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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二卷目錄
官常總部彙考二
公元1328年
元〈總一則 世祖中統三則 至元十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四則 武宗至大二則 仁宗延祐二則 英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致和一則 文宗天曆一則 至順二則 順帝至正二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九則 宣宗宣德二則 代宗景泰一則 憲宗成化一則 孝宗弘治二則 世宗嘉靖一則〉
官常典第二卷
官常總部彙考二
元
元詳設職官禁令。
按《元史·刑法志》:諸官府印章,長官掌收,次官封之,差故即以牒發次官,次其下者第封之,不得付其私人。諸有司,凡薦舉刑名出納等文字,非有故,並須圓署行之。諸職官到任,距上司百里之內公參,百里之外者免;上司輒非理徵會,稽失公務者,禁之。諸內外百司呈署文字,並須由下而上論定而後行之。諸省府以下百司,凡行公務,置朱銷簿,按治官以時考之。諸職官公坐,同職者以先到任居上,輒越次而坐者,正之。諸有司公事,各官連銜申稟其上司者,並自書其名。有故,從對讀首領官代書之,具述其故於名下,曹吏輒代書其名者,罪之。諸職官受代聽除之處,從所便,具載解由。私赴都者,禁之。諸職官承上司他委,所治闕官者,許回申。不得擅令首領官吏攝事。諸官吏在任,與親戚故舊及禮應追往之人追往者聽,餘並禁之。諸職官頻入茶酒巿肆及倡優之家者,斷罪罷職。諸內外官吏疾病滿百日者,作闕,期年後仕。諸行省以下大小司存長官,非理折辱其首領官者,禁之。首領官有過失,聽申上司,不得擅問。長官處決不公,首領官執覆不從,許直申上司。諸隨朝官無故不公聚者,坐罪選待。諸受命職官,闕期已及,或有辨證勾稽喪葬疾病公私諸務,妨阻不能之任者,許具始末詣本處有司自陳,保勘給據再敘,並任元注地方。有司保勘不實者,並坐之。諸受除官員,闕次未及,輒先往任所居住守代者,從本管上司究之。諸外任官員謁告,應有假故,具曹狀報所屬,仍置籍以記之。有托故者,風憲官糾而罪之。諸內外百司公移,尊卑有序,各守定制,惟執政出典外郡,申部公文,書姓不書名。諸人臣口傳聖旨行事者,禁之。諸郡縣版籍,所司謹庋置之,正官相沿掌之。諸職官得代及休致,凡有追會,並同見任。其婚姻田債諸事,止令子孫弟姪陳訴,有司輒相侵陵者究之。諸職官告吏民毀罵,非親聞者勿問,違者罪之。諸職官私用民力者,笞二十七,記過,追顧直給其民。諸在任官斂屬吏俸贈去官者,笞四十七,還職。諸職官於所部非親故及理應往復之家,輒行慶弔之禮者,禁之。違者罪之。諸出使官員,所至輒受官吏筵宴,及官吏輒相邀請,並從風憲糾察。諸使臣所過州縣,無故不得入城。有故入城者,止於公館安宿,輒宿於官民之家者,從風憲糾之。諸使臣所至之處,有親戚故舊,禮應追往者聽。諸官吏公差,輒受人贐行禮物者,隨事論罪,官還職,吏發鄰道貼補。諸職官同僚相言者,並解職別敘,記過。諸內外應佩符職官,輒以符付其傔從佩服者,禁之。諸官員朝會,服其朝服,私致敬於人臣者罰。諸職官居見任,雖有善政,不許立碑,已立而犯贓污者毀之,無治狀以虛譽立碑者毀之。
公元1261年
世祖中統二年夏四月乙卯,命宣撫司官職官污濫者,量輕重議罰。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62年
中統三年春,講定中外官條格。冬,詔總管兼萬戶者,止理民事。又詔軍民官各從所管,不相統攝。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三年春二月辛卯,始定中外官俸,命大司農姚樞講定條格。冬十二月癸亥,詔:各路總管兼萬戶者,止理民事,軍政勿預。其州縣官兼千戶、百戶者,仍其舊。戊寅,詔:諸路管民官理民事,管軍官掌兵戎,各有所司,不相統攝。
公元1263年
中統四年春二月甲子,車駕幸開平。三月壬寅,關東蒙古、漢軍官未經訓敕者,令各乘傳赴開平。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64年
至元元年,始立諸路行中書省,新立條格。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秋八月乙巳,立諸路行中書省,以中書左丞相耶律鑄、參知政事張惠等行省事。詔新立條格:省併州縣,定官吏員數,分品從官職,給俸祿,頒公田,計月日以考殿最;均賦役,招流移;禁勿擅用官物,勿以官物進獻,勿借易官錢;勿擅科差役;凡軍馬不得停泊村坊,詞訟不得隔越陳訴;恤鰥寡,勸農桑,驗雨澤,平物價;具盜賊、囚徒起數,月申省部。又頒陝西四川、西夏中興、北京三處行中書條格。定立諸王使臣驛傳稅賦差發,不許擅招民戶,不得以銀與非投下人為斡脫,禁口傳敕旨及追呼省臣官屬。
公元1265年
至元二年,定府州縣赴任公參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赴任公參:二年,定散府州縣赴任官,去上司百里之內者公參,百里之外者申到任月日,上司官不得非理勾擾,失誤公事。
公元1270年
至元七年春正月丁卯,定省、院、臺文移體式。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71年
至元八年春二月戊申,詔以治事日程諭中外官吏。冬十一月辛酉朔,敕品官子孫儤直。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78年
至元十五年,分別外官犯罪處治審問之例,定行省以下公務,限期以撫恤百姓,申諭軍民官。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五年夏五月甲午,諸職官犯罪,受宣者聞奏,受敕者從行臺處之,受省札者按察司治之。其宣慰司官吏,姦邪非違及文移案牘,從本道提刑按察司磨刷。應有死罪,有司勘問明白,提刑按察司審覆無冤,依例結案。類奏待命。自行中書以下應行公務,小事限七日,中事十五日,大事三十日。秋八月辛巳,詔諭軍前及行省以下官吏,撫治百姓,務農樂業,軍民官毋得占據民產,抑良為奴。
公元1280年
至元十七年冬十月丙申,命在官者,任事一月,後月乃給俸,或廢事者斥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81年
至元十八年秋八月乙亥,申嚴大都總管府、兵馬司、左右巡院斂民之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82年
至元十九年夏,申敕百官立限決事。秋,以定官吏贓罪,詔諭天下。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夏六月壬子,申敕中外百官立限決事。秋九月壬戌,敕:官吏受賄及倉庫官侵盜,臺察官知而不糾者,驗其輕重罪之。中外官吏贓罪,輕者杖決,重者處死。言官緘默,與受贓者一體論罪。仍詔諭天下。
公元1283年
至元二十年春二月辛丑,立官吏贓罪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91年
至元二十八年,頒行《至元新格》,使百司遵守。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八年夏五月丁巳,何榮祖以公規、治民、禦盜、理財等十事緝為一書,名曰《至元新格》,命刻板頒行,使百司遵守。
公元1296年
成宗元貞二年冬十月壬子,車駕至自上都。職官坐贓,經斷再犯者,加本罪三等。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公元1298年
大德二年春三月丁亥朔,申禁官吏受賂詣諸司首者,不得輒受。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公元1299年
大德三年,諭六部官,各欽乃職。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三年春二月丁巳,完澤等奏銓定省部官,以次引見,帝皆允之,仍諭六部官曰:汝等事多稽誤,朕昔未知其人為誰。今既閱視,且知姓名,其洗心滌慮,各欽乃職。復蹈前失,罪不汝貸。大德七年,嚴選守令,定贓罪十二章。
公元1303年
按《元史·成宗本紀》:七年春三月甲辰,詔定贓罪為十二章。按《哈剌哈孫傳》:七年,進中書右丞相,嘗言治道必先守令,近用多不得其人,於是精加遴選。定官吏贓罪十二章,及丁憂、婚聘、盜賊等制。禁獻戶及山澤之利。
公元1304年
大德八年,詔禁軍民官不赴任及軍官擅離所部。按《元史·成宗本紀》:八年春三月丁巳,詔:軍民官已除,以地遠官卑不赴者,奪其官不敘。軍官擅離所部者,悉遣還翼,違者論如律。
公元1309年
武宗至大二年,詔戒飭百官有司。
公元1505年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仁宗本紀》:武宗即位,詔立帝為皇太子。至大二年八月,立尚書省,詔太子兼尚書令,戒飭百官有司,振紀綱,重名器,夙夜以赴事功。
公元1310年
至大三年,敕省部官晨集暮退。
按《元史·武宗本紀》:三年冬十月辛酉,三寶奴言省部官不肯勤恪署事,敕:自今晨集暮退,苟或怠弛,不必以聞,便宜罪之。
公元1316年
仁宗延祐三年夏六月己卯,詔諭百司各勤其職,毋隳廢大政。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320年
延祐七年,英宗敕百司日勤政務。
按《元史·英宗本紀》:延祐七年三月庚寅,帝即位。夏五月甲辰,敕百司日勤政務,怠者罪之。
公元1323年
英宗至治三年,泰定帝。諭百司借名器,各遵世祖定制。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至治三年八月癸巳,即皇帝位。冬十二月乙酉,諭百司借名器,各遵世祖定制。
公元1328年
泰定帝致和元年春正月乙亥,詔諭百司:凡不赴任及擅離職者,奪其官;避差遣者,笞之。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公元1329年
文宗天曆二年,以臣僚職掌宣諭諸司,趣內外官速赴任。
按《元史·明宗本紀》:天曆二年四月乙未,特命孛羅等傳旨,宣諭燕鐵木兒、伯荅沙、火沙、哈八兒禿、八即剌等曰:世祖皇帝立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及百司庶府,共治天下,大小職掌,已有定制。世祖命廷臣集律令章程,以為萬世法。成宗以來,列聖相承,罔不恪遵成憲。朕今居太祖、世祖所居之位,凡省、臺、百司庶政,詢謀僉同,摽譯所奏,以告于朕。軍務機密,樞密院當即以聞,毋以夙夜為間而稽留之。其他事務,果有所言,必先中書、院、臺,其下百司及暬御之臣,毋得隔越陳請。宜宣諭諸司,咸俾聞知。按《文宗本紀》:二年冬十二月辛亥,趣內外已授官者速赴任。
公元1330年
至順元年,從臺臣請,以十二章計官吏贓罪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冬十月壬申,御史臺臣言:內外官吏令家人受財,以其干名犯義,罪止四十七、解任。今貪汙者緣此犯法愈多,請依十二章計贓多寡論罪。從之。
公元1331年
至順二年夏,敕百司勤事,詔諭諸官吏在職役,為人行賕之罪。冬,命議朝官省覲之制。
按《元史·文宗本紀》:二年夏五月丙申,敕在京百司日集公署,自晨及暮毋廢事。六月癸亥,詔:諸官吏在職役或守代未任,為人行賕關說,即有所取者,官如十二章論贓,吏罷不敘終其身;雖無所取,訟起滅由己者,罪加常人一等。冬十二月癸丑,河南河北道廉訪副使僧家奴言:自古求忠臣必於孝子之門。今官於朝者,十年不省覲者有之,非無思親之心,實由朝廷無給假省親之制,而有擅離官次之禁。古律,諸職官父母在三百里,於三年聽一給定省假二十日;無父母者,五年聽一給拜墓假十日。以此推之,父母在三百里以至萬里,宜計道里遠近,定立假期,其應省覲匿而不省覲者,坐以罪。若詐冒假期,規避以掩其罪,與詐奔喪者同科。御史臺臣以聞,命中書省、禮部、刑部及翰林、集賢、奎章閣議之。
公元1349年
順帝至正九年,定守令督攝之法。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九年夏五月丙辰,定守令督攝之法,路督攝府,府督攝州,州督攝縣。
公元1360年
至正二十年,詔權攝官非朝廷允許,不得之任。按《元史·順帝本紀》:二十年秋八月甲辰,詔:諸處所在權攝官員,專務漁獵百姓,今後非朝廷允許,不得之任。
明
明太祖御製,到任須知令官員關領赴任。
按《明會典》:關給須知 太祖高皇帝御製到任須知,冠以敕諭令:凡除授官員,皆於吏部關領赴任。務一一遵行,毋得視為文具,蓋示人以入官之法也。 敕諭授職到任須知:士人未官,不可不知受任應行之事。但肯於閒中先知到任須知,明白為官之道。更有何加若提此綱領,舉是大意以推之諸事,無有不知,辦與不辦,若人懶於觀是綱領,雖是聰敏過人,為官之事,亦不能成。若能善讀勤觀,則永保祿位,事不勞而疾辦。此書所載,學生及野人輩,皆可預先講讀以待任用。且五經四書,修身為治之道,有志之士固已講習,此書雖麤俗,實為官之要機,熟讀最良。故茲敕諭。 授職到任須知目錄:一祀神,二恤孤,三獄囚,四田糧,五制書榜文,六吏典,七吏典不許那移,八承行事務,九印信衙門,十倉庫,十一所屬倉場庫務,十二係官頭匹,十三會計糧儲,十四各色課程,十五魚湖,十六金銀場,十七窯冶,十八鹽場,十九公廨,二十係官房屋,二十一書生員數,二十二耆宿,二十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二十四官戶,二十五境內儒者,二十六起滅詞訟,二十七好閒不務生理,二十八祗禁弓兵,二十九犯法官吏,三十犯法民戶,三十一警跡。人凡到任那一日,便問先任官首,領官六房吏典要諸物諸事,明白件數須知。 祀神有幾,各開。 祭祀,國之大事,所以為民祈福。各府州縣,每歲春祈秋報二次。祭祀有社稷、山川、風雲、雷雨、城隍諸祠,及境內舊有功德於民,應在祀典之神,郡厲、邑厲等壇。到任之初,必首先報知祭祀日期,壇、場幾所,坐落地方,周圍壇垣、祭器什物,見在有無完缺。如遇損壞,隨即修理,務在常川潔淨,依時致祭,以盡祀神之誠。 養濟院孤老若干,各開。 養濟院見在孤老,月支糧米,歲支布匹,逐一開報。須親自點視給賜,毋致失所,以副朝廷存恤之意。 見在獄囚若干,已未完,各開。 刑獄者死生所係,實維重事,報祀神之次,即須報知本衙門。見禁罪囚,議擬已完若干,見問若干,其擬議已完者,雖係前官之事,亦宜詳審決放。見問者到任,尤宜究心中間要知入禁年月久近,事體重輕,何者事證明白,何者取法涉疑。明白者,即須歸結;涉疑者,更宜詳審。期在事理獄平,不致冤抑。 入版籍官民田地若干,官糧民糧若干,各開。 版籍田糧,政事之大,故祀神理獄之次,即須報知。此件中間須要分豁軍、民、匠、竈、僧、道、醫、儒等戶各若干,官田地若干,民田地若干,每歲民間夏秋二稅糧若干,官田租糧若干,各分款項開報,以備度量支用。 節次聖旨制書及奉旨榜文諭官民者若干,曾無存者若干,各開。 為官之道,政治禁令所當先知,須考求節次,所奉聖旨、制書及奉旨意出給榜文,曉諭官民,事件逐一考究,講解立法旨意,已未施行,中間或有損缺不存者,須要採訪抄寫,如法收貯,永為遵守。 本衙門吏典若干,各開。 分科辦事,在吏典之能否,必須先報吏典總數若干,然後分豁六房。某房司吏幾名,典吏幾名,備細開報,所該房分須令常川掌管,考其所辦事務,驗其能否勤怠,以示懲勸。 各房吏典不許那移管事,違者處斬。 凡有司吏典,各有所掌房分。如刑房,專掌刑名;戶房,專管錢糧。該吏承管日久,則知事首尾容易發落,近有司多聽從吏員計,囑將所管房分,時常遷調,以致所管事務不知首尾,多生情弊。今後各房若有仍前那移管事者,吏處斬,官別議。若一房事更過十名,二十名或二三名接管,人人首尾不到了時,都著拏來要,處斬。其有事故接管者,不拘此例。 承行事務已完若干,已施行未完若干,未施行若干,各開。 六房吏典,各將節次承受。上司來文及照行事件分豁已完若干,已作施行,未曾完結若干,未作施行若干,各另開報。除已完外,未完事件要分事體急緩重輕,先後催併完結。其未施行者,即作施行,毋致沉匿稽遲,以致耽誤公事。 在城印信衙門若干,各開。 除本衙門外,所屬衙門,如一府所轄州、縣、學、巡檢司、水馬驛、河泊遞運所、倉、場、庫、務凡有印記衙門若干,逐一開報。庶知所轄處所,及所理庶務,州縣所屬印記衙門,一體開報。 倉庫若干,各開。 凡本衙門所有倉庫,須分豁報知。某倉見儲,某年收到官糧若干,民糧若干,幾年官糧若干,民糧若干,已支若干,見存若干,其庫分依上分豁金銀,錢貨什物某件若干,逐一開報,以憑稽考支用,無致侵沒。 所屬境內倉、場、庫、務若干,各開。 除本衙門倉庫已報外,所屬境內應有倉、場、庫、務,某倉儲某年所收官民糧米,見在若干,某場所收竹木等項若干,某庫盛貯金銀錢貨什物各若干,某稅課司局歲收錢鈔若干,逐一開報,庶知境內所產,所稅錢糧,物貨數目。 係官頭匹若干,各開。 本衙門或有係官頭匹及所屬驛,分所有馬驢孳畜等項,頭匹數目務要逐一取勘,見數或有孳生,隨即報知作數,以憑稽考。 會計糧儲每歲所收官民稅糧若干,支用若干,各開。 量入為出,國家經費重事。須要開報每歲所收到入官租糧若干,民間稅糧若干,或漕運鄰境,或折收布匹錢鈔貨物各若干,及每歲官吏俸給,軍士月糧等項支用若干,各另開報。庶知每歲所收,及支用數目,以候經度。各色課程若干,各開。 所屬境內出產貨物,及各色課程、酒醋、茶礬等項,各別開報每歲所收數目,以憑稽考支用。 魚湖幾處,歲課若干備開。各湖多少,所屬境內若有魚湖,須報總計幾處,歲辦魚課若干,內某湖坐落某處,歲辦若干,逐一開報,以憑稽考。金銀場分若干,坐落何山川,所在若干,各開。 所屬境內有出產金銀場分,須知總計若干,分豁坐落某處,金場額辦數目若干,某處銀場額辦數目若干,須要稽考實辦數目,以革侵欺隱匿之弊。 窯冶,各開。是何伎器及甎瓦名色。 所屬境內若有窯冶,去處須要各另開報。某窯出產,或銅、鐵、錫歲辦若干,燒窯去處所燒是何器物,或甎,或瓦、碗、碟、什物等項名色,逐一開報。 近海郡邑煮海場分若干,各開。 國用所需,多資鑄山煮海之利,以省民租。所轄境內或係邊海郡邑,須將所有煮海場,分某場竈戶若干,該工本錢若干,歲辦鹽課若干,所有場分逐一開報,以憑稽考。 公廨間數,公用器皿裀褥之類若干,各開。署事公廳及住歇房屋,公用器皿,皆民間所辦,須分豁公廳左右兩廂,門屋後堂等項,間數內公用什物,椅桌裀褥等項,逐一開報。遇有缺壞,隨即修理,務在整治灑掃潔淨,相沿交割。其有毀壞者,必須究治,庶令愛護使用,免致重勞民力。 邑內及鄉村係官房舍有正有廂若干,各開。 係官房舍若不以時整點,恐致頹敝埋沒,必須逐一開報。某處官房幾間,正房幾間,廂房幾間,其有便於民間租賃者,約量租賃,從便住歇。須令時加葺理,免致頹敝。 書生員數若干,各開。 培養生員,所以作成人才以資任用,如一府所屬本府學肄業生員幾名,中間通經成才者幾名,年幼及未成才者幾名,時加考試勉勵,勸勤懲怠,遇有缺員,隨即選補。其有入學已久,不遵教養者,隨即黜退,罰充令典;若建言實封告訐,把持公事者,照依已行榜文內事理治罪。所屬州縣,依前開報,考試勉勵,務求實效,以稱善俗良才之意。 耆宿幾何,賢否若干,各開。 設耆宿以其年高有德,諳知土俗習聞典故,凡民之疾苦,事之易難,皆可訪問。但中間多有年紀雖高,德行實缺,買求耆宿名色,交結官府,或蔽自己差徭,或說他人方便,蠹政害民,故到任之初,必先知其賢否,明注姓名。則善者知所勸,惡者知所戒,自不敢作前弊矣。 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境內若干,各開。 如前官未明,到任後須當日訪以開之。 移風易俗,在於激勸善良。所屬境內或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孝行可稱,節操顯著,已行旌表者,必須報知數目。其有未經旌表者,必須親自體訪,的實申請旌表,以勵風俗。 境內士君子,在朝為官者幾戶。 所屬境內有士人君子,在朝為官,及任府州縣事者,須逐一開報。幾戶,及見任是何職事,其有仕於朝廷,年老致仕還鄉者,一體開報。 境內有學無學儒者若干,各開。 所屬境內之民,賢愚不等,其間儒者或有精通經典,或有長於文章,或有牧民馭眾之能,或有幹辦小才之用,皆當察其能否,記其姓名。一可訪問以補政治,二可充貢以資任用。 境內把持公私,起滅詞訟者有幾,明注姓氏。 為政之要,必先除姦去惡,則良善得安。所轄境內,或有把持公私事務說事,過錢教唆,起滅詞訟,騙詐良善者,著令備細開報,但恐到任之初,一時吏典人等訪尋不實,以善為惡,反害忠良。必須到任之後,詳細究問的實,注其姓名,以候再犯。則惡者知懼,不敢為非矣。毋得縱令吏典人等,指此為名,遍行取勘,以致擾民。 好閒不務生理,異先賢之教者有幾。 民有常產,則有常心。士農工商各居一業,則自不為非。或有遊手好閒,不務生理,及行邪術左道,以惑人視聽,扶鸞禱聖,燒香結會,夜聚曉散,并不孝、不弟,好飲賭博,不遵先賢之教者,須採訪姓名,注於簿籍,以示懲戒。其人畏懼更改則止。若仍前不悛,則治之以法,毋得縱令吏典人等,指此為名,遍行取勘,以致擾民。 本衙門及所屬該設祗禁弓兵人等若干,各報數目。 本衙門見設祗從禁子弓兵人等,令報數目若干,分豁額設定數,到役日月,毋令容留濫設作弊。 境內士人在朝為官,作非犯法,黜罷在閒幾人,至死罪者幾人。 所屬境內,有為官作非犯法斷發,他所工役,遷徙安置,家不存者,及罷閒在家住坐者,須逐一開報。其已犯死罪,家小見存者,一體開報。 境內民人犯法被誅者幾戶,境內民人有作犯非為,已經誅戮者,逐一取勘數目,及所犯是何罪名。 境內警跡人若干,各開。 所屬境內充警跡人若干,逐一開報。 供報式樣 凡新官到任,其先任首領官,六房吏典,限十日以裏將各房承管應有事務,逐一分豁依式攢造文冊,從實開報,如有隱漏不實,及故不依式,繫文紊亂,并十日以裏遷延不報者,該吏各以違制律論罪。有所規避,從重論。 吏房司吏張甲,今將本房當該事務逐一開報於後。 各房合設吏典計幾十幾名,司吏幾十幾,名典吏幾十幾名。 吏房司吏幾名,一名張甲,年幾十幾歲,開封府祥符縣民籍,某年某月某日,參充歷俸幾十幾月。一名李乙,年幾十幾歲,開封府陳留縣民籍,某年某月某日,參充歷俸幾十幾月,典吏幾名。一名陳丙,年幾十幾歲,開封府杞縣民籍,某年某月某日,參充歷俸幾十幾月。一名王丁,年幾十幾歲,開封府杞縣民籍,某年某月某日,參充歷俸幾十幾月。戶禮兵刑工五房,照吏房開寫。 所屬印信衙門計幾十幾處,各州縣計幾處,縣官止開本縣所屬。 州幾處 陳州官四員。知州陳戊,由秀才某年月日到任,同知趙己,由人材某年月日到任,判官錢庚,由聰明正直某年月日到任,吏目孫辛,由吏員某年月日到任。餘州照開。 縣幾處 祥符縣官四員。知縣李壬,由孝弟力田,某年月日到任,縣丞吳甲,由人材某年月日到任,主簿鄭乙,由幹濟某年月日到任,典史王丙,由吏員某年月日到任。餘縣照開。 學幾處府學一處,教授一員。馮丁明《易經》,某年月日到任。訓導四員。陳戊明《書經》,某年月日到任。各名照開,州縣學幾處,學正幾員,教諭幾員,訓導幾員。 稅課司局幾處,官幾十幾員。 稅課司幾處,本府稅課司一處,城南稅課司一處,稅課局幾處,陳州稅課局幾處,本州稅課局一處,某稅課局一處,餘州照開。杞縣稅課局,本縣稅課局一處,某稅課局一處,餘縣照開。 倉幾處,官幾員。 本府倉幾處。永豐倉,軍儲倉,各州縣照開。 巡檢司幾處,官幾員。 鄭州巡檢司幾處,河陰巡檢司一處,各州照開。封丘縣巡檢司幾處,中欒巡檢司一處,各縣照開。 水馬驛幾處,官幾員。 本府驛幾處,大梁水驛一處,大梁馬驛一處,陳州驛幾處,本州驛一處,杞縣驛幾處,餘州縣照開。 河泊所幾處,官幾員。 陳州幾處,本州河泊所一處,項城河泊所一處,祥符縣幾處,本縣河泊所一處,餘州縣照開。 金銀場鐵冶所幾處,官幾員。 某處金場,某處銀場,某處鐵冶所。 遞運所幾處,官幾員。 本府幾處,祥符遞運所一處,陳橋遞運所一處,餘照開。陳州遞運所幾處,本州遞運所一處,餘州照開。中牟縣遞運所幾處,本縣遞運所一處,餘縣照開。 閘壩幾處,官幾員。 本府幾處,青陵閘一處,廣惠閘一處,州縣幾處,某處閘一處,某處壩一處。 僧官衙門幾處,官幾員。 僧綱司幾處,僧正司幾處,僧會司幾處。 道官衙門幾處,官幾員。 道紀司一處,道正司幾處,道會司幾處。 雜造局一處。 織染局一處。 永益庫一處。 司獄司一處。 批驗所幾處。 惠民藥局一處。 境內士君子為官者 任朝官者幾員。一員胡惠,見任某官;一員林輔,見任某官。任外郡者照開。致仕官幾戶,計官共幾員。一員李義,原任某官,一員吳善,原任某官。 未完事件。一件為起取人材等事,某年月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天字幾百幾十號,勘合起取人材蔣忠等幾十幾名,經今幾月,未完。祥符縣幾十名。如縣官,則寫都隅,已起送蔣忠等幾名,未起送沈信等幾名。餘州縣照開。一件為起取吏員事:某年月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地字幾百幾十號,勘合起取吏員史仁等幾十幾名,經今幾月,未完。杞縣幾十幾名,已起送史仁等幾名,未起送楊樂等幾名。餘州縣照開。 餘件照開。 右中間各項該載,或有不盡者,照依本處原有定額,從實開報。如無原額,不必開寫,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擾民。 右甲所報合屬印信,衙門各房吏典等項數目,及當該未完事務,逐一分豁,依式開報,中間並不敢繁文,及隱漏不實,如蒙查勘爭差,甘當重罪無詞。年月日,司吏張甲畫字,典吏周丁畫字。 戶房司吏王庚,今將本房當該事務逐一開報於後。 戶口數:戶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戶,口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口,男子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口,成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口,不成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口,婦女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口,大口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口,小口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口,一民戶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戶,一軍戶幾千幾百幾十幾戶,一醫戶幾百幾十幾戶,一儒戶幾百幾十幾戶,一竈戶幾千幾百幾十幾戶,一僧戶幾百幾十幾戶,一道戶幾百幾十幾戶,一匠戶幾千幾百幾十幾戶。 田糧數:官民田地計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田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地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夏稅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秋糧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官田地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幾畝幾分,夏稅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秋糧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官田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幾十幾畝幾分,該稅糧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官地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幾十幾畝幾分,該稅糧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民田地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幾十幾畝幾分,夏稅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秋糧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民田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幾十幾畝幾分,該稅糧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民地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幾十幾畝幾分,該稅糧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 倉庫數:一軍儲倉,見儲各色糧米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糧米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某年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某年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雜糧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某年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某年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幾斗幾升,各倉照開。 永益庫:見儲金銀錢鈔等項,金幾百幾十幾兩,銀幾千幾百幾十幾兩,錢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文,鈔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錠,黃銅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觔,鐵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觔,錫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觔,黃麻幾千幾百幾十幾觔,綿幾千幾百幾十幾觔幾兩,絲幾千幾百幾十幾觔幾兩。 稅課司:局計幾處,歲辦課程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錠。一本府稅課司一處,歲辦課程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錠;一陳州稅課局一處,歲辦課程幾千幾百幾十幾錠;一祥符縣稅課局一處,歲辦課程幾千幾百幾十幾錠;一各州縣照開。 魚湖計幾處,歲辦課程寶鈔幾千幾百幾十錠,銅錢幾萬幾千幾百文,糧米幾千幾百幾十石。一乍浦河泊所一處,坐落海鹽縣某處,歲辦課程寶鈔幾千幾百幾十幾錠,銅錢幾萬幾千幾百文,糧米幾千幾百幾十石,各湖照開。 鹽場計幾處,歲該工本糧米幾萬幾千幾百石,歲辦鹽幾萬幾千幾百引。一鳴鸐場,坐落慈谿縣鳴鸐鄉,歲該工本糧米幾千幾百石,歲辦鹽幾千幾百引。各場照開。 金銀場:一金場一所,坐落某處,歲辦金課幾百幾十幾兩;一銀場一所,坐落某處,歲辦銀課幾千幾百幾十幾兩。 各色課程,依本處原辦課額開報。一酒醋課程:一商稅,一契本錢,一門攤錢,一房地租賃錢;一水磨課程:一椒課,一油柞課,一紙課,一水碾課,一薑課,一水銀課,一缸課,一礬課,一漆課,一硃砂課,一皮硝課,一棕毛課,一鑄瀉課,歲辦各幾百幾十幾錠。一窯課,歲辦幾百幾十幾石;一蜂蜜課,一黑錫黃丹課,歲辦各幾百幾十幾錠;一竹山租,歲辦米幾百幾十幾石;一蒲葦網門課,一苶子油課,一蓮子課,一石膏課,歲辦各幾百幾十幾錠。 農桑藍靛,一桑株,共計幾萬幾千幾百株。一藍靛,歲辦幾千幾百幾十幾觔,一絲一綿,歲辦各幾百幾十幾觔。 會計糧儲:一各倉總計見儲各色糧米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糧米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石,雜糧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歲用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官吏俸給等項幾千幾百幾石,軍士月糧幾萬幾千幾百幾石,折收布匹幾千幾百幾十幾石,漕運鄰境幾萬幾千幾百幾石,見在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足支幾年幾月。 係官房屋幾所,正屋幾十間,廂屋幾十間。 鄉都幾處,府不必開。里長幾百名,坊長幾十名。 未完事件:一件改造黃冊事,係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天字幾百幾十幾號,勘合,經今幾月,未完某州縣幾本,計幾件。各州照開。一件稅糧事,係某年夏稅秋糧過違,限期幾月未完,計欠納稅糧幾百幾十幾石,祥符縣。如縣官,則寫都隅已納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未納幾百幾十石。各縣照開。 各件照開。右中間各項該載,或有不盡者,照依本處原有定額從實開報;如無原額者,不必開寫,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擾民。 右庚等所報本房承管戶口,田糧,課程等項,及當該未完事件,逐一分豁依式開報。中間並不敢繁文,及隱漏不實,如蒙查勘爭差,甘當重罪無詞。年月日。戶房司吏王庚畫字,典吏陳辛畫字。禮房司吏余乙等,今將本房當該事務逐一開報於後。 祭祀壇場,社稷壇共幾所。本府社稷壇一所,坐落某處,祭器什物,牲匣四案桌十四,竹籩四,木豆四,簠二,簋二,酒尊二,爵六,鉶一,香鑪三,盥洗尊一,杓一,盆一,帨巾一,鍋五口,桶四隻。各州縣社稷壇幾所。一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壇幾所。本府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壇一所,坐落某處,祭器什物亦照社稷壇開。各州縣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壇幾所。一郡厲邑厲壇幾所,本府郡厲壇一所,坐落某處,祭器什物照前開。各州縣邑厲壇幾所,應祀神祠。一某州某神,坐落何處。一某縣某神,坐落何處。 存恤孤老:一本府養濟院孤老幾名,每名月支糧米幾斗,每名歲給布幾匹,各州縣照開。 奉到制書榜文幾十幾道。一見在幾十道。一道為禁治事,某年某月某日降到。各道照開。一損壞共幾道,一道為某事,某年某月某日降到。各道照開。 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已旌表者幾十幾名。一名林真,一名胡大。 書生員數:本府儒學生員四十名,通經成材者幾十名,年幼未成材者幾名。各州縣照開。 境內儒者一名王戎,一名陳中。 耆宿幾名,年高有德,可以訪問民情者幾名。一名陳期,年六十幾歲,某都隅民籍,有無公私過犯,餘件照開。 未完事件:一件曆日紙劄事,係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黃字幾十幾號,勘合,經今幾月,未完計幾萬幾千幾百張,已起解幾千幾百張,未起解幾千幾百張。一某州縣該幾千張。如縣,則開都隅已起解幾千張,未起解幾千張。一件歲貢生員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宇字幾十幾號,勘合,經今幾月,未完計幾十名,已起送幾名,未起送幾名。
餘件照開。 右中間各項該載或有不盡者,照依
本處原有定額從實開報;如無原額者,不必開寫,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擾民。 右乙等所報本房承管祭祀、恤孤、榜文、學校等項,及當該未完事件,逐一分豁依式開報,中間並不敢繁文,及隱漏不實,如蒙查勘爭差,甘當重罪無詞。年月日。禮房司吏余乙畫字,典吏吳丙畫字。 兵房司吏陳午,今將本房當該事務逐一開報於後。 一本衙門弓兵祗禁幾十名。弓兵幾十名,祗候幾十名,禁子幾十名。 一水馬驛幾處,水驛幾處,大梁驛一處,坐落某處,船幾十隻,水夫一百幾十名,各驛照開。馬驛幾處,雍丘驛一處,坐落某處,馬幾十匹,騾幾十匹,驢幾十匹,馬夫幾十名,各驛照開。 一遞運所幾十幾處,中牟遞運所一處,坐落某處,車幾十輛,牛幾十頭,船幾十隻,遞運夫一百幾十名,各所照開。 一巡檢司幾十處。河陰巡檢司一處,坐落某處,弓兵幾十名,各巡檢司照開。 一係官頭匹馬幾匹,騾幾匹,驢幾匹,牛幾頭,羊幾隻,一急遞舖幾十處,舖兵幾百名。 一烽堠幾處。 未完事件:一件為軍務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元字幾號,勘合,勾取軍人李大等幾百幾名,經今幾個月未完,已勾解李大等幾十名,未勾解張三等幾十名。一件為僉補馬夫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經今幾箇月未完,計幾十名,已僉補幾十名,未僉補幾十名。一件為取選力士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黃字幾號,勘合,起取力士幾名,經今幾箇月未完,已起送李四等幾名,未起送于五等幾名。 餘件照開。 右中間各項該載,或有不盡者,照本處原有定額,從實開報,如無原額者,不必開寫,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擾民。 右午等所報本房,承管水馬驛遞運所,係官頭匹等項事務,及當該未完事件,逐一分豁依式開報,中間不敢繁文,及隱漏不實。如蒙查勘爭差,甘當重罪無詞。年月日。兵房司吏陳午畫字。典吏張巳畫字。 刑房司吏葉七,今將本房當該事務逐一開報於後。 見禁罪囚計幾十起,犯人幾百幾十幾名,議擬已完一十起,計囚人幾百幾十名,見問三十一起,計囚人幾百幾十幾名,議擬已完一起。張大等告人命事。某年某月某日入某禁,經今幾月,一干幾十人,原告張大等幾名,被告李乙等幾名,干連王二等幾名,有招幾十名,死罪幾名,流罪幾名,徒罪幾名,杖罪幾名,笞罪幾名,無招合疏放王二等幾名。一起李小一告詐偽事,照前開。一起沈五告爭婚事,照前開。見問一起王小二告欺隱田糧事,某年某月某日入禁,經今幾月,一干幾十幾人,原告王小二等幾名,被告陳四等幾名,干連陸二等幾名。一起戴辛告房屋事,照前開。一起沈旺告被盜事,某年某月某日入禁,經今幾月,一干幾十幾人,原告沈旺一名,被告牛二等一十幾名,已獲牛二等十名,未獲張小等幾名,干連楊大等幾名。 境內警跡人計十幾名,一名某人,一名某人。未完事件:一件贓罰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宙字二十幾號,勘合,追徵犯人高小二等贓鈔,經今幾月,未完計幾十錠,已納幾錠,未納幾錠。一件錢三告詐偽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洪字十幾號,勘合,緝捕犯人蔡由等幾名,經今幾月,未完計幾名,已勾解蔡由等幾名,未勾解呂午等幾名。 餘件照開。 右中間各項該載不盡者,照本處原有定額從實開報,如無原額,不必開寫,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擾民。 右七等所報本房承管,見禁罪囚並警跡人數目,及當該未完事件,逐一分豁依式開報,中間並不敢繁文,及隱漏不實,如蒙查勘爭差,甘當重罪無詞,年月日。刑房司吏葉七畫字。典吏周三畫字。刑房司吏葉七,今將境內起滅詞訟之人,并犯法被刑官吏民人開報於後。 境內起滅詞訟之人,一名張乙,係某縣人,某年某月,誣告某人某事,某衙門斷決一百。一名孔丙,係某縣人,某年某月某日,教唆人告某事,某衙門斷決幾十。境內為官犯法被刑,罷閒在家計幾名。一名某人,一名某人。斷發他所工役,遷徙安置計幾名,一名某人,一名某人。犯死罪,家小見存計幾名,一名某人,一名某人。境內民人犯法被誅者幾名,計幾十名。一名某人,一名某人。 右件開報本房事務外,將境內起滅詞訟之人,并犯法被刑等項,官吏民人照依後限開報,止許於原承文卷內牽查見數,並不許妄行所屬,及各都隅取勘,以致驚擾人民,違者治以重罪。初限十日不完,杖六十;次限十日不完,杖八十;終限十日不完,罪止杖一百。年月日。刑房司吏葉七畫字。典吏周三畫字。 工房司吏趙壬,今將本房當該事務逐一開報於後。 公廳間數計幾百幾十幾間,公廳幾間,左右兩廂幾間,官員房屋幾十幾間,吏舍幾十間,公用什物計幾十幾件,交椅幾十幾把,桌幾十張,裀褥幾件,器皿幾十件。 歲造緞匹紵絲幾千幾百匹,綾幾千幾百幾匹,羅幾千幾百幾匹,紗幾千幾百幾匹,絹幾千幾百幾匹,紬幾千幾百幾匹。 輪班人匠幾千幾百幾名,金銀匠幾十名,鐵匠幾十名,銅匠幾十名,錫匠幾十名,戧金匠幾十名,木匠幾十名,竹匠幾十名,石匠幾十名,瓦匠幾十名,鋸匠幾十名,刊字匠幾十名,漆匠幾十名,絡絲匠幾十名,繡匠幾十名,織匠幾十名,絛結匠幾十名,弓箭匠幾十名,艌船匠幾十名,搭材匠幾十名,五墨匠幾十名,釘鉸匠幾十名。 打捕戶幾百幾十名,歲辦翎毛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根,皮貨幾千幾百張。 鐵冶幾處,歲辦生鐵幾萬幾千幾百觔。 未完事件:一件為起取人匠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元字幾號,勘合,起取人匠李四等幾十名,經今幾月未完,已起解李四等幾十名,未起解姚乙等幾十名。一件為歲造緞匹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內府黃字幾號,勘合歲造緞絹幾百匹,經今幾月未完,已起解幾百匹,未起解幾百匹。 餘件照開。 右中間各項該載不盡者,照本處原有定額從實開報,如無原額者,不必開寫,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擾民。右壬等所報本房承管,歲造緞匹人匠等項,及當該未完事件,逐一分豁依式開報,中間並不敢繁文,及隱漏不實,如蒙查勘爭差,甘當重罪無詞。年月日。工房司吏趙壬畫字。典吏張三畫字。
公元1371年
洪武四年,定上官答僚屬禮。
按《明會典》:洪武四年,令凡揖禮,下見上,躬身舉手齊眼為敬,上官隨坐隨立無答。其次下官舉手齊口,上官舉手齊心答之。
公元1372年
洪武五年,定僚幕屬吏見長官禮。
按《明會典》:五年,令凡內外掾史、令史、書吏、宣使奏差人等,晨謁長官,必序立階下,一揖乃退,長官不答禮,幕官拱手。
公元1383年
洪武十六年,令教官生員見上司遵憲綱行禮。按《明會典》:十六年,令教官生員見上司,一遵憲綱行禮。如有出郭迎送,及妄行跪禮,過為稱呼者,聽巡按御史按察司官依律究問。若上司故違憲綱者,亦行糾奏。
公元1385年
洪武十八年,定有司受職赴任禮儀。
按《明會典》:凡官員到任,十八年定一有司,新官受職赴任者,於未到城一舍二三十里而止,即先令人報知禮房吏,告示官屬及父老人等,相率出城來會,令灑掃,合祀神祗祠宇,備牲醴祭儀以候謁告。比至城外,齋宿三日。第四日清晨,父老人等導引入城,遍詣諸神祠,如儀致祭。其祝文曰:維某年月日,某官奉命來官,務專人事,主典神祭,今者謁神,特與神誓。神率幽冥,陰陽表裏,予有政事未備,希神默助,使我政興務舉,以安黎民,予倘怠政姦貪,陷害僚屬,凌虐下民,神其降殃,謹以牲醴致祭,神其鑒之,尚饗。 一祭神之禮。新官到任之日,詣神廟祭祀,禮房先備牲酒等物,陳設禮生,父老人等導引新官,同僚屬官吏詣廟贊禮,唱排班班,齊鞠躬,拜,興,拜,興,平身。贊唱行初獻禮,引贊引新官詣神位前,贊唱跪,新官跪,贊唱眾官皆跪,贊唱獻爵,執事者捧爵於左跪,新官獻畢,仍授執爵者以爵奠於神位前,贊唱讀祝,執事者取祝跪讀畢,贊唱俯伏,興,平身,贊唱行亞獻禮,執事以爵酹酒奠於神位前,終,獻如亞,獻儀畢,贊唱鞠躬拜,興,拜,興,平身,禮畢。 一新官到任之日,本衙門合備儀仗,皂隸前期一日出城伺候。至日清晨,首領官率領各房吏典,并合屬生員人等,迎接入城。先詣神廟,祭祀畢,引至本衙門儀門前下馬,具公服,從中道入,先於月臺上望闕設香案,禮生引新官至香案前,行五拜三叩頭禮,畢,上廳公座,皂隸排衙,報時辰,抬書案至前,吏房將公座呈押。 一參見禮,先從皂隸,次吏典,各行兩拜禮,新官坐受;次合屬官參見,亦行兩拜禮,新官拱手答禮;次首領官見,行兩拜禮,新官起身拱手答禮;次佐貳官,行兩拜禮,新官出公座答禮。如是佐貳官到任,先受所屬并首領官行禮,後至長官前行兩拜禮,長官出公座答禮畢,諭僚屬曰:朝廷設官置吏,欲其敬神恤民,親賢遠奸,興利除害,某不敏忝茲重任,尚賴一二僚屬及邑中長者,匡其不逮,庶免後艱。其四境之內,利有當興,弊有當革者,某等當共竭力為之,以安黎庶。諭畢,署押公文。各房吏典將該管應有,已未完結事件施行等項,逐一開寫須知,呈報新官署押。文書如係長官,則交割印信,庫倉匙鑰等件,畢照各房呈報須知,事目逐一發落署判。公事畢,將所祭牲酒與官屬父老享飲而退。其九年考滿,仍具牲酒,率官屬父老人等辭廟致祭,就以祭物,出郊餞別而去,其祝文及所諭之言,禮生代說亦可。洪武二十年,定各官相見禮儀。
公元1387年
按《明會典》:凡官員拜揖,二十年定,凡公、侯、駙馬相見,各行兩拜禮。一品官見公、侯、駙馬,一品官居右,行兩拜禮,公、侯、駙馬居左,答禮。二品見一品,二品居右行兩拜禮,一品居左答禮。三品見二品,三品居右行兩拜禮,二品居左答禮。四品見三品,四品居右行兩拜禮,三品居左答禮。五品見四品,五品居右行兩拜禮,四品居左答禮。六品以下倣此。如三品見一品,四品見二品,行兩拜禮,一品二品官答受從宜。餘品倣此。如有親戚尊卑之分,從行私禮。 凡官員聚坐,二十年定凡文武官公聚,各依品級序坐。若資品相同者,各照衙門次第序坐。若王府官屬與朝官坐立,各照品級,為序俱在朝官之次。凡官員相遇迴避,二十年定,凡駙馬遇公侯,分路而行。一品、二品遇公、侯、駙馬,引馬側立,須其過。二品見一品,二品趨右讓道而行。三品遇公、侯、駙馬,引馬迴避,遇一品引馬側立,遇二品趨右讓道而行。四品遇一品以上官,引馬迴避,遇二品引馬側立,遇三品趨右讓道而行。五品遇二品以上官,引馬迴避,遇三品引馬側立,遇四品趨右讓道而行。六品遇三品以上官,引馬迴避,遇四品引馬側立,遇五品趨右讓道而行。七品遇四品以上官,引馬迴避,遇五品引馬側立,遇六品趨右讓道而行;八品遇五品以上官,引馬迴避,遇六品引馬側立,遇七品趨右讓道而行;九品遇六品以上官,引馬迴避,遇七品引馬側立,遇八品趨右讓道而行。品級相等者分路而行。如有親戚尊卑之分,聽從迴避。 凡遇王府將軍於道,駙馬、儀賓、公侯讓左,文武一品至三品官引馬側立,四品以下官下馬。 凡內官出入遇駙馬於道,必須下馬,遇公侯、一品、二品官引馬側立,遇三品、四品官分路而行。 凡公侯、駙馬、一品、二品官隨從火者人等,非跟隨本官而私自出入者,凡遇文武百官,必須下馬,違者治罪。 凡所屬官遇上司官,引馬迴避,所屬官品級高者,遇上司官卑者,分路而行。 凡官員應合迴避,而路窄不可迴避者,則下馬拱立,應分路者,不得占中道。 凡文武官員出入,應合開道,而自不開道,致令應避官員不曾迴避者,不問。若因而生事者,止問上官。 凡街巿軍民人等買賣,及乘坐驢馬出入者,遙見公侯、駙馬,一品以下至四品官過往,即便下馬讓道。 凡官員當避路者,若承宣召及祠祭官詣祠,所并有捕逐者在道,雖遇應避之官,不須迴避。 凡屬官見上司,二十年令,凡屬官見上司官必序立於堂階之上,總行一揖,上司拱手,首領官答揖。其公幹節序見上司官,皆行兩拜禮,長官拱手,首領官答禮。 凡官員公座,二十年定,凡一應大小衙門官員,每日公座行肅揖禮。佐貳官揖長官,長官答禮。首領官揖長官、佐貳官,長官、佐貳官拱手。
公元1390年
洪武二十三年,御製責任條例頒行天下。
按《明會典》:高皇帝懲吏職之弗稱,親製責任條例一篇,頒行各司、府、州、縣,令刻而懸之,永為遵守,務使上下相司,以稽成效。今謹錄之於左。二十三年敕。方今各省所用布政司、府、州、縣按察司官,多係民間起取秀才、人材、孝廉,各人授職到任之後,略不以到任須知為重,公事不謀,體統不行,終日聽信小人,浸潤謀取贓私,酷害下民,以此仁義之心淪沒,殺身之計日生,一旦繫獄,臨刑神魂倉皇,至於哀告懇切,奈何虐民在先,當此之際,雖欲自新,不可得矣。如此者,往往相繼而犯,上累朝廷,下辱鄉閭,悲哀父母妻子,孰曾有鑑其非而改過也哉。所有責任條例列於後。 一布政司:治理親屬臨府歲月,稽求所行事,務察其勤惰,辯其廉能綱舉。到任須知內事目,一一務必施行,少有頑慢及貪汙,坐視恬忍害民者,驗其實蹟奏聞,提問,設若用心,提調催督宣布條章,去惡安善,倘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遺下貪官汙吏,及無藉頑民,按察司方乃是清。一府臨州治,亦體布政司施行,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遺下貪官汙吏,及無藉頑民,布政司方乃是清。一州臨縣治,亦體府治施行,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遺下貪官汙吏,及無藉頑民,本府方乃是清。一縣親臨,里甲務要明播,條章去惡安善,不致長奸損良,如此則上下分定,民知所依,巨細事務,訴有所歸,上不紊政於朝廷,下不銜冤於滿地,此其治也歟。若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遺下無藉頑惡之民,本州方乃是清。一若布政司不能清府,府不能清州,州不能清縣,縣不能去惡安善,遺下不公不法,按察司方乃是清。一按察司治理,布政司、府、州、縣務要盡除奸弊,肅清一方。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巡按御史方乃是清。倘有通同貪官汙吏,以致民冤事枉者,一體究治。一此令一出,諸司置立文簿,將行過事蹟逐一開寫,每季輪差吏典一名,齎送本管上司查考,布政司考府,府考州,州考縣,務從實效,毋得誑惑繁文,因而生事科擾。每歲進課之時,布政司將本司事蹟,并府州縣各齎考過事蹟文簿,赴京通考,敢有坐視不理,有違責任者,罪以重刑。嗚呼。今之布政司,不拏所屬貪贓官吏,又不申聞闒茸不才,諸等不公不法亦不究問,府文到司,並不審其為何,但知遞送而已。府亦以州文如此,州亦以縣文如此,自布政司至府州縣,皆不異郵亭耳。所以不治為此也。
公元1391年
洪武二十四年,定學官與雜職坐次。
按《明會典》:凡官員聚坐,二十四年令,凡學官位於雜職之上。
公元1396年
洪武二十九年,定王府將軍與駙馬、儀賓、公侯相見之禮,及外官朝覲旌別之法。
按《明會典》:二十九年令,凡王府將軍與駙馬、儀賓、公侯相見,將軍居左,駙馬等居右,皆再拜。與文武一品至三品官相見,將軍居中,各官拜,將軍答禮。與四品以下官相見,各官拜,將軍坐受。 洪武初,外官每年一朝,二十九年始定以辰戌、丑未年為朝覲之期,朝畢,吏部會同都察院,考察奏請定奪,其存留者,引至御前刑部,及科道官,各露章彈劾,責以怠職,來朝官皆免冠伏候。上命既宥還任,各賜敕一道以申戒飭,若廉能卓異,貪酷異常,則又有旌別之典以示勸懲,具載於後,其有不時考察,及每年開報考語,皆為黜陟之地,故附列焉。
公元1397年
洪武三十年,定百官相見禮儀。禁近侍官與外官交接,各官見內府跪拜。按《明會典》:三十年令,凡百官,以品秩高下分尊卑。其品級近者,相見行禮,則東西對立,稍卑者居西,高者居東。其品秩相越二三等者,卑者居下,尊者居上。其相越四等者,則卑者拜下,尊者坐而受禮,有事則跪白,如一品與二品相見,二品居西行禮,一品居東答禮,與三品、四品相見,三品、四品居下行禮,一品居中答禮。與五品以下相見,一品坐受,稟事則跪,餘倣此。
凡司屬官品級亞於上司官者,稟事則跪。凡近侍
官員,難拘品級,行跪拜禮,亦不許與外官交接。凡同僚官品級有高下者不拘。凡大小官員,於內府相見,不許跪拜。
公元1428年
宣宗宣德三年,定科道坐次。
按《明會典》:凡官員聚坐,宣德三年令,御史給事中照品級坐。
公元1435年
宣德十年,更定布政司以下新任祀神之制。
按《明會典》:十年,奏準各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新官到任,於本處城隍廟會請應祀諸神,用豬羊二牲總祀。
公元1452年
代宗景泰三年,定科道序坐書銜之次。
按《明會典》:景泰三年令,六科都左右給事中內外序坐,書銜俱居御史之左。
公元1466年
憲宗成化二年,定總兵巡撫等官名位之次。
按《明會典》:成化二年,奏準凡鎮守總兵巡撫等官列坐。總兵係伯爵以上者居左,巡撫係僉都御史以上者居右。若總督、提督、軍務等官,自僉都御史以上,俱坐於總兵官侯伯之左,列名於前。
公元1498年
孝宗弘治十一年,定王府長史三司相見之儀。
按《明會典》:弘治十一年,議准王府長史不許行走三司中門,若相見之際,須以禮待。
公元1502年
弘治十五年,定行太僕寺卿與御史相見禮儀。按《明會典》:十五年,奏准陝西行太僕寺卿與御史相見,比遼東、山西等處例,出入行中門正道。
公元1529年
世宗嘉靖八年,申巡按與守令官相接之令。
按《明會典》:嘉靖八年令,巡按御史於守令官不許作威挫辱,知府相見,不許行跪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