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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常典
 第二卷目錄
 官常總部彙考二
公元1328年
 總一則 世祖中統三則 至元十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四則 武宗至大二則 仁宗延祐二則 英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致和一則 文宗天曆一則 至順二則 順帝至正二則〉
 總一則 太祖洪武九則 宣宗宣德二則 代宗景泰一則 憲宗成化一則 孝宗弘治二則 世宗嘉靖一則
官常典第二卷
官常總部彙考二
元詳職官禁令
《元史·刑法志:諸官府印章長官掌收,次官封之,差故即以牒發次官,次其下者第封之,不得付其私人
諸有司,凡薦舉刑名出納文字,非有故,並須圓署行之。
職官到任,距上司百里之內公參百里外者免;上司非理徵會稽失公務者,禁之。
內外百司呈署文字,並須由下而上論定而後行之。
省府以下百司,凡行公務,置朱銷簿,按治以時考之。
職官公坐同職以先到任居上,輒越次而坐者,正之。
諸有司公事,各官連銜申稟上司者,並自書其名。
有故,從對讀首領官代書之,具述其故於名下曹吏輒代書其名者,罪之。
職官受代聽除之處,從所便,具載解由
私赴都者,禁之。
職官上司他委,所治闕官者,許回申。
不得擅令首領官吏攝事
官吏在任,與親戚故舊及禮應追往之人追往者聽,餘並禁之。
職官頻入茶酒巿肆及倡優之家者,斷罪罷職
內外官吏疾病滿百日者,作闕,期年後仕。
諸行以下大小司存長官非理折辱首領官者,禁之。
首領官有過失,聽申上司不得擅問。
長官處決不公首領官執覆不從,許直申上司
諸隨朝官無故不公聚者,坐罪選待。
受命職官,闕期已及,或有辨勾稽喪葬疾病公私諸務,妨阻不能之任者,許具始末本處有司自陳保勘給據再敘,並任元注地方
有司保勘不實者,並坐之。
諸受除官員,闕次未及,輒先往任所居住守代者,從本管上司究之。
外任官員謁告應有假故,具曹狀報所屬,仍置籍以記之。
托故者,風憲官糾而罪之。
內外百司公移尊卑有序,各守定制,惟執政出典外郡,申部公文,書姓不書名
諸人口傳聖旨行事者,禁之。
郡縣版籍所司庋置之,正官相沿掌之。
職官得代休致凡有追會並同見任
婚姻田債諸事,止令子弟姪陳訴有司輒相侵陵者究之。
職官吏民毀罵,非親聞者勿問,違者罪之。
職官用民力者,笞二十七,記過,追顧直給其民。
在任官斂屬吏俸贈去官者,笞四十七,還職
職官所部親故理應往復之家,輒行慶弔之禮者,禁之。
違者罪之。
出使官員所至輒受官吏筵宴,及官吏輒相邀請並從風憲糾察
使臣所過州縣無故不得入城。
有故入城者,止於公館安宿,輒宿於官民之家者,從風憲糾之。
使臣所至之處,有親故舊,禮應追往者聽。
官吏公差,輒受人贐行禮物者,隨事論罪,官還職,吏發鄰道貼補
職官同僚言者,並解職別敘,記過
內外佩符職官,輒以符付其傔從佩服者,禁之。
官員朝會,服其朝服,私致敬人臣者罰。
職官見任,雖有善政不許立碑,已立而犯贓污者毀之,無治狀以虛譽立碑者毀之。
公元1261年
世祖中統二年夏四月乙卯,命宣撫司官職污濫者,量輕重議罰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62年
中統三年春講定中外條格
,詔總管萬戶者,止理民事。
又詔軍民官各從所管,不相統攝
《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三年春二月辛卯,始定中外官俸,命大司農姚樞講定條格
冬十二月癸亥,詔:各路總管萬戶者,止理民事,軍政勿預。
其州縣官千戶百戶者,仍其舊。
戊寅,詔:諸路管民官理民事,管軍官兵戎,各有所司不相統攝
公元1263年
中統四年春二月甲子車駕開平
三月壬寅關東蒙古、漢軍官未經訓敕者,令各乘傳開平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64年
至元元年始立諸路行中書省新立條格
《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秋八月乙巳,立諸路行中書省,以中書左丞耶律鑄參知政事張惠等行省事
新立條格省併州縣,定官吏員數,分品從官職,給俸祿,頒公田,計月日以考殿最均賦役,招流移;禁勿擅用官物,勿以官物進獻,勿借易官錢;勿擅科差役;凡軍馬不得停泊村坊詞訟不得隔越陳訴;恤鰥寡勸農,驗雨澤,平物價;具盜賊囚徒起數,月申省部
又頒陝西四川西夏中興北京三處中書條格
定立王使臣驛傳稅賦差發不許擅招民戶不得以銀與非投下人為斡脫,禁口敕旨追呼省臣官屬
公元1265年
至元二年,定府州赴任公參之制。
《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選舉志》赴任公參二年,定散府州赴任官,去上司百里內者公參百里外者到任月日上司不得非理勾擾失誤公事
公元1270年
至元七年春正月丁卯定省、院、臺文移體式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71年
至元八年春二月戊申,詔以治事日程中外官吏
冬十一月辛酉朔,敕品官子孫儤直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78年
至元十五年分別外官犯罪處治審問之例,定行省以下公務限期撫恤百姓申諭軍民官。
《元史·世祖本紀十五年夏五月甲午,諸職官犯罪,受宣者聞奏,受敕者從行臺處之,受省札按察司治之。
宣慰司官吏姦邪非違文移案牘,從本道提刑按察司磨刷
應有死罪有司勘問明白提刑按察司審覆無冤,依例結案
類奏待命
自行中書以下應行公務小事限七日,中事十五日,大事三十日。
秋八月辛巳詔諭軍前行省以下官吏撫治百姓務農樂業軍民官毋得占據民產,抑良為奴。
公元1280年
至元十七年冬十月丙申,命在官者,任事一月後月乃給俸,或廢事者斥之。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81年
至元十八年秋八月乙亥申嚴大都總管府兵馬司左右巡院斂民之禁。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82年
至元十九年夏申敕百官立限決事
以定官吏贓罪詔諭天下
《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夏六月壬子申敕中外百官立限決事
秋九月壬戌,敕:官吏受賄倉庫官侵盜臺察官知而不糾者,驗其輕重罪之。
中外官吏贓罪,輕者杖決,重者處死
言官緘默,與受贓一體論罪
詔諭天下
公元1283年
至元二十年春二月辛丑立官贓罪法。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91年
至元二十八年頒行至元新格,使百司遵守
《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八年夏五月丁巳何榮祖以公規、治民、禦盜、理財十事緝為一書,名曰至元新格,命刻板頒行,使百司遵守
公元1296年
成宗元貞二年冬十月壬子車駕至自上都
職官坐贓,經斷再犯者,加本罪三等
《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公元1298年
大德二年春三月丁亥朔申禁官吏受賂諸司首者,不得輒受。
《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公元1299年
大德三年,諭六部官,各欽乃職。
《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三年春二月丁巳完澤等奏銓定省部官,以次引見,帝皆允之,仍諭六部官曰:汝等事多稽誤,朕昔未知其人為誰。
今既閱視,且知姓名,其洗心滌慮,各欽乃職。
復蹈前失,罪不汝貸。
大德七年,嚴選守令,定贓罪十二章
公元1303年
《元史·成宗本紀七年春三月甲辰,詔定贓罪十二章
哈剌哈孫傳》七年,進中書右丞相,嘗言治道必先守令,近用不得其人,於是精加遴選
官吏贓罪十二章,及丁憂、婚聘、盜賊等制。
禁獻戶及山澤之利。
公元1304年
大德八年,詔禁軍民官赴任軍官擅離所部
《元史·成宗本紀八年春三月丁巳,詔:軍民官已除,以地遠官卑不赴者,奪其官不敘。
軍官擅離所部者,悉遣還翼,違者論如律
公元1309年
武宗至大二年,詔戒飭百官有司
公元1307年
《元史·武宗本紀》不載。
仁宗本紀武宗即位,詔立帝為皇太子
至大二年八月,立尚書省,詔太子尚書令戒飭百官有司,振紀綱重名器,夙夜以赴事功
公元1310年
至大三年,敕省部晨集暮退。
《元史·武宗本紀》三年冬十月辛酉三寶奴言省部不肯勤恪署事,敕:自今晨集暮退,苟或怠弛不必以聞,便宜罪之。
公元1316年
仁宗延祐三年夏六月己卯詔諭百司各勤其職,毋隳廢大政
《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320年
延祐七年英宗百司勤政務。
《元史·英宗本紀延祐七年三月庚寅,帝即位
夏五月甲辰,敕百司勤政務,怠者罪之。
公元1323年
英宗至治三年泰定帝
百司借名器,各遵世祖定制
《元史·泰定帝本紀至治三年八月癸巳,即皇帝位
冬十二月乙酉,諭百司借名器,各遵世祖定制
公元1328年
泰定帝致和元年春正月乙亥詔諭百司:凡不赴任及擅離職者,奪其官;避差遣者,笞之。
《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公元1329年
文宗天曆二年,以臣僚職掌宣諭諸司,趣內外官速赴任
《元史·明宗本紀》天曆二年四月乙未特命孛羅傳旨宣諭燕鐵木兒、伯荅沙、火沙哈八兒禿、八即剌等曰:世祖皇帝立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百司庶府,共治天下,大小職掌,已有定制
世祖廷臣律令章程以為萬世法。
成宗以來列聖相承,罔不恪成憲
朕今居太祖世祖所居之位,凡省、臺、百司庶政詢謀僉同,摽譯所奏,以告于朕。
軍務機密樞密院當即以聞,毋以夙夜為間稽留之。
其他事務,果有所言,必先中書、院、臺,其下百司暬御之臣,毋得隔越陳請
宣諭諸司,咸俾聞知
文宗本紀:二年冬十二月辛亥,趣內外已授官者速赴任
公元1330年
至順元年,從臺臣請,以十二章官吏贓罪
《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冬十月壬申御史臺臣言:內外官吏家人受財,以其干名犯義,罪止四十七、解任
貪汙者緣此犯法愈多,請依十二章計贓多寡論罪
從之。
公元1331年
至順二年夏,敕百司勤事詔諭官吏在職役,為人行賕之罪。
,命議朝官省覲之制。
《元史·文宗本紀二年夏五月丙申,敕在京百司日集公署,自晨及暮毋廢事
六月癸亥,詔:諸官吏在職役或守代未任,為人行賕關說,即有所取者,官如十二章論贓,吏罷不敘終其身;雖無所取,訟起滅由己者,罪加常人一等
冬十二月癸丑河南河北道廉訪副使僧家奴言:自古忠臣必於孝子之門。
今官於朝者,十年不省覲者有之,非無思親之心,實由朝廷給假省親之制,而有擅離官次之禁。
古律,諸職官父母在三百里,於三年一給定省假二十日;無父母者,五年一給拜墓十日
以此推之,父母在三百里以至萬里,宜計道里遠近定立假期,其應省覲匿而不省覲者,坐以罪。
詐冒假期規避以掩其罪,與詐奔喪同科
御史臺臣以聞,命中書省禮部刑部翰林集賢奎章閣議之。
公元1349年
順帝至正九年,定守令督攝之法。
《元史·順帝本紀至正九年夏五月丙辰,定守令督攝之法,路督攝府,府督攝州,州督攝縣。
公元1360年
至正二十年,詔權攝官朝廷允許不得之任
《元史·順帝本紀二十年秋八月甲辰,詔:諸處所在權攝官員,專務漁獵百姓今後朝廷允許不得之任
明太祖御製到任須知令官關領赴任
《明會典關給須知 太祖高皇帝御製到任須知,冠以敕諭令:凡除授官員,皆於吏部關領赴任
務一一遵行,毋得視為文具,蓋示人入官之法也。
 敕諭授職到任須知士人未官,不可不知受任應行之事。
但肯於閒中先知到任須知明白為官之道。
更有何加若提此綱領,舉是大意以推之諸事無有不知,辦與不辦若人懶於觀是綱領雖是聰敏過人,為官之事,亦不能成。
若能善讀勤觀,則永保祿位,事不勞而疾辦。
此書所載,學生野人輩,皆可預先講讀以待任用
五經四書修身為治之道,有志之士固已講習,此書雖麤俗,實為官之要機,熟讀最良。
故茲敕諭
 授職到任須知目錄:一祀神,二恤孤三獄囚,四田糧,五制書榜文,六吏典,七吏典不許那移,八承行事務,九印信衙門,十倉庫,十一所屬倉場庫務,十二係官頭匹,十三會計糧儲,十四各色課程,十五魚湖,十六金銀場,十七窯冶,十八鹽場,十九公廨,二十係官房屋,二十一書生員數,二十二耆宿,二十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二十四官戶,二十五境儒者,二十六起滅詞訟,二十七好閒不務生理,二十八祗禁弓兵,二十九犯法官吏,三十犯法民戶,三十一警跡
人凡到任一日,便問先任官首,領官六房吏典要諸物諸事明白件數須知
 祀神有幾,各開。
 祭祀,國之大事所以為民祈福
府州縣,每歲春秋報二次
祭祀社稷山川風雲雷雨城隍諸祠,及境內舊有功德於民,應在祀典之神,郡厲邑厲等壇。
到任之初,必首先報知祭祀日期,壇、場幾所坐落地方周圍壇垣、祭器什物見在有無完缺。
如遇損壞隨即修理,務在常川潔淨,依時致祭,以盡祀神之誠。
 養濟院孤老若干,各開。
 養濟院見在孤老月支糧米,歲支布匹逐一開報
親自點視給賜,毋致失所,以副朝廷存恤之意。
 見在獄囚若干,已未完,各開。
 刑獄死生所係,實維重事,報祀神之次,即須報知衙門
見禁罪囚議擬已完若干見問若干,其擬議已完者,雖係前官之事,亦宜詳審決放
見問到任,尤宜究心中間要知入禁年月久近,事體重輕何者事證明白何者取法涉疑
明白者,即須歸結涉疑者,更宜詳審
在事理獄平,不致冤抑
 入版籍官民田地若干官糧民糧若干,各開。
 版籍田糧政事之大,故祀神理獄之次,即須報知
此件中間須要分豁軍、民、匠、竈、僧、道、醫、儒等戶各若干官田若干民田若干,每歲民間夏秋二稅若干官田租糧若干,各分款項開報,以備度量支用
 節次聖旨制書奉旨榜文官民若干,曾無存者若干,各開。
 為官之道,政治禁令當先知,須考求節次,所奉聖旨、制書奉旨出給榜文曉諭官民事件逐一考究講解立法旨意,已未施行中間或有損缺不存者,須要採訪抄寫如法收貯,永為遵守
 本衙門吏典若干,各開。
 分科辦事,在吏典能否必須先報吏典總數若干然後分豁六房
房司吏幾名,典吏幾名,備細開報,所該房分須令常川掌管,考其所辦事務,驗其能否勤怠,以示懲勸。
 各房吏典不許那移管事,違者處斬
 凡有司吏典,各有所掌房分
刑房專掌刑名戶房,專管錢糧
該吏承管日久,則知事首尾容易發落,近有司聽從吏員計,囑將所管房分時常遷調以致管事務不知首尾多生情弊
今後各房若有仍前那移管事者,吏處斬,官別議。
一房事更過十名,二十名或二三名接管人人首尾不到了時,都著拏來要,處斬
有事接管者,不拘此例。
 承行事務已完若干,已施行未完若干,未施行若干,各開。
 六房吏典,各將節次承受
上司來文及照行事分豁已完若干,已作施行未曾完結若干,未作施行若干,各另開報。
除已完外,未完事件要分事急緩重輕先後催併完結
其未施行者,即作施行,毋致沉匿稽遲以致耽誤公事
 在城印信衙門若干,各開。
 除本衙門外,所屬衙門如一府所轄州、縣、學、巡檢司水馬驛、河泊遞運所、倉、場、庫、務凡有印記衙門若干逐一開報
庶知所轄處所,及所理庶務,州縣所屬印記衙門一體開報
 倉庫若干,各開。
 凡本衙門所有倉庫,須分豁報知
某倉見儲,某年收到官若干民糧若干,幾年官糧若干民糧若干,已支若干見存若干,其庫分依上分金銀錢貨什物某件若干逐一開報,以憑稽考支用,無致侵沒
 所屬內倉、場、庫、務若干,各開。
 除本衙門倉庫已報外,所屬內應有倉、場、庫、務,某倉儲年所官民糧米,見在若干,某場所竹木等項若干,某庫盛貯銀錢什物若干,某稅課司局歲收錢鈔若干逐一開報,庶知境內所產,所稅錢糧,物貨數目
 係官頭匹若干,各開。
 本衙門或有係官頭匹所屬驛,分所有馬驢孳畜等項,頭匹數目務要逐一取勘見數或有孳生隨即報知作數,以憑稽考
 會計糧儲每歲所收官民稅糧若干支用若干,各開。
 量入為出國家費重事
須要開報每歲所收到入官租糧若干民間稅糧若干,或漕運鄰境,或折收布匹錢鈔貨物若干,及每歲官吏俸給軍士月糧等項支用若干,各另開報。
庶知每歲所收,及支用數目,以候經度
各色課程若干,各開。
 所屬內出貨物,及各色課程酒醋礬等項,各別開報每歲所收數目,以憑稽考支用
 魚湖幾處,歲課若干備開。
各湖多少所屬境內若有魚湖,須報總計幾處,歲辦魚課若干,內某湖坐落某處,歲辦若干逐一開報,以憑稽考
金銀場若干坐落何山川,所在若干,各開。
 所屬境內有出金銀場分,須知總計若干分豁坐落某處,金場額辦數目若干,某處銀場額辦數目若干須要稽考實辦數目,以侵欺隱匿之弊。
 窯冶,各開。
是何伎器及甎瓦名色
 所屬境內若有窯冶,去處須要另開報。
某窯出產,或銅、鐵、錫歲辦若干,燒窯去處所燒是何器物,或甎,或瓦、碗、碟、什物等項名色逐一開報
 近海郡邑煮海場分若干,各開。
 國用所需,多資鑄山煮海之利,以省民租。
轄境內或係邊海郡邑須將所有煮海場,分某場竈若干,該工本若干歲辦鹽課若干所有場分逐一開報,以憑稽考
 公廨間數,公用器皿裀褥之類若干,各開。
署事公廳住歇房屋公用器皿,皆民間所辦,須分豁公廳左右兩廂門屋後堂等項,間數內公用什物椅桌裀褥等項,逐一開報
遇有缺壞隨即修理,務在整治灑掃潔淨相沿交割
其有毀壞者,必須究治,庶令愛使用,免致重勞民力
 邑內及鄉村官房有正有廂若干,各開。
 係官房若不以時整點,恐致頹敝埋沒必須逐一開報
某處官房幾間,正房幾間,廂房幾間,其有便民間租賃者,約量租賃從便住歇
須令時加葺理,免致頹敝
 書生員數若干,各開。
 培養生員所以作成人才以資任用如一所屬府學肄業生員幾名,中間通經成才者幾名,年幼及未成才者幾名,時加考試勉勵,勸勤懲怠,遇有缺員,隨即選補
其有入學已久,不遵教養者,隨即黜退,罰充令典;若建言實封告訐把持公事者,照依已行榜文內事理治罪。
所屬州縣依前開報考試勉勵務求實效,以稱善俗良才之意。
 耆宿幾何賢否若干,各開。
 設耆宿以其年高有德諳知土俗習聞典故凡民疾苦,事之易難,皆可訪問
中間有年紀雖高,德行實缺買求耆宿名色交結官府,或蔽自己差徭,或說他人方便蠹政害民,故到任之初,必先知其賢否,明注姓名
則善者知所勸,惡者知所戒,自不敢作前弊矣。
 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境內若干,各開。
 如前官未明,到任須當日訪以開之
 移風易俗在於激勸善良
所屬境內或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孝行可稱,節操顯著,已行旌表者,必須報知數目
其有未經旌表者,必須親自體訪的實申請旌表,以勵風俗
 境內士君子在朝為官者幾戶。
 所屬境內有士人君子在朝為官,及任府州縣事者,須逐一開報
幾戶,及見任是何職事,其有仕於朝廷年老致仕還鄉者,一體開報
 境內有學無學儒者若干,各開。
 所屬內之民,賢愚不等其間儒者或有精通經典,或有長於文章,或有牧民馭眾之能,或有幹辦小才之用,皆當察其能否,記其姓名
一可訪問以補政治,二可充貢以資任用
 境內把持公私起滅詞訟者有幾,明注姓氏
 為政之要,必先除姦去惡,則良善得安
轄境內,或有把持公私事務說事過錢教唆起滅詞訟騙詐良善者,著令備細開報,但恐到任之初,一時吏典人等訪尋不實,以善為惡,反害忠良
必須到任之後詳細究問的實,注其姓名,以候再犯
則惡者知懼,不敢為非矣。
毋得縱令吏典人等,指此為名,遍行取勘以致擾民
 好閒不務生理,異先賢之教者有幾。
 民有常產,則有常心。
士農工商居一業,則自不為非
或有遊手好閒,不務生理,及行邪術左道,以惑人視聽扶鸞禱聖,燒香結會夜聚曉散,并不孝不弟好飲賭博,不遵先賢之教者,須採訪姓名,注於簿籍,以示懲戒。
其人畏懼改則止。
仍前不悛,則治之以法,毋得縱令吏典人等,指此為名,遍行取勘以致擾民
 本衙門所屬該設祗禁弓兵人等若干,各報數目。
 本衙門見設祗從禁子弓兵人等,令報數若干分豁額設定數,到役日月,毋令容留濫設作弊。
 境內士人在朝為官,作非犯法,黜罷在閒幾人,至死罪者幾人。
 所屬境內,有為官作非犯斷發,他所工役遷徙安置,家不存者,及罷閒在家住坐者,須逐一開報
其已犯死罪家小見存者,一體開報
 境內民人犯法被誅者幾戶,境內民人有作犯非為已經誅戮者,逐一取勘數目,及所犯是何罪名
 境內警跡人若干,各開。
 所屬內充警跡人若干逐一開報
 供報式樣 凡新官到任其先首領官六房吏典,限十日以裏將各房承管應有事務逐一分豁依式攢造文冊從實開報,如有隱漏不實,及故不依式,繫文紊亂,并十日以裏遷延不報者,該吏各以違制論罪
有所規避從重論。
 吏房司吏張甲,今將本房當該事務逐一開報於後。
 各房合設吏典計幾十幾名,司吏幾十幾,名典吏幾十幾名。
 吏房司吏幾名,一名張甲年幾十幾歲,開封府祥符縣民籍,某年某月某日,參充歷俸幾十幾月。
一名李乙年幾十幾歲,開封府陳留縣民籍,某年某月某日,參充歷俸幾十幾月,典吏幾名。
一名陳丙年幾十幾歲,開封府杞縣民籍,某年某月某日,參充歷俸幾十幾月。
一名王丁年幾十幾歲,開封府杞縣民籍,某年某月某日,參充歷俸幾十幾月。
戶禮兵刑工五房,照吏房開寫
 所屬印信衙門計幾十幾處,各州縣計幾處,縣官開本所屬
 州幾處 陳州官四員。
知州陳戊,由秀才某年月日到任同知趙己,由人材某年月日到任判官錢庚,由聰明正直某年月日到任吏目孫辛,由吏員某年月日到任
餘州照開。
 縣幾處 祥符縣四員。
知縣李壬,由孝弟力田,某年月到任縣丞吳甲,由人材某年月日到任主簿鄭乙,由幹濟某年月日到任典史王丙,由吏員某年月日到任
餘縣照開。
 學幾處府學一處教授一員
丁明易經,某年月到任
訓導四員。
陳戊書經,某年月到任
各名照開,州縣學幾處,學正幾員,教諭幾員,訓導幾員。
 稅課司局幾處,官幾十幾員。
 稅課司幾處,本府稅課一處城南稅課一處稅課局幾處,陳州稅課局幾處,本州稅課一處,某稅課一處,餘州照開。
杞縣稅課局,本縣稅課一處,某稅課一處,餘縣照開。
 倉幾處,官幾員。
 本府倉幾處。
永豐倉,軍儲倉,各州縣照開。
 巡檢司幾處,官幾員。
 鄭州巡檢司幾處,河陰巡檢司一處,各州照開。
封丘縣巡檢司幾處,中欒巡檢司一處,各縣照開。
 水馬驛幾處,官幾員。
 本府驛幾處,大梁水驛一處大梁馬驛一處,陳州驛幾處,本州一處,杞縣驛幾處,餘州縣照開。
 河泊所幾處,官幾員。
 陳州幾處,本州河泊所一處項城河泊所一處祥符縣幾處,本縣河泊所一處,餘州縣照開。
 金銀場鐵冶幾處,官幾員。
 某處金場,某處銀場,某處鐵冶所
 遞運所幾處,官幾員。
 本府幾處,祥符遞運一處,陳橋遞運一處,餘照開。
陳州遞運所幾處,本州遞運一處,餘州照開。
中牟縣遞運所幾處,本縣遞運一處,餘縣照開。
 閘壩幾處,官幾員。
 本府幾處,青陵一處廣惠一處州縣幾處,某處閘一處,某處壩一處
 僧官衙門幾處,官幾員。
 僧綱司幾處,僧正司幾處,僧會司幾處。
 道官衙門幾處,官幾員。
 道紀司一處道正司幾處,道會司幾處。
 雜造局一處
 織染局一處
 永益庫一處
 司獄司一處
 批驗所幾處。
 惠民藥局一處
 境內士君子為官者 任朝官者幾員。
一員胡惠,見任某官;一員林輔,見任某官。
外郡者照開。
致仕官幾戶,計官共幾員。
一員李義,原任某官,一員吳善,原任某官。
 未完事件。
一件為起取人等事年月日,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天字幾百幾十號勘合取人蔣忠等幾十幾名,經今幾月,未完。
祥符縣十名
縣官,則寫都隅,已起送蔣忠等幾名,未起沈信等幾名。
州縣照開。
一件為起取吏員事:月日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地字幾百幾十號勘合起取吏員史仁等幾十幾名,經今幾月,未完。
杞縣幾十幾名,已起送史仁等幾名,未起送楊樂等幾名。
州縣照開。
 餘件照開。
 右中間各項該載,或有不盡者,照依本處原有定額從實開報
如無原額不必開寫,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擾民
 右所報合屬印信衙門各房吏典等項數目,及當該完事務,逐一分豁,依式開報中間不敢繁文,及隱漏不實,如蒙查勘爭差甘當重罪無詞。
月日司吏畫字典吏周丁畫字
 戶房司吏王庚,今將本房當該事務逐一開報於後。
 戶口數:戶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戶,口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口,男子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口,成丁萬幾千幾百幾十幾口,不成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口,婦女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口,大口萬幾千幾百幾十幾口,小口萬幾千幾百幾十幾口,一民戶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戶,一軍戶幾千幾百幾十幾戶,一醫戶幾百幾十幾戶,一儒戶幾百幾十幾戶,一竈戶幾千幾百幾十幾戶,一僧戶幾百幾十幾戶,一道戶幾百幾十幾戶,一匠戶幾千幾百幾十幾戶。
 田糧數:官民田地計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田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地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夏稅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秋糧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官田地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幾畝幾分夏稅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秋糧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官田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幾十幾畝幾分,該稅糧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官地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幾十幾畝幾分,該稅糧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民田地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幾十幾畝幾分夏稅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秋糧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民田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幾十幾畝幾分,該稅糧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民地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幾十幾畝幾分,該稅糧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
 倉庫數:一軍儲倉,見儲各色糧米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糧米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年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年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雜糧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年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年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各倉照開。
 永益庫:見儲金銀錢鈔等項,金幾百幾十幾兩,銀幾千幾百幾十幾兩,錢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文,鈔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錠,黃銅萬幾千幾百幾十幾觔,鐵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觔,錫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觔,黃麻幾千幾百幾十幾觔,綿幾千幾百幾十幾觔幾兩,絲幾千幾百幾十幾觔幾兩。
 稅課司:局計幾處,歲辦課程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錠。
一本稅課一處歲辦課程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錠;一陳州稅課一處歲辦課程幾千幾百幾十幾錠;一祥符縣稅課一處歲辦課程幾千幾百幾十幾錠;一各州縣照開。
 魚湖計幾處,歲辦課程寶鈔幾千幾百幾十錠銅錢萬幾千幾百文,糧米幾千幾百幾十石
一乍浦河泊所一處坐落海鹽縣處,歲辦課程寶鈔幾千幾百幾十幾錠,銅錢萬幾千幾百文,糧米幾千幾百幾十石,各湖照開。
 鹽場計幾處,歲該工本糧米幾萬幾千幾百石歲辦鹽幾萬幾千幾百引。
一鳴鸐場,坐落慈谿縣鳴鸐鄉,歲該工本糧米幾千幾百石歲辦鹽幾千幾百引。
各場照開。
 金銀場一金一所坐落處,歲辦金課幾百幾十幾兩;一銀場一所坐落處,歲辦銀課幾千幾百幾十幾兩。
 各色課程,依本處辦課開報
酒醋課程一商稅,一契本錢一門攤錢一房地租賃錢一水課程:一課,一油柞課,一紙課,一水碾課,一薑課,一水銀課一缸課,一礬課一漆課,一硃砂課,一皮硝課,一棕毛課,一鑄瀉課,歲辦各幾百幾十幾錠。
窯課歲辦幾百幾十幾石一蜂蜜課一黑黃丹課,歲辦各幾百幾十幾錠;一竹山租,歲辦米幾百幾十幾石;一蒲葦網門課,一苶子油課,一蓮子課,一石膏課,歲辦各幾百幾十幾錠。
 農桑藍靛,一桑株共計萬幾千幾百株
藍靛歲辦幾千幾百幾十幾觔,一絲一綿,歲辦各幾百幾十幾觔。
 會計糧儲:一各倉總計見儲各色糧米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糧米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石雜糧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歲用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官吏俸給等項幾千幾百幾石軍士月糧萬幾千幾百幾石,折收布匹幾千幾百幾十幾石漕運鄰境萬幾千幾百幾石見在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足支幾年幾月。
 係官房幾所正屋幾十間,廂屋幾十間。
 鄉都幾處,府不必開。
里長百名坊長十名
 未完事件:一件改造黃冊事,係日,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天字幾百幾十幾號,勘合,經今幾月,未完州縣幾本,計幾件。
各州照開。
一件稅糧事,係夏稅秋糧過違,限期幾月未完,計欠納稅糧幾百幾十幾石祥符縣
縣官,則寫都隅已納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未納幾百幾十石
各縣照開。
 各件照開。
中間各項該載,或有不盡者,照依本處原有定額從實開報如無原額者,不必開寫,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擾民
 右等所報本房承管戶口田糧課程等項,及當該完事件,逐一分豁依式開報
中間不敢繁文,及隱漏不實,如蒙查勘爭差甘當重罪無詞。
月日
房司吏王庚畫字典吏陳辛畫字
房司吏等,今將本房當該事務逐一開報於後。
 祭祀壇場社稷壇幾所
本府社稷壇一所坐落處,祭器什物,牲匣四案桌十四,籩四,木豆四,簠二,簋二,酒尊二,爵六,鉶一,香鑪三,盥洗尊一,杓一,盆一,帨巾一,鍋五口,桶四隻
州縣社稷壇幾所
一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幾所
本府風雲雷雨山川城隍一所坐落處,祭器什物亦照社稷壇開。
州縣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幾所
一郡邑厲幾所本府郡厲一所坐落處,祭器什物照前開。
州縣邑厲幾所,應祀神祠
某州神,坐落何處
神,坐落何處
 存恤孤老一本養濟院孤老幾名,每名月支糧米幾斗,每名歲給布幾匹,各州縣照開。
 奉到制書榜文幾十幾道
一見在幾十道
一道禁治事,日降到。
道照開。
損壞幾道一道事,日降到。
道照開。
 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旌表者幾十幾名。
一名林真一名胡大
 書生員數本府儒學生員四十名通經成材者幾十名年幼未成材者幾名。
州縣開。
 境內儒者一名王戎一名陳中
 耆宿幾名,年高有德可以訪問民情者幾名。
一名陳期,年六十幾歲,都隅民籍有無公私過犯,餘件開。
 未完事件:一件曆日紙劄事,係日,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黃字幾十幾號,勘合,經今幾月,未完計萬幾千幾百張,已起解幾千幾百張未起解幾千幾百張
州縣該幾千張。
如縣,則開都隅已起解幾千張,未起解幾千張。
一件歲貢生員事,日,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宇字幾十幾號,勘合,經今幾月,未完計十名,已起送幾名,未起送幾名。
餘件開。
 右中間各項該載或有不盡者,照依
本處原有定額從實開報如無原額者,不必開寫,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擾民
 右乙等所報本房承管祭祀恤孤榜文學校等項,及當該完事件,逐一分豁依式開報中間不敢繁文,及隱漏不實,如蒙查勘爭差甘當重罪無詞。
月日
房司吏余乙畫字典吏吳丙畫字
 兵房司吏陳午,今將本房當該事務逐一開報於後。
 一本衙門弓兵祗禁幾十名
弓兵十名祗候十名禁子十名
 一水馬驛幾處,水驛幾處,大梁驛一處坐落某處,船幾十隻水夫一百幾十名,各驛開。
馬驛幾處,雍丘驛一處坐落某處,馬幾十匹,騾幾十匹,驢幾十匹,馬夫十名,各驛開。
 一遞運所幾十幾處,中牟遞運一處坐落某處,車幾十輛,牛幾十頭,船幾十隻遞運夫一百幾十名,各所開。
 一巡檢司十處
河陰巡檢司一處坐落某處,弓兵十名,各巡檢司開。
 一係頭匹馬幾匹,騾幾匹,驢幾匹,牛幾頭,羊幾隻,一急遞舖十處舖兵百名
 一烽堠幾處。
 未完事件:一件為軍務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元字幾號,勘合勾取軍人李大等幾百幾名,經今幾個月未完,已勾解李大等幾十名,未勾解張三等十名
一件為僉補馬夫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經今幾箇月未完,計幾十名,已僉補幾十名,未僉補幾十名
一件為取選力士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黃字幾號,勘合,起取力士幾名,經今幾箇月未完,已起送李四等幾名,未起送于五等幾名。
 餘件開。
 右中間各項該載,或有不盡者,本處原有定額從實開報如無原額者,不必開寫,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擾民
 右等所報本房,承管水馬驛遞運所,係官頭匹等項事務,及當該完事件,逐一分豁依式開報中間不敢繁文,及隱漏不實
如蒙查勘爭差甘當重罪無詞。
月日
房司吏畫字
典吏畫字
 刑房司吏葉七,今將本房當該事務逐一開報於後。
 見禁罪囚計幾十起犯人幾百幾十幾名,議擬完一十起,計囚人幾百幾十名見問三十一起,計囚人幾百幾十幾名,議擬完一起。
張大等告人命事。
某年某月某日入某禁,經今幾月,一干十人原告張大等幾名,被告李乙等幾名,干連二等幾名,有招幾十名死罪幾名,流罪幾名,徒罪幾名,杖罪幾名,笞罪幾名,無招合疏放二等幾名。
一起小一詐偽事,前開。
一起沈五告爭婚事前開。
見問一起小二欺隱田糧事,某年某月某日入禁,經今幾月,一干幾十幾人,原告小二等幾名,被告四等幾名,干連二等幾名。
一起戴辛告房屋事,前開。
一起沈旺告被盜事,某年某月某日入禁,經今幾月,一干幾十幾人,原告沈旺一名被告牛二等一十幾名,已獲牛二十名,未獲小等幾名,干連楊大等幾名。
 境內警跡人計十幾名,一名某人一名某人
完事件:一件贓罰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宙字二十幾號,勘合追徵犯人高小二等贓鈔,經今幾月,未完計十錠,已納幾錠,未納幾錠。
一件錢三告詐偽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洪字十幾號,勘合緝捕犯人蔡由等幾名,經今幾月,未完計幾名,已勾解蔡由等幾名,未勾解呂午等幾名。
 餘件開。
 右中間各項該載不盡者,本處原有定額從實開報如無原額不必開寫,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擾民
 右七等所報本房承管,見禁罪囚警跡人數目,及當該完事件,逐一分豁依式開報中間不敢繁文,及隱漏不實,如蒙查勘爭差甘當重罪無詞,年月日
房司吏葉七畫字
典吏三畫字。
房司吏葉七,今將境內起滅詞訟之人,并犯法刑官吏民開報於後。
 境內起滅詞訟之人,一名張乙,係某縣人,某年某月,誣告某人某事,某衙門斷決一百。
一名孔丙,係某縣人,某年某月某日,教唆人告某事,某衙門斷決幾十。
境內為官犯法被刑,罷閒在家計幾名。
一名某人一名某人
斷發他所工役遷徙安置計幾名,一名某人一名某人
死罪家小見存計幾名,一名某人一名某人
內民人犯法被誅者幾名,計幾十名
一名某人一名某人
 右件開報房事務外,將境內起滅詞訟之人,并犯法被刑等項,官吏民人照依後限開報,止許於原承文卷內牽見數,並不許妄行所屬,及各都隅取勘以致驚擾人民,違者治以重罪
初限十日不完,杖六十;次限十日不完,杖八十;終限十日不完,罪止杖一百。
月日
房司吏葉七畫字
典吏三畫字。
 工房司吏趙壬,今將本房當該事務逐一開報於後。
 公廳數計幾百幾十幾間,公廳幾間,左右兩廂幾間,官員房屋幾十幾間,吏舍幾十間,公用什物計幾十幾件,交椅幾十幾把,桌幾十張裀褥幾件,器皿十件
 歲造緞匹紵絲幾千幾百匹,綾幾千幾百幾匹,羅幾千幾百幾匹,紗幾千幾百幾匹,絹幾千幾百幾匹,紬幾千幾百幾匹。
 輪班人匠幾千幾百幾名,金銀匠十名鐵匠十名銅匠十名錫匠十名戧金匠幾十名木匠十名竹匠十名石匠十名瓦匠十名鋸匠十名刊字匠幾十名漆匠十名絡絲匠幾十名,繡匠幾十名,織匠幾十名絛結匠幾十名弓箭匠幾十名,艌船匠十名,搭材匠幾十名,五墨匠幾十名釘鉸匠幾十名
 打捕戶幾百幾十名歲辦翎毛萬幾千幾百幾十幾根,皮貨幾千幾百張
 鐵冶幾處,歲辦生鐵萬幾千幾百觔。
 未完事件:一件為起取人匠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元字幾號,勘合,起取人李四等幾十名,經今幾月未完,已起解李四等幾十名未起解姚乙等幾十名
一件為歲造緞匹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黃字幾號,勘合歲造緞絹幾百匹,經今幾月未完,已起解百匹未起解幾百匹
 餘件開。
 右中間各項該載不盡者,本處原有定額從實開報如無原額者,不必開寫,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擾民
右壬等所報本房承管,歲造緞匹人匠等項,及當該完事件,逐一分豁依式開報中間不敢繁文,及隱漏不實,如蒙查勘爭差甘當重罪無詞。
月日
房司吏趙壬畫字
典吏三畫字。
公元1371年
洪武四年,定上官僚屬禮。
《明會典洪武四年,令凡揖禮,下見上,躬身舉手齊眼為敬,上官隨坐隨立無答。
其次下官舉手齊口上官舉手齊心答之。
公元1372年
洪武五年,定僚幕屬吏見長官禮
《明會典五年,令凡內外掾史令史書吏宣使奏差人等晨謁長官,必序立階下一揖乃退,長官答禮幕官拱手
公元1383年
洪武十六年,令教官生員上司憲綱行禮
《明會典十六年,令教官生員上司一遵憲綱行禮
如有出郭迎送,及妄行跪禮過為稱呼者,聽巡按御史按察司官依律究問
上司故違憲綱者,亦行糾奏
公元1385年
洪武十八年,定有司受職赴任禮儀
《明會典:凡官員到任十八年一有司,新官受職赴任者,於未到城一舍二三十里而止,即先令報知禮房吏,告示官屬父老人等相率出城來會,令灑掃合祀神祗祠宇,備牲醴祭儀候謁告。
比至城外齋宿三日
四日清晨父老人等導引入城,遍詣諸神祠如儀致祭
祝文曰:維某年月日,某官奉命來官,務專人事,主典神祭,今者謁神,特與神誓。
神率幽冥陰陽表裏,予有政事未備,希神默助,使我政興務舉,以安黎民,予倘怠政姦貪陷害僚屬凌虐下民,神其降殃,謹以牲醴致祭,神其鑒之,尚饗
 一祭神之禮。
新官到任之日,詣神廟祭祀禮房先備牲酒等物,陳設禮生父老人等導引新官同僚屬官吏詣廟贊禮,唱排班班,齊鞠躬,拜,興,拜,興,平身
贊唱初獻禮,引贊新官神位前,贊唱跪,新官跪,贊唱眾官皆跪,贊唱獻爵執事者捧爵於左跪,新官獻畢,仍授執爵者以爵奠於神位前,贊唱讀祝執事者取祝跪讀畢,贊唱俯伏,興,平身贊唱亞獻禮,執事以爵酹酒奠於神位前,終,獻如亞,獻儀畢,贊唱鞠躬拜,興,拜,興,平身禮畢
 一新到任之日,本衙門備儀仗,皂隸前期一日出城伺候
至日清晨首領官率領各房吏典并合生員人等迎接入城。
先詣神廟祭祀畢,引至本衙門儀門下馬,具公服從中道入,先於月臺望闕香案禮生新官香案前,行五拜三叩頭禮,畢,上廳公座皂隸排衙報時辰,抬書案至前,吏房公座呈押。
 一參見禮,先從皂隸,次吏典,各行兩拜禮,新官坐受;次合屬官參見,亦行兩拜禮,新官拱手答禮;次首領官見,行兩拜禮,新官起身拱手答禮;次佐貳官,行兩拜禮,新官出公答禮
如是佐貳到任,先受所屬首領官行禮後至長官前行兩拜禮,長官出公答禮畢,諭僚屬曰:朝廷設官置吏,欲其敬神恤民親賢遠奸,興利除害,某不敏忝茲重任,尚賴一二僚屬及邑中長者,匡其不逮,庶免後艱
四境之內,利有當興,弊有當革者,某等當共竭力為之,以安黎庶
諭畢,署押公文
各房吏典該管應有,已未完結事件行等項,逐一開寫須知呈報新官署押
文書如係長官,則交割印信,庫倉匙鑰件,畢照各房呈報須知事目逐一發落署判。
公事畢,將所祭牲酒與官屬父老享飲而退。
其九年考滿,仍具牲酒,率官屬父老人等辭廟致祭,就以祭物,出郊餞別而去,其祝文及所諭之言,禮生代說亦可。
洪武二十年,定各官相見禮儀
公元1387年
《明會典:凡官員拜揖二十年定,凡公、侯、駙馬相見,各行兩拜禮。
一品官見公、侯、駙馬一品官居右,行兩拜禮,公、侯、駙馬居左答禮
二品一品二品居右兩拜禮,一品居左答禮
三品二品三品居右兩拜禮,二品居左答禮
四品三品四品居右兩拜禮,三品居左答禮
五品四品五品居右兩拜禮,四品居左答禮
六品以下倣此。
三品一品四品二品,行兩拜禮,一品二品官答受從宜
餘品倣此。
如有親戚尊卑之分,從行私禮。
 凡官員聚坐,二十年定凡文武官公聚,各依品級序坐。
資品相同者,各照衙門次第序坐。
王府官屬與朝官坐立,各照品級,為序俱在朝官之次。
官員相遇迴避二十年定,凡駙馬公侯分路而行。
一品二品遇公、侯、駙馬引馬側立,須其過。
二品一品二品趨右讓道而行。
三品遇公、侯、駙馬引馬迴避,遇一品引馬側立,遇二品趨右讓道而行。
四品一品上官引馬迴避,遇二品引馬側立,遇三品趨右讓道而行。
五品二品上官引馬迴避,遇三品引馬側立,遇四品趨右讓道而行。
六品三品上官引馬迴避,遇四品引馬側立,遇五品趨右讓道而行。
七品四品上官引馬迴避,遇五品引馬側立,遇六品趨右讓道而行;八品五品上官引馬迴避,遇六品引馬側立,遇七品趨右讓道而行;九品六品上官引馬迴避,遇七品引馬側立,遇八品趨右讓道而行。
品級相等分路而行。
如有親戚尊卑之分,聽從迴避
 凡遇王府將軍於道,駙馬儀賓、公侯讓左,文武一品三品引馬側立四品以下官下馬。
 凡內官出入駙馬於道,必須下馬,遇公侯一品二品官引馬側立,遇三品四品分路而行。
 凡公侯駙馬一品二品官隨從火者人等,非跟隨本官私自出入者,凡遇文武百官必須下馬,違者治罪
 凡所屬官遇上司官,引馬迴避所屬官品級高者,遇上司官卑者,分路而行。
 凡官員應合迴避,而路窄不可迴避者,則下馬拱立應分路者,不得中道
 凡文武官員出入應合開道,而自不開道,致令應避官員不曾迴避者,不問
因而生事者,止問上官
 凡街巿軍民人等買賣,及乘坐驢馬出入者,遙見公侯駙馬一品以下四品過往即便下馬讓道
 凡官員避路者,若承宣召及祠祭官詣祠,所并有捕逐在道,雖遇應避之官不須迴避
 凡屬官上司二十年令,凡屬官上司官必序立堂階之上,總行一揖上司拱手首領官答揖
公幹節序上司官,皆行兩拜禮,長官拱手首領官答禮
 凡官員公座二十年定,凡一應大小衙門官員每日公座肅揖禮。
佐貳官揖長官長官答禮
首領官長官佐貳官,長官佐貳拱手
公元1390年
洪武二十三年御製責任條例頒行天下
《明會典高皇帝吏職之弗稱,親製責任條例一篇頒行各司、府、州、縣,令刻而懸之,永為遵守務使上下相司,以稽成效
今謹錄之於左。
二十三年敕。
方今各省所用布政司、府、州、縣按察司官,多係民間起取秀才人材孝廉各人授職到任之後,略不以到任須知為重,公事不謀體統不行終日聽信小人浸潤謀取贓私酷害下民以此仁義之心淪沒殺身之計日生,一旦繫獄臨刑神魂倉皇至於哀告懇切奈何虐民在先,當此之際,雖欲自新不可得矣。
如此者,往往相繼而犯,上累朝廷下辱鄉閭悲哀父母妻子,孰曾有鑑其非而改過也哉
有責任條例列於後。
 一布政司治理親屬臨府歲月稽求行事,務察其勤惰,辯其廉能綱舉。
到任須知內事目,一一務必施行少有頑慢及貪汙坐視忍害民者,驗其實奏聞提問設若用心提調催督宣布條章,去惡安善,倘耳目所不及,精神所不至,遺下貪官汙吏,及無藉頑民按察司乃是清。
一府臨州治,亦體布政司施行耳目所不及,精神所不至,遺下貪官汙吏,及無藉頑民布政司乃是清。
一州臨縣治,亦體府治施行耳目所不及,精神所不至,遺下貪官汙吏,及無藉頑民本府乃是清。
一縣親臨里甲務要明播,條章去惡安善不致長奸損良,如此上下分定,民知所依,巨細事務,訴有所歸,上不紊政於朝廷,下不銜冤於滿地,此其治也歟。
耳目所不及,精神所不至,遺下無藉頑惡之民,本州乃是清。
一若布政司不能清府,府不能清州,州不能清縣,縣不能去惡安善遺下不公不法按察司乃是清。
按察司治理布政司、府、州、縣務要盡除奸弊肅清一方
耳目所不及,精神所不至,巡按御史乃是清。
倘有通同貪官汙吏以致民冤事枉者,一體究治
一此令一出,諸司置立文簿將行過事逐一開寫,每季輪差吏一名齎送本管上司查考布政司考府,府考州,州考縣,務從實效,毋得誑惑繁文因而生事科擾
歲進課之時,布政司本司事蹟,并府州縣各齎考過事文簿,赴京通考,敢有坐視不理,有違責任者,罪以重刑
嗚呼
今之布政司,不拏所屬貪贓官吏,又不申聞闒茸不才,諸等不公不法亦不究問,府文到司,並不審為何,但知遞送而已
府亦以州文如此,州亦以縣文如此,自布政司府州縣,皆不異郵亭耳。
所以不治為此也。
公元1391年
洪武二十四年,定學官雜職坐次
《明會典:凡官員聚坐,二十四年令,凡學官位於雜職之上。
公元1396年
洪武二十九年定王將軍駙馬儀賓公侯相見之禮,及外官朝覲旌別之法。
《明會典二十九年令,凡王府將軍駙馬儀賓公侯相見將軍居左駙馬居右,皆再拜
文武一品三品相見將軍居中,各官拜,將軍答禮
四品以下相見,各官拜,將軍坐受
 洪武初外官每年一朝二十九年始定以辰戌、丑未年為朝覲之期,朝畢,吏部會同都察院考察奏請定奪,其存留者,引至御前刑部,及科道官,各露章彈劾,責以怠職,來朝皆免伏候
上命既宥還任,各賜敕一道申戒飭,若廉能卓異貪酷異常,則又有旌別之典以示勸懲具載於後,其有不時考察,及每年開報考語,皆為黜陟之地,故附列焉。
公元1397年
洪武三十年,定百官相見禮儀
禁近侍官外官交接,各官見內府跪拜
《明會典三十年令,凡百官,以品秩高下尊卑
品級近者,相見行禮,則東西對立,稍卑者居西,高者居東
品秩相越二三等者,卑者居下,尊者居上
相越四等者,則卑者拜下,尊者坐而受禮有事則跪白,如一品與二品相見二品西行禮,一品居東答禮,與三品四品相見三品四品下行禮,一品居中答禮
五品以下相見一品坐受,稟事則跪,餘倣此。
凡司屬官品級亞於上司官者,稟事則跪。
近侍
官員,難拘品級,行跪拜禮,亦不許外官交接
同僚官品級有高下不拘
大小官員,於內府相見不許跪拜
公元1428年
宣宗宣德三年定科坐次
《明會典:凡官員聚坐,宣德三年令,御史給事中品級坐。
公元1435年
宣德十年更定布政司以下新任祀神之制。
《明會典十年,奏準各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新官到任,於本處城隍廟會請應祀諸神,用豬羊二牲總祀。
公元1452年
代宗景泰三年定科道序坐書銜之次。
《明會典景泰三年令,六科左右給事中內外序坐,書銜俱居御史之左。
公元1466年
憲宗成化二年,定總兵巡撫官名位之次。
《明會典成化二年,奏準凡鎮守總兵巡撫等官列坐
總兵伯爵以上居左巡撫僉都御史以上居右
總督提督軍務等官,自僉都御史以上俱坐總兵官侯伯之左,列名於前。
公元1498年
孝宗弘治十一年定王府長史三司相見之儀。
《明會典弘治十一年議准王府長史不許行走三司中門,若相見之際,須以禮待
公元1502年
弘治十五年,定行太僕寺卿御史相見禮儀
《明會典十五年,奏准陝西行太僕寺卿御史相見,比遼東山西等處例,出入中門正道
公元1529年
世宗嘉靖八年申巡按與守令官相接之令。
《明會典嘉靖八年令,巡按御史於守令官不許作威挫辱知府相見,不許行跪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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