濠遣王春等發旁縣,諸賊黨并令畢貞反,杭州為應,提督南贑都御史王守仁,以六月初九日自贑起行,欲往福建勘事,十五日至豐城,知縣顧佖告濠反,守仁易月潛至臨江,知府戴德孺聞守仁至,喜留入城調度,守仁曰:臨江居大江之濱,與省城相近,且當道路之衝,莫若抵吉安為宜。又以三策籌之,曰:宸濠若出上策,直趨京師,出其不意,則宗社危矣;若出中策,則趨南都,大江南北,亦被其害;若出下策,但據江西省城,則勤王之事尚易為也。及行至中途,恐其速出,乃為計謀奉朝廷,密旨先知寧府將反,行令兩廣、湖廣都御史楊旦、秦金及兩京兵部,各奉密旨命將出師,暗伏要害地方,以俟寧府兵至襲殺。復取優人數輩,各與數百金以全其家,令其至伏兵處所,飛報竊發日期,將公文各縫置藏於袷衣絮中。將發間,又捕捉偽太師李士實家屬,至舟尾,令其覘之,即佯怒,令牽上岸處斬,已乃故縱之,令其奔報宸濠,邏獲優人,果於袷衣絮中搜得公文,遂疑,不敢即發。庚辰,守仁飛報宸濠謀反,請命將征討,以解東南倒懸。奏至,尚書王瓊揚言於朝曰:王守仁在南贑必能擒之,不久當有捷報至,但朝廷不命將出師,則無以壯其軍威。丁亥,守仁移檄遠近,暴露宸濠罪惡,起兵討濠。度兵家以決勝之道,急衝其鋒,攻其備,皆非計之得,我姑示以自守不出之形,必俟其出,然後尾而圖之,先復省城,以搗其巢穴。彼聞,必回兵來援,我則出兵邀而擊之,此全勝之策也。宸濠果使人探之未出,乃先發兵,出取南康、九江諸處,猶自居省城以俟禦。七月壬辰朔,逆濠會李士實、劉養正造偽檄,指斥朝廷,謂上以莒滅鄫高皇帝不血食,建寺禁內,雜處妓女,胡僧玩弄,邊兵身衣異衣,至於市井屠販,下流賤品,事靡不樂,為棄置宗社陵寢,而造行宮於宣府,稱為家裡。黷貨無厭,荒遊無度,東至永平諸處,西遊山陝三邊,所過掠民婦女,索取贖錢;又謂常懸都太監牙牌,稱威武大將軍;又謂既奪馬指揮妻稱馬皇后,復納山西娼婦稱劉娘娘,原其為心不能御女,又將假此婦人以欺天下,抱養異姓之子,如前所為也。參政季斆同南昌教授趙承芳等,齎偽檄榜諭吉安都御史,王守仁執,縛軍門,固封,上進疏略曰:陛下在位十四年,屢經變難,民心騷動,尚爾巡遊不已,致使宗室謀動干戈,冀竊大寶。且今天下之覬覦,豈特一寧王;天下之奸雄,豈特在宗室。言念及此,悚骨寒心。昔漢武帝有輪臺之悔而天下向治,唐德宗下奉天之詔而士民感泣,伏望痛自克責,易轍改絃。罷出奸諛,以回天下豪傑之心;絕跡巡遊,以杜天下奸雄之望,則太平尚有可圖,群臣不勝幸甚。逆濠屬宗枝拱條與萬銳等留兵萬餘守南昌,自與拱栟、李士實、劉養正、閔念四等六萬人,號十萬,以劉吉為監軍,王綸為參贊指揮,葛江為都督,總一百四十餘隊,分五哨出鄱陽,舳艫蔽江而下,聲言直取南京。癸卯,守仁率知府伍文定等起兵,會於臨江樟樹鎮。戊申,我兵攻南昌城,擒其宜春王拱條及偽太監萬銳等千人。宸濠宮中眷屬縱火自焚,延燒居民房屋,乃令各官分道救火,撫定居民。上江西捷音,仍分兵四路躡宸濠。逆濠攻安慶,守備都指揮楊銳、知府張文錦、指揮崔文禦卻之,巡撫南畿都御史李充嗣飛章告濠欲犯南京,下兵部會議禦之。兵部尚書王瓊會眾於左順門,獨曰:豎子素行不義,今倉卒造亂,不足為慮。有王守仁在彼,必成擒矣。頃刻,覆十三疏,詔削濠屬籍,正賊名次,請命將出師趨南京。辛亥,逆濠聞我師破南昌,解安慶圍,引眾歸援。乙卯,守仁督我兵擊逆濠賊黨於黃家渡,敗之。丙辰,我兵復與濠賊黨戰,敗之。丁巳,我兵火攻逆濠等舟,遂擒之。宸濠既擒,眾執以見,濠呼王:先生,我欲盡削護衛,請降為庶民,可乎。守仁對曰:有國法在。遂低首無言,令載至囚所,行數步,回向曰:婁妃常勸我不要為此事,是我不聽,實非其罪,今死於水,望先生收其屍一葬。守仁曰:謹領。遂為收葬。守仁奏擒逆濠及賊黨捷音,取所得宸濠交賄大小遠近臣僚實跡手籍,及往還,私書悉焚之。八月,上下詔親征逆濠。大學士梁儲、蔣冕、扈從、守仁上疏,力止聖駕免親征,不聽。上在良鄉得捷音,大學士梁儲、蔣冕以宸濠就擒,江西已寧,屢請回鑾,不聽。九月,守仁親帶官軍督解逆濠等至杭州,會同浙江巡按御史同三司,交付太監張忠等,轉解赴闕,復上捷音。太監張永復命。上召守仁至南京,張忠等從中沮之,命都御史王守仁巡撫江西。十一月,太監張忠、邊將許泰、劉暉等營內旨領京邊軍討逆濠餘黨。十五年十二月,宸濠及逆黨宗室拱條皆伏誅。濠賜自盡,乃燔屍揚之。十六年十一月丙辰,論江西平宸濠功,王守仁封新建伯,給誥券世襲,其餘陞賞各有差。十二月,新建伯王守仁疏辭伯爵,乞普恩報效諸臣,并申雪舉人冀元亨,因說宸濠改正,反為姦黨陷死,上不允辭,餘下部知之。按《明會典》:凡修明宗範,十四年令吏部於各王府長史、紀善、伴讀、教授等官,務擇學行擾長,堪為師範者除授。凡世子、眾子、長子、將軍、中尉等年未弱冠者,各隨資質嚴立課程,教養如法,不得虛應故事,撫按提學等官訪其賢否勤惰以聞。
公元1520年
正德十五年,令各府原額軍校迯故者,照例勾取不足之數,就於本府軍校餘丁內僉補,不必僉補民役,累害小民。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521年
正德十六年,令各王府禁約,將軍以下,恪遵祖訓,無藉姦人術士及無名內使,不許擅入王府。
按《明會典》:十六年,題准行各王府禁約,將軍以下,務要恪守祖訓,不許驕奢妄費,將祿米減價轉賣,馴致貧窘失所。如違,輔導等官啟王參奏,量革祿米,以示懲戒。如射利之徒收買祿票,加倍取利者,各該官司亦就拿問,從重治罪。是年,詔各處無藉姦人,遊食術士及無名內使,私自淨身人等,有託故擅入王府,因而撥置害人,貽累宗室者,撫按官嚴加禁治。
公元1522年
世宗嘉靖元年,令各王府差役,不許帶空本在京填寫,郡王以下祿米,有派舟車。不通州縣者准折。庶人亡故,口糧布絹年終造冊扣除。靖江王府食鹽仍發
價准買,不許差官關支。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令各王府差來人役,有挾帶空本在京填寫者,緝事衙門、巡視御史挐問追究,用印之人從重治罪。 是年,奏准郡王以下祿米,有派支不通舟車州縣者,每石徵銀八錢放支,折給五錢,扣留三錢貯庫,作正補欠。 又題准,庶人曾經奏給口糧布絹者,如有亡故,該長史司俱照原議十石、五石、三石、五斗等第,年終造冊,送布政司扣除,於次年稅糧內減派。如上半年全給,下半年亡故者,則免其還官。 又令,將靖江王府二次奏討食鹽六十引,行廣東布政司差人領齎,原擬價銀六十兩,送至廣西布政司,發買熟鹽一萬二千斤進用,不許仍前差官關支。
公元1523年
嘉靖二年,敕止楚王代奏陳乞,令王府違禁約擅成婚者,革退另選。
按《明大政紀》:二年六月,敕止楚王代奏陳乞。先是,崇陽等府諸宗室二十餘人,歲祿不充,請借藩司帑金預用,楚王為代奏,從之。有承奉潘朝者,在京買領關符,還楚,需索各宗謝金百餘萬,方為投符,而齎符百戶童剛亦索謝金二百餘兩,各宗悉鬻食具合金與之。巡按御史何鰲聞之,奏請置朝於理,因敕楚王,凡例外之請,勿得代奏陳乞。
按《明會典》:二年,令王府有不遵禁約,擅自成婚者,俱革退另選。
公元1524年
嘉靖三年,禁內外官交通藩府,代王出居宣府。按《明大政紀》:三年二月,給事中毛玉勘覈平濠功次,因言內外官不宜交通藩府,從之。命有宗藩地方,大小官員,但交通納賄者,撫按官指實奏聞。八月,代王出居宣府。先是,巡撫張文錦議,于大同城北九十里建五堡,徙鎮卒戍之,卒慮敵躝,不願徙。參將賈鑑白其不用,命伍長箠之,且置之理。諸卒有郭鑑、柳忠者倡亂殺,鑑嘯聚塞下,文錦恐其北與敵連,招使入城,因索首謀者,諸卒遂焚劫城中,殺文錦乃出,逮繫故總兵朱振于獄,脅令主之。振不能止,與約三事,曰:無犯宗藩,勿略帑庾,勿縱火肆殺。從我,則可。諸卒曰:諾。振乃戢眾,稍就約束。時廷議遣兵部侍郎李昆齎敕赦諸叛卒,以太監武忠、代王覲為鎮守,以都督桂勇為總兵,按察使蔡天祐為僉都御史,巡撫其地戢之。諸叛卒雖勉聽振約束,猶肆劫掠,振箠殺二十餘人竟不能制。及天祐至,會忠勇及振集叛卒,諭以恩威,暫為解散,然皆恐懼不安。又姦盜多乘隙誘諸卒劫掠,桂勇督兵分捕,箠死五十餘人,復笞鑑、忠等釋之,以安眾心。眾稍定。亡何,有別鎮參將李賢者率兵赴陝道,出大同,其眾掠民禾畜,居民詈之,眾詭曰:爾大同謀叛,朝廷命吾將盡勦之,而尚吝禾畜為耶。又有妄傳京營諸鎮兵已駐近地者,而戶部進士李枝輓餉適至,眾益懼。謂有密旨,遂夜集排枝闥問故,枝出公移門隙中示之,始信。乃咎大同知縣王文昌曾勸鎮巡官嚴馭諸卒,遂往圍之,縱火焚燒數百家。明日,逼脅代王索金帛,王曲應之,眾始解散。王懼,微服率子弟潛出,居於宣府。天祐等諭撫不定,復以狀聞。嘉靖五年,令庶人發高牆者,未革爵前所生子女留府,候長成,奏請其王府選婚,失倫序者不許保結。按《明會典》:五年,議准庶人發高牆者,其未革爵前所生子女,係無罪之人,俱存留在府居住,責令相應親屬照管。候長成,備查伊父犯罪緣由奏請。 是年,令各王府選婚,有失倫序者,不許保結起送。
公元1527年
嘉靖六年,定郡王管府事,遇聖節朝賀,率將軍以下本府行禮。子弟選婚謝恩者,不得過三年。出嫁庶女寡居,准給食米。
按《明會典》:六年,題准郡王管理府事者,凡恭遇聖誕及正旦冬至等節,鎮巡等官於布政司行禮,其管理府事郡王率各郡王、將軍、中尉、儀賓、教授等官於本府行禮。 是年,議准王府選取子弟婚畢謝恩,許於三年以裡舉行。如過三年者,照例治罪。 又議准,各王府出嫁庶女,夫亡寡居;及年老無人侍養者,每月口給食米二石。亡故住支。
公元1528年
嘉靖七年,定宗室襲爵請封諸例。
按《明大政紀》:七年九月,定宗室襲爵請封諸例。時,方獻夫上言宗室襲爵,請封名乞討媵妾等項,宜擬立定例,刊印成書,頒行遵守。其有礙例奏擾者,行巡按御史收其撥置人役,論遣戍邊。從之。
公元1529年
嘉靖八年,定諸王府進貢馬匹,各府祿米,封贈校尉,員役撥補,及支給米糧之制。
按《明會典》:八年,奏准各王府及總鎮內外進貢馬匹,務將毛色、齒歲備細造冊送部,禮部委官一員照冊看驗,分別等第,送鴻臚寺類進。 是年,令各處新封王府應僉民校,及舊役逃故消乏者,俱照例於均徭內每名帶徵銀一十二兩,解府雇代人役,在府舊役民校情願,應當聽從其便。不願者亦照例徵銀解發雇役。 是年,題准湖廣宗室祿米,俱照楚府則例。親王每石折銀七錢六分三釐,郡王每石折銀七錢,將軍、中尉、郡主、夫人、儀賓每石折銀五錢。 凡追封親王,八年令凡孫襲祖爵者,得追封其父母;曾孫襲曾祖爵者,得追封其祖父母;父母旁支襲爵者,得追封其本生祖父母;父母妻先故者,得追封為妃。〈郡王同。〉又題准,郡王新封,應得校尉以二十四名為額,原係護衛僉撥者,仍於本衛僉撥。其不係護衛僉撥者,有護衛處,該衛撥與軍餘十二名,民間僉派十二名。無護衛處,俱於民間僉派。舊封郡王已派三十名者不必減革,若校丁逃亡死絕至二十四名以下,方許僉補。 又議准,凡王府總小旗、校尉、軍匠、廚役、樂舞生、醫獸、樂戶、樂工并紀錄、幼疾、軍校等項月米除三斗,原支本色并折色各一半者,俱照舊。外其全支本色并三七、四六、二八本折兼支者,俱要本折色對半支給,永為定例。
公元1530年
嘉靖九年,王府節旦慶賀,三司朝服行禮。諸王宗支有孝行應獎者,許親王奏請。親王則撫按奏請賜獎。又定軍校撥補之例。
按《明會典》九年:議准王府節旦慶賀,三司等官具朝服行禮,不許概稱使臣,一體便服。 是年,定宗支有孝行實跡等項應旌獎者,許親王奏來。若係親王,則令撫按官奏來,仍行勘明寫,敕遣官往諭,并賜以銀段羊酒。 又題准,王府力士、校尉事故以選退,將軍兒男相兼充補,不必行有司另僉。 又議准,親王府食糧軍校除正數外,每正丁下量留餘丁一名或二名供貼,餘俱分撥缺人郡王、將軍位下使用。若親王封國日淺,餘丁撥用不敷,仍照例僉補。
公元1531年
嘉靖十年,文武衙門題奏內親王名不諱,各衙門文移只許書爵,不得稱名。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凡親王名諱,今後文武衙門除備抄各王奏詞,并各衙門題奏本內不諱外,其餘一應文移,係各該衙門自行出語者,止許稱爵,不得書名。
公元1532年
嘉靖十一年,嚴禁郡王以下越關奏擾,各省王府缺欠祿米,於贓罰稅租存留內湊支。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凡郡王、將軍、中尉及郡君、縣君、鄉君、夫人等,但有越關陳奏,情輕者革去爵秩,情重者送發高牆。 又題准,王府缺欠祿米,行撫按官通查三司府州縣問追過徒工糧價,并將充發儀從,不必濫發收銀,在官通融處補,如再不敷,於該司府動支無礙。官錢贓罰,紙米并商稅地租等項補給。遇災蠲免,於成熟地方量為撥補,或查存留之數湊支。嘉靖十三年,定王府關支祿糧,以文到之日為始。按《明會典》:十三年,題准王府,該支祿糧,俱以明文到日為始支給,不得指以請封日期朦朧濫支。其先前冒濫者就行改正,准作以後該支之數。
公元1536年
嘉靖十五年,定河南郡王以下祿米折給。
按《明會典》:十五年,題准河南宗室日繁,除親王祿米照舊外,其郡王以下本色祿米,每夏稅一石,折銀五錢五分,秋糧一石,折銀六錢五分,每歲徵完。解司每祿米一石,折銀三錢五分,通融放支。
公元1537年
嘉靖十六年,定諸王府表文只稱聖號,不許用家人禮禁。宗室郡君擇配,不係本土人氏,及擅自成婚者,定降為庶人,量給食米之例。
按《明會典》:十六年題准,凡王府奏進慶賀謝恩疏及表文,但稱聖號,不許用家人禮。 又題准,凡宗室郡君等擇配,如不係本土人氏,及擅自成婚者,止給冠帶榮身。 又題准,親王、郡王有坐罪降為庶人者,皆臨期請旨,量給食米。
公元1539年
嘉靖十八年,冊封裕、景二王。定諸王軍校逃亡,不許將民丁濫補。並定南巡諸王迎接之儀。
按《明大政紀》:十八年二月壬寅,冊封裕王、景王。時帝以南巡在邇,乃冊立次子載
為皇太子,封三子載垕為裕王,四子載圳為景王。時五子載
、六子載
、七子載
、八子載
俱殤,追封為潁殤王、戚懷王、薊哀王、均思王矣。皇太子年四歲,命監國務,以夏言傅之。乙丑,帝次彰德,趙王迓帝於漳水,南朝於行宮。丁卯,帝次衛輝,汝王來朝,行宮災。初,帝敕止汝王勿出遠迓。及帝至衛輝,御行宮,王乃來朝。王帝,父行也。由東闥入御前,行朝見禮,帝避座受之。三月庚午,帝次鄭州,伊王周世孫來朝。辛未,帝次鈞州,徽王來朝。乙亥,帝次南陽,唐王來朝。己卯,帝至承天府,入御舊邸。翌日,奪學士陸深祿俸二級,以失迎親王也。丙戌,楚王來朝。





按《明會典》:十八年,議准各府軍校故絕迯亡,無從勾解者,聽將見在軍校真正子孫補當,不許將民丁無藉之徒濫收頂補。 是年,定南巡儀。 一、各處近路王府,許親王具常服預先出城候駕,其餘宗室俱不許擅離府出迎。 一、諸王迎接,先期命文武大臣侍於途,王於道傍拱立,文武大臣下馬侍上左右,禮部尚書跪奏:某王某恭迎聖駕。見內侍官,引王至駕前,跪行叩頭禮,禮部尚書進,立於上前候旨。承旨訖,起立,傳旨示王,隨至行宮。上入少憩,王具冕服,欽定文武大臣於殿內左右侍從,從官於丹墀東西侍班。候上陞座,鴻臚寺官引王由殿左門入,至拜位,贊,行五拜三叩頭禮。畢,上命賜宴。內侍官引王於別次少候,從官叩頭如常儀。王宴畢,遣大臣伴送回府。駕還,先以書止諸王,勿煩出送。
公元1541年
嘉靖二十年,御史劾嚴嵩受交城、永壽二王賄賂襲爵,行各撫按官勘覈。
按《明大政紀》:二十年秋七月,御史劾嚴嵩受交城、永壽二王賄賂襲爵。初,交城王絕有輔國將軍表
者謀襲王爵,遣校尉任得貴至京,以黃金千兩,白金二千兩,賂禮部尚書嚴嵩;復以白金二百三十兩,潞繒二十束,紫貂帽一具賂儀制司令史涂旭;白金五十兩,潞繒一束賂王府科胥人黃瓘;白金二十兩,潞繒一束賂王府科胥人姚忠,皆受焉。嵩為題覆表
宜襲交城王,從之。有東廠邏卒緝知,得貴行賂,執以奏聞,下法司鞫實,論旭、瓘、忠各戍邊。又有永壽、恭和王庶子惟燱者,與嫡孫懷墡爭立,以白金三千賂,嵩亦受之。永壽、莊僖王妃遣人擊登聞鼓奏訴,於是御史葉經劾嵩,贓跡暴著,瀆亂國經,乞賜敕正。帝曰:表
惟燱應否襲爵,行各撫按官勘覈以聞。嚴嵩安心供事,勿以言介意。



公元1543年
嘉靖二十二年,議准郡王惟管理府事者請敕,其餘不許瀆請。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544年
嘉靖二十三年,各王府娶妾媵俱先奏請。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議准各王府選娶妾媵,俱要預行奏請。其奏內必明開年紀若干,有無嫡子,及曾否娶有幾妾,候禮部查明,果係乏嗣及例應娶之數,方與行文。覆勘是實,方許選娶。例外濫收者,聽禮部參題革退。
公元1545年
嘉靖二十四年,殺楚世子英燿。
按《明大政紀》:二十四年五月,楚世子英燿弒其父楚王顯榕,獄具,帝告於皇祖,斬英燿,燬其屍,勿令收瘞,其預謀者俱磔之。
公元1548年
嘉靖二十七年,郡王同居一城,迎詔敕一切禮儀俱從尊行。准動支河東鹽課補給代府,不足糧額各王府祿糧,遇災傷俱設法補給。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題准郡王同居一城者,迎接詔敕、禮儀、輪遞從尊行,著為定式。 又題准,河東運司每年該解山西省布政司正餘鹽內,動支四萬三千一百一十六兩八錢零,徑解大同府收貯補給,代府原額祿糧不足之數。 又題准,各處巡撫轉行,司府州縣官將各王府應得祿糧,務要徵收完足,如遇災傷,亦須設法措置,無礙銀兩補完,不許拖欠。其先年拖欠者,或待豐收之年,或遇積有多餘銀兩,挨年帶補。
公元1549年
嘉靖二十八年,題准王府擅自擇選繼室已經革封者,其所生子女照革爵。庶人所生,例不許請乞封號。以後違例擅婚者視此。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552年
嘉靖三十一年,定各王府庶人支給米布之數。按《明會典》:三十一年,議准各王府庶人一名,并一妻一妾,總月支米麥三石,使女只許一人,月支米五斗,歲給布絹各一疋,其所生男女,年十六以上者,男子一妻一妾,無妾者,與女子俱許使女一人,照前關支。未出幼者,關支一石五斗,其婚配所生,給與庶人三分之二,花生者減庶人之半。
公元1553年
嘉靖三十二年,定遣使冊封之期。又定中尉宗壻品級及謝恩之制。高牆庶人遺下子女,量給米石。按《明會典》:凡遣使冊封,三十二年題准,每年冊封,三月題請,四月初旬傳制遣官出京。 是年,定鎮國中尉壻授七品宗壻職事,輔國中尉壻授八品宗壻職事,奉國中尉壻授九品宗壻職事。 是年,議准各王府中尉女及選配子弟,聽禮部題請,授以宗女宗壻名色,仍給與冠帶婚資。其冠服,宗壻視文職,宗女視命婦,其宗壻就各該王府冠帶謝恩,不必赴京。仍聽其自便,不必在府,隨眾朝參。 又題准,庶人發去高牆,遺下妻妾有子女者,隨其養贍,不許另支口糧;如無子女者,止許月給米麥一石。
公元1554年
嘉靖三十三年,更定庶人子女糧米之數。
按《明會典》:三十三年,題准庶人應得糧米,減奉國中尉三分之一,連妻妾、子女、使女歲給米七十石,除未出幼者從父養育,及女嫁從夫自贍外,其已出幼成婚,應請口糧,查其父生子多寡,如生三子以上,不分長子、從子,各減半支給。止生一子、二子,給與全分。傳世以後,原係減半者,即照原減之數;原係全給者,仍查其父生子多寡,以為減半全給之等。
公元1555年
嘉靖三十四年,議准選到儀賓,有未婚而郡縣主君病故,要將次女續親者,聽仍准改給誥命。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556年
嘉靖三十五年,廢徽王為庶人。
按《明大政紀》:三十五年七月,廢徽王載埨為庶人,自殺。王國開封之均州,初,恭王銜其知州某衡命執而箠之,知州死,巡按御史劾王大不敬,帝謂御史庇其部官,逮御史詣京,廷杖之。及王即位,益橫,謂帝庇我,日嗾護衛卒。搜羅士民有美田園及木石異者,輒謂為國中固有,沒入之。民間女子稍端麗者,俱強舁入府為宮婢,不可則以予衛卒。其宮婢小有眚,輒箠死舁尸焚之,或生啖虎豹,或生錮棺中,燎爇死痛,哀聲徹道,行者不忍聞。又庇其伶人,使凌轢縉紳士道遇伶人輒辟易,不則必遭嗤謔。或有被捓揄者,間以白王,王仍伸伶人不為問。又架飛梘數百丈,自北城女牆上連府中後苑,命伶人為械,激潁水入梘,輸後苑沼池內,其梘柱所植處,無論士民第舍,即發屋豎之,不可即遭扑或沒。其地州士民皆重足立搖手屏息,恐觸忌破家矣。先是,王好方術士,煉女癸為鉛服之,云能延算。有梁散人者,以羽客出入王門下,知帝好方術,乃竊王鉛,走京師,夤緣獻帝,帝服之喜,復索鉛,散人不能繼,貽書求王,王謂:吾鉛當自獻,何為假彼市寵也。乃不與。散人銜之,而王好微行,嘗從其食客之留都及鳳陽遊,數月乃還。一日,帝從容問散人:爾遊徽邸,知其王何似。散人前卻奏曰:日者猶未諳事,自之留都還,則大曉暢。帝愕然。自是疑王。而州民耿安者,有女在王宮中,以過箠死,毀其屍,安慟女非命,走京師上,變告王謀不軌,且指其潛窺留都鳳陽,睥睨非望及諸罪狀,下河南撫按官勘覈,不妄。帝怒,命削王爵,廢為庶人,禁錮鳳陽邸。於是巡撫都御史潘恩、巡按某督眾圍王宮,欲徙之,王懼,命妃妾四十人俱麗粧自經,王亦經死,貲貨沒入官。初,王庭鐘鼓自鳴,後苑見群羊入沒,占者曰:當亡國。王不悛,乃及。嘉靖三十七年,冊裕王妃陳氏。禁宗室同姓為婚,定王府差人勘合應付,及領冊寶儀仗人船夫之數。按《明大政紀》:三十七年九月,冊裕王妃陳氏。妃,生員陳景行女也,選為裕王妃冊之,是為仁聖皇太后。按《明會典》:三十七年,議准如有同姓為婚者,不准受封,照依庶人子女事例,不給婚嫁,長史教授媒証人等巡按御史提問。 應給勘合例,三十七年定。一、各王府差人春秋類奏,止許一人,官支廩給,非官支口糧,應付驛驢一頭,紅船一隻往回,應付郡王、將軍、中尉等有應奏事理,即於春秋具啟本府親王轉奏,不許另差。 一、親王差人進表、進貢、慶賀,只許一官二旗。其郡王差人進表、進貢、慶賀止許一官一旗。官支廩給旗校支口糧,應付驛驢、紅船。以後若遇二三差者,因所給勘合有限,并填一道者回還之日,查其所差人數,填給應付。 一、各王府差人關領銘旌、鳳鉤、冊寶、儀仗等項,官支廩給旗校支口糧,應付驛驢、紅船關領物件驗扛撥夫。
公元1559年
嘉靖三十八年,奏准親王宮眷迎取來京者,兵部照例撥給校尉八十名看守府第。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560年
嘉靖三十九年,潞城王府中尉俊
有罪,勒令自殺。定親王之國儀制。

按《明大政紀》:三十九年五月,潞城王府中尉俊
謀殺宗人,巡撫大同都御史李文進以狀聞。帝以俊
罪重,有違祖訓,勒令自殺。


按《明會典》:三十九年,定親王之國,先期辭長陵等陵,俱用酒果。臨行日祭承天門,總告京都應祀神祇,王自行禮。是日,祭大通河神,遣太常寺官行禮。 一、沿途告祀直沽天妃之神、淮河之神、揚子江之神、小孤山之神、漢江之神。 一、道經南京,謁拜孝陵,行翰林院撰祝文,太常寺關領香帛,南京太常寺備辦酒果,候王至日行禮。其南京各衙門官員,赴王行幄處行禮,見畢即回。 一、至國,告祀南嶽衡山之神、望祭社稷之神、山川之神,王自行禮,俱用牲醴,其祝文翰林院撰寫。祭品行所在官司備辦。 一、到國之後,謁拜顯陵,合用酒果,及沿途往來供應,俱行各該有司備辦。謁拜畢即日回府。 凡親王之國,隨侍護從人員數多,會同館馬匹不敷,是年議准,著行取京營騎操馬匹,揀撥五千匹,各整備鞍轡候用。 凡親王之國,用船不過五百隻,其軍校人等俱自雇車輛,裝至通州上船之所。是年題准,兵部先差官往通州,督同分守等官整理見在聽差,馬快船隻如有不敷,將附近衛分順回糧船,及張家灣至德州一帶灣泊軍民船,催來協濟,軍民船有五百料者,給腳價米十石,四百料者八石,三百料者七石,二百料者六石,一百料者五石,仍計程給與口糧,俱行戶部於通州、直沽等倉關支。
公元1561年
嘉靖四十年,景王之國德安。定親王之國廩給人夫船車之制。
按《明大政紀》:四十年二月,景王之國德安府,卒從郭希顏之議也。不二年,王薨,無子,國絕。初,希顏由中允出為兩浙鹽運,副大計,被除家居者十餘年,至是乃上疏曰:臣往歲恭讀聖諭,欲建帝立儲者,臣謂立儲難莫若安儲難,何者。君相相信則儲安,兄弟相保則儲安,父子相體則儲安。相信有道,釋疑是也;相保有道,分封是也;相體有道,總攬是也。三者,安儲之急務也。何謂釋疑,皇上至愛莫如二王,至重莫如元輔,固何嫌何疑。自言者倡為二王,陳嵩之說,臣恐輔臣疑而不自安,何暇善後。然尚可諉也。由差遠也。二王疑而不自安,誰與承祧,此大可慮也。由最近也,皇上盍諭元輔以益加忠讜,使知王初無他也,不必疑王。諭二王以毋忘恭敬,使知嵩終無他也,不必疑嵩。然後王心無所惶惑,而師保是依,大臣無所忌避,而匡贊愈力,臣故曰疑釋。而君相相信,則儲可得而安也。何謂分封。二王親則皇上之子也,貴則國本之寄也,顧同處京府,智與年長,則崇高所共欲防,不預設則讒隙所由萌,故幼而暱就膝下者,所以篤恩也;長而出就藩封者,所以強本也。宮府不宜久虛,山川若已預待,及時敕王就國,周其羽衛,殊其寵數,於制於情,似為兩盡,故曰分封。而兄弟相保,則儲可得而安也。何謂總攬。恆情愛子者,未有不身任其艱,而欲子安於無事也。今四郊多壘,一日萬幾,非皇上神謨獨運,太平未可易致者,即京府獨處,猶宜親就儒賢,涵養沖質,而一毫外務不得預聞,分封之典既定,留京之意已明,皇上端拱以順天人,從容而議建立,似無不可,故曰總攬。而父子相體,則儲可得而安也。每歎忠臣不退耕而忘君,烈士不避僇以直諫,在廷不言,在野不容不言。惟聖明赦草茅言計自臣始,則士豈有不向風刎首,爭效闕下者哉。疏入,帝覽之,大怒。謂建帝字為妖言。嵩復擬旨慫恿之,遂比妖言律斬,傳首海內。於是旨下江西,撫按官祕之。密檄守巡官收希顏,而顏不之知也。時於家延賓客,為子娶婦,衣緋待之。有僉泉某,亦衣緋來通謁為候,希顏以為賀己也,迎之。坐未及語,眴左右,曳之出,遂掖赴都指揮司縛縶之。已而,諸司漸至,撫按官亦至,乃舁赴市曹斬之。傳首天下,知與不知,莫不哀焉。
按《明會典》:凡親王之國,四十年題准,供用膳饈及隨從廩給各有字號,景府例供用膳饈二分,宮字號廩給三十九分,官字號廩給一百七分,文字號廩給三十二分,武字號廩給三十九分,校字號廩給六百分,軍字號廩給一千一百分,匠字號廩給一百分,并各號合用車輛、船隻、人夫等項,各照原號。每號給與印信長單一張,備開官役職名,應支廩糧數目,逐一填入單內類奏給散。所到州縣驛遞各照數供應,隨支註銷。
按《明外史》:四十年,令載圳之藩居安陸。載圳多請莊田,部臣悉議給之。荊州沙市故不在請中。中使責市租,知府徐學謨執不與,又取薪稅於漢陽之劉家塥,推官吳宗周持之,皆獲譴。其他田土湖陂侵入者數萬頃。
公元1562年
嘉靖四十一年,禮部議以御史林潤疏,請令各藩王以下,中尉以上,各以所見詳議,藩封經費可久之制以聞。從之。
按《圖書編》:禮部尚書兼翰林院學士臣嚴訥等謹題:為際遇明時,竭愚忠以少圖報,塞事儀制,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禮科抄出。巡按直隸監察御史林潤奏:臣嘗聞諸易曰:窮則通,極則變。故自古聖帝明王,未有不通變而可以宜民也。今論天下之事,極弊而大可慮者,莫甚於宗藩。邇年以來,群臣咸切隱憂,然卒莫能定不易之策,以垂可久之制者,大抵懼無以愜宗室之心,而重祖訓之違也。顧時有所必變,勢有所不能,劑品量節,使之不過侈,以驕其性,而亦不過儉,以至於失所,仁義並行永有,以遂其親親之心者,茲非今日之急務乎。國初,支庶不繁,定制因略,今螽斯麟趾,其麗不億,比諸前,殆至數百倍矣。臣嘗觀嘉靖初年霍韜疏云:洪武初,在河南開封府惟分封一周府而已。今郡王已增三十九府,輔國將軍增至二百一十二位,奉國將軍增至二百四十四位,中尉儀賓不計也,舉一府而天下可知也。今距嘉靖初四十餘年矣。所增之數又可推也。故天下財賦歲供京師米計四百萬石,而各處祿米凡八百五十三萬石,視輸京師之數,不啻倍之。即如山西存留米一百五十二萬石,而宗室祿米三百一十二萬石;河南存留米八十四萬三千石,而宗室祿米一百九十二萬石,是二省之糧,即無災傷蠲免,歲輸不缺,亦不足以供祿米之繁。況官吏俸給、軍士糧餉皆取其中,如之何其能辦。故自郡王以上,猶得厚享;將軍中尉而下,多不能以自存。其苦愁之狀,誠有非臣之所忍言者,食不充飢,衣不蔽體,生則假息於蓬蒿,死則委骸於溝壑,男婚女嫁,不能循理,甚至藏匿名姓,投身隸卒,勢之所逼,不得不然也。有司祿糧不給,安受其戾。無可奈何,或號呼於公庭,或聚辱於道路,或投石擲瓦於馬首,任於其土者,懍懍度日,不獨懼辱,且懼變生於不測矣。是在官司困於祿米之繁,在宗藩屢有不足之歎。今天下無可增賦之理,年復一年,愈加蕃衍,勢窮弊極,將何以足支。興思至此,誠為寒心。夫民有農工商賈之業,宗藩舍祿米,無謀身之策矣。坐視其斃而不救,雖途人且不忍,況天潢耶。歷聞群議或云,當損過以就中,損有餘以補不足,必天下親王皆從。國初,遼、韓、伊、岷、肅諸王之制祿米皆二千石,不使有厚薄之差。或云郡王而下,定中半折支,如在內之職,三分支米,七分折鈔之例。其儀賓而下,則如在外之職,二分本色,八分折鈔之例焉。或云自親王袒免,以下則從庶人之制,皆月支三石焉。或云不宜遽削於見在,而惟定制於方來;或云宜定子女之數,以杜其詐冒;或云許其如民間應制,舉商吏各治生為兩便。凡此,皆各出其見,臣未敢遽以為是。然此事體重大,非下諸廷臣公議,恐無以定其可久之計;非與諸王共議,恐無以服其億兆之心。臣愚懇,乞陛下命諸大臣科道各獻其猷,仍乞陛下特賜手書,頒諭諸王,示以勢窮弊極不得不通之意。又令戶部備查各省錢糧之數,每歲所入,夏秋稅糧幾何,輸邊幾何,通十年之內,大約災傷蠲免幾何,或地方有事存留費用幾何,然後具宗藩初年分封幾何,所需祿米幾何,今之各王府增封幾何,祿米增加共幾何,房喪嫁娶等項共約共幾何,使各宗藩一展卷瞭然,知賦入之有限,費出之不經。今眼前已不可支,再數十百年之後,生生不窮,決莫能給,必至於狼狽失所無惑也。令其各陳所見,共圖善後之策,然後通集諸王併諸臣所陳之章,斷自宸衷,採其何者為可行,何者為不可行。可行者且未即行,仍乞諭諸王質其可否,有不便者,仍聽其自陳,然後斟酌定制,垂為億萬年不易之規,夫如是,則謀及於眾,則諸臣皆得盡其長論出於公,則宗藩莫能議其後,百姓無加賦之煩,宗藩無失所之苦,庶有以遂我皇上親親之心,而慰我祖宗在天之靈矣。不然,賈誼所謂失今不治,恐成痼疾,臣竊慮之。此宗藩之所當議處等。因奉聖旨,該部看了來說欽此,欽遵。抄出,送司查得奏內各省錢糧出入之數,係隸戶部掌行,移咨該部備查,題覆外案呈到部看,得巡按直隸監察御史林潤奏稱:宗藩邇年以來逾蕃衍,歲徵錢糧,不足以供祿米之半,將軍中尉而下,多不能以自存,乞要命諸大臣科道各獻其猷,仍諭諸王,示以勢窮弊極不得不通之意。令其各陳所見,然後斟酌定制,垂為億萬年不易之規一節,臣等為照建藩頒爵者,朝廷親親之重典,酌時濟變者,聖人御世之大權,我太祖高皇帝立賦稅之則,以經國用;定祿糧之制,以贍宗藩。當是時,祿給用裕,法至善也。仰惟皇上惇族展親,同符太祖。夫何邇者,各邊宗室往往祿糧告乏,甚至貧困失所,無能慰皇上親親之意,此其故何也。良由太祖當天潢發源之始,即給以數郡之稅而有餘,皇上當宗支盛衍之時,雖祿以全省之賦而不足,蓋賦稅之出於土地者有限,而生齒之在宗藩者無窮,以有限之賦稅供無窮之宗室,即使連年大稔,正賦不虧,猶且不給,況加以非時水旱,其何。以責諸有司以故在宗室徒擁祿糧之虛名,而緩急無濟。在有司每苦祿糧之詘乏,而措辦不前,及今不慮,誠恐將來之宗藩愈繁,則祿糧將愈匱,而饑寒窘逼之狀愈甚,此誠勢所必然。而觀勢會通以垂萬世之利,在今日誠有不容已者,臣等亦夙懷軫念,而思以善其圖者久矣。但緣事體重大,未容輕議。今該御史林潤論奏,前因無非目擊時艱,欲集眾思,廣忠益,補偏救弊,為國家畫宗藩善後至計相應,俯採合候,命下本部備行。有王府、地方布政司轉行各府長史、教授啟王知會,仍轉示所屬將軍、中尉等爵,俱令審時度勢,悉心體國,無便近圖,無徇己私備查,奏內事理從長計議,各行具奏前來,其大臣及科道等衙門,凡有所見,許隨時疏聞,通候各王府陳奏。至日敕下廷臣,集議可否。具題上請斷自宸衷,定為可久之規。上不失乎朝廷親睦之意,下有濟於國家經費之宜,斯則藩封之制,當與國永垂萬世矣。緣係際遇明時,竭愚忠以少圖報塞。及奉欽,依該部看了來說,事理未敢擅便,謹題請旨。嘉靖四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具題。二十六日,奉聖旨是。欽此。
公元1563年
嘉靖四十二年,廢伊王典楧為庶人。按《明大政紀》:四十二年九月,廢伊王典楧為庶人。初,王嗜酒僭侈,所為多不法,言官劾其陰蓄異志,恣行僭擬,禮、兵二部請正國典,帝念親親,姑奪歲祿罰之。王不悛,益怨望詛咒。既而訛聞嚴世蕃父子有篡立意,乃行白金十餘萬,兩賂世蕃,受之。王意嚴氏父子戴己益跋扈,私造軍器械,陰養戰馬,圖大舉。又為九五當乾牌置宮府中,而強選民間女子十五以上者數十百人,不從則闔門搜致,怨聲載道。有仕人陳大壯者,居與府鄰,王欲得其址,不予,王令校卒執大壯至府,捽而箠之,拔其髭鬚殆盡,大壯忿恨死。世蕃敗王,惜其賂,遣優人三十餘走,分宜索所賂金,世蕃不得已還之,使其黨邀於吉安隘,盡殺其優人,劫其金,以故事頗彰聞。有分守河南參議耿隨卿者,廉知其狀,白巡按御史顏鯨上之章,下禮部法司,俱請置重典,帝不允,乃命廢為庶人禁錮之,沒其所有。九五牌尚存,遂黜其國。
公元1564年
嘉靖四十三年,更定王妃封典,親王有罪者,郡王自行管束,祀典則從尊者。是年,改封蜀王生母林氏為繼妃。
按《明會典》:四十三年,題准親王之妾,其子已襲封親王,而嫡妃不存者,准封繼妃。郡王之妾,其子已襲封郡王,而嫡妃不存者,准封次妃。俱止請敕知會,不復給與誥命冠服。身後減半祭葬。 是年議准,凡親王有罪,削封本府,各郡王聽其自行管束。宗儀及奏請一應事件,若迎接詔敕與大宗廟祀,則輪遞從其尊者。
按《續文獻通考》:四十三年六月,改封蜀王生母林氏為繼妃。先是,林氏曾封次妃,至是蜀王宣圻乞恩比例,將生母林氏改封,下禮部議奏,云:人子之心雖無窮,嫡庶之分則有別。蜀王宣圻生母林氏,先蒙聖恩准封為次妃,已榮矣。今復援例,特恩奏乞改封繼妃,揆之典禮,似為踰越;但其情辭懇切出一,念人子顯親之心,況有杜氏事例,似應俯從。世宗曰:林氏既係蜀王生母,准杜氏例。遂改封云杜氏蜀康王繼妃也。嘉靖四十四年,更定宗藩封典、命名、妃妾、祿米、冠服等制。
公元1565年
按《明會典》:四十四年,奏准冊封親王及親王妃勳戚大臣為正使,翰林坊局六科尚寶,及卿寺五品以上官副之。冊封世子、郡王及世子、郡王妃翰林坊局六科尚寶,及卿寺五品以上官為正使,部寺屬官中書行人等官副之。 是年題准,初封郡王及妃銀大器俱令自備,不許請給。世孫、長子、長孫及世孫夫人、長子夫人、長孫夫人俱止給冠服,不給誥命。鎮國將軍夫人及郡主以下俱給誥命。 是年議准,親、郡王、將軍、中尉所生之子,俱五歲即與請名,候該府奏到禮部類題,行翰林院遵照祖訓欽定字樣,編擬名字,附簿登記,於每年三、九月內類行,翰林院請敕頒行各王府。 又議准,各王府有廣置女樂,淫縱宴樂,或因而私娶花生濫封,今後各行裁革;如遇迎接詔敕,拜進表、牋,朝賀宴享等項,以本府吹鼓手教演充用。又議准,凡王府有不經奏請濫娶妾媵,及有以流移婦女,有夫之妻,并額外濫收者,俱行查革。其所生子女止給口糧。 又議准,凡郡王故絕,府第、屯廠暫歸親王掌管,待有新封轉給或入官招佃,以充祿入之資。郡縣主君房屋亦同。 又議准,各王府收買子女照依弘治年例,不過二十人以後俱不准收,毋得藉口缺人,援引遠年事例,夤緣請乞。違者,將輔導官參治。 又議准,王府應買物件,但於本地收買,不許瀆奏求往他處,及擅自差人貿易。違者事發,將本爵罰住祿米,承委人員從重問罪。 又題准,宗室若既請繼封爵,原給祿米不當復支。如有請封而仍前冒支者查參,降革庶人。同妻月共支米六石,本折中半兼支,庶女任令擇配,不得復給米布婚葬之資。 又定,凡擅婚所生之子,止許請名,其歲給口糧,照歷年原議減庶人三分之一,給米五十石,仍本折中半兼支。冒妾所生,亦照擅婚事例支給,花生子女不拘。已未請封盡行革去爵祿。 又題准,鎮國將軍以下及主君儀賓,例有冠服、房屋、墳價俱皆停給,以備補祿糧不足之數。 又奏定宗室,年至十五,先令照例請封,且給祿米三分之一。習學五年,親王方與奏請出學支本等全祿。 又題准,凡遇放支祿糧,不許各宗室擅自攪亂衙門,凌虐官司,違者,聽委官就將應得祿糧扣除入官,一面啟王參奏處治。 又議准,郡王以下,有非法不道,怙惡違訓者,俱降為庶人,押發高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