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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卷四 第 184c 页

《阿毗达磨俱舍释论》卷第四

婆薮盘豆造
陈天竺三藏真谛译
释论中分别根品之三

说二定已。何法为命。偈曰。寿即命。释曰。云
何如此。阿毗达磨藏中说。何者为命根。谓三
界寿。此非可知。此寿是何法。偈曰。能持身
暖及意识。释曰。此偈是佛世尊所说。寿暖及
意识。此三舍身时。所舍身即眠。如枯木无意
是故此法能持暖及识。为相续住因。说名为
寿。若尔有何别法。能持此寿。此暖及识。还持
此寿。若尔此三法。互相持起故。于中何法先
谢。由此法谢馀法后谢。若执如此。应立三法
恒起无谢。是义不然。此寿以业为持。如业所
引。相续随生住故。若尔是暖及识。何故不许
以业为持。勿执诸识从始至终皆是果报。若
尔此暖应以业为持。此识应以暖为持。如此
于无色界识应无持。以暖触无故。此识于彼
以业为持。君不可随意作。或说暖为识持。
或说业为识持。汝前已许何所许。勿执诸识
从始至终皆是果报。若尔是故唯有寿于二
为持。我亦说此不无但非别实物。若尔汝立
寿是何法是。三界业所引聚同分住时。何以
故。此聚同分。速疾随宿业所作。谓应住如
量时。是聚同分。得如此时住。说名为寿。譬
如稻等所引熟时。又如放箭所引住时。若有
人执。有别德名速疾。生在箭上。由随此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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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箭行乃至堕。时于此人是德由唯一故。及
无碍故。于馀处急缓至时。差别不应成。若
汝说由风此德有碍。是义不然。放时即应堕。
或无堕时。风不异故。毗婆沙师强说如此。此
寿有实别物。今为但由寿尽死。为别由馀法
死。于假名论中说。有死由寿尽死由福尽。此
义有四句。第一句者。感寿命报业尽故。第二
句者。感富乐报业尽故。第三句者。二业俱尽
故。第四句者。由不离不平等事故。若寿命已
尽福业尽。于死有何能。于福业尽死中。寿命
尽亦尔。是故于二尽死。是名俱尽死。又于发
慧论中说。为应说寿随相续起。为一起便住。
彼答欲界众生。不入无想定无心定观。应说
寿随相续起。若入二定观。及色无色界众生。
应说寿一起便住。此答显何义。若由依止伤
害。寿亦被伤害。此寿随相续起。此是第一句
义。若寿依止不可伤害。如起便住。此是第二
句义。第一句显有障碍。第二句显无障碍。罽
宾国师判义如此。是故有夭抂死。于经中
说。众生所得身有四种。一有众生。身于中自
害得行。他害不得行。此义有四句。唯自害
得行者。于欲界中如戏忘诸天恨污诸天。此
二天由重喜恨。从此处退堕。不由馀缘。说诸
佛亦尔。由自死故。唯他害得行者。如在胎卵
中身。二俱害者。于欲界多。非二害者一切中
阴众生。色界无色界欲界随一。如地狱比
鸠娄。在见谛道慈悲灭心定无想定观。王仙
佛便佛所记。达寐罗郁多罗强耆罗长者。儿
耶舍俱摩罗时婆等人。一切。后生菩萨母。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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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在胎时。转轮王。转轮王母。王在胎时。于
此中俱非二害。复次于经中云何说此言。婆
檀多于何众生。自害不行。他害亦不行。舍利
弗非想非非想受生众生。诸师解。于馀定及
馀无色处。自害谓依自地圣道。他害谓依上
地近分定。于中无此二。若尔依馀地圣道。于
彼应成他害。若不尔其义云何。或由取后兼
显前。或由取前兼显后。取前兼显后者。如经
言。如梵众天是第一乐生天。取后兼显前者。
如经言。如光曜天是第二乐生天。于彼经如
言显譬喻义。是故于彼经此义可然。谓取前
兼后。取后兼前。何以故。是譬喻法。由显一
类。所馀类例可知。此舍利弗问中。无有如言。
是故不可引彼经为此经證。若汝执显譬喻。
是如言义。则此经中。不应有如言。经言有诸
众生。身有别异。想有别异。如人及随一诸
天。是故应知。如言唯为显不为譬。勿过多
言。说寿命已。偈曰。复有有为相。生老住无
常。释曰。有为法唯此四相。若于法中有此四
相。应知此法是有为。与前相翻则是无为。此
中生者能生此法。住者能安立此法。老者能
变异此法。无常者能灭此法。为不如此耶。如
经言。有三种有为法有为相。若具言。于经中
应说第四相。此经中不说。何相谓住。若尔此
经中说何法为住异。此住异是老别名。譬如
起是生别名。灭是无常别名。住异亦尔。是老
别名。若诸法能起。唯为有为法行于世。此法
于经中说是有为相。为起他厌怖心。何以故
生者。从未来世。能引有为法令入现在世。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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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无常能损其力。从现在世遣入过去世。譬
如有人在棘稠林中。有三怨家。一能于稠林
中牵令出外。二能损其力。三能断其命。三相
于有为亦尔。住者摄持有为法。如欲不相离。
是故不立此住为有为相。复有无为法。于自
相住故。住相相滥。有馀师执。此经中住与
老合为一故说三相。何用如此。此住于有为
是爱著依止故。佛显此住。如吉祥王位与灾
横相应。为令他于中不生爱著。是故有为定
有四相。复有生等四相有为故。更有别生等
四相不。说有。偈曰。生生等彼相。释曰。彼言
显四本相。由诸法有本相故成有为。本相亦
尔。由随相故成有为。故立本相更有四随相。
谓生生住住老老无常无常。若尔随一一相
应更有四相。则有无穷过失。此随相更立别
相故。无有无穷过失。何以故。偈曰。诸八一法
事。释曰。如此诸相于八法有事。何法名事。
功能人功。生生等诸相。唯于一法有事。云何
如此。一切有为法。若生取自体为第九。共本
相及随相八。此中生者。离自体能生八法。生
生者唯生本生。譬如雌鸡有生多子。有生一
子。二生亦尔。住者离自体能安立八法。住住
者唯安立本住。如此老及无常。如前义应合
之。是故无有无穷过失。经部师说。此执即是
破虚空事。何以故。生等诸法非实有物故。如
汝所分。云何得知。非实有物。无量證故。于
四相实有物中无随一量。谓證量比量圣言
量。譬如于色等诸法。若尔经中云何说。有为
法者。若生可知。及灭住异可知。天爱汝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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诵伽兰他。不解伽兰他义。佛世尊说。义是量
非文句。何者为义。无明所盲凡夫众生有为
法相续。执为我及我所。于中生爱著。世尊为
除彼爱著心。欲显行法相续是有为相及缘
生相。故说此经。经言有三种有为法有为相。
非为显一刹那有为四相是实有物。若法不
可知。不堪立为相。是故此经中说。有为法若
生可知等。经说重有为名。为令他知此相显
有为性。勿如此为显有为法类。是有故立四
相。譬如于水白鹭。及于好恶童女相。此中相
续。初起名生。终谢名灭。此相续流名住。前
后差别名住异。佛世尊显示此义故。约难陀
说。难陀。善男子。善知受生。善知受住。预善
知受谢灭尽。此中说偈。

「 生谓相续初
 断名灭续住
 住异此相续
 是前后差别」


复次偈曰。

「 非曾有名生
 住相续无常
 相续断住异
 相续前后异」


复次偈言。

「 若法刹那灭
 离住即便灭
 此常灭是故
 分别住非理」


是故定以相续为住。若执如此义。是阿毗达
磨藏释言。则与道理相应。阿毗达磨藏云何
者为住。已生有为法不灭。此义云何。何以
故。刹那灭法。已生无不灭发慧论中说。于
一心中何法名生。谓初起。何法名灭。谓死。何
法名住异。谓老。此论文中。但是聚同分一
心。于此心中是如前。复有别释。于刹那刹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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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为法中。此义亦成。离分别有别物。云何
成。随一一刹那。未有有名生。有已不有名
灭。前前后后刹那相应名住。此彼不相似名
住异。若尔有法生不异此义云何。虽复如此。
不无别异。云何得知。掷不掷强力掷弱力掷。
金刚等物。久速落时有差别故。是彼四大变
异差别则成。诸有为法。不由大差别异。虽复
别异显现相似。若尔是最后声。及光明刹那。
于涅槃时。是最后六入。后刹那无故。无有住
异相。是故立此为相不遍有为。若不说住为
有为相。何者谓住异。若法有住。此法必有住
异。是故立无不遍。于此经中若略说。此经中
世尊所显有为法相。必如此。经云。有为何
相。若先未有今有。有已更不有。此法相续名
住。此相续前后不同名住异。于中何用立生
等物。云何此法是所相即立为能相。大人相
与大人不异。云何立为相。壶尾领蹄角于牛
成相。与牛不异。复云何立为相。譬如坚实等。
是地等大相与地不异。又如上升为烟相。由
此相故。远处知烟。此相与烟不异。于有为相
道理亦尔。色等有为法。不由有故。有为相可
相。若人已了别自性。乃至未解先无后有相
续差别相。是故由此相。不可相有为性。复次
诸相。于有为法非别有实物。若强执生等诸
相别有实物。更何非理义而应剧此。何以故。
是一法于一时正生正住正老正灭。云何为
正。诸相共起故。是义不然。由功能差别故。
生者正在未来世。得作功能。云何知。由法已
生。不可生故。若法生所生已。住等正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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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得起功能。是时法生。非是时中住老无
常。此义应共思量。未来法为有为无。后能生
不能生。此义应成。若此法有于中生作功能。
此法云何成未来。应说此法未来相。功能已
谢体已生。云何成现在。亦应说现在相。住等
俱在功能中。于一刹那此法住老灭相俱成。
何以故。是时住正安立此法。是时老变异此
法。是时无常灭此法。于一时此法为是住为
是老为是灭。有馀人说。住等诸相功能次第
不俱。于此人则失刹那灭义。若汝说我立刹
那。如此四相功能成名一刹那。若尔住与馀
二俱起。先暂安立法老不变异无常不灭。此
义云何成。由作力强故。云何住有强力。犹
无常灭。住并本法住已起功能不能更起。犹
如生生不更起功能。此义应理。何以故。应生
法生已引至现在。无更引义。是义可然。此
法住所安立。可永安立。若不能安立则非道
理。何法为碍。老无常是碍。若此二有力。应
在前成。若住功能已谢。此二亦不住。本法
亦尔。云何作功能。何处作功能。此二更有何
别事可作。何以故。由住所摄故。法唯生则
不灭。若住所舍必定不住。即是此法灭。是故
此二无事可作。此义假设可然。是一法已生
未灭立名住。灭名无常老。于一法中一切种
不可成。何以故。老谓前后不同及变异。从此
法此法异类不应成。此中说偈。

「 若如前无老
 若异非前法
 是故于一法
 老相不得成」


有馀部说。至灭因缘无常能灭本法。于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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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义应至。谓服下药天来令利。何用分别无
常。从此灭因自足立灭。心及心法由信刹那
灭。此心及心法无常相。不观灭因缘故。住及
无常非于别时俱作功能故。一法于一时中。
应立住灭俱成。是故约相续。世尊说有为法
相若依此义。彼经善立。复次若生在未来能
生应生法。云何一切未来法。不一时俱起由
此义偈曰。生能生应生。不离因及缘。释曰。若
离因缘和合。生不能生故。未来法不俱起。若
尔我等见此是因缘功能。若有和合生有故。
若无不有故。则生不能生应生法。是故应许
唯因缘能生。若一切有云何可知。谓此法
已生此智不应有若生实无。复次相应言。亦
不应成。谓色家生。若如汝所执。应说色家
色。乃至老死如理应次第说。若尔是故汝应
许无我义亦尔。数量各合离此彼有性。如此
等事外道所立言实有物。汝等亦应信受。何
以故。为成一大小别聚散自他有物等智故。
又成就相应言故。如说色聚。此相应言云何
成是色自性。是故此生等唯假名立。为显未
有有义故。假说名生。此生先未有。今有为
相。有多种类。为简别种类异故。约色说生
作相应言。谓色生为令知此生但色非馀。如
说旃檀香等。又如石子体。如前所论。生住
等如理应知亦尔。若法离生相得生。云何空
等无为法不生。汝解不生者。未有有是名生。
无为恒有。云何得生。若由法尔。汝许一切法
无生如此则一切不生。云何不执如此。如一
切有为同有生。有馀因缘为生。别法无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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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如此一切因缘为生。无为无有功能。由于
生不同。是故毗婆沙师说。生等四相。实有别
物。何以故。不可由有难者故弃背诸阿含。如
为有鹿故而不种麦。又如为多蝇附故而不
啖果。是故于过失中应起对治。如本悉檀。随
顺修行。

说八相已。何者为名聚等。偈曰。名句及字
聚。号言文总集。释曰。此中名谓所立号。如
色声等。句谓所立言。随量能成就所欲说义。
如有为皆无常。如是等。若由此言事得时相
应差别显现。此言称句。如偈言善友一时遇。
字谓无义文。如阿阿伊伊等。为不如此耶。字
者书类分名。君不为显书类分故造立字。为
显字故造立书类分。若不闻说字。此字由书
方便云何应知。为令知故立书类分。是故字
非非书类分名。是名等三各总集称聚。此中
名聚者。如色声香味触等。句聚者如一切有
为无常。一切法无我涅槃寂静。如是等。字聚
者如迦祛伽伽饿等。为不如此耶。此名聚等。
言说为体。即是音声性属色自性。云何说是
心不相应法。此法不以言说为性。何以故。音
声即是言说。不由唯音声诸义可解。云何可
解。音声起于名。名能显示义。君不唯音声
称言。若由此音声义可了知。此音声则称言。
由何音声而义可解。若说者于义中已共立
定法。譬如瞿音声。于九义已立定法。如尼六
多论偈说。

「 言方地光牛
 金刚眼天水
 于此九种义
 智人说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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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人作如此执。谓名能显义。此人亦应信受
此义。若名于义已定显立。若以名显义。由唯
音声于义定立此用得成。何用立名实有别
法。此义不可知。云何音声起于。名为音声生
名说。起为显名说。起若生者言语以音声为
自性故。应生一切名。唯音声为体。复次是音
声差别。如汝所许。能生起名。唯应此能显
义。若显者言语以音声为自性故。应显一切
名。唯音声为体。复次是音声差别。如汝所
许。能显了名。唯应此能显义。何用执名有
别法。复次诸声无有聚集。一法分分生。是义
不然。若执言语能生名。云何能生名。云何观
过去教色刹那。最后教色刹那能生无教色。
若尔于最后声名生故。若人但闻最后一声。
是人便应能了知此义。若汝执如此音声生
字以字生名。此中同前立难。字无聚集故。若
说音声显字。此中亦同前立难。是字异音声。
聪慧人安静心约异相亦不能分别。是故不
可执音声能生及能显字。复次若汝许。名与
义必俱相应。犹如生等。此中过去未来义现
世名不应有。云何父随意立子名。云何名与
无为法。俱起是故此执不成正术。佛世尊所
说。

「 依名伽他成
 工制造伽他」


此中于义所立定法。音声称名别庄饰诸名
称伽他。此庄饰即依名庄饰。是制置差别无
有别物。譬如物行及心次第。复次唯于字
中分别有别物。是字等总集。说为名聚句聚
字聚。此但假说无有正用。毗婆沙师说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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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应行为性。谓名句字聚。何以故。非一切
法皆是觉观思惟所能通达。名聚等不相应
行。于何界中相应。为是众生名。为非众生
名。为果报生。为增长生。为等流生。为善为
恶为无记。此问应答。偈曰。欲色众生数。等
流无记尔。释曰。名等有欲界相应。有色界
相应。亦有说于无色界相应。此不可言说。但
思惟依止。此名等即众生名。若人能显此。此
人与其相应。非所显义。此名但等流果。是无
覆无记。尔言者。如名聚等众生名等流果无
覆无记。如此同分亦尔。偈曰。同分亦果报。
三界有。释曰。又此亦是果报果。不但等流
果。此通三界有。或欲界或色界或无色界有。
偈曰。至二。释曰。至得有二种。或等流果。或
果报果。偈曰。诸相亦。释曰。生等诸相亦有。
二种如。至得。偈曰。二定非至亦。等流。释曰
谓无想定无心定及非。至得此三一向是等
流果。于中有所馀应说所馀。谓无想有及寿
命。于前已明故不重说。云何说至得为众生
名。由说是众生相应故。云何说诸相。有是众
生名。有非众生名。与一切有为法俱起故。

说一切非相应法已。于前已说偈。谓生能生
应生。不离因及缘。此中何法名因。何法名
缘。偈曰。随造及俱有。同类并相应。遍行与
果报。立因有六种。释曰。因有六种。一随造
因。二俱有因。三同类因。四相应因。五遍行
因。六果报因。此中随造因相云何。偈曰。除
自馀随造。释曰。所生有为法。离自体以一
切法为随造因。对彼生住不为障碍故。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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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耶。若人不解诸惑当来应生。由已知故。
此惑不得生。此智于彼生中能作障碍。日光
于见星能作障碍。云何一切法。离自体于有
为法立为随造因。此中应知。正欲起法。不能
碍生故。立为随造因。于他生中诸法有能为
碍。而不碍故。立为随造因。此亦可然。譬如
土主有强力。不为逼损土人。说言我等由此
主故得安乐。若土主无力为碍。云何成随造
因。又如涅槃及定无生法。于一切法生中及
地狱等阴。于无色界阴生中。皆无力为碍。云
何成随造因。何以故。若彼非有如有。不能为
障碍事。若土主无力亦有如前说。此中是譬
此是通说。若胜随造因。非但不遮。亦有能生
力。如眼根及色于眼识生中。饮食于身。田等
于芽。若有人作如此难。一切法由不能碍
故。于他成因。云何一切法生不俱有。于杀生
中如杀者。云何一切不共得同罪。此不成难。
何以故。由立一切法不能遮馀法生故。名随
造因。不由能作故立随造因。有馀师说。一切
随造因。于一切法有功力。譬如涅槃于眼识。
云何有功力。以涅槃为境界。意识得生。或善
或恶。因此次第方生眼识。由因缘传传。涅槃
于眼识亦有因缘分。故有功力。于馀法亦应
如此知。此是其方。说随造因已。俱有因相
云何。偈曰。俱有互为果。释曰。若法此彼互
为果。此法遆为俱有因。其譬类云何。偈曰。
如大心心法。随心相所相。释曰。譬如地等四
大。此彼更互为因。心于随心法。随心法于
心。有为相于有为法。有为法于有为相。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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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义。一切有为如理皆成俱有因。若离更
互为果。谓法于随相为俱有因。随相于法则
非应。摄如此义。何法名随心。偈曰。心法及
二护。彼法心诸相。是名随心法。释曰。随心
法者。一切与心相应法。定戒及无流戒。如是
等法生等相。此法心家法故。说随心法。云
何此法随心生。若略说偈曰。时果善等故。释
曰。约时有四种。谓与心俱生俱住俱灭。及于
三世中随同一世故。随果者。谓同功力果果
报果等流果故。随善等者。若心是善恶无记。
心法等随心亦是善恶无记。如此由十种因。
说名随心法。此中若心极少。于五十八法为
俱有因。五十八者。十大地四十本相。自本相
随相八。于此心五十四法为俱有因。除四随
相。馀师说。但有十四。十大地法自本四相。
毗婆沙师不立此义。若立如此。则违分别道
理论。论云。有法以身见为因。不为身见因。
除身见及身见相应法生老住灭。若有所馀
染污苦谛。以身见为因。亦作身见因。是所除
法。有馀师除此文句谓与身见相应法生等
相。罽宾国师说。彼师必应读此文句。或由义
应忆此文句。若法由俱有因故。因此法必俱
有。若法俱有此法或非俱有因。谓于法中随
相。此随相于同类。随心法随相于心。此随
相于同类。所造有碍色于同类所造色于四
大至得俱起于有至得。俱起于有至得。如是
等法虽复俱起非俱有因。何以故。非一果一
报一流故。此至得与有得法或不俱起。谓或
在前生。或在后生故。如此一切今且许之。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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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种子等馀法于因果中悉明了。未曾见如
此道理。此义应说。云何俱起诸法共一时互
为因果。不无此理。譬如灯与光互与影。此义
应共详辩。为灯是光因。为先有聚集于灯共
光生中成因。此义未可然。何以故。由此道
理斯义自现。随有无故。了别因果人。说此因
果相。若此法有无。彼法随有无。此法定是
因。彼法定是果。俱有诸法中。随一无所馀
皆无。随一有所馀皆有故。因果义成。俱起
因果此义可然。互为因果。此义云何由此义。
若尔所造有碍色定不相离。于同类更互义
亦然。与四大义此又应同。心随相等于心等
亦尔。如三杖互有相持力故住。俱起诸法因
果义成亦尔。此执须更思量。此三杖为由俱
起力故住。为由先聚集力故住。此中亦有别
物。谓绳钉地能持。此等有馀因。谓同类因
等故。俱有因成。同类因相云何。偈曰。同类
因相似。释曰。是同类法于同类法为同类因。
如善五阴于善五阴为同类因。有染污于染
污。有无记于无记亦尔。色是无记。于五阴中
四阴非色同类因。馀师说如此。柯罗逻于柯
罗逻等十位。是同类因。頞浮陀于頞浮陀等。
如此离前。一一于一聚同分中为同类因。于
所馀同类中。是十位于十位亦尔。于外物类
亦尔。如麦于麦。舍利谷于舍利谷。如此等应
广思量。若有人不许色为色同类因。此文句
即违彼人所许意。谓前四大是后四大因。亦
是增上缘。一切相似法。于相似中悉为同类
因不。说非何为。偈曰。自部地。释曰。自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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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见苦所灭乃至修道所灭。地有九种。欲
界一四定四无色。此中见苦所灭法。于见苦
所灭法中。为同类因。非于馀法。乃至修道所
灭法亦尔。若彼欲界法。于欲界法为同类因。
初定地于初定地。乃至第四定地于第四定
地。于所馀地亦尔。此同类因非一切法。何
者。偈曰。前生。释曰。若同类法前已生。于后
法已生及未生。是同类因。若未来定非同类
因。此义从何来。从阿毗达磨藏来。彼藏云何
者为同类因。前已生善根于后生善根及与
彼相应。法于自部自界。由同类因成因。如此
若过去于过去现在。若过去现在于未来。应
说如此。此亦是阿毗达磨藏文句。彼藏云。若
法于此法成因。或时是法于此法不成因不。
彼答无时非因。约俱有因相应因果报因故
有此言。与前文句不相违。若人执如此。未来
诸法于正生位中定成同类因。是故约最后
位说此言。谓无时非因。于此人前执不成救
义。由此法于正生位前未作同类因后方成
因。此问中说。是法若于此法成次第缘。有时
是法于此法非次第缘。不由前分别可得说
如此。无时非缘。云何说如此。若此法不生。
为显二门故说此言。如于彼于此亦尔。如于
此于彼亦尔。若尔得何功德。若尔此文显法
主非聪慧人。是则此中于前救义。为胜。复次
若尔云何说此文。除未来身见及身见相应
苦谛。所馀染污苦谛。此以身见为因。非身见
因。是所除此以身见为因。亦是身见因。除未
来身见及身见相应苦谛。应作如此文句。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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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由义应忆知如此文句。若尔此假名论
文句云何。将彼论云。一切法于四义中定四
义。谓因果依境。此中因谓相应因。果谓功力
果。及增上果。依谓眼等相。境谓色等尘若
尔同类因。先未成因。后方成因。此义自至约
位许如此非是约物。何以故。聚集者是位果
非物果。若同类因。于未来世成因。如果报因
何所有。于发慧阿毗达磨中。此因应显现。此
执未可然。何以故。是同类因有功能能取
果与果。此因于阿毗达磨中显现非馀。无如
此义。何以故。此同类因。由等流果说有聚
此果。若未来不相似无前后故。若已生于未
生不应成等流。如过去于现世。勿以果前因
后故。无未来同类因。若尔果报因。于未来
亦不成因。何以故。是果报果。若在因前。或
与因俱。非道理故。于未来中无前后故。是义
不然。何以故。同类因若无前后。此法相似。
于相似法成同类因。更互为因故。更互等流。
此执应成更互等流义。此不应道理。果报因
不尔。若离前后。亦不可立为更互因果。因果
相异故。是故同类因位所成。果报因相所成。
是故若于未来不可遮于前。已说同类。谓于
自地依何法有此决。但约有流作此决。若无
流云何。偈曰。更互有九地道。释曰。同类因
义流于非至地。于中间定四色定三无色定。
于此九地道谛。更互为同类因。何以故。此道
于九地为客故。不属彼界。彼地贪爱不能取
此为自境。是故若法同类。虽不同地。得作同
类因。此同类因生何品果。偈曰。于等胜果。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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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此为等品上品果因非下品果因。如苦法
智忍为未来苦法智忍同类因。或为上品道
乃至无生智同类因。若无生智但为无生智
因。无馀上品故。见修无学道。为三二一同类
因。此中钝根道。亦为钝根道利根道因。利根
道但为利根道因。如信行信解脱时解脱道。
或为六四二因。法行见至非时解脱道。或为
三二一因。云何下地道于上地道。或等或胜。
一由根二由因增长。此中见道等下下品等。
于后后由因增长胜。若于一相续中。信行
法行道不得俱有。若已生于未生为因。为
唯道于等胜果作同类因。为更有馀法世间
法亦尔。偈曰。学得于二尔。释曰。不但无流
法为等胜果同类因。学得有流法于二果亦
尔。或为等果同类因。或为胜果同类因。非下
类因。此学得是何法。偈曰。闻思等诸法。释
曰。此法加行所得。谓闻德思德修德。为等品
胜品果因。非下品因。如欲界闻慧。为欲界闻
思慧因。若思慧但为思慧因。无修慧故。色界
闻慧。为闻慧修慧因。无思慧故。若修慧但
为修慧因。如此等有九品差别故。最下下
品。为一切下中等八品因。道理如此。生得
善法。一切皆有九品。前为后同类因。染污法
亦尔。若无覆无记有四种。谓果报生。威仪相
应。工巧处。变化心。共有此四种。次第为四
三二一同类因。于欲界变化心。是四定果。此
中是上地定果。非下地定果同类因。何以故。
功力所造同类因。无道理以下类为果。譬如
舍利谷麦等。勿作功力无果。是故诸师说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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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言。若无流已生。可得非未生无流因不有
如已生苦法智于未生苦法智忍。一切胜于
劣非同类因。先所得无流法。定在一相续中。
于后生无流。可非因不有。谓未来苦法智忍
于苦法智。何以故。果非前故。又未来无同
类因故。前已生无流法。于后已生无流法。可
非因不有。谓胜于下类。如已退上果现證下
果。复次苦法智至得于后后刹那入观人所
得苦法智忍至得下类故。说同类因已。偈曰。
相应因何相心心法。释曰。一切心及心法共
聚。名相应因。若尔有别相续生心心法。更互
应成相应因。是义不然。若一相一境得成相
应因。若尔则同前过失。若同一时成相应
因。若尔于别相续生心心法。应成相应因。如
众人共见新月等。是故偈曰。同依。释曰。若
彼互同依止。得名相应因。同者谓不异。如眼
根刹那能作眼识依。亦作眼识相应受等心
法依。乃至意根刹那于意识及意识相应法
依义亦尔。相应因即是俱有因。何义立为俱
有因。何义立为相应因。譬如同宗互相于有
力故得行路。俱有因亦尔。由五种平等。共同
所作故。立相应因。譬如同宗共同食饮资用
事是故得行。于中若离一则一切不相应。是
故此二因其势有异。

说相应因已。遍行因相云何。偈曰。遍行染
污因。自地前遍行。释曰。于自地先有诸法。
若遍处能行于后生染污法。立为遍行因。此
遍行法。后分别惑品中当说。由为一切染污
法通因故。离同类因。别立此因。能为馀部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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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因故。由彼威力。别部诸惑。亦得增长。圣
人染污法。亦以遍行为因不。罽宾国师说。一
切染污法。见谛所灭惑为因。何以故。于分别
道理论说。何法以见谛所灭惑为因。诸染
污法。及见谛所灭法果报。何法以无记为
因。一切无记有为法。及诸恶。有法以苦为
因。以身见为因。非身见因不。广说如彼论。乃
至云除身见及诸馀法生老住灭所有别染污
苦谛。若尔云何会释假名论文。彼论云。有法
不善。唯不善为因。不有若圣人退离欲欲界
染污作意初起现前。约未灭因。说此言。何以
故。见谛或是此因已灭。是故不说。说遍行因
已。果报因相云何。偈曰。果报因非善。及以
有流善。释曰。一切恶及有流善法。是果报
因。果报为法故。是故无记不能造果报。由无
功力故。譬如陈朽种子。若尔云何无流不生
果报。非贪爱所润故。譬如贞实种子无湿润
故。此无流法不系属三界。云何能生属三界
果报。所馀诸法有二种故。能生果报。譬如贞
实种子有润湿。此名云何可知。为是果报家
因。为以果报为因。若尔何有。若执果报家因
故说果报因。果报生眼此文不应成。若执果
报为因是业果报。此文亦不成。此二悉得成。
已如前说。复次果报是何义。熟不似故名报。
何以故。于欲界有时一阴果报因一果。谓至
得生等。有二阴一果。谓身口业生等。有四
阴一果。谓善恶心心法生等。于色界有一阴
果报因一果。谓至得及无想定生等。有二阴
一果。谓初定教色生等。有四阴一果。谓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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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心生等。有五阴一果。谓在定心生等。于无
色界有一阴果报因一果。谓至得灭心定生
等。有四阴一果。谓善心心法生等。复次有业
此业唯一法入为果报。谓寿命为果报。若业
感意入果报。此业生二入为果报。谓意入法
入。如此若业感触入果报亦尔。若业感身入
果报。此业生三入为果报。谓身触及法入。如
此色香味亦尔。若业感眼根果报。此业生四
入为果报。谓眼身触法入。如此耳鼻舌亦尔。
有业感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入果报。何以故。
业有二种。有多业一果报。有一业多果报故。
譬如外种子有多种果有一种果。多种果者。
譬如莲石榴匿瞿陀等。一种果者。譬如谷麦
等。一世业三世果报熟有是处。三世业一世
果报熟无是处。勿果减因。如此一刹那业。
多刹那果报。此义不可倒。不得与业同时果
报熟。亦无无间次第熟。何以故。次第刹那。次
第缘所引故。果报因观次第刹那相续终方
熟。复次此六因。定在何世。彼定世由义已
显。未以文说。是故应更立言释。偈曰。遍行
及同类。二世。释曰。此二因若在过去现世
则成因。若未来不成因。能證此义道理。于前
已说。偈曰。三世三。释曰。俱有因相应因果
报因。此三因各有三世。随造因不说定世故。
是故应知通三世及无世。说六因已。何法为
彼果。约此彼成因。偈曰。有为择灭果。释曰。
何者为果法。一切有为法及择灭。阿毗达磨
藏文如此。若尔无为法由果故应有因。若法
以此为果。此法成因故。则应感果。若法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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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立因果。偈曰。无为非因果。释曰。无为法
不可立为因果。何以故。非六因故。非五果
故。云何不许圣道为择灭随造因。由不能遮
应起法生故。立此为随造因。无为无生。是故
于无为不成因。若尔是何法果。云何为果。是
道果。由道力至得故。若尔但至得是道果。于
至得道有功能故。择灭则非有别义。圣道于
至得有功能。有别义道于择灭有功能。于至
得功能云何能令生。于择灭功能云何能令
至。是故圣道于择灭非一向因。择灭于圣道
非一向果。可是增上果。云何无为成随造
因。不遮他生故。成随造因。此法无果。解脱
法无取果与果时。由无功能故。何以故。佛世
尊不曾说无为为因。由别义亦说为因。经部
师说如此。云何说是因是缘。能令色生皆是
无常。若色依无常因缘生。此色云何得常住。
乃至识亦尔。若尔无为法不应成识所缘境。
由决能生皆是无常。此义自至。是因是缘能
令识生皆是无常。由此定说是识所缘亦是
无常。不说如此。是故识所缘。有常无常。此
义自至。
《阿毗达磨俱舍释论》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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