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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法缘成篇第一¶
○集法缘成篇第一¶ 第 799b 页

四分律随机羯磨疏正源记卷第二
天台沙门释 允堪 述

* ○集法缘成篇第一

集法者。聚集一百八十四法也。虽举其法。亦总于事。
事为所被。法为能被。非能无以收所。故但举法以标
之。缘成者。凡作众法。必假十缘。所谓称量前事。终乎
答所成法。缘具名成。缘阙名坏。今虽举成。义亦收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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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云。巳前略明缘集。巳后辨缘成坏是也。篇者。戒
疏云。文义集处则名为篇。篇字从作从篇。乃是简名。
自汉巳前本无纸笔。削用竹木兼之纨素而用图录。
后汉蔡伦创造于纸用易简素。古书简册可有一章。
以事编之。号为篇故。宣尼读易。事编三绝是也。第者
小雅云次也。又南山僧传云。第者为居。一者为始。此
既居先。故称第一。

(七到切)至也。文即所解羯磨正文也。科条也。释解也。
分齐。分段齐限也。三分。序正流通也。西土始自亲光
菩萨。此方元因道安法师。肇开三分之文。以判一家
之典。今蹱前式。亦判为三。法不下。以羯磨圣法。必不
孤然发起。要在假托如法之缘。方能成遂。由下。生起
正宗分。八下。生起流通分也。僧私。僧收众法。私收心
念等。静念离缘者。下文云。初明念法缘身而求。敬使
常尔。一心系想除盖。毗赞即下文云。佛言有五种持
律。由行得成立。识途邪正。晓明持犯。进止有仪。故吐
言成律。非律不證。随相起行。非圣不摸。是则正法由
兴方复怀远。斯大意也。末叶。末即末末之世。及所被
机也。下文云。夫欲昭影裔叶住持嘉运。必依凭行摸
方能光远是也。

文散难寻者。以诸羯磨。于二十犍度中散在诸文也。
临机。即临对也。受说安恣等机缘起时。人满不通作。
人少不能别。作人不知此属僧作。此属别作。混然一
乱也。由是故加法被事。成之与不。渺漫莫知也。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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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绳。摸法也。迟虑。迟滞疑虑也。

齐降。降归也。言归在成济也。依位举数。如云单白三
十九。白二五十七等是。随下。如下注云。受忏法行钵
法作房法差分卧具法是也。通塞。盛行名通。如受忏
法等。鲜行号塞。如王城结集法是。又随众法对首心
念法中。人数应教可行名通。反此名塞。此义不一。犹
纲下有网。网下有目焉。领下有裘。裘下有毛焉。此明
下二句。结牒上文。归篇题中集法二字。三法。即心念
对首众法也。

然下。释注中缘通成坏等。立缘。即下称量前事等十。
看作何法。然后对缘。或具或阙任时显相。如上前云。
以三羯磨摄一切故。若随事者。事则无量。何止前数
是也。

三种收僧法。即单白。白二。白四。五种收别法。即但对
首。众法对首。但心念。对首心念。众法心念。纵罗一切
事。亦不越八种内收也。故曰一切摄尽也。

三位。即大众。众多人。一人。

非时。即非时和合法。和僧忏悔法。因诤。即诤事增自
恣法诤灭说戒法。触恼。即身作触恼。唤来不来等。论
法。即七百中论法白。作比丘论法白。馀语即妄作异
语恼僧白。此皆是稀行之法。今集法者。即大师自指。
谓此中且通列其名。向下一一解之。及乎行用。或有
或无。以在将来也。故今不一一显所被事。以对彼法
以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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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中。即三十戒中有二十七戒对僧舍。馀贸宝畜
宝二种对俗舍。蚕绵作卧具斩坏和泥涂埵亦非对
僧舍也。须白告量。即忏主单白告众。众为量其可不
好者夺留。即罚入僧库。恶者转换。即展转取最下钵
与之令持。

馀语。律因阐陀犯罪。馀比丘问。以馀事答。以过白佛。
便诃巳作馀语白。戒疏云。口业绮者名作异语。即馀
语也。后作下。戒疏云。未白随作犯。告白制后犯。违制
故提。

因前下。律因阐陀作馀语白后便恼僧。唤来不来等。
以过白佛。诃巳作触恼白。戒疏云。身业绮者。名作触
恼。段前馀语。合云改前触恼。恐沿上写滥。

下具显缘。剃发至对众问。如受法篇。说戒和至僧发
露。如说戒篇。

互求。更互推求也。具德。即知法具德之人。为和灭于
诤也。

说不待期。四分斗诤来久。不得说戒。今暂和合。须非
时说。随何日诤灭。即曰和说。以僧具六和。戒见利身
口意等。今不同见戒。则无僧义。不成和合清净僧法
故。常和。寻常所行和白也。

难事。即八难馀缘也。四分云。若贼等急难不可闲缓
者。五德至上座前互跪白言。今有难事。不得一说。当
作羯磨。各三说。文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
今各各共三语自恣。白如是。便各各相对。人别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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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说自恣词句)。故曰一时两对。难事转近。若欲再说一说。亦
须单白。无非下。以此自恣不对五德。进不无由。故须
作白。今众同闻。若对五德。则多少量时得自在。故不
须白也。三白。广再一说。各有一白故。

忍位。即加行中四善根人(燸顶忍世第一)。言忍者。从上顶善
根后有善根生。名之为忍。有二义。一者印可义。印可
四真谛理时。苦谛实苦。乃至道谛实道故。二者决定
义。谓此善根决定更无退动故。待时解脱者。解脱是
果中之号。俱舍颂云。阿罗汉有六。谓退至不动。即一
退法。二思法。三护法。四安住法。五堪达法。六不动法。
前之五种名钝根。即从前修道位中信解所生。名为
时解脱。所以颂云。前五信解生。总名时解脱。谓此五
种罗汉。必待好时方得解脱。依婆娑论。有六种待时。
一须好衣服。二须好饮食。三须好卧具。四须好处所。
五须好说法人。六须好同学。待此六种好时。方得解
脱故。故名时解脱。第六一种名利根。即从脩道位中
见至所生。名利根号不时解脱。谓不待好时衣服等。
便得解脱。故名不时解脱。令多末钝故。在时解脱所
收。故白末代便多。一夏策修。不阶圣位。须至内凡。今
时浇薄。證果者稀。虽然后五百年。亦有脩福持戒。何
为自怠。白停。谓今臭白告僧。停罢自恣。延至八月十
五日也。会正。即證圣果。只如天须菩提得好房舍等
事。一尽夜修行便得圣果。今更加功一月。岂无所得
十八下。四分为外界斗诤比丘来。佛令增减自恣。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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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入界。当令入浴。界内比丘出界而作。若不得者。白
僧言。今不得自恣。后十五日当自恣。

十九下。有过不肯本界自恣。恐僧举过。故来此界。谓
众不知。坌污清流。故听更增至后十五日也。不首。伏
首也。

名实。名实即德也。由前坐之人有功德故可受赏也。
然既有五利。润济行人。又得五月。故曰多也。上下。此
说头陀少欲不在受利之限也。故须一白和僧。中下
同受。

或尽下。四分中听齐冬四月竟应出。有二种舍。一持
功德衣比丘出界宿。二众僧和合出。又应明恶心失
舍法。文如彼明。

增说戒者。四分为外界斗诤比丘来。佛令增减说戒。
若知于十四日来。十三日前说戒。若十五日来。十四
说。若巳入界。当令入浴。界内比丘出界而说。若不
得者。白僧言。今不得说。后十五日当说(此一增也)。又不去
者。更增至十五。若不去强和合说。但明二度。至三必
须同说。亦无三度不说法灭之文。广如大钞。如自恣
亦取两增之义也。

多不自量。恐执巳迷故。难为自断。必假他也。息后。息
后再起诤也。

不诵下。祇律云。受具巳应诵二部毗尼。不能诵一部。
又不能者。当诵五众戒(即五篇也)。四三二众如初句。不能
诵二众。当诵一众及偈。今不肯诵。故作白遣之。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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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戒与毗尼义。谓戒是所诠行。毗尼属能诠教。今下。
谓阙此行教。而居处在众也。出言无本。是不诵毗尼
之过也。内行又乖。是不诵戒之过也。虽下。言此人处
众施之无用也。以不解律人。是不足数故。

上二。即戒与毗尼也。伪下。即用假伪之辨以乱正法
也。

瑕疵。玉病曰疵。叵。三苍云不可也。猗靡。美顺皃。选云
后庭猗靡。或作绮靡。归负。归伏负堕也。律中佛在舍
卫。比丘共诤经年难灭。以事白佛。听彼二众相对共
灭。应一众中上座作白言。我等行来出入。多犯诸罪。
除遮不至白衣家(此以对俗忏故)馀罪。共诸长老作草覆地
灭。彼一众中上座。亦如上作白巳。彼此和合。罪诤俱
灭。更不相问。如草掩地也。与尼受白。即僧受尼忏白。
大略是同。

王城集法者。坛经云。阿难迦叶在王城广结集。文殊
师利与大菩萨在铁围山略结集。并如此土诸经所
说。须待资缘者。律云。诸比丘皆作是念。我等当于何
处结集论法毗尼。多饶饮食卧具无乏邪。即皆言。唯
王城房舍饮食卧具众多。我等宜可共住。时迦叶即
作白也。若智论云。结集时有得通者皆来集会。正选
千人。彼复问曰。是时有如是等无数罗汉。何选千人。
答频婆娑罗王与八万四千官属。各得道果。王敕官
中常饭千僧。迦叶念言。若我等常乞食者。癈阙法事
王舍城中常供千人。是中可住。是知行道先假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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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须白告。

本事者。即结集为本事也。迦叶后作白云。大德僧听。
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集论法毗尼。白如是。若下。谓
不作一白通告。无以显示此集之意。

优波离者。此翻近执。即佛为太子时。亲近执侍之臣
也。律是法命者。即佛法寿命也。住法图赞云。窟内立
三高座。一问法人坐。一答法人坐。一抄上贝叶人坐。
律云。大迦叶欲结集时。即作白言。大德僧听。若僧时
到僧忍听。僧今问优婆离法毗尼。白如是。

答下。波离即作白言。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今
令上座大迦叶问我答。白如是。大迦叶即问言。第一
波罗夷本起何处。谁先犯。乃至一切犍度调部毗尼
增一。随问随答。都集为毗尼藏也。

阿难者。具云阿难陀。此云庆喜。世尊成道夜生。净居
天来白王。太子巳成菩提。王闻忻喜。后宫又奏。白饭
王夫人诞一太子。颜容端美。举国忻庆。因而立字。出
家之后多闻第一。二十五年为佛侍者。律云。阿难是
供养佛人。常随佛行。亲从世尊受所教法。故迦叶又
秉单白问阿难。阿难亦秉单白。并同前四句成白。迦
叶问。梵动经在何处说。僧祗陀经大因缘经天帝释
问经在何处说等。阿难随问随答。集成二藏。佛法下
二句。结前律藏。通下。生今结集。

传之有本者。即一切经首唱如是我闻也。

七百者。即律七百结集。法毗尼中云。尔时世尊般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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槃后百岁。毗舍离跋阇子比丘行十事。言是清净。十
事者何。一足食巳不作馀食法得二指抄食食。二足
食巳不作馀法两村中间得食食。三在寺内得别众
羯磨。四在界内别众羯磨巳听可。五得常法言大德
长老此作是巳言是本未所作不检校法律也。六足
食巳得以酥油蜜酪和一处食。七得用共宿盐著食
中食。八得饮阇楼罗酒。九得畜不截坐具。十得受金
银也。伽那者。律具云那舍伽那比丘。闻毗舍离比丘
行如是事。即往跋阇子所。言是非法。彼即和合与作
言。若离婆多作伴。便可得如法灭。初至婆呵河边。乃
至三国求之。故曰遍国。后往人闻求索伴党合七百
人。以断前十事也。因数下。律云。毗舍离七百阿罗汉。
集论法毗尼。故名七百集法也。

滥委。讹。三量。一圣言量。二比量。三现量。

一切去。律云。毗舍离有长老。字一切去。是阎浮提中
最上座。故言高座。时离婆多欲问此上座。即作白言。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问一切去上座毗
尼。白如是。

上座答白者。律云。时上座一切去。即复作白。大德僧
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令离波多问我答法毗尼。
白如是。离波多问言。大德。得二指抄食不等(云云)。屏
意。即传巳定之意。

计后下。上座一切去答问竟。对众行筹。审定和忍。方
显众心。律中无此一白。大师据理。合须先白之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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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同于前四句成也。

小房。即无主不处分过量房。故得小名。多事下。律云。
佛在罗阅祇。德诸比丘作私房室。旷野比丘便作大
房。乞求烦多。恼乱居士。乞既难得。遂斫神树。故曰恼
乱二趣也。大不依量者。不依长佛十二磔手。内广七
磔手。遂过作也。制乞下。即戒本当将诸比丘指授处
所是也。

专任自由。大不制量也。但有不乞残并妨难二告耳。
节度。即指授处所。律云。尔时众僧观此比丘。若可信
者。即德所作。若不可信者。众僧往看。若僧不去。应遣
僧中可信者看。若有妨难。不应处分是也。

分卧具。即常住物。或因分房。亦暂分用。义亦普周。故
作白二和告也。

僧徒下。多论云。为护佛法故。向俗说罪。令于佛法无
信敬心。调达。此云天热。以生时人天心惊热也。律中
除僧羯磨开说方可。如调达始作破僧。结三闻达等。
家家乞食。佛令作白二。差身子告白衣是也。王族。教
阇王杀父为新王。自欲害佛为新佛也。示令人别知
也。

二十七。即三十中除二宝蚕绵三戒也。后文。即忏堕
中一衣听离僧伽梨也。

恒业。即三乘道业也。缘碍。律云有比丘得乾痟病。粪
扫衣重。不堪持行。佛言从僧三乞便作新者。当白二
与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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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多下。律云。若好者应夺留置。取最下不如法者与
之。便作单白。以钵次第向上座易之。持上座钵与次
座。若与彼比。丘如是展转乃至下座。

十德者。一具持戒行。二多闻。三诵二部戒本通利。四
决断无疑。五善能说法。六族姓出家。七颜貌端正。八
堪为尼说法劝令欢喜。九非为佛出家被三法衣而
犯重法。十二十夏若过。不具斯十。皆不成差。

见谛下。律云。佛在罗阅城。居士夫妇俱得见谛。无所
爱惜。乃至身内供养既多。衣食乏尽。居士讥谦。比丘
举过。佛令白二制断。后富当解。

请法。即半月请教诫法。不同。以此三法全是尼有。比
丘无也。广如尼钞所明。

诸见。即六十二见也。恐反成难者。今方破外。若受以
反归。则成破内。便成破内外道也。永障出家。律中以
四月试外道也。陶冶。战国策云。范土曰陶。冶即铸冶
也。庄子曰。大冶铸金。释老志曰。陶冶粗鄙。或音遥。

六和。戒见利等也。六无遣背。故俱称和。生灵。即初受
戒者。不有后法。即不通作后法事也。当座便解。恐起
迷方故也。

说戒堂。凡有二种。律中因相待疲倦。及奔驰顽极。时
诸比丘白佛。佛言。自今巳去。随所住处人多少共集
一处说戒。诸比丘不知当于何处说戒。佛言。听作说
戒堂白二羯磨。白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在
某处作说戒堂。白如是。羯磨准知。既云某处。则未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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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相。但标指之法。令众委知也。诸方来者。还有疲极。
诸比丘白佛。佛言。自今巳去。随所住处若村邑境界
处说戒。听结界白二羯磨。作如是结唱界方相。白云。
大德僧听。如所说戒相。若僧时到僧忍听。于此住处
一说戒结界。白如是。羯磨例准。须解又结。恐别移堂
故。

不失衣界。即摄衣界也。此齐摄僧界上起。为蓝狭界
宽者开结。

而心不会者。恶比丘为留难。情见有乖也。下道。非显
处也。贵彼来不见故。

互缺。如东寺有法无食。西寺有食无法。开各解本界。
合结为一界。使两相济也。

一则。即一寺也。

全乖僧体者。利非和也。六和既缺。是乖僧体。非是结
界。此是唱和法也。不必各解合结。

心乱坏神下。是狂痴貌。据下。圣开狂病故不犯。约下
或忆或来。似招世疑也。虽下。谓虽在当界。不妨作法
得乞僧。须待彼乞法方为解也。

须法者。须行自恣法也。恐僧分散有罪难忏故。又一
夏盟要。有瑕可举。今若不作后会诚。既不下。说结小
界小界自恣法。

分僧物。分四方僧物也。若无法束八现前。后来之僧
难约奔得羯磨声者。方得分也。

赏赡病。即看病有功具德。方赏分亡人物。大同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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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物法也。

僧物须重。以通四方僧受用故。不可轻也。理须和定
结指一处。商可。商度可不。

相倚不收。互相倚恃不肯收举也。故定差一人以为
主掌。则物有所绾也。若有盗损。望护主结是也。

难活。以贫人取活为难。舍少财入此衣功德。胜如须
弥大衣聚施也。坚固。五利非速朽也。明了论又翻为
坚实。能感多衣无败坏也。古翻为赏善罚恶衣。赏前
安居人。后安居人不得也。亦名功德衣。以僧同受此
衣。便招五利功德也。故曰为功非少。非德不持者。十
诵云。守衣人具不爱等五德。谓知得受不得受了了
分明。又明了论疏云。于初结安居时。欲受迦絺那衣。
悉须白僧。我欲受衣。僧观此人。不多缘事不。好失衣
不。此人从来不贪聚财物。有慈悲心。好行惠施者。僧
即许可。若不尔者。不须许之。不出界。四分持功德衣
比丘。出界宿即舍。故须五月不出。为僧守之。

付衣者。初秉差法巳。彼从座起。礼僧足。在上座前互
跪合掌。当作羯磨持衣与之。缘兆云。僧持此衣与比
丘某甲。此比丘当持此衣为僧受。作功德衣。于此住
处持。和拟。谓先差时。僧巳和合拟付也。

解纷下。律因质多居士。先供养善法比丘。后请身子
别办食味。善法不忍。乃讥言。所办甚好。唯少胡麻滓
(以居士父压油为业)。彼闻不乐。居士得宿命通。及观善法昔为
乌鸡子。乃喻云。昔有商人采宝。得雌雄二鸡归国。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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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狸食。雌者在后。乌来覆之生子。子作声时。父说偈
曰。此儿非我有。野父聚落母(野父为乌。聚落母为鸡)。共合生儿
子。非乌复非鸡。若欲学父声。复是鸡所生。若欲学母
鸣。其父复是乌。学乌作鸡鸣。学鸡作乌声。乌鸡两兼
学。是二俱不成。善法因斯不往。佛令作此法遮彼不
去。律差阿难。具八法。送被治人。至彼求忏。若未受。应
安眼见不闻处。令遥求忏。使人自向居士求忏。若又
未受。应令比丘自求忏。又不受者。应令作覆钵羯磨。
如下自明。八德者。一多闻。二能善说。三说巳自解。四
能解人意。五受人语。六能忆持。七无阙失。八解善恶
言。

行筹。即多人□灭也。律云。应差比丘行舍罗。行有三
种。一者显露。二者覆藏。三者耳语。若上座标首智人
和尚阇梨。住如法地。应显露行。若住非法。应作下二
法行。若非法语人多。应作乱起去。故曰三种。五种者。
律云。有五非法捉筹。若不解断事。若无问意。若无善
比丘。非若法。若别众。有五如法受筹(反上句是)

绝貌者。此女容貌超绝。可倾国宝也。贼人于中涂拟
图谋路而得之。故开遣信受也。本法。在尼中受也。

遥作法。但尼僧遥秉法被之。以尼无治僧之理。耻悔。
即所被比丘。后时愧耻心悔者。尼方秉法解之。却行
敬礼。

治房。五百论中。破而不治犯提。律中若有俗人能治
破房者。白二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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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故。即久故故即旧。厝。置也。停止者。四分。营事比丘
作房成。庄严香熏。所须具足。与房住九十日。十诵云。
治坏房者六年与住。作新房者十二年住。僧祇。先是
僧房破坏。更易户向。二三年随工夫多少。羯磨与住。
若空房不住住。治事者与一时住。若床几枕褥垢腻
破。更染浣补治者。亦一时住。

覆钵。律云白衣有八法。应与作覆钵。骂谤比丘。作损
减。无利益。作无住所。斗乱比丘。在比丘前毁佛法僧。
是为八也。

告覆钵家。令彼家知众僧为作羯磨遥被也。

老病下。释开捉杖之理也。如儒礼八十杖于朝。今我
教年小捉者。理容长慢。

多不具文。即羯磨文更有。如前云若随事者。事则无
量。何止前数是也。

邪五法者。提婆告三闻达言。我今有五法。亦是头陀
胜法。少欲知足乐出离者。所谓尽形乞食。著粪扫衣
露坐。不食酥盐。不食鱼肉。我今持此五法。教诸比丘
足令信乐。此即五邪破四知足。故曰替正四依。

破主。即调达。伴。即三闻达及五百助破也。戒疏云。众
僧作法谏主之时。四伴影响助成破。僧寻设谏。拒而
不受。故曰助破。晓喻。喻合作谏也。

摈谤者。即污家摈谤。律云。佛在舍卫。阿湿婆等。羁连
聚落行恶行污象。比丘举过。令舍利弗等往彼摈举。
当作法时。谤僧言。有同犯者不驱。而独驱我。言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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恚怖痴也。六人者。戒疏云。六人同犯。二人逃走。身不
现前。不得治摈。相似有怖。二人逆路改过伏从。无罪
可治。相似有爱。故曰来去两乖。二人见在非走非忏。
僧为作摈。相似有恚。故曰二人不悔。令反前意。非僧
有怖有爱有恚。依法举治。何痴之有。若不谏谕。无由
自晓。是故谏彼表内无瑕。故曰无私涉也。

中人下。反显中人巳下不可以语上也。戒疏云。夫人
之性。非生知义无独善。要须善反。互相近导。方能离
过修善。有出道之益。而令阐陀迷心造罪。不肯见过。
得他如法劝谕。理宜从顺。反乃倚傍圣人。恃巳陵物。
便言我是佛法根本。正应教诸大德。何用大德教我
也。由是制谏。

恶邪法。律云。佛在舍卫。阿梨吒恶见生。言我知佛说
行淫欲不障道。比丘谏谕。而犹不舍。白佛。问自言巳。
令僧白四谏之。

谏摈沙弥。佛在舍卫。跋难陀二沙弥共行不净。自谓
从佛闻法。行淫欲非障道。比丘举过。佛令白四设谏。
若不舍者应摈。理谏。正理也。如戒本云。世尊无数方
便。说行淫欲是障道法等是也。

随举比丘尼者。尼律云。佛在拘睒弥瞿师罗园中。阐
陀比丘。僧为作举。如法如律如佛所教。不顺从不忏
悔。僧未与作共住。时有比丘尼名慰次。往返承事。诸
尼□言。阐陀僧为举。汝莫顺从。慰次答言。此是我兄。
今不供养。更待何时。少欲尼诃巳白佛因制。违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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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违三谏不舍者。是比丘尼犯波罗夷。

九下。尼律云。佛在舍卫。有二比丘尼。一名苏摩。二名
婆頞夷。常相亲近住共作。恶声流布。共相覆罪。诸尼
呵巳白佛。佛听僧与诃谏白四羯磨。令别住也。违谏
者犯残。

十下。尼律云。佛在舍卫。苏摩婆頞夷为僧诃谏巳。六
群尼等教言。汝等共我。亦见馀比丘尼共住。乃至覆
罪。众僧恚故教言汝别住。作如是言。汝等莫别住。当
共住。是比丘尼谏时不舍者犯残。然下。淮南子曰。墨
翟见染丝而悲。为其可以黄可以黑。言人性之亦尔
也。朱紫。朱喻善。紫喻恶。论语云恶紫之夺朱。孔曰朱
正色。紫间色之好者。恶其邪好而夺正色。今若纵之。
使善恶一混。则令邪正不分也。是以须谏。

十一下。尼律云。佛在舍卫。六群尼趣一小事嗔恚不
憙。便作是语。我舍佛法僧。不独有沙门释子。更有馀
沙门婆罗门修梵行者。我等亦可于彼修梵行。乃至
白佛因制。三谏不舍犯残。

十二下。尼律云。佛在拘睒弥。有尼名黑。憙斗诤不善
忆持。后遂瞋恚作是言。僧有爱恚怖痴。是比丘尼三
谏时。坚持不舍故犯残。又律下单提中。自有发四诤
戒。则不因谏而犯。此既言谏。则可通收上戒。

十三下。尼律云。佛在舍卫。时有比丘尼。亲近居士共
住。作不随顺行。诸尼设谏呵责不受。因制。居士子者。
彼戒经云。若比丘尼亲近居士儿共住等。比丘尼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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谏不舍犯提。

式叉。具云式叉摩那。此云学法女。不别得戒。先以立
志。六法练心为受缘也。四分。十八童女应二岁学戒。
又云。少年曾嫁十岁者与六法。萨婆多。年十二得受
具者。为夫家所使。任忍众苦。加厌本事。下诵六法者
练心也。试看大戒受缘。二年者练身也。可知有胎无。
应立离闻处著见处。白四受法。后召来与说六法名
字。乃至答言能持如常说。十五僧尼受法者。僧即大
僧。尼即尼众。僧无本法。尼有本法。古人遂立二部羯
磨也。今以文相大同。故不别出。

学悔。僧祇云。若犯罪者。啼哭不欲离袈裟。深乐佛法
者。令与学悔羯磨。永障一生者。言此生不能證圣果也。
故大钞云。断头之喻。望不阶圣果为言是也。又母论
云。但此一生不得超生离死。然障不入地狱。素下。四
分云。若比丘及尼。犯波罗夷巳。都无覆藏。令如法忏
悔。诸师废立互有是非。今括其接诱。理无滞结。但使
覆与不覆。临乞时都无覆者。尽形学悔。恕。以心度物
曰恕。乞法。律中应教言。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犯淫
波罗夷。无覆藏。今从僧乞波罗夷戒。愿僧与我波罗
夷戒。慈慜故。三乞巳。方与羯磨。佛言。与波罗夷戒巳。
当行随顺。夺三十五事。略同僧纲中。唯加不得众中
诵律。无能诵者听。

诃责。明了论中。比丘心高。不敬计他轻慢大众。为作
怖畏羯磨。犹是诃责异名。与法并解法。略如大钞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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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中。戒下。出过多种。今且举倒说四事。谓破戒者。破
前三聚。破见者。谓六十二见。破威仪者。下四聚等。破
正命者。谓非法乞求邪利活命。则有五邪四邪也。中
表。中即内。表即外。难显净秽也。随从。亦夺三十五事。
若顺从者。待彼三乞。僧方解之。乞词亦如僧纲。其行
法中威仪坐处。准僧残中下行坐也。若有一人三人。
随名牒用。不得至四。

摈出。如随戒中污家恶行倒乱佛法。污他俗人善净
之心。以非为是。故须遣出本处。折伏治之。使世俗识
非达正。无复疑惑。此之过罪人多有之。恃须禁断。若
论治法随顺及以解辞。略同上法。然初摈中。牒其过
巳离此住处为异。律本委具。若随顺乞解。不得辄来。
当在界外遣信来请。难革。革改也。

依止者。涅槃云置羯磨。谓安置有德之所。义亦同也。
沉浮。沉即是犯。浮即是持。大钞云。与依止巳亲近知
法律人。学知毗尼。明达持犯者。当为解之。

遮不至者。大钞云。须僧作法遮断不许使离。遣谢白
衣故。讥弄。即善法讥质多之言是也。调喜。即自巳调
柔檀越复喜也。大钞云。若俗人欢喜。即为解之。巳上
四种。但坏其行。心犹有信。律足僧数。应羯磨法。而是
被治不可诃举等。

等四。等取仪命二种。此亦倒说四事也。且下。源谓根
源。母取发生也。若不信善恶二因。感苦乐两果。邪见
在坏。障于学路。或由不达教。或知而故犯。僧问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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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犯。答云不见举。弃众表者。僧即遮举。与作不见举
治之。为欲折伏从道。且弃众外。不同僧事。后若下。四
分云。三举人令在有比丘处行之。若无比丘处。不得
为解。

罪从下。谓罪无定性。从缘而生。既生则能招集将来
有漏苦果。理应悔除。应本清净。今下。不揆下器。辄言
罪福性空。故不肯忏也。大师云。今学大乘语人。心来
涉道。行连大少二乘。口说无罪无忏。淫欲是道。身亦
行恶。随巳即是。违巳为非。并合此治。后下。僧祇云。被
三举人。心意调柔。白僧我心调柔。愿僧为我舍法。白
巳却行而退。众主比丘。当量义可不。然后乞解收归
足数。

恶见者。大钞云。欲实障道言不障。邪心决彻。名之为
见。见心遣理。目之为恶。亦于戒见四法倒说不信。须
僧举弃永不仕用。随顺无违。方乃解之。此三羯磨名
为三举。信行俱坏。弃在众外。不足僧数。过状深重。不
可摄济。故制极法。律简此色同于犯重。乃至死时。所
有资产入同举僧。赏功能故。涅槃云。为谤法者。作是
降伏羯磨。又示诸恶行有果报故。朽坏遗弃。乃同无
用之材尔。

次重。即僧残。知而下。谓识知犯相而故藏之。随下。始
从一夜乃至百夜等。皆随覆日长短。以行覆藏法也。
半坏者。毗尼母云。僧残者。如人为他所斫。残有咽喉。
故名为残。若然则简异初篇断头名全坏也。行法。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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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覆藏时夺行法也。若行覆满。则夺行亦满。今未满
而犯。当从初日再行。如行百夜覆藏。今至五十夜巳
再犯者。则前五十夜巳失。理须从初日再行。使满百
夜也。行六夜摩那埵亦尔。故大钞云。若二法中重犯
者。各坏二法皆重。与本日治之。此法合在摩那埵后
出。今取覆藏本日治二法。俱是有无不足。故在六夜
前列。若六夜出罪。其必定行。故钞云。若覆与前法不
覆与后法。俱同出罪是也。意喜。亦翻悦众。意随顺僧
教。咸怀欢喜。枝条。即方便并覆藏罪也。二十。论云若
二十清净比丘。出僧残罪。则我法不灭。减则不成。

清人被谤者。律云。沓婆摩罗子。为僧知事。六群中得
恶坊卧具恶请处。起瞋谤言。有爱恚怖痴。遂以淫事
诬谤。亲于众中。佛问虚实。彼言我从来乃至梦中不
淫。况于觉悟。比丘以事诘问。六群便言沓婆清净无
如是事。佛言。沓婆无著人。不故犯戒。应白四羯磨与
忆念法也。不痴者。律云。难提比丘得痴狂病。行来出
入不顺威仪。多犯众罪。比丘诘问。便言痴时造罪。病
差不作。以事白佛。佛言应白四与不痴羯磨。證知病
时造过。差后不为。应僧清净得足僧数。黠(胡八切)慧也。
言慧性明白时不曾犯也。罪处所者。律云。象力释子。
善能论议。得外道切问。前后相违。僧中亦尔。比丘以
事白佛。佛言。僧应与白四羯磨。治取本罪。夺三十五
事。勘劾。劾谓推穷罪也。不无者。含注戒本云。若状首
本罪者。应白四羯磨如法为解。有云觅罪相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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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下。即互作别作及通学也。问难。既为尼受戒。故
须先问遮难。教授。即差教授尼法。正作是僧。今望差
被尼边为言。律云。若巳差应教授舍教授。彼此有缘
也。别住下。此僧为尼作三法也。次下。本律与十诵。尼
为僧作三法也。谓不礼不共语不敬畏问讯。此三羯
磨。不须现前自言。结集诸白。即差往王城结集等诸
白。诸谏残。即谏习近住。劝习近住等法。同戒。除互无
外。馀淫盗等戒是也。事义下。虽曰戒。于中或轻重不
同。或对境差别。如是事义。不可分辨令尽也。

三四。如自恣满四。只作对首。无别可彰者。言无馀别
义可以彰召也。三语。即彼此三说也。

说恣下。以通界集人不满。方开对首三人。四分灭诤
中。小众者二三人也。持说。即持衣说净。前人默證便
成。安居。如前證问言依谁持律者有疑当往问是也。
诸忏。即忏主呵责等。入聚。即非时入聚。明了论疏云。
我为如是缘须至某处。白大德知。答言听者。是名白
法。又如作馀食法。彼云此是我残。汝取食之。斯皆对
證人有言告示也。说恣清净。即彼此各陈三说。言某
甲清净等。隐显。隐则默證。显则语證。虽然并属对首
一位斟酌也。

二三而巳。此亦略举。按本钞中。忏偷兰提舍尼等。皆
出四分。持说。即受持三衣。并说药等。当部文无故。大
钞序云。当部阙文。取外引用。仍自注云。即用十诵持
衣加药之类。诸部。如舍三衣出僧祇。受钵及舍出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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诵等是。

三语。归依佛法僧。即名三语受具。后便止之者。下疏
云。以成道初。用三语法。八年制断。今兴羯磨。

俗戒。即三归发五八戒亦名羯磨。对俗境。即对彼俗
人境。授五戒既名羯磨。例今对首岂不名羯磨。故知
名义齐矣。

有三者。一者二人。二者众法对首。三者小众对首。合
众多人。即合小众。在众在众法对首中收。

事局中下。如持衣说药等。不下。简去僧秉。告下正显。
伹对首舍忏。即四人巳下。

忏舍堕。但问边人也。说恣。皆展转三语。不可秉白及
只差五德也。两被下。彼此得成名两被。互与一人名
单对。

时须。即时所要行者。文多广显。指诸部律文也。今此
且总其名。

六相。以衣有三。受舍各对成六。当下。即当受之时。但
随分三衣。牒名八法。其馀词句。法且无别。若下。暗斥
古人。若言受舍各分于六相者。今受舍百一衣物应
分说者。必来加害。应作念言。如失火烧舍。但自救身。
焉知他事。此则不告亦许不犯。巳上俱出本律。

总夺诸务。即夺三十五事。总而行之。别缘。即生善别
缘。如应受戒事是也。事止续行故。故曰还须白行。白
入聚落。即非时有缘。当白巳入。巳上白行出十诵。白
诸行出五分。白入聚出祇律。通白。僧祇云。尼凡入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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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当在门屋下。先白比丘当筹量。若尼贤善。自又无
事。着衣服具者听入。反此不听。比丘入尼寺亦尔。尼
请教授。四分白二差一人巳。口差二三人为伴。往僧
寺中。至所嘱人所。曲身低头合掌云。某寺尼众和合
礼比丘僧足。求请教授尼人。三说。此之二种。上出僧
祇。后出四分。馀食法中。能中有三。一是比丘。二先足
食。除不正及不足。三身康和。除病。对法亦三。丰时除
俭。二所对是比丘。三未足食者。食体亦三。一时食及
清净。多论不净食不成遮。二新净食。非病人残。三不
覆藏食。自作三法。一自言现前。应从净人受巳。共未
足比丘互跪云。大德。我足食巳。知是看是。作馀食法
二授与前人。三舒手相及处。彼作三法。多相义既不
尔。例上三衣受舍。但可分两。受三衣出十诵。舍出僧
祇。受舍钵出十诵。受尼师坛。准见论。不合说净。义加
受舍文也。舍长下。下根畜长说净。上根但三衣。中根
百一万事。万或作百。以应上百一故。大钞云。随身所
者各得畜一。自外一切尽是长财。事钞即释离衣中
云。三衣五衣得波逸提。馀衣突吉罗。非谓畜长之衣。
此乃百一供身服者。佛令受持。违受故结吉。又三衣
是制。通上中下。违故得重。百一衣助身。开于中品。违
受故轻。舍请。如一日有两处请。听舍一请与他。重戒
即夷。佛言。若有比丘。不乐梵行。听舍戒还家。复欲出
家。于佛法中修梵行者。应度出家。故曰通往反也。请
依止。初受戒巳。依止有德咨承法训也。上三出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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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三四亦出当律。三药。即非时七日尽形药也。此
是义加受法。七日出十诵。僧欲。即说欲法。可诃。即四
提舍尼。悔法偷兰。此下品兰也。未及良缘。即此处小
明律人行忏及人数不满等。三根。见闻疑也。期必欲
犯。不唯隐他。自亦欲作。故彼闻向一比丘说。便上有
危知他性强我若一彼受为食。二口云我止汝取食
之。三度与他。此三五种。并出律文。

溢位。即上标中言二十八。及今注解中。却有三十一。
疏中不解白僧残诸行法。故言三十。中二。即尼白入。
及尼诸教授二法。局尼所行。不通僧也。所以标与列
不同。

口和问边。即忏主无白和之义。但得口问边人。若单
对一人。亦无问边之义。三语。律云若三人。各说言。大
德一心念。今僧十五日说戒。我某甲清净(三说)。若二人。
相向彼此。如上三说。四人巳下。当尽界集。不得受欲。
四人相对。一人别说云。诸大德一心。今日众僧自恣。
我比丘某甲清净(三说)。不可差人。即只差五德也。受僧
施。即非时僧得施。道俗。以施主通七众故。极量。尽一
化僧来者。皆得分也。以俱为解脱出家故。局三。若满
四人。准母论直作分衣羯磨。若三人者。彼此相语云。
二大德忆念。此物应属我等。馀二人亦如是三说。亡
僧衣。毗尼母云。四人共住。一人死。三人应展转。文同
上也。如下。即分衣法中。若据大钞。众法对首中指云。
同前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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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念。但有四法。无舍堕一种。彼云。四分说戒自恣。外
部受僧得施及亡人衣(十诵有受施僧祇受亡衣)

义加。犹言约义开加三位也。时须。时所要行者。非下。
言广张更有也。具如前辨。

恐下。恐云法是心念故不名对首。对首故不名心念。
又一向局定。不分三位之别。故为张之。使带本受称。
不失自名。

但者。专独之称。恒须。如晨朝六念。日日须作。若假他
證召之。则数数故劳扰。故开独秉。令自行成。

法本下二句。推本为言。然下。示开作心念。托处。即安
居。所资。收说净。受日。即受七日法。济道俗者。如安居
策脩是济道也。受日出界为檀越。是济俗也。衣。即受
三衣。文略受钵。药。即七日尽形。独住。如兰若无比丘
对首。皆开作心念也。而下。结归本法。故曰对首。又带
初位心念之名。故言对首心念。

正法。即说戒等。财。如受僧得施。受亡五众物是也。法。
如说恣是也。馀法。伹心念等法。本宗。即众法。大钞云。
本是僧秉。亦界无人。故开心念。故曰众法心念。

轻吉。责心一说悔也。房衣下。如毗尼母中。钝根总作
一念。利根比丘口口作念。著衣著著作念。入房入入
作念。不二食出腹中。念除诸盖。如云防心显过不过
三毒。又对施篇云。然衣食房药四事供养。能施舍悭。
受施除贫。此则能所俱净。生福广利。若彼此随情纵
逸任性者。则俱堕负处。圣贤同非计是对首。据理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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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净比丘边发露。今为护众。说戒恐成喧乱。故开心
念。两设。但心念及对首。

所待。以身是有待之形也。若不济之。法身慧命无以
存托故开。如下各如本法明之。

有三。心念对首众法。开成八种。所摄一百八十四法。
故曰毛目往分。各有部类。若乱纶者。便成相扰。自陷
陷他。可不慎欤。故律云。若作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
如羯磨法作羯磨。如是渐渐令戒毁坏。以灭正法。当
随顺文句。勿令增减违法毗尼。当如是学。

具缘下。初约成法具缘中辨成败。次约羯磨如非中
辨成败。

又二。即秉法人与缘具。如上。即定僧体中云。四人作
务通秉众法。以体成僧故也。又云四人成体。加一为
事。故后三僧不名本也。皆约下。如前云伹四人僧本
是僧体。馀之三僧随事淳溥。故随分耳。僧体加一得
遂前事。房五人憎事情难发。倍五加十号十人僧。心
轻罪重。倍十加人号二十人僧。

上巳明之。即四人成体。但下。四人为本。作一切法。只
为事情大小故加之。如只差五德。四作无由。今下。对
二十人僧以收众事。摄之既备。故收一切法耳。

过弥成胜者。言人过转胜也。此过下。言何伹说过二
十。而不言过四五十人耶。将若上下答通。

或是下。约头数少。相乖。四仪相乖别也。睡下。即睡眠
入定愦闹乱语。由本无心同秉法故。隔障。词同覆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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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别隔者不成同相。三根。见闻疑也。若分明委练。前
则失也。大钞问云。犯边罪等十八人。及尼中四人。为
自言故不足。为体不足。答解者多途。今言此等体既
非僧。若僧同知故不足。必不知者成足。而性不足。性
即体性。此亦约知故不足。昔人以体不合故不足。即
将破戒和尚在十人之外。此非正解。何者。若不知犯。
则不得辄用他部。以四分制十人僧。若知他犯。羯磨
则不得牒。以实非比丘。

且下。此之十门。且约今师。总被一切羯磨废立。古师
或具九缘。如结界无与欲。又如受日差遣无有乞词
等。今家并须立之。如下云。结界无欲立缘显之。受差
无乞岂不须告。告即等八陈情也。又如称量前事。诸
家则废。今师立之是也。

衡斗。衡即秤横木也。黍累。轻重仪云。衡分在初。黍累
居首。量之所起主抄在初。孙子算经。秤之所起于黍。
黍者食之黍也。十黍为累(颜师古云作来戈切)十累为铢。二十
四铢为一两。又量之所起起于粟为抄。十抄为撮。十
撮为勺。十勺为合。十合为升。乃至十斛为钟。今谓衡
起黍累。斗分圭合。盖称量不失其所。今亦然也。

法通能所者。羯磨属法能被。说恣亦法。非羯磨而不
成。即属所被。如下引證。互通者。如举众犯罪。律开通
秉单白。共作忏悔。提罪巳降皆灭。故曰诸忏单白等。
法约事下。约有本作物。非也。以诸法名通。随事召法。
法名是通。又岂可约地处不名法摄。如白二加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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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名大界戒场等。就人。即约能秉人也。如律。指律灭诤
中文。故自引云三法现前等。言三法者。律云三种现
前。法毗尼人也。云何法现前。所持法灭诤是。云何毗
尼现前。所持毗尼灭诤是。云何人现前。言议往反是。
既不言僧。则合僧归人通所也。五法。即法毗尼人僧
界也。云何僧现前。应来者来。应与欲者与欲。得诃人
不诃者是。云何界现前。唱羯磨。若别人对首心念三
种现前即得。若四人五人巳上僧法。若作羯磨。必须
五法现前。以羯磨所起必作法界故。则知五法现前。
人与僧别通能也。

具德。如差敬尼。须具十德。差受自恣人。自恣人须具
两种五德等。受日。先观彼是如法缘者可加之。舍衣。
观彼是畜用失方者可舍。制造失方者不可舍等。须
几成僧。合用多少僧作此法事。又须明律藏识达网
缘成败。清净应法预僧数。方可覆下。加覆钵羯磨者。
须是彼怀信。方可加之。五八。即受五戒八戒。亦观其
机器。先受不曾破等。所谓五戒中破一重。受八戒不
得等是。

事现在前。即所被一百八十四事。或事如可加法。及
此不可。故文云非法则息。八种。即但心念乃至白四。
行藏。应教可作名行。反此名藏。达下。利害。

七阶。即七聚各有阶降也。疑即犹预不决。迷即本不
学。知律据学教迷心不犯。不学之人迷教须结。理须
分辨。不可一槩与法。事等晨昏。言分辨明暗如昼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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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观其犯事。亦当如此。不可无犯加药。有病不治。则
成持犯相乱也。同篇合忏为多。各犯别忏为少。不可
委曲罔冒也。

人法物。人法如上。物者。如赏看病人六物。观德有无。
随事牒赏等。重轻。又如犯长物尺六八寸。得提名重。
减则犯吉名轻。又初一日得衣名前。次下九日名后。
衣物散落各舍离多。既成束通舍名合。同篇合忏。异
聚别忏。方便为因。根本为果。又因不可与果同忏。如
此诸事。未可事至便施。当先一一穷考研覈。得其实
者。方可加法。则称量无失。

具下。具则人法事俱起。单则别起。合则两具。故作法
随有差别也。

稊稗。尔雅稊(音啼)(徒结切)郭璞似稗(傍卦切)布地生。秽草
也。又云稗草似谷也。或下。随诸羯磨有义则通。反此
则塞。何止此也。

非净不预。律云有犯者不得闻戒。亦不得问犯者说
等。望此则是约人。然下。以说戒自恣之法。僧别同遵
也。专在者。在法收也。

但下。释事也。非情即界也。人兴据理属人也。和僧唱
相本属法也。今总斯两缘皆为结界。故望正为边属
事也。

前后难准者。或事在前。法人居后。如前结界界毕行
说戒受戒等。或但三分。如结界经久后方行受说。岂
非起之不定。故三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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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此约一事上。自具三种量。衣是非者。如布为是。
又绢离煞者乎。亦名是也。罗绮纱縠等非也。并条数
长短染色。皆属事也。相解。互解巳言也。如中边人加
法不成。不一。如六念及座上发露众罪。是望境非一
也。心生口言。要须口说令耳闻之方成。非但心念而
得成就。

本缘。如受戒缘。非缘界缘。若有乖差。法不成就。何得
混三种俱陈。即界界即事也。人病衣重。此举作法离
衣羯磨中牒。必须具也。不具不成。故成合也。如是语。
此多人语法。如前行舍罗白是也。全筹。简破筹。语属
人也。筹属事也。此亦二合。七缘。三单三双一合也。

异篇别法。不可将提与吉忏等。同下。同或作当。即同
是一提。而种相虽别。同皆一忏名合。各忏名离。于理
无妨。故曰皆得。

臧否。臧善成也。否不就也。

徒取至法式来。释文据。次从即如至成准释义来。且
初僧事者。即羯磨也。难事恶比丘留难也。

居宗。宗本也。此羯磨。即结界一法。如下引例。如上。即
通局相摄。

奖务。奖成也。务事也。言不能奖助法事尔。金石二物
者。钟磬本此方乐器也。金作钟。石作磬礼云折如磬。
随鸣者。本与铜铁。凡可鸣者皆得作尔。唯除添毒树。
击鼓诫兵。周礼曰以薣(音坟)鼓鼓军。是法也。有本作世
字非也。周易云鼓之以雷霆。则其所像也。礼记曰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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耆氏蒉桴土鼓。盖其始也。七相。即量影。破竹作声。作
烟。吹呗。打鼓。打犍杂。打地。若唱诸大德布萨时到。今
文声色可摄七种。又唱令局收后一。

下位。即沙弥。钞云使旧住沙弥净人打是也。具道。即
大比丘。二人。沙弥净人。

微稠。即虚揩十下也。轨度图经云。量时约众粗习先
模。执杵定心虚揩十下。稀著者。从十一下去。其声渐
稀渐著也。直至三十七下。待此声绝。别打一下名一
通。集声闻众。又挝一下名二通。集缘觉众。复击一下
名第三通。集菩萨众。故曰加三搥也。图经云。莫不三
通为节用集三乘。至于律制成述三通。即三下也。故
云结三通义也。

有定不定者。假人熏修有胜劣。即能迁业于后世或
后后世受或不受等。必定者。业报俱定。虽至圣位亦
不免之。有缘便止。如付法藏传中。罽腻吒王以大煞
害故。死入千头鱼中。剑轮绕身而转。随斫随生。若闻
钟声。剑轮在空。如是因缘。遣信白令长打。使我苦息。
遇善。即钟声打者发愿。如智兴律师事是。又王先于
马鸣处忏悔为因。今闻钟脱苦是缘。此皆因缘相感
威仪经。即三千威仪。汉安世高译二卷。彼第二云。揵
稚有五事。一常会。二旦食。三昼饭。四收盘。五无常。复
有七法。一县官。二火。三水。四贼。五会沙弥。六会优婆
塞。七呼私儿(以上合十二时)。于中打有多少。如常会大击二
十下。旦食八下。乃至会沙弥三下。会优婆塞二下。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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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儿一下。彼经下文复有三十二十十下五下法。避
烦不引。

乱伦。伦理也。言紊乱常理也。盗僧祇。即盗众物也。分
异。不成和同相也。

知钟者。言使人鸣钟时。作知是看是也。元下。凡作知
净语是。自不得作。故以净语代之。今既通自作教他。
何须此语。故知用者谬矣。人畜。对者情上。论人则如
云打比丘者提。打下众者告。欲心打女人僧残。畜则
如云道人行杀牛羊。罪重而戒轻。不得杖拟畜生等。
非情者。如打故衣者提。或椎打刀刺伤地者随。故上
云其事极多。咸有。戒文中既有打字。亦可改之作知
净而为之耶。并以下二句。申知净之意也。别有所为。
即有生长者故得用可。如令人打草木花果等故须
用。此亦对外道俗流执有生长义。若许自坏生被讥
谤。故特遮之。故下。出击撞檛打义。盖随此方呼召。一
相以翻也。文似不次。念于击撞钟鼓下。著之。将并下
二句。却于声发下安之。义方贯尔。巨大也。忌畏也。言
为事虽是小。而为学者之大畏忌。儒云无择言。今若
有用者。是有择去之言。

丧我之方略者。若乖异则各执我人。今制同界和集。
是亡丧我人法道也。

馀界。即摄食。后当广说。即诸界结解中。

诃人。即恶比丘。如后。即下结小界中。

二处。一在界内。二在限外。作对首心念。界内通作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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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但除馀解界结界。不得妄秉。咸有制约等者。若作
说恣二界。亦须通集。若作馀法。则二界各集。

无内。以众僧丛坐。内无馀地。下得言无内可集。若身
外既有自然地。何不同前无场大界有外可集。答下。
谓元制小界。正遮恶比丘也。虽有不集。不妨成法。不
同大界。非法恶人故说无场。

有两集。有场四处集也。如界外作对首加药。界内作
受日羯磨。中隔对首持衣。戒场体中行受戒法。四处
各集。四法各成。并不相碍。若作说恣。必要尽集大界
体中说恣。以是众同之本故。理须四处集来。必私逃
叛远出亦犯。见相便求。见有一人等。便须求集。多有
句数。本律说戒犍度云。时有一住处。说戒日客比丘
来。见旧住比丘在戒场上。见而不求。便作羯磨。诸比
丘白佛。佛言成羯磨说戒有罪(一句)。若见为便求。求巳
不唤。成羯磨说戒有罪(二句)。若见巳求。求巳唤。成羯磨
说戒无罪(三句)。闻疑亦如是(同上三句)。又有住处。说戒日。旧
比丘见客比丘在戒场上三句。并闻疑三句。并同上。

落漠。渺漫貌。必本非法。必若究本。结法不成。则令后
法不就。后缘。即受戒忏罪等。岂非冒滥使后法不成
乎。以后法缘从前界起故。此言下。谓此言甚易解尔。
恐临时人情固执。卒难改革。故使通集以验成不。

问下。意谓大界中说戒自恣四处集来。如向巳陈。今
坛上有四集之理不。两集。即说恣也。亦须四处集来。
两或作四。难开。如下云说恣云衣。此三本制大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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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戒场是也。

诸律。即僧祗下诵等。如列。如注诸列者是。各解。即注
中别解四种是也。

约僧。即人不可分别也。约处。即处不可分别也。僧祗
下。證处不可分。七树为量。总计七树之相合得。六间
七弓。一弓五肘。一肘尺八。计六间即六十三步。谓六
尺为步。一间得十步半。六间即六十三步也。相去。即
东西二众相去中间。有七树之量。则不犯别。

错算。古谓七树而有七间。是错算也。衣界。即离衣界。
要八树为量。诸师算之成七间尔。今例七树。止有六
间明矣。

各有势分。合初树与第七树。两头枝叶势分。各有半
间。可共成一间。是亦成七。于义善成。斯之下。指上诸
非。岂不是我执情爱。致使穿虚凿空。以符自见。且僧
祇律中。有人问佛种树法。佛答弓七种一树。波离续
来。问集僧量。便以七树答之。是知假以树相示人。何
处实有种树等相。

皆半折之。即彼此二众各面。有三十一步半。是随分
自然者。有人者。但令异界自然在我。自然界外无错
涉之过。并成法事。今行事之家。恐有别众。但为深防。
故于方面各半倍之。实而言之。各半减是(巳上如文)。馀之
自然。即道行水界等。半约。如有难兰。若有五十八步
四尺八寸。此亦二众相望也。若半减之。可例上作。令
为深防。故半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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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迹到处。此谓古人准彼律。自然外。更加大小便行
来处。弃粪扫处等。皆是势分所收。空有。空即兰若。有
即聚落。此乃自分盗相。且不干集僧之事。何得引彼
證此。

今下。若可分别自依篱墙等集。只为不周。故约步限。
何得更取行来处。则成远近通漫。

若无僧坊。即一聚中。先未有便坊及结界处也。今若
结者。要齐聚落界尽集也。纵彼。即十诵下齐行来处。
此制分齐通摄。恐妨界内作法故。若四分聚落界。但
取院相。必下。大师准彼意。亦有不约势分内集。以云
约篱堑集故。

兰若。亦云阿练若。即闲静处。

诸部。即僧祇十诵等。皆云僧界尽一狗卢舍。而互说
大少之量不定。如僧祇即二千丘。弓长五肘。十诵即
五百弓。弓长四肘。乃名同而量别矣。鞞。尔推曰小鼓
谓之应。纂要曰。应鼓曰鞞鼓。亦曰𣌾鼓(转音胤。亦曰田击鼓。以引
大鼓鼓。胤者引也。言先也。文见三礼图)。鼓(苻分反)大鼓曰鼓。长八尺也。皆
是下。出大小所以。亦由智论说由旬三别。大者八十
里。中者六十里。下者四十里。皆谓中边山川不同。致
行李不等。斯可例知。杂宝藏。此经是元魏吉迦夜共
昙曜译八卷。以彼第二云拘卢舍。注云秦言五里。大
钞云相传用此为定。

有难。为恶比丘来作留难也。故开兰若集僧界校异
前五里。通计下。即七个二十八肘。七个二十成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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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肘。又馀七个八肘成五十六肘。每肘长尺八。十肘
成丈八尺。六尺为步。十肘得三步。百肘三十步。又九
十肘得二十七步。共成五十七步。更馀六肘在。成一
丈八寸。将六尺为步。添前成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彼
文。即善见。各行。谓各行法事互不相障也。故下。结归
有难。

萨婆多者。此引彼别众食戒文。广如会正所引。部别
有由者。言有因由也。以婆论为能解之论。虽不定量。
而所解十诵。却立其量也。故次引十诵显之。六百步。
计二里也。

不妨内法。言不妨掷水砂内比丘集作法也。此论。指
善见。以上引云。水中不得结作法界。故今解之。今则
下。今师出可结意也。除无船桥。反显有者亦得。以来
去无障故。下云水难不恒。卒增障集。既无津度。结不
成也。如下。指结界中。

六相。即上四处中。聚落兰若各分出二。故成六也。方
面。所向方隔也。彼此各收。即彼之六相。在我六相限
量之外。各集各结。各作别法。理可通成。反此错涉。便
成别众。集结不成。故须善视时缘。不可滥妄委托也。

四分律随机羯磨疏正源记卷第二


绍兴府会稽县广孝乡苏墟里屯头村前庄西保
居住正信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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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宝考女弟子陈氏  一娘伏为
亡考奄终仁寿巳舍浮生。痛思鞠养情深生成义
重。欲伸报谢必仗胜缘。遂发志诚。抽施净财七十
千足。开此律宗记文一卷。助广流通。光荣佛祖。所
鸠妙秘。式荐去程
先考陈大郎伏。愿罪山倾倒。业海乾枯。顿超九界
之身。速證一乘之果。然后河沙品汇法界冤亲。俱
藉良因齐登彼岸。

时戊辰绍兴正月上日 谨题