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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自动笺注)
No.1840[cf.No.1630]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
大慈恩寺沙門基撰
詳夫。
空桑啟聖。
六位以明玄。
苦賴興仙。
二篇顯理
豈若智圓十力
陶萬像以凝規。
悲極三輪
五乘垂範
是以
應物機於雙
樹。
至教浹於塵洲。
真寂兩河
烈光
沙劫
大矣哉。
難得而名也。
暨乎二十八見。
蟻聚五天
一十六師。
鵄張四主
爰有菩
薩。
號商羯羅
聖者域龍之門人也。
資善誘。
實號多聞
慧海深衷
義山於奧腑。
乃鑿荊岑而採璞。
游蛤浦以求珠。
祕思優聚。
乃製宏論
其旨繁而文約
其理幽而易曉。
法戶之樞機
玄關鈐鍵矣。
令勝論數
論。
同嶠山之壓春卵
聲生聲顯。
驚飈之卷
秋蘀。
自時厥後
教思波紛。
勝躅肇彰。
耽翫
廣。
粵以。
金容晈夢。
玉牒暉晨。
至教已隆。
而斯典未備。
惟我親教。
三藏大師
道貫五
明。
聲映千古
嗟。
去聖之彌遠
心氷之未
釋。
遂乃振錫中區
發覺城之地。
尋師西夏
直詣耆闍之山。
曩哲之未聞。
並苞心極。
前賢不覿
咸貫情樞。
於是
貝葉撰於微言
家邦返以神足
方言既譯。
道理攸暢。
基。
參資列。
夕死朝聞
恐此道不行
乃略
述閱釋。
紀綱之旨。
幽隱之宗。
庶明
智鏡者。
留心鑒照矣。
今此論中。
略以四門分別
一敘所因。
二釋題
目。
三彰妨難。
四釋本文
第一敘所因者。
因明論者。
源唯佛說
廣義
散。
備在眾經。
故地持云。
菩薩求法。
於何求。
當於一切五明處求。
因明者。
破邪論。
立正道。
劫初足目。
創標真似
爰暨世親
咸陳
軌式
綱紀已列。
幽致未分。
故使賓主
揚。
猶疑立破之則。
有陳那菩薩
是稱命世
千佛一佛也。
匿跡巖藪
栖慮等持。
觀述
作之利害
文義繁約
于時
崖谷震吼
霞變彩。
山神菩薩足。
高數百尺
唱云
佛說
因明
玄妙難究。
如來滅後。
大義淪絕。
幸福
悠邈
深達聖旨
因明論道。
願請重弘。
菩薩
放神光。
照燭機感。
時彼南印度
案達羅國
王。
放光明。
疑入金剛定。
請證無學果。
菩薩
曰。
入定觀察
將釋深經。
心期大覺
非願小
果。
王言
無學果者。
諸聖攸仰。
請尊速證。
薩撫之。
欲遂王請。
吉祥菩薩
彈指警曰。
何捨大心
方興小志。
廣利益者。
當傳慈氏
所說瑜伽論。
匡正頹綱
可制因明
重成規矩
陳那敬受指誨
奉以周旋
於是
覃思研精
因明正理門論。
正理者。
法本真之體義。
者。
權衡照解之所由
商羯羅主。
即其門人也。
豈若蘇張之師鬼谷
獨擅縱橫
游夏之事宣
尼。
空聞禮樂而已
既而善窮三量
妙盡二因。
啟以八門
通以兩益。
考覈前哲
規模後頴。
綱紀
以為此論。
大師行至印度境迦濕
彌羅國法論師寺。
大論僧伽耶舍。
云眾稱。
特善薩婆多。
因聲明論
創從考決。
便曉玄猷
後於中印度境摩揭陀國。
復遇尸
跋陀菩薩等。
討幽微。
更精厥趣。
枝葉
而窮其根柢
波瀾而究其源穴
前修
悟。
未烈我師之芳閑。
旋踵弘揚
因訓初學
庶使對揚邪正
司南有軌。
斯乃此論之因起
也。
第二解題目者。
梵云醯都費陀(次上二字舌頭輕聲呼之)那
鉢羅吠奢奢薩怛羅。
醯都言因。
費陀云明。
那耶稱正理
鉢羅吠奢翻入。
奢薩怛羅論也。
唐云因明正理入論。
順此方言
因明
正理論。
依此標名
合為五釋。
一云
明者。
明之通名
因者。
一明別稱
入正理者。
此論
別目
體有二。
所謂生了。
二各有三。
廣如
下釋。
今明此因義。
故曰因明
所明者因。
能明
者教。
因之明故。
號曰因明
依主釋也。
入者。
達解
正理者。
法本自性差別
時移解昧。
旨多沈隱
餘雖解釋
邪而不中
今談真法
正理由明此二因。
入解諸法之真性
即正
理之入。
入正理之因明
並依主釋也。
明體
是教。
因明即論。
持業釋也。
簡藏為名。
重言
失。
二云。
因明者。
一明之都名。
入正理者。
軸之別目
因謂立論者言。
建本宗之鴻緒
謂敵證者智。
義言之嘉由。
非言無以顯宗
含智義而標因稱。
非智無以洞妙。
苞言義而
明名
立破幽致
稱為正理
智解融貫
名之
為入。
立論者立因等言。
敵證智起。
解立破
義。
明家因故。
名曰因明
依主釋也。
由言
智。
達解法之幽致名入。
正理之入。
亦入正理
因明
並依主釋。
三云
因者言生因。
明者智
了因。
由言生故
未生之智得生
由智了故。
曉之義今曉。
所曉宗稱正理
所生智名為入。
因與明異。
俱是因名。
正理入殊。
咸為果稱。
言生因故。
敵者入解所宗。
由智了明故。
立者
正理方顯。
應云正理之入。
入正理之因明
並依主釋也。
立論假言生。
方生敵論之智。
必資智義始有言生。
敵者雖假智了。
方解所
立之宗。
必藉義言方有智了。
故雖但標言生
智了。
即己兼說二了二生
攝法己周。
略無餘
也。
四云。
因明者。
佛經之名。
正理者。
陳那
論之稱。
陳那所造四十餘部。
其中要最正理
為先。
入論者。
天主教之號。
因謂智了。
照解所
宗。
或即言生。
淨成宗果。
明謂明顯
即是明。
持業釋也。
瑜伽論第十五言。
云何因明處。
謂於觀察義中。
所有事。
建立法名觀察
義。
隨順法名諸所有事
所有即是
明。
為因照明觀察義故
正理
簡邪。
即諸法本
自性差別
陳那以外道等妄說浮翳
遂申
趣解之由。
名為門論。
天主以旨微詞奧。
恐後
學難窮。
綜括紀綱
以為此論。
因明之階
漸。
正理源由
窮趣二教稱之為入。
故依
梵語
因明正理入論。
依主釋也。
五言明正
理。
俱陳那本論之名。
入論者。
方是此論之稱。
由達此論。
故能入因明正理也。
因明者。
入論名。
正理者。
陳那教稱。
由此因明論
能入
正理故。
因明者。
能入所入論之通名
正理者。
能入所入論之別稱
由此因明能入
論故。
達解所入因明正理
或此應云。
即是
明。
正者即理。
並持業釋。
此五釋中。
第一因之
明。
第二明之因。
第三因與明異。
四因
是明。
第五屬在何教。
正理亦五。
一諸法真性。
二立幽致
三所立義宗。
四陳那本論。
一一總
通前四。
由此一一別配。
但為五解
綺互釋之。
合成二十五釋。
文繁廣。
故略不述。
然依初
解。
教亦因明
後四釋。
教是彼具。
亦名因
明。
論者。
量也。
議也。
量定真似
議詳立破。
性相
教誡學徒
名之為論。
後四釋。
既是
所詮
論者是教。
因明入正理之論。
依主釋
也。
欲令隨證。
因生之明。
入正理。
故說此
論。
如中觀論。
或此辨說因明正理之能入。
此論名。
十地經。
或依能入正因明
而說
此論。
如水陸花。
故以為號。
商羯羅主菩薩
者。
梵云商羯羅塞縛彌菩提薩埵底。
羅者
云骨瑣。
塞縛彌者。
此云主。
菩提
埵。
如常釋。
底者。
造。
唐音云骨瑣主
菩薩造。
外道有言
成劫之始。
大自在天人
化導
二十四相。
匡利既畢。
自在歸天
事者顧
戀。
遂立其像。
像其苦行悴疲飢羸骨節相連
形狀如瑣。
故標此像名骨瑣天。
劫初雖有千
名。
時減猶存十號
此骨瑣天即一名也。
菩薩
之親。
少無子息
因從像乞。
便誕異靈。
用天
尊。
自立號。
以天為主名骨瑣主。
即有財釋。
此論是彼之所造也。
三明妨難者。
一問何故不名明喻明。
因明
答因有三相
名義寬故。
又諸能立皆
名為因
非唯一相
宗由此立。
總名因明
二問
真因真明。
可說因明
似因似明。
應非因明。
舉真攝似。
或已攝故。
兼明之。
非正明故。
問量立量破。
可名因明。
過破似破。
應非因明。
答是因明類故。
似真因明
略已攝故。
四問立破有言智。
可是因明
現比無智言。
非因明。
答見因亦明。
見因證明。
自證亦因。
因明
五問智生。
智了可名因明。
二了。
二生
非智。
應因非是明。
答是明之因。
或皆順照成
義故
六問因喻能立。
可說因明
宗非能立
應非因明。
答由不決定故所立非。
從定為名
無有失。
能因能明。
正是因明
所因所明。
兼亦因明
又今者所立唯宗。
能立雖唯因喻。
不違古。
宗亦因明
七問何故不名果明。
名因明
答果有果之明。
非果皆即明。
有因
之明。
是因皆即明。
果明不定
義亦有濫。
因明
兩定。
義亦無濫。
名因明
欲以成果
故。
欲以果成義故
第四釋本文者。
論。
能立與能破及似唯悟他現量比量及似
唯自悟。
述曰。
一部之中。
大文有二。
初頌及
長行
標宗隨釋分。
末後一頌。
顯略指廣分。
初分有二。
前之一頌。
舉類標宗。
後諸長行
標別釋。
條貫義類
舉標論宗。
前所標。
隨應
釋故。
初頌之中。
談頌有一。
彰悟有二。
論句有
四。
明義有八。
一頌四句
文矚可知
悟他自
悟。
各別顯。
四真四似。
即為八義
一者
立。
因喻具正宗圓成
顯以悟他。
名能
立(陳那能立。
唯取因喻。
古兼宗等。
因喻有二義
一者具而無闕。
七等故。
二者正而無邪
離十四等故。
宗亦二義
一者支圓。
能依所依皆滿足故。
二者成就
能依所依俱無過故。
由此論顯真而無妄
義亦兼彰具而無
闕。
發此誠言
生他正解
由言顯。
名能立
由此似立決相違
雖無闕過。
非正能立。
不能令他正智生故也)
二者能破。
敵申過量
善斥其非。
或妙徵宗。
名能破(此有二義
一顯他過。
他立不成
二立量非他。
他宗不立。
諸論唯彰顯他過破。
理亦兼有立
徵詰。
發言申義
證敵俱明。
敗彼由言
故名能破也)三者似能立。
三支
闕。
多言有過
虛功自陷。
名似立(此有二義
一者闕支。
宗因喻三。
隨應闕減。
二者有過
設立具足
諸過隨生。
偽立妄陳。
邪宗謬顯。
興言自陷。
名似立)四者
似能破。
敵者量圓。
妄生彈詰
所申過起。
故名
似破(此有二義
一者無過量。
妄生彈詰
十四過類等。
二者自量有過
謂為破他。
偽言謂勝。
名似
破)文說與字。
表多體相違(立破真似
體義有異。
說與字者。
體相違)
致及似言。
顯過通能立破(表前能立。
有似能立。
顯能破。
有似能破。
舉真等似。
故稱及也)宗義各定(本所解也)邪正難知(未共許故)由況
既彰(由因況喻彰謂顯也)是非遂著(宗成曰是。
不成曰非。
著者明也。
真似言興。
是非
宗曉)功成勝負
彼此俱明(能立能破。
由自發言
既成勝。
證敵俱解。
似立
似破。
自功負。
由他指述。
證立俱明)故從多分
皆悟他也。
理門論
云。
其所應。
開悟他。
說此能立及似能立。
能立悟敵及證義者。
由自發言
生他解故
立悟證及立論主。
由他顯己。
自解生。
故言
隨應能破似破。
准知亦爾。
此論下文
能立能
破。
皆能悟他。
似立似破不能悟他。
正與彼
同。
故此頌中。
據其多分
皆悟證者。
言唯悟
他。
不言自悟。
又真立破。
唯悟於他。
似雖亦
自。
從真名唯。
五者現量
行離動搖
明證眾
境。
親冥自體。
名現量(能緣行相
不動不搖。
因循照境。
不籌不度
離分
別心。
照符前境
明局自體。
名現量
然有二類
一定位。
散心
定心澂湛
境皆明證。
隨緣何法。
皆名現量
一切散心
若親於境。
冥得自體。
亦皆現量)六者比量
用已極成。
證非
先許。
共相智決。
名比量(因喻已成宗非先許。
用已許法。
成未許
宗。
如縷貫花
因義通被
共相智起。
印決先宗。
分別解生。
名比量
雖將已許。
成未許宗。
智生不決。
比量攝)
七者現量
行有籌度
非明證境。
妄謂得
體。
名似現量(散心有二。
一有分別
無分別。
諸似現量遍在二心
有分別心。
妄謂分明
得境自體。
無分別心。
不能分明冥證境故。
名似現量
論據決定
唯說分別
非無分別心。
皆唯現量故)八
者似比量
妄興由況。
謬成邪宗
相違智起。
名似比量(妄起因喻。
建邪宗。
順智不生。
違解便起。
所立設成。
此彼乖角
生分別。
名似比量)。
及似等言。
皆准前釋。
法有幽顯(幽微顯著也。
現量境。
幽事
顯。
比量境所立為幽。
能立為顯)行分明昧(行謂能緣心行相
真現比於境。
幽顯俱明。
似現比於境。
幽顯俱昧)。
故此刊定
唯悟自非他(現比因果唯自
智。
故二刊定自非他)。
雖自不曉。
無以悟他。
理應頌中。
先自
但以權衡之制。
本以利人。
故先悟他。
後方自悟。
辨此八義略以三門
一明古今
異。
二辨八義同異
三釋體相同異
古今
異者。
初能立中。
瑜伽十五。
顯揚十一。
說有
種。
一立宗。
二辨因。
三引喻。
四同類。
異類
現量
比量
八正教。
對法亦說有八。
一立
宗。
二立因。
三立喻。
四合
五結
現量
七比
量。
八聖教。
皆以自性差別
而為所立。
瑜伽
顯揚八能立中。
三引喻者。
總也。
同類異類者。
別也。
於總比況假類法中
別引順違。
同品
異品
而為二喻。
總別有殊。
分為三種
離因喻
無別合結。
故略合結而不別開。
對法無著
八為能立。
前師故。
以因總別。
既無離合
之總別。
假合離。
故總說一不開二喻。
離喻
既虧故加合結。
合結雖離。
因喻非有。
令所立
義。
重得增明
故須別立。
喻過既說無合倒合。
翻立真支。
理須有合。
合既別立。
結亦須彰。
此亦八。
古師又有說四能立。
謂宗及因同喻
異喻。
世親菩薩
軌等
說能立有三。
一宗
因。
三喻
以能立者。
必是多言
多言顯彼所立
便足。
故但說三。
且喻總別。
終是見邊。
故對法
言。
立喻者。
謂以所見邊。
與未所見邊。
合正
說。
師子覺釋。
所見邊者。
謂已所顯了分。
未所
見邊者。
謂未所顯了分。
以顯了分。
顯未顯了
分。
義平等。
所有正說名為立喻。
故總說一
喻。
已令所立見邊。
何假別開。
或三或二。
喻中
無合。
義乃不明
倒合倒成。
故說為過。
離因及
喻。
都無勝體。
故不說在真能立中。
但說因初。
喻隨其後
合義已明。
說有結。
一何煩長。
總略之。
立論
現量等三。
疎有悟他。
故名
能立。
敵論者現量等三。
親唯自悟。
故非能立。
今者陳那因喻為能立。
宗為所立。
自性差別
二並極成。
但是宗依未成所諍。
合以成宗。
相離性。
方為所諍。
成能立。
故能立中。
定除
其宗。
問然依聲明。
一言婆達喃。
二言云婆
達泥。
多言婆達
今此能立婆達聲說
多言
云何但說因喻二法以為能立。
答陳
釋云
因有三相
一因二喻。
豈非多言
三體
由是定說宗是所立。
陳那以後
略有
三釋。
一云
宗言所詮義為所立。
瑜伽論第
十五云。
成立義有二種
一自性。
差別
成立法有八種
其宗能詮之言。
及因等言義。
皆名能立。
其宗言。
因喻成故。
雖亦所立。
論說
何故先立宗耶。
為先顯示自所愛樂
宗義。
故亦所立。
定所立。
成義故。
猶如
因。
喻所成故。
但名能立。
所詮義。
定唯所
立。
名所成
二云。
法總集。
自性差別
教若理。
俱是所立。
論俱名義
應有故。
中一分。
對敵所申。
若言若義。
自性差別
俱名
為宗。
即名能立。
雖此對宗。
亦是所立能立總
故。
得能立名
故陳那等宗名所立。
瑜伽
理不相違
瑜伽等不說宗非一向唯能立故
 三云
自性差別
合所依義。
名為所立。
依合
宗說為能立。
總立別故。
非此總宗定唯能立。
對敵合申。
因喻成故。
亦是所立。
由非定所立。
得能立名
陳那但以共許因喻。
成他未許。
他未許者。
唯是合宗。
宗為所立。
自性差別
是宗依。
非是所立。
所立之具。
所望義殊。
不相
違也。
不爾慈氏無著天親
豈不因明
說所
為能立。
次解能破中。
諸論但有顯敵過破。
立量破。
立量即顯彼之過故。
顯過破中。
古師
有說八為能立。
一有八。
闕二有二十八。
至闕七有八。
闕八有一。
亦有說四以為能立。
一有四。
闕二有六。
三有四。
闕四有一。
菩薩
缺減過性。
宗因喻中。
一有三。
闕二
有三。
三有一。
世親已後皆除第七。
宗因
喻三為能立。
總闕便非。
既本無體何成能立。
有何所闕而得似名。
陳那菩薩
一喻二。
六過
則因三相六過是也
一有三。
闕二
有三。
無闕三者。
大師至彼六十年前。
無厭
寺。
有一論師
名為賢愛。
精確慈悲
特以貫
世。
因明一論。
無敵者。
亦除第七。
自餘諸
師。
不肯除之。
一喻二。
則因三相
雖有申宗。
不申因喻。
如數論者。
執我為思。
不申因喻。
豈非過也。
又雖有言。
三相並闕。
聲論師。
佛法者。
立聲為常。
德所依故。
猶如擇滅諸
非常者。
非德依。
四大種。
此德依因
雖有
所說
三相並闕。
何得非似。
由此第七亦缺減
過。
似能立中。
九似宗陳那菩薩理門等論。
立有五種
不說後四
謂能.所別.俱不極成.
相符極成。
以理門說宗等多言說能立。
此中
唯取隨自意
樂為所立說名宗
非彼相違
能遣後之四種非相所以略之。
天主
過。
不但相違
故申九種
第二釋云
陳那菩
薩。
以能別不成
即是因中不共不定等過。
是喻中所立不成
闕無同喻等過。
所別不成
有法無故
即因過中所依不成過。
其俱不極
成。
即合是二過
相符極成者。
凡所立論
名義
相違
既曰相符
便非所立。
本非宗故。
依何立
過。
如諸俗人不受戒者非受戒類。
依何說有
持戒破戒
是故不說後之四過
今者天主
能別不成
宗合取。
不相離性方得成宗。
非能別誰不相離
若以因中是不共不定等。
亦是喻中所立不成
繁重不須說者。
中已有闕同品
不共等過。
喻中復說能立
不成
一何鄭重
是故加之。
天主復加所別不
成者。
以是因所依不成
亦恐重故不須
說者。
因中已有異品遍轉等不定過。
及是異
品非遍無過異喻之中。
更何須說能立不遣
何廢宗過亦為因過。
難同是故加之。
不成者。
合二為之。
要有二種
互相差別
不相
離性。
方得成宗。
彼二並非。
何成宗義。
是故
之。
若此上三不立過者。
所依非極。
便更須成。
宗既非真。
何名所立。
相符極成者。
若以相符
本非宗故。
依何立過。
兩俱不成及不成
不遣
本非因喻。
依何立過。
若以因喻有所
申述何非過者。
宗亦有說。
如何非過。
是故
之。
但陳那影略說
天主具陳之。
非是師資
自為矛盾
又陳那以前古師。
宗中復說宗因
相違過。
陳那理門自破之云。
諸有說言
宗因
相違名宗違者此非宗過。
於此中立聲為
常。
一切皆是無常故者。
是喻方便立異法。
由合喻顯非一切故。
陳那意言
聲論者立
聲為常。
一切皆是無常故因。
是彼外道立
之喻。
方便矯智。
立異無常之義非欲成
宗所聲常。
釋所因云。
由合喻顯非一切故。
陳那正云。
聲為常。
正因應言非一切故。
外道非常之法。
有多品類
種種差別
名為
一切
故立聲常。
一切因。
合喻中云。
諸非一
切故者。
皆體是常。
猶如虛空
何得乃以一切
皆是無常之因。
常宗也。
復云此因非有。
聲攝在一切中故。
陳那意言
此古所引一切
皆是無常故因。
其所常聲非有。
以聲攝
一切皆是無常中故。
便是因中兩俱不成
不許因。
有法有故
其立聲常。
一切因。
那復云。
或是所立一分義故
外道許非一
切因。
於宗中有
內道不許聲非一切
因於宗
無。
即是隨一不成因過。
故此二徒。
皆非宗過。
名因過失
亦是異喻倒離之過。
一切離法。
宗後因。
既立常宗
一切因。
異喻離言
諸無
常者。
皆是一切
而今說言一切皆是無常故。
故先因後宗。
故成倒離惡立異之無常義。
由此宗違。
非是宗過。
是因喻過。
陳那既破。
順從
故亦不立。
若以因過。
宗中不立。
既是
喻過。
因應不立。
且如相違
不共不定應非
喻中能立不成
今釋不然
因有三相體義最
寬。
但陳其因。
有是相違不共不定
未舉其喻。
過已彰訖。
今陳其宗。
未有過。
因方過。
得推過乃在宗中。
不同比量相違
彼但舉宗
已違因訖。
今此不爾
是故但應如陳那說。
因明
不成中。
但說兩俱及隨一過
不說
猶預所依不成
此不成因
不成宗。
立敵或
所不成故。
陳那說言
其理雖爾。
因依於宗。
或決或疑
宗或有無
有差別。
總合難知。
開為四。
理門論中。
古亦有說不定有五。
除不
共因。
異品無故
陳那加之。
不共故。
如何
等。
諸量之中。
古說或三。
現量
比量
聖教
量。
亦名正教及至教量。
或名聲量
可信
比義故。
或立四量
譬喻量。
不識野牛
言似家牛。
方以喻顯故
或立五量
加義准量
謂若法無我准知必無常
無常之法。
無我
故。
或立六量。
無體量。
此室中見不在
知所往處。
如入鹿母不見苾芻
知所往處。
陳那菩薩廢後四種
其所應攝入現比。
理門云。
彼聲喻等。
攝在此中。
由斯論主
但立
二量。
上略古今同異
別義所以
下當
知。
八義同異者。
有是能立而非能破。
如真
能立建立自宗。
有釋。
無此。
能立自宗即能破
敵。
必對彼故。
有是能破而非能立。
顯過破。
有釋。
無此。
但破他宗自便立故。
有是能立亦
是能破。
如真立破他所不成。
有釋。
無此。
立謂
能申自。
破謂就他宗。
有非能立亦非能破。
似立破。
有是能立而非似立。
真能立。
有是
似立而非能立。
決定相違
所餘似立。
有是
能立亦是似立謂決定相違
有釋。
無此。
此唯
似立非能立故。
立者雖具言
他智不決故。
非能立亦非似立。
謂妄破他所成立義。
有是
能立而非似破。
如無過量
有是似破而非能
立。
如十四過類等。
有是能立亦是似破。
如決
相違
有釋。
無此。
此但似破。
非真立故。
非能立亦非似破。
顯過破。
有釋。
無此。
顯他
過非。
自便立故。
能破定非似立亦非似破。
真似異故
有是似立而非似破。
有過量建
立自宗。
有釋。
無此。
自宗義成
即是真破。
既不立。
即似破他。
有是似破而非似立。
謂妄
顯他非。
十四過類。
有釋。
無此。
妄謂破他。
妄立故。
有似能立亦是似破。
如以過量破他
不成
有非似立亦非似破。
真能立。
真能
破。
似現似比。
總入非量
由此可言現量
比及非非量。
比量是非非量攝。
有是現量
非比非量
謂證自相現量智。
有比非量
現量
即證共相
比量智及諸非量
此依見
分。
依心體。
見分通比非。
自證必現故。
是故
八義體唯有七。
雖就他宗。
真能立體
真能
破。
顯過破。
真能立。
雖似能立則似能
破。
妄出過破。
非似能立。
故能立外。
顯能
破。
似立之外別顯似破。
真現真比。
似現似比。
智了因攝。
二智了故。
由斯八義
體唯七種
似相明。
義成八。
體相同異者。
解論文。
八體相之同異也。
論。
如是總攝諸論要義
述曰。
自下第二
標別釋。
中有三。
初總綰群機
次依標隨釋。
後且止斯事。
方隅略示顯息繁文
此即初也。
如是者。
指頌所說
總攝者。
以略貫多。
諸論
者。
今古製一因明
要義者。
立破正邪紀
道理
此義總顯瑜伽.對法.顯揚等說。
因明
有七。
頌曰。
論體
論處所。
論據莊嚴
論負
出離
論多所作法
一者論體
謂言生因。
論之體。
二者論處
所謂王家證義者等。
議處所。
三者論據
謂論所依。
即真能立及
以真現比量等。
自性差別為言詮。
所依攝。
四者論莊嚴
真能破。
五者論負。
似立似破。
六者出離
將興論時。
立敵安處
身心之法。
七者論多所作法
由具上六能多
所作。
今此括要。
總為一頌。
雖說八門即彼四
種。
第一第三第四第五
但敘紀綱
不彰餘理。
名攝要義
世親所造論軌論式等。
法雖全
備。
文繁義雜。
陳那詳考
更為因明理門等論。
教理綸煥。
而旨幽詞邃。
令初習之者莫究
其微。
天主此論。
纂二先之妙。
鳩群藉之玄。
義咸殫。
深機並控。
匪唯提綜周備
實亦易
成功
既彰四句之能。
兼明八義之益。
總攝諸論要義
論。
中宗多言名為能立。
述曰。
自下
二依標隨釋。
中分六。
一明能立。
二明似立。
三明二真量。
四明二似量。
五明能破。
六明似
能破。
何故長行
牒前頌文
不依次釋
又與
前頌。
開合不同
略有三釋。
一云
前頌標
宗。
二悟類別
立破真似
相對次用。
所以
義。
次第如是
長行廣釋。
逐便即牒。
相求
之。
何須次牒。
頌以真似各別
開成八義
長行
體類有同
合成六段。
亦不相違
二云。
頌中
因明之旨。
欲立破邪
故先能立。
次陳
能破。
理門論云。
為欲簡持能立能破義中真
實。
作斯論故。
所申無過
立破義成
所述過
生。
成立破。
故立破後。
次陳二似。
雖知真似
二悟不同
開示證人。
俱悟他攝。
刊定法體
須二量。
現量則得境親明。
比量亦度義無謬。
故先現量
比量後陳
刊定則雖成。
謬妄
難楷准。
當對二真
次明二似。
故頌八義
次第如是
長行同於理門所說
以因明法
立後破。
免脫他論。
摧伏他論。
勝利故。
立義
之法。
一者真立。
成義故。
二者立具。
立所依
故。
真因喻等。
為真立。
現比二量。
名為立
具。
故先諸師。
稱能立。
陳那以後
真能立。
但為立具。
能立所須。
故能破前先明二量。
疎能立。
皆有真似
自相明。
故真立後即明
似立。
二真量後。
明二似量。
此之六門
由是
立及眷屬故。
理門說上六真似立故。
立義
成已次方破他。
後方明能破似破。
三云
立似立。
真量似量。
各有別體
立體無過
多言
立體有過多言
真量明決之智。
量闇疑之智。
各有別故。
真能立。
若能立具。
皆能立故。
先首明之。
能破似破雖體即言。
無有異。
能破之境。
體即似立。
似破之境。
真能立。
須識立境。
方可申破
立已方破。
後明之。
開合別明。
體類同故。
長行與頌。
由此
不同
初解能立中。
大文有三。
初舉體釋義
示相廣陳。
總結成前。
簡擇同異
初中復二。
初舉體。
釋義
此舉體也。
總舉多法。
成能
立。
梵能立義
多言中說
故理門論陳那。
指彼
天親論云。
故此多言
於論式等。
說名能立。
此中者。
理門二解
一起論端義。
二簡持義。
發論端。
汎詞標舉
故稱此中起論端義。
簡持
二義
一簡去邪增減
取正中道
增者。
增似立為真立。
以似為真破。
邪減
者。
以真立為似立。
以真破為似破。
道者
為真
二似為似。
二云。
此論所明總有
義。
且明能立。
未論餘七。
簡去餘七。
持明此
一。
故稱此中是簡持義。
清辯菩薩
般若燈論。
有四義。
發端標舉簡持指斥
宗是何
義。
所尊所崇所主所立之義。
等者。
等取因
之與喻。
世親以前
宗為能立。
陳那但以因之
三相
同異喻。
而為能立。
以能立者。
多言
故。
今言宗等名能立者。
略有二釋。
一云
宗是
所立因等能立。
若不舉宗
顯能立。
不知因
喻誰之能立。
恐謂同古。
自性差別二之能立。
今標其宗。
顯是所立。
能立因喻。
是此所立宗
之能立。
雖舉其宗。
意取所等一因二喻為能
立體
若不爾者
即有所立。
濫於古釋。
能立亦
濫彼能立過。
為簡彼失故舉宗等。
二云。
陳那
等意。
先古皆以宗為能立。
自性差別二為所
立。
陳那遂以二為宗依。
非所乖諍。
非所立。
立即宗。
有許不許
所諍義故
理門論云。
成立性。
說是名為宗。
此論亦言。
隨自樂為
成立性。
是名為宗。
因及二喻。
成此宗故。
為能立。
今論若言因喻多言名為能立。
不但
義旨見乖古師。
文亦相違
遂成乖競。
陳那。
主。
二意皆同。
既稟先賢為後論。
文不乖
古。
舉宗為能等。
義別先師
取所等因喻為能
立性
故能立中舉其宗等。
問宗若所立。
頌中
八義
攝法不盡
答隨八所成。
即是宗故。
宗所立。
隨能立中。
便次明之。
彼所成故。
攝法
亦盡。
觀察義中。
所有事。
名因明故。
不舉
其宗於何觀察
故今舉宗
所有事。
能立
體。
問能立因喻有言義智。
何不說。
智多
義。
名為能立。
而說多言名為能立。
立論
法。
本生他解。
他解照達。
所立宗義。
本由
者。
能立之言。
其言生因。
正是能立。
智義順
此亦得因名。
由言生因。
生敵證智。
敵證智
解為正了因。
理門論難云。
若爾
既取智為了
因。
是言便失能成立性。
難言因應非能立。
彼自釋云
此亦不然
令彼憶念本極成故。
釋意
由言因故。
令敵證智。
了本極成因
所立宗義。
立論者言。
正為能立。
敵證智了
亦為能立性
若不爾者
相違決定
言支具足
應名能立。
既由他智。
不生決解。
名為似立。
知。
通取言生智了為能立體
今此據本。
故但
標言名為能立。
瑜伽亦云。
六種言論
論體
性。
不說智生義生義了名為能立。
言了則言
生。
故體亦可爾。
何故能立。
要在多言
一二
之言寧非能立。
答理門論云。
於論式等。
多言
名能立故。
世親所造論軌論式。
彼說
多言名為能立。
不違古。
故說多言
彼論復
言。
比量中。
唯見此理。
若所比處。
此相定
遍。
於餘同類
念此定有。
於彼無處
念此遍
無。
是故此生決定解。
因之三相
既宗法性
同有異無。
顯義圓具。
必籍多言
故說多言
為能立。
又一二之言。
宗由未立。
多言義具。
立方成。
若但說因。
無同喻比。
義不明顯
何得
見邊。
若但同無異
比附宗。
能立之因。
成法
無異止濫。
何能建宗。
設有兩喻
闕遍宗因
宗法既自不成。
宗義何由得立。
宗不決。
因比徒施。
空致紛紜
何由消。
今古
能立具足
要藉多言
論。
宗因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
述曰。
釋能立義
義舊定。
因喻先成。
何故
今說為能立也。
理門亦云。
宗因多言
說他未了義。
諸有問者。
謂敵證等。
未了義者。
立論者宗。
其敵論者。
一由無知
二為疑惑
宗學
未了立者立何義旨
而有所問。
以宗等如是多言
成立宗義。
除彼無知
猶預
僻執
令了立者。
立義宗。
論義法。
瑜伽
說。
六處所。
一於王家
二於理家
三於大
眾中
四於賢哲者前。
五於善解法沙門
羅門前。
六於樂法義者前。
於此六中
必須
者。
自他宗。
無偏儻。
出言有則
能定是
非。
證者有問何論宗。
今以宗等。
如是
言。
申其宗旨
證義者。
了所立義
故者。
以。
第五轉聲。
由者因由
第三轉攝。
因由
證。
問所立宗。
宗因喻。
開示於彼。
所以多言
名為能立。
開示有三。
一敵者未閑。
今能立等
剏為之開。
證者先解。
今能立等
重為之示。
為言開示正理
三為廢忘宗而問為開。
為欲憶宗而問為示。
諸有問者未了義故
有二釋。
諸問者。
通證及敵。
敵者發問
理不
須疑。
證者久識自他宗義。
寧容發問了義
耶。
一年邁久忘。
賓主紛紜
三理有百途問
依何轍。
四初聞未審須更審知
五為破疑心。
解師明意。
審問宗之未了義。
二應分別
為其證者。
論但應言多言
開示問者義故
證者久閑而無未了
為其敵論者。
論應說言
多言
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
敵者於宗有
未了故。
今合為文
非彼證者亦名未了
由開
示二故說多言名為能立。
問能立有多。
何故
一言說為能立。
答理門解云。
為顯總成一能
立性
由此應知。
隨有所闕名能立過。
闕支便
非能立性故。
論。
中宗者。
述曰。
自下第二示相廣陳。
中有三。
一示宗相
二示因相。
三示喻相。
瑜伽
論云。
問若一切法自相成就
各自安立已法
性中。
復何因緣
建立二種成立義耶。
答為
欲令他生信解故。
非為生成法性相。
問為
欲成就所成立義。
何故先立宗耶。
答為先顯
示自所愛樂義故
何故次辯因耶。
答為
欲開顯依現見事
決定現理。
令他攝受所立
義故
何故引喻耶。
答為欲顯示能成
道理之所依止見事故。
何故復說同類
異類
現量比量正教量等耶。
答為欲開示
二種相違不相智故
相違異類
不相
違謂同類
則於因喻皆有現比量相違不相
違。
其所應真似所攝。
彼又重言
相違者。
由二因緣
一不決定故。
二同所成故。
初是六不
定。
因於同異二喻。
或成或違故。
後是四不成
四相違。
因於宗過名不成
於二喻中。
相返名曰相違
本立共因。
擬成宗果。
因既
帶似。
理須更成
更成之。
與宗莫別。
名同
所成。
似宗二喻亦在此攝。
不相違者亦二因
緣。
一決定故。
異所成故。
初是真因真喻。
成宗故。
後則是此真因真喻。
無諸過失
體能
成故。
異於所成。
相違者。
於為成就所立宗
義。
不能為量故不名量。
謂似因喻。
及似現比
名相違。
不成宗故不名真量。
不相違者。
成就所立宗義。
能為正量。
名為量
謂真
因喻及真現比。
正成宗故正名為量。
今此雖
不同次第
宗之所依。
宗因喻現比量等。
次第生起。
亦准彼釋。
初中復三
初牒章。
次示
相。
後指法。
此即初也。
論。
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
述曰。
下示相有
四。
一顯依。
二出體三簡濫。
四結成。
此顯依也。
極者。
至也。
成者。
就也。
至極成就名極成
有法能別但是宗依。
非是宗。
此依必須
至極共許成就
為依義立
宗體方成。
所依
若無能依何立。
由此宗依必須共許。
共許名
至極成就
至理有故
法本真故。
若許有法
能別二種非兩共許。
便有二過
一成異義過。
謂能立本欲立二上不相離性和合之宗。
不欲成立宗二所依。
所依若非先兩共許。
便
更須立此不成依。
乃則能立成異義
非成
本宗
故宗所依必須共許。
依之宗性方非極
成。
極成便是立無果故。
更有餘過。
若許能別
兩極成。
宗支故。
非為圓成
因中必有是
同品非定有性過。
必闕同喻。
同喻皆有所
不成
異喻一分或遍轉過。
若許有法非兩
極成。
宗支故。
亦非圓成
能別無依是誰之
法。
因中亦有所依隨一兩不成
由此宗依
必依共許。
能依宗性方非極成。
立成之本
所諍故。
一切法中略二種
一體
二義
且如
五蘊
等是體。
此上有漏無漏等義。
名之為
義。
體之與義。
各有三名
三名者。
一名自
性。
瑜伽中古所說自性是也
二名有法
即此所說有法者是。
三名所別。
如下過中
名所別不成是。
三名者。
一名差別
瑜伽
等古師所說差別是也
二名為法
下相違中
云。
自相相違等是
三名能別。
則如此中
名能別是
佛地論云。
因明論諸法自相
局自體。
不通他上。
名為自性
如縷貫花
貫通
他上諸法差別義。
為差別。
此之三種
定屬一門
不同大乘
一切法不可言說一
切為自性
可說共相
可說中。
五蘊等為
自。
無常等為共。
色蘊之中色處為自。
色蘊為
共。
色處之中青等為自。
色處為共。
等之
衣花為自。
等為共。
衣花中極微為自。
花為共。
如是乃至離言為自。
極微為共。
離言
中聖智內冥得本真故。
名之為自。
說為離
言名之為共。
共相假有。
智變故。
自相可真。
現量親緣
聖智證故。
此以外說自性
自性非真自性
非離假智及詮言故。
今此
因明
但局自體名為自性
通他之上名為差
別。
相違中。
自性差別
各別有自相差別。
謂言所帶名為自相
不通他故
言中不帶意
所許義。
為差別。
以通他故
憑因總有
三重
一者局通。
局體自性
狹故。
通他名差
別。
寬故。
二者先後
先陳名自性
未有法可
分別故。
後說差別
以前有法分別故。
者言許。
言中所帶名自性
意中所許名差別
言中所申之別義故。
釋彼名者。
自性差別
名如前
第二自性亦名有法
差別亦名法者
法有二義
一能持自體。
二軌生他解。
故諸論
云。
法謂軌持。
前持自體。
一切皆通。
後軌
解。
有屈曲。
初之所陳前未有說。
逕廷持體。
未有屈曲生他異解。
後之所陳。
前已有說。
以後分別前陳。
有屈曲生他異解。
其異
解生。
唯待後說
故初所陳。
唯具一義。
能持自
體。
義不殊勝
不得法名
後之所陳。
具足
義。
持復軌。
殊勝故。
獨得法名
前之所陳。
能有後法
復名有法
第三自性亦名所別
亦名為能別者
立敵所許不諍先陳。
諍先
陳上有後所說
以後所說別彼先陳。
以先
陳別於後。
先自性名為所別。
後陳別名為
能別。
若爾
三名皆有失。
其失者何。
初名
云。
若體名自性
義名差別者。
何故下云。
如數
論師立我是思。
我為自性
為差別。
彼文便
以義為自性
為差別。
無我等分別思故。
難次名云。
若具一義得有法名。
若具二義
名法者
即此立我是思。
何故唯一
乃名為法
我具二義有法名。
後名云。
以後陳別彼前說
前為所別。
後為能別。
如世
說言青色蓮花
但言青色不言蓮花
不知何
青。
為衣為樹為瓶等青。
唯言蓮花不言青色
不知何花。
為赤為白為紅等花。
今言青者。
赤等華。
蓮花者。
簡衣等青。
先陳後說更互
有簡。
互為所別。
互為能別。
此亦應爾。
後陳
前。
前陳別後。
互名為能別所別。
釋初難言
因明宗。
不同諸論。
此中但以局守自體名
自性
不通他故
義貫於他。
如縷貫花
即名
差別
前所陳者。
局在自體。
所說者。
義貫於
他。
貫於他者。
對眾多。
局自體者。
義對便
少。
以後法解前。
不以解後
故前陳名自
性。
後陳者名差別
釋次難言
先陳有法立敵無違
此上別義
家乖競。
乖競之義彼此相違
可生解名
為法
非所諍競
彼此無軌
逕廷自體。
無別
解。
但名有法
其實理。
先陳後說皆具二義
依其增勝與別名。
故前陳者名有法
後陳
名法
故理門論云。
觀所成故立法有法
有德法與有法
一切不定
但先陳皆有法。
後說名法
觀所立故。
非如勝論德
有德
一切決定
第三難言
前後所陳互相簡別
應得名能別所別。
如成宗言差別性故。
前陳者非所乖諍。
後說於上彼此相違
今陳
兩諍。
體上義。
故以前陳名為所別。
名能
別。
亦約增勝以得其名。
又但先陳。
真名自性
有法所別。
但是後說
皆名差別法及能別。
諍後於前。
非諍前於後故。
舉後方諍。
非舉
諍故。
能立立於後。
不立於前故。
起智了不由
前故。
由此得名前後各定。
問前陳後說既各
三名
何故極成初言有法
後言能別。
不以
性差別名顯
又復不以法及有法
別所
相對為名。
而各舉一有法能別。
答初有三釋。
一云
設致餘名必有此難。
隨舉一種
何假為
徵。
二云。
有法能有他勝。
故先陳舉
明必有後
法。
以釋於前陳。
別別於他勝。
宗後陳。
與彼宗後陳義異。
以後所說能別前陳。
故後
舉能別。
三云自性差別
諸法之上。
共假通名
有法能別。
宗中別稱
偏舉別名
餘通號。
相違
後難言。
前舉有法影顯後法
後舉
能別影前所別。
二燈二炬
二影二光。
互舉一
名相影發故。
欲令文約而義繁故。
宗之別名
皆具顯故
攝名已周。
實無咎。
問既言極成。
何所簡別
有幾非成。
言成簡別
答能別定成。
且所別中有自不成。
有他不成
有俱不成
非不成。
前三是過。
四句非。
有自一分
不成
有他一分不成
有俱一分不成
有俱非
一分不成
前三並非。
第四有是。
所別定成。
不成為句亦爾。
如是偏句總別合有四種
句。
其俱不成全有五種四句
有自能別不成
他所別。
有他能別不成自所別。
有俱能別不
成自所別。
有俱能別不成他所別。
有自能別
不成俱所別。
有他能別不成俱所別。
有俱能
不成俱所別。
有俱能別不成非所別。
能別不成為首有二全四句
所別不成亦如
是。
二四句中。
其前七句。
皆是此過。
第八
是前偏過
總有四體唯有二。
後則是前更
無異故。
所以但名二四句。
有自兩俱不成
他。
有他兩俱不成非自。
有俱兩俱不成
有俱
自他兩俱不成
前三句非。
四句是。
如是
合有五種全句
一一離之
一分句。
復有五
句。
總成十句
復將一分句。
對餘全句
復將全
句。
餘一分句
理應思。
恐繁且止。
其初有
不成偏句。
如下所別不成中解。
能別不成
偏句。
如下能別不成中解。
兩俱不成諸句。
下兩俱不成中解。
其兩俱全一分不極成。
則宗兩俱不成
自他全分一分不極成。
宗隨一不成
義准亦有宗猶豫不成
兩俱隨
一全一分等過。
至似宗中當廣分別
二種
自性及二差別不極成。
此皆總攝
為簡彼非。
故二宗依皆言極成。
何故宗過有其九種
今極成簡但簡於三。
答此中但以宗不極成。
所依須極成。
故但簡三。
非欲具簡一切宗過。
門成宗但簡五過
由言非彼相違義能遣。
此論以彼簡五。
故但說三隨自則簡相符極
成。
簡非周備
理門略五。
如前已說。
亦如喻
言顯因同品決定有性
不簡合結。
故此但三。
問既兩共許。
何故不名共成而言極成。
答自
差別
乃是諸法至極成理
由彼不悟
能立
立之。
若言共成。
非顯真極。
又因明法有自
量及他比量能立能破。
若言共成應無有此。
顯宗依。
須至理極究竟
能依宗性方
是所諍。
故言極成而不言共。
問宗依須兩許
言成簡不成
因喻必共成。
言極簡不。
何因
因喻不標極成。
獨於宗依致極成簡。
有四
義。
一宗依極成宗不極
為簡不極言極成。
喻依體並須極成。
無所簡故不說極。
二因喻
能立皆須極。
無不極故不須簡。
宗是所立非
共成。
為有所簡須言極。
因喻之中自比言許。
他比言執。
簡別之。
無不極。
三因喻成中
無不成。
無濫簡故。
不言極成宗之中有不成
有濫簡故獨言極。
四因不成等攝非極。
從寬
為名不名極
不成無別攝。
故說極成簡
不極
因中兩俱隨一等過。
喻中所立能立不
成。
此等過中已攝不極
兩俱等寬。
從餘為稱。
有體無體皆此過故。
宗過不爾
言極簡之。
有體
便非是過。
故於宗內獨言極成。
然理
門云。
此中宗法
唯取立論及敵論者決定
許。
同品中有非有等。
亦復如是
故知因喻
必須極成。
但此論略。
唯識亦言極成六識
一攝故。
如極成餘。
故知此略。
論。
差別性故。
述曰。
出宗體。
差別者。
謂以一
有法
及法互相差別
性者體也。
此取二中
互相差別不相離性。
以為宗體。
言色蘊無
我。
色蘊者有法也。
無我者法也。
此之二種
體若義。
互相差別
謂以色蘊簡別無我
色蘊
無我
非受無我
及以無我簡別色蘊。
無我
蘊。
非我色蘊。
以此二種互相差別合之一處
不相離性方是其宗。
即簡先古因明師。
說有法為宗。
以法成有法故。
或但說法為宗。
有法上法是所諍故。
或以有法及法為宗。
別非宗。
合此二種宗所成故。
此皆先共許。
得成宗。
既立已成而無果故。
應取互相
不相離性。
有許不許以為宗體。
問先陳能
別唯在法中
何故今言互相差別
答立敵相
形法為能別。
體義相待
互通能所
對望有
異亦不相違
互相差別則為宗性。
何假此
中須說故字。
答故者所以
此有二義
一簡
說。
但以能別或但所別。
或雙以二而為共
宗。
陳那簡之。
皆非宗諍。
取此二上互相差別
不相離性所諍之義。
方成宗故。
其能別等。
先共許。
兩所諍。
非是宗。
簡古師遂說
故字。
二釋所依。
釋前有法
及以能別極成之
言。
但以有法及法互相差別不相離性一許
不許而為宗故。
宗之所依有法能別。
須極成。
由此宗中說其故字。
不爾所依須
更成立哉。
有於不悟所由
遂改論云
差別為性
非直因明軌轍
亦乃闇唐梵
方言
輒改論文深為可責。
彌天釋道安
師。
商略翻譯
五失不易云。
結集
羅漢兢兢若此
末代凡夫平平若是
改千
代之上微言。
百王下末俗。
豈不痛哉。
翻經之侶。
但是膚受之輩。
後徒之幼識。
初學童蒙
妄率胸襟
迴換聖教
當來
眼。
定永不生。
現在智心。
由斯自滅。
諸有
者。
應閑此義。
依舊正云。
差別性故。
何故
宗說差別性。
因喻中無。
答宗有一成不成
故但說宗差別性。
因喻唯成。
無不成。
無簡不
差別性。
如因三相
雖有差別
不欲取此
不相離性一許不許成其能立。
所依便非。
由斯不說差別性故。
理門唯云。
宗等多言
能立。
是中唯隨自意樂為所成立名宗
相違義能遣。
不說所別能別極成及差別
性。
此論獨言
論。
隨自樂為所成立性。
述曰。
此簡濫失。
自者。
簡別於宗。
樂為所成立性者。
簡別因喻。
故理門云。
自意
不顧論宗隨自意立。
為所立。
謂不樂為能成立性。
若異此者說所
成立
似因似喻應亦名宗
凡宗有四
一遍
許宗。
眼見色。
彼此兩宗皆共許故。
先承
稟宗。
佛弟子習諸法空
鵂鶹弟子立有實
我。
三傍憑義宗
如立聲無常
傍憑顯無我
不顧論宗。
隨立者情所樂便立。
佛弟子
立佛法義
善外宗
樂之便立不須定顧。
中前不可建立
初遍許宗。
若許立者。
便立
已成。
先來共許。
何須建立
承稟者。
若二外
道。
共稟僧佉
對諍本宗空無果。
立已成故。
次義憑宗。
非言所諍。
此復何用。
本諍由言
望他解起。
傍顯別義
非為本成。
故亦不可立
正論
然於因明未見其過。
既於因過。
說法
差別相違之因。
即傍准宗可成宗義。
然非正
立。
今簡前三皆不可立
唯有第四不顧論宗。
可以為宗。
是隨立者自意所樂。
前三皆是自
不樂故。
樂為所成立性。
簡能成立者。
成立
法者。
謂則因喻。
因喻成立自義亦應名宗。
名能立
非所成立
舊已成故不得名宗
今顯
樂為新所成立方是其宗。
雖樂因喻非新成
立。
立便相符
故不名宗
既爾
似宗似因似喻
應得名宗
先所未成應更成故。
當時所競方
真宗
因喻時申故須簡別
宗因喻雖更
可成。
非是所樂。
第二時所可成故。
非今所諍。
疎故非宗。
此上一解
依理門論。
唯簡於真。
簡於似。
又解。
樂者。
貫通上下
隨自樂言。
簡前
三宗非隨自樂。
唯第四宗是意所樂。
樂為之
言。
簡似宗等。
雖於後時更可成立
非是此時
所樂為故。
成立性。
簡真因喻不可名宗
成已義是能成立
先已成故非今所成。
今所
成立體義名宗
若依後解雖異理門。
簡真與
似略圓備故。
何故因喻無隨自樂。
獨有
之。
答宗兩乖諍須隨自簡。
因喻共許。
故無隨
自。
因喻二種
如共比量
必先共許方成能立。
無遍許失及承稟失。
要言所陳方名因喻。
說亦有傍義差別
無義准失。
自他比量言亦
有簡。
說許執故隨其不顧
故於因喻不說隨
自。
何故宗中傍有義准。
為差別。
因喻便
無。
答能立本成。
成自所立隨應之義。
立乃乖
角共自相違
故於宗中傍有義准。
四相
所違差別
言申決定成能立。
故於因喻不
說亦有義准能立。
何故宗內獨言樂為。
喻不說。
答似宗因喻當更成可以為宗。
當時所諍為宗。
不以彼為。
故言樂為簡彼
三似宗似因喻。
設今及後俱不可為因
為喻亦爾。
更立只是宗攝。
說樂為。
更成以為宗訖。
既成已方為因喻。
轉疎成不同於宗。
故於因喻不說樂為。
又於
宗內說樂為言
簡似周訖。
因喻略之。
又宗有
諍以更須成。
宗義相濫故獨言樂為。
因喻必
須極成。
不成便非因喻。
無所濫故不言樂為。
何獨宗標所成立性。
因喻不說能成立也。
答宗言所立。
已顯因喻是能成立
顯法已周
更不須說。
又宗前未說。
恐濫須陳。
因喻已彰
更何須說。
又宗違古。
言所成立以別古今
因喻不違
不說能立言簡別也。
又前標云
宗等多言名為能立。
先已說訖。
後更不須。
論。
是名為宗。
述曰。
結成也。
論。
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述曰。
三指法也。
佛弟子聲論師。
立聲無聲
是有法。
無常
為能別。
彼此共許。
有聲無常
名極成有法
成能別。
為宗所依。
聲論師。
不許聲上有
無常
佛弟子合之一處
互相差別不相
離性云聲無常
聲論不許
故得成宗。
既成
自亦是樂為所成立性故名真宗
恐義不明
指此令解。
瑜伽論云。
立宗者。
謂依二種所成
立義
各別攝受自品所許。
攝受者。
自意
義。
品是宗義。
顯揚云。
各別攝受自宗所許。
此中意說
二所立論各別
自意樂自
宗所許。
故說名宗
此中三釋。
一者言對理。
取依義能詮。
名為各別自宗所許。
二者以別
對總。
取依總之別言及義二。
名自所許。
三者
以合對離。
取彼能依不相離性合以之為自
宗所許。
正與此同。
此文總也。
下有十句
分為三類
初二句是宗體。
攝受
論宗。
二若自辯才
初依自所師宗
對異師敵
而立自宗。
不爾便為相符極成。
由自辯才
立他宗義。
自意不顧論宗。
唯此二種
正所宗。
若遍所許。
若二同宗承
若傍義准。
攝受
非隨自樂。
故非真宗
立已成故。
非本
成故。
三句是立宗因緣。
一若輕蔑他。
二從
他聞。
三若覺真實而申宗趣。
名因緣
立他
義輕他故
立自義從他聞。
真實自悟故。
次配之。
後五句是立宗意。
初二句標一切
宗。
不過此故。
一為成立自宗。
二為破壞於他。
後三句釋。
一為制伏於他。
上成立自宗。
摧屈於他。
釋上破壞他宗。
三為悲愍於他。
成自破他皆悲愍故。
論。
因有三相
述曰。
上示宗相
下示因相。
相略以四門分別
一出體。
二釋名。
三辯差別
四明廢立
初出體者。
因有二種
一生
二了。
種生芽。
起用故名為生因。
故理門云。
如生因由起用
燈照物。
能顯果故。
為了因。
生因有三。
一言生因。
二智生因。
三義
生因。
言生因者。
立論者立因等言。
能生敵
論決解故
名曰生因。
故此前云。
中宗
多言名為能立。
由此多言
開示諸有問者未
了義故。
智生因者。
立論發言之智。
正生
他解實在多言
智能言言因因
名生
因。
義生因者。
義有二種
一道理名義。
二境
名義
道理義者。
立論者言所詮義。
生因詮
故名為生因。
境界義者。
為境能生敵證者智。
亦名生因
根本立義擬生他解。
他智解起本
籍言生。
故言為正生
智義兼生攝。
故論上下
所說多言
開悟他時
名能立等
智了因者。
證敵者解能立言
了宗之智照所說
名為
了因。
故理門云。
但由智力所說義。
言了因
者。
立論主能立之言。
由此言故敵證二徒
了解所立。
因因故名為了因。
非但由智了
能照解。
由言故。
照顯所宗名為了因。
故理
門云。
若爾既取智為了因。
是言便失能成立
義。
此亦不然
令彼憶念本極成故。
因喻舊許
名本極成。
由能立言成所立義
令彼智憶本
成因喻故名了因
義了因者。
立論主能
言下所詮之義。
為境能生他之智了。
因因
故名為了因。
亦由能立義
成自所立宗。
照顯
宗故亦名了因
故理門云。
前二因於義所
立。
立者之智久已解宗。
立成宗。
本生他解。
故他智解正是了因。
言義兼之亦了因攝。
別生了雖成六因。
正意唯取言生智了。
由言
生故敵證解生。
由智了故隱義今顯。
正取
為因相體
兼餘無失次釋名者。
因者所由
釋所立宗義之所由也。
所以義。
由此所以
所立義成
建立義。
建立彼所立宗故。
順益義。
由立此因。
益宗義。
令宗義立
是故
名因
瑜伽云。
辯因者。
謂為成就所立宗義。
依所引喻
同類異類
現量比量
正教量。
立順益道理言論
問喻既建成宗。
亦能順益。
何不名因。
答喻謂譬況
正云見邊。
令所立義
見其邊際
究竟圓滿名見邊
雖亦順益。
是正釋宗所以
親初建立得此因名。
喻疎
後成不得因稱。
是故此因不名見邊。
說所因
時義未成故。
至後當知。
差別者。
雖依建立
順益等義。
總得因名。
有果不同
疎成生了。
類有別。
分言義智。
異便成立二智
義之
與言生了各殊。
開六種。
由此應言得果
兩。
約體成四。
據類有三。
望義為六。
智了因。
唯是生因果
而非生因因
智生因。
唯是生因
因。
而非了因果
言義二生因。
為智生因果
智了因因
言義二了因。
為智了因因
非為
了果。
得為智生果
不作智生因以言望於義。
亦成顯了因以義望於言。
亦成顯了果。
以義
望於言。
亦作能生因。
以言望於義。
亦為所生
果。
由此應說唯因不是果。
謂智生因。
為果亦
成因
五果
又為四句
有唯生因而非了因。
謂智生因。
有是了因而非生因。
謂智了因。
是生因亦是了因。
謂言義。
有非生因亦非了
因謂所立宗。
廢立者。
一問何故一因
喻分
二種
答因正建宗。
總苞稱一。
喻有違順
別離
分兩
至下喻中當廣分別
二問何故一因
分生了。
答智境疎寬。
顯名了。
言果親狹。
起名生。
果既有差
因分生了。
同能得果
但總
名因
三問何故二因各分三種
生果照果
義用不同
隨類有能故分三種
立智隔於言
義。
不得相從名了。
敵智不生立解。
無由可得
名生
但分三不增不減
四問何故六因體
唯有四。
答順果義別。
分成六因。
立者義言
二用
除此無體
故唯有四。
五問何故因中
獨開三相
宗喻不開。
別名宗喻
通即稱因。
遍是宗喻二之法故。
又因必寬。
宗喻性狹。
貫花縷貫二門故。
由此開因不開宗喻。
示因
相中有五。
標舉
二徵數。
三列名。
四別釋。
五示法。
此即初也。
其言生因。
及敵證智所詮
之義。
各有三相
相者向也。
正取言生。
正能立
故。
此生智了。
照解宗故。
正因體。
言生智
了。
兼亦義生。
能建宗故。
同異喻各有一體
因相貫三更無別體。
由此故說相者向義
理門云。
不共不定
一向離故。
一相也。
又此
相者
面也。
邊也。
三面三邊
若爾一因
何說多言名為能立。
其相義多。
詮言一。
三相致一因言。
一因所依貫三別處。
多相之言名為多言
非言多故名為多言
師解云。
相者體也。
相同此。
餘二各以有法
為性
陳那不許
同異有法非能立故。
取彼
義。
相非體。
論。
何等為三。
述曰。
二徵數也。
論。
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異品無性
述曰。
三列名也。
遍是宗法性
此列初相。
顯因
之體以成宗故。
必須遍是宗之法性
據所立
宗。
要是成法有法不相
中宗言。
唯詮有法
有法之上所有別義名之為法
法有二。
一者共有
中法是。
二者共有
因體是。
理門論云。
此中宗法
唯取立論及敵
論者決定同許今此唯依證了因故。
彼自難
云。
既爾便失前說言為能成立性。
論主解云。
有言生。
令彼憶念本極成故。
意以因體共
許之法。
成宗之中不共許法。
故此二法
皆是
有法之上別義
故今唯以有法名宗
對敵
申因喻成立
雖取二依不相離性以為宗體。
有法既為二法總主。
一分亦名宗
門論云。
豈不樂所成立合說為宗。
云何
此中乃言宗者唯取有法
無有失。
以其
聲於別亦轉。
如言燒衣。
有宗聲唯詮於法。
若以宗中後名法
即宗是法。
持業為名。
宗之法。
亦依主釋。
具二得名
今因名法
宗之
法性
唯依主釋者。
體也。
此唯義
非是
體性
相應故。
餘二亦然
此共許因唯得遍
是有法宗
宗之法成即宗法故。
不遍
法宗
因犯兩俱不成過故。
又不欲成
有法故。
因明理。
有法不成有法
此亦不
成於法。
因犯所依不成過故。
理門難云。
若以
有法立餘有法或立其法。
如以烟立火。
或以
火立觸。
其義云何
此義難云。
遠見烟立下
有火。
以有烟故。
豈非彼以有法有法
烟之
與火俱有法故。
又如見火云定有熱。
以有火
故。
熱觸既是火家之法。
豈不有法成於法
耶。
陳那釋云
於此中。
非以成立火觸為宗。
但為成立相應物。
謂成山處決定有火。
有烟故。
爐中定熱以有火故。
名為烟火相應
之物。
非以有法烟。
還成有法火。
不以有法
火。
而成熱觸法。
彼論又云。
若不爾者
依烟
立火。
依火立觸。
成宗一分為因
還以宗
中一有法為因故。
便為不可
故因乃有
所依不成
無所依故。
不以成立有法
中所陳。
後能別前。
名為能別。
亦名為法
因成
於此
欲以因成前所陳。
是所別故。
非別後
故。
理門又云。
於此中。
觀所成故。
立法
法。
非德有德
無有過。
前陳名有法
後陳
名法
非法有法法性決定
如勝論師德與有
德。
有德謂實。
決定故。
理門頌云。
有法非成
有法
及法此非成有法
但由法故成其法。
如是成立有法
有法因法二俱極成。
中之法。
敵先不許
但得共許因在宗中有法
之上。
不共許宗中之法。
如是資益有法
成。
可得因在不共許中
許在彼中何所成立
又若共許之因。
不共許法。
凡所立因。
皆有
他隨一所不成過。
說有法而為所依。
以其法而為所依。
法非共許。
縱唯立許豈定
無此過。
又如立宗聲是無常作性故。
無常
滅義。
所作生義。
聲有滅者。
有生故。
一切
者。
皆有滅故。
聲既因生。
有果滅。
若因所
作。
不遍聲宗。
豈得遍在無常上有。
一切正因
中。
應皆有兩俱不成
無常上本無生故。
故知
但是有法之法。
非法法也。
稱為宗法
即已是因。
何須言遍。
初既云遍因
義已明。
何須云是法性
答若因不遍
有法上。
所不遍便非因成。
所不立。
顯皆
因立。
是故稱遍。
若但言遍不言宗法
不能
因是有法宗之法性能成於法。
又因於宗
過名不成
於二喻中俱有俱無名為不定
於二喻中有無相違名曰相違
若唯言法性
不言遍者。
因於宗過即是不成
或兩俱不遍
或隨一不遍
猶預不遍
或所依不遍
全分
一分等隨應有之。
為簡此失是故言遍。
若但
言遍不言宗法
不知此因誰家之因。
為顯是
有法之因。
成於宗法
故言法性
由此應為
諸句分別
有宗法而非遍。
有是遍亦宗法
非遍非宗法
必無是遍非宗法句。
但遍有法
若有別體
若無別體
並能成宗
相關故。
宗法
如薩婆多對大乘者。
立命根實
以有
業故。
五根等。
豈以命根
與業別體
即非正
因。
故有別體
若無別體
相關帶。
必是宗
法。
皆得說為宗之法性
非無體是。
非有體非。
有宗法而非遍者。
不成中皆一分攝。
兩俱一分兩俱不成者。
如勝論師對聲生者。
一切聲皆是無常宗。
勤勇無間發性因。
立敵二宗
唯許內聲有勤勇發。
外聲非有。
敵俱說此因於宗半有半無。
故此過是兩俱
有體一分不成
無體兩俱一分一種不成
若有體若無體。
自若他。
四種一分隨一
不成
兩俱一分
自若他。
三種一分猶豫
不成
兩俱有體一分
若他若自。
有體一分
一。
三所不成
如是更有十一。
并前十二
一分不成
如下釋。
後句非遍非宗法者。
不成中并全分過。
聲論師對佛弟子
立聲
為常。
所見故。
俱說此因於聲無故
是有
體兩俱全分兩不成
無體俱全分一
不成
有體無體
自若他。
四種全分隨一
不成
俱全分。
自若他。
三種猶豫不成
無體俱全分。
有體無體自若他。
隨一
全分六種所依不成
如是更有十四。
并前十
全分不成
如下釋。
此二遍句。
並皆是過。
第二句遍亦宗法
是正因相。
為簡非句故
說遍是宗法性
同品定有者。
第二相。
同是相似義。
品是體類義。
相似體類名為同
品。
故理門云。
此中若品與所立法
隣近均等
名同品。
一切義皆名品故。
言意說雖
一切義皆名為品。
今取其因正所成法
若言
所顯法之自相
若非顯意之所許。
但是
宗所諍義法
皆名所立。
應有此所立法
名同品。
以隨有無名同品。
由此品者是
體類故。
若唯言所陳所諍法之自相名為所
立。
有此法處名同品者。
便無有四相違之因。
比量相違
決定相違
皆應無四。
若全同有法
所有一切義者。
便無同品
亦無異品
宗有
一分相符極成。
一切義皆相違故。
故但取所
立有此名同
然下論云。
如立無常
瓶等無常
名同品者。
唯舉所陳兩宗本諍法之自相
同品
以餘意所許是傍所諍。
略而不說。
同品
以此釋文
應當深義。
同品有二。
一宗
同品
故下論云。
謂所立法均等義品。
名同
品。
二因同品
下文亦言。
於是處顯因同品
決定有性
然論多說宗之同品名為同品
相似故。
因之同品名為同法宗之法故。
何須
二同。
因之在處同品
欲顯其因。
故。
宗法隨因說因同法。
有因立法必隨
故。
同品
何者名同
若同有法
不相
似。
聲為有法瓶為喻故。
若法為同。
不許
有法有。
亦非因相遍宗法中。
何得取法
以為同。
此中義意
不別取二。
總取一切
宗法名宗同品
論說言。
如立無常
瓶等
無常名同品。
有此宗處決定有因。
名因同
品。
然實同品正取因同。
因貫宗喻體性
遍。
有此共許因法之處。
不共法定必隨故。
今明一切有宗法處其因定有。
故說宗同。
欲以宗成義故
非正同品
其因於彼宗同
處決定有性。
故言同品定有性也。
因既決
定有。
顯宗法必隨。
理門亦云。
說因宗所隨。
無因有等
依上二相
理門論云。
云何別法
別處轉。
此中問意。
如所作因必隨附聲。
瓶等上所作性別。
如何宗之上別因。
於瓶
等中別處而轉。
或所作因。
是聲有法
宗上別
法。
云何於彼別瓶處轉。
而言共相貫在宗喻。
遍是宗法
同品定有。
陳那釋云
由彼相似
異名
即是此故無有失。
此答意言
由聲
瓶上共所作性相似而有。
總相合說
不說聲
瓶二異名中。
聲所作性即喻處所作性
言彼
即此無有失。
彼復難云。
若不說異。
云何
因說名宗法。
前難聲宗所作性因。
云何得於
別瓶上轉。
此難云何瓶所作性說為宗法
不說彼所作性總合說者。
作性因既於
瓶有。
云何此因說名宗法。
復釋言。
此中但
說定是宗法
不欲說言唯是宗法
釋意言。
總因之中但說定遍宗法性
不欲說言唯是
宗法
一總貫通二處
宗非宗上悉皆
有。
其中可有遍是宗法
別異說。
唯聲所作
唯宗法性
不容有舉喻成宗
別異說唯
瓶所作。
不得成是宗法性
何所成立
彼復
難言
若爾
同品亦名宗
此意難云。
二中
作總貫稱因。
二上無常應皆宗諍。
彼自釋云
不然
別處說所成故。
因必無異成比量。
相似
答難不然
唯別聲上有無常義是其
所成。
共所諍故。
非於瓶上。
夫立因者。
必須
敵宗喻之上兩俱無異方成比量。
故能立通。
立義局。
理不相似
故答不然
何故此因
於宗異品皆說遍字。
同品獨說定言
因本成宗
不遍成者非立。
異喻止濫。
不遍
者非遮。
不遍不成過生。
遮不盡故不定
等起。
成宗不遍
如上已陳。
止濫不盡
下當
悉。
同喻本順成宗
宗成名同喻。
豈由喻遍
能順所立方成宗義。
欲以成宗
有宗
隨逐
欲以宗成因。
有宗因不定有。
故雖
同品
不須因遍有。
異品有。
同品半有
半無。
雖並不定
由因於異有故成過。
非因於
不遍為失。
九句內。
後三句中初後句是。
後三中句正因所攝。
異品中止濫盡故。
後二不定過收。
皆止異品不盡故。
由此
同品說定有性。
異品中皆說遍也。
九句
者。
理門論云。
宗法同品
謂有非有俱。
於異
品各三。
有非有及二。
宗法者。
宗之法。
因是也。
同品者。
同品也。
體即同喻。
謂能
立因於同品喻成其三種
一有
二非有。
三亦
有亦非有。
彼名為俱。
三種因。
於宗異品
法喻上。
亦各有三。
一有
二非有。
三亦有亦非
有。
彼名及二。
同品異品三者。
謂因於同
品有異品亦有。
同品異品非有。
同品
異品有非有。
如是因於同品非有。
異品
三。
同品有非有。
異品亦三。
成九句。
理門
論中示九宗云。
無常勤勇。
恒住堅牢性。
勤遷不變
由所量等九。
恒住堅牢性及不變
此四皆常義。
遷是無常
四句中。
上之三句
顯示九宗
下之一句結由九因成九類。
九因者。
理門論云。
所量作無常
作性聞勇發。
無常勇無觸。
依常性等九言無觸者。
無質
義。
上之三句顯示九因
下之一句結由九宗
成九類。
以此上三句成前上三句。
一一句
中皆有三種
次第配之。
成九也。
一同品有
異品有。
聲論師。
立聲為常。
所量性故。
喻如
虛空
此中常宗瓶為異品
所量性因於同異
品皆遍共有
同品異品非有。
如勝論師
立聲無常
作性故。
如瓶等。
無常之宗空
異品
作性因於同品有於異品無。
三同
品有異品有非有。
如勝論師
立聲勤勇無間
所發。
無常性故。
如瓶等。
勤勇之宗。
以電空
等而為異喻。
無常性因。
同品亦有。
於異
品喻電等上有。
空等上無。
此是初三。
三句
者。
一同品非有異品有。
聲論師。
立聲為常。
作性故。
喻若虛空
此中常宗瓶為異喻。
作性因於同品空上無。
異品瓶上有。
二同
品非有異品非有。
聲論師對佛弟子
立聲
為常。
所聞性故。
喻若虛空
此中常宗瓶為異
喻。
所聞性因同異品中二俱非有。
三同品非有
異品有非有。
聲論師。
立聲為常。
勤勇無間
發性故。
喻若虛空
此中常宗
電瓶等為
異品
勤勇之因。
同品一向非有。
於其異
品瓶等上有。
電等上無。
此是中三。
後三句者。
一同品有非有異品有。
聲論師。
立聲非勤
無間所發。
無常性故。
喻若電空。
此非勤宗
瓶為異喻。
無常性因。
同品電上有空上非
有。
異品瓶中一向是有
同品有非有異品
非有。
如勝論師
內聲無常
勤勇無間所發
性故。
喻若電瓶
無常宗空為異喻。
勤勇之
因。
同品瓶等上有。
電等上無。
異品空中
向非有。
三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
聲論
師對勝論師
立聲為常。
無質礙故。
喻若極微
太虛空。
此中常宗
以瓶樂等而為異喻。
質礙因。
於其同品虛空上有。
極微上無。
亦於
異品瓶等上無。
樂受等有。
是名九句
然理門
料簡此云。
於同有及二。
在異無是因。
翻此
名相違
所餘皆不定
於同有者。
謂能立因於
同品有。
言及二者。
同品中亦有非有。
在異
無者。
此能立因。
同品有在異品無。
同品
中亦有非有於異品無。
言是因者。
此之二句
皆是正因
九句中第第八兩句所攝。
名相違者。
翻此二正因即名相違。
翻初句
云。
於同非有於異品有。
第二云。
於同非有
異品中亦有非有。
九句中第第六
句所攝。
相違因。
是法自相相違因故。
攝餘
不盡
所餘皆不定者
餘之五句皆為不定
九句中。
第一第三第五第七第九句
第一
者。
不定攝。
第三句者。
異品一分同品
轉。
第五句者。
不共不定
第七句者。
同品一分
異品遍轉。
九句者。
俱品一分轉。
此等
至下當知。
上九宗中。
五常
初三初一
中三
皆。
後三後一
無常
後三皆中。
一勤。
三後一。
一非勤。
後三初一
總為四類
第八
句因若正因攝。
比量相違
第八句非正因
攝。
同品俱故。
如第七九。
答此有決定相違
云。
第八句因正因所攝。
九句因中具三相故。
第二句。
不言九句但言具三相
恐有不定
過。
為如第二句具三相故。
第八正因
攝。
為如決定相違等具三相故。
第八句非
正因攝。
故言九句中。
便無此過。
決定相違
不具三相
他智不決定故。
言定有性已顯
有因
宗必隨逐
何須同品
云同品。
即顯
有宗
因必隨逐
何須復云定有性也。
答但言
定有不言同品
乃顯此因成義不定
非定成
宗。
但言同品不言定有。
亦顯此因成相違法
等。
本宗義。
今顯定成宗
及非成異品
故說
同品決定有性
由此應為四句分別
有同
非定有。
謂宗同品非定有因。
九句中中
句是。
第四第六相違過收。
第五句者不共不
定。
有定有非同品
謂定有因非宗同品
於九
句中。
除二五八。
六句是。
第四第六相違
因。
餘之四句不定過攝。
第一句共。
第三句者
異品一分同品遍轉。
第七句者同品一分
異品遍轉。
九句者俱品一分轉。
有亦定
有亦同品
謂是宗同品亦定有因。
九句中。
除中三句
後三是。
實若無過。
唯取第二
八正因。
若通有過
通六二正因四不定
有非同品亦非定有。
謂非宗同品亦非定有
因。
即異品遍無性
九句中第二五八三句
所攝。
二八正因
第五不定
初三句內。
唯第
三句少分正因
餘皆有過。
為簡過句顯自無
過。
故說同品定有性也。
異品無性者。
顯第
三相
者別義。
所立無處即名別異
品者聚
類。
非體類義
無體故。
不同同品體類解品。
體有無。
但與所立別異聚類即名異品
因明云。
與其同品相違
異說異品
如立
善宗不善違害
名相違
苦樂明闇冷熱
小常無常等。
一切皆爾。
要別有體違害於宗。
方名異品
或說與前所立有異名異品
無常
無常外自餘一切苦無我等。
慮礙
等義皆名異品
陳那以後不許然。
無常
宗。
無常無處即名異品
不同先古
理門破云
與同相違或異。
相違者。
應唯簡別
若非無所立處名為異品
相違法名異品
者。
應唯簡別
是則立相違之法簡別同品
不是返遮宗因二有。
若許爾者
一切法
三品
如立善宗不善違害
唯以簡別名為
異品
無記之法無簡別故。
便成第三品非善
非不善故。
此中容品。
既望善宗非相違害
第三
由此應知。
無所立處即名異品
不善
無記無所立。
皆名異品
便無彼過。
又難或
異名異品云。
別異者應無有因
謂若說言
與宗有異即名異品
則應無有決定正因
立聲無常
聲上無我苦空等義。
皆名異品
作性因。
於異既有。
何名定因。
謂隨所立一切
宗法
傍意所許。
亦因所成。
此傍意許。
既名異
品。
因復能成。
一切量皆無正因。
故知
無所立處。
即名異品
此亦有二。
一宗異品
故下論云。
異品者。
於是處無其所立。
二因
異品
故下論云。
異法者。
於是處說所立
無。
因遍非有。
然論多說宗之異品名為異品
宗類異故
因之異品名為異法。
宗法異故
須二異。
因之無處說宗異品
欲顯其因隨宗
無故
宗之無處因異品。
顯因無處必先
無。
且宗異品
何者名異。
若異有法
同法所依
有法各別
應名異。
若異於法。
敵本不許
所立之法於有法有。
一切異法皆應名同。
異品者。
不別取二。
總取一切宗法處。
名宗
異品
論說言。
於是處無其所立。
若是
常。
非所作。
虛空等。
此但略無正諍無常
唯舉見常名為異品准理同前
無隨所應所立
之法。
無此宗處定遍無因
名因異品
然雖
品亦取因異
顯無宗處因定隨無。
翻顯有因
宗定隨轉。
雖復法先宗後因
若不然。
便
成異法。
顯能立本欲成
異品無其
便立。
正宗後方因異
其因於彼宗異品
處決定遍無。
故言異品無性也。
問言遍無
性。
已顯無因宗必隨無。
何須異品
既云異
品。
即顯無宗因亦隨無。
何須復云遍無性也。
答但言遍無不異品
乃顯此因成相違法
等。
非離於宗返成宗義。
但言異品不言遍無。
亦顯此因成不定等非定成宗
今顯此因定
成於宗同品定有。
異品決定遍無。
故說
異品無性也。
由此應為四句分別
異品
非遍無。
謂宗異品非因遍無。
九句中。
除二
五八。
六句是。
一三七九四是不定
四六相
違。
前配釋。
有遍無非異品
謂因遍無非
異品
九句中。
第四五六。
四六相違
第五
不定
異品亦遍無。
謂宗異品亦因遍無。
九句中第二五八。
二八正因
第五不定
有非
異品亦非遍無。
謂非宗異品
亦非因遍無。
九句中。
除四五六。
六句是。
二八正因
餘四
不定
如上所說諸句料簡
自句他句皆無過
者。
正因所攝。
當句之中雖無其過。
他句有過
故應前一分別
初三句中。
第三句少
正因
餘皆有過。
為簡彼過故說異品遍無
性也。
問此三相中。
何故不言遍是宗品性
法性
同異二相何故不言同定法性
遍無法性
而皆云品。
答宗一所立。
總說為宗。
狹不說品。
喻寬能立。
皆說品字。
以因成宗
二品
相云法。
後二不言
問此之三相
為具方成。
為闕亦得。
若具方成。
何故前言
無異品亦成正因
既不要具
何須三相
答要
三相
止異濫而成因
非關喻依故。
闕無而
許正。
法本成宗義。
無依不順成宗
法本
止濫非。
濫止便成宗義。
故同必須依體。
異法
無依亦成。
說有體成有體宗。
故異體無亦
三相
上來三句所說過者。
各自句中四句
之過。
若談闕過。
闕有二種
一無體闕。
有體
闕。
無體闕者。
謂不陳言
在三支。
在三
相。
陳因言。
有體闕。
三相義故非無體。
無體闕者。
此中相對說有無亦四句
闕因非同異喻。
有闕同異喻非因。
有闕因亦
同異喻。
有非闕因非闕同異喻。
四句中。
初句闕一。
第二句闕二。
第三句闕三。
四句
非過。
如是乃至三立皆闕。
三皆不闕。
有闕皆
過。
不闕不定
雖有所陳似立生故
三皆闕者。
唯陳其宗。
陳餘故。
如是合有三箇四句
兩句
但名闕過非過攝。
有體闕者。
復有
二種
一者以因三相而為能立雖說三相
少相名闕。
二者因一喻二三為能立。
雖陳其
體。
義少名闕。
且因三相少相闕者。
有闕初相
後二
有闕後二非初相。
有闕初相亦後二
有不闕初相亦非後二
如是乃至
三相俱闕。
三相俱不闕。
此中總有三種四句
一種兩句
唯闕初相四不成攝。
如是二合闕。
乃至三合
闕。
應唯不成不定相違過。
皆因過故。
若因一喻二陳為能立義少闕者。
亦有三種
句。
一種二句
且闕因義非後二
不成過。
第二非初後。
不成攝。
有闕第三初二
不遣攝。
如是闕二乃至闕三。
及三不闕。
者皆過。
不闕非過。
隨應各有因四不成
同喻
不成
異喻俱不遣
或具二過
或具三過
論師
陳那菩薩等。
不以無體為闕。
故唯六
句。
雖唯陳宗從元無能立。
何名能立缺減之
過。
諸德皆說總有七句。
不言有能立以成過。
但是闕能立過。
故說七闕。
問理門論料簡
句云。
於同有及二。
在異無是因。
返此名相違。
所餘皆不定
九句中。
唯有法自相一違。
及五不定
餘四不成
不定
三相違。
何故
攝。
答以因親成於宗。
所以說其相順。
同異
疎遠
故但標其順違。
由此餘過不攝之盡。
上三相中各自為句。
三相對闕。
論文雖無
次第作處。
道理定然
巨細分別更有多種。
以初相三句中一為首
對餘二相作四
句者。
有是宗法而非遍。
非是同品非定有性。
有是同品非定有性。
非是宗法而非遍有是
宗法而非遍。
亦是同品非定有性。
有非宗法
而非遍。
亦非同品非定有性。
如是以初相第
一句
第二四句
有四四句以此
對第三相四句
有四四句
如是初相第
一句
對餘二相四句
八種四句
以初相餘
二句為首
對餘二相四句如是
其初相
三句為首
對餘有三種八句
總成二十四種
四句
第二四句
對第三相四句
一一
各別有四四句
復成一十六種四句
總成四十種四句
是有非。
文繁廣略
而已
於前諸句總說頌曰。
於宗法三相
對互隨無如應為不成
不定相違等。
言意
顯諸缺減過。
同喻異喻諸所有失。
皆此所攝。
法三相
三相也。
於此三相釋義故。
成宗相寬遍故。
各對互隨無者。
有四類。
一者各對。
三相一一各對自法為句。
初相有
三。
後二各四。
二者互隨無。
三相更互闕無綺
對為句。
古今合有多釋。
今唯取宗法三相
此頌中有三種四句
一種兩句
三者各對
互隨無。
以初相三句中一一句。
各對後二
中各四句一一。
更互隨有無以為四句及以
二相四句一一。
對第三相四句一一。
更互
無以為四句
合有四十種四句
四者各對
互隨。
以因三相
如其所應。
初相有過
名為不
成。
後二有過
名為不定
於其二相有相
違過。
名曰相違
三支互闕。
闕名不成
闕名不成
闕名不遣
三支雖具。
自他
各對互隨是非名相決定
是故稱等。
如是
總攝因過皆盡。
此中合有四十五種四句
三句
一種兩句
或闕一有三句
闕二有三
等。
是名略釋宗法三相
論。
云何名為同品異品
述曰。
四別釋有二。
初問。
後答。
此問也。
何故三相不問釋初
答有
二釋。
一者同品異品各各有二。
一宗同異
同異
今說宗同異
恐濫因同異
故偏問
之。
初相無濫。
不須簡。
問遍是宗法
宗有別
總。
義亦有濫。
何故不徵。
答因於有無說宗同
異。
宗成順違說因同異
故於宗因同異不定
為簡此過。
遂別徵二。
由因但是有法宗法
於法故。
不是總宗及法之法。
無濫可遮故不
徵釋。
此問二體相成顯故
二者宗是有法。
已明之。
二品未明。
故須徵釋。
論。
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
述曰。
答前徵有二。
初同。
後異。
同中復二。
一總
體。
二別指法
此初也。
立法者。
所立謂宗。
法謂能別。
均謂齊均
等謂相似
義謂義理
種類
有無法處。
此義總言。
謂若一物
有與
所立總宗中法
齊均相似義理體類
名同
品。
中意宗之同品
所立宗者。
因之所立
自性差別不相離性。
同品亦爾。
有此所立中
法。
差別不相性相種類即是同品
若與所立總宗。
相似一切種類之聚名同
者。
上意所有別法。
皆入總宗。
且如異品
虛空無我
與聲意許無我相似應名同品
若與所立有法相似種類之聚名為同品
一切宗多無同品
如聲有法
瓶非同故至下
喻中當廣建立
為遮此二。
總標所立法而簡
別之。
若聚有於賓主所諍因所立法聚相
種類名同品。
由法能別之所別宗因之所
成。
故舉此法以彰彼聚。
若爾
聲上無我
義。
非因所立應名異品
答彼若不許聲有法
有亦成異品
宗因無故
若彼許有。
為因所成。
隨意所諍亦名同品
故有有法差別相違
論。
如立無常瓶等無常名同品。
述曰。
此別
指法
如立宗中陳無常法聚名宗者。
等之
上亦有無常
故瓶等聚名為同品
此中但取
成法聚名為同品
瑜伽言。
同類者。
謂隨
所有法望所餘法。
其相展轉少分相似
有五
相似
一相狀二自體。
三業用。
四法門。
五因
果。
今此中說法相似
論。
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
述曰。
下解
異品有二。
一總出體。
二別指法
此初也。
處謂
處所
即除宗外餘一切法
體通有無
若立有
宗。
同品有體
所以前言均等義品。
異品
無體
故言是處
所立謂宗不相離性。
謂若
諸法處無因之所立即異品
非別無彼言
所陳法。
及與有法名為異品
過如前說
此中
不言無所立法
前於同品已言均等立法
訖。
此准可知
無所立。
義已成故。
理門亦云。
若所立無說名異品
無所立即異品
品不說處。
異體通無故
瑜伽說言
異類者。
所有法望所餘法。
其相展轉少不相似
故非
一切全不相似
但無隨應因所成故。
與同
違亦有五種
論。
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
述曰。
指法
如立其無常宗。
作性為因
若有處
所是常法聚。
非是所作。
虛空等。
說名異
品。
此中既說宗之異品
唯應說云謂若是常。
虛空等。
復云見非所作者
因異品。
兼釋
遍無。
何故前說宗之同品不兼定有。
此釋
異品兼解遍無。
答有二解
一者影彰同品
之中但為簡別因之同品
顯異亦爾。
要解
於定無之相。
故文略之異品之中。
乘言便故。
兼釋遍無。
顯同亦爾。
二者同品順成
但許有
因即成同品
易故不解決定有性
異品止濫。
必顯遍無方成止濫。
故解異品
兼解遍無同
品因也。
為顯同異二品別故。
問如立無常
毛無彼常住之相亦名無常
一切時性常
無故
得名常。
何故不立非同異品。
聲言
無常
性是滅義。
作性者。
體是生義。
龜毛
非滅。
亦非有生
無所立。
即入異品
故喻
唯二。
更無雙非。
常宗有亦入異品
若非有
品便入同中。
論。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發性
述曰。
五示法也。
中有三。
初舉兩因。
次成三相
顯所成。
此初也。
此中者。
發端義。
於此所說
因義之中。
雙舉兩因者。
略有三義
一對二師
二釋遍定。
三舉二正
二師者。
聲論師中
二種
一聲緣生即常不滅。
二聲常住
從緣所顯今方可聞。
緣響若息。
不可聞。
聲生亦爾。
緣息不聞。
緣在故聞。
二師皆有
一分一切內外異性
一體體能詮別故。
佛弟子
對聲生論立聲無常
作性因。
便具
三相
對聲顯論
言所作性
隨一不成
若對聲
顯言勤勇因。
便具三相
對聲生論。
一切
皆是無常
勤勇為因
宗法非遍兩俱不成
顯對聲生。
作為因。
若對聲顯。
勤勇為因
內外聲皆無常
因言所作。
若立內聲
因言
勤勇。
不爾因有兩俱一分兩俱不成
為對計
別。
故陳二因。
釋遍定者
作性因。
無常
宗。
三相俱遍。
勤勇因成。
同定餘遍。
顯順成宗
同定得不要三遍。
故舉二因。
二正者。
九句中。
此中所作。
第二因。
此勤勇因。
彼第
八句
陳那說二俱是正因
三相故。
今顯彼
二因皆具三相
雙陳之。
作性者。
因緣
作。
彰其生義。
勤勇無間發性者。
勤勇謂策
發。
善即精進
染謂懈怠
無記謂欲解。
或是
意。
或是尋伺。
或是思慧。
此等故。
擊臍輪等
風。
乃至展轉咽喉唇舌等。
勇銳無間之所
發顯。
論。
遍是宗法同品定有於異品遍無。
曰。
顯成三相
如上所說
生顯二因皆具三相
故成正因
義應一一皆准前作若遍若闕。
論。
無常等因
述曰。
顯因所成。
等者。
等取
空無我等。
此上二因。
不但成宗無常法。
成立空無我等。
其所應。
非取一切
若所
作因。
亦能成立言所陳苦等及無常宗。
意所
許苦等一切法者。
因便不定等過。
謂立
量云。
聲亦是苦。
作性故。
無漏法而為異
品。
作性因於其異品一分上轉。
應為不定
言。
此所成聲。
為如於瓶。
作性故。
體是其
苦。
為如自宗道諦等法。
作性故。
非是苦。
此既正因
無不定過。
故此言等。
其所應。
瑜伽同異喻云。
少分相似及不相似
不說
一切相似
一切皆不相似
不爾一切便無
異品
因狹若能成立狹法。
其因亦能成立
法。
同品之上雖因不遍
異品中定遍是無
故。
因寬若能成立寬法
此必不能定成狹法。
異品有。
不定過等隨此生故。
是故於此
劬勞也。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
建武二年七月一日上卷之分三帖寫
了以筆跡結緣備尊神之法味一天
風收都鄙歸正四生浪靜而昇沈萌
因耳
(一交一交了)權律師尊經(懸車餘二)
十九日點了
或本云點本者元興寺明詮僧都噵點也。
處處有不契明燈抄計音石先德
未被披覽歟(或云)。
校本云。
長者殿仰以明詮點為本重以愚案點
公元944年
三卷疏此卷始自仁平四年正月十六日
至于二月十四日二十七日讀了字點有
誤者改直了。
大臣在御判
同月二十八日讀序了本點(序非明詮)不甘心
者任愚意削改
正月十六日至于二月十四日午剋點
五月二十八日直了六月二十四日一遍
讀合了
久壽三年二月三日重讀了(不對師)去月二
十四日始之久壽三年三月十八日重讀
了去月二十二日始之今度別紙書目六。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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